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8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二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二
春秋四傳〈桓公五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莊公元
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二十有一年 二十有二年 二十有七年 二十有九年 三
十年 三十有二年 閔公元年 二年〉
禮儀典第八十二卷
喪葬部總論二
[编辑]春秋四傳
[编辑]桓公五年
[编辑]《春秋》:「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注〉未同盟而書名者,來赴以名故也。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己丑,此年正月六日;陳亂,故再赴。赴雖日異,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書「正月。」慎疑審事,故從「赴」兩書。〈大全〉趙氏曰:「《左氏》云『再赴』」,豈有正當禍亂之時,而暇競使人赴告哉?假令實再赴,夫子亦當詳定其實日,何乃總載之乎?且《傳》云「公疾而難作」,此文亦據陳國史而記之。驗此則《經》文「甲戌」下當記陳佗作亂之事,全簡脫之耳。啖氏曰:「《公》《穀》皆云『甲戌之日出而亡,己丑之日死而得』。」按:人君雖狂而去,亦當有臣子從之,豈有人君走出,臣下不追逐,昧其死日乎?廬陵李氏曰:「三《傳》不究闕文之義,《公羊》則曰『君子疑焉,《穀梁》則曰『舉二日以包之,《左氏》則以為再赴』,其繆戾甚矣』。」
《左傳》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再赴也。於是 陳亂,文公子佗殺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亂作,國 人分散,故再赴。
《公羊傳》:「曷為以二日卒之?」也。
〈注〉者,狂也。《齊人語》:
「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 卒之也。
〈注〉《君子》,謂孔子也。
《榖梁傳》:「鮑卒,何為以二日卒之?《春秋》之義,信以傳信, 疑以傳疑。」陳侯以甲戌之日出己丑之日,得不知死 之日,故舉二日以包也。
〈注〉國君獨出,必狂病潛行。
桓公十有二年
[编辑]《春秋》:「冬,十有一月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丙戌,衛 侯晉卒。」〈無傳〉
〈注〉重書「丙戌」,非義例,因史成文也。未同盟而赴以名。〈疏〉正義曰:《春秋》之中,唯此重書日,其餘亦應有一日兩事,各書日名,但更無其日,不可復知。計赴之體,本應皆以日告,史官書策,復應各書其日。但他國之告,或有詳略,《魯史》記注,多違舊章,致使日與不日,無復定準。及其仲尼書經,不以日月褒貶,或略或詳,非此所急,故日月詳略,皆依舊文。此重書「丙戌」,非是義例,以舊史所重,故因史成文耳。
《公羊》〈無傳〉
〈注〉不蒙上日者,《春秋》獨晉書立記卒耳,當蒙上日與不嫌,異於篡例,故復出日明同。〈疏〉《春秋》之例,篡不明者,至卒時合去日以略之,即僖二十四年冬,「晉侯夷吾卒」;襄十八年冬,十月,「曹伯負芻卒于師」之屬是也。若其篡明,有立、入之文者,不嫌非篡,故不勞去日,即僖十七年冬,十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莊二十一年「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之屬是也。今此衛侯晉亦隱四年有立文,不嫌非篡,當日,若不重言丙戌,則嫌不蒙上日,以其篡故略之,是以重言丙戌以明嫌也。而言獨《晉》書「立」者,鄭突、齊小白皆上有入文,不言立,故言「獨。」
《穀梁傳》:「再稱日,決日義也。」
〈注〉明二事皆當日也。晉不正,非日卒者也。不正前見矣。隱四年「衛人立晉」是也。
桓公十有三年
[编辑]《春秋》:「春三月,葬衛宣公。」
《公羊》。〈無傳〉
〈注〉「背殯用兵,而月不危之」者,衛弱於齊、宋,不從亦有危,故量力不責也。〈疏〉隱三年傳云:「當時而不日,正也。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然則衛宣公去年十一月卒,至今年三月正當五月之際,而又背殯用兵,宜書日以見危。而不日者,正以量力不責故也。
胡傳:「葬自內錄也。既與衛人戰,曷為葬宣公?怨不棄 義,怒不廢禮。」
