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第10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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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九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卷
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一百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卷目录

 太学生部汇考二

  唐总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高宗龙朔一则 中宗神龙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天宝

  二则 肃宗乾元一则 代宗广德二则 大历二则 德宗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三则

  穆宗长庆一则 文宗太和三则 哀宗天祐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一则 长兴二则

  后周世宗显德一则

  宋总一则 太宗开宝一则 真宗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庆历一则 嘉祐

  一则 神宗熙宁二则 元丰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徽宗崇宁

  三则 政和二则

选举典第一百卷

太学生部汇考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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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六学生徒选充考试入学之仪。”

按《唐书选举志》:“凡学六,皆隶于国子监。国子学生三 百人,以文武三品以上子孙若从二品以上曾孙及 勋官二品、县公、京官四品带三品勋封之子为之;太 学生五百人,以五品以上子孙、职事官五品期亲若 三品曾孙及勋官三品以上有封之子为之;四门学 生千三百人,其五百人以勋官三品以上无封、四品” 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子为之;八百人,以庶人之俊 异者为之;律学生五十人,书学生三十人,算学生三 十人,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学者为之。凡生 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律学十八以上,二十五以 下。凡《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诗》《周礼》《仪礼》为中经, 《易》《尚书》《春秋公羊传》《穀梁传》为小经。通二经者,大经、 小经各一,若中经二。通三经者,大经、中经、小经各一。 通五经者,大经皆通,馀经各一。《孝经》《论语》皆兼通之。 凡治《孝经》《论语》共限一岁,《尚书》《公羊传》《穀梁传》各一 岁半,《易》《诗》《周礼》《仪礼》各二岁,《礼记》《左氏传》各三岁。学 书,日纸一幅,闲习时务,策读《国语》《说文》《字林》《三苍》《尔 雅》。凡书学、石经三体,限三岁,《说文》二岁,《字林》一岁,凡 算学,《孙子》、五曹共限一岁,《九章》《海岛》共三岁,张丘建、 夏侯阳各一岁,《周髀》《五经》算共一岁,《缀术》四岁,《缉古》 三岁,记遗三等数皆兼习之。旬给假一日。前假博士 考试,读者千言试一帖,帖三言,讲者二千言,问大义 一条,总三条,通二为第,不及者有罚。岁终,通一年之 业,口“问大义十条,通八为上,六为中,五为下,并三下 与在学九岁、律生六岁不堪贡者罢归。诸学生通二 经、俊士通三经已及第而愿留者,四门学生补太学, 太学生补国子学。每岁五月有田假,九月有授衣假, 二百里外给程。其不帅教及岁中违程满三十日,事 故百日,缘亲病二百日,皆罢归。既罢,条其”状下之属 所,五品以上子孙,送兵部,准荫配色。每岁仲冬,州、县、 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

按《旧唐书礼仪志》:皇子束修,束帛一篚五匹,酒一壶 二斗,修一案五脡。其日平明,皇子服学生之服,其服 青衿,至学门外。博士公服,执事者引立学堂东阶上, 西面。相者引皇太子立于门东西门,陈束帛篚壶酒 脯案于皇子西南,当门北向,重行西上。将命者出立 门西,东面曰:“敢请就事。”皇子少进曰:“某方受业于先 生,敢请见。”将命者入告。博士曰:“某也不德,请皇子无 辱。”若已封王,则云:“请上无辱。”将命者出告,皇子固请。 博士曰:“某也不德,请皇子就位,某敢见。”将命者出告。 皇子曰:“某不敢以视宾客,请终赐见。”将命者入告。博 士曰:“某辞不得命,敢不从。”将命者出告,执篚者以篚 东面授皇子,皇子执篚。博士降,俟于东阶下,西面。相 者引皇子,执事者奉壶酒修案以从。皇子入门而左, 诣西阶之南,东面。奉酒修者立于皇子西南,东面北 上。皇子跪奠篚,再拜,博士答再拜。皇子还避,遂进,跪 取篚。相者引皇子进博士前,东面授币,奉壶酒修案 者从奠于博士前。博士受币,执事者取酒修币以东。 相者引皇子立于阶间近南,北面,奉《酒修》者出,皇子 拜讫,相者引皇子出。其学生束帛、《酒修》以见,如皇子。

