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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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七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十一

皇清崇德一則 順治十五則 康熙二十七則

選舉典第十七卷

學校部彙考十一[编辑]

皇清[编辑]

崇德 年[编辑]

《大清會典》。凡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入學,崇德間、於

盛京建立學校,考取儒生。

順治元年[编辑]

《大清會典》。凡別籍寓學。順治元年題准設寓學於

京師遠方士子遊學者、取的當保結、准附順天府

學一體考試。又設廩額十名,照縣學例充貢。順治初,遼東十五學寄設永平,置三教官統之。於都司學設官一員,兼管自在、瀋陽、鐵嶺、開原四學。於寧遠學設官一員,兼管前屯、錦州、義州、右屯四學。於廣寧學設官一員,兼管永寧、蓋州、海州、定遼右衛「四學。其都司廣寧,照府學例設廩生各四十名。自在州照州學例」 ,設廩生三十名。海蓋、錦義、永寧、右屯、定遼、前屯、寧遠、鐵嶺、開原、瀋陽十二學,照縣學例,設廩生二十名。諸生俱就順天府考試。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題准滿洲子弟就學肄業,分為」

四處,每處用伴讀十人教習,每十日赴國子監考課一次 。又題准:「寓學諸生,本年乙酉鄉試,准暫分監生中額三名,嗣後俱發回本省。如父母墳墓向在北方,即係土著,學臣察覆果真,許令入籍,一體應試。」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直隸各省分大、中、小學,大學取」

生員四十名,中學取三十名,小學取十二名。又定直省各學廩生,府學四十名,州學三十名,縣學二十名,衛學十名。增廣生額數同。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五年,改立遼學,置教官一員,設廩額。」

八十名,每年出貢三名。其十「五學名色俱裁。」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滿洲、蒙古、漢軍歸順天府。」

「考試,取滿洲一百二十名,蒙古六十名,漢軍一百二十名。滿洲、蒙古子弟,令內院禮部會同考試。通滿、漢文者,番譯漢字文一篇,通滿文者,作滿文字一篇。漢軍子弟,令順天學院考試,與民童一體出題 。」 又題准:凡教官生員不遵教條,生事違法者,學臣嚴行懲究。若與武職兵丁有爭,教官生員聽學臣處治,不許武「職擅責,武職兵丁聽該管衙門處治,不許生員結黨爭抗。」 又題准:學臣舊官考畢,新官未補,中間易致曠廢。學政除御史報代自有臺規外,凡學道兩考完日,先期報禮部,即咨吏部銓補。新官依限赴任,面相交代,以杜署道諸弊。其舊官聽候考覈陞轉處分 。又凡解卷解冊,順治八年題准提學到任,「即將日期報部,以到任日為始。歲考限十二個月考完。每三個月解卷一次,科考分四次解卷,禮部會同禮科磨勘。所取生童文字,以純正典雅為主。如有詭怪舛謬者,除本生黜革外,提學參處。凡解卷一次磨勘出四卷以下,每一卷罰俸三個月,至五卷以上,每二卷降職一級,十卷以上革職。」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題准漢軍考取廩膳生員二十」

名,增廣生員二十名,不論旗分,聽學院考取,歸併順天府學,照例每歲出貢二名。其漢軍廩生俱有圈撥地畝,不給廩餼 。又凡社學,順治九年題准每鄉置社學一區,擇其文義通曉、行誼謹厚者,補充社師,免其差役,量給廩餼優贍。提學按臨日造姓名冊申報查考 。又題准刊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曉示生員,永「為遵守。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

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

「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 又定各提學官督率教官生儒,務將平日所習經書義理著實講求,躬「行實踐。不許別創書院,群聚徒黨,及號召他方遊食無行之徒,空談廢業,因而起奔競之門,開請託之路。違者,提學御史聽都察院處分,提學道聽巡按劾奏,遊士人等問擬解發 。」 一、儒學教官,士子觀法所係。提學按臨之日,考其學行俱優、教有成效者,禮待獎勵,仍據實列薦。其行履無過而學問疏「淺者,姑行戒飭,責令勉進。有老病不堪者,准令以禮致仕。若鑽營委署,橫索束修,卑污無恥,素行不謹者,不必試其文學,即行參奏,分別究革。其有學霸生員、書役門夫,行私惑誘者,一并究擬重治 。一、孝弟廉讓士子立身大節,有敦本尚實、行誼表著者,提調官細加體察,取具本學師生及本族鄰里甘結申送提學覈實,即加獎賞,以勵頹俗。若有平日不務學業,囑託把持,武斷包攬,或捏造歌謠,興滅詞訟,及敗倫傷化、過惡彰聞者,體訪得真,不必品其文藝,即行黜革。其行優者不許通同賄冒,行劣者不許徇情姑息,併不許輕信開送,致被挾私中傷。違者從重參處 。一、府州縣提調官,宜嚴束生徒,按季考校。凡學內殿堂齋房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理。其齋夫、膳夫、學糧、學田等項,俱以時撥給,不許遲誤剋減。生員之家,照例優免。除干謁瀆擾外,俱宜以禮相待,勿得橫肆凌侮。至於非禮諂諛,嚴行禁斥 。」 一、該管有司官於諸生進見,須設門簿,詳悉填造。或以公事,或以私事,悉登姓名。或自「搆訟,或為人訟,或自為證,或被牽證,全載情節。如有事不干己,輒便出入衙門,乞恩罔利,議論官員賢否,許即申呈,提學官以行止有虧革退。若糾眾扛幫,聚至十人以上,罵詈官長,肆行無禮,為首者照例問遣。其餘不分人數多少,盡行黜革為民 。一、淡薄質素,儒者家風。如以浮靡輕佻相高,縱酒宿」 娼。蕩閑越檢。自等於市井年少之輩。有犯必黜。不得少貸。凡遇

