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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2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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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二百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十三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二百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百十三卷目錄

 宗廟祀典部彙考七

  唐三憲宗元和三則 穆宗長慶二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三則 開成三則

   武宗會昌三則 宣宗大中二則 懿宗咸通一則 僖宗乾符一則 中和一則 光啟

  一則 文德一則 昭宗大順一則

禮儀典第二百十三卷

宗廟祀典部彙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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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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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元和元年遷中宗祔順宗於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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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順宗崩,當遷中 宗。而有司疑之,以謂則天革命,中宗中興之主也。博 士王涇、史官蔣武皆以為中宗得失在己,非漢光武、 晉元帝之比,不得為中興不遷之君。由是遷中宗而 祔順宗。 按《蔣乂傳》,順宗既葬,議祧廟,有司以中宗 中興之君,當百代不遷。宰相問乂,乂曰:「中宗即位,春 秋已壯,而母后篡奪,以移神器,賴張柬之等,國祚再 復。蓋曰反正不得為中興。凡非我失之,自我復之為 中興,漢光武、晉元帝是也。自我失之,因人復之,晉孝 惠、孝安是也。今中宗與惠、安二帝同,不可為不遷主。」 有司疑曰:「五王有安社稷功,若遷中宗,則配饗永絕。」 乂曰:「禘祫功臣乃合食太廟。中宗廟雖毀,而禘祫並 陳太廟,此則五王配食,與初一也。」由是遷廟遂定。 按《舊唐書禮儀志》,元和元年七月,順宗神主祧,有司 疑於遷毀。太常博士王涇建議曰:「《禮經》祖有功,宗有 德,皆不毀之名也。惟三代行之。漢、魏已降,雖曰祖宗, 親盡則遷,無功亦毀,不得行,古之道也。昔夏后氏十 五代,祖顓頊而宗禹;殷人七代,祖契而宗湯;周人三 十六王,以后稷為太祖,祖文王而宗武王;聖唐德厚 流廣,遠法殷、周,奉景皇帝為太祖,祖高祖而宗太宗, 皆在百代不遷之典。故代宗升祔,遷代祖也;德宗升 祔,遷高宗也。今順宗升祔,中宗在三昭三穆之外,謂 之親盡,遷於太廟夾室,禮則然矣。」或諫者以「則天太 后革命,中宗復而興之,不在遷藏之例」,臣竊未諭也。 昔者高宗晏駕,中宗奉遺詔,自儲副而陟元后,則天 太后臨朝,廢為廬陵王。聖曆元年,太后詔復立為皇 太子。屬太后聖壽延長,御下日久,奸臣擅命,紊其紀 度。敬暉、桓彥範等五臣,俱唐舊臣,匡輔王室,翊中宗 而承大統,此乃子繼父業,是中宗得之而且失之;「母 授子位,是中宗失之而復得之。二十年間,再為皇太 子,復踐皇帝位,失之在己,得之在己,可謂革命中興 之義殊也。」又以周漢之例推之,幽王為犬戎所滅,平 王東遷,周不以平王為中興不遷之廟,其例一也;漢 呂后專權,產祿秉政,文帝自代邸而立之,漢不以文 帝為中興不遷之廟,其例二也。霍光輔遷之廟,其例 三也。伏以中宗孝和皇帝於聖上為六代伯祖,尊非 正統,廟亦親盡,爰及周、漢故事,是與中興功德之主 不同,奉遷夾室,固無疑也。是月二十四日,禮儀使杜 黃裳奏曰:「順宗皇帝神主已升祔太廟,告祧之後,即 合遞遷。中宗皇帝神主,今在三昭三穆之外,準禮合 於太廟從西第一」夾室,每至禘祫之日,合食如常。於 是祧中宗神主於西夾室,祔順宗神主焉。有司先是 以山陵將畢,議遷廟之禮。有司以中宗為中興之君, 當百代不遷之位。宰相召史官蔣武問之,武對曰:「中 宗以弘道元年於高宗柩前即位,時春秋已壯矣。及 母后篡奪,神器潛移,其後賴張柬之等同謀,國祚再 復,此蓋同於反正,恐不得號為中興之君。凡非我失 之,自我復之,謂之中興,漢光武、晉元帝是也。自我失 之,因人復之,晉孝惠、孝安是也。今中宗與惠、安二帝 事同,即不可為不遷之主也。有司又云:『五王有再安 社稷之功。今若遷中宗廟,則五王永絕配享之例』。」武 曰:「凡配享功臣,每至禘祫年方合食太廟,居常即無 享禮。今遷中宗神主,而禘祫之年,毀廟之主,並陳於 太廟,此則五王配食,與前時如一也。」有司不能答。 元和二年正月庚寅,朝享於太廟。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元和十五年,憲宗崩,遷睿宗主於石室。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王彥威傳》,彥威拜博士, 憲宗崩,淮南李夷簡上言,大行皇帝功高,宜稱祖。穆 宗下其議,彥威奏:「古者始封為太祖,由太祖而降,則 又祖有功,宗有德。故夏人祖顓頊而宗禹,商人祖契 而宗湯,周人祖文王而宗武王。魏、晉而下,務欲推美, 自始祖外,並建列祖之議,叔世亂象,不可以為訓。」唐 本「《周禮》,以景皇帝為太祖,祖神堯而宗太宗,自高宗 後咸稱宗,以為成法。不然,太宗致升平,元宗清內難, 肅宗收復兩都,皆撥亂反正,猶不稱祖。今當本三代 之制,黜魏、晉亂法,大行廟號宜稱宗。」制可。

按《舊唐書禮儀志》:元和十五年四月,禮部侍郎李建奏上大行皇帝諡曰聖神章武孝皇帝,廟號憲宗。先 是,河南節度使李夷簡上議曰:「王者祖有功,宗有德。 大行皇帝戡剪寇逆,累有武功,廟號合稱祖。陛下正 當決在宸斷,無信齷齪書生也。」遂詔下公卿與禮官 議其可否。太常博士王彥威奏議大行廟號不宜稱 祖,宜稱宗。從之。其月,禮部奏:「準貞觀故事,遷廟之主, 藏於夾室西壁,南北三間。第一間代祖室,第二間高 宗室,第三間中宗室。伏以山陵日近,睿宗皇帝祧遷 有期,夾室西壁三室外,無置室處。準《江都集禮》,『古者 遷廟之主,藏於太室北壁之中。今請於夾室北壁,以 西為上,置睿宗皇帝神主石室』。」制從之。