〈大全〉臨川吳氏曰:「二月己巳之戰,齊、紀為敵怨,衛助齊滅紀,魯為紀禦齊,魯、衛非敵怨也,故不廢會葬之禮。」
是知古人以葬為重也。《禮》,「喪在殯,孤無外事。」衛宣未 葬,朔乃即戎,已為失禮,又不稱子,是以吉服從金革 之事,其為惡大矣
〈大全〉杜氏曰:「宣公未葬,惠公稱侯以接鄰國,非禮也。」
陳氏曰:「凡君在喪恆稱子。衛宣未葬而稱衛侯。」
不以居喪之禮出也。張氏曰:「朔與兄伋壽爭國者,志於立乎其位,忘哀戚之心,故未葬稱爵。」
凡此類,據事直書,年月具存,而惡自見也。
〈大全〉趙氏曰:「凡諸侯在喪,而有境外之事,以喪行者稱子,以吉行者稱爵,志惡之淺深也。」汪氏曰:「《春秋》在喪而出,預會盟征伐及遣使鄰國者有十。此年衛惠會戰紀,僖九年宋襄會葵丘,二十五年衛成會洮,二十八年陳共會溫,三十三年晉襄敗秦於殽,宣十年齊頃使國佐聘,成三年宋共、衛定伐鄭,四年鄭悼伐許,定」四年「陳懷會召陵侵楚」是也。然宋襄、衛成、陳共懷皆稱子,則見其未易吉服,其罪猶可末減。此年衛惠稱爵會戰,則以吉服從戎,其罪益甚矣。然戰紀非朔主兵,故直書而惡自見。晉襄敗秦,則忘親背惠,墨縗絰而以詐取勝,視朔尤甚,故不稱爵,而以微者紀之。宋共、衛定未葬而已越葬期;齊頃、鄭悼雖已葬而未踰年,但直書而罪惡著矣。
桓公十有七年
[编辑]《春秋》:「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無傳〉
〈注〉稱「侯」蓋謬誤。「三月而葬,速。」
《公羊》。〈無傳〉
〈注〉稱「侯」者,亦奪臣子辭也。有賢弟而不能任用,反疾害之,而立獻舞,國幾并於蠻荊,故賢季抑桓稱侯所以起其事。
《穀梁》。〈無傳〉
〈注〉徐邈曰:「葬者臣子之事,故書葬皆以公配諡。此稱侯,蓋蔡臣子失禮,故即其所稱以示過。」〈疏〉釋曰:何休云:「蔡季賢而桓侯不能用,故抑之。」杜預云:「疑謬誤。」范以為臣子失禮稱侯,既就其所稱以示過。三《傳》無文,各以意說。
《胡傳》啖助曰:「蔡桓何以稱侯?蓋蔡季之賢,知請諡也。 人亦多愛其君者,莫能愛君以禮,而季能行之,此賢 者所以異於眾人也。」
〈大全〉劉氏曰:「諸侯莫有能正死生之禮者,桓侯之賢,又未有聞於《春秋》,則桓侯非賢,而蔡季請之可知矣。」
或曰:「葬未有不稱公者,其稱侯,傳失之耳。臣子之於 君,極其尊而稱之,禮也。」其說誤矣。孔子疾,子路使門 人為臣。子曰:「無臣而為有臣,吾誰欺?欺天乎?」曾子疾 革而易簀,曰:「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故終而必安於 正。人子不以非所得而加之於父,是為孝;人臣不以 非所得而加之於君,是為忠。極其尊而稱之,不正之 大者,而可以為禮哉?或曰:「魯君生而稱公,亦非禮乎?」 曰:「生而稱公為虛位,禮之文也;沒而繫諡為定名,禮 之實也。《春秋》諸侯,雖伯子男葬皆稱公,志其失禮之 實,為後世戒,欲其以正終也。」其垂訓之義大矣。
桓公十有八年
[编辑]《春秋》:「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注〉不言戕,諱之也。丁酉,五月一日。有日而無月。
《公羊》。〈無傳〉
〈注〉不書「齊誘殺公」者,深諱恥也。地者,在外為大國所殺於國,此危國重,故不暇隱也。凡公薨,外致日者,危痛之外,多窮厄伐喪,內多乘便而起,不可不戒慎。加之者,喪者,死之通辭也。本以別死生,不以明貴賤,非配公之稱,故加之以絕。〈疏〉魯侯被殺,例不舉地,故隱公、閔公直言薨而已。今此言齊,故如此解,即此及定元年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之屬是也。
《穀梁傳》:「其地於外也,薨稱公,舉上也。」
〈注〉夫人與齊謀殺之。不書,諱也。魯公薨,正與不正皆日,所以別內外也。公五等之上。〈疏〉釋曰:據隱、閔不地,故決之也。其外諸侯之卒,皆不言公,尊內故舉五等之上也。
《胡傳》:「魯公弒而薨者,則以不地見其弒。今書桓公薨 於齊」,豈不沒其實乎?前書「公與夫人姜氏如齊」,後書 「『夫人孫於齊』,去其姓氏,而莊公不書即位,則其實亦 明矣。」
〈大全〉趙氏曰:「在外薨不以有故,無故皆當書其地。」朱子曰:「孔子直書,義在其中。云:『公會齊侯於某』」,「公與夫人姜氏如齊」、「公薨於齊」、「公之喪至自齊」、「『夫人孫於齊』。此等顯然在目,雖無傳,亦可曉。」張氏曰:「《春秋》書魯君見弒之例有二,在內則不書地以存其實,在外則不容不書其地,而以上下文之特異者見之。此先書『公與夫人姜氏如齊』」,而明年書「夫人孫於齊」,則桓公之不得其死昭然矣。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無傳〉
〈注〉「月九日乃葬」,緩慢也。〈大全〉趙氏曰:「葬稱我君而後舉諡,臣子之敬辭也。不然,則恐涉他國之君,而近於不敬矣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注〉据隱公也。
讎在外也。讎在外,則何以書葬?
