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0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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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九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卷目錄

 太學生部彙考二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龍朔一則 中宗神龍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

  二則 肅宗乾元一則 代宗廣德二則 大曆二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三則

  穆宗長慶一則 文宗太和三則 哀宗天祐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一則 長興二則

  後周世宗顯德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開寶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慶曆一則 嘉祐

  一則 神宗熙寧二則 元豐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二則 元符二則 徽宗崇寧

  三則 政和二則

選舉典第一百卷

太學生部彙考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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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六學生徒選充考試入學之儀。」

按《唐書選舉志》:「凡學六,皆隸于國子監。國子學生三 百人,以文武三品以上子孫若從二品以上曾孫及 勳官二品、縣公、京官四品帶三品勳封之子為之;太 學生五百人,以五品以上子孫、職事官五品期親若 三品曾孫及勳官三品以上有封之子為之;四門學 生千三百人,其五百人以勳官三品以上無封、四品」 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子為之;八百人,以庶人之俊 異者為之;律學生五十人,書學生三十人,算學生三 十人,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學者為之。凡生 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律學十八以上,二十五以 下。凡《禮記》《春秋左氏傳》為大經,《詩》《周禮》《儀禮》為中經, 《易》《尚書》《春秋公羊傳》《穀梁傳》為小經。通二經者,大經、 小經各一,若中經二。通三經者,大經、中經、小經各一。 通五經者,大經皆通,餘經各一。《孝經》《論語》皆兼通之。 凡治《孝經》《論語》共限一歲,《尚書》《公羊傳》《穀梁傳》各一 歲半,《易》《詩》《周禮》《儀禮》各二歲,《禮記》《左氏傳》各三歲。學 書,日紙一幅,閒習時務,策讀《國語》《說文》《字林》《三蒼》《爾 雅》。凡書學、石經三體,限三歲,《說文》二歲,《字林》一歲,凡 算學,《孫子》、五曹共限一歲,《九章》《海島》共三歲,張丘建、 夏侯陽各一歲,《周髀》《五經》算共一歲,《綴術》四歲,《緝古》 三歲,記遺三等數皆兼習之。旬給假一日。前假博士 考試,讀者千言試一帖,帖三言,講者二千言,問大義 一條,總三條,通二為第,不及者有罰。歲終,通一年之 業,口「問大義十條,通八為上,六為中,五為下,併三下 與在學九歲、律生六歲不堪貢者罷歸。諸學生通二 經、俊士通三經已及第而願留者,四門學生補太學, 太學生補國子學。每歲五月有田假,九月有授衣假, 二百里外給程。其不帥教及歲中違程滿三十日,事 故百日,緣親病二百日,皆罷歸。既罷,條其」狀下之屬 所,五品以上子孫,送兵部,準蔭配色。每歲仲冬,州、縣、 館、監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而舉選。

按《舊唐書禮儀志》:皇子束脩,束帛一篚五匹,酒一壺 二斗,脩一案五脡。其日平明,皇子服學生之服,其服 青衿,至學門外。博士公服,執事者引立學堂東階上, 西面。相者引皇太子立於門東西門,陳束帛篚壺酒 脯案於皇子西南,當門北向,重行西上。將命者出立 門西,東面曰:「敢請就事。」皇子少進曰:「某方受業於先 生,敢請見。」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皇子無 辱。」若已封王,則云:「請上無辱。」將命者出告,皇子固請。 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皇子就位,某敢見。」將命者出告。 皇子曰:「某不敢以視賓客,請終賜見。」將命者入告。博 士曰:「某辭不得命,敢不從。」將命者出告,執篚者以篚 東面授皇子,皇子執篚。博士降,俟於東階下,西面。相 者引皇子,執事者奉壺酒脩案以從。皇子入門而左, 詣西階之南,東面。奉酒脩者立於皇子西南,東面北 上。皇子跪奠篚,再拜,博士答再拜。皇子還避,遂進,跪 取篚。相者引皇子進博士前,東面授幣,奉壺酒脩案 者從奠於博士前。博士受幣,執事者取酒脩幣以東。 相者引皇子立於階間近南,北面,奉《酒脩》者出,皇子 拜訖,相者引皇子出。其學生束帛、《酒脩》以見,如皇子。