太宗贞观十四年二月幸国子学学生高第精勤者加一级赐帛有差[编辑]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按 《职官志》:国子监大成,取明经及第人聪明灼然者。试 日诵千言并口试。仍策所习业十条通七然后补充。 各授散官。依旧令于学内习业。以通四经为限。 又 按志:“国子学生三百人。太学学生五百人。四门学生 五百人,律学学生五十人,书学学生三十人,算学学

生三十”人,国子监丞一人,掌州监事。凡六学生,每岁
考证
有业成上于监者,以其业与祭酒、司业试所习业,上

礼部尚书。博士,掌教文武官三品已上、国公子孙、二 品已上曾孙为生者。生初入,置束帛一篚,酒一壶,修 一案。每岁生有能通两经已上求出仕者,则上于监。 堪秀才、进士者,亦如之。

高宗龙朔二年国子监置大成员加东都太学生[编辑]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龙朔二年,国子 监置大成二十人,取已及第而聪明者为之。试书,日 诵千言,并日试策所业十通七,然后补其禄俸同直 官。通四经业成,上于尚书吏部试之,登第者加一阶 放选,其不第则习业如初,三岁而又试,三试而不中 第,从常调。”

按《旧唐书高宗本纪》,“龙朔二年春正月丙午,东都初 置国子监,并加学生等员,均分于两都教授。” 按《礼 仪志》:“龙朔二年正月,东都置国子监门生三百员,四 门俊士二百员。”

中宗神龙元年诏宗子蕃王子愿入学者听[编辑]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中宗反正,诏宗 室三等以下,五等以上,未出身,愿宿卫及任国子生, 听之。其家居业成而堪贡者,宗正寺试送监举如常 法。三卫番下日,愿入学者听,附国子学,太学及律馆 习业。蕃王及可汗子孙愿入学者,附国子学读书。”

元宗开元七年皇太子入学齿胄敕州县学生及贡举不第者许入四门学[编辑]

按《唐书元宗本纪》,开元七年十一月乙亥,皇太子入 学,齿胄赐陪位官及学生帛。 按《选举志》:七年敕州 县学生年二十五以下,八品子,若庶人二十一以下, 通一经及未通经而聪悟有文辞史学者,入四门学 为俊士,即诸州贡举省试不第,愿入学者,亦听。 开元二十六年春正月,诸乡贡每年令就国子监谒 先师。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按《礼仪志》。“开元二十六年正月敕诸州乡贡见讫。”

令引就国子监谒先师。学官为之开讲、质问疑义。有 司设食。弘文、崇文两馆。学生及监内得举人亦听预 焉。

天宝九载秋七月己亥国子监置广文馆徙生徒为进士业者[编辑]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十二载七月壬子。诏天下齐人。不得乡贡。须补 国子学生。然后贡举。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按《礼仪志》十二载七月,“诏天下齐人不得充乡贡。”

皆补学生,“《四门俊士》停。”

肃宗乾元元年定国子生试法[编辑]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元元年四 月诏曰:“国子监学生明经法帖策口试各十,并通四 已上,进士通三,与及第,乡贡、明经准常式。”

代宗广德元年定弘文崇文两馆生补充及出身之例[编辑]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德元年七 月“敕弘文、崇文两馆生皆以资荫补充,所习经业,务 须精熟,楷书字体,皆得正样,通七者与出身,不通者 罢之。”

广德二年,诏追学生在馆习业。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广德二年诏曰: “古者设太学,教胄子,虽年谷不登,兵革或动,而俎豆 之事不废。顷年戎车屡驾,诸生辍讲,宜追学生在馆 习业,度支给厨米。”

大历元年春正月制内外官子弟入学肄业[编辑]

