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第016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經濟彙編 考工典 第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六卷
經濟彙編 考工典 第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十六卷目錄

 度量權衡部紀事

 度量權衡部雜錄

 度量權衡部外編

考工典第十六卷

度量權衡部紀事[编辑]

《路史》:「黃帝有熊氏命隸首定數以率其羨,要其會,而 律度量衡繇是成焉。」四器生於律,律本於數,故《隋 志》云:「隸首作數」,律之本也。

少昊青陽氏即位,五鳳適至故為「鳥紀。」鳥師而鳥名 五雉用五工正利器用,正度量夷民者也。

《世本》:「少昊黃帝之子,名契,字青陽。黃帝歿,契立王以 金德,號曰金天氏。同度量,調律呂。」

《左傳·昭公三年》,齊侯使晏嬰請繼室於晉。既成昏,晏 子受禮,叔向從之宴,相與語。叔向曰:「『齊其何如』?晏子 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齊其為陳氏矣』。公棄其民而歸 於陳氏。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 登於釜,釜十則鍾。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鍾乃大矣。以 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其愛之如父母,而歸之如流 水」,欲無獲民將焉辟之。「四豆為區」,區斗六升。四區 為釜,釜六斗四升,鍾六斛。「四斗加一」,謂加舊量之一 也。以五升為豆,五豆為區,五區為釜,則區二斗,釜八 斗,鍾八斛。

《韓子外儲說》:鄭人有置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 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乃曰:「吾忘持度。」反歸取 之。及反市罷,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試之以足?」曰:「寧信 度,無自信也。」

《史記商君傳》:「商鞅為大良造,將兵圍魏安邑,降之。居 三年,作為築冀闕宮庭於咸陽。秦自雍徙都之,而令 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而集小都鄉邑,聚為 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平斗桶權衡丈尺。」

《演繁露》:「趙與蘇秦,黃金百鎰。」二十兩為「一鎰。」 公孫閈使人操十金卜於市。「二十兩為一金」, 《後漢書第五倫傳》:「京兆尹閻興召倫為主簿,時長安 鑄錢多姦巧,乃署倫為督鑄錢掾,領長安市。倫平銓 衡,正斗斛,市無阿枉,百姓悅服。每讀詔書,常歎息曰: 『此聖主也,一見決矣』。等輩笑之曰:『爾說將尚不下,安 能動萬乘乎』?倫曰:『未遇知己,道不同故耳』!」

《獨異志》:東漢孟業身重千觔。帝疑其重,乃以大秤懸 棟間。業啟曰:「臣雖肉重千觔,而智無一兩。」

《三國志太祖本紀》注:太祖嘗討賊,廩穀不足,私謂主 者曰:「如何?」主者曰:「可以小斛足之。」太祖曰:「善。」後軍中 言太祖欺眾,太祖謂主者曰:「特當借君死以壓眾,不 然事不解」,乃斬之,取首題徇曰:「行小斛,盜官穀,斬之 軍門。」其酷虐變詐,皆此之類也。

《女紅餘志》:「吳主亮潔,華有雜寶黃金尺。」

《盈盈》有畫尺。

《晉書裴頠傳》:頠通博多聞,兼明醫術。荀勖之修律度 也,檢得古尺短世所用四分有餘。頠上言「宜改諸度 量,若未能悉革,可先改太醫權衡。此若差違,遂失神 農岐伯之正。藥物輕重,分兩乖互為害,尢深古壽考, 而今短折者,未必不由此也。」卒不能用。

《世說新語》:荀勖善解音聲,時論謂之「闇解。」遂調律呂, 正雅樂,每至正會,殿庭作樂,自調宮商,無不諧韻。阮 咸妙賞,時謂神解。每公會作樂,而心謂之不調,既無 一言直,勖意忌之,遂出阮為始平太守。後有一田父, 耕於野,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試以校己所 治鐘鼓金石絲竹,皆覺短一黍,於是伏阮神識。 《晉書石勒載記》:「從事中郎劉奧坐營建德殿井木斜 縮,斬於殿中。勒悔之,贈太常。建德校尉王和掘得員 石,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有新氏造』。議者 未詳,或以為瑞。參軍續咸曰:『王莽時物也。其時兵亂 之後,典度堙滅,遂命下禮官為準程定式』。」