聖節、元旦、冬至、及丁祭、一應禮儀。務須整齊嚴肅

「有高臥不赴與參錯驕蹇者,即行責治。至於謁見上官,毋失禮,毋足恭,務須循循雅飭,師生教學,胥此可覘 。一、名宦、鄉賢、孝子、節婦及鄉飲、賓僎,皆係大典,風教所關。今後提學官遇有呈請,務須覈實確據。非年久論定者不得舉鄉賢、名宦,非始終無議者不得舉節婦、孝子,非鄉里推服者不得舉鄉飲、賓僎。如有受人請求妄舉者,師生人等即以行止有虧論。其從前冒濫混雜者,徑自查革 。」 又題准:提學官須正己潔操,矢公矢慎,務得真才,不許曲徇情面。考試生員,必嚴加校閱,如荒疏庸耄者,即行黜退,不許姑息。有捏造流言,思逞報復者,訪實照例問遣。童生入學,遵題定名數考取或遇人才偶乏,寧缺額,毋濫收。發案後不許再試一人。再發一案。亦不許別立「寄學」 名色。若鄉宦勢豪。干託不遂。暗行中傷者。許徑自奏聞處治 。又題准提學奉

敕專督學政。各撫按二司官、不許侵伊職掌行事

提學巡歷所屬,除教官、生員干犯行止合行嚴懲外,不許泛受民詞。其生員犯罪,或須對理,聽該衙門提問;亦不許護短曲庇,致令有所倚恃,抗拒公法 。又題准:歲科兩考,定以三年內報完,方許陞轉;仍候新官面代,不許竟離地方。考試之日,務須親臨遍蒞,不許移文代委,及於隔別府分調取生儒,以至跋涉為害;亦不許令師生送迎,考畢即於本地方發落,明示賞罰。不許攜帶文卷於別處發案,致吏書乘間作弊,士子無所勸懲,違者題參 。又題准:說書以宋儒傳註為宗,行文以典實純正為尚,今後督學將《四書》《五經》《性理大全》《蒙引存疑》《資治通鑑綱目》《大學衍義》《歷代名臣奏議》《文章正宗》等書,責成提調教官課令生儒誦習講解,務俾淹貫三場,通曉古今,適於世用。其有剽竊異端邪說,炫奇立異者,文雖工弗錄。坊間書賈止許刊行。理學政

