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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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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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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十八卷目錄

 武舉部彙考二

  明太祖吳一則 洪武一則 惠宗建文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

  成化三則 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八則 穆宗隆慶二則 神宗萬

  曆二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七則 康熙二十二則

選舉典第一百十八卷

武舉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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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吳元年定武科取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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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武舉,賜會武宴於中府,命內閣大臣主 席。

按《明紀事本末》:「吳元年三月,定武科取士之法。應武 舉者,先之以謀略,次之以武藝,但求實效,不尚虛文, 三年一開舉。」

洪武二十年罷太公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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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寶訓》:洪武二十年七月丁酉,禮部奏請如前代 故事,立武學,用武舉,仍祀太公,建昭烈武成王廟。太 祖曰:「太公,周之臣,封諸侯。若以王祀之,則與周天子 並矣。加之非號,必不享也。至於建武學,用武舉,是析 文武為二途,是輕天下無全才矣。三代之上,士之學 者文武兼備,故措之于用,無所不宜,豈謂文武異科, 各求專習者乎!即以太公之鷹揚而授《丹書》,仲山甫 之賦政而式古訓,召虎之經營而陳文德,豈比於後 世武學,專講韜略,不事經訓,專習干戈,不閒俎豆,拘 於一藝之偏之陋哉!今欲循舊用武舉,立廟學,甚無 謂也。太公之祀,止宜從祀帝王廟。」遂命去王號,罷其 舊廟。

惠宗建文四年正月設京衛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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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四年議開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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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宣德四年九垚月壬戌,巡按山東御史包懷 德言四事,命禮部會議:一請開武科」

英宗天順八年令巡撫巡按試武舉送兵部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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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八年,令天下文武衙門,各詢訪所屬 官員軍民人等,有通曉兵法謀勇出眾者,從公保舉, 從巡撫巡按會同三司官考試。直隸從巡按御史考 試,中者禮送兵部,會同總兵官於帥府內試策略,教 場內試弓馬,答策二問,騎中四矢、步中二矢以上者 為中式官,量加署職二級。旗舍餘丁授所鎮撫,民授」 各衛試經歷,俱月支米三石。若答《策二問》,騎中二矢、 步中一矢以上者,次之。官量加署職一級。旗舍餘丁 授冠帶總旗,民授各衛試知事,俱月支米二石,並送 京營量用把總,管隊聽調,有功照例陞賞。

憲宗成化元年立武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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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山藏》云云。

成化三年,衛學始行歲貢。

按《春明夢餘錄》:「武官子弟曰武生」,軍中俊秀曰「軍生。」 衛學之有歲貢,始于成化三年,從李賢之請也。 成化十四年,令天下教養武舉,俟有成效奏奪。 按《大政紀》,「成化十四年五月,兵部尚書余子俊議上 武舉科條,上以武舉重事,未易即行,令兵部移文天 下教養數年,俟有成效,巡按提學等官具奏處置。」 按《明昭代典則》,成化十四年五月,兵部尚書余子俊 議上武舉科條,時太監汪直用事,欲以建白為名,吳 綬為撰草,奏請武舉設科,鄉會殿試悉如進士恩例, 下兵部集議,於是子俊會文武大臣暨科道官議上 武舉科條大略:鄉試以九月,會試以三月,初場試箭, 二場試論判語,三場試策,殿試以四月一日,賜武舉 及第、出身有差,恩榮次第,錄名勒碑,亦如進士制科。 內閣「竊計汪直所奏,出吳綬所撰,祖宗設科取士,文 武自是不同,然沮之必有禍。及」奏上,票旨:「武舉重事, 未易即行。命兵部移文天下,教養數年,俟有成效,巡 按、提學等官具奏處置。」

孝宗弘治六年定試用武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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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六年,定武舉試策二道。文理優,韜略 熟,及射中式者,陞二級;文不甚優,射雖偶中,止陞一 級。雖善行文,射不中式,及射雖合式,策不佳者,俱暫 黜,以候再試。中者送團營,或分送各邊,俱贊畫或把 總,或守備城堡,免令管隊。後每六年九月一次考試, 軍衛有司果有才堪應舉者,聽於應試之期,禮送赴」 部,考退生員,并曾經問斷、行止有虧者不許。凡再試 不中者,發回原籍供本等職役。《後又令》先策略,後弓 馬。如策不佳即不許騎射,或答策雖佳不能騎射者 亦黜。《後又令》中式舉人添支月米,遇陞用之日即與 住支。

弘治十七年奏准,武舉倣文舉事例,出榜賜宴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武舉三年一次舉行一日答策,次日射箭,考試策略,弓馬俱畢。中式者照例擬陞。 仍將中式姓名,倣文舉事例,出榜賜宴,俱送團營聽 用。願回原籍者,許撫按官推選軍政。