《荀氏別傳》:荀遂自仲陽隱居不仕,時歲饑荒,來糴者, 遂妻常昂其斛,糴者歸量輒過其本,時人號為「昂斛 夫人。」

《南史陸慧曉傳》:「慧曉從孫襄,母卒,患心痛,醫方須三 升粟漿。時冬月,日又逼暮,求索無所,忽有老人詣門 貨漿量如方劑,始欲酬直,無何失之,時以襄孝感所 致。」

《庾詵傳》:詵性託夷𥳑,從沮中山舍還,載米一百五十 石。有人寄載三十石,及至宅,寄載者曰:「君三十斛,我 百五十斛。」詵默然不言,恣其取足。

《酉陽雜俎》:梁主客陸緬謂魏使尉瑾曰:「我至鄴,見雙 闕極高,圖飾甚麗,此間石闕亦為不下。我家有荀勖尺,以銅為之,金字成銘,家世所寶此物。往昭明太子 好集古器,遂將入內。此闕既成,用銅尺量之,其高六 丈。瑾曰:『我京師象魏,固中天之華闕。此間地勢過下, 理不得高』。」魏肇師曰:「荀勖之尺,是積黍所為,用調鍾」 律,阮咸譏其聲有湫隘之韻,後得玉尺,度之過短。 《隋書食貨志》:「晉自元帝寓居江左,歷宋、齊、梁、陳,其度 量斗則三斗當今一斗,稱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 尺,二寸當今一尺。」

《魏書太祖本紀》:「天興元年八月,詔有司平五權,較五 量,定五度。」

《高祖本紀》:太和十九年「六月戊午,詔改長尺大斗,依 《周禮》制度,頒之天下。」

《唐書后妃傳》:上官昭容者,名婉兒,母鄭方妊,夢巨人 舁大稱曰:「持此稱量天下。」婉兒生踰月,母戲曰:「稱量 者豈爾耶?」輒啞然應。後內秉機政,符其夢云。

《演繁露》:唐開元九年,敕「度以十寸為尺,尺二寸為大 尺;量以十升為斗,斗三升為大斗。」此謂十寸而尺,十 升而斗者,皆秬黍為定也。鍾律冠冕湯藥皆用之。此 外官私悉用大者,則黍尺一尺外更增二寸,黍量一 斗外更增三升也。

《唐書李泌傳》:泌請中和節賜大臣戚里尺,謂之裁度。 《六典注》:「中尚署令,每歲二月二日,進鏤牙尺及木畫 紫檀尺。」

《唐會要》:「大曆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韋光輔 秦,請改造銅斗、斛、尺、稱等行用。」

《雲仙雜記》:「宣宗時,西夷怛陁國貢八角玉升,夏以水 澆之則無暑,冬以火迫之無寒,異事甚眾。」

《錄異記》:「前源州中令宗夔,先天戊寅歲夢一萬斤秤, 如此者三度,夢挂秤於樓屋脊桁之上,俄而桁秤俱 折,心甚惡之。是歲十月八日戊申薨,時年六十一。」 《南部新書》:「柳仲郢拜京兆尹,置權量於東西市,使貿 易用之,禁私製者。北司史入粟違約,仲郢殺而尸之, 自是人無敢犯。」

《玉海》:建隆元年八月十九日丙戌,有司請造新量衡, 以頒天下。詔「精考古制,按前代舊式作之,禁私造者。」 景祐二年九月十二日,依新黍定律,尺每十黍為一 寸。

《宋史符彥卿傳》:「彥卿鎮大名,政委牙校劉思遇。思遇 貪黠,怙勢斂貨財,公府之利多入其家,彥卿不之覺。 時藩鎮率遣親吏受民租,概量增溢,公取其羨餘,而 魏郡尢甚。太祖聞之,遣常參官主其事,由是斛量始 平。詔以羨餘粟賜彥卿,以愧其心。」

《孫瑜傳》:「瑜為兩浙轉運使,入辭,仁宗訪其家世,謂曰: 『卿孫奭子邪?奭,大儒也,久以道輔朕』。因面賜金紫。先 是,郡縣倉庾以斗斛大小為姦,瑜奏均其制,黜吏之 亡狀者,民大喜。有言其變新器非便,下遷知曹州。尋 有言瑜所作量法均一誠便者,乃還其元資。」