治有益文業諸書,其他瑣語淫詞及一切濫刻《窗藝社稿》,通行嚴禁,違者從重究治 。一、《春秋脫母》等題,原屬紐合,應刪去。以後考試,止將單題、合題酌量均出 。一、考試出題,務須明白正大,不得割裂文義,以傷雅道。至於文章等第,原有定評,督學批語,宜從簡質,或平正、或明暢、或典實、或爾雅,各視其文,毋生枝葉 。一、《生員考案》一等,文理平通,增、附青社俱補廩無缺,附青社先補增、無增,青社先復附,仍各候廩,原廩增、停、降者,俱准收復,照序補廩。二等,文理亦通增、補、廩,附青社俱補增無增,缺青社先復附,原停廩、降增者,俱准復廩;增、降、附者,止准復增候補,不准補廩。三等,文理略通,賞罰俱無,原停、廩者,准收復候廩;其丁憂起復、病痊考復、緣事辯復及原增、降、附者,亦准復,照新舊間補。青衣發社者,准復附廩,已降、增者,不准復四等。文理有疵廩,姑免責,照例停廩不作缺,限六個月送考定奪。原係停、降者,不准限考,姑照舊。青衣發社者,不准復,仍同增、附各扑責五等。文理荒謬,廩停作缺,原停、廩、降、增、增、降、「附,附降青衣青衣發社。原降、增、降、附者,照增、附遞降,俱候歲考定奪。原發社者,竟黜為民。六等:文理不通,廩膳十年以上者,發附近充吏;六年以上,與增廣十年以上者,俱發本處各充吏。不願充吏者聽。餘俱黜退為民。內有補廩進學未及六年者,發社 一幫補。」 新舊相間,以考案為新。丁憂起復、病痊考復、停降考復、緣事辯復者,為舊無新儘舊,無舊儘新。新舊之間,總以考案先後為主。如第一是新,則先新後舊;第一是舊,則先舊後新。丁憂以下四項,考居一二等,俱照名次為序。即起復亦不問服闋先後,惟考居三等,先儘丁憂起復,次病痊考復,次停降考復,次緣事辯復,挨次序補。如起復等項,有一二人同時候補者,以文到日先後為序。文同到者,以原補廩先後為序。若考後有起復准復者,序於與考之後,不得攙越。凡遇缺出,於次日即查係廩增某人、某事故,現缺應補。查得上首補過某行某人,今該補某行某人,下首現有某行某人,候缺仍明開缺出月日,取具教官并本生及上首、下「首生,不致攙越賄囑,結狀申提調官覆勘,無礙,申文詳奪,仍照前明開,以便批發。若該學留難不報,至三日以上,提調官遲七日以上,吏俱問罪。補增亦如廩例。其增廣、補廩、遺下增缺,須前詳允到,方許作缺,呈詳頂補,不得兩項並申。如有朦朧攙越者,事發,教官以贓論,本生黜保,結生降罰 。」 一,生員服闋者,呈學轉詳,提調官查無違礙,取師生鄰里保結,面試經、《書》、論三篇,廩解卷詳奪增附青社行學收復報驗,過限三月,申究半年,廩作曠增附遞,降一年黜。凡告假者,該學明開事由,地方呈提調官轉詳,批允放行,不得誤歲考。違者黜。果千里外未能即回,勘明取結具詳,限三月補考,再違者黜。凡患病者,提調官取該學及醫生甘結,於按臨半月前開報,限三月內補考。違限者,青衣徑黜,廩停作曠增降附附降青衣,再違三月俱黜。無故臨考不到者徑黜。凡緣事者,承問官一面取問,一面申詳。若別衙門批允,或復學,或問革,俱抄招請詳。非奉督學明文,不得收學,不得除名。按臨時,除重犯候詳外,輕罪與干証雖未詳允,俱仍送考,不得概造緣事避考。廩膳緣事。三個月以上不結開糧不作缺。事結供明,准補支。但問罪即不犯革亦備查拘發、收復月日,俱作曠不補支。凡告改學、改姓名、改經者,俱屬弊竇,概不准行。如果姓應歸宗,名真犯諱,與願改《春秋禮記》者,發落畢呈奪。凡願告老者,呈學轉申提調官,查無違礙取結,於按臨半月前具申,准行照例優免。若已赴考,及緣事未結青衣發社,及行止不端者不准。以上凡批限補考者,違限半月,掌印教官申報,即考附一二等亦不准幫補,四五六等照案行。凡補考者,提調官面試《經》《書》《論》各一篇,即將原卷封固,令本生親齎送考對驗,以防冒替等弊。不必教官伴送。

一童生入學。乃進身之始。不可不嚴為之防。

督學文到,先期曉諭報名,取鄰里甘結,身家無刑喪替冒各項違礙,方准收考。每府各州縣關會一日同考,府試亦彙齊一日,以防重冒。如州縣掌印官不係科貢出身,申府另委,務照入學定例名數,縣考取二倍,府考取一倍。該府考取已定,一面先將名數揭具花名呈報。一面榜示所取童生,照所取次序,五人為一結。取行優廩生親筆花押保結,查照格眼冊式,當堂令各童生親填年貌、籍貫、三代經書,彙為一冊并各結。

「狀粘送。其各童生所填年貌,務要一一肖真,以便查對。其點名手冊,仍寫年貌,有不對者,不准收考。每名仍開保結廩生姓名於下。點名時,廩生與同結五人,互相覺察,如有倩代等弊,即時舉報。容隱者,五人連坐,廩生黜革。其府州縣原取真卷,合釘封貯,候發落日查對。其黜退生員,如不係行劣者,提調官准與童生一體收考。至於寄學改回及稱遊學隨任等事另送者,悉不准行。入府學者,即於各州縣內量撥,不必另送。發案日再行覆試。筆跡雖同而文理不通者,亦不准入學 。」 一、詐冒籍貫,投充入學,及詭寫兩名,隨處告考;或假捏士大夫子弟,希圖僥倖;或係優倡隸卒之家,及曾經犯罪問革、變易姓名等弊。僥倖出身,殊壞士習,訪出嚴行究問革黜。若教官納賄容隱,生員扶同保結者,一體治罪究革。更有一種冒名頂替、換卷代筆之徒,尤屬傷風敗類。臨時倍加嚴查重治 。「一、生童試卷各照定式置辦,不許長短不齊。卷面中間照常三圈,上圈填某府州縣,中圈生員填廩、增、附青社字。童生填童字、武」 生填武字,下圈填某經。接縫處上用「提調」 、下用「儒學」 ,各印鈐蓋。提調官置印信方簿一樣二扇,面開某府州縣生員號簿,內開送考各生姓名,下註「廩、增、附青社」 字樣,人各一行。各名上留空白二寸許,以備填號。仍照《千字文》置籤一筒,將形音相似,如冰水王玉宇、雨辰臣之類,除去不用。考前一日,提調官信手抽籤填簿,照號填卷,背後圈內用教官印鈐蓋,摺疊彌封。再用提調官印鈐,外用浮票楷書姓名粘卷面第三圈下,旁留少許填坐號,仍用提調印鈐,半在卷半在票。用印畢,將號簿固封,提調處童生卷俱同。其生員點進手冊,照廩增附青社次序開造。臨期提調官于大門外每二十名為一牌,唱名序進二門外,搜撿散卷,每卷二十為一封,上書「某學第幾牌」 ,試卷印鈐,總置卷箱。散訖,將空箱連鎖鑰送進童生。各式俱同,惟序進查照廩生結狀彙造,以便識認教官試卷,提調官備卷面明書職名,願科舉者與生員一體編號。外出巡事宜,如《憲綱冊》《格眼冊》《便覽冊》《官員賢否冊》、各府、州、縣各項循環簿、紙牌、起馬牌、住劄衙門、按臨下馬,廩給鋪陳,按臨次日謁先師廟。生員講書、試日合用員役及巡兵瞭望等役,拆號發落各件條例,俱詳《學政全書 》。又題准:歲、科試卷,優等以大學五名、小學三名解部磨勘。其有詭僻幽險、割裂補綴者,磨勘出照題定卷數,分別參處。解卷時必用原本真卷,不許改謄潤色。又必卷冊併「解冊內務將生員優劣、及取進新生姓名數目備造,不許遺漏差誤。解期務照題定次數、不許遲延,違者查參。」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十年,題准各處童生生員,願赴遼東入籍。」

