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101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一卷目錄
喪葬部紀事三
禮儀典第一百一卷
喪葬部紀事三
[编辑]《宋書謝方明傳》,「方明父沖,為孫恩所殺,伯父吳興太 守邈在郡,孫恩寇會稽,諸郡響應,賊至被害。初,邈舅 子長樂馮嗣之與恩通謀,劉牢之、謝琰等討恩,恩走 入海,方明結邈門生義故,得百餘人,掩討嗣之等,悉 擒而手刃之。於時荒亂之後,吉凶禮廢,方明合門遇 禍,資產無遺,而營舉凶事,盡其力用,數月之間,葬送」 並畢,平世備禮,無以加也。
《孔琳之傳》:「琳之父憂去官,服闋,補太尉主簿。眾官獻 便宜,琳之建議曰:『凶門柏裝,不出禮典,起自末代,積 習生常,遂成舊俗。爰自天子,達於庶人,誠行之有由, 卒革必駭。然苟無關於情而有衍禮度,存之未有所 明,去之未有所失,固當式遵先典,釐革後謬,況復兼 以游費,實為民害者乎?凡人士喪禮,多出閭巷,每有』」 此須,動數十萬,損民財力,而義無所取。至於寒庶,則 人思自竭,雖復室如懸罄,莫不傾產殫財。所謂「葬之 以禮」,其若此乎!謂宜謹遵先典,一罷凶門之式,表其 素扇,足以示凶。
《鄭鮮之傳》:鮮之初為桓偉輔國主簿。先是兗州刺史 滕恬為丁零翟遼所沒,屍喪不反。恬子羨仕宦不廢, 議者嫌之。桓元在荊州,使群僚博議,鮮之議曰:「名教 大極,忠孝而已,至乎變通抑引,每事輒殊,本而尋之, 皆是求心而遺跡。跡之所乘,遭遇或異,故聖人或就 跡以助教,或因跡以成罪,屈申與奪,難可等齊,舉其」 阡陌,皆可略言矣。天可逃乎?而伊尹廢君;君可脅乎? 而鬻權見善;忠可愚乎?而箕子同仁。自此以還,殊實 而齊聲,異譽而等美者,不可勝言。而欲令百代之下, 聖典所闕,正斯事於一朝,豈可易哉!然立言明理,以 古證今,當使理厭人情。如滕、羨情事者,或終身隱處, 不關人事;或昇朝理務,無譏前哲。通《滕》者則以無譏 為證,塞《滕》者則以隱處為美,折其兩中,則異同之情 可見矣。然無譏前哲者,厭情之謂也。若王陵之母,見 烹于楚,陵不退身窮居,終為社稷之臣,非所榮也。鮑 勛蹇諤魏朝,亡身為效,觀其志,非貪爵也。凡此二賢, 非《滕》之諭。夫聖人立教,猶云「有禮無時,君子不行。」有 禮無時,政以事有變「通,不可守一故爾。若滕以此二 賢為證,則恐人人自賢矣。」若不可人人自賢,何可獨 許其證?譏者兼在於人,不但獨證其事。漢魏以來,記 闕其典,尋而得者無幾人?至乎大晉中朝及中興之 後,楊臻則七年不除喪,三十餘年不關人事,溫公則 見逼於王命,庾左丞則終身不著袷,高世遠則為王 右軍、何驃騎所勸割,無有如《滕》之易者也。若以衰麻, 非為哀之主,無所復言矣。文皇帝以東關之役,尸骸 不反者,制其子弟,不廢婚宦,明此孝子,已不自同於 人倫,有識已審其可否矣。若其不爾,居宗輔物者,但 當即聖人之教,何所復明制於其間哉?及至永嘉大 亂之後,王敦復申東關之制於中興,原此是為國之 大計,非謂訓範人倫盡於此也。何以言之?父讎明不 同戴天日而為國,不可許復讎,此自以法奪情,即是 《東關》《永嘉》之喻也。何妨綜理王務者,布衣以處之,明 教者自謂世非橫流,凡士君子之徒,無不可仕之理, 而雜以情譏,謂宜在貶裁爾。若多引前事以為通證, 則孝子可顧法而不復讎矣。文皇帝無所立制於東 關,王敦無所明之於《中興》,每至斯會,輒發之於宰物, 是心可不喻乎!且夫求理當先以遠大。若滄海橫流, 家國同其淪溺。若不仕也,則人有餘力;人有餘力,則 國可至乎亡,家可至乎滅。當斯時也,匹婦猶亡其身, 況大丈夫哉!既其不然,天下之才,將無所理。滕但當 盡陟岵之哀,擬不仕者之心,何為證喻前人以自通 乎?且名為大才之所假,而小才之所榮,榮與假乘常, 己有慚,德無欣,工進何有情事乎?若其不然,則工進 無欣,何足貴於千載之上耶?苟許小才榮其位,則滕 不當顧常疑以自居乎?所謂柳下惠則可,我則不可 也。且有生之所宗者聖人,聖人之所為教者禮法即 心而言,則聖人之法不可改也。而秦以郡縣治天下, 莫之能變;漢文除肉刑,莫之能復。彼聖人之為法,猶 見改於後王,況滕賴前人而當必通乎?若人皆仕,未 知斯事可俟後聖與不?況仕與不仕,各有其人,而不 仕之所引,每感三年之下,見議者弘通,情紀每傍《中 庸》,又云「若許譏滕,則恐亡身致命之士」,以此而不盡, 何斯言之過與?夫忠烈之情,初無計而後動。若計而後動,則懼法不盡命;若有不盡,則國有常法。故古人 軍敗於外,而家誅於內,苟忠發自內,或懼法於外,復 有踟躕顧望之地邪?若有功不賞,有罪不誅,可致斯 喻爾。無有名教,翼其子弟,而子弟不致力於所天。不 致力於所天,則《王經》「忠不能救主,孝不顧其親」,是家 國之罪人爾,何所而稱乎!夫恩宥十世,非不隆也;功 高賞厚,非不報也。若國憲無負於滕恬,則羨之通塞, 自是名教之所及,豈是勸沮之本乎?議者又以唐虞 邈矣,孰知所歸,尋言求意,將所負者多乎?後漢亂而 不亡,前史猶謂數公之力。魏國將建,荀令君正色異 議,董昭不得枕蘇則之厀,賈充受辱於庾純。