《高若訥傳》:「若訥歷尚書左丞。皇祐中,詔累黍定尺,以 制鐘律,爭論連年不決。若訥以漢貨泉度一寸,依《隋 書》定尺十五種上之,并損益祠祭服器,悉施用。」 《王氏談錄》:「皇祐中,上令少府作嘉量公,稽求制度,參 以周漢。既成,自篆刻銘,奏御,藏於內府,詔在集中。」 《後山談叢》:「畔邑家令周陽家金鍾容十斗,重三十八 觔。以今」衡量校,容水三斗四升,重十九觔爾。

《揮麈後錄》:承平時,宰相入省,必先以秤稱印匣而後 開。蔡元長秉政,一日秤匣頗輕,疑之,搖撼無聲,吏以 白元長,元長曰:「不須啟封,今日不用印。」後攜以歸私 第。翼日入省秤之如常日,開匣則印在焉。或以詢元 長,元長曰:「是必省吏有私用者,偶倉卒不能入,倘失 措急索,則不可復得,徒張皇耳。」

《宋史張觷傳》:「觷字柔直,福州人。知處州,嘗欲造大舟, 幕僚不能計其直,觷教以造一小舟,量其尺寸而十 倍筭之。又有欲築紹興園神廟垣,召匠計之,云費八 萬緡。觷教之自築一丈長,約筭之可直二萬,即以二 萬與匠者。董役內官無所得,乃奏紹興空乏難濟。太 后遂自出錢,費三十二萬緡。」

《高宗本紀》:「紹興二年十月丙辰,班度量權衡于諸路, 禁私造者。」

《葦航紀談》:韓彥古時為戶曹尚書,孝宗皇帝問曰:「十 石米有多寡?」彥古對曰:「萬合千升,百斗廿斛。」遂稱旨。 《宋史馮康國傳》:康國為都官員外郎,言:「四川稅色,祖 宗以來,正稅重者科折輕,正稅輕者科折重,科折權 衡,與稅平準,故無偏重。近年監司、總漕悉改舊法,取 數務多,失業逃亡,皆由於此,盍從舊法。」詔以其言下 四川憲司,察不如法者。

《儒林傳》:「真德秀為江東轉運副使,索毀大平州私創 之大斛。」

《瀛涯勝覽》:「瓜哇國以二十兩為斤,十六錢為兩。四姑 邦為錢,每邦二分一釐八毫七絲五忽。」截竹為升,升 為一姑剌,蓋中國一升八合也。斗為捺黎,蓋八升,中 國一斗四升四合也古俚國秤曰「法利」,二十兩為斤,當中國一斤九兩六 錢;升曰黨戞黎,當中國一升六合。 《兗州府志》:「渠仲寧,滕縣人,遇異人授相地術,多奇」中。 成祖幸南京,駐蹕於滕,召見試之。用量天尺度地之 物,指一處言「下若干尺」,有石如虎狀,發之果然。 《明外史周忱傳》:「忱巡撫江南,請敕工部頒鐵斛,下諸 縣準式。」

《程信傳》:「信為山東右參政,督餉遼東,巡撫寇深奏盜 糧一石以上者死。又置新斛,視舊加大,屬信鈞考,立 取碎之,曰:『彼真盜耶?死固當今,奈何故為此斛納人 於死』。深由是不悅,尋以憂去。」

《常熟縣志》:「陳察兩按大藩,每入境,取篋中裝懸衡,識 其觔兩出境仍衡之,不浮錙銖。」

《武進縣志》:毛給事中憲刻其家斛曰:「出以是,入以是, 子孫守之永如是。」蓋不多取佃田者。

度量權衡部雜錄[编辑]

《禮記·曲禮》:「獻米者操量鼓。」鼓,量,器名也。《米》云「量」,則 粟亦量;粟云「契」,則米亦書。但米可即食為急,故言「量」; 粟可久儲為緩,故云「書。」「書」比量為緩也。

《王制》:「司空執度,度地居民。」

《經解》:禮之於正國也,猶衡之於輕重也。故衡誠懸,不 可欺以輕重;君子審禮,不可誣以姦詐。

《春秋潛潭巴》:「天子有三寶,謂璿璣、玉衡、律度也。」 《莊子胠篋篇》:「剖斗折衡,而民不爭。」

賈誼《新書六術》篇:「數度之道,以六為法。數加於小,而 度出於居。數度之始,始於微細,有形之物,莫細於毫, 是故立一毫以為度始。十毫為髮,十髮為氂,十氂為 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備於六,故先王以為天下事 用也。事之以六為法者,不可勝數也。」此所言六尺以 效事之盡。以六為度者,謂六理可謂陰陽之六節,可 「謂天地之六事,可謂人之六行。」