太宗貞觀十四年二月幸國子學學生高第精勤者加一級賜帛有差[编辑]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按 《職官志》:國子監大成,取明經及第人聰明灼然者。試 日誦千言并口試。仍策所習業十條通七然後補充。 各授散官。依舊令於學內習業。以通四經為限。 又 按志:「國子學生三百人。太學學生五百人。四門學生 五百人,律學學生五十人,書學學生三十人,算學學

生三十」人,國子監丞一人,掌州監事。凡六學生,每歲
考證
有業成上于監者,以其業與祭酒、司業試所習業,上

禮部尚書。博士,掌教文武官三品已上、國公子孫、二 品已上曾孫為生者。生初入,置束帛一篚,酒一壺,脩 一案。每歲生有能通兩經已上求出仕者,則上于監。 堪秀才、進士者,亦如之。

高宗龍朔二年國子監置大成員加東都太學生[编辑]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龍朔二年,國子 監置大成二十人,取已及第而聰明者為之。試書,日 誦千言,并日試策所業十通七,然後補其祿俸同直 官。通四經業成,上于尚書吏部試之,登第者加一階 放選,其不第則習業如初,三歲而又試,三試而不中 第,從常調。」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龍朔二年春正月丙午,東都初 置國子監,并加學生等員,均分于兩都教授。」 按《禮 儀志》:「龍朔二年正月,東都置國子監門生三百員,四 門俊士二百員。」

中宗神龍元年詔宗子蕃王子願入學者聽[编辑]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中宗反正,詔宗 室三等以下,五等以上,未出身,願宿衛及任國子生, 聽之。其家居業成而堪貢者,宗正寺試送監舉如常 法。三衛番下日,願入學者聽,附國子學,太學及律館 習業。蕃王及可汗子孫願入學者,附國子學讀書。」

元宗開元七年皇太子入學齒胄敕州縣學生及貢舉不第者許入四門學[编辑]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七年十一月乙亥,皇太子入 學,齒胄賜陪位官及學生帛。 按《選舉志》:七年敕州 縣學生年二十五以下,八品子,若庶人二十一以下, 通一經及未通經而聰悟有文辭史學者,入四門學 為俊士,即諸州貢舉省試不第,願入學者,亦聽。 開元二十六年春正月,諸鄉貢每年令就國子監謁 先師。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禮儀志》。「開元二十六年正月敕諸州鄉貢見訖。」

令引就國子監謁先師。學官為之開講、質問疑義。有 司設食。弘文、崇文兩館。學生及監內得舉人亦聽預 焉。

天寶九載秋七月己亥國子監置廣文館徙生徒為進士業者[编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十二載七月壬子。詔天下齊人。不得鄉貢。須補 國子學生。然後貢舉。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禮儀志》十二載七月,「詔天下齊人不得充鄉貢。」

皆補學生,「《四門俊士》停。」

肅宗乾元元年定國子生試法[编辑]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元元年四 月詔曰:「國子監學生明經法帖策口試各十,並通四 已上,進士通三,與及第,鄉貢、明經准常式。」

代宗廣德元年定弘文崇文兩館生補充及出身之例[编辑]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德元年七 月「敕弘文、崇文兩館生皆以資廕補充,所習經業,務 須精熟,楷書字體,皆得正樣,通七者與出身,不通者 罷之。」

廣德二年,詔追學生在館習業。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廣德二年詔曰: 「古者設太學,教胄子,雖年穀不登,兵革或動,而俎豆 之事不廢。頃年戎車屢駕,諸生輟講,宜追學生在館 習業,度支給廚米。」