〈注〉据俱讎也。
《君子》辭也。
〈注〉時齊強魯弱,不可立得報,故君子量力。且假使書葬於可復。讎而不復,乃責之。
《穀梁傳》:「葬我君,接上下也。」
〈注〉言《我君》舉國上下之辭。
君弒,賊不討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不責踰國而討 於是也。
〈注〉《禮》,「君父之讎,不與共戴天」,而曰「不責,踰國而討於是」者,時齊強大,非己所討,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
胡傳《公羊》曰:「賊未討,何以書葬?讎在外也。」《穀梁子》曰: 「讎在外者,不責踰國而討於是也。夫桓公之讎在齊, 則外也;隱公之讎在魯則內也。在外者不責其踰國, 固有任之者矣。在內者討於是,此《春秋》之法也。故十 八年書王,而桓公書葬,惟可與權者,其知之矣。」
〈大全〉茅堂胡氏曰:「桓公薨於齊,賊未討而書葬,何也?桓公弒君之賊,其討宜也,然齊人自以其私憤殺之,非討其弒君之罪。又聖人於魯事有君臣之義,難以明著其罪也。桓書其葬,而桓之罪顯矣。如蔡般弒君父之賊也,楚虔誘討,兩皆書名,亦此意也。」
《家》氏曰:「桓篡國之賊,魯臣子不能為隱復讎今。」
死於鄰國,受斃艷妻。自其身而言,固為不幸;自天討而言,與州吁之死於陳,陳佗之死於蔡,殆無以異。《春秋》誅姜氏,葬桓公,明桓之死與隱異也。汪氏曰:「《春秋》君弒而書葬者有九,衛桓、齊襄、陳靈,則賊已誅者也。鄭僖、齊悼,則經不書弒者也。蔡景之葬,遍刺天下之諸侯也。許悼之葬不使止為弒父也。蔡靈讎在外,而」 亦弒逆之賊,與魯桓同。楚虔之殞於比,亦猶齊諸兒之殞於無知也。蔡昭讎在內,賊已討而賊微不書,且以蔡昭背楚誑,吳應受斃於盜賊也。聖人之書法,如化工之生物,其筆削無不適於天理之當然也。或者乃謂桓公之葬,魯人但以殺彭生為賊已討。夫賊不討而不葬,孔子削之也,非謂魯人不葬也。苟謂臣子葬之即書於經,則晉欒書葬厲公於翼東門之外,齊崔杼葬莊公於士孫之里,何以不書葬邪?
莊公元年
[编辑]《春秋》:「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無傳〉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穀梁傳》:「諸侯日卒,正也。」
莊公二年
[编辑]《春秋》:「秋七月,齊王姬卒。」〈無傳〉
〈注〉魯為之主,比之內女。〈疏〉正義曰:他國夫人之卒,例皆不書,唯魯女為諸侯之妻,書其卒耳。王姬非是內女,亦書其卒,為比之內女故也。《檀弓》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或曰由魯嫁,故為之服姊妹之服。」是其比內女也。
《公羊傳》:「外夫人不卒,此何以卒?錄焉爾。曷為錄焉爾? 我主之也。」
〈注〉魯主女為父母道,故卒錄之,明當有恩禮。內女卒例日,外女卒不日者,實不如魯女也。
《穀梁傳》:「為之主者,卒之也。」
〈注〉主其嫁,則有兄弟之恩,死則服之,服之故書卒。《禮記》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疏〉釋曰:何休云:「內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實輕於內女。」按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書日,此不書日,是輕於內女也。
《胡傳》:「內女嫁為諸侯妻則書卒。王姬何以書?比內女 為之服也。故《檀弓》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
「功。」 或曰:「由魯嫁,故為之服姊妹之服。」
〈大全〉臨川吳氏曰:「《禮經》本無為王姬服之禮,莊公因齊之告喪,特為之服以媚齊也。」
夫《服》,稱情而為之節者也。莊公於齊王姬厚矣,如不 共戴天之念何?此所謂「不能三年之喪而緦小功」之 察也。特卒王姬以著其罪。
〈大全〉薛氏曰:「主昏之為服,自莊公始也,其以《說齊》乎?」
沙隨程氏曰:「《禮》,於舅之妻無服。外祖父母纔小。」
功耳。今以世讎而厚其喪,非禮也。不然,外夫人卒不書。汪氏曰:「『《周禮》為王后齊衰』。解之者曰:『諸侯為之不杖期,固未聞主昏王女而為之服也。《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王后崩,不見於經,則當時諸侯於王后之喪禮略矣,而顧為王姬之服,其重在齊而不在周也。或者以為尊王命,過矣』。」
莊公三年
[编辑]《春秋》。夏,四月,葬宋莊公。
《公羊》。〈無傳〉
〈注〉莊公馮篡,不見書「葬」者,篡以計除,非以起他事