按《旧唐书代宗本纪》:大历元年春正月乙酉,制:“治道 同归,师氏为上。化人成俗,必务于学。俊造之士,皆从 此途。国之贵游,罔不受业。修文行忠信之教,崇祗庸 孝友之德,尽其师道,乃谓成人。然后扬于王庭,敷以 政事,征之以礼,任之以官,寘于周行,莫匪邦彦。乐得 贤也,其在兹乎?朕志承理体,尤重儒术,先王设教,敢” 不虔行。顷以戎狄多虞,急于经略,太学空设,诸生盖 寡。弦诵之地,寂寥无声,函丈之间,殆将不扫。上庠及 此,甚用闵焉。今宇县又宁,文武并备,方投戈而讲艺, 俾释菜以行礼,使四科咸进,六艺复兴,神人以和,风 化浸美,日用此道,将无间然。其诸道节度观察都防 御等,使,朕之腹心,久镇四方,眷其子“弟,为奉义方,修 德立身,是资艺业。恐干戈之后,学校尚微,僻居远方, 无所咨禀,负经来学,宜集京师。其宰相朝官六军诸 将子弟,欲得学习,可并补国子学生。其中身虽有官, 欲附学读书者亦听。其学官委中书门下选行业堪 为师范者充。其学生员数,所习经业,供承粮料,增修 学馆,委本司条奏以闻。”

按《通鉴纲目》。自安史之乱。国子监室堂颓坏。军士多 借居之。祭酒萧昕上言。学校不可遂废。故有是诏。 大历五年。国子司业归崇敬请改国学之制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归崇敬传》。崇敬 授国子司业兼集贤学士。时皇太子欲以仲秋之月。 于国学行齿胄之礼。崇敬以国学及官名不称。请改 国学之制。兼更其名。其国子、太学、四门、三馆,各立《五 经》博士,品秩上下,生徒之数各有差。其教授之法,学 生至监,谒同业师,其所执贽,腶修一束,清酒一壶,衫 布一段,其色随师所服。师出中门,延入与坐,割修斟 三爵而止,乃发箧出经,抠衣前请,师为依经辨理,略 举一隅,然后就室。每朝晡二时请益,师亦二时居“讲 堂,说释道义,发明大体,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示以 孝悌睦友之义。旬省月试,时考岁贡,以生徒及第多 少为博士,考课上下。其有不率教者,则夏楚扑之国 子”;不率教者,则申礼部,移为太学。太学之不变者,移 之四门;四门之不变者,归本州之学;州学之不变者, 复本役,终身不齿。虽率教九年而“学不成者,亦归之 州学。其礼部考试之法,请无帖经,但于所习经中问 大义二十得十八为通兼《论语》《孝经》各问十得八,兼 读所问文注义疏,必令通熟者为一通。又于本经问 时务策三道,通三为及第。其中有孝行闻于乡闾者, 举解具言于习业之下。省试之日,观其所实,义少两 道,亦请兼收。其天下乡贡亦如之。习业考试,并以明 经为名,得第者授官之资,与进士同。若此,则教义日 深而礼让兴,礼让兴则强不犯弱,众不暴寡,由此太 学之来者也。”诏下尚书,集百寮定议以闻。议者以为 省者,禁也,非外司所宜名。《周礼》代掌其职者曰氏,国 学非代官,不宜曰太师氏。其馀大抵以习俗既久,重 难“改作,其事不行。”按册府元龟作大历五年事

德宗贞元六年严两馆学生假代处分之例[编辑]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贞元六年九 月敕:“本置两馆学生,皆选勋贤胄子,盖欲令其讲艺, 绍习家风,固非开此幸门,堕紊典教。且令式之内,具 有条章,考试之时,理须精核。比闻此色,幸冒颇深,或 假市门资,或变易昭穆,殊亏教化之本,但长浇漓之 风。未补者务取阙员,已补者自然登第。用荫既已乖 实,试艺又皆假人,诱进之方,岂当如此。自今已后,所 司宜据式文考试,定其升黜。如有假代,并准法处分。”

宪宗元和元年祭酒冯伉奏定学生解退停厨出监复充之例[编辑]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冯伉为国子 祭酒。宪宗元和元年四月,伉奏应解补学生等。“国家 崇儒,本于劝学。既居庠序,宜在交修。有其艺业,不勤 游处非类,摴蒱陆博,酗酒喧争,凌慢有司,不修法度。 有一于此,并请解退。又有文章帖义,不及格限,频经 五年,不堪申送者,亦请解退。其礼部所补学生,到日 亦请准格帖试,然后给厨。后每月一度试经年等第 不进者停厨,庶以止奸,示其激劝。又《准格》九年不及 第者,即出监访,比来多改名却入。起今已后,如有此 类,请送法司,准式科处。”《敕旨》从之。