以此而 推,天下之正義,終自傳而不沒,何為發斯歎哉!若以 時非上皇,便不足復言多者,則夷、齊於奭望,子房于 四人,亦無所復措其言矣。至於陳平默順避禍,以權 濟屈,皆是衛生免害,非為榮也。滕今生無所衛,鞭塞 已冥,義安在乎?昔陳壽在喪,使婢丸藥,見責鄉閭;阮 咸居哀,騎驢偷婢,身處王朝。豈可以阮獲通於前世, 便無疑於後乎?且賢聖抑引,皆是究其始終,定其才 行,故雖事有驚俗,而理必獲申。郄詵葬母後園,而身 登宦,所以免責,以其孝也;《日磾》殺兒無譏,以其忠也。 今豈可以二事是忠孝之所為,便可許殺兒葬母後 園乎?不可明矣。既其不可,便當究定,滕之才行,無所 多辯也。滕非下官,鄉親又不周旋,才能非所能悉。若 以滕謀能決敵,才能周用,此自追蹤古人,非議所及。 若是士流,故謂宜如子夏受曾參之詞,可謂善矣,而 子夏無不孝之稱也。意之所懷,都盡於此,自非名理, 何緣多其往復?如其折中,裁之居宗。
《何承天傳》:「承天除著作佐郎,撰國史,尋轉太子率更 令,著作如故。時丹陽丁況等久喪不葬,承天議曰:禮 所云還葬,當謂荒儉一時,故許其稱財而不求備。丁 況三家,數年中葬,輒無棺櫬,實由淺情薄恩,同於禽 獸者爾。竊以為丁寶等同伍積年,未嘗勸之以義,繩 之以法。十六年冬,既無新科,又未申明舊制,有何嚴 切,欻然相糾?或由鄰曲分爭,以興此言。如聞在東諸 處,比例既多,江西、淮北,尤為不少,若但讁此三人,殆 無整肅,開其一端,則互相恐動,里伍縣司,競為姦利, 財賂既逞,獄訟必繁,懼虧聖明亨鮮之美。」臣愚謂況 等三家,且可勿問。因此附定制旨,若民人葬不如法, 同伍當即糾言三年除服之後,不得追相告列,於事 為宜。
《徐爰傳》:爰頗涉書傳,尤悉朝儀。元嘉初,便入侍左右, 預參顧問,既長於附會,又飾以典文,故為太祖所任 遇。大明世,委寄尤重,朝廷大禮儀注,非爰議不行。雖 復當時碩學,所解過人者,既不敢立異議,所言亦不 見從。世祖崩,公除後,晉安王子勛侍讀博士咨爰宜 習業不?爰荅居喪,讀喪禮,習業何嫌少日。始安王子 真博士又咨爰,爰曰:「小功廢業,三年喪,何容讀書!」其 專斷乖謬皆如此。
《何子平傳》:子平除吳郡海虞令,母喪去官,哀毀踰禮。 值大明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晝夜 號絕,擗踊不闋俄頃,叫慕之音,常如袒括之日。所居 屋敗,不蔽雨日,兄子伯興採伐茅竹,欲為葺治,子平 不肯曰:「我情事未申,天地一罪人耳,屋何宜覆。」蔡興 宗為會稽太守,甚加旌賞,泰始六年,為營冢槨。 《吳逵傳》:「逵,吳興烏程人也。經荒饑饉,係以疾疫,父母 兄弟嫂及群從小功之親男女死者十三人。逵時病 困,鄰里以葦蓆裹之,埋於村側。既而逵病得瘳,親族 皆盡。逵晝則庸賃,夜則伐木燒磚,期年中成七墓,葬 十三棺,鄰里嘉其志義。葬日悉出賻助送終之事,亦 儉而中禮。逵時逆取鄰人夫直葬畢,眾悉」以施之,逵 一無所受,皆傭力報答焉。
《范曄傳》:「曄遷尚書吏部郎。元嘉元年冬,彭城太妃薨, 將葬祖夕,僚故並集東府。曄弟廣淵時為司徒祭酒, 其日在直,曄與司徒左西屬王深宿廣淵許,夜中酣 飲,開北牖,聽挽歌為樂。義康大怒,左遷曄宜城太守。」 《賈恩傳》:「恩少有志行,元嘉三年,母亡,居喪過禮。未葬, 為鄰火所逼,恩及妻柏氏號哭奔救,鄰近赴助,棺櫬」 得免。恩及柏俱見燒死。有司奏改其里為「孝義里。」 《南齊書豫章文獻王嶷傳》:「嶷薨,年四十九。其日上再 視疾,至薨乃還宮。詔曰:嶷明哲至親,勳高業始,德懋 王朝,道光區縣。奄至薨逝,痛酷抽割,不能自勝,奈何 奈何!今便臨哭,九命之禮,宜備其制。斂以袞冕之服, 溫明祕器,命服一具,衣一襲,喪事一依」漢東平王故 事,大鴻臚持節護喪事,大官朝夕送奠,大司馬、太傅 二府文武悉停過葬。竟陵嶷臨終,召子子廉、子恪曰: 「三日施靈,唯香火、槃水、干飯、酒脯、檳榔而已。朔望菜 食一盤,加以甘果,此外悉省。葬後除靈,可施吾常所 乘轝扇繖。朔望時節,席地香火、槃水、酒脯、干飯、檳榔 便足。棺器及墓中勿用餘物,為後患也。朝服之外,唯 下鐵鐶刀一口,作冢勿令深。一一依格,莫過度也。子
廉等號泣奉行《褚淵傳》:淵薨時,司空掾屬以淵未拜,疑應為吏敬不。王儉議:依禮,婦在塗,聞夫家喪,改服而入。今掾屬雖 未服勤,而吏節稟於天朝,宜申禮敬。司徒府史又以 淵既解職,而未恭後授府,猶應上服與不?儉又議:「依 中朝士孫,德祖從樂陵遷為陳留,未入境,樂陵郡吏 依見君之服,陳留迎吏依娶女有吉日齊衰弔,司徒 府宜依居官制服。」
《王儉傳》:「儉領中書監,參長選事。其年疾,上親臨視。薨 年三十八。吏部尚書王晏啟及儉喪,上答曰:儉年德 富盛,志用方隆,豈意暴疾,不展救護,便為異世。奄忽 如此,痛酷彌深。其契闊艱運,義重常懷,言尋悲切,不 能自勝。痛矣奈何!往矣奈何!詔衛軍文武及臺所兵 仗可悉停,待葬追贈太尉,侍中中書監如故,給節,加」 羽葆鼓吹,增班劍為六十人。葬禮依故太宰文簡公 褚淵故事,冢墓材官營辦。諡「文憲公。」