大曆元年春正月制內外官子弟入學肄業[编辑]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大曆元年春正月乙酉,制:「治道 同歸,師氏為上。化人成俗,必務于學。俊造之士,皆從 此途。國之貴遊,罔不受業。修文行忠信之教,崇祗庸 孝友之德,盡其師道,乃謂成人。然後揚于王庭,敷以 政事,徵之以禮,任之以官,寘于周行,莫匪邦彥。樂得 賢也,其在茲乎?朕志承理體,尤重儒術,先王設教,敢」 不虔行。頃以戎狄多虞,急於經略,太學空設,諸生蓋 寡。絃誦之地,寂寥無聲,函丈之間,殆將不掃。上庠及 此,甚用閔焉。今宇縣又寧,文武並備,方投戈而講藝, 俾釋菜以行禮,使四科咸進,六藝復興,神人以和,風 化浸美,日用此道,將無間然。其諸道節度觀察都防 禦等,使,朕之腹心,久鎮四方,眷其子「弟,為奉義方,修 德立身,是資藝業。恐干戈之後,學校尚微,僻居遠方, 無所咨稟,負經來學,宜集京師。其宰相朝官六軍諸 將子弟,欲得學習,可並補國子學生。其中身雖有官, 欲附學讀書者亦聽。其學官委中書門下選行業堪 為師範者充。其學生員數,所習經業,供承糧料,增修 學館,委本司條奏以聞。」

按《通鑑綱目》。自安史之亂。國子監室堂頹壞。軍士多 借居之。祭酒蕭昕上言。學校不可遂廢。故有是詔。 大曆五年。國子司業歸崇敬請改國學之制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歸崇敬傳》。崇敬 授國子司業兼集賢學士。時皇太子欲以仲秋之月。 於國學行齒胄之禮。崇敬以國學及官名不稱。請改 國學之制。兼更其名。其國子、太學、四門、三館,各立《五 經》博士,品秩上下,生徒之數各有差。其教授之法,學 生至監,謁同業師,其所執贄,腶脩一束,清酒一壺,衫 布一段,其色隨師所服。師出中門,延入與坐,割脩斟 三爵而止,乃發篋出經,摳衣前請,師為依經辨理,略 舉一隅,然後就室。每朝晡二時請益,師亦二時居「講 堂,說釋道義,發明大體,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示以 孝悌睦友之義。旬省月試,時考歲貢,以生徒及第多 少為博士,考課上下。其有不率教者,則夏楚扑之國 子」;不率教者,則申禮部,移為太學。太學之不變者,移 之四門;四門之不變者,歸本州之學;州學之不變者, 復本役,終身不齒。雖率教九年而「學不成者,亦歸之 州學。其禮部考試之法,請無帖經,但於所習經中問 大義二十得十八為通兼《論語》《孝經》各問十得八,兼 讀所問文注義疏,必令通熟者為一通。又於本經問 時務策三道,通三為及第。其中有孝行聞於鄉閭者, 舉解具言於習業之下。省試之日,觀其所實,義少兩 道,亦請兼收。其天下鄉貢亦如之。習業考試,並以明 經為名,得第者授官之資,與進士同。若此,則教義日 深而禮讓興,禮讓興則強不犯弱,眾不暴寡,由此太 學之來者也。」詔下尚書,集百寮定議以聞。議者以為 省者,禁也,非外司所宜名。《周禮》代掌其職者曰氏,國 學非代官,不宜曰太師氏。其餘大抵以習俗既久,重 難「改作,其事不行。」按冊府元龜作大曆五年事

德宗貞元六年嚴兩館學生假代處分之例[编辑]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六年九 月敕:「本置兩館學生,皆選勳賢胄子,蓋欲令其講藝, 紹習家風,固非開此倖門,墮紊典教。且令式之內,具 有條章,考試之時,理須精覈。比聞此色,倖冒頗深,或 假市門資,或變易昭穆,殊虧教化之本,但長澆漓之 風。未補者務取闕員,已補者自然登第。用廕既已乖 實,試藝又皆假人,誘進之方,豈當如此。自今已後,所 司宜據式文考試,定其升黜。如有假代,並准法處分。」