《元和二年》,增“东都国子监生。”

按《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元和二年置东 都监生一百员。然自天宝后,学校益废,生徒流散。永 泰中虽置西监生,而馆无定员,于是始定生员。西京 国子馆生八十人,太学七十人,四门三百人,广文六 十人,律馆二十人,书算馆各十人。东都国子馆十人, 太学十五人,四门五十人,广文十人,律馆十人,书馆 三”人,算馆二人而已。

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二年十二月丁巳,东都国 子监增置学生一百人。”

元和六年,“奏定学馆生徒额数。”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和六年十 二月,国子监奏,两京诸馆学生总六百五十员,请每 馆定额如后。两监学生,总五百五十员,国子馆八十 员,太学馆七十员,四门馆三百员,广文馆六十员,律 馆二十员,书馆十员,算馆十员。又奏,伏见天宝以前, 国馆学生,其数至多,并有员额。至永泰后,四监置五 百”五十员,东监近置一百员,未定每馆员额。今谨具 定额如后,伏请下礼部,准额补置。敕旨“依奏。”

穆宗长庆二年奏准学生补充给厨给房之例及设知馆博士一人依科处分生徒违法者[编辑]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韦干度为国 子祭酒,穆宗长庆二年闰十月奏“当监四馆学生,每 年有及第阙员,其四方有请补学生人,并不曾先于 监司陈状,便自投名礼部计会补署。监司因循日久, 官吏都简举,但准礼部开牒收管,有乖太学引进之 路。臣既忝守官,请起今以后,应四馆有阙,其每年请 补”学生者,须先经监司陈状,称请替某人阙,监司则 先考试通毕,然后具姓名申礼部,仍称堪充学生。如 无监司解申请,不在收管之限。旧例,每给付厨房,动 多喧竞。请起今以后,当监进士、明经等,待补署毕,关 牒到监司,则重考试。其进士等若重试及格,当日便 给厨房。其明经等考试及格后,待经监“司解送,则给厨房,庶息喧争。当监四馆学生,有及第出监者,便将 本住房转与亲故,其合得房学生,则无房可给。请起 今以后,学生有及第出监者,仰馆子先通状纳房,待 有新补学生,公试毕后,便给令居住。当监承前并无 专知馆博士,请起今以后,每馆众定一人知馆事,如 生徒无故喧竞者,仰馆子与业长通状领过,知馆博 士则准监司条流处分。其中事有过误,众可容恕,监 司自议科决。如有悖慢师长,强暴斗打,请牒府县,锢 身递送乡贯。”敕旨“宜依。”

文宗太和五年祭酒裴通奏准申明六典监学课训学生职掌[编辑]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文宗太和五 年十二月,国子祭酒裴通奏当司所授丞、簿及诸博 士、助教、直讲等,谨按《六典》云:“丞掌判监事,凡六学生, 每有业成,上于监者,以其业与司业、祭酒试之,明经 帖经、口试策经义进士帖一,中经试杂文策,时务征 事。”注云:“其试法皆依考功、口试、明经帖,限通八以上, 明法、明算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简。凡学生有不 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无 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违程限及作乐杂戏者,同准 弹琴习射不禁。”诸博士、助教皆分经教授,学者每授 一经,必令终讲,所讲未终,不得改业。诸博士、助教皆 云:“诸学生读经文通熟,然后授文讲义,每旬放一日, 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试。其试读书,每千言内试一帖, 帖三言;讲义者,每二千言内问大义一条,总试三条。 通二为及第,通一及全不通者,斟量决罚。”谨具当司 官吏及《学生令典》条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 奏。敕旨宜依。

太和七年,诏“公卿士族子弟,不先入国学,不许应明 经进士。”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七年 八月,诏:“皇太子方从师傅,传授六经,一二年后,当令 齿胄国庠,以兴坠典。宜令国子选名儒,置五经博士 各一人,其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已后不先入国学习 业,不在应明经进士限。”