《史記·夏本紀》:「禹為人,其德不違,其仁可親,其言可信, 聲為律,身為度,稱以出。」《索隱》曰:一解云身為律度, 則權衡亦出於其身,故云「稱以出」也。

《急就篇》:「量丈尺寸斤兩銓。」銓,稱也。言量布帛者,則 計其丈尺及寸;稱絲綿者,則數其斤兩。

《筆記》:古語曰:「斛滿人概之,人滿神概之。聖人其善概 歟?大奢概以中,溢欲概以節,寖慢概以威。由是治身, 由是化人。」

《夢溪筆談》:「予考樂律,及受詔改鑄渾儀,求秦漢以前 度量斗升,計六斗當今一斗七升九合,秤三觔當今 十三兩。」一斤當今四兩三分兩之一一兩當今六銖半為「《升中方》古尺二寸 五分十分分之三,今尺一寸八分百分分之四十五 強。」

鈞石之石,五權之名,石重百二十觔,後人以一斛為 一石。自漢已如此飲酒,一石不亂是也。挽蹶弓弩,古 人以鈞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凡 石者以九十二觔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觔也。 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計其力乃古之二十五 石,比魏之武卒,人當二人有餘,弓有挽三石者,乃古 之三十四鈞,比顏高之《弓,人》當五人有餘。此皆近歲 教養所成,以至擊刺馳射,皆盡夷夏之術。器仗鎧胄, 極今古之工巧,武備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全唐詩話》:「鄭相國綮善詩,有《題老僧詩》,常云:『此詩屬 對,可以衡秤,言輕重不偏也』。」

臆乘丈二尺一。今俗語丈二尺一之類,亦有所本。《前 漢·匈奴傳》:「尺一牘,尺二寸牘。」《嚴助傳》:「丈二之組。」《後漢· 陳蕃傳》:「尺一選舉。」《李雲傳》:「尺一拜用。」《考工記注》:「殳長 丈二。」杜少陵詩:「同歸尺五天。」《容齋隨筆》略載,今詳書 之。

《異聞錄》:俗語謂錢一貫有畸,曰千一千二,米一石有 畸曰石一石二,長一丈有畸,曰丈一丈二之類。按《考 工記》殳長尋有四尺,注云:八尺曰尋,殳長丈二。《史記。 張儀傳》「尺一之檄」,《漢淮南王安書》云「丈一之組」,《匈奴 傳》「尺一牘」,《後漢》尺一詔書,唐城南去天尺五之類,然 則亦有所本。

《近思雜問經》「猶秤衡銖兩觔鈞,一成畫定,權即秤錘, 隨物低昂,以求合於銖兩觔鈞。」

《巖下放》言:「名生於實,凡物皆然。」以斛為石,不知起何 時,自漢以來始見之。石本五權之名,漢制重百二十 觔為石,非量名也,以之取民賦祿,如二千石之類。以 穀百二十觔為斛,猶之可也。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 不繫穀數,從其取之醇醨。以今准之,酒之醇者,斛止 取七斗或六斗,而醨者多至於十五六斗。若以穀百 二十觔為斛酒,從其權名,則當為酒十五六斗,從其 量名,則斛當穀百八九十觔,進退兩無所合,是漢酒 言石者,未嘗有定數也。至於麪言斛石,麪亦未必正 為麥百二十觔,而麥之實又有大小虛實,然沿襲至今,莫知為非。及弓弩較力,言「斗」言石,此乃古法。打硾 以觔為別,而世反疑之,乃知名實何常之有。以妍為 醜,以醜為妍,以美為惡,以惡為美。惟其所稱。此亦學 道者之一警也。