《王琨傳》:琨歷侍中。建元四年,太祖崩。琨聞國諱,牛不 在宅,去臺數里,遂步行入宮。朝士皆謂琨曰:「故宜待 車,有損國望。」琨曰:「今日奔赴皆應爾。」遂得病卒。 《張緒傳》:緒卒,遺命作蘆葭轜車,靈上置杯水香火,不 設祭。從弟融敬重緒,事之如親兄,齎酒于緒靈前酌 飲慟哭曰:「阿兄風流頓盡。」
《竟陵文宣王子良傳》:初,豫草王嶷葬金牛山,文惠太 子葬夾石,子良臨送,望祖硎山,悲感歎曰:「北瞻吾叔, 前望吾兄,死而有知,請葬茲地。」既薨,遂葬焉。
《梁書袁昂傳》:「昂丁內憂,哀毀過禮,服未除而從兄彖 卒。昂幼孤,為彖所養,乃制期服。人有怪而問之者,昂 致書以喻之曰:竊聞禮由恩斷,服以情伸,故小功他 邦,加制一等。同爨有緦,明之典籍。孤子夙以不天,幼 傾乾廕,資敬未奉,過庭莫承。藐藐沖人,未達朱紫。從 兄提養訓教,示以義方,每假其談價,虛其聲譽,得及」 人次,實亦有由。兼開拓房宇,處以華曠,同財共有,恣 其取足,爾來三十餘年,憐愛之至,無異于己。姊妺孤 姪,成就一時,篤念之深,在終彌固,此恩此愛,畢壤不 追。既情若同生,而服為諸從,言心即事,實未忍安。昔 馬稜與弟毅同居,毅亡,稜為心服三年,由也之不除 喪,亦緣情而致制。雖識不及古,誠懷感慕。常願千秋 之後,從服期齊,不圖門衰禍集,一旦草土殘息,復罹 今酷,尋惟痛絕,彌劇彌深。今以餘喘,欲遂素志,庶寄 其罔慕之痛,少申無已之情。雖《禮》無明據,乃事有先 例,率迷而至,必欲行之。君問禮所歸,謹以諮白。臨紙 哽咽,言不識次。
《南史司馬筠傳》:梁天監七年,安成國太妃陳氏薨,詔 禮官議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鄭元說,服止卿大夫, 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為不然,曰:「《禮》言慈母有三條: 一則妾子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之,命為母子,服以 三年。《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則嫡妻之 子無母,使妾養之,雖均乎慈愛,但嫡妻之子,妾無為」 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以 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異於三年之慈母 也。其三則子非無母,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而不無 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 矣。《內則》云:「擇於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 次為保母。」此其明文。言擇諸母,是擇人而為此三母, 非謂擇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 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豈非師保之慈 母無服之證乎!鄭元不辨三慈,混為訓釋,引彼「無服」 以註「慈己」,後人致謬,實此之由。於是筠等請依制改 定嫡妻之子母沒,為父妾所養,服之五月,貴賤並同, 以為永制。
《梁書昭明太子傳》,「普通三年十一月,始興王憺薨。舊 事以東宮禮絕,傍親書翰,並依常儀。太子意以為疑, 命僕射劉孝綽議其事。孝綽議曰:按張鏡撰《東宮儀 記》,稱三朝發哀者,踰月不舉樂,鼓吹寢奏。服限亦然。 尋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鐃歌輟 奏,良亦為此。既有悲情,宜稱兼慕,卒哭之後,依常舉」 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謂猶應稱兼慕。至卒哭,僕射 徐勉、左率周捨、家令陸襄,並同孝綽議。太子令曰:「張 《鏡儀記》云:『依士禮,終服月稱慕悼』。又云:『凡三朝發哀 者,踰月不舉樂』。劉僕射議云:『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 雖可奪,情豈無悲?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 例相符。尋情悲之說,非止卒哭之後』」,緣情為論,此自 難一也。用張鏡之舉樂,棄張鏡之稱悲,一鏡之言,取 捨有異,此自難二也。陸家令云「多歷年所」,恐非事證, 雖復累稔所用,意常未安。近亦常經以此問外,由來 立意,謂猶應有慕悼之言。張豈不知舉樂為大,稱悲 事小,所以用小而忽大,良亦有以。至如元正六佾,事 為國章,雖情或未安,「而禮不可廢。鐃吹軍樂,比之亦 然。《書疏》方之,事則成小,差可緣心。聲樂自外,書疏自 內,樂自他,書自已。劉僕射之議,即情未安,可令諸賢 更共詳衷。」司農卿明山賓、步兵校尉朱异議稱「慕悼 之解,宜終服月。」於是令付典書遵用,以為永準。七年十一月,貴嬪有疾,太子還永福省,朝夕侍疾,衣不解 帶。及薨,步從喪還宮。至殯,水漿不入口,每哭輒慟絕。 高祖遣中書舍人顧協宣旨曰:「毀不滅性,聖人之制。 禮不勝喪,比於不孝有我在,那得自毀如此。可即彊 進飲食。」太子奉敕,乃進數合。自是至葬,日進麥粥一 升。高祖又敕曰:「聞汝所進過少,轉就羸瘵。我比更無 餘病,正為汝如此,胸中亦圮塞成疾,故應彊加饘粥, 不使我𢘆爾懸心。」雖屢奉敕勸逼,日止一溢,不嘗菜 果之味。體素壯,腰帶十圍,至是減削過半。每入朝,士 庶見者,莫不下泣。