按《册府元龟》,唐文宗太和七年八月制:公卿士族子 弟,明年已后,不先入国学习业,不在应明经、进士之 限。其进士举宜先试帖经,并略问大义,取经义精通 者。次试议论各一道,文理高者便与及第。所试诗赋 并停。其试帖官便以国子监学官充,礼部不得别更 奏请。弘文、崇文两馆生、斋郎并依令试经毕,仍差都 省郎官两人覆试,须责保任,不得辄许替代。

太和八年,礼部奏“减两馆学生人数。”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太和八年正 月,礼部奏,明经、弘文、崇文馆生、太庙郊神斋郎、掌坐 等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请减一百三十八人。 从之。”

哀宗天祐三年国子监奏请解额敕照常年例解送按唐书哀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哀宗本纪天祐三年春正月辛巳国子监奏奉去年六月五日敕文[编辑]

应国学每年与诸道等一例解送两人,今监生郭应 图等六十人连状论诉。敕旨:“取士之科,明经极重,每 年人数,已有旧规,去夏条疏,盖防渝滥。今国子监、河 南府俱有论奏,所试《明经》,宜令准常年例解送礼部。 放人多少,酌量施行,但不徇嘱求,无致侥幸。”付所司。

后唐[编辑]

明宗天成四年国子监奏定学生旷业之罪及教导学生之法[编辑]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后唐天 成四年十二月,国子监奏:“伏以国家开设庠序,比要 教授生徒。所以日就月将,知讨论之不废;卜禘视学, 明考较之有程。先生既以亲临,学生岂宜他适。盖以 顷者监名虽补,各以私便无常。且居罔离群,则学能 敬业。终成孤陋,谁为琢磨。但希托迹为梯媒,只以多 年”为次第。罔思蚁术,惟俟莺迁,忍淹违养之时,徒积 观光之岁。今国家化被流沙渐海,政敷有截无疆,大 扇素风,恢张至道。是以重兴数仞,分设诸官,教且有 常,业成无忒。而况时物甚贱,馆舍尤多,谅无悬磬之 虞,足待撞钟之问。但自学从所好,可以教亦随机。既 欲成名,必须精业。如有好《春秋》者,教之以属辞比事, 三体五情。尊王室而讨不庭,昭沮劝而起新旧。其所 异同者,则引之以“二传”也。如有好《礼》者,则教之以“恭 俭庄敬,长幼尊卑”,言揖让而知献酬,明冠昏而重丧 祭;其所沿革者,则证之以古礼也。如有好《诗》者,则教 之以“温柔敦厚”,辨之以“草木虫鱼,美盛德而刺淫昏, 歌风雅而察正变。”如有“好《书》者,则教之以疏通知远, 释之以训诰典谟,思帝德而敬王言,稽古道而统皇 极。如有好《易》者,则教之以洁净精微,戒之以躁动竞 进,体《十翼》而分交重,应吉凶而先拟议也。”至于历代 子史,备述变通,既属异端,诚非教本。但以适当凝冻, 将近试期,欲讲小经,以消短景。今已请尚书博士田某讲勘“《论语》《孝经》,行莫大于事亲,道莫逾于务本。如 有京中诸官子弟及外道举人,况四门博士赵著见 讲《春秋》,若有听人从其所欲,颛俟放榜,别启诸经,既 温故而知新,惜寸阴而轻尺璧。颛经者若能口诵,硕 学者又得指归,自然縻好爵以当仁,策科名而得俊。 幸不孤于选士,冀有益于化风。”从之。

长兴元年国子监奏准旧例令学生交纳束修及光学钱[编辑]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后唐天 成五年,即长兴元年正月五日,国子监奏:“当监旧例, 初补监生,有束修钱二千,及第后光学钱一千。窃缘 当监诸色举人及第后,多不于监司出给光学文抄, 及不纳光学钱,只守选限,年满便赴南曹参选。南曹 近年磨勘选人,并不收监司光学文抄为凭。请自今 后”,欲准往例,应诸色举人及第后,并先于监司出给 《光学文抄》,并纳《光学》钱等,各有所业等第,以备当监 逐年公使。奉敕:宜准往例,自今后凡补监生,须令情 愿于监中修学,则得给牒收补,仍据所业次第,逐季 考试申奏。如收补年深,未闻艺业,虚沽补牒,不赴试 期,亦委监司具姓名申奏。