穆宗長慶元年正月庚子朝饗於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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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穆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正月己亥朔,備法駕親薦獻 於太清宮,遂齋於太廟。庚子,享太廟,至順宗、顯宗二 室,上歔欷流涕,侍臣、從官皆感動。禮畢,復齋於郊壇 行宮。」

長慶四年,禮儀使奏:「親盡之祖,禮宜祧遷,禘祫則合 食。」從之。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長慶四 年正月,禮儀使奏,「謹按《周禮》,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 太祖之廟而七。荀卿子曰:『有天下者祭七代,有一國 者祭五代』。則知天子上祭七廟。典籍通規,祖功宗德, 不在其數。國朝九廟之制,法周之文。太祖景皇帝始 為唐公,肇基天命,義同周之后稷。高祖神堯皇帝創 業經始,化隋為唐,義同周之文王;太宗文皇帝神武 應期,造有區夏,義同周武王。其下三昭三穆之外,是 親盡之祖,雖有功德,禮合祧遷,禘祫之歲,則從合食。」 制從之。

敬宗寶曆元年正月庚戌朝享于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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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敬宗本紀》云云。

文宗太和元年修太廟西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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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元年四 月,禮儀使奏「拆修太廟西夾室,遷移神主五位。得大 卜署令狀,擇用四月二十四日吉,其日先出室內,先 祧遷神主五位入幕殿,便起首拆修,至五月五日畢 功,六日移神主入室。」詔依。

太和三年十一月癸巳朝享於太廟。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太和五年,修太廟,四室、六室。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五年五 月戊戌朔。辛丑,宗正寺奏,「太廟第四室第六室破漏, 四月九日已具聞奏訖,有司不時興工,至今稽滯。」敕: 「太廟或要修葺,有司合星夜興工,以涉稽滯,須有懲 責。將作監王堪宜罰兩月俸料,度支判官罰一月俸 料,宗正卿李銑奏報稍晚,量罰一月俸。」帝遽命中人 令領工徒,以禁中即日修營,材木修葺。左補闕韋溫 上疏極諫,疏奏,帝甚嘉納。由是追止中人,命有司嚴 加修奉。

開成三年詔七太子廟加一室祔懷懿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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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王起為兵部 尚書、元皇太子侍讀,兼判太常卿事。開成三年二月, 起與太常少卿裴泰章、太常少卿兼權勾當國子司 業楊敬之、太常博士崔立等狀奏:「准今月十日堂帖, 天寶初置七太子廟,異室同堂。國朝故事,足以師法。 今欲聞奏,以懷懿太子神主祔惠昭及悼懷太子廟, 不虧情禮,又甚便宜。送太常寺三卿與禮官同商量 議狀」者。伏以三代已降,廟制不同。光武為總立一堂, 群主異室,親盡廟毀,昭穆遞遷,此蓋祖宗之廟也。然 則太子廟出於近,或散在他處,別置一室,或尊卑序 列,共立一堂。伏准國初,太子廟散在諸方,至天寶六 載赦文,「章懷、節愍、惠宣等太子,宜與隱」太子列次同 為一廟,應緣祭事,並合官給,號為「七太子廟。」又准大 曆三年三月,以榮王天寶中追贈靜恭太子,神主未 祔,詔祔七太子廟加一室。今懷懿太子為姪,以姪祔 叔,獻饗得宜,請於惠昭太子廟添置一室,擇日升祔。 從之。

開成四年,議祧讓帝於夾室,詔從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四年三 月己卯,帝御紫宸殿,宰臣楊嗣復奏曰,太廟准禮,三 年一祫,五年一禘。今是禘祭時,讓皇帝廟亦合禘祭。」 臣按讓帝本封寧王,元宗親兄。元宗既定內難,寧王 能讓帝位,元宗感之,贈以鴻名。其復置廟饗,獻祫禘 與九廟同。至上元二年,杜鴻漸奏停時饗,而禘祫存。 今「元宗、肅宗神主已歸夾室,讓皇帝猶禘祫不闕,於 禮未安。」李班曰:「宗廟事重,比者臣不敢輕議。帝王至 今禘祫,實不當禮。嗣復所論至當。今請下禮官議。」帝 曰:「俞。」四月,王起奏:「讓皇帝廟,去月二十四日詔下太 常寺,委三卿及博士同詳議聞奏者。臣等復以讓皇 帝追尊位號,恩出一時,別立廟祠,不涉」正統,既非昭

穆禘祫所及,無子孫饗獻之儀,親盡則疏,歲久當革
考證
杜鴻漸所議「禘祫之月時一祭」者,蓋以時近恩深,未

可頓忘故也。今睿宗、元宗既已祧去,又文敬等七太 子中,亦有追贈「奉天」、「承天皇帝」之號,當以停廢,則讓 帝之廟,不宜獨存。臣等參詳,伏請准中書門下狀,便 從廢罷。

開成五年,議祧代宗。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開成五 年,禮儀使奏:「謹按天子七廟,祖功宗德,不在其中。國 朝制度,太廟九室。伏以太祖景皇帝受封於唐,高祖 太宗創業受命,有功之主,百代不遷。今文宗元聖昭 獻皇帝升祔有時,代宗睿文孝武皇帝是親盡之祖, 禮合祧遷,每至禘祫,合食如常。」從之。

武宗會昌元年享於太廟並祔宣懿皇太后於穆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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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宗本紀》:「會昌元年正月庚辰,朝享於太廟。」

按《宣懿皇后傳》:「后韋氏,失其先世,穆宗為太子后。」

得侍,生武宗。長慶時,冊為妃。武宗立,妃已亡,追冊為 皇太后,上尊諡;又封后二女弟為夫人。有司奏:「太后 陵宜別制號。」帝乃名所葬園曰福陵。既又問宰相:「葬 從光陵與但祔廟孰安?」奏言:「神道安於靜,光陵,因山 為固,且二十年,不可更穿。福陵崇築,已有所,當遂就。 臣等請奉主祔穆宗廟便。」帝乃下詔:「朕因誕日展禮 於太皇太后,謂朕曰:『天子之孝,莫大於承續。今穆宗 皇帝虛合饗之位,而宣懿太后實生嗣君,當以祔廟』。」 繇是奉后合食穆宗室。