《貴耳集》:升斗古小而今大。昔人飲酒有數石不亂者。 班固論一夫百畝所收之粟,人食月一石五斗。古之 人亦今之人也。豈有一人能飲數石,日食五升者乎? 《輟耕錄》:「鎮國上將軍、福建宣慰使費榮敏公」余內 子之曾大父也。吳興人,今著籍松江之上海。器度弘 厚,不以富貴驕人,輕財好施,勇於為義,人皆稱曰「費 佛子。」陵陽牟先生瓛所撰《墓誌銘》,載其事甚詳。家之 量衡無二致,刻銘於斛之四面,曰:「出以是,入以是,子 孫永如是。」推此,則真古仁人之用心者矣。內子之大 父良顯侯拱辰,父昭武大將軍雄,皆世守其業,「克不 墜先志」云。

《碧里雜存》:《齊民要術》,後魏時書,其言一石,註云:「當今 二斗七升。」此不可曉。然考魏時,長安童謠云:「百升飛 上天。」是以百升為一斛,則魏所謂斛,正今所謂石也。 魏所謂石,今時無此制也。今官製五斗為一斛,蓋取 其輕而易舉耳,實當古斛之半也。今米一石重百二 十觔,正合四鈞為石之說。

按《家語》孔子云:「布手知尺,布指知寸,舒肱知尋。」蓋用 手拇指與中指一叉相距,謂之一尺。兩臂引長,剛得 八尺,謂之一尋;中指中節上一紋,謂之一寸。蓋中指 有二橫紋,准上一紋也。后世營造,始准下紋,但不知 始於何時。宋儒以為本於仁宗中指中節,恐未必然。 若以古准今,每尺當今七寸七分耳。今以拇指與中 指,自臂腕一叉盡處,謂之「尺脈」,此亦可驗。然程子又 言古尺僅當今五寸五分弱,則文王十尺,當今五尺 五寸,六尺之孤,當今三尺三寸,稍七寸當今三寸八 分強而已。不知其異於《家語》者何也?然文王五尺五 寸,可謂短矣,恐還准作七尺七寸者為是。

《丹鉛總錄》:歷代斗斛大小不同。《左傳疏》云:「魏齊斗秤 於古二而為一,周隋斗秤於古三而為一。」

《農田餘話》:今之官斛規制,起於宋相賈似道。前元至 元間,中丞崔彧上言,「其式口狹底廣,出入之間盈虧 不甚相遠。」遂行於時,至今不改。

《日知錄》:「古帝王之於權量,其於天下,則五歲巡狩而 一正之,《虞書》『同律度量衡』」是也。其於國中,則每歲而 再正之,《禮記·月令》「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斗甬, 正權概」是也。故關石和鈞,大禹以之興夏;謹權量,審 法度,而武王以之造周。今北方之量,鄉異而邑不同, 至有以五斗為一斗者。一鬨之市,兩斗並行,至其土 「地,有以二百四十步為畝者,有以三百六十步為畝 者,有以七百二十步為畝者。其步弓有以五尺為步, 有以六尺、七尺、八尺為步,此之謂工不信度者也。」夫 法不一則民巧生有。王者起同權量而正經界,其先 務矣。《後漢書》建武十五年,詔下州郡簡覈墾田頃畝 及戶口年紀。河南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 不實,下獄死。而《隋書》「趙煚為冀州刺史,為銅斗鐵尺, 置之於肆,百姓便之。上聞,令頒之天下,以為常法。」倘 亦可行於今日者乎?