不見也。〈疏:〉《春秋》之例,篡不明者,皆貶去其葬以見篡。今宋公馮初篡不明,所以亦書其葬者,正以其父繆公有讓國之善,故計其父功而除其篡罪,故云「篡以計除」也。襄十四年夏,「衛侯衎出奔齊」,至二十六年春,「甯喜弒其君剽,衛侯衎復歸於衛」,傳云「然則曷為不言剽之立?不言剽之立者,以惡衛侯也。」又宣六年傳言「而立成公黑臀」,彼注云:「不書者,以惡夷。」也。然則剽與成公之篡皆不惡者,以惡衎與夷。矣,是以為起他事不見。今宋莊公之立不書,惡之者,自以計除之,不見義,故云「非以起他事不見」也。既以計除,則迥然無罪,故得書葬。
《穀梁傳》「月葬故」也。
莊公四年
[编辑]《春秋》:「春三月,紀伯姬卒。」〈無傳〉
〈注〉《內女》,唯諸侯夫人卒葬皆書,恩成於敵體。〈疏〉《內女》,唯諸侯夫人,卒乃書,恩成於敵體。其非適諸侯則略之,以服制相準也。生書其來,而死不錄其卒,從外大夫之比也。
《公羊》。〈無傳〉
〈注〉《禮》,「天子諸侯絕期,大夫絕緦。」天子唯女之適二王後者,諸侯唯女之為諸侯夫人者。恩得申,故卒之。
《穀梁傳》:「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適諸侯 則尊同,以吾為之變,卒之也。」
〈注〉內女卒,例日。伯姬失國,略之,故月也。禮,諸侯絕旁期。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尊與己同,則為之服大功九月,變不服之例。然則適大夫者不書卒。〈大全〉孫氏曰:「內女嫁國君則服大功,常事也。此卒者,為下紀侯去國齊葬伯姬起。」汪氏曰:「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惟紀伯姬、宋伯姬志卒、志葬,蓋閔紀之亡,褒共姬之賢而詳其本末也。鄫季姬、紀叔姬止書卒,志其常也。郯伯姬齊子叔姬,不書卒,被出不復其國,非尊同之比也。杞伯姬不書卒,蓋不赴也,非夫人者七。僖九」年「伯姬卒」,文十二年「子叔姬卒。」許嫁稱字,比於尊同者也。「莒慶叔姬卒。」「宋蕩伯姬卒,及歸齊」,「高固子叔姬」,則嫁大夫而不卒也。若夫紀叔姬非夫人而書「卒」、書「葬」,則以其賢而特錄之,乃《春秋》之變例也。
《春秋》。「夏,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無傳〉
〈注〉齊侯加禮初附,以崇厚義,而以紀國夫人禮葬之。
《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其 國亡矣,徒葬於齊爾。」
〈注〉徒者,無臣子辭也。國滅無臣子,徒為齊侯所殺,故痛而書之,明魯宜當閔傷臨之。卒不日葬。日者,魯本宜葬之,故移恩錄文於葬。
「此復讎也。曷為葬之?滅其可滅,葬其可葬,此其為可 葬奈何?」《復讎》者,非將殺之逐之也,以為雖遇紀侯之 殯,亦將葬之也。
《穀梁傳》:「外夫人不書葬,此其書葬,何也?吾女也,失國, 故隱而葬之。」
〈注〉隱,痛也。不曰「卒」而曰「葬」,閔紀之亡也。〈疏〉釋曰:知非為危者,紀國已滅而齊葬之,非復紀之臣子能葬,固知閔之非為危也。又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傳曰:「日葬,閔紀之亡也。」知此亦是閔之也。不於卒閔之者,葬者送終大事也。
《胡傳》:「葬紀伯姬,不稱齊人而目其君者,見齊襄迫逐 紀侯,使之去國,雖其夫人在殯而不及葬,然後襄公 之罪著矣。」或曰:「葬之禮也,而以為著其罪,何也?弒魯 君,滅其婚姻之國而葬其女,是猶加刃於人,以手撫 之也,而可以為禮乎?斥言齊侯,賤之也。」
〈大全〉汪氏曰:「《書》曰『《齊人》』」,則疑齊之微者往紀會葬,揭齊侯之爵,則知齊襄躬造紀之國都,迫逐其君,而徒葬其夫人以示恩也。
或曰:「惡其詐也。如《紀》似禮,存季似義,葬伯姬似仁。惡 似而非者,惡莠恐其亂苗也。」
〈大全〉啖氏曰:「內女之葬不書,書者,皆非常也。」陸氏曰:「葬者,臣子之禮,非由鄰國也。齊侯并人之國,而禮葬其妻,是謂豺狼之行,而為婦人之仁也。」高氏曰:「魯實伯姬父母之國,既不能救其國之亡,則當往恤其喪,乃畏不敢前,反使齊侯假以為名,聖人以此罪魯,文見乎此,而起義在彼也。」陳氏曰:「內女不葬,必有故也,而後」書葬。紀伯姬在殯。齊取其國而葬伯姬,於是特書葬,不以往會也。苟宜書葬,雖不往會,書之。陳哀公在殯,楚師滅陳,輿嬖,袁克葬之,書曰「葬陳哀公」;苟不宜書,雖往會不書。楚葬康王、襄公及陳侯、鄭伯、許男送葬至於西門之外,不書也。廬陵李氏曰:「《春秋》內女書葬者三人,此與紀叔姬、宋共姬,皆閔之」也。劉氏曰:「《公羊》以襄公為賢,非也。」
===莊公二十有一年===《春秋》:「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無傳〉