按《舊唐書禮儀志》:會昌元年六月制曰:「朕近因載誕 之日,展承顏之敬。太皇太后謂朕曰:『天子之孝,莫大 於丕承;人倫之義,莫重於嗣續。穆宗睿聖文惠孝皇 帝厭代已久,星霜屢遷,禰宮曠合食之禮,惟帝深濡 露之感。宣懿皇太后長慶之際,德冠後宮,夙表沙麓 之祥,實茂河洲之範。先朝恩禮之厚,中壼莫偕。況誕』」 我聖君,纘承昌運,已協華於先帝,方延祚於後昆。思 廣貽謀,庶弘博愛,爰遵舊典,以慰孝思。當以宣懿皇 太后祔太廟穆宗睿聖文惠孝皇帝之室,率是彝訓, 其敬承之。祗奉慈旨,載深感咽,宜令宣示中外,咸使 聞知。

會昌五年,朝饗太廟,並修太廟於東都,昭武廟於虎 牢。

按《唐書武宗本紀》:會昌五年正月「庚戌,朝饗於太廟。 十月,作昭武廟於虎牢關。」

按《舊唐書禮儀志》:會昌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東都 太廟九室神主,共二十六座。自祿山叛後,取太廟為 軍營,神主棄於街巷,所司潛收聚,見在太微宮內新 造小屋之內。其太廟屋並在,可以修崇。太和中,太常 博士議,以為東都不合置神主,車駕東幸,即載主而 行。至今因循,尚未修建。望令尚書省集公卿及禮官、 學官詳議,如不要更置,須有收藏去處。如合置,望以 所拆大寺材木修建。既是宗室官居守,便望令充修 東都太廟使,勾當修繕。」奉敕宜依。