三代以來,權量之制,自隋文帝一變。杜氏《通典》言:「六 朝量三升當今一升,秤三兩當今一兩,尺一尺二寸 當今一尺。」《左傳定公八年正義》曰:「魏、齊斗稱於古,二 而為一。周、隋斗稱於古,三而為一。」《隋書律曆志》言:「梁 陳依古斗,齊以古升五升為一斗,周以玉升一升當 官斗一升三合四勺,開皇以古斗三升為一升,大業」 初依復古斗。梁陳依古稱。齊以古稱一觔八兩為一 觔,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開皇以古稱三觔為 一觔,大業初依復古稱。今考之傳記,如《孟子》以舉百 鈞為有力人,三十觔為鈞,百鈞則三千觔。《晉書。成帝 紀》:「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觔以上者。」《史記。秦始 皇紀》:「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宮廷中」,百二十觔為石, 千石則十二萬觔。《漢舊儀》,祭天養牛五歲至二千觔。 《晉書南陽王保傳》自稱重八百觔,不應若此之重。《考 工記》:「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 則一豆矣。」《禮記》:「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觚, 尊者舉觶,卑者舉角,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壺君尊, 瓦甒。」注:「凡觴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 角。壺大一石,瓦甒五斗。」《詩》曰:「我姑酌彼金罍。」毛說:「人 君以黃金飾尊,大一碩,每食四簋。」《正義》:「簋,瓦器,容㪷 二升,不應若此之巨。」《周禮舍人》:「喪紀共飯米。」注:「飯所 以實口。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管子》:「凡食 鹽之數,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婦人三升少半,嬰兒二 升少半。」《史記。廉頗傳》:「一飯斗米。」《漢書食貨志》:「食人月 一石半。」《趙充國傳》:「以一馬自佗負三十日食,為米二 斛四斗,麥八斛。」《匈奴傳》:「計一人三百日食,用糒十八 斛。」不應如此多。《史記河渠書》:「可令畝十石。」嵇康《養生 論》,「夫田種者,一畝十斛,謂之艮田。」《晉書傅元傳》曰:「白 田收至十餘斛,水田至數十斛。」今之收穫最多,亦不及此數。《靈樞經》:「人食一日中五升。」《既夕禮》:「朝一溢米, 莫一溢米。」注:「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 一。」《晉書。宣帝紀》:問諸葛公:「食可幾何?對曰:『三四升』。」《會 稽王道子傳》:「國用虛竭,自司徒以下,日廩七升。」本皆 言少,而反得多。是知古之權量,比之於今,大抵皆三 而當一也。《史記孔子世家》:「孔子居魯,奉粟六萬。」索隱 曰:「當是六萬斗。」正義曰:「六萬小斗,當今二千石也。」此 唐人所言三而當一之驗。蓋自三代以後,取民無制, 權量之屬,每代遞增。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詔改長 尺大㪷,依《周禮》制度,班之天下。隋煬帝大業三年四 月壬辰,改度量權衡,並依古式。雖有此制,竟不能復 古。至唐時,猶有「大斗」、「小斗」、「大兩」、「小兩」之名,而後代則 不復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為制。方尺而深尺。《班志》乃云。「其中容 十斗。」蓋古之斗小。

歐陽公《集古錄》有谷口銅甬,始元四年左馮翊造,其 銘曰:「谷口銅甬,容十斗,重四十觔。」以今權量校之,容 三斗,重十五觔。斗則三而有餘,觔則三而不足。呂氏 《考古圖》:漢好畤官廚鼎,刻曰:「重九觔一兩,今重三觔 六兩。」今六兩當漢之一觔。又曰:「軹家釜三斗弱,軹家 甑三斗一升,當漢之一石。」大抵是三而當一也。 古以二十四銖為兩五銖,錢十枚計重二兩二銖,今 稱得十枚,當今之一兩弱。又《漢書王莽傳》言:「天鳳元 年,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 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八分,其文 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頃富平民掊地得貨布 一罌,所謂長二十五分者,今鈔尺之一寸六分有奇; 廣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而二十 五銖者,今稱得百分兩之四十二。是則今代之大於 古者,量為最權,次之,度又次之矣。」《晉書摯虞傳》:「將作 大匠陳勰掘地得古尺,尚書奏今尺長於古尺,宜以 古為正。潘岳以為習用已久,不宜復改。虞駁曰:『昔聖 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其形容,象物制器,以存時 用。故參天兩地,以正算數之紀;依律記分,以定長短 之度。其作之也有則,故用之也有徵。考步兩儀,則天 地無所隱其情;準正三辰,則懸象無所容其謬。施之 金石,則音韻和諧;措之規矩,則器用合宜。一本不差, 而萬物皆正,及其差也,事皆反是』。」今尺長於古尺,幾 於半寸,樂「府用之,律呂不合;史官用之,曆象失占;醫 署用之,孔穴乖錯。此三者,度量之所繇生,得失之所 取徵,皆絓閡而不得通,故宜改今而從古也。」唐虞之 制,同律度量衡;仲尼之訓,謹權審度。今兩尺並用,不 可謂之同;知失而行,不可謂之謹。不同不謹,是謂謬 法,非所以軌物垂則,示人之極。凡物有多而易「改,亦 有少而難變,有改而致煩,亦有變而之簡。度量是人 所常用,而長短非人所戀惜,是多而易改者也。正失 於得,反邪於正,一時之變,永世無二,是變而之簡者 也。憲章成式,不失其舊物,季末苟合之制,異端雜亂 之用,宜以時釐改,貞夫一者也。」臣以為宜如所奏。 《漢書貨殖傳》「黍十大斗」,師古曰:「大斗者,異於量米粟 之斗也。」是漢時已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貨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 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凡量,以 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 十升為斗,三斗為大斗,十斗為斛。凡權衡,以秬黍中 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 兩為觔。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鍾律,測晷景,合 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 時權量,是古今小大並行,太史、太常、太醫用古,他有 司皆用今。久則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廢矣。