长兴三年,诏“监生初次赴举,须取本处文解。”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三 年五月,明经崔贶等经中书诉宋州节度掌书记上 封事,贡举人须依旧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见附国子 监诸生赴举,皆不取文解条例异同。诏曰:“凡布化条, 惟务均一,苟公平之无爽,即中外以适从。国子监每 举举人,皆自四方来集,不询解送,何辨是非。其附监 举人,并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须取本处文解,如不及 第者,次年便许监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尝令本处取 解者,初举落第后,监司勿更收补。其淮南、江南、黔蜀 远人,即不拘此例。”监生《礼部补令式》在焉。

后周[编辑]

世宗显德元年敕新补监生不许滥解贡院[编辑]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世宗显 德元年十一月敕:“国子监所解送广顺三年已前监 生人数,宜令礼部贡院收纳文解。其今年内新收补 监生,只仰落下。今后须是监中受业,方得准令式收 补解送。”先是,国学收补监生,显有条例。迩来学官因 循,多有近甸州府不得解者,即投监请补送省,率以 为常。是岁,主文者知其弊,因取监司所送学生七十 四人状,事详之例不合于令式,悉不收试。由是移刺 纷纭,监司举奏束修之条,以塞其议。贡院告于执政, 因达上听,故降是命。议者非《成均》而是礼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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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学生选充考试之制:

按《选举志》:“凡学皆隶国子监,国子生以京朝七品以 上子孙为之,初无定员,后以二百人为额。太学生以 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及三舍法行, 则太学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 生百人。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试补外舍斋长谕月 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 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学正,次博士,后考于长贰。 岁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覆试,参验而序进之。凡 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凡公试,初场经义,次 场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业 俱优,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优一平为中等,以俟 殿试;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等,以俟省试。

太祖开宝八年太宗即位诏在京进士补监生阙[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初,国子监因周 旧制,颇增学舍,以应荫子孙隶学受业。开宝八年,国 子监上言,生徒旧数七十人,奉诏分习五经。然系籍 者或久不至,而在京进士诸科常赴讲席肄业,请以 补监生之阙。诏从之。”

真宗景德 年定国子监解试例[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景德间,许文武 升朝官嫡亲附国学取解,而远乡久寓京师,其文艺 可称,有本乡命官保任,监官验之,亦听附学充贡。”

大中祥符二年试服勤词学经明行修国子监生[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庆历四年王洙请立听读日限[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庆历四年,天章 阁侍讲王洙言,“国子监每科场诏下许品官子投状 试艺,给牒充广文、太学、律学三馆学生,多致千馀就 试。试已则生徒散归,讲官倚席,但为游寓之所,殊无 肄习之法。居常听讲者一二十人尔,迺限在学满五 百日。”旧已尝充贡者,止百日本授官会。其实京朝官 保任,始预秋试,每十人与解。凡入学受业月“旦,即亲 书到历。如遇私故或疾告归宁,皆给假。违程及期月 不来参者,去其籍。”后谏官余靖极言非便,遂罢听读 日限。初立四门学,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学生,岁一 试补差学官锁宿弥封,校其艺疏名上闻,而后给牒不中式者仍听读,若三试不中,则出之。未几,学废。

嘉祐三年五月壬申增国子监生员[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元年春正月壬寅增太学生百人[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太学生员。庆历 尝置内舍生二百人。熙宁初又增百人。寻诏通额为 九百人。”

熙宁四年十一月,立太学生内外上舍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四年生员釐为 三等,始入学为外舍,初不限员,后定额七百人;外舍 升内舍,员二百;内舍升上舍,员百。各执一经,从所讲 官受学,月考试其业,优等上之中书。”