按《唐會要》: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李德裕奏:「孟州 汜水縣武牢關,太宗擒王、竇之地,關城東峰有高祖、 太宗像在一堂,威靈皆畏於軒臺,風雲疑還於豐沛。 請如漢郡國立廟故事,更造一廟,號昭武廟。」制可。 會昌六年三月,議修東都太廟,不果行。夏定九代十 一室之制,並正獻、懿位次。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會昌六 年三月,太常博士鄭路等奏:東都太微宮神主二十 座,去年三月二十九日禮院分析聞奏訖。伏奉今月 七日敕,此禮至重,須遵典故,宜令禮官學官同議聞 奏者。臣今與學官等詳議訖,謹具分析如後。獻祖宣 皇帝、宣莊皇后,懿祖光皇帝、光懿皇后,文德皇后,高 宗天皇大帝、則天皇后、中宗大聖大昭孝皇帝、和思 皇后、昭成皇后、孝敬皇帝、孝敬哀皇后已前十二座, 親盡迭毀,宜遷諸太廟,祔於興聖廟。禘祫之歲,乃一 祭之。東都無興聖廟可祔,伏請且權藏於太廟夾室 未題神主十四座,前件神主,既無題號之文,難申祝 告之禮。今與禮官等商量,伏請告遷之日,但瘞於舊 太微宮內空閒之地。恭酌事理,庶協從宜。」制可。太常 博士段瓌等三十九人奏議曰:「禮之所立,本於誠敬; 廟之所設,實在尊嚴。既曰薦誠,則宜統一。昔周之東 西有廟,亦可徵其所由。但緣卜洛之初,既須營建,又 以遷都未決,因議兩留。酌其事情,匪務於廣,祭法明 矣。伏以東都太廟,廢已」多時,若議增修,稍乖前訓。何 者?東都始制寢廟,於天后、中宗之朝,事出一時,非貞 觀、開元之法。前後因循不廢者,亦踵鎬京之文也。《記》 曰:「祭不欲數,數則煩。」天寶之中,兩京悉為寇陷,西都 廟貌如故,東都因此散亡。是知九廟之靈,不欲歆其 煩祀也。自建中不葺之後,彌歷歲年。今若廟貌維新, 即須室別有主。舊主雖在,大半合祧,必几筵而存之, 所謂宜祧不祧也。孔子曰:「當七廟五廟,無虛主也。」謂 廟不得無主者也。舊主如有留去,新廟便合創添。謹按《左傳》云:「祔練作主。」又戴云:「虞而立几筵,如戴過時 成之」,便是以凶干吉。創添既不典,虛廟又非儀。考諸 禮文,進退無守。或曰:「漢於郡國置宗廟凡百」餘所,今 止東西立廟,有何不安者?當漢氏承秦焚燒之餘,不 識典故,至於廟制,率意而行。比及元、成二帝之間,貢 禹、韋元成等繼出,果有正論,竟從毀除。是知漢初不 本於《禮經》,又安可程法也?或曰:「几筵不得復設,廟寢 何妨修營」,候車駕時巡,便合於所載之主者。究其始 終,又得以論之。昨者降敕參「詳,本為欲收舊主,主既 不立,廟何可施?假令行幸九州,一一皆立廟乎。愚以 為廟不可修,主宜藏瘞,或就瘞於埳室,或瘞於兩階 間,此乃萬代常行,不易之道也。其年九月,敕段瓌等 詳議,東都不可立廟,李福等別狀,又有異同。國家制 度,須合典禮,證據未一,則難建立。宜並令赴都省對 議,須歸至當。」工部尚書薛元賞等議:「伏以建中時,公 卿奏請修建東都太廟,當時之議,大者有三:其一曰, 必有其廟,備立其主,時饗之日,以他官攝行。二曰建 廟立主,存而不祭,皇輿時巡,則就饗焉;三曰存其廟, 瘞其主。臣等立其三議,參酌禮經,理宜存廟,不合置 主。謹按《祭禮義》曰:『建國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廟』。」《禮 記》云:「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是知王者建邦設都, 必先宗廟社稷。況周武受命,始都於豐,成王相宅,又 卜於洛,烝祭歲於新邑,冊周公於太室。故《書》曰:「戊辰, 王在新邑。」烝祭歲,王入太室。祼成王厥後復立於豐。 雖成洛邑,未嘗久處,逮於平王,始定東遷,則周之豐 鎬皆有宗廟明矣。又按《曾子問》:「廟有二主」,夫子對以 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未知其為 禮者。昔齊桓公作二主,夫子譏之,以為偽主。是知二 主不可並設亦明矣。夫聖王建社以厚本,立廟以尊 祖,所以京邑必有宗社。今國家定周、秦之兩地,為東 西之兩宅,闢九衢而立宮闕,設百司而嚴拱衛,取法 元象,號為京師。既嚴帝宅,難虛神位。若無宗廟,何謂 皇都?然依人者神,在誠者祀,誠非外至,必由中出。理 合親敬,用交神明。位宜存於兩都,廟可偕立;誠難專 於二祭,主不並設。或以《禮》云「七廟五廟無虛主。」是謂 不可無主。所以天子巡狩,亦有所尊,尚飾齋車,載遷 主以行。今若修廟瘞主,則東都太廟,九室皆虛。既違 於經,須徵其說。臣復探賾禮意,因得盡而論之。所云 七廟五廟無虛主,是謂見饗之廟,不可虛也。今之兩 都,雖各有廟,禘祫饗獻,斯皆親奉於上京;神主几筵, 不可虛陳於東廟。且《禮》云:「唯聖人為能饗帝,孝子為 能饗親。」漢韋元成議廢郡國祀,亦曰「立廟京師,躬親 承事,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祭。」人情禮意,如此較然。 二室既不並居,二廟豈可偕祔?但所都之國,見饗之 廟,既無虛室,則葉通經。議者又欲置主不饗,以俟巡 幸。昔魯作僖公之主,不於虞練之時,《春秋》書而譏之。 合祔之主,作非其時,尚為所議。今若置不合祔之主, 不因時而作,違經越禮,莫甚於此。豈有九室合饗之 主,而有置而不饗之文?「兩廟始創於周公,二主獲譏 於夫子,自古制作,皆範周、孔,舊典猶在,足可明徵。臣 所以言東都廟則合存,主不合置,今將修建廟宇,誠 不虧於典禮。其見在太微宮中六主,請待東都修建 太廟畢,具禮迎置於西夾室。閟而不饗,式彰陛下嚴 祀之敬,以明聖朝尊祖之義。」吏部郎中鄭亞等五人 議,「據禮院奏,以為東都太廟既廢,不可復修,見在太 微宮神主,請瘞於所寓之地,有乖經訓,不敢雷同。臣 所以別進議狀,請修祔主,並依典禮,兼與建中元年 禮儀使顏真卿所奏事同。臣與公卿等重議,皆以為 廟固合修,主不可瘞,即與臣等別狀意同。但眾議猶 疑東西二廟各設神主,恐涉廟有二主之義。請修廟 虛室,以太微宮所寓神主藏於夾室之中。伏以六主 神位,內有不祧之宗,今用遷廟之儀,猶未合禮。臣等 猶未敢署眾狀,蓋為闕疑。」太學博士、直弘文館鄭遂 等七人議曰:「夫論國之大事,必本乎正而根乎經,以 臻於中道。聖朝以廣孝為先,以得禮為貴,而臣下敢 不以經對。」三論六故,已詳於前議矣。再捧天問而陳 乎諸家之說,求於典訓,考乎大中,廟有必修之文,主 無可置之理。何則?正經正史,兩都之廟可徵。《禮》稱「天 子不卜處太廟,擇日卜建國之地,則宗廟可知。」廢廟 之說,恐非所宜。謹按《詩》《書》《禮》三經及漢朝正史,兩都 並設廟,而載主之制,久已行之。敢不明徵而去文飾, 援據經文,不「易前見。東都太廟,合務修崇,而舊主當 瘞,請於太微宮所藏之所。皇帝有事於洛,則奉齋車 載主以行。」太常博士顧德章議曰:「夫禮雖緣情,將明 厥要實在得中。必過禮而求多,則反虧於誠敬。伏以 神龍之際,天命有歸,移武氏廟於長安,即其地而置 太廟。以至天寶初,復不為建都而設。」議曰:「『中宗立廟 於東都,無乖舊典』。徵其意,不亦謬乎?」又曰:「東都太廟, 至於睿宗、元宗,猶奉而不易者,蓋緣嘗所尊奉,不敢 輒廢也。今則廢已多時,猶循莫舉之典也。」又曰:雖貞 觀之始,草創未暇,豈可謂此事非開元之法者?謹按定《開元六典》敕曰:「聽政之暇,錯綜古今,法以《周官》,作 為《唐典》。