應試者,由本地方官起文赴部,送至遼東,墾田附籍 。又題准:「生員犯小事者,府州縣行教官責懲;犯大事者,申學臣黜革,然後定罪。如地方官擅責生員,該學臣糾參。」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八旗每佐領下留官學。」

生各一名,禮部會同國子監詳加察驗。如學業無成者,各歸佐領,仍於本佐領下選擇頂補,以後三年一次察驗,永為定例 。又凡商籍入學,順治十一年題准:商籍入學,直隸附河間府,江南附揚州府、浙江附杭州府,俱照大學考取儒童,撥入府學,充附肄業。其山東、山西、陝西三處設有運學,山東屬濟南府,陝西屬寧夏衛,俱照小學考取。山西有河東運城,另設運學,照大學考取 。又凡隨任入學,順治十一年題准:教職子弟隨任入學者,嚴加考試,如文理明通,發回原籍肄業。其餘嚴行黜革 。又題准:遼陽設立儒學,其永平府遼生,俱歸遼學肄業。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

諭「各學生員,令提學御史、提學道嚴飭府、州縣衛各」

學教官月加課程,不得曠廢;亦不得假借督課,凌虐諸生。其歲考、科考、場中,原卷解部稽察,不許換卷謄改。仍將各學廩增附名數,細查在學若干、黜退若干,照數冊報。出示各該府、州、縣、衛張掛。俾通知的確姓名,然後優免丁糧。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題准減定考取生員名數。」滿

洲八十名。蒙古四十名。漢軍一百名 。又題准、「遼陽府照外府大學例,取生員四十名。遼海二縣各取生員十二名 。」 又題准:諸生現住遼陽

「者,在遼陽府學肄業,其願寄永平府學者,仍留永學,願還遼地者聽。令學臣察取諸生互結係真遼籍,方准寄永學。其永平寄學廩額八十名,內分四十名歸遼陽府學。至永平寄學,每案仍許進四十名,亦取遼生保結真遼籍者,方許與考。遼海二縣學,每學先設廩生五名,俟人才漸充,仍照縣學例,每縣設廩額二」 十名,永平寄學,遼陽府學每年各貢一名,遼、海二學每二年各貢一名 。又題准:「提學嚴考教官,除文行兼優及文平而行無虧者應薦應留,其文行俱劣者,開送撫按題參罷斥。」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

諭八旗滿洲漢軍、每佐領下送官學生一名讀書。蒙

古每二佐領下送一名讀書。又

諭「停止八旗考試。」 又題准、「直省俊秀願充遼生者。」

「許全家移住,令遼陽知府收入版籍,一體考試。」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儒童入學,大府取二十」

名,大州、縣取十五名,小學取四五名 。又題准:「直省儒童止許歲試考取,其科試時停止考取。」

又凡土司入學。順治十五年題准、土官子弟、

「有向化願學者,令立學一所」 ,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為教讀,訓督猺童。其猺童中有稍通文理者,聽土官具申本縣,轉申提學道,收試入學,以示鼓舞入學數目。提學道憑文酌定。其教讀每年給糧銀八兩,燈油紙筆銀二十四兩,地方官動錢糧支給 。又題准:各學劣生有不遵條例者,教官揭報學道,嚴行褫革。如教官徇情不報,罰俸六個月,至三名者革職。其學臣經據教官揭報不行盡法懲處者,倘被撫按糾參,每一名以上罰俸六個月,三名以上罰俸一年,五名以上降職一級,七名以上革職。至於教官開報,務須真正劣衿,學霸不得僅用小疵腐儒。舉優行者以孝弟為先,不得以操履平常充數。如有扶同受賄情弊,察出將教官重處 。又題准「各提學有能將上官勢要封函揭送者,於考覈時併為敘錄。」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順天府儒童入學,取二」