元丰二年颁学令增太学斋舍[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纪》,“元丰二年八月甲寅,诏增太学生 舍为八十斋,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二百 人。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补上 舍生。” 按《选举志》:“元丰二年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 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 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 舍试,补上舍生,弥封誊录如贡举法。”而上舍试则学 官不预考校。公试外舍生人,第一、第二等升内舍,入 优平二等升上舍,皆参考所书行艺,迺升上舍。分三 等,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录参以学生为 之,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又取州县田租、屋课、息钱 之类,增为学费。初以国子名监,而实未尝教养国子。 诏许清要官亲戚入监听读,额二百人,仍尽以开封 府解额归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之,毋 过四十人。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罢《大学》保任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十二月,“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祐元年定太学公试法许新补生一体应举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三月命太学公试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 按职官志左司谏王岩[编辑]

叟言:“太学生补中人,乞并许应举,罢一年之限。”

绍圣元年行三舍推恩法[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三月庚辰。诏太学合格 上舍生推恩免省试,附科场春榜。 按《职官志》:绍圣 元年,监察御史刘拯言,太学复行元丰中三舍推恩 法,注官免省试、免解试之制。又诏太学上舍生并依 元丰学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 按《选举志》。绍圣 初,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岁月稽其 行实,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经礼部试,特命以 官,责备而持久,故其得也难。诱掖激劝,莫善于此。宜 复元丰法,以广乐育之德。”又请三学补外舍生,依元 丰令,一岁四试。于是诏太学生悉用元丰制,推恩上 等即注官者岁毋过二人,免礼部试者每举五人而 止,免解者二十人而止,仍计数对除。省试发解额,其 元祐法勿用。诸三舍升补等法,悉推行旧制。

绍圣三年,严“太学生试补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年,三省言:“元 祐试补太学生不严,苟务多取,后试者无阙可拨。宜 遵元丰初制,虽在籍生亦重试。”乃诏在籍生再试,许 取三分刱,求补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贡员内 舍、外舍。先是,元丰补入者免再试,馀非再试而中者, 皆降舍。

元符元年许有官人充监生[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元符元年,诏有 官人许入太学,充监生毋过四十人。 按《选举志》:元 符元年,诏许命官补国子生,毋过四十人。凡太学试, 令优取二礼,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 元符三年,改定试补外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年,太学试补 外舍,改用四季,学官自考,不誊录,仍添试论一场。”

徽宗崇宁元年诏天下兴学充贡太学选补[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崇宁元年,宰臣 蔡京言,有诏天下皆兴学贡士以三舍考选法遍行 天下,听每三年贡入太学。上舍试仍别为考,分为三 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试中中等下等者,补 充内舍,馀为外舍生。仍建外学于国之南,待其岁考 行艺,升之太学。”其外学官属:司业一人,丞一人,博士 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职事人保学生充学录五 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斋长、斋谕各一人,外舍生三 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候将来贡试到 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内舍以六百人为额。处上 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于外学。外学置斋一百,讲堂 四,每斋三十人。”太学自讼斋移于外学。“诸路贡士并 入外学,候依法考选,校试合格,升之太学为上舍。内 舍生见为太学,外舍生依旧在太学,候外学成日取 旨。外学并依太学敕令格式。”从之。 按《选举志》:崇宁 元年,宰臣请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至则附试,别立 号考,分三等,入上等补上舍,入中等补下等上舍,入下等补内舍,馀居外舍。诸“州军解额,各以三分之一 充贡士。开封府留五十五额解土人之不入学者,馀 尽均给诸州,以为贡额。外官子弟亲戚,许入学一年, 给牒至太学,用国子生解额试。” 又按《选举志》:“崇宁 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而三舍考选法乃遍天下。”于 是由州郡贡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学,而学校之制 益详。凡国子以奏荫恩广,故学校不预考选。其得入 官、赐出身者,多由铨试。

崇宁二年,凡学生上书者罢归,增三舍生员,罢国子 监补试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二年秋七月辛卯,诏上书进 士见充三舍生者罢归。 按《选举志》:三年奏:“古者国 内外皆有学,周成均盖在邦中,而党庠遂序则在国 外。臣亲承圣诏,天下皆兴学贡士,即国南郊建外学 以受之,俟其行艺中率,然后升诸太学。”凡此圣意,悉 与古合。今上其所当行者,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而 外“学则处外舍生。”今贡士盛集,欲增太学,上舍至二 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学为四讲堂百斋, 斋列五楹,一斋可容三十人。士初贡至,皆入外学。经 试补入上舍,内舍始得进处太学,太学外舍亦令出 居外学。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学。见制三舍生皆由升 贡,遂罢国子监补试。