〈注〉薨,寢祔。姑赴於諸侯,故具「小君」禮書之。〈大全〉范氏曰:「婦人無外事,居有常所,故不書地。」張氏曰:「文姜之行惡矣,而卒以國君之母寵榮終身,一用小君之禮,此魯之禍所以未艾,必至於莊公之終。兩君弒,哀姜、慶父誅,而後魯亂始息也。」
《穀梁傳》:「婦人弗目也。」
〈注〉鄭嗣曰:「弗目,謂不目,言其地也。婦人無外事,居有常所,故薨不書地。僖元年傳曰:『夫人薨不地』,此言『弗目』,蓋互辭爾。」〈疏〉釋曰:隱二年「夫人子氏薨」,著不地之例,此復發傳者,嫌有罪去地,故發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婦人者,以文姜失夫人之道,故經書「薨」,傳以婦人言之,或是經無變文,蓋傳通言之,無異意也。
莊公二十有二年
[编辑]《春秋》:「春王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姜。」〈無傳〉
〈注〉反哭成喪,故稱「小君。」
《公羊傳》:「文姜者何?莊公之母也。」
《胡傳》:文姜之行甚矣,而用小君之禮,其無譏乎?以書 「夫人孫於齊」不稱「姜氏」,及書「哀姜薨於夷」,「齊人以歸」 攷之,則譏小君典禮,當謹之於始而後可正也。文姜 已歸,為國君母,臣子致送終之禮,雖欲貶之,不可得 矣。
〈大全〉陸氏曰:「母有罪,子不可得而貶。葬,生者之事也,臣子之禮,其可虧乎?」吳氏曰:「夫人之尊與君同,故薨、葬一如君禮。」
莊公二十有七年
[编辑]《春秋》: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左傳》「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非禮也。原仲,季友之舊 也。」
《公羊傳》:「原仲者何?陳大夫也。大夫不書葬,此何以書? 通乎季子之私行也。何通乎季子之私行?辟內難也。 君子辟內難而不辟外難。內難者何?公子慶父、公子 牙、公子友,皆莊公之母弟也。公子慶父、公子牙通乎 夫人以脅公,季子起而治之,則不得與於國政,坐而 視之則親親。因不忍見也,故於是復請至於陳,而葬 原仲也。」
《穀梁傳》:「言葬不言卒,不葬者也。」
〈注〉外大夫例不書卒。〈疏〉釋曰:葬亦不書,止云「例不書卒」者,以內大夫書卒,尚不書葬,況外大夫卒亦不書,明不合書葬,故云外大夫例不書卒,欲見必不得書葬之意也。
不葬而曰「葬」,諱出奔也。
《胡傳》:「公子友如陳,葬原仲,私行也。人臣之禮無私交, 大夫非君命不越境,何以通季子之私行而無貶乎? 曰:『《春秋》端本之書也;京師,諸夏之表也。祭伯以寰內 諸侯而來朝,祭叔以王朝大夫而來聘,尹氏以天子 三公來告其喪。誣上行私,表不正矣。是故季子違王 制,委國事,越境而會葬;齊高固、莒慶以大夫即魯而』」 圖婚,其後陳莊子死,赴喪於魯。魯人欲勿哭,繆公召 縣子而問焉,曰:「古者大夫,束修之問不出境,雖欲哭, 焉得而哭諸?今之大夫,交政於中國,雖欲勿哭,焉得 而勿哭?」末流可知矣。《春秋》深貶王臣,以明始亂,備書 諸國大夫而無譏焉,則以著其效也。凡此皆正其本 之意。
莊公二十有九年
[编辑]《春秋》: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無傳〉
〈注〉紀國雖滅,叔姬執節守義,故繫之《紀》,賢而錄之。
《胡傳》:紀已滅矣,其卒之何?見紀侯去國,終不能自立, 異於古公亶父之去,故特書叔姬卒,而不卒紀侯,以 明其不爭而去則可,能使其民從而不釋則微矣。
〈大全〉臨川吳氏曰:「叔姬,莊十二年歸酅,此卒於酅也。紀滅而猶繫之《紀》,蓋國亡無所依托,雖寄寓於酅以待死,其為紀國夫人之娣則如初也。」
莊公三十年
[编辑]《春秋》:「秋八月癸亥,葬紀叔姬。」〈無傳〉
〈注〉以賢錄也。
《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其 國亡矣,徒葬乎叔爾。」
〈疏〉謂不得與夫合葬,故言徒。徒者,空也。按上四年「齊侯葬紀伯姬」,《傳》云「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徒葬乎齊爾。」而此重發之者,正以彼則於齊,此則於叔,故重言之。
《穀梁傳》:「不日卒而日葬,閔紀之亡也。」
《胡傳》:「滅國不葬,此何以葬?賢叔姬也。」紀侯既卒,不歸 宗國,而歸於酅,所為秉節守義,不以亡故而暌婦道 者也。故繫之於紀,而錄其卒葬。先儒謂賢而得書是 也。賢而得書,所以為後世勸也。
莊公三十有二年
[编辑]《春秋》:「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注〉牙,慶父同母弟僖叔也。飲酖而死,不以罪告故
得書,卒。《書》日者,公有疾,不責,公不與小斂。