「十五名。宛平、大興二縣,各取二十名 。」 又題准:「山海宣府各衛學,邊遠無可歸併,仍准照舊。其懷來衛、永寧衛學,歸併延慶州;保安衛學,歸併保安州;龍門所學,歸併開平州;昌平衛學,歸併昌平州。嗣後童生應試,俱取州學官廩保結,不必另立衛冊。」 凡各衛學歸併府州縣者,俱照此例行 。又題准:「湖南辰州五寨,界接苗猺。今向化歸誠,照例設學,考取童生七名,額設廩生六名,增生八名,科舉三名。其出貢年分,照各縣例兩年一貢,令辰州府訓導分攝 。」 又題准:「貴州苗民向化歸順,應廣示教訓,令該地方官查苗民中有稍通文理者,開送學道考試,擇其優者量取,送附近府州縣衛學肄業應試,不許各處士民冒」 籍濫入。仍令該學道酌量所取名數。准其補廩出貢。隨將定額報部存查 。又

諭《士習不端、結社訂盟、把持衙門關說公事相煽成》

「風,著嚴行禁止。已後有犯者,該學臣即行黜革參奏。學臣徇隱,事發一體治罪 。」 又《題准》:「惡衿身列黌宮,見充胥吏者,該督撫按究革問罪。其生員內有原係積年衙蠹,經犯罪名者,提學嚴查,不時除革治罪。應考童生,有現在衙門應役,朦朧應試者,嚴查重治。廩生、教官扶同保結者,并行議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湖廣平清、偏鎮四衛附」

貴州省考試 。又題准:貴州省屬大學取進苗生五名,中學三名,小學二名,俱附各學肄業。其廩額大學二名,中小學一名,考居優等,照案幫補。至出貢原照州學三年貢二人。今苗生新進者少,暫令附大學者三年出貢一人,附中小學者五年出貢一人,俱另立一冊,將苗生挨年序貢,勿與府州縣衛額數相混。俟入學人多、另照州學舉行。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

諭滿洲漢軍、每佐領下、各增官學生一名。共送子弟。

二人,一習滿書,一習漢書,止許武官及甲兵子弟開送,文官子弟不准開送 。又覆准:科考、歲考,併為一次 。又題准:雲南省土司應襲子弟,令各該學立課教訓,俾知禮義,俟父兄謝事之日,回籍襲職,其餘子弟併令課讀,該地方官擇

文理稍通者,開送提學考取入學應試 。又題准凡紳衿貢監在地方抗糧不納并伊兄弟親戚宗族包攪串同倚勢不完、及廢紳黜衿、抗糧不納者,嚴拿解京。送刑部照悖

旨例從重治罪。如

旨到完納、免其提解議處。

康熙元年[编辑]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直省提學官,於三年內止。」

考試生童一次,鄉試後報滿,如前任學臣緣事離任,已經考過者,新學臣不得再考,止將前任未考州、縣生童接考,以應「鄉試。如違例重考,聽該督撫察參。」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題准教官徇情不報劣生者一。」

名革職。提學不盡法懲處者,一名降四級,二名革職 。又題准:直省現任提學,於鄉試前接考小半及一半者,所屬未考地方,尚多不便報滿,應通行考試,以完下三年考試一週之數。其接大半者,准其報滿 。又題准:提學一經領

敕即行赴任。如有逗留都門者、科道指名參處考試

已竣,俱於十一月報滿到部。如違定限,即以戀缺題參議處 。又題准:提學每一次解卷內磨勘出一卷者罰俸六個月,二卷罰俸九個月,三卷罰一年,四卷降一級,五卷降二級,六卷革職。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奉天府考取儒童額數。」承

德縣七名,錦縣七名。遼陽州、寧遠州、海城縣各五名,蓋平、鐵嶺、廣寧各二名。錦州府學四名。俟人才漸充,照直省大、中、小學定數再議。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遼生寄籍山東者,俱歸併。」

山東各學考試寄籍永平者、俱歸併永平府學考試。其山東、永平寄籍遼生併夾字號名色、俱行除去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題准,凡官學生除該監照常考」

試外,每年禮部嚴加考試一次,分別等第,送部錄用。如某旗官學生肄業怠廢,即開列助教、教習職名參處 。又題准:八旗下有願作漢文考試者,各都統開送禮部,移送順天學院。以滿洲、蒙古另編一號,漢軍與漢人同場考試,文優者即入順天府漢生員額數內。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八旗官學生,不論文、武官。」

員子弟令本佐領送監選補 。又題准:各直省考取儒童,府學二十名,大州、縣學十五名,中學十二名,小學七八名 。又題准:八旗滿洲、蒙古取生員四十名,漢軍取生員四十名 。又題准:滿洲、蒙古、漢軍應試者,照漢童生例,禮部轉劄順天府府丞,先行錄取,移送學院考試 。又題准:奉天府、府、州、縣學各設廩生一名,五年一貢。

又題准、凡中式《真文》、准其謄寫,選刻發賣。如

遇鄉、會科場,預先召集多人,妄造文字,假稱「新墨」 卷傳賣。及直省生員濫刻選文窗稿傳賣者,禮部及科道督撫查訪,將假造之人,如係現任官員,罰俸三個月;未選官員,於選官日罰俸三個月。舉人罰停會試一科,貢生罰停廷試一年,監生罰多坐監六個月。生員降為青衣儒童,行令該地方官責二十板。如有冒名私刻,罪坐假冒之人,亦令該地方官責四十板 。又題准:生員關係取士大典,若有司照民例扑責,非