崇宁五年,定州学升贡、太学续食、引试之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五年:“凡州学上 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贡入辟雍。长吏集阖郡官及提 学官,具宴设以礼敦遣,限岁终悉集阙下。”自川广福 建入贡者给借职券,过二千里给大将券,续其路食, 皆以学钱给之。如有孝悌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尢 异,为乡里所推,县上之州,免试入学。州守贰若教授 审“询无谬,即保任入贡,具实以闻,不实者坐罪有差。 太学试上舍生,本虑与科举相并,试以间岁。今既罢 科举及诸州岁贡士,其改用岁试”,每春季,太学、辟雍 生悉公试,同院混取,总五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 为上等,即推恩释褐;一百四十人为中等,遇亲策士 许入试;一百八十七人为下等,补内舍生。凡上等上 舍生暨特举孝悌行能之士,不待廷试推恩者,许即 引见释褐,上舍仍先以试文卷进入,得可乃引赐。若 上舍已该释褐恩,而贡入在廷试前一年者,须在学 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罚,乃得注官。凡贡士入辟雍、 外舍,三经试不与升补,两经试不入等仍犯上三等 罚者,削籍再赴本州岁“升试,是名退送即内舍,已降 舍而又一试不与,或两犯上四等罚者,亦如外舍法, 退送太学。”外舍生已预考察者,许再经一试,以中否 为留遣。馀升降、退迭,悉如《辟雍法》。凡有官人不入学 而愿试贡士者,不以文武杂出身,悉许之,惟赃私罪 废人则否。应试者随内外附贡士公试,皆别考,率以 七人取“一人,即预贡者,与辟雍春试贡士通考中选 入上等者,升差遣两等,赐上舍出身,文行优者奏闻 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试,下等补内舍,不隶学,需再试, 已仕在官而愿试者,悉准此制。”太学上、内舍既由辟 雍升入,又已罢科举,则国子监解额无所用尽,均拨 诸府、诸州解额,三分之,以为三岁贡额,并令“有司均 定以闻。太学旧制止分立优、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 太学试上舍中程者皆参用考察,以差升补。其考察 试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贡士则以本州升贡等第,太 学内舍则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试考已定,知举及学 官以中试之等,参验于籍,通定升绌高下。两上为上, 一上一中及两中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一下、两下 为下。若两格名次等第适皆齐同,即以试等压考察 之格,馀率以是为差,仍推其法达之诸州。凡内外私 试,始改用仲月并试三场,试论日仍添律义。凡考察 悉准在学人数,每内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 上而下分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参用之。”是岁, 贡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罢归,而提 学官皆罚金。初立八行科,诏国学以善风俗,明人伦, 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无以励天下。成周 以六行宾兴万民,否则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 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颁之学校,兼行惩劝,庶几于古。 士有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 为姻,信于朋友为任,周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 忠,达义利之分为和。”凡有八行实状,乡上之县,县延 入学,审考无伪,上其名于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为 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苟备八行,不俟中岁,即奏贡 入太学,免试,补为上舍。司成以下,审考不诬,申省释 褐,优命之官。

政和五年诏国子生肄习大晟乐[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礼志》。政和五年。大晟乐 成。诏下国子学选诸生肄习。上丁释奠。奏于堂上。以 祀先圣。

政和七年,以太学迫隘,许有无校定人员并居辟雍, 升补上内舍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七年,新提举河 东路学事王格言:“崇宁初,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及 外舍生。立太学于国,以处上舍、内舍由州郡而贡之 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学。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选未 众,故外舍有校定者,由太学无校定者,出辟雍。比年 上内舍人日增,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及小学生, 人数已多,居处迫隘。乞以外舍生有无校定,并居辟 雍,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从之。 按《选举志》:“七年试 高丽进士权适等四人,皆赐上舍及第,遣归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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