覽其本末,千載一朝,《春秋》」謂考古之法也,行 之可久,不曰然歟?此時東都太廟見在,《六典》序兩都 宮闕,西都具太廟之位,東都則存而不論,足明事出 一時,又安得曰開元之法也?又三代禮樂,莫盛於周, 昨者論議之時,便宜細大,取法於周,遷而立廟。今立 廟不因遷,何美之而不能師之也?又曰:「建國神位,右 社稷而左宗廟,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者。謹按《六 典》,永昌中,則天以東都為神都,邇後漸加構宮室,百 司於是備矣。今之宮室百司,乃武氏改命所備也。上 都已建國立宗廟,不合引言。又曰:「東都洛陽祭孝宣 等五帝,長安祭孝成等三帝。」以此為置廟之例,則又 非也。當漢兩處有廟,所祭之帝各別。今東都建廟作 主,與上都盡同,而論之,失之甚者。又曰:「今或東洛復 太廟,有司同日侍祭。」以此為數,實所未解者。謹按天 寶三載詔曰:「頃四時有事於太廟,兩京同日。自今已 後,兩京各宜別擇日」,載於《祀典》,可得而詳。且立廟造 主,所以祭神,而曰存而勿祀,出自何經?當七廟五廟 無虛主,而欲立虛廟,法於何典?前稱廟貌如故者,即 指建中之中,就有而言,以為國之先也。前以非時不 造主者,謂見有神主,不得以非時而造也。若江左至 德之際,主並散亡,不可拘以例也。又曰:「君子將營宮 室,以宗廟為先。」則建國營宮室而宗廟必設;東都既 有宮室,而太廟不合不營。凡以論之,其義斯勝。而西 周東漢並曰兩都,其各有宗廟之證,經史昭然,又得 以極思於揚扢。《詩》曰:「其繩則直,縮板以載,作廟翼翼。」 《大雅·瓜瓞》,言豐廟之作也。又曰:「於穆清廟,肅雍顯相。」 「洛邑既成,以率文王之祀。」此詩言洛之廟也。《書》曰:「成 王既至洛,烝祭歲,文王騂牛一,武王騂牛一。」又曰:「祼 於太室,康王又居豐,命畢公保釐東郊。」豈有無廟而 可烝祭,非都而設《保釐》,則書東西之廟也。逮於後漢 卜洛,西京之廟亦存。建武二年於洛陽立廟,而成哀、 平三帝祭於西京,一十八年親幸長安行禘禮。當時 五帝列於洛都,三帝留於京廟,行幸之歲,與合食之 期相會,不奉齋車,又安可以成此禮?則知兩廟,周人 成法,載主以行,漢家通制。或以當虛一都之廟為不 可,而引「七廟無虛主」之文。《禮》言「一都之廟,室不虛主」, 非為兩都各廟而不可虛也。聯出征之辭,更明載主 之意,因事而言,理實相統,非如詩人更可斷章以取 義也。古人求神之所非一,奉神之意無二,故廢桑主, 重作栗主,既事理之已,明其一也。或又引《左氏傳》築 郿凡例,謂「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而立建主之論。」按 魯莊公二十八年冬築郿,《左傳》為築發凡例,《穀梁》譏 因藪澤之利,《公羊》稱避凶年造邑之嫌。三《傳》異同,《左 氏》為短。何則?當春秋二百年間,魯凡城二十四邑,唯 郿一邑稱築城,其二十三邑豈皆宗廟先君之主乎? 執此為建主之端,又非通論。或又曰廢之瘞何以在 於太微宮,所「藏之所宜舍故依《新》」,前已列矣。按瘞主 之位有三,或於北牖之下,或在西階之間,廟之事也。 其不當立之主,但隨其所以瘞之。夫主瘞乎當立之 廟,斯不然矣。以所在而言,則太微宮所藏之所,與漢 之寢園無異。歷代以降,建一都者多,兩都者少。今國 家崇東西之宅,極嚴奉之典,而以各廟為疑,合以建 都故事,以相質正,即周、漢是也。今詳議所徵,究其年 代,率皆一都之時,豈可以擬議?亦孰敢獻酬於其間? 詳考《經》旨,古人謀寢必及於廟,未有設寢而不立廟 者。國家承隋氏之弊,草創未暇,後雖建於垂拱,而事 有所合。其後當干戈寧戢之歲,文物大備之朝,歷於 十一聖不識議廢之。豈不以事雖出於一時,廟有合 立之理,而不可一一革也。今洛都之制,上自宮殿樓 觀,下及百辟之司,與西京無異。鑾輿之至也,雖廝役 之賤,必歸其所理也。豈先帝之主,獨無其所安乎?時 也虞主尚瘞,廢主宜然。或以馬融、李舟二人稱寢無 傷於偕立,廟不妨於暫虛,是則馬融、李舟可法於宣 尼矣。以此擬議,乖當則深。或稱「凡邑有宗廟先君之 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者。謹按《春秋》二百四 十年間,惟郿一邑稱築,如城郎、費之類,各有所因,或 以他防,或以自固,謂之盡有宗廟,理則極非。或稱聖 主有復古之功,簡策有考文之美,五帝不同樂,三王 不同禮,遭時為法,因事制宜。此則改作有為,非有司 之事也。如有司之職,但合一一據經,變禮從時,則須 俟明詔也。凡不修之證,略有七條:廟立因遷,一也;已 廢不舉,二也;廟不可虛,三也;非時不造主,四也;合載 遷主行,五也;尊無二上,六也。六典不書,七也。謹按文 王遷豐立廟,武王遷鎬立廟,成王遷洛立廟。今東都 不因遷而欲立廟,是違因遷立廟也。謹按《禮記》曰:「凡 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今東都 太廟,廢已八朝,若果立之,是違已廢不舉也。謹按《禮 記》曰:「當七廟五廟無虛主。」今欲立虛廟,是違廟不可 虛也。謹按《左傳》「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記》又曰:「過 時不祭,禮也。」合禮之祭,過時猶廢,非禮之主,可以作乎?今欲非時作主,是違非時不作主也。謹按曾子問: 「古者師行,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狩,必以遷 廟主行,載於齋車,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廟之主以 行,則失之矣。皇氏云:「遷廟主者,載遷一室之主也。」今 欲載群廟之主以行,是違載遷之主也。謹按《禮記》曰: 「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也。」今欲兩 都建廟作主,是違尊無二上也。謹按《六典》序兩都宮 闕及廟宇,此時東都有廟不載,是違六典不書也。遍 考書傳,並不合修。寖以武德、貞觀之中,作法垂範之 日,文物大備,儒彥畢臻,若可修營,不應議不及矣。《記》 曰:「樂由天作,禮以地制。」天之體動也,地之體止也。此 明樂可作,禮難變也。伏惟陛下誠明載物,莊「敬御天, 孝方切於祖宗,事乃求於根本,再令集議,俾定所長, 臣實職司,敢不條白以對。」德章又有上中書門下及 禮院詳議兩狀,並同載於後。其一曰:「伏見八月六日 敕,欲修東都太廟,令會議事。此時已有議狀,准禮不 合更修。尚書丞郎已下三十八人,皆同署狀。德章官 在禮寺,實忝司存,當聖上嚴」禋敬事之時,會相公尚 古黜華之日,脫國之祀典,有乖禮文,豈唯受責於曠 官,竊懼貽恥於明代。所以懃懃懇懇,將不言而又言 也。昨者異同之意,盡可指陳。一則以有都之名,便合 立廟;次則欲崇修廟宇,以候時巡。殊不知廟不合虛, 主唯載一也。謹按貞觀九年詔曰:「太原之地,肇基王 業,事均豐沛,義等宛譙。約禮而言,須議立廟。」時祕書 監顏師古議曰:「臣旁觀《祭典》,遍考《禮經》,宗廟皆在京 師,不於下土別置。昔周之豐鎬,實為遷都,乃是因事 便營,非云一時別立。」太宗許其奏,即日而停。「由是而 言,太原豈無都號,太原爾時猶廢,東都不立可知。且 廟室惟新,即須有主,主既藏瘞,非虛而何?」是有都立 廟之言,不攻而自破矣。