朝廷恤士之意。今後如果有欠糧重情,地方官先

報學院學道。俟黜革後,治以應得之罪。若詞訟小事應責治者,發該學官懲責。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議准漢軍照舊例出貢滿洲、蒙」、

古既作漢文,一體考試,亦照漢軍例,設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每年出貢二名 。又議准:其八旗新舊生員內通行選拔文行兼優者,滿洲、蒙古起送二名,漢軍起送二名,入監肄業 。又題准:四川省士子寄籍他省入學者,各直省巡撫查明,自順治元年以來入學有願回籍者,令其回籍。蜀撫查明本生籍貫,方許撥入該府州縣儒學,一體考試。該學臣即將回籍生員註冊報部。直省各學臣亦將回籍生員註明冊內,以便查核。如有冒籍四川,希圖應試者,本生黜革治罪,該地方官一併參處 。又題准:安插墾荒武弁,永駐入籍,輸納糧差者,其子弟准一體考試。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題准每佐領下裁官學生各

一名。於所留官學生內均分,習學滿、《漢書》。康熙十二年

上諭吏禮二部、「致治之道、首重人才。儲養之源」、由於

「學校必衡鑒得人。釐剔有法,乃能革除積弊。遴拔真才。以彰文治之盛。近聞直省學差。沿襲陋規。隳廢職業。營私作弊。考試不公。以致真才淪棄。文治不光。今應作何整飭。差遣何官磨勘考核之法何以盡善。務期永革弊端。著九卿科道會同詳確議奏。」 《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仍行歲、科兩考。其考取」

額數、俱照定例 。又題准、八旗照漢人生童歲科兩考例、一體考試 。又題准、

盛京旗下子弟、通習《漢文》者、與

盛京民童一體考試漢文。滿洲、蒙古、編滿字號漢

軍編合字號,考取滿洲蒙古生員三名,漢軍生員二名 。又題准、提學考試遲延限內不能完結者,降一級調用。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議准生童試卷,停其送部磨。」

勘其考過學冊,仍於一年內兩次解部科,以憑查對。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議准停止八旗考試。」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題准官學生以生員俊秀選。」

補。如本佐領下無生員俊秀,方選補閒散人。又議准:凡監生生員有冒籍者,許本身赴禮部具呈舉首。免革監生生員,改正原籍。在外者,令赴提學院道具呈舉首。免革監生生員,改正原籍。仍行報部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提學有積習十弊,嗣後」

學道考核時,俱註「剔除十弊。」 若不能剔除十弊,該督撫指參內有貪贓之弊,照例革職提問。如無貪贓等事,照才力不及例,降二級調用。其考核冊內不註「剔除十弊」 字樣,及未曾剔除而註「剔除」 者,或吏部查出,或科道糾參,督撫照不報劣員例降三級調用。督撫有需索陋規者,亦照貪例處分。至上司同僚、京官、鄉「宦私書,及親戚朋友隨住地方討情抽豐,及州縣官傳遞私書,鄉紳投刺請席者,係官革職,係常人,交刑部從重治罪。」 至順天學院任滿時,亦開剔除十弊,具題考核,方准回院。若不能剔除,或有貪贓等弊,亦照學道例處分。童生未經府考,冊內無名鑽求學道,徑取入學,巧圖捷便,一弊也。考試各府、「州、縣、衛、所童生,額外濫取,撥發別學,明收冒籍,以佔本學正額,二弊也。彌封編號印簿,及場內坐號紅簿,不發該府州縣封貯,私存道署,查對字號賄賣,三弊也。考完一府,不將紅案速行發學,任意遲延,徇私通賄,更改等第,拔下作上,四弊也。每考一處,令書辦、承差、快手人等出入過付,暗訪生員稍」 有家資者,先開六等草單,嚇詐保等銀兩,五弊也;文童額少,武童額多,將文童充為武童,入學之後,夤緣改文,倡優奴隸,濫行收取,真騎射者擯而不錄,六弊也。各府地方設有考棚,憚於親臨,將生童遠調考試,各州縣告病生員,扛抬驗病,困苦難堪,七弊也;縱容無賴教官,包攬生童,私通線索,效勞分潤,名曰「作興」 ,大壞風教,八弊也;曲徇上司、同僚情面,并京官鄉宦私書,及親戚朋友隨住地方,討情抽豐,孤寒之士棄而不錄,九弊也;開報學冊,將額外濫取入學童生,未經科、歲兩考,預附三等,其姓名不入新案,造衣頂下,以趙甲頂錢乙,混作實在之數,朦朧禮部,十弊也。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一年,議准提學按臨地方量撥。」