武宗正德三年奏准武科之年預行直省撫按等官考試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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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德三年奏准,武舉開科之年,預行兩京 并十三省各衙門,曉諭各色人等,如有究極韜略,精 通武藝,身家無礙者,許各赴所在官司投報。俱從撫 按官公同三司官考試,起送赴部。」

按《大政紀》:「正德三年四月,肇開武舉。初,兵部郎中楊 廷儀能文,又大學士楊廷和弟兵部尚書劉宇利其 文學,又圖結廷和,凡章奏皆令廷儀草之。」廷儀主議 武舉照文場考試策論用翰林官為主考。宇欲因議 以自顯,遂令廷儀具草,欲依倣唐之增置、宋之詳定 事,參酌會、殿二試事例,少加損益。每遇文舉、鄉試之 年,亦將武舉預期行移南北二京并十三省,令其轉 行軍民大小衙門,出給《告示》曉諭各色人等,「如有究 極韜略,精通武藝,身家無礙,堪應武舉者,或隱於山 林,或育於學校,或羈於戍卒,或繫於仕籍,各赴所在 官司投報籍貫腳色,查審明白。屬軍衛者,禮送該管 都司,屬有司者,禮送本布政司,俱送巡撫都御史并 巡按御史。其南、北二京,并令京衛有司送南北直隸 巡按御史帶管考試。所考人才,如果謀略弓馬可取, 就令各該衙門禮送兵部,會萃數目,請於次年夏四 月開科,兵部堂上官并提督京營總兵官總領大綱, 兵部司屬官分理眾務。」初九日初場,較其騎射,人發 九矢,中三矢以上者為合式。十二日二場,較其步射, 亦發九矢,中三矢者為合式。俱於京營將臺前較閱。 十五日,三場試策二道、論一道,於文場席舍內試之, 照依文舉。梓其姓名,錄其弓馬、策論之優者,裝潢成 帖,題曰「《武舉,錄》進睿覽。」上准行之。今以為例。

世宗嘉靖元年議准試用武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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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元年議准:武舉官生,兩京武學於兵 部月考優等選取,在外聽巡按御史考試選取。每遇 開科之期,兵部堂上官并提督京營總兵官統領大 綱,兵部屬官分理眾務。初場較騎射,二場較步射,俱 於京營將臺。前三場試策二道、論一道,於文場內先 期請命翰林官二員為考試官,給事中并部屬官四 員為同考試官,監察御史二員為監試官。」其答策有 能洞識韜略,作論有能精通義理,參以弓馬,俱優者 中式。其策論雖優而弓馬不及,或弓馬偏長而策論 不通,俱發回,侯開科再考。中式官生,照《文舉》事例,梓 名賜宴,仍俱陞署職二級,月支米三石。指揮以上,斟 酌推用。署千戶、百戶、鎮撫、總旗俱送各邊總兵等官 處贊畫。及守堡聽調殺賊。應得俸糧并加添米石,俱 於原衛所支給。獲有軍功,照例加陞五年無功者,發 回按武舉照文舉事例已行於正德三年而會典載在是年下茲並存之 嘉靖六年題准、各邊贊畫武舉、不許挂名攘功。違者 參奏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各邊總兵將贊畫武舉人員,量 材發定衛所,照依在邊各官,隨營供職。撫按官不時 查考。如有挂名不到及攘買功次等弊,指實參奏。」 嘉靖八年題准取中武舉,推用支俸之例。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取中武舉官生,各照陞授職事, 俱月支米三石。內有應襲舍人,候襲替之日,照例加 陞,通送團營將臺下寄操指揮於本衛都指揮,在京 者於本衛,在外者於本都司,各帶俸,俱候推用。千戶 以下,照例分送各邊,聽撫按衙門委用。應得俸糧并 加添米石,俱於原衛所并今駐衛所支給。指揮等官 「一時推用未及,若有願回原籍者,咨送撫按官處,照 依品秩委用。千戶以下,除能立軍功陞給外,其間果 有才能出眾,曾於所在地方贊謀效力者,不拘有無 軍功,聽撫按官指實薦舉。五年滿日,兵部酌量奏請。 千戶量加署指揮職銜,百戶以下量加署千戶職銜, 令把總備邊守口,掌印僉書。若能建立奇功,一體超 用。其贊畫官員,五年滿日,兵部審驗才力有用,再發 各邊贊畫五年。通前十年之上,再無軍功,又無薦舉, 兵部再驗其才,委無可取,及年老殘疾,即將所加米 石停止。」其武舉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恩例,不得 實授,加添月米,日後陞職,所得俸米,過於所加三石 之數,即將所加米石住支,止支本等俸給。前項官員, 若有犯該革任帶俸閒住者,不論官職崇卑,但係武 舉加陞,俸米俱行停革,永不推用。應襲舍人,照例施 行。