憲宗元和元年祭酒馮伉奏定學生解退停廚出監復充之例[编辑]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馮伉為國子 祭酒。憲宗元和元年四月,伉奏應解補學生等。「國家 崇儒,本於勸學。既居庠序,宜在交修。有其藝業,不勤 遊處非類,摴蒱陸博,酗酒喧爭,凌慢有司,不修法度。 有一於此,並請解退。又有文章帖義,不及格限,頻經 五年,不堪申送者,亦請解退。其禮部所補學生,到日 亦請准格帖試,然後給廚。後每月一度試經年等第 不進者停廚,庶以止姦,示其激勸。又《准格》九年不及 第者,即出監訪,比來多改名卻入。起今已後,如有此 類,請送法司,准式科處。」《敕旨》從之。

《元和二年》,增「東都國子監生。」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元和二年置東 都監生一百員。然自天寶後,學校益廢,生徒流散。永 泰中雖置西監生,而館無定員,于是始定生員。西京 國子館生八十人,太學七十人,四門三百人,廣文六 十人,律館二十人,書算館各十人。東都國子館十人, 太學十五人,四門五十人,廣文十人,律館十人,書館 三」人,算館二人而已。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二年十二月丁巳,東都國 子監增置學生一百人。」

元和六年,「奏定學館生徒額數。」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六年十 二月,國子監奏,兩京諸館學生總六百五十員,請每 館定額如後。兩監學生,總五百五十員,國子館八十 員,太學館七十員,四門館三百員,廣文館六十員,律 館二十員,書館十員,算館十員。又奏,伏見天寶以前, 國館學生,其數至多,並有員額。至永泰後,四監置五 百」五十員,東監近置一百員,未定每館員額。今謹具 定額如後,伏請下禮部,准額補置。敕旨「依奏。」

穆宗長慶二年奏准學生補充給廚給房之例及設知館博士一人依科處分生徒違法者[编辑]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韋乾度為國 子祭酒,穆宗長慶二年閏十月奏「當監四館學生,每 年有及第闕員,其四方有請補學生人,並不曾先於 監司陳狀,便自投名禮部計會補署。監司因循日久, 官吏都簡舉,但准禮部開牒收管,有乖太學引進之 路。臣既忝守官,請起今以後,應四館有闕,其每年請 補」學生者,須先經監司陳狀,稱請替某人闕,監司則 先考試通畢,然後具姓名申禮部,仍稱堪充學生。如 無監司解申請,不在收管之限。舊例,每給付廚房,動 多喧競。請起今以後,當監進士、明經等,待補署畢,關 牒到監司,則重考試。其進士等若重試及格,當日便 給廚房。其明經等考試及格後,待經監「司解送,則給廚房,庶息喧爭。當監四館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便將 本住房轉與親故,其合得房學生,則無房可給。請起 今以後,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仰館子先通狀納房,待 有新補學生,公試畢後,便給令居住。當監承前並無 專知館博士,請起今以後,每館眾定一人知館事,如 生徒無故喧競者,仰館子與業長通狀領過,知館博 士則准監司條流處分。其中事有過誤,眾可容恕,監 司自議科決。如有悖慢師長,強暴鬥打,請牒府縣,錮 身遞送鄉貫。」敕旨「宜依。」

文宗太和五年祭酒裴通奏准申明六典監學課訓學生職掌[编辑]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文宗太和五 年十二月,國子祭酒裴通奏當司所授丞、簿及諸博 士、助教、直講等,謹按《六典》云:「丞掌判監事,凡六學生, 每有業成,上于監者,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明經 帖經、口試策經義進士帖一,中經試雜文策,時務徵 事。」注云:「其試法皆依考功、口試、明經帖,限通八以上, 明法、明算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簡。凡學生有不 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無 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違程限及作樂雜戲者,同准 彈琴習射不禁。」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授 一經,必令終講,所講未終,不得改業。諸博士、助教皆 云:「諸學生讀經文通熟,然後授文講義,每旬放一日, 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書,每千言內試一帖, 帖三言;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 通二為及第,通一及全不通者,斟量決罰。」謹具當司 官吏及《學生令典》條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 奏。敕旨宜依。