《殷鈞傳》:「鈞母憂去職,居喪過禮。昭明太子憂之,手書 誡喻曰:『知比諸德,哀頓為過。又所進殆無一溢,甚以 酸耿。迥然一身,宗奠是寄,毀而滅性,聖教所不許。宜 微自遣割,俯存禮制,饘粥果蔬,少加勉彊。憂懷既深, 指故有及,并令繆道臻口具。鈞答曰:『奉賜手令,并繆 道臻宣旨,伏讀感咽,肝心塗地。小人無情,動不及禮』』。」 但稟生尪劣,假推年歲,罪戾所鍾,復加橫疾。頃者綿 微,守盡晷漏,目亂元黃,心迷哀樂,惟救危苦,未能以 遠理自制,薑桂之滋,實聞前典,不避粱肉,復沗今慈, 臣亦何人,降此憂愍。謹當循復聖言,思自補續,如脫 申延,實由亭造。
《裴子野傳》:「子野少好學,善屬文。起家齊武陵王國左 常侍,右軍江夏王參軍。遭父憂去職,居喪盡禮。每之 墓所,哭泣處草為之枯,有白兔馴擾其側。尚書僕射 范雲嘉其行,將表奏之。會雲卒,不果。」
《劉孺傳》:「孺弟覽,字孝智,十六通老、《易》。歷官中書郎。以 所生母憂,廬於墓。再期,口不嘗鹽酪,冬止著單布。家 人患其不勝喪,中夜竊寘炭於床下,覽因煖氣得睡。 既覺知之,號慟嘔血。高祖聞其有至性,數省視之。」 《顧憲之傳》:「齊高帝即位,除衡陽內史。先是,郡境連歲 疾疫,死者大半,棺木尤貴,悉裹以葦席,棄之路傍。憲 之」下車,分告屬縣,求其親黨,悉令殯葬。其家人絕滅 者,憲之為出公祿,使綱紀營護之。又土俗,山民有病, 輒云先人為禍,皆開塚剖棺,水洗枯骨,名為除祟。憲 之曉喻,為陳生死之別,事不相由,風俗遂改。天監二 年,就家授大中大夫。八年,卒於家。臨終為制敕其子 曰:「夫出生入死,理均晝夜。生既不知所」從,死亦安識 所往?延陵所云「精氣上歸於天,骨肉下臨於地,魂氣 則無所不之」,良有以也。雖復茫昧難徵,要若非妄,百 年之期,迅若馳隙。吾今豫為終制,瞑目之後,念並遵 行,勿違吾志也。莊周、澹臺,達生者也;王孫士安,矯俗 者也。吾進不及達,退無所矯。常謂中都之制,允理愜 情。衣周於身,示不違禮;棺周於衣,足以蔽臭。入棺之 物,一無所須。載以輴車,覆以麤布,使人勿惡也。漢明 帝天子之尊,猶祭以杅水脯糗。《范史》雲:「烈士之高,亦 奠以寒水乾飯。」況吾卑庸之人,其可不節衷也。喪易 寧戚,自是親親之情。禮奢寧儉,差可得由吾意。不須 常施靈筵,可止設香燈,使致哀者有憑耳。朔望祥忌, 可權安小床蹔,設几席,唯下素饌,勿用牲牢。蒸嘗之 祀,貴賤罔替,備物難辦,多致疏怠。祀先人自有舊典, 不可有闕。自吾以下祀,止用蔬食時果,勿同於上世 也,示令子孫四時不忘其親耳。孔子云:「雖菜羹瓜祭, 必齊如也。」本貴誠敬,豈求備物哉!
《陳書姚察傳》:「察至德元年,除中書侍郎,轉太子僕,餘 並如故。初,梁季淪沒,父僧坦入於長安,察蔬食布衣, 不聽音樂。至是凶問因聘使到江南。時察母韋氏喪 制適除,後主以察羸瘠,慮加毀頓,乃密遣中書舍人 司馬申就宅發哀,仍敕申專加譬抑。參後又遣申宣 旨誡喻曰:『知比哀毀過禮,甚為卿憂。迥然一身,宗奠 是寄,毀而滅性,聖教所不許。宜微自遣割,以存禮制。 憂懷既深,故有此及』。」尋以忠毅將軍起兼東宮通事 舍人。察志在終喪,頻有陳讓,並抑而不許。又推表其 略曰:「臣私門舋禍,併罹殃罰,偷生晷漏,冀申情理。而 尪疹相仍,苴枲穢質,非復人流,將畢苦壤。豈期朝恩 曲覃,被之纓紱,尋斯寵服,彌見慚靦。且宮闥祕奧,趨 奏便繁,寧可以茲荒毀,所宜叨預。伏願至德孝治,矜 其理奪,使殘魂喘息,以遂餘生。」詔答曰:「省表具懷。卿 行業淳深,聲譽素顯,理徇情禮,未膺刀筆,但參務承 華,良所期寄,允茲抑奪,不得致辭也。」俄敕知著作郎 事。服闋,除給事黃門侍郎,領著作。察既累居憂服,兼 齋素日久,自免憂後,因加氣疾。後主嘗別召見,見察 柴瘠過甚,為之動容,乃謂察曰:「朝廷惜卿,卿宜自惜, 既蔬菲歲久,可停持長齋。」又遣度支尚書王瑗宣旨, 重加慰喻,令從晚食。手敕曰:「卿羸瘠如此,齋菲累年, 不宜一飯,有乖將攝,若從所示,甚為佳也。」察雖奉此 敕,而猶敦宿誓。