《公羊傳》何以不稱弟?殺也。殺則曷為不言剌?為季子 諱殺也。曷為為季子諱殺?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為國 獄。緣季子之心而為之諱。季子之遏惡奈何?莊公病 將死,以病召季子,季子至而授之以國政,曰:「寡人即 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 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 之矣,慶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將為亂乎?夫何敢!」 俄而牙弒,械成季子,和藥而飲之,曰:「公子從吾言而 飲此,則必可以無為天下戮笑,必有後乎?魯國不從 吾言而不飲此,則必為天下戮笑,必無後乎?」魯國於 是從其言而飲之,飲之無傫氏,至乎《王堤》而死。公子 牙今將爾辭,曷為與親弒者同?君親「無將,將而誅焉, 然則善之與?」曰:然。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季 子殺母兄,何善爾?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然則曷 為不直誅而酖之行誅乎?兄隱而逃之,使託若以疾 死然,親親之道也。
〈注〉明當以親親原而與之於治亂,當賞疑從重;於平世,當罰疑從輕。莊不卒大夫而卒牙者,本以當國將弒君。書「日」者,錄季子遏惡也。行誅親親,雖酖之猶有恩也。
《胡傳》:牙有今將之心,而季子殺之。其不言剌者,《公羊》 以為善之也。季子殺母兄,曷善爾?誅不得避兄,君臣 之義也。曷為不直誅而酖之,使託若以疾死然?親親 之道也。陸淳曰:「季子恩義俱立,變而得中,夫子書其 自卒,以示無譏也。」得之矣。
〈大全〉廬陵李氏曰:「『叔牙之事,惟《公羊》詳,諸家皆從之。若如《左氏》則只以慶父材』一語而遂殺之,亦無此理。杜氏曰:『牙,慶父同母弟,諡僖叔』。又曰:『慶父,莊公庶兄』。又曰:『公子友,莊公之母弟』。」是慶父與牙同母,而莊公與友同母也。莊二十七年《公羊傳》曰:「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皆莊公之母弟也。」二家不同,要之杜氏得之,蓋慶父伐於餘丘時,莊公年方十五,不得有弟。長主兵,曰慶父,以孟為氏,是長庶之明證也。《傳》稱「季友,文姜之愛子,與公同生」,是友為莊公母弟之證也。但慶父本孟氏,而《經》皆書「仲孫」者,仲其字也;共仲其諡也。其後子孫以字為氏,而時人猶以其長房而稱孟氏也。劉炫以為慶父欲同於正適,言己少次莊公,為三家之長,故以莊為伯而己為「仲」也。其說亦通。
《春秋》:「秋八月癸亥,公薨於路寢。」
《公羊傳》:「路寢者何?正寢也。」
〈注〉公之正居也。天子諸侯皆有三寢:一曰高寢,二曰路寢,三曰小寢。父居高寢,子居路寢,孫從王父母,妻從夫寢,夫人居小寢,在寢地,加錄內也。夫人不地者,外夫人不卒,內書薨已錄之矣,故出乃地。〈疏〉解云:皆時王之禮矣。若《春秋》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於高寢」,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寢」之屬是也。然則諸侯有三寢,而薨其內者,是正矣;而文十八年二月,「丁丑,公薨於臺下」,襄三十一年「夏,六月,辛巳,公薨於楚宮」之屬,皆為失處而無譏文者,蓋以不在三寢,非禮自見故也。而云父居高寢者,蓋以寢者最尊,若父子並薨之時,父殯於高寢矣。其嗣君亦薨,乃居於路寢。若其孫又薨,則從王父母小寢。所以不再言母者,妻從夫寢故也。其夫人若存,定居於寢內之三宮矣。若非有並喪,則三寢之中,科薨其一,而謂路寢為公之正居者,以其始正之常處也。在寢地加錄內也。解云:正決外諸侯卒不地故也。
《穀梁傳》:「路寢,正寢也。寢疾居正,寢,正也。男子不絕於 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注〉齊絜。
《胡傳》趙匡曰:「君終必於正寢就公卿也。大位,姦之窺 也;危病,邪之伺也。若蔽於隱,是女子小人得行其志 矣。然則莊公以世適承國,不為不貴;周公之後奄有 龜、蒙,不為不強;即位三十有二年,不為不久;薨於路 寢,不為不正;而嗣子受禍,幾至亡國,何也?大倫不明 而宗嗣不定,兵柄不分而主威不立,得免其身,幸矣。」 《春秋》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注〉子般,莊公太子。先君未葬,故不稱爵。不言殺,諱之也。
《公羊傳》子卒云「子卒」,此其稱子般卒何?