又按:《曾子問》曰:「古者師行,必 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狩,必以遷廟主行,載 於齋車,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矣。 《皇氏》云:「遷廟主者,唯載新遷一室之主也。」如祧之主, 無載行之文,假使候時巡,自可修營一室,議構九室, 有何依憑?夫宗廟,尊事也,重事也,至尊至重,安得以 疑文定論?言苟不經,則為擅議。近者敕旨,凡以議事, 皆須一一據經,若無經文,任以史證。如或經史皆無 據者,不得率意而言。則立廟東都,正經史無據,果從 臆說,無乃前後相違也。《書》曰:「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 會議者四十八人,所同者六七人耳,比夫二三之喻, 又何其多也!夫堯舜之為帝,迄今稱詠之者,非有他 術異智者也,以其有賢臣輔翼,能順考古道也。故堯 之書曰:「若稽古帝堯。」《孔氏傳》曰「傅說佐殷之君」,亦曰: 「事不師古,匪說攸聞。」考之古道既如前,驗以國章又 如此,將求典實,無以易諸。伏希必本正經,稍抑浮議, 踵皋、夔之古道,法周、孔之遺文,則天下守貞之儒,實 所幸甚。其餘已具前議。其二曰:「夫宗廟之設,主於誠 敬,旋觀典禮,二則非誠。是以匪因遷都,不可別立廟 宇。《記》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又 曰:「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則 東都太廟,廢已多時,若議增修,稍違前志。何者?聖曆、 神龍之際,武后始復明辟,中宗取其廟易置太廟焉。 本欲權固人心,非經久之制也。伏以所存神主,既請 祧藏,今廟室維新,即須有主。神主非時不造,廟寢又 無虛議。如修復以俟時巡,唯載一主,備在方冊,可得 而詳。又引《經》中義有數等,或是弟子之語,或是他人 之言。今廟不可虛,尊無二上。非時不造主,合載一主。 行皆大聖祖及宣尼親所發明者,比之常據,不可同 塗。又丘明修《春秋》,悉以君子定褒貶,至陳泄冶以忠 獲罪,晉文以臣召君,於此數條,復稱君子,將評得失, 特以宣尼斷之。《傳》曰:「危疑之理,須聖言以明也。」或以 東都不同他都,地有壇社宮闕,欲議構葺,似是無妨。 此則酌於意懷,非曰經據也。但以遍討今古,無有壇 社立廟「之證,用以為說,實所未安。謹上自殷、周,旁稽 故實,除因遷都之外,無別立廟之文。」制曰:「自古議禮, 皆酌人情,必稷嗣知幾,賈生達識,方可發揮大政,潤 色皇猷。其他管窺,蓋不足數。公卿之議,實可施行,德 章所陳,最為淺近,豈得苟申獨見,妄有異同。事貴酌 中,禮宜從眾。宜令有司擇日修崇太廟,以留」守李石 充使勾當。六年三月,擇日既定,禮官既行,旋以武宗 登遐,其事遂寢。五月,禮儀使奏:「武宗、昭肅皇帝祔廟, 并合祧遷者。伏以自敬宗、文宗、武宗兄弟相及,已歷 三朝,昭穆之位與承前不同,所可疑者,其事有四:一 者兄弟昭穆同位,不相為後;二者已祧之主復入舊 廟;三者廟數有限,無後之主,則宜出置別廟。四者兄 弟既不相為後,昭為父道,穆為子道,則昭穆同班,不 合異位。」據《春秋文公二年》「躋僖公」,何休云:「躋,升也,謂 西上也。惠公與莊公當同南西上,隱、桓與閔、僖當同 北西上。」孔穎達亦引此義釋經。又賀循云:「殷之盤庚, 不序陽甲;漢之光武,上繼元帝。晉元帝、簡文皆用此 義毀之。」蓋以昭穆位同,不可兼毀二廟故也。《尚書》曰「七代之廟,可以觀德。」且殷家兄弟相及,有至四帝,不 及祖禰,何容更言七代,於理無矣。二者今已兄弟相 及,同為一代,矯前之失,則合復祔代宗、神宗於太廟。 或疑已祧之主,不合更入太廟者,按晉代元明之時, 已遷豫章、潁川矣,及簡文即位,乃元帝之子,故復「豫 章、潁川二神主於廟。」又國朝中宗已祔太廟,至開元 四年乃出置別廟,至十年置九廟,而中宗神主復祔 太廟,則已遷復入,亦可無疑。三者廟有定數,無後之 主出置別廟者。按魏晉之初多同廟,蓋取上古清廟 一宮,尊遠神祇之義。自後晉武所立之廟,雖云七主, 而實六代,蓋景、文同廟故也。又按魯立姜嫄文王之 廟,不計昭穆,以尊尚功德也。晉元帝上繼武帝,而惠、 懷、愍三帝時,賀循等諸儒議以為別立廟,親遠義疏, 都邑遷異,於理無嫌也。今以文宗棄代纔六七年,武 宗甫邇復土,遽移別廟,不齒祖宗,在於有司,非所宜 議。四者添置廟之室,按《禮》論晉太常賀循云:「『廟以容 主為限,無拘常數』。故晉武帝時,廟有七主,六代至元 帝、明帝,廟皆十室,及穆、簡二帝,皆至十一室。自後雖 遷故祔新,大抵以七代為准,而不限室數。」伏以江左 大儒,遇賾睹奧,事有明據,固可施行。今若不行是議, 更以迭毀為制,則當上不及高曾未盡之親,下有忍 臣子恩義之道。今備討古今,參校經史,上請復代宗 神「主於太廟,以存高、曾之親;下以敬宗、文宗、武宗同 為一代,於太廟東間添置兩室,為九代十一室之制, 以全臣子恩敬之義。庶協大順之宜,得變禮之正。折 古今之紛互,立群疑之杓指。俾因心廣孝,永燭於皇 明;昭德事神,無虧於聖代。」敕曰:「宗廟事重,實資參詳, 宜令尚書省、兩省、御史臺四品以上官」、大理卿、京兆 尹等集議以聞。尚書左丞鄭涯等奏議曰:「夫《禮經》垂 則,莫重於嚴配。必參損益之道,則合典禮之文。況有 明徵,是資折衷。伏自敬宗、文宗、武宗三朝嗣位,皆以 兄弟,考之前代,理有顯據。今謹詳禮院所奏,並上稽 古文,旁摭史氏,協於通變,允為得宜。臣等商議,請依 禮官所議。」從之。十一月,太常博士任疇上言:「去月十 七日,饗德明興聖廟,德廟直候論狀,稱懿祖室在獻 祖室之上。當時雖以為然,便依行事,猶牒報監察使 及宗正,請過祭。詳窺玉牒,如有不同,即相知聞奏。爾 後伏檢《高祖神堯皇帝本紀》,伏審獻祖為懿祖之昭, 懿祖為獻祖之穆,昭穆之位,天地極殊。今廟至奪倫, 不即陳」奏,尚為苟且,罪不容誅。仍敕修撰朱儔、檢討 王皞研精詳覆,得報稱:「天寶二年制,追尊咎繇為德 明皇帝,涼武昭王為興聖皇帝,十載立廟。至貞元十 九年制,從給事中陳京、右僕射姚南仲等一百五十 人之議,以為禘祫是祖宗以序之祭,凡有國者必尊 太祖。今國家以景皇帝為太祖,太祖之上,施於禘祫, 不可為位。請接德明、興聖廟,共成四室,祔遷獻、懿二 祖。謹尋儔等所報,即當時表奏,並獻居懿上。伏以德 尊諡為孝,君臣嚴敬,有司慎恪。是歲還不當失序四 十餘載,理難尋詰。伏祈聖鑒,即垂詔敕,具禮遷正。」其 月,儔又奏曰:「伏奉今月十三日敕,以臣所奏獻、懿祖 二室倒置事宜,令禮官集議聞奏者。」臣去月十七日, 緣遇太廟祫饗太祖景皇帝以下群主,准貞元十九 年所祔獻祖、懿祖於德明廟,共為四室,准元敕各於 本室行饗禮。審知獻祖合居懿祖之上,昭穆方正。其 時親見獻祖之室倒居懿祖之下,於後遍校圖籍,實 見差殊,遂敢聞奏。今奉敕,「宜令禮官集議聞奏者。」臣 得奉禮郎李岡、太祝柳仲年、協律郎諸葛畋李潼、檢 討官王皞、修撰朱儔、博士閔慶之等七人狀稱,「謹按 《高祖神堯皇帝本紀》及《皇室圖譜》,并武德、貞觀、永徽、 開元已來諸禮,著在甲令者,並云獻祖宣皇帝是神 堯之高祖,懿祖光皇帝是神堯皇帝之曾祖,以高祖 辨之,則獻祖是懿祖之父,懿祖是獻祖之子。」即博「士 任儔所奏,倒祀不虛。臣等伏乞即垂詔敕,具禮遷正。」 其事遂行。