《謝貞傳》:「貞十四丁父艱,號頓於地,絕而復蘇者數矣。 初父藺居母阮氏憂,不食泣血而卒,家人賓客懼貞 復然。從父洽族兄暠乃共往華嚴寺,請長爪禪師為 貞說法,仍謂貞曰:『孝子既無兄弟,極須自愛,若憂毀 滅性,誰養母邪?自後少進饘粥。至德三年,以母憂去職,頃之,敕起還府,仍加招遠將軍,掌記室。貞累啟固』」 辭。敕報曰:「省啟具懷,雖知哀煢在疚,而官俟得才,禮 有權奪,可便力疾還府也。」貞哀毀羸瘠,終不能之官 舍。時尚書右丞徐祚、尚書左丞沈客卿俱來候貞,見 其形體骨立,祚等愴然歎息,徐喻之曰:「弟年事已衰, 禮有恆制,小宜引割自全。」貞因更感慟,氣絕良久,二 人涕泣,不能自勝,憫默而出。祚謂客卿曰:「信哉,孝門 有孝子!」客卿曰:「謝公《家傳》至孝,士大夫誰不仰止!此 恐不能起,如何?」吏部尚書吳興姚察,與貞友善,及貞 病篤,察往省之,問以後事。貞曰:「孤子舋禍所集,將隨 灰壤,族子凱等,粗自成立,已有疏付之,此固不足仰 塵厚德。」即日迷喘,時不可移,便為永訣。弱兒年甫六 歲,名靖,字依仁,情累「所不能忘,敢以為托耳。」是夜卒。 初,貞之病亟也,遺疏告族子凱曰:「吾少罹酷罰,十四 傾外蔭,十六鍾太清之禍,流離絕國二十餘載,號天 蹐地,遂同有感。得還侍奉,守先人墳墓,於吾之分足 矣。不悟朝廷採拾空薄,累致清階,縱其殞絕,無所酬 報。今在憂棘,晷漏將盡,斂手而歸,何所多念!氣絕之 後,若直棄之草野,依僧家屍陁林法,是吾所願,正恐 過為獨異耳。可用薄板周身,載以露車,覆以葦茨,坎 山而埋之。又吾終尟兄弟,無他子孫。靖年幼少,未閑 人事,但可三月施小床,設香水,盡卿兄弟相厚之情 即除之,無益之事勿為也。」
《司馬暠傳》:「暠幼聰警,有至情。年十二,丁內艱,孺慕過 禮,水漿不入口,殆經二旬。每至號慟,必致悶絕,內外 親戚皆懼其不勝喪父子產每曉喻之,逼進饘粥,然 毀瘠骨立。服闋,以姻戚子弟預入問訊。梁武帝見暠 羸瘦,歎息良久,謂其父子產曰:『昨見羅兒面顏顦圽, 使人惻然,便是不墜家風,為有子矣。羅兒即暠小字』」 也。釋褐太學博士,累遷正員郎。丁父艱,哀毀逾甚,廬 於墓側,一日之內,唯進薄麥粥一升。墓在新林,連接 山阜,舊多猛獸。暠結廬數載,豺狼絕跡。常有兩鳩棲 宿廬所,馴狎異常,新林至今猶傳之。
《沈洙傳》:洙歷揚州別駕從事史,大匠卿,有司奏前寧 遠將軍、建康令沈孝軌門生陳三兒牒,稱,主人翁靈 柩在周,主人奉使關內,因欲迎喪,久而未返。此月晦 即是再周,主人弟息在此者,為至月末除靈,內外即 吉,為待主人還。情禮申竟,以諮左丞江德藻。德藻議 謂王衛軍云:「久喪不葬,唯主人不變,其餘親各終月 數而除。此蓋引禮文,論在家內有事,故未得葬者耳。 孝軌既在異域,雖已迎喪,還期無指諸弟若遂不除, 永絕婚嫁,此於人情,或為未允。中原淪陷已後,理有 事例,宜諮沈常侍詳議。」洙議曰:「『禮有變正,又有從宜。 《禮小記》云:『久而不葬,唯主祭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 數者,除喪則已』。注云:『其餘謂傍親』。如」鄭所解,眾子皆 應不除,王衛軍所引,此蓋禮之正也。但魏氏東關之 役,既失亡屍柩,葬禮無期,議以為禮,無終身之喪,故 制使除服。晉氏喪亂,或死於虜庭,無由迎殯江左,故 復申明其制。李引之祖,王華之父,並存亡不測,其子 制服,依時釋衰,此並變禮之宜也。孝軌雖因奉使,便 欲迎喪,而戎狄難親,「還期未剋,愚謂宜依東關故事。 在此國內者,並應釋除衰麻,毀靈祔祭。若喪柩得還, 別行改葬之禮。自天下寇亂,西朝傾覆,流播絕域,情 禮莫申。若此之徒,諒非一二。寧可喪期無數,而弗除 衰服?朝廷自應為之限制,以義斷恩,通訪博識,折之 禮衷。」德藻依洙議。奏可。
《魏書序紀》:「昭皇帝二年,葬文帝及皇后封氏。初,思帝 欲改葬,未果而崩,至是述成前意焉。晉成都王司馬 穎遣從事中郎田思、河間王司馬顒遣司馬蘄利、并 州刺史司馬騰遣主簿梁天並來會葬,遠近赴者二 十萬人。」
《韓延之傳》:初,延之曾來往柏谷塢省魯宗之墓,有終 焉之志,因謂子孫云:「洛河三代所都,必有治於此者, 我死不勞向北代葬也,即可就此。」及卒,子從其言,遂 葬於宗之墓側。延之死後五十餘年,而高祖徙都,其 孫即居於墓北柏谷塢。
《王肅傳》:「肅父奐及兄弟並為蕭賾所殺,自建業來奔, 除持節、都督豫」〈闕〉東、郢三州諸軍事。詔曰:「肅、丁荼、《虣 世》志等伍胥,自拔吳州,膺求魏縣,躬操忘禮之本,而 同無數之喪,誓雪怨恥,方展申復,窮諭再期,蔬縕不 改,誠季世之高風,末代之孝節也。但聖人制禮,必均 愚智;先王作則,理齊盈虛。過之者俯而就之,不及者 企而行之。曾參居罰,寧其哀終;吳員處酷,豈聞四載。 夫三年者,天下之」達喪,古今之所一,其雖欲過禮,朕 得不制之以禮乎?有司可依禮諭之,為裁練禫之制。 《常景傳》:景為太常博士,世宗季舅護軍將軍高顯卒, 其兄右僕射肇私託景及尚書邢巒,并州刺史高聰, 通直郎徐紇各作碑銘,並以呈御。世宗悉付侍中崔 光簡之,光以景所造為最,乃奏曰:「常景名位乃處諸 人之下,文出諸人之上」,遂以《景文》刊石。肇尚平陽公 主,未幾主薨,肇欲使公主家令居廬制服,付學官議正施行。尚書又以訪景,景以婦人無專國之理,家令 不得有純臣之義,乃執議曰:「喪紀之本,實稱物以立 情;輕重所因,亦緣情以制禮。雖理關盛衰,事經今古, 而制作之本,降殺之宜,其實一焉。是故」臣之為君,所 以資敬而崇重;為君母妻,所以從服而制義。然而諸 侯大夫之為君者,謂其有地土,有吏屬,無服文者,言 其非世爵也。今王姬降適,雖加爵命,事非君邑,理異 列土。何者?諸王開國,備立臣吏,生有趨奉之勤,死盡 致喪之禮。而公主家令,唯通內外之職,及典主家之 事耳,無關君臣之理,名「義之分也。由是推之,家令不 得為純臣,公主不可為正君,明矣。且女人之為君,男 子之為臣,古《禮》所不載,先朝所未議。而四門博士裴 道廣、孫榮乂等,以公主為之君,以家令為之臣,制服 以斬,乖謬彌甚。」又張虛景、吾難羈等,不推君臣之分, 不尋致服之情,猶同其議。準母制齊,求之名實,理未 為允。竊謂公主之爵,既非食菜之君;家令之官,又無 純臣之式。若附如母,則情義罔施;若準小君,則從服 無據。案如經禮,事無成文,即之愚見,謂不應服。朝廷 從之。