〈注〉据《子赤》,不言子赤卒。
《君存》稱「世子。」
〈注〉明當世父位為君。
君薨,稱子某。
〈注〉緣臣民之心,不可一日無君,故稱「子某」,明繼父也。名者,尸柩尚存,猶以君前臣名也。
既葬稱子。
〈注〉不名者,無所屈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二君,故稱「子」也
踰年稱公。〈注〉不可曠年無君。
子服卒。何以不書葬?未踰年之君也。有子則廟,廟則 書葬。
〈注〉《錄子》,恩也。
「無子不廟」,不廟則不書葬。
〈注〉未踰年之君,禮,臣下無服,故無子不廟,不廟則不書葬,是一年不二君也。稱卒不地者,降成君也。日者,為臣子恩錄之也。殺不去日,見隱者,降子赤也。〈疏〉案《喪服不杖期章》之內有為君之長子,臣下猶服之,況為嗣君而言無服者,正以為長子之時,其臣下從君而服之。若其為嗣君,則無從服之義,是以知其無服矣。不但如此,作君長子之時,其臣皆吉,故得為之服期。若作未踰年之君,臣下皆為前君服斬,寧得更為之服乎?若還服期,即是廢重服輕。若為斬衰三年,即違一年不二君之義故也。按隱公、閔公皆是成君,而亦不地,故隱十一年傳云「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故彼注云「不忍言其僵尸之處。」今子般亦殺死,正合不書地,而言降成君者,欲道好死者,亦不書地,所以降成君故也。其好死者,即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是也。文十八年「冬,十月,子卒」,傳云「子卒者孰謂子赤也。何不以日?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弒則何以不日?不忍言也」,彼注云「所聞世臣子恩痛王父深厚,故不忍言,其日與子般異」是也。然則子般猶是所傳聞之世,恩降於子赤,是以忍言日也。
《穀梁傳》:「子卒日,正也。」
〈注〉《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是也。
不日故也。
〈注〉《文十八年》「冬十月,子赤卒」是也。
有所見則日:
〈注〉閔公不書「即位」,是見繼弒者也,故慶父弒子般。子般可以日卒,不待不日而顯。
閔公元年
[编辑]《春秋》:「春,王正月。」
《胡傳》:「不書即位,內無所承,上不請命也。按《周制》,王哭 諸侯,則大宗伯為上相,未有諸侯之薨而不告於王 者也。」
〈大全〉汪氏曰:「如昭七年,衛襄公卒,齊惡告喪於周。
《職喪》掌諸侯之喪,以國之喪禮,涖其禁令,序其事。凡 國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則詔贊主人。」
〈大全〉汪氏曰:「凡國」,謂諸侯國。「有司」,謂王有司。「有事,謂含襚、贈賵之屬。詔贊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
未有諸侯之子主喪,而王不遣使者也。今魯有大故, 不告於周,閔既主喪,而王不遣使,是上不請命於天 子也。內無所承,上不請命,故不書即位,正人道之大 倫也。」
《春秋》:「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左傳》:「夏,六月,葬莊公,亂故,是以緩。」
〈注〉十一月乃葬。
《穀梁傳》:「莊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 加之矣。」
〈疏〉釋曰:復發傳者,桓公被殺,莊公好終,僖公葬,緩嫌異禮,故各發傳以明之。
閔公二年
[编辑]《春秋》:「夏五月乙酉,吉禘於莊公。」
〈注〉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因是大祭以審昭穆,謂之「禘。」莊公喪制未闋,時別立廟,廟成而吉祭,又不於太廟,故詳書以示譏。
《左傳》:「夏吉禘於莊公,速也。」
《公羊傳》:「其言吉何?」
〈注〉据「《禘》於太廟」,不言「吉。」〈疏〉即《僖八年》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是也。
言「吉」者,未可以吉也。
〈注〉都未可以吉祭,《經》舉重不書「禘於太廟」,嫌獨莊公不當禘於太廟,可禘者,故加「吉」,明太廟皆不當。〈疏〉在三年之內,莊公及始祖之廟,皆未可以吉祭,故言「都」爾。《春秋》之義,常事不書,有善惡者,乃始錄而美刺之。今既已舉重,特書於莊公,不書於太廟,則嫌莊公一廟獨不當禘太廟,便可禘矣。然莊公卑於始祖,而言舉重者,言三年之內,非吉祭之時,莊公最不宜吉,故言舉重,不謂莊公尊於始祖也,
曷為未可以吉?
〈注〉据「三年」也。〈疏〉《莊三》十二年八月,「公薨」,至今年五月已入三年之竟,故言「据三年」也。
未三年也。
〈注〉《禮》,「禘祫從先君數,朝聘從今君數。三年喪畢,遭禘則禘,遭祫則祫。」〈疏〉「未三年」,謂未滿二十五月也。《禮》,「禘祫從先君數」,謂為禘祫之祭,合從先君死時日月而數之。若滿三年已後,遭禘即禘,遭祫即祫
「《耳》。朝聘從今君數。」 謂從今君即位以後,數其年歲,制為朝聘之數。
「三年矣,曷為謂之未三年?」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
〈注〉時莊公薨,至是適二十二月。所以必二十五月者,取期再期恩倍,漸三年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禮·士虞記》曰:「期而小祥,曰薦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是月者,二十七月也。傳言二十五月者,在二十五月外,可不譏。〈疏〉禫,祭名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為言,澹澹然平安意也。是月是禫,月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
其言於莊公何?