宣宗大中元年正月癸丑朝饗於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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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禮儀志》:「宣宗即位,迎太微宮神主祔東都 太廟。祫禘之禮,盡出神主,合食於太祖之前。」

大中三年,順宗、憲宗二主易書「新諡。」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宣宗已復河、湟 二州七關,歸其功順宗、憲宗而加諡號。博士李稠請 改作神主,易書新諡。右司郎中楊發等議,以謂「古者 已祔之主無改作,加諡追尊,非禮也。始於則天,然猶 不改主易書,宜以新諡寶冊告於陵廟可也。」是時宰 相以謂士族之廟皆就易書,乃就舊主易書新諡焉。 按《冊府元龜》,楊發為左司郎中。大中三年十二月,宣 宗追尊順宗、憲宗諡號,禮院奏:廟中神主已題舊號, 請改造及重題。詔禮官議。發與都官郎中盧摶獻議 曰:「臣等伏尋舊典,栗主升祔之後,在禮無改造之文, 亦無重加尊諡、改題神主之例。求之曠古,敻無其文。 周加太王、王季、文王之諡,但以得合王周,遂加王號未聞改諡易主,且文物大備,禮法可稱,最在兩漢,並 無其事。光武中興,都洛陽,遣大司馬臣鄧禹入關,奉 高祖已下十一帝后神主祔洛陽宗廟,蓋神主不合 新造故也。」自魏、晉迄於周、隋,雖代有放恣之君,亦有 知禮講學之士,不聞加諡追尊,改主重題,書之史策。 今議者唯引東晉重造鄭太后神主事為證。伏以鄭 太后本琅琊王妃,薨後已祔琅琊邸廟,其後母以子 貴,將升祔太廟。賀循請重造新主,改題皇后之號,備 禮告祔,當時用之。伏以諸侯廟主與天子廟主,長短 不同。若以王妃八寸之主,上配至極,禮似不同。時諂 臣貪君,私用此謬禮,改造神主,比量晉事,義絕非宜。 且宣懿「非穆宗之后,實武宗之母,以子之貴也,祔別 廟,正為得禮,饗薦無虧。今若從祀至尊,題主稱為太 后,因子正得其宜。今若改造新主,題去『太』」字,即穆宗 上僊之後,臣下追致作嬪之禮,瀆亂正經,實驚有職。 臣當時並列朝行,知其謬戾,以《漢律》擅論宗廟者,以 大不敬論。又其時無詔下議,遂默塞不敢出言。今又 欲重用東晉謬禮,穢媟聖朝大典,猥蒙下問,敢不盡 言。臣謹按國朝例,甚有明文。武德元年五月,備法駕 於長安,迎宣簡公懿王景皇帝神主,升祔太廟。既言 於舊廟奉迎,足明必奉舊主。其加諡追尊之禮,自古 本無其事。自則天太后攝政之後,纍纍有之。自此之 後,數用其禮。歷檢《國史》,並無改造重題之文。若故事 有之,無不書於簡冊。臣等愚見,宜但告新諡於廟,止 其改造神主。故事有開元初,太常卿韋縚,以高宗廟 題武后神主云「天后聖帝武氏」,縚奏請削去「天后聖 帝」之號,別題云「則天順聖皇帝后武氏」,詔從之。即不 知其時削舊題耶,重造主耶,亦不知用何代典禮。禮 之疑者,決在「宸衷。以臣所見,但以新諡寶冊告陵廟, 正得其宜,改造重題,恐乖禮意。」時宰臣覆奏,就神主 改題,而知禮者非之。