《張普惠傳》:「世宗初,轉積射將軍任城王澄為安西將 軍雍州刺史,啟普惠為府錄事參軍,尋行馮翊郡事。 澄功衰在身,欲於七月七日集會文武,北園馬射,普 惠奏記於澄曰:竊聞三殺九親,別疏昵之敘;五服六 術,等衰麻之心。皆因事飾情,不易之道者也。然則莫 大之痛,深於終身之外;書策之哀,除於喪紀之內。外」 者,不可無節,故斷之以三年內者不可遂除,故敦之 以日月。《禮》:大練之日,鼓素琴,蓋推以即吉也。小功以 上,非虞祔練除,不沐浴,此拘之以制也。《曾子問》曰:「相 識有喪服,可以與於祭乎?」孔子曰:「緦不祭,又何助於 人?祭既不與,疑無宴食之道。」又曰:「廢喪服,可以與於 饋奠之事乎?」子曰:「脫衰與奠,非禮也。」注云:「謂其忘哀 疾。」愚謂除喪之始,不與饋奠,小功之內,其可觀射乎? 《雜記》云: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 黨也。不食。食猶擇人,於射為惑。伏見明教立射會之 限,將以二七令辰,集城中文武,肄武藝於北園,行揖 讓於中否。時非大閱之秋,景涉妨農之節。國家縞禫 甫除,殿下功衰仍襲,釋而為樂,以訓百姓,便是易先 王之教典,忘哀戚之情,恐非所以昭令德,示子孫者 也。按射僕射者,以禮樂為本,忘而從事,不可謂禮;鐘 鼓弗設,不可謂樂。捨此二者,何用射為?又七日之戲, 令制無之,班勞所施,慮違事體。庫府空虛,宜待新調, 二三之趣,停之為便。乞至九月,備飾盡行,然後奏《狸 首》之「章,宣矍相之令。聲軒懸,建雲鉦,神民忻暢,於斯 時也。伏惟慈明遠被,萬民是望,舉動所書,發言惟則。 願更廣訪,賜垂曲採,昭其管見之心,恕其讜言之責, 則芻蕘無遺歌,輿人有獻誦矣。」澄意納其言,託辭自 罷,乃荅曰:「文武之道,自昔成規,明恥教戰,振古常軌。 今雖非公制,而此州承前已有斯式。既不」勞民損公, 任其私射,復何失也。且纂文習武,人之常藝,豈可於 常藝之間,要須令制乎?比適欲依前州府相率,王務 之暇,肄藝良辰,亦未言費用庫物也。《禮》,兄弟內除,明 哀已殺,小功客至,主不絕樂。聽樂則可,觀武豈傷直。 自事緣須罷,先以令停,方獲此請,深具來意。
《刁沖傳》,「先是沖曾祖雍作《行孝論》以誡子孫,稱古之 葬者,衣之以薪,不封不樹,後世聖人易之棺槨,其有 生則不能致養,死則厚葬過度。及於末世,至籧篨裹 尸,倮而葬者。確而為論,並非折衷。既知二者之失,豈 宜同之。當令所存者棺厚不過三寸,高不過三尺,弗 用繒綵,斂以時服,轜車止用白布為幔,不加畫飾,名」 為「清素車」,又去挽歌、方相,並明器雜物。及沖祖遵將 卒,敕其子孫令奉雍遺旨。河南尹丞張普惠謂為太 儉,貽書於沖叔整,議其進退。整令與通學議之。沖乃 致書國學諸儒,以論其事,學官竟不能答。
《公孫表傳》:「質第二子邃,為青州刺史,卒於官。高祖在 鄴宮為之舉哀。時百度唯新青州佐吏疑為所服。詔 曰:今古時殊,禮或隆殺。專古也,理與今違;專今也,大 乖曩義。當斟酌兩途,商量得失,吏民之情,亦不可苟 順也。主簿,近代相承服斬,過葬便除,可如故事。自餘 無服,大成寥落,可準諸境內之民為齊衰三月。」 任城《王雲傳》:澄弟嵩,字道岳,高祖時自中大夫遷員 外常侍,轉步兵校尉。大司馬安定王休薨,未及卒哭, 嵩便遊田。高祖聞而大怒,詔曰:「嵩不能克己復禮,企 心典憲。大司馬薨殂甫爾,便以鷹鷂自娛。有如父之 痛,無猶子之情。損心棄禮,何其太速!便可免官。」 《趙修傳》:修父惠安,修貴,追贈威烈將軍,本郡太守。及 葬,復贈龍驤將軍、定州刺史。修之葬父也,百僚自王 公以下,無不弔祭,酒犢祭奠之具,填塞門街。於京師 制碑銘、石獸、石柱,皆發民車牛,傳致本縣。財用之費, 悉自公家。凶吉車乘將百兩,道路供給,亦皆出官。時 將馬射,世宗留修過之,帝如射宮,修又驂乘輅車,旒 竿觸東門而折。修恐不逮葬日,驛赴窆期,左右求從及特遣者數十人。
《日知錄》:後魏廣陵侯衍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 表請解州。詔曰:「先君餘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 遲,斯典或廢。侯既親王之子,宜從餘尊之義」,便可大 功饒陽男,遙官左衛將軍。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詔 以餘尊所厭,不許。