太和七年,詔「公卿士族子弟,不先入國學,不許應明 經進士。」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七年 八月,詔:「皇太子方從師傅,傳授六經,一二年後,當令 齒胄國庠,以興墜典。宜令國子選名儒,置五經博士 各一人,其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已後不先入國學習 業,不在應明經進士限。」

按《冊府元龜》,唐文宗太和七年八月制:公卿士族子 弟,明年已後,不先入國學習業,不在應明經、進士之 限。其進士舉宜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 者。次試議論各一道,文理高者便與及第。所試詩賦 並停。其試帖官便以國子監學官充,禮部不得別更 奏請。弘文、崇文兩館生、齋郎並依令試經畢,仍差都 省郎官兩人覆試,須責保任,不得輒許替代。

太和八年,禮部奏「減兩館學生人數。」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八年正 月,禮部奏,明經、弘文、崇文館生、太廟郊神齋郎、掌坐 等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請減一百三十八人。 從之。」

哀宗天祐三年國子監奏請解額敕照常年例解送按唐書哀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哀宗本紀天祐三年春正月辛巳國子監奏奉去年六月五日敕文[编辑]

應國學每年與諸道等一例解送兩人,今監生郭應 圖等六十人連狀論訴。敕旨:「取士之科,明經極重,每 年人數,已有舊規,去夏條疏,蓋防渝濫。今國子監、河 南府俱有論奏,所試《明經》,宜令准常年例解送禮部。 放人多少,酌量施行,但不徇囑求,無致僥倖。」付所司。

後唐[编辑]

明宗天成四年國子監奏定學生曠業之罪及教導學生之法[编辑]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後唐天 成四年十二月,國子監奏:「伏以國家開設庠序,比要 教授生徒。所以日就月將,知討論之不廢;卜禘視學, 明考較之有程。先生既以親臨,學生豈宜他適。蓋以 頃者監名雖補,各以私便無常。且居罔離群,則學能 敬業。終成孤陋,誰為琢磨。但希託跡為梯媒,只以多 年」為次第。罔思蟻術,惟俟鶯遷,忍淹違養之時,徒積 觀光之歲。今國家化被流沙漸海,政敷有截無疆,大 扇素風,恢張至道。是以重興數仞,分設諸官,教且有 常,業成無忒。而況時物甚賤,館舍尤多,諒無懸磬之 虞,足待撞鐘之問。但自學從所好,可以教亦隨機。既 欲成名,必須精業。如有好《春秋》者,教之以屬辭比事, 三體五情。尊王室而討不庭,昭沮勸而起新舊。其所 異同者,則引之以「二傳」也。如有好《禮》者,則教之以「恭 儉莊敬,長幼尊卑」,言揖讓而知獻酬,明冠昏而重喪 祭;其所沿革者,則證之以古禮也。如有好《詩》者,則教 之以「溫柔敦厚」,辨之以「草木蟲魚,美盛德而刺淫昏, 歌風雅而察正變。」如有「好《書》者,則教之以疏通知遠, 釋之以訓誥典謨,思帝德而敬王言,稽古道而統皇 極。如有好《易》者,則教之以潔淨精微,戒之以躁動競 進,體《十翼》而分交重,應吉凶而先擬議也。」至於歷代 子史,備述變通,既屬異端,誠非教本。但以適當凝凍, 將近試期,欲講小經,以消短景。今已請尚書博士田某講勘「《論語》《孝經》,行莫大於事親,道莫逾於務本。如 有京中諸官子弟及外道舉人,況四門博士趙著見 講《春秋》,若有聽人從其所欲,顓俟放牓,別啟諸經,既 溫故而知新,惜寸陰而輕尺璧。顓經者若能口誦,碩 學者又得指歸,自然縻好爵以當仁,策科名而得俊。 幸不孤於選士,冀有益於化風。」從之。