懿宗咸通元年十一月丙子朝饗於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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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懿宗本紀》云云。

僖宗乾符二年正月庚辰朝饗於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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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僖宗本紀》云云。

中和元年議立行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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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中和元 年夏四月,有司請饗太祖已下十一室,詔公卿議其 儀,太常卿牛叢與儒者同議其事。或曰:「王者巡狩,以 遷廟主行,如無遷廟之主,則祝奉幣帛皮珪,告於祖 禰,遂奉以出,載於齋車,每舍奠焉。今非巡狩,是失守 宗廟。」夫失守宗廟,則當罷宗廟之事,叢疑之。將作監 王儉、太子賓客李匡乂、虞部員外郎袁皓建議同異。 及左丞崔厚為太常卿,遂議立行廟。以元宗幸蜀時 道宮元元殿之前架幄幕為十一室,又無神主,題神 版位,而行事達禮者非之,以為「止之可也。」明年,乃特 造神主以祔行廟。

光啟三年以太廟被焚權奉神主於長安殿及少府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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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光啟三 年二月。車駕自興元還京。以宮室未備。權駐鳳翔。禮 院奏,皇帝還宮。先謁太廟。今宗廟焚毀。神主失墜。請 准禮例修奉者。禮院獻議曰:「按《春秋》。新宮災。三日哭。 《傳》曰:『新宮,宣公廟也。三日哭,禮也』。案《國史》,開元五年 正月二日,太廟四室摧毀。時神主皆存。迎奉於太極 殿」安置,元宗素服避正殿。寶應元年,肅宗還京師,以 宗廟為賊所焚,於光順門外設次,向廟哭。歷檢故事, 不見百官奉慰之儀。然上既素服避殿,百官奉慰,亦 合情禮。切循故事,以附參詳,恐須宗正寺具宗廟焚 毀及神主失墜事由,奏「皇帝素服避殿,受慰訖,輟朝 三日。」下詔委少府監擇日依禮新造列「聖神主,如此 方似合宜。伏緣採栗須十一月,漸恐遲晚。」修奉使宰 相鄭延昌具議,中書門下奏曰:「伏以前年冬,再有震 驚,俄然巡幸,主司宗祝,迫以倉皇。伏緣移蹕鳳翔,未 敢陳奏。今則將迴鸞輅,皆舉典章,清廟再營,孝思咸 備。伏請降敕,命所司參詳典禮修奉。」敕曰:「朕以涼德, 祗嗣寶圖,不能上承天休,下正人紀,兵革競興於㝢 縣,車輿再越於藩垣。宗廟震驚,烝嘗廢闕,敬修典禮, 倍切哀摧,宜付所司。」又修太廟使宰相鄭延昌奏:「太 廟大殿十一室,二十三間十一架,功績至大,計料支 費不少。兼宗廟制度有素,難為損益,今不審依元料 修奉,為復更有商量?請下禮官詳議。」太常博士殷盈 孫奏議言:「如依元料,難以速成,況帑藏方虛,須資變 禮。竊以至德二年,以新修太廟未成,其新造神主,權 於長安殿安置,便行饗告之禮,如同宗廟之儀,以俟 廟成,方為遷祔。今京城除充大內及正衙外,別無殿 宇。伏聞先有詔旨,欲以少府監大廳權充太廟。其廳 五間,伏緣十一室,於五間之中,陳設隘狹,請更接續 修建成十一間,以備十一室薦饗之所。其三太后廟, 即於少府監取西南屋三間,以備三室告饗之所。」敕 旨從之

文德元年二月庚寅謁於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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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僖宗本紀》云云。 按《禮樂志》:「黃巢陷京師,焚 毀宗廟,而僖宗出奔,神主法物從行皆為賊所掠。巢 敗,復京師,素服哭於廟而後入。」

昭宗大順元年禘祭太廟殷盈孫議三太后不宜入廟祔饗以祭期迫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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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大順元 年,將行禘祭,有司請以三太后神主祔饗於太廟。三 太后者,孝明太皇太后鄭氏,宣宗之母也;恭僖皇太 后王氏,敬宗之母也;貞獻皇太后韋氏,文宗之母也。 三后之崩,皆作神主有故,不當入太廟。當時禮官建 議並置別廟,每年五饗及三年一禘,五年一祫,皆於 本」廟行事,無奉神主入太廟之文。至是亂離之後,舊 章散失。禮院憑《曲臺禮》,欲以三太后祔饗太廟。博士 殷盈孫獻議非之曰:「臣謹按:三太后,憲宗、穆宗之后 也。二帝已祔太廟,三后所以立別廟者,不可入太廟 故也,與帝在位皇后別廟不同。今有司誤用王彥威 《曲臺禮》,禘別廟太后於太廟,乖戾之甚。」臣竊究事體, 有五不可。《曲臺禮》云:「別廟,皇后禘祫於太廟,祔於祖 姑之下。」此乃皇后先崩,已造神主。夫在帝位,如昭成、 肅明、元獻、昭德之比。昭成、肅明之崩也;睿宗在位,元 獻之崩也;元宗在位,昭德之崩也;肅宗在位。四后於 太廟未有本室,故創別廟。當為太廟合食之主,故禘 祫乃奉以人饗。其神主但題云「某諡皇后」,明其後太 廟有本室,即當遷祔,帝方在位,故皇后暫立別廟耳。 本是太廟合食之祖,故禘祫乃升太廟,未有位,故祔 祖姑之下。今恭僖、貞獻二太后皆穆宗之后。恭僖會 昌四年造神主,合祔穆宗廟室,時穆宗廟已祔,武宗 母宣懿皇后神主故為恭僖別立廟,其神主直題云 「皇太后」,明其終安別廟,不入太廟故也。貞獻太后太 中元年作神主,立別廟,其神主亦題為太后,並與恭 僖義同。孝明咸通五年作神主,合祔憲宗廟室。憲宗 廟已祔穆宗之母懿安皇后,故孝明亦別立廟,是懿 宗祖母,故題其主為太皇太后,與恭僖、貞獻亦同帝 在位后,先作神主之例。今以別廟太后神主禘祭,升 饗太廟,一不可也。《曲臺禮》別廟皇后禘祫於太廟儀 注云:「內常侍奉別廟皇后神主入置於廟庭赤黃褥 位,奏云,『某諡皇后禘祫,祔饗太廟,然後以神主升』。」今 即須奏云「某諡太皇太后。」且太廟中皇后神主二十 一室,今忽以皇太后入列於昭穆,二不可也。若但云 「某諡皇后」,即與所題都異,神「何依憑?」此三不可也。《古 今禮要》云:舊典,周立姜嫄別廟,四時祭薦,及禘祫於 七廟皆祭,惟不入太祖廟為別配。魏文思甄后,明帝 母廟及寢,依姜嫄之廟,四時及禘,皆與諸廟同。此舊 禮明文,得以為證。今以別廟太后禘祫於太廟,四不 可也。所以置別廟太后,以孝明不可與懿安並祔憲 宗之室,今禘「饗乃處懿安於舅姑之上,此五不可也。 且祫,合祭也。合猶不入太祖之廟,而況於禘乎?」竊以 為並皆禘於別廟為宜。且恭僖、貞獻二廟,比在朱陽 坊,禘祫赴太廟,皆須備法駕,典禮甚重,儀衛至多。咸 通之時,累遇大饗,耳目相接,歲代未遙,人皆見聞,事 可詢訪,非敢以臆斷也。或曰:「以三廟故,禘祫於別廟, 或可矣,而將來有可疑焉。謹按睿宗親盡已祧,今昭 成、肅明二后同在夾室,如或後代憲宗、穆宗親盡而 祧,三太后神主其得不入夾室乎?若遇禘、祫,則如之 何?」對曰:「此又大誤也。三太后廟若親盡合祧,但當閟 而不饗,安得處於夾室?禘、祫則就別廟行之。歷代已 來,何嘗有別廟神主復入太廟夾室乎?禘祫,禮之大 者,無宜錯失。」宰相孔緯曰:「博士之言是也。昨禮院所 奏儀注,今已敕下。大祭日迫,不可遽改,且依行之。」於 是遂以三太后祔合太廟,達禮者譏其大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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