宋沈括《筆談》曰:「予受詔考鍾律及鑄渾儀,求秦漢以 來度量,計陸斗當今之一斗七升九合,秤三觔當今 十三兩。是宋時權量又大於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頒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 祖取江南,命輸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當今七 斗故也。」是則元之斗斛又大於宋也。

古時制祿之數,皆用斗斛。《左傳》言「豆區釜鍾,各自其 四,以登於釜。」《論語》:「與之釜,與之庾」,《孟子》:「養弟子以萬 鍾。」皆量也。漢承秦制,始以石為名,故有中二千石,二 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 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 石,而三公號萬石百二十觔為石,是以權代量。然考 《後漢百官志》所載月奉之數,則大將軍、三公奉月三 百五十斛以至斗食奉月十一斛,又未嘗不用斛。所 謂二千石以至百石者,但以為品級之差而已。今人 以十斗為石,本於此。不知秦時所謂金人十二,重各 十石,撞萬石之鐘,縣石鑄鐘,簴衡石程書之類,皆權 也,非量也。惟《白圭傳》「穀長石斗」,《淳于髡傳》:「一斗亦醉, 一石亦醉。」對斗言之,是移權之名於量爾。

《史記貨殖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變皮言「石」,亦 互文也。凡細而輕者則以皮計,粗而重者則以石計古筭法二十四銖為兩,漢《軹家釜銘》「重十觔九銖」,《軹 家甑銘》「重四觔廿銖」是也。近代筭家不便,乃十分其 兩而有錢之名。此字本是借用錢幣之錢,非數家之 正名,簿領用之可耳。今人以入文字,可笑。《唐書》武德 四年鑄「開通元寶」,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錢重一 兩,得輕重大小之中。所謂二銖四絫者,今一錢之重 也。後人以其繁而難曉,故代以「錢」字。

度量皆以十起數,惟權則以一龠容二百黍,重十二 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觔,三十觔為鈞,四鈞為石。今 人改銖為錢,而自兩以上,則絫百絫千以至於萬,而 權之數亦以十起矣。漢制,錢言銖,金言觔,其名近古。 《宋史·律曆志》:太宗淳化三年三月詔曰:「《書》云:『協時月, 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 邦咸又,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司,繫權衡之定式。如 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鉤為姦,害及黎庶。宜令詳 定稱法,著為通規』。」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蒙、 劉承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觔,凡五十一, 輕重無準。外府藏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式自錢始, 則傷於重。」遂尋本末,別制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 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穀秬 黍」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就成二術。因 度尺而求氂,自積黍而取絫,以氂絫造一錢半及一 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之,等一錢半者,以取一 稱之法。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 重五分,初毫星準半錢至梢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 分列十氂;中毫至梢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 至梢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氂。等一兩者,亦為一稱 之,則其衡合樂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 重四錢。初毫至梢布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星等五 絫。中毫至梢五錢,布十二銖,銖列五星,星等二絫。末 毫至梢六銖,銖列十星,星等一絫。以御書真草行《三 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四絫為一錢,以二千四百 得十有五觔為一。稱之則其法,初以積黍為準,然後 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故自忽、絲、毫、釐、黍、絫、銖各 定一錢之則,忽萬為分,絲則千,毫則百,氂則十。轉以 十倍倍之則為一錢。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絫以 二百四十,銖以二十四,遂成其稱。稱合黍數,則一錢 半者計其三百六十黍之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 十四黍。又每分析為一十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 之四,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絫之數極 矣。一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 為銖,二百四十黍為二銖「四絫,二銖四絫為錢,二絫 四黍為分,一絫二黍重五釐,六黍重二釐五毫,三黍 重一氂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先是,守藏吏受 天下歲輸金幣,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姦, 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眾。又守藏更代,校 計爭訟,動必數載。至是,新制既定,姦弊無所措,中外 以為便。是則今日之以十分為錢、十錢為兩,皆始於 宋初所謂新制者也。