嘉靖十四年議准、「武舉不願贊畫、咨管衙門、量材 委用」

按《明會典》十四年議准:「武舉千戶以下,不願贊畫者, 查原籍原衛,如係邊方,兵部即咨各該撫鎮等官,酌 量差委推用。其腹裏地方,行撫按衙門,兩京地方,悉 聽兵部及行南京兵部,各量材委用。」以後雖無軍功,

但積有年勞,累經薦舉者,與指揮以上,一體推用。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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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未著賢勞,亦無薦舉,及審年力,雖有不堪,

原非犯該革任帶俸閒住人員。各該衛所開報前來。 其原加米石、臨時議處

嘉靖十七年,定「試武舉之期。」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武舉定于秋行,以後開科,俱于 九月行事。」

嘉靖十九年,權罷「武舉科。」

按《大政紀》:嘉靖十九年二月,罷武舉科。兵部請今歲 例宜開武舉科。帝曰:「武舉未見得人,姑止之。」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十九年七月,罷武舉鄉試。 嘉靖二十年,分別邊腹取中武舉。」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二十年九月,兵科給事中任瀛 具奏復設武舉,兵部覆議,奉聖旨:「近年武舉,委實無 用,合依擬開設,務求真才,實有將略的,分別邊、方、腹 裏取人。乃照會試南北卷例,如每科五十名,邊方取 三十名,腹裏取二十名。」

嘉靖三十二年議准、三科武舉徑赴會試。

按:《明會典》:「三十二年議准三次鄉試中式武舉官生, 查照文舉會試事例,免其再試,徑許赴京會試。」

穆宗隆慶二年議准武舉分邊腹二項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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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隆慶二年議准武舉中式者,分邊腹二項。 以後邊方有闕,即先推邊方第一人;腹裏有闕,即先 推腹裏第一人。各挨次推用,一如文舉挨次法。」 隆慶四年議准武藝超眾者,充為武生,除隨武舉入 場外,另給文赴部考用。

按《明會典》四年議准,「凡天下軍民人等,力勝五百斤 或四百斤、三百斤以上,及武藝超眾者,府州縣呈送 撫按,嚴加考校。如果藝勇不凡,量給衣巾,充為武生。」 開科年分,除精通論策者,聽隨武舉入場,其餘候場 事畢日,撫按復行驗中,行該府給文到部。會試之年, 照例於武舉場畢,將各送到選中之人,公同監試御 史通行考驗。不中者發回肄業。中者為首一人量給 冠帶、隨宜委用。餘俱分發薊鎮。其力舉五百斤者,留 京為教師。食糧練軍。三年有成效,量陞職級。

按明《昭代典則》:「隆慶四年,御史邵陞上疏言,『請行各 公、侯、伯應襲之子,與已襲而年三十以上者,俱赴京 營提督,教以騎射韜略,并遴選中式武舉及武學官 生之穎出者,相與淬勵之。歲終巡視科道官察其有 異等者,送部籍記,以需將才之選』。上從其議。」

神宗萬曆二年議准武舉年深未經效用者送京營委用三年無薦舉者住支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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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錦衣衛及各衛武舉千百 戶等官,年深未經咨送效用者,俱送京營委用,限以 三年。再無薦舉,即將武舉米石照例住支。係世官者, 止支本等俸糧,係旗軍舍餘,即令閒住。」

萬曆五年,令監試武舉嚴加巡察。

按:「《明會典》五年,令御史監試武舉,嚴加巡察,有違犯 者,照文舉例行。」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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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定《武科場條例》。

《大清會典》:凡場期:

「國朝會試天下武舉、定於辰戌丑、未年舉行。」 九月

初九日第一場,試馬箭。十二日第二場,試步箭。十五日第三場,試《策論》。凡監射官,兵部臨期密題。

欽遣大臣二員。 凡主考官、兵部臨期開列內閣六

部、都察院、翰林院、詹事府漢堂官《密題》

欽點正主考官一員。副主考官一員。 凡同考官兵

部、咨取各部郎中、員外郎、主事、六科給事中、內由進士舉人出身者、密題

欽點四員。 凡知武舉官、開列本部漢左右侍郎二

員密題

欽點一員。 凡提調官、開列「本部滿漢司官」、題請 欽點滿漢官各一員。 凡監試官、兵部咨行都察院

開送御史職名密題

欽點二員。 凡執事各官、兵部將、掌卷彌、封印卷、巡

綽搜檢監門供給等官、派定具題入場 。凡進

呈《策論》題目。本部司官一員齎捧、恭

進揭曉日期、預行題明。至揭曉日、場內繕寫題名。

錄恭

進 又按會典

殿試中式武舉。於十月初四日試策一道。初五初

六日,試馬步箭,及開弓、舞刀、掇石。或在

瀛臺考試或在

景山考試,兵部具題、請

旨定奪。 又按《會典》、凡武進士臚唱行禮畢。贊禮官

贊舉榜。兵部官舉榜、由中路捧至

午門前、跪置龍亭內行三叩頭禮。鑾儀衛校尉舉

亭,教坊司作樂,行至西長安門外,張掛於長安街。

賜給《武狀元》盔甲。諸武進士隨出觀榜。《巡捕》營備傘

蓋儀從送武狀元歸第,次日在《兵部》。

賜會武宴。 又按《會典》、凡考取武生。順治初、京衛武

生童隸在兵部,每年春秋二季考試,每季取五十名。直隸及各省武生童照文生童例,督學三年一歲考,取進數目多寡無定額。

順治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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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凡場期,順治二年題准,子、午、卯、酉年舉行。

鄉試;京衛武生,在兵部鄉試;直隸各府武生,在保定府鄉試;各省武生,在本省布政司鄉試;大同府武生,在大同府鄉試。西延、漢、鳳及榆林鎮武生,在西安府鄉試;平、慶、臨、鞏暨兩河等處武生,在甘肅巡撫鄉試。十月初九日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 。又按《會典》,凡中式,順治二年題准頭二場試馬步箭,俱用大把,馬箭中二箭為合式,步箭中三箭為合式。再試「開弓、舞刀」 、掇石,以驗技勇。三場試策二問,論一篇。

又按《會典》,凡京闈鄉試各官,順治二年題准。

以兵部右侍郎並啟心郎為主考官,內院大學士並兵部滿、漢堂司各員為監射官,兵部司屬各員為同考官 。又按《會典》,凡各省鄉試各官,順治二年題准,以本省巡按為監臨考試官,仍會同布、按、都三司各官監射同知以下,知縣以上正途出身者,酌用四員,為閱卷官 。又按《會典》,凡考試官并各職事官,筵宴供給紙劄筆墨心紅等項錢糧,順治二年題准,在京照例先咨戶部取用,事竣銷算。在外聽巡撫定擬,於布政司府衛量數出辦。場內合用金鼓旗號嚮器及搜檢巡綽官軍,在京行巡捕營,照數差撥。其刊刻題目匠役,俱於州縣取用,在外聽巡撫酌量取用 。又按《會典》,凡武闈筵宴,順治二年題准,武鄉試上馬筵宴插花、給表裏,下馬筵宴插花、俱照文場例行 。凡中額、順治二年題准、武會試中式、定額二百名。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武生習讀,順治九年定考較武生童即

於考較文生童後踵行無武學處,俱附文學教官管理。除騎射外,教以《武經》《七書》《百將傳》及《孝經》《四書》,俾知大義。令該管官將各學射圃修葺,置備弓矢,教官率生員武生較射,以飭武備。其降黜劣行事宜,俱照文生例行。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題准差官不許濫補白丁。如」

有闕出於武舉中願效勞者,選補各項員役。必俟效勞三年,查無過犯,方准考試。每年考試二次,先試射箭,以二箭為合式,後考策論,弓箭韜略俱優者,選授鎮撫標旗、鼓道標中軍及專城守備,其餘選授營守備。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准馬箭四箭為合式步箭。」

二箭為合式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京衛及直隸各府武生。」

俱歸併順天府鄉試。奉天府武生與順天府武生合試,大同府武生與山西省武生合試 。又按《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

欽點翰林官二員為正副主考。兵部滿漢右侍郎。順

天府、府尹監察御史二員。監射小京官。內進士出身者四員充同考官。揭曉日、兵部堂司入內簾對箭冊填榜 。又按《會典》。順治十六年

恩詔再行會試。取中一百名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

諭馬箭:築堤射毬。步箭射小把,高五尺,闊一尺,以《三》

十五步為率,停試技勇等項 。又按《會典》,順治十七年庚子科以後,俱本省巡撫監臨考試,會同三司監射閱卷官,無定員。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頭場先試策論二、三場。」

試馬步箭 又

諭「武會試取中三百名。」

康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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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京衛武生童,亦照直省例。」

歸併學院考取。三年一考,共取一百名 。又題准:武進士取中一百名。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武舉武生不許充各衙門。」

書辦,書辦亦不得考武生。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頭二場仍先試馬步箭三。」

《場試策論》,「馬箭以三箭為合式,步箭以二箭為合式。」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題准以本省提學道為閱卷官。」

該督撫、提等,於本省總兵官內精選諳練騎射者一員,會同巡撫為監射官。有司內進士出身者選用,四員,為同閱卷官。如無進士,於舉人、貢生有司內選用 。又按:《會典》,康熙八年覆准,進士頭等仍以守備用,二等仍以署守備用。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