長興元年國子監奏准舊例令學生交納束脩及光學錢[编辑]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後唐天 成五年,即長興元年正月五日,國子監奏:「當監舊例, 初補監生,有束脩錢二千,及第後光學錢一千。竊緣 當監諸色舉人及第後,多不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 及不納光學錢,秖守選限,年滿便赴南曹參選。南曹 近年磨勘選人,並不收監司光學文抄為憑。請自今 後」,欲准往例,應諸色舉人及第後,並先於監司出給 《光學文抄》,并納《光學》錢等,各有所業等第,以備當監 逐年公使。奉敕:宜准往例,自今後凡補監生,須令情 願於監中修學,則得給牒收補,仍據所業次第,逐季 考試申奏。如收補年深,未聞藝業,虛沽補牒,不赴試 期,亦委監司具姓名申奏。

長興三年,詔「監生初次赴舉,須取本處文解。」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三 年五月,明經崔貺等經中書訴宋州節度掌書記上 封事,貢舉人須依舊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見附國子 監諸生赴舉,皆不取文解條例異同。詔曰:「凡布化條, 惟務均一,苟公平之無爽,即中外以適從。國子監每 舉舉人,皆自四方來集,不詢解送,何辨是非。其附監 舉人,並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須取本處文解,如不及 第者,次年便許監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嘗令本處取 解者,初舉落第後,監司勿更收補。其淮南、江南、黔蜀 遠人,即不拘此例。」監生《禮部補令式》在焉。

後周[编辑]

世宗顯德元年敕新補監生不許濫解貢院[编辑]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世宗顯 德元年十一月敕:「國子監所解送廣順三年已前監 生人數,宜令禮部貢院收納文解。其今年內新收補 監生,秖仰落下。今後須是監中受業,方得准令式收 補解送。」先是,國學收補監生,顯有條例。邇來學官因 循,多有近甸州府不得解者,即投監請補送省,率以 為常。是歲,主文者知其弊,因取監司所送學生七十 四人狀,事詳之例不合於令式,悉不收試。由是移刺 紛紜,監司舉奏束脩之條,以塞其議。貢院告於執政, 因達上聽,故降是命。議者非《成均》而是禮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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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學生選充考試之制:

按《選舉志》:「凡學皆隸國子監,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 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太學生以 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法行, 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 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諭月 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 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後考於長貳。 歲終會其高下,書於籍,以俟覆試,參驗而序進之。凡 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 場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業 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 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

太祖開寶八年太宗即位詔在京進士補監生闕[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國子監因周 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開寶八年,國 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繫籍 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 補監生之闕。詔從之。」

真宗景德 年定國子監解試例[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景德間,許文武 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 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大中祥符二年試服勤詞學經明行修國子監生[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慶曆四年王洙請立聽讀日限[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慶曆四年,天章 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投狀 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就 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游寓之所,殊無 肄習之法。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迺限在學滿五 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 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凡入學受業月「旦,即親 書到歷。如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 不來參者,去其籍。」後諫官余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 日限。初立四門學,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 試補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未幾,學廢。

嘉祐三年五月壬申增國子監生員[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元年春正月壬寅增太學生百人[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太學生員。慶曆 嘗置內舍生二百人。熙寧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 九百人。」

熙寧四年十一月,立太學生內外上舍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四年生員釐為 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 升內舍,員二百;內舍升上舍,員百。各執一經,從所講 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

元豐二年頒學令增太學齋舍[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二年八月甲寅,詔增太學生 舍為八十齋,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二百 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 舍生。」 按《選舉志》:「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 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 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 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 官不預考校。公試外舍生人,第一、第二等升內舍,入 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考所書行藝,迺升上舍。分三 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 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州縣田租、屋課、息錢 之類,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 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 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 過四十人。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罷《大學》保任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十二月,「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祐元年定太學公試法許新補生一體應舉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三月命太學公試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 按職官志左司諫王巖[编辑]