古時分乃度之名,非權之名。《說文》:「寸,十分也。」《隋書律 曆志》引《易緯通卦驗》,十馬尾為一分。《說苑度量權衡》 以粟生,十粟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孫子筭術》「蠶所吐 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氂,十氂為分,十 分為寸。」《漢書律曆志》本起黃鍾之長,以子穀秬黍中 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黍為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 「十分為一寸」,此皆度之名。《淮南子》:「十二蔈而當一粟, 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半 兩,二十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觔,三十觔為一鈞, 四鈞為石。」此則權之名。然以十二分為一銖,二十四 銖為一兩,則小於今之為分者多矣。

陶隱君《名醫別錄》曰:「古稱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 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 一觔。」李杲曰:「六銖為一分,即今之二錢半也。此又以 二錢半為分,則隨人所命,而無定名也。」

度量權衡部外編[编辑]

《梓潼化書》:「蜀郡土薄水淺,民生其間,率多慧黠,有智 數,多機變,巧於求利。闤闠之徒,雖一錢物皆有贗偽。 東郭人黎永正,本工輪輿,厭其作重而貨遲,乃改業 治斗斛,尋又治權衡,逾年,人有以深斗重秤為囑者, 倍取其直而與之。其欲減勺為升,減合為斗,省銖為 兩,省兩為斤者,亦如之。」永正又能作空中接絲之秤, 折底隆梁之斗。小民不顧報應者,以為便於日用,往 往求之。一日,司察神糾奏,有旨,以為「用之者固非,而作之者尤甚,俾所在神祇陽警而陰理之。」予乃遣里 域神段彥夢撻永正,雖悟未悔。既以聲名漸彰,求者 逾眾。貪其工直,夜以繼日,使其目力昏暗,以至矇瞽。 年方四十,妻棄而他之,三子生而亦盲,又以久業於 此,別無生理,乃至以「手為目,揣摩廣狹,臆度長短,鋸 斧釘鎖,冒險施用。左手五指,朝傷暮殘,膿血甫乾,肌 膚未平,尋復被苦,指節零落,不能執持,行哭於市。人 既識之,皆無恤者。飢寒切體,如此三年,使自暴其過 而死。」

《崇明縣志》:「施某者,家富不仁,租秤加二,詛聲載道。一 日風雨驟作,雷聲大震,某擊死。後其家索秤不得,見 罎中一蛇盤旋碎出之,乃斷秤也。造物之巧如此。」 《松江府志》:「衛仲達字達可,華亭人。為館職時,因病夢 入冥府,立庭下伺命,有四人坐其上西向,少年者呼 朱衣吏捧牙盤而上,中置紅黑牌二,紅者以金書善 字」,黑者白書惡字。少年指黑字牌,吏持以去。即有數 人捧簿書盈庭,一秤橫前,吏舉簿置東柈,重壓至地, 地為動,衛立不能安。須臾,更指金字牌,忽西北隅微 明,如落照狀,一朱衣道士捧玉盤出,四人皆起立。道 士至,居中而坐,望玉盤中文書,僅如箸大。吏持下置 西柈,柈亦壓地,而東盤高舉向空,大風欻起,捲其紙 蔽天,如鳥鳶亂飛,無一存焉。四人起相賀,命席延衛 坐。衛拱手曰:「仲達年未四十,平生不敢為過惡,何由 簿書充塞如此?」少年曰:「心善者惡輕,心惡者惡重。舉 念不正,此即書之,何必真犯?然已灰滅無餘矣。」衛謝 曰:「是則然矣,敢問善狀何事也?」少年曰:「朝廷興工修 三山石橋,君曾上書諫此乃奏槁也。」衛曰:「雖曾上書, 朝廷不從,何益於事?」曰:「事之在君者盡矣。君言得用, 豈止活萬人命?君當位極人臣,奈惡簿頗多,猶不失 八座,勉之。」遂遣人導歸。衛後至吏部尚書。

《武進縣志》:縣東鄉顧家用夾底斗,出則加底,入則去 底。後雷火震其居,劈碎其床,二犬震死。有神降於庭 曰:「此夾底斗之儆也,姑以犬代死耳。」隆慶三年五月 初八日事。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