別縣書吏供事。其掌案長接名色,嚴行禁革。所考各府,仍令府官提調外,其屬員概不許迎接。執事人員,不許於退堂時傳遞關節。遇考校日,一概封筒,不許傳入。間有公事,俟試竣日,方許開緘投進。其生員交卷,照例將浮票揭去帶回。府州縣於正試卷外,不多備一卷。違者,聽該督撫據實題參。督撫徇隱者,一併議處 。又題准:提學按臨考試州縣官,有私派供給名色累民者參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雲南土官族屬子弟。」

「并土人應試、附於雲南等府、三年一次、共考取二十五名。貴州土官族屬子弟、并土人應試、附於貴陽等府、三年一次、共考取二十五名。俱另行開造、附於各府學冊後、照例解送禮部。」 禮科

查核,其土司無用流官之例,應將土生不准科舉,并不准補廩出貢,但將文義通達者考取。若取不諳經書、不通文義者,將試官參處。如不願考試,亦不必勒令應考 。又議准:生員緣事黜革及審明收復等項,該提學院、道逐案開明呈報,違者,照遺漏例治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增設錦州府。」錦縣:寧

遠州三學「每學廩生共五名,二年一貢。廣寧縣廩生共二名,五年一貢。」 應設增生各照該學廩生名數。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社學近多冒濫,令提」

學,嚴行查革 。又凡贊禮生,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府、州、縣、衛學贊禮生,不許濫用,應照國子監例,選擇在學肄業,文行兼優、儀表端莊、聲音宏亮者補充。大學六名,中、小學四名,考試時准為優等,仍行報部 。又覆准:聖賢嫡裔有充奉祀生者,仍給衣頂,確開名數報部 。又覆准:各土司官子弟有願讀書者,准送附近府、州、縣學,令教官訓課,學業有成者,該撫查明具題獎勵。又題准:提學歲考畢造簡明文冊送部科查對一次,科考畢亦如之。總計三年任內令解冊二次。其違限不解者,仍照定例參處。

康熙二十六年

《吏部則例》:「內務府官學教習,由五城察院考送遊學生員,順天學院考送直隸生員,報部轉送內務府考取補用。教習三年,以學正、教諭即用,後改期六年滿日即行補用。後鄉試中式,或捐納歲貢,俱以知縣即用。」

康熙二十九年

《禮部則例》。禮部題,查旗下人有考生員、舉人、進士者,俱令射箭,能射馬步箭者,准考試,不能射者,不准考試等因。在案。並無議及奉天生員考試馬步箭之處。嗣後歲考,令奉天將軍、副都統等驗射馬步箭,能射者,交與該府丞考試,照額取為生員。其應鄉試之監生生員等,亦令奉天將軍、副都統驗射馬步箭能射者、交與該府丞分別考取。造冊移送順天府。准其鄉試。至于會試時。令同京師舉人一體考試馬步箭可也。康熙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一年

《禮部則例》吏部覆直撫李疏、禮科宗等疏參前任學臣楊大鶴學冊不符、頂補朦混及送冊遲延一案。查學政例,內部學冊,將額外溢取入學之童生,未經科試考試預附三等,其姓名不入新案,造入事故衣頂項下,以趙甲頂補錢乙混作實在之數,朦報禮部。有貪贓之弊者,照貪贓革職提問,如無貪贓之處,照才「力不及例降二級調用」 等語。今該撫雖稱楊大鶴似無受賄頂補情弊。但楊大鶴係耑責學政之員。於康熙三十九年四月初九日考起其展限之處禮部並未准行十二個月定限已滿未報考冊。迨至四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始報部科逾限六月有餘且造報冊內名姓舛錯。並不將韓雒奇病故楊與權考六等之處,聲明草率造冊呈報,殊屬不合,不便照此例議處,應將楊大鶴降四級調用。奉

旨:「楊大鶴提督直隸學政時,聲名甚不好,著革職,仍」

留河工效力

康熙四十四年

《禮部則例》。禮部覆:貴撫于疏稱「貴州地方到處皆苗自我」

皇上御極以來,遐荒天末,莫不仰沽德化,惟獨苗民。

「未沐鈞陶,間有一二苗民志切上進,因土人無用流官之例,不准考試科舉。臣愚以為各府州縣置立義學,將土司承襲子弟送學肄業,以俟襲替。其舍餘族屬人等,並苗民之俊秀子弟願入學者,令入學肄業。令各府州縣復設訓導,躬親教諭。俟有文理明通者,照依湖廣學臣潘宗洛所題,不論土司族屬苗民,即」 由該訓導造冊呈送學臣考試,卷面不必分苗、漢,取進之額不必加增,惟以衡文為去取,一體科舉,一體廩貢。倘果人文蔚起,鄉試、歲試再請增額。至於教官,如能教導有方,使苗民文理優通,克副賓興之選者,臣等查明實跡,卓薦獎勵。倘有怠惰廢弛,即行斥革,以示勸懲。臣常考《貴州通志》,漢、唐、元、明以土人用為流官者,頗不乏人。土人不用流官之例,似宜更正。再將貴州各府土官土目弟男子姪及吳邁詔等七十一名文武生員,一併