諭「築堤射馬箭永行停止,令置毬於平地考試馬箭。」

又按:《會典》:康熙九年覆准:直省武生,該督撫

提、鎮於本省就近副、參、遊內委諳練騎射者一員,直隸會同學院,各省會同學道考取。奉天府所屬,令奉天將軍等選滿洲協領一員,會同奉天府府丞考取。三年一考,共取進二十名 。又按《會典》,康熙九年會試。

恩詔「廣額。」取中二百名。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直省武童進學,府學額定」

二十名,大州、縣學十五名,中州縣學十二名,小州縣學七、八名 。又按《會典》,凡武途冒濫,康熙十年覆准:直隸各省考取武童,俱照文童例,分別大、中小學名數考取,一體報部。至考取武舉、武生,學臣取具並無詭冒,連名保結,細加查認。除別省人住居年久,入籍置產當差者不議外,若有一人冒進兩途,及現任官子弟並別省人詭名冒籍,匪類濫充頂替等弊,該撫據實題參。若有隱庇,將出結之官並不行查參之督撫治以隱庇之罪。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題准武途冒濫巡撫知情,不」

行題參者,照例議處。若巡撫不知,止照保結考試者,罰俸一年。原出結之官,降二級調用。轉結官,降一級調用 。又按:《會典》,凡起送康熙十一年題准:遇武會試年,預期通行直省巡撫,除武舉內選授并丁憂事故等項不送外,其餘盡行給發文批盤費,自六月十五日起、八月十五日止,赴部查驗真偽,給與執照入試。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覆准直隸學院、各省學道,定」

限到任六個月內。即將考過武生花名。造冊送部。仍先將到任日期報部。以憑查核。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覆准考試武舉,武生童仍豎」

大把,試馬步箭。再試「開弓舞刀,掇石頭場馬箭,豎立三把,以席筒為之,各離三十五步,務要縱馬疾馳,三回九箭,中三箭者合式,不合式者不准入二場。二場步箭豎立大把,高七尺,闊五尺,以八十步為率,務要彀滿中的。九箭,中二箭者合式,不合式者不准入三場。再試八力、十力、十二力弓,八十斤、一百斤、一百二」 十斤刀,二百斤、二百五十斤、三百斤石。弓必引滿,刀必舞花,石必離地一尺。三項內有能一二項者為合式,全不能者,亦不准入三場。三場試策二問、論一篇,務取文理明通,以收真才。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各省鄉試,不必選取總」

兵官,該撫仍會同布、按監射 。又按《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停止上馬筵宴 。又按《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學院、學道考試武生童,不必會同地方武職官。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

諭「監射官不得進內簾。」 又題准:「會試廣額取中一。」

百五十名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磨勘試卷,武鄉試舊未定有磨勘之例。

康熙十七年題准:「直省中式武舉,試卷親供,限出榜後十日內解部磨勘。如卷內文理不通、字跡不對、馬步箭技勇填寫不明,兵部題參,照例議處。」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己未科以後中式一百名。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諭武舉以弓馬為重,墨卷不必謄錄。」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武生員如有緣事黜」

革收復及改歸原籍等項、令該提學院道續報。若不逐案開明呈報者、照遺漏例治罪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解額歷年多寡不等。康熙二十三年甲

子科鄉試,直隸中式一百四十名,江南一百六十二名,浙江五十名,江西四十四名,湖廣五十名,福建五十名,山東六十名,山西一百一十名,河南六十名,西安四十名,甘肅五十名,四川四十二名,廣東四十名,雲南二十七名,貴州二十名。廣西以人數不足,並未開設武科 。又按《會典》,二十三年仍復上馬筵宴舊例。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各省學臣停止入闈。」

閱卷

康熙三十三年

十月初六日

上諭內閣:「天下武舉會試者,或其人材可用騎射,亦」

優而以不合式之故遺而不錄者有之,朕意殊為憫惜。令兵部宣示,有願效力與再試者具呈候該部請旨再行考試,遴選隨火器營,令其服習戎事。於會試時照常考校,既晰知其人,亦便于拔取,有超卓者即與錄用。如此則人材不致遺棄,於考試良有裨益矣。爾等會同九卿詳議奏聞。

康熙四十五年

七月初二日

上諭內閣:「朕自親政以來,斷不許人懷挾私讎,互相」

「陷害,是以三四十年間無大臣互訐之事。此一端朕心頗以為善。凡誣陷人及攻城屠戮人者,縱使其身倖免於禍、子孫斷乎不昌。」 近觀貪官受報,亦復如是。從前督撫如屈盡美等皆以貪故,其子孫極貧困不能自存,或有學道考試不公而所生之子凡書讀過即忘、並有瘖啞者,殊為可畏!聞武會試亦未盡公,前「次考試時朕有所素知之人亦與考朕恐人知之則必取中、故不以告人凡人功名所繫但欲其公取耳。朕尚以孤寒抱屈為念試官何不一計及於此乎。」 康熙四十八年