《北齊書趙郡王琛傳》:「子叡,小名須拔。生三旬而孤,聰 慧夙成,為高祖所愛,養於宮中,令游孃母之,恩同諸 子。魏興和中,襲爵南趙郡公。至四歲,未嘗識母,其母 則魏華陽公主也。有鄭氏者,叡母之從母姊妹之女, 戲語叡曰:『汝是我姨兒,何因倒親游氏』?叡因問訪,遂 精神不怡。高祖甚以為怪,疑其感疾,欲命醫看之。叡」 對曰:「兒無患苦,但聞有所生,欲得暫見。」高祖驚曰:「誰 向汝道耶?」叡具呈本末。高祖命元夫人令就宮,與叡 相見。叡前跪拜,因抱頭大哭。高祖甚以悲傷,語平秦 王曰:「此兒天生至孝,我兒子無有及者。」遂為休務一 日。叡初讀《孝經》,至資於事父,輒流涕歔欷。十歲喪母, 高祖親送叡至領軍府,為叡發喪,舉聲殞絕,哀感左 右,三日水漿不入口。高祖與武明婁皇后慇懃敦譬, 方漸順旨。居喪盡禮,持佛象長齋,至於骨立,杖而後 起。高祖令常山王共臥起,日夜說喻之,并敕左右不 聽進水。雖絕清漱,午後輒不肯食。由是高祖食必喚 叡同案,其見愍惜如此。高祖崩,哭泣嘔血。及壯,將為 婚娶,而貌有戚容,世宗謂之曰:「我為爾娶鄭述祖女, 門閥甚高,汝何所嫌,而精神不樂?」叡對曰:「自痛孤遺, 常深膝下之慕。方從婚冠,彌用感切。」言未卒,嗚咽不 自勝。世宗為之憫然。
《周書王羆傳》:「羆孫述為鎮遠將軍,拜太子舍人,以祖 憂去職。述幼喪父,為羆所鞠養。及居喪,深合禮度。於 時東西交爭,金革方始,群官遭喪者,卒哭之後,皆起 令視事。述請終禮制,辭理懇切。太祖命中使就視,知 其哀毀,乃特許之。」
《顏之儀傳》:「時京兆郡丞樂運,以直言數諫於帝。及高 祖崩,宣帝嗣位,葬訖,詔天下公除,帝及六宮便議即 吉。運上疏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於庶人,先王制禮, 安可誣之?禮,天子七月而葬,以俟天下畢至。今葬期 既促,事訖便除,文軌之內,奔赴未盡,鄰境遠聞,使猶 未至。若以喪服受弔,不可既吉更凶;如以元冠對使, 未知此出何禮?進退無據,愚臣竊所未安』。」書奏,帝不 納。
《柳慶傳》:慶起家奉朝請,慶出後第四叔,及遭父憂,議 者不許為服重。慶泣而言曰:「禮者蓋緣人情,若於出 後之家,更有苴斬之服,可奪此從彼。」今四叔薨背已 久,情事不追,豈容奪禮,乖違天性。時論不能抑,遂以 苫凷終喪,既葬,乃與諸兄負土成墳。 《趙剛傳》:剛父和,太平中陵江將軍南討渡淮,聞父喪 輒還所司將致之於法。和曰:「罔極之恩,終天莫報。若 許安厝,禮畢而即罪戮,死且無恨。」言訖號慟,悲感旁 人。主司以聞,遂宥之。喪畢,除寧遠將軍。
《李彥傳》:「彥拜兵部尚書,加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 司,臨終,遺誡其子等曰:昔人以窾木為櫝,葛虆為緘, 下不亂泉,上不泄臭。此實吾生平之志也。但事既矯 枉,恐為世士所譏。今可斂以時服,葬於墝塉之地,勿 用明器芻塗及儀衛等,爾其念之。朝廷嘉焉,不奪其 志。」
《隋書地理志》:「南郡,夷陵、竟陵、沔陽、沅陵、清江、襄陽、舂 陵、漢東、安陸、永安、義陽、九江、江夏諸郡,多雜蠻左。諸 蠻本其所出,承盤瓠之後,其死喪之紀,雖無被髮袒 踊,亦知號叫哭泣。始死即出屍於中庭,不留室內。斂 畢,送至山中,以十三年為限。先擇吉日,改入小棺,謂 之拾骨。」拾骨必須女婿,蠻重女婿,故以委之。拾骨者, 除肉取骨,棄小取大。當葬之夕,女婿或三數十人集 會於宗長之宅,著芒心接䍦,名曰茅綏。各執竹竿,長 一丈許,上三四尺許,猶帶枝葉。其行伍前卻,皆有節 奏,歌吟叫呼,亦有章曲。《傳》云:「盤瓠初死,置之於樹,乃 以竹木刺而下之。」故相承至今,以為風俗。隱諱其事, 謂之剌北斗。既葬設祭,則親疏咸哭。「哭畢,家人既至, 但歡飲而歸,無復祭哭也。」其左人則又不同,無衰服, 不復魄。始死置屍館舍,鄰里少年,各持弓箭遶尸而 歌,以箭叩弓為節。其歌詞說平生樂事,以至終卒,大 抵亦猶今之挽歌。歌數十闋,乃衣衾棺斂,送往山林, 別為廬舍,安置棺柩。亦有於村側瘞之,待二三十喪, 總葬石窟。長沙郡又雜有夷蜑,名曰《莫傜》。自云「其先 祖有功,常免傜役」,故以為名。其喪葬之節,頗同於諸 左云。
《王誼傳》:高祖以第五女妻其子奉孝,誼進封郢國公。 未幾,其子奉孝卒。踰年,誼上表言「公主少,請除服。御 史大夫楊素劾誼曰:『臣聞喪服有五,親疏異節。喪制 有四,降殺殊文,王者之所常行。故曰:不易之道也。是 以賢者不得踰,不肖者不得不及。而儀同王奉孝既 尚蘭陵公主,奉孝以去年五月身喪,始經一周,而誼便請除釋。竊以雖曰「王姬」,終成下嫁之禮;公則主之, 猶在移天之義。況復三年之喪,自上達下,及期釋服, 在禮未詳。然夫婦則人倫攸始,喪紀則人道至大,苟 不重之,取笑君子。故鑽燧改火,責以居喪之速;朝祥 暮歌,譏以忘哀之早。然誼雖不自彊,爵位已重,欲為 無禮,其可得乎!乃薄俗傷教,為父則「不慈;輕禮易喪, 致婦於無義。若縱而不正,恐傷風俗。請付法推科。」有 詔勿治。