「准照粵西之例,與漢人一體考試科舉,庶仕進有階,亦不致向隅之泣矣」 等語。查康熙四十三年,湖廣學臣《潘宗洛疏》稱:湖南各府州縣有苗民情願考試者,即以民籍應試,取額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別。又康熙四十年,原任廣西巡撫彭《疏》稱:土官、土目弟男子姪有情願考試者,先送附近儒學讀書,確驗鄉音,果「係土官土目弟男子姪,准報名,本府准試土官禁遏與試者,該撫題參」 等因具題,臣部俱覆准欽遵在案。相應如該撫所請,貴州各府州縣置立義學,將土司承襲子弟送學肄業,以俟襲替。其族屬人等,併苗民子弟願入學者,令入學肄業。該府州縣復設訓導,躬親教諭。其苗民考試,照湖廣之例,即以民籍應試土官土目弟男子姪及三十六年取進土司文武生吳邁詔等七十一名照廣西之例,土目子弟有情願考試者一體考試。其增額之處俟人文充盛該撫另行題請。再查康熙二十二年,覆原任兵部侍郎席等具題內《土人無用流官之例》,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應將該撫所題以土人用為流官。」

之處,無庸議可也。《奉》

旨:「這事情俱照該撫所題行。」 又禮部覆:「貴州、廣西。」

學政張疏查貴州各府州縣苗土生考試照廣東、廣西之例一體考試,進額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別之處。臣部等現經於貴州巡撫于《為苗民久入版圖等事一疏》案內議准題請無庸再議。其廣西土司之人民子弟,應照貴州不分官民之例一體考試。至《疏》稱貴州种家於諸苗中最為狡猾,健訟抗糧,雖有讀書童生。亦不收考等語。相應不准考試。俟伊等果有向化從善者。該撫詳明題請。到日再議可也。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五年

《禮部則例》。禮部覆臺臣王疏:「嗣後各省學臣報部歲科冊內,如有錯誤之處,駁回該學臣改正。倘有名數不符,朦混報部及頂補等弊,不應補廩增而越補廩增,不應降青而竟降青者,咨行該督撫查明題參可也。」 奉。

旨:「依議。」

又禮部覆江南學院張廷樞疏:「嗣後儒童正考時,仍做八股二篇,覆試則《四書文》一篇,《小學論》一篇可也。」 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七年

《禮部則例》。吏部覆偏撫趙疏,「嗣後凡學臣遇有丁憂等事離任,將學政印務令督撫或布按二司署理者,照例不許考試外。至文武生員有干」

欽部事件、及命逃盜案等件、應行革審者、准其審理

旨:「依議。」

康熙四十九年

《禮部則例》。禮部覆:奉天府丞張疏稱:

「《盛京人才》充盛。請增各學廩額額數。」 臣部議覆行。

令該府丞查明各學分別酌議具題,到日再議等因。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今准府丞孟疏稱、奉天府學額設。

「廩增十名,不必加增。至《滿洲額設廩增》止一名,應量增各三名。《漢軍額設廩增》應量增各一名。錦縣額設《廩增》止五名,應比《承德縣》例量增各五名。廣寧縣額設《廩增》止二名,應量增各一名。《錦州府、遼陽州》、寧遠州、海城縣額廩增各五名,應俱量增各二名。蓋平、鐵嶺、開原縣額設廩增各一名,應俱量增各一名」 等因前來。查該府丞既稱「奉天」 乃發祥之地,荷蒙

聖教覃敷。多士蔚興。文風日盛。請增各學廩生二十

一名,增二十一名。應如所請。俟。

「命下之日,行令該府丞遵例增額考補可也。」《康熙四》

十九年十一月奉

旨:「依議。」

康熙五十年

《禮部則例》。禮部等會覆御史楊篤生疏,「查科場條例內開:凡童生籍貫假借者,不論已未入學,俱行斥革。如遇祖父入籍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的據,方准赴試。但定例年久,或有不肖之徒妄行挾讎訛詐,亦未可定。應行各省督撫再行嚴禁,如有違法妄行誣告者,該督撫即照例從重治罪。」 康熙五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

康熙五十三年

《禮部則例》一,禮部為恭陳微臣等事。議得貴學蔡疏稱,凡學差更替,似宜于鄉試之年秋間開

列恭候

欽點以「武闈後十月終到任」為限。舊學臣交代時,《一》

面報滿,一面起程,則舊學臣既免曠職之愆,而新學臣得從容考試,具題前來。應如該學政所請,今鄉試年應更換學院學道,臣部將更換之處,開送吏部,俟將應開列之員開列具題。

欽點之後、速行赴任。一面報滿、一面交代起行。嗣後

俱照此例遵行俟

命下,載入《學政全書》內,通行直隸各省,一體遵行。可。

也奉

旨:「依議。」

康熙五十五年

《禮部則例》。一、禮部等議准廣撫楊題,將廣州、前右、南海、清遠、肇慶、惠州、碣石、潮州八衛及南雄、龍川二所文武童生各取進二名,其餘三十六衛所文武童生各取進一名。每遇歲、科兩試,令衛所造報各童生名姓,送附近州縣考錄,送府知府彙考起送。學臣按額取進,撥入各該府學肄業。其補廩出貢,即附入府學《原額》之內,而「衛所各童上進有階」 等語。應如該撫所請,俟

命下之日行令該撫遵行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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