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

紹聖元年行三舍推恩法[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庚辰。詔太學合格 上舍生推恩免省試,附科場春牓。 按《職官志》:紹聖 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 法,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又詔太學上舍生並依 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 按《選舉志》。紹聖 初,監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 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 官,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于此。宜 復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 豐令,一歲四試。于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 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 止,免解者二十人而止,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 元祐法勿用。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紹聖三年,嚴「太學生試補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三省言:「元 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 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 取三分刱,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內 舍、外舍。先是,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 皆降舍。

元符元年許有官人充監生[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符元年,詔有 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 按《選舉志》:元 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 令優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元符三年,改定試補外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太學試補 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徽宗崇寧元年詔天下興學充貢太學選補[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崇寧元年,宰臣 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 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別為考,分為三 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 充內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于國之南,待其歲考 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 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保學生充學錄五 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諭各一人,外舍生三 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候將來貢試到 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內舍以六百人為額。處上 舍內舍于太學,處外舍于外學。外學置齋一百,講堂 四,每齋三十人。」太學自訟齋移于外學。「諸路貢士並 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內 舍生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 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 按《選舉志》:崇寧 元年,宰臣請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則附試,別立 號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內舍,餘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 充貢士。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土人之不入學者,餘 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 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解額試。」 又按《選舉志》:「崇寧 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選法乃遍天下。」于 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 益詳。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 官、賜出身者,多由銓試。

崇寧二年,凡學生上書者罷歸,增三舍生員,罷國子 監補試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二年秋七月辛卯,詔上書進 士見充三舍生者罷歸。 按《選舉志》:三年奏:「古者國 內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 外。臣親承聖詔,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 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凡此聖意,悉 與古合。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 外「學則處外舍生。」今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二 百人,內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學為四講堂百齋, 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 試補入上舍,內舍始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 居外學。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三舍生皆由升 貢,遂罷國子監補試。

崇寧五年,定州學升貢、太學續食、引試之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五年:「凡州學上 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 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闕下。」自川廣福 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其路食, 皆以學錢給之。如有孝悌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尢 異,為鄉里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州守貳若教授 審「詢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 太學試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并,試以間歲。今既罷 科舉及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每春季,太學、辟雍 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五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 為上等,即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 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舍生。凡上等上 舍生暨特舉孝悌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 引見釋褐,上舍仍先以試文卷進入,得可乃引賜。若 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 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凡貢士入辟雍、 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 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舍,已降 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 退送太學。」外舍生已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 為留遣。餘升降、退迭,悉如《辟雍法》。凡有官人不入學 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 廢人則否。應試者隨內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 七人取「一人,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中選 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奏聞 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內舍,不隸學,需再試, 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準此制。」太學上、內舍既由辟 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 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並令「有司均 定以聞。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 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考察,以差升補。其考察 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 學內舍則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 官以中試之等,參驗于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 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一下、兩下 為下。若兩格名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 之格,餘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凡內外私 試,始改用仲月併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凡考察 悉准在學人數,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 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是歲, 貢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 學官皆罰金。初立八行科,詔國學以善風俗,明人倫, 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勵天下。成周 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 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于古。 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 為婣,信于朋友為任,周于州里為恤,知君臣之義為 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 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于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 上,睦婣為中,任、恤為下。苟備八行,不俟中歲,即奏貢 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 褐,優命之官。

政和五年詔國子生肄習大晟樂[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政和五年。大晟樂 成。詔下國子學選諸生肄習。上丁釋奠。奏於堂上。以 祀先聖。

政和七年,以太學迫隘,許有無校定人員並居辟雍, 升補上內舍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七年,新提舉河 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及 外舍生。立太學于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貢之 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 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由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比年 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 人數已多,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並居辟 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 按《選舉志》:「七年試 高麗進士權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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