《劉子翊傳》:子翊為侍御史,時永寧令李公孝四歲喪 母,九歲外繼其後,父更別娶後妻,至是而亡。河間劉 炫以無撫育之恩,議不解任。子翊駁之曰:「《傳》云:『繼母 如母,與母同也。當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齊杖之制, 皆如親母。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報。期者,自以本 生,非殊親之與繼也。父雖自處傍尊之地,於子之情』」, 猶須隆其本重。是以《令》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並解 官,申其心喪。父卒母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 其繼母嫁,不解官。」此專據嫁者生文耳。將知繼母在 父之室,則制同親母,若謂非有撫育之恩,同之行路, 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喪焉可獨異?三省令旨,其 義甚明。今言令許不解,何其甚謬!且後人者為其父 母期,未有變隔,以親繼,親繼既等,故知心喪不殊。《服 問》云:「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豈不以出母族絕,推而 遠之,繼母配父,引而親之乎?子思曰:「為伋也妻,是為 白也。母,不為伋也妻,是不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重, 情因父親,所以聖人敦之以孝慈,弘之以名義,是使 子以名服同之親母,繼以義報,等之己生。如謂繼母 之來,在子出之後,制有淺深者,考之經傳,未見其文。 譬出後之人,所後者初亡,後之者始至,此復可以無 撫育之恩而不服重乎?昔長沙人王毖,漢末為上計 詣京師,既而吳魏隔絕,毖於內國更娶生子昌。毖死 後為東平相。始知吳之母亡,便情繫居重,不攝職事, 於時議者不以為非。然則繼母之與前母,於情無別。 若要以撫育始生服制,王昌復何足云乎!又晉鎮南 將軍羊祜無子,取弟子伊為子。祜薨,伊不服重。祜妻 表聞伊辭曰:「伯生存養己」,伊不敢違。然無父命,故還 本生。尚書彭禮議:「子之出養,必由父命。無命而出,是 為叛子。」於是下詔從之。然則心服之制,不得緣恩而 生也。論云:「禮者稱情而立文,仗義而設教,還以此義, 諭彼之情。稱情者,稱如母之情,仗義者,仗為子之義。」 名義分定,然後能尊父順名,崇禮篤敬。苟以母養之 恩,始成母子,則恩由彼至,服自己來,則慈母如母,何 得待父命?又云:「繼母慈母,本實路人,臨己養己,同之 骨血。若如斯言,子不由父」,縱有恩育,得如母乎?其慈 繼雖在三年之下,而居齊期之上,禮有倫例,服以稱 情。繼母本以名服,豈藉恩之厚薄也。至於兄弟之子, 猶子也,私昵之心實殊,禮服之制無二。彼言「以輕如 重」,自以不同;此謂「如重」之辭,即同重法。若使輕重不 等,何得為如?《律》云「准枉法者,但准其罪。」以枉法論者, 即同真法。律以弼刑,禮以設教。准者,准擬之名;以者, 即真之稱。「如」「以」二字,義用不殊。禮律兩文,所防是一。 將此明彼,足見其義。取譬伐柯,何遠之有?又論云:取 子為後者,將以供承祧廟,奉養己身,不得使宗子歸 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之後妻也。然本父後妻,因父 而得母稱,若如來旨,本父亦可無心喪乎?何直父之 後妻?《論》又云:「禮言舊君」,其尊豈復君乎?已去其位,非 復純臣,須言舊以殊之,別有所重,非復純孝,故言其 已見之目,以其父之文,是名異也。此又非通論。何以 言之?其舊訓殊,所用亦別,舊者易新之稱,其者因彼 之辭,安得以相類哉?至如《禮》云:「其父析薪,其子不克 負荷」,《傳》云:「衛雖小,其君在焉。」若「其父而有異,其君復 有異乎?斯不然矣!斯不然矣!今炫敢違禮乖令,侮聖 干法,使出後之子無情於本生;名義之分,有虧於風 俗。徇飾非於明世,彊媒糵於《禮經》。雖欲揚己露才,不 覺言之傷理。」事奏,竟從子翊之議。
《劉炫傳》:炫與諸儒修定五禮,授旅騎尉。吏部尚書牛 弘建議,謂禮,諸侯絕傍期,大夫降一等。今之上柱國 雖不同古諸侯,比大夫可也,官在第二品,宜降傍親 一等。議者多以為然。炫駮之曰:「古之仕者,宗一人而 已,庶子不得進,由是先王重適,其宗子有分祿之義, 族人與宗子雖疏遠,猶服衰三月,良由受其恩也。今 之仕者,位以才升,不限適庶,與古既異,何降之有?今 之貴者,多忽近親,若或降之,民德之疏,自此始矣。」遂 寢其事。
《中說事君篇》:銅川府君之喪,勺飲不入口者三日。營 葬具曰:「必儉也,吾家有制焉,棺槨無飾,衣衾而舉,帷 車而載,塗車芻靈,則不從五世矣。」既葬之曰:「自仲尼 已來,未嘗無誌也。」於是立墳,高四尺,不樹焉。
《周公》篇「子有內弟之喪,不飲酒食肉,郡人非之,子曰: 『吾不忍也。賦《載馳》』」,卒章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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