〈注〉据「禘於太廟」不言周公,祫僖公不言僖宮,
未可以稱宮廟也。
〈注〉時閔公以莊公在三年之中,未可入太廟,禘之於新宮,故不稱「宮廟」,明皆非也。
曷為未可以稱宮廟?
〈注〉据言,禘也。〈疏〉禘是吉祭之稱,既得言「禘」,何故不得稱宮廟?故難之。
在《三年》之中矣。
〈注〉當思慕悲哀,未可以鬼神事之。
吉禘於莊公。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不三年也。
〈注〉與《託始》同義。
《穀梁傳》:「吉禘者,不吉者也。喪事未畢而舉吉祭,故非 之也。」
〈注〉莊公薨,至此方二十二月,喪未畢。
胡傳程氏曰:「天子曰禘,諸侯曰祫,其禮皆合祭也。天 子禘,諸侯祫,大夫享、庶人薦,上下之殺也。魯,諸侯爾, 何以有禘?成王追念周公有大勳勞於天下,賜魯公 以天子禮樂,使用諸太廟,以上祀周公,魯於是乎有 禘祭。《春秋》之中所以言禘不言祫也。然則可乎?孔子 曰:『魯之郊禘,非禮也。周公其衰矣。禘言吉者,喪未三』」 年,行之太早也。
〈大全〉杜氏曰:「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因是大祭以審昭穆,謂之『禘』。」莊公喪制未闋,而吉祭又不於太廟,故詳書以示譏。高氏曰:「初魯之喪莊公也,既葬而絰不入庫門;士大夫既卒哭而麻不入,則當時君臣雖未終喪,蓋皆吉服矣,豈獨禘為然哉!」
「於《莊公》」者,方祀於寢,非宮廟也。
〈大全〉杜氏曰:「新主既立,特祀於寢。」汪氏曰:「《檀弓》『虞祭之明日,祔於祖父』。」《曾子問》:「『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注云:『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然則莊公葬已踰年,主當祔廟,但不當吉祭。今曰禘於莊公,蓋以吉禮特祀於寢耳。
一舉而三失禮焉,《春秋》之所謹也。
〈大全〉張氏曰:「魯禘,非禮也。雖先王所賜,而只可用於周公之廟。」趙氏、程氏言之詳矣。今喪未三年,主未遷祔,嗣君幼弱,而以吉禮盛樂,用於在喪忘哀,僭上,反易人心,何秉禮之有?此蓋出於哀姜、慶父、樂哀謀篡而為之,又非他日僭禮之所得比矣。
《春秋》:「秋八月,辛丑,公薨。」
〈注〉實弒書「薨」,又不地者,皆史策諱之。
《公羊傳》:「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孰弒之? 慶父也。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弒二君,何 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 親之道也。」
〈注〉與「不探其情」同義。不書「葬」者,賊未討。〈疏〉上元年傳云:「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
《穀梁傳》:「不地故也。其不書葬,不以討母葬子也。」
〈注〉凡君弒賊討則書葬。哀姜實被討而不書葬者,不以討母葬子。
《胡傳》:「按《左氏》,初,公傅奪卜齮田,公不禁。慶父使卜齮 賊公於武闈。魯史舊文,必以實書,其曰『公薨不地者, 仲尼親筆也』。」
〈大全〉陳氏曰:魯之《春秋》固書,曰「公子慶父弒公於武闈。」聖人修之曰:「公薨,諱之也。」遇弒君父之大哀也,何忍言之?是故書薨而不地,且不葬。薨,十二公所同也;不地不葬,隱、閔所獨也。然則雖諱,而亂臣賊子之獄具矣。
觀於刪《詩》,在諸國則變風皆取,在魯則獨編史克之 《頌》。或問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則曰:「吾 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後世緣此,制五服相容隱之條,以綴骨肉之恩。《春秋》 有諱,義蓋如此。《禮記》云魯之君臣未嘗相弒者,蓋習 於經文,而不知聖人書薨不地之旨,故云爾。然則諱 而不言弒也,何以傳信於將來?曰:「書薨以示臣子之 情,不地以存見弒之實,何為無以傳信也?」凡君終必 書其所獨,至於見弒,則沒而無所,其情厚矣,其事亦 白矣,非聖人能修之乎?後世記言之士,欲諱國惡,則必失其實,直書無隱,又非臣子所當施之於君父也, 而《春秋》之法不傳矣。
〈大全〉張氏曰:「凡人於其父祖之罪惡,尚不忍肆言之,聖人書父母國之惡,豈可同於他國而不隱乎?然諱國惡者,臣子之禮;存事實者,傳信之法。聖人之經,兩存禮法,以垂訓萬世,故不徒隱諱而已。而不書地以變其常,又比事屬辭,以見其實,將使後人因例啟疑,考究始末,以知莊公不能正身齊家,致後嗣再弒,國幾滅」亡,雖欲諱之,而實不可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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