十月初五日

上諭「大學士溫達、尚書耿額、朕觀八旗漢軍人等,用」

「於文職者多,而用於武職者少。嗣後武鄉會試,亦著八旗漢軍人等考試。所增額數,不過數名,可以收健勇人才之用,於武科甚為有益。」 十月初五日特諭。

初六日

上諭「大學士溫達、張玉書、陳廷敬、李光地兵部尚書。」

蕭永藻、侍郎李先復、宋駿業:「武科取士,國家大典。數科以來,所見人材技勇,漸不如前。此事關係甚重,宜廣其途,以備錄用。如在內部院司官、筆帖式兼管武職,歷陞至堂官者,不乏其人;在外提督總兵官,亦多起家行伍,人才何定之有?現在八旗監生充甲兵者,俱有入文場應試之例。今直省綠旗各營兵丁,及拔補把總、千總並年滿千總等,久在行伍,多有健勇及善射之人,此等人員內有能讀書通曉文義,願入武場應試者,應分別令其應武、鄉、會試。其應鄉試者即於所在充伍及出仕地方應試,不必復回原籍。至雲南、貴州、廣西等遠省來京應武、會試者,亦應酌定中額,使不至脫科,以示鼓勵。」 如此則綠旗人員內有技勇者皆得入科目以自效而武榜人員內亦得實有技勇之人於武科甚有裨益其福建廣東二省武進士舉人生監或兵民人等,有熟諳水性練習水師事宜願於出洋巡哨船隻隨官兵效力者如果能擒殺賊眾立有功績著督撫察明保題具奏。

康熙四十八年

《兵部則例》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覆。」

上諭、「嗣後直隸各省綠旗營兵,有通曉文義,願應武」

鄉試者,於充伍地方,令該營將弁申送巡撫,同武生一體鄉試,於原額內取中。如不中者,仍令歸伍。其各營千、把總及年滿千總,并門衛所等千總,有通曉文義,願應武會試者,於出仕地方,令該督撫提鎮給咨送部。年滿千總在京候推者,令其自行赴部具呈,同武舉一體會試,亦於原額內取中。不中者,現任千、把總仍回原職,年滿千總,仍候推補。其兵丁及千、把總等,如鄉會試中式之後,有願歸職伍者,亦令其暫歸職伍。

又查文會試定例內,雲南取中二名、貴州一名、廣西一名。今武會試亦應照文會試例,將雲南取中二名、貴州取中一名、廣西取中一名。至福建、廣東二省武進士、舉人、生監或兵民人等,有熟諳水性、練習水師事宜,願隨官兵出洋巡哨效力者,該督撫預先列名咨部;果能擒殺賊眾、立有功績者,該督、撫查明保題到日,臣部引

見敘用。再查定例內,「武進士」除一甲三名外,前五十

「名,以營守備用,後五十名以衛守備用。嗣後若千把總年滿,千總中《武進士》者,另班照例以營守備推用。」 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依議。」

康熙五十一年

《兵部則例》。一、兵部為請嚴武闈等事,議得御史段疏稱:嗣後直省武闈,凡本省文武官員子弟,不許頂食兵糧入場考試,各營將弁,起送兵丁鄉試,務必查係真正兵丁,實在行間效力之人,會同文職官員公同出具印結保送。如有現在本省官員子弟臨期頂食兵糧,冒濫入場中式者,察出將保送出結官嚴加議處等語。應如御史段所請,嗣後如有本省現任官員子弟臨期頂食兵糧,冒濫入場中式者,察出將保送出結文武各官,會同吏部照例議處。又疏稱:雲南、貴州、廣西兵丁已經中式武舉,既係邊兵,又係邊籍者,會試時准其編「邊省字號。如雖係三省邊兵,卻非三省邊籍者,會試時必查入伍至十年」 以上,方准作邊籍,編「邊省」 字號。若新募補額未及十年,會試時仍照原籍編入南北卷內,取中不許編「邊省」 字號等語。應如該御史所請,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督撫提鎮一體遵行可也。

旨:「依議。」

康熙五十二年

《萬壽盛典》。四月

萬壽科「順天武鄉試。」

上遣官較射主考。其各省武鄉試、照例以巡撫監臨。

主考

四月初四日,兵部密題「請順天武鄉試較射主考各官」

欽點兵部左侍郎李先復、兵部右侍郎巴顏柱為「較。」

射官日講官起居注翰林院檢討阿《爾賽》、翰林院編修車《鼎,晉》為主考官。取中金璋等一百五十一名。

各省取中《武舉名數》:

「江南王彭年」 等六十三名,

浙江戚師塘等五十名

湖廣《岳大忠》等五十名,

「江西劉有梅」 等四十名,

福建陳名臣等五十名

山東《仙磊》等四十名,

山西姚夢熊等四十名

河南劉璁等四十七名

陝西盧璞等三十名

《甘肅》周之藩等三十名,

「廣東張斌授」 等四十名,

廣西唐斌等三十名

「四川《蕭康侯》等」 四十二名,

雲南「竇和鼎」 等四十二名:

貴州譚正道等二十名

八月十四日

上允兵部議覆浙江巡撫王度昭所請,「照《文場》例」, 特開

《萬壽武》鄉、會科每十年一舉,永著為令,以昭曠典。

六月二十六日,巡撫浙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臣王《度昭》謹

題為恭遇

萬壽開科,普天同慶。懇賜題請,文武並舉,以昭曠典。

以廣作人事:康熙五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據全浙十一府七十七州縣學武生潘堯年、祝永祺等呈稱:「伏睹我」

皇上御極以來。

功軼百王

治隆三代,經文緯武。邁古振今。茲際周甲,

萬壽之辰。「首廣棫樸登賢之路。」

「弘恩遠沛,率土騰歡。」堯年等生逢盛世,共享太平。《五》

十年教養之

深仁文武從無二視。鄉會科賓興之鉅典,輔樞並重。

《一》「時今文生已得邀,亙古未有之。」

奇恩,而武士亦願沐

壽考作人之雅化。仰祈俯鑒輿情,特疏題請殊恩異數,一視同仁俾赳桓共祝升𢘆,師濟均霑雨

「露,永垂定例,咸慶無疆」 等情。隨批仰布政司查例報奪。茲據浙江布政使司布政使徐《欐詳》稱:「該本司查得康熙五十二年,恭遇」

「皇上萬壽正誕。普天齊慶。士庶歡騰。」特沐

皇恩。開科取士。此誠我

聖朝千載一時之盛遇也。愬查順治丙戌科通行鄉

試。雖武生未有舉行之例。但近奉

俞旨:「新恩各營兵丁、有通曉文義者、准與武生一體。」

鄉試,而現任千把弁員又准與武舉一體會試,乃從來未有之曠典。今據浙省屬學武生合詞公籲,

萬壽開科、仰請文武並舉、士心懇摰、理合詳請會題

「以慰士心,以廣作人之盛典者也」等因到臣。據此,《該》看得:康熙五十二年,恭遇

皇上萬壽正誕。特沐

皇恩開科取士。據浙省屬學武生潘堯年等呈稱、五

十年教養之

深仁文武從無二視。鄉會科賓興之鉅典,輔樞並重。

一「時今文生己邀亙古未有之。」

奇恩,而武士亦沐

「壽考作人」之雅化,籲懇「一視同仁」、「文武並舉」等情。《經》

批司查議順治丙戌科通行鄉試武生雖未有舉行之例,但近奉

俞旨:「新恩各營兵丁、有通曉文義者、准與武生一體。」

鄉試,而現任千把弁員,又准與武舉一體會試。乃從來未有之曠典。我

朝文武並重

萬壽開科,普天同慶。武生踴躍,籲懇並舉,詳請會題。

前來。臣。不敢壅於

上聞。「但可否俯順士心,文武一體舉行」,出自

皇仁。仰候

《聖裁》:謹會同督臣范時崇,合詞具:

題伏乞

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七月二十二日奉

旨:「該部議奏。」

八月初十日,兵部尚書《殷特布》等:謹

題為恭遇

萬壽開科,普天同慶。懇賜題請,文武並舉,以昭曠典。

以廣作人。《事該》臣。等議得:《浙江巡撫》:王度昭疏稱、「康熙五十二年,恭遇」

皇上萬壽正誕。特沐

《皇恩》開科取士。據浙江省武生潘堯年等呈請一視

同仁,文武並舉等語。查順治丙戌科通行鄉試,雖武生未有舉行之例,但近奉

俞旨「兵丁准與武生一體鄉試。千、把准與武舉一體。」

會試,可否文武一體舉行。出自

聖裁等因,具題前來。欽惟我

皇上學貫天人,德全智勇,守成兼開創而獨隆《四表》。

八荒無思不服,文教與武功而並重。《六韜》《三略》,有美皆收。屆茲

「萬壽之昌期,宜舉《千秋》之盛典。」查順治丙戌科文生

通行鄉試武生雖未有舉行之例。但近奉

俞旨「兵丁准與武生一體鄉試。千、把准與武舉一體。」

會試此皆

皇上格外弘仁,恩澤自天,而歡聲動地者也。茲《康熙》

五十二年恭遇

皇上六旬大慶,各省文生已邀

曠典。准於二月鄉試,八月會試。今武生亦應一視

《同仁》准於五十二年四月鄉試、十月會試,使文武同霑。

聖壽之弘恩齊祝。「萬年之盛事如蒙。」

俞允。部通行各直省八旗、一體遵行。至《鄉會試一》

應事宜。臣。部另行酌議具奏。嗣後每遇十年

皇上萬壽正誕,亦照文場之例,即加武鄉會一科,庶

曠典攸昭。而人才益勵矣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本月十四日奉」

旨:「依議。」

十月

萬壽科會試《天下武舉》。

欽定「知武舉、監射主考等官。」

十月初四日,兵部密題「請武會試知武舉、監射、主考、同考等官。」

欽點兵部右侍郎仍兼管光祿寺事田從典為《知武》。

舉官管侍衛內大臣公鄂倫岱,管侍衛內大臣侯巴渾特,鑲白旗漢軍都統偏圖,文華殿大學士兼禮部尚書松柱為監射官 ;經筵講官刑部尚書張廷樞 ,日講官起居注詹事府少詹事兼翰林院侍講學士王奕清為主考官;吏部考功清吏司郎中郭晉熙,考功清吏司員外郎。

陳廷綸、戶部湖廣清吏司郎中,喬雲名、湖廣清吏司員外郎,趙成穮為同考官。

十月二十二日放榜,中式武舉金昆等一百八名。

十一月初七日辛亥

上策試天下武舉金昆等、於

太和殿閱日。復較射於西廠

十一月初一日,兵部密題:「請用讀卷官員。」

欽點文華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溫達文華殿大學。

士兼禮部尚書《松柱》,文淵閣大學士兼吏部尚書李《光地》,文華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蕭《永藻》。

經筵講官文淵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王掞。

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綽奇、沈涵、常泰 ,經筵日講官、起居注、都察院左都御史,仍兼管翰林院掌院學士;教習庶吉士;揆敘,吏部尚書暫理戶部尚書事張鵬翮 ,經筵日講官、起居注、吏部右侍郎,仍兼管翰林院掌院學士、教習庶吉士;湯右曾 ,經筵講官刑部尚書張廷樞,都察院左都御史劉謙,通政使司右通政王景曾為讀卷官。

初七日早諸武舉赴

太和殿前。

殿試

皇上賜策問、

《天承運》,

皇帝制曰:「自古承平日久,則武備或致不修。朕統御」

萬方,永維所以久安長治之道。故加意疆場,推心閫外,無時不圖度於懷也。夫為民之衛者兵,司兵之命者將。古之大將以仁義律身,夫是以操如冰霜,恩如雨露,令之行也如風雷,信之堅也如金石。朕於簡任將帥,訓練有加焉,而未能悉副朕心者,其故安在?夫必平日得士卒之懽,然後臨事可以用三軍之命。古未有不恤兵而能制勝擒敵者。今或坐享安榮而於眾士甘苦漠不周知甚且冒兵剋餉以自肥者有焉身家之念重則營伍之恩薄欲得萬人齊心同仇敵愾,豈不難歟?然則恤兵之要尤在潔己故廉則生惠公則能愛古大臣之風其遂邈不可嗣歟?賞罰者馭眾之大權也,而於軍士尤重非信賞「則無以結其心而鼓其氣,非必罰則無以肅其法而勵其威。」 今為將而或未能盡斯道者,何歟?毋乃漫無紀律,而賞罰之不講歟?抑因其吝於賞,故不敢果於罰,以私意苛於罰,故因以私意濫於賞。歟!寬嚴之施,恩威之用,何道而適其中也?要之潔己者恤兵之本,而潔己恤兵者尤信賞必罰之本。潔己則服人也素,賞固服而罰亦服也,恤兵則感人也深,賞固感而罰亦無怨也。為將之道,宜無大於此者。爾多士皆「欲為國家宣力四方者,其悉攄所學以對,朕將親覽焉。」

初八初九日

上御暢春園之西廠。

親試馬步箭。

初十日甲申

賜宋如柏等「《武進士》及第、出身有差。」

初十日早,讀卷等官并諸王以下公以上文武百官,各具朝服赴。

太和殿前侍立。兵部官捧

黃榜置於

丹陛正中黃案上,《鴻臚寺傳》。

制唱名。

賜武狀元盔甲等物。

第一甲

賜武進士及第宋如柏、丁士傑、趙漣。

第二甲

賜《武進士》出身王聯舉等十二名。

第三甲

賜「同武進士」出身江國維等八十一名。

十一日

賜宴於兵部。十二日、

賜武進士折鈔銀兩。十三日,武狀元率諸進士上

表謝

恩。

《戶部則例》。戶部為請。

旨、《事該》等。查得各省進士牌坊銀兩,原係本省給

發。其銀兩數目多寡不一。康熙四十五年臣。「部將撥過銀兩」事件,繕摺具奏。奉

旨、「此內支給進士等牌坊銀、俱係六十兩」等語。京城

《牌坊》銀,止給銀三十兩,此項銀兩應在京城支給,著戶部議奏。欽此欽遵。臣。部將各省進士牌坊銀兩通行畫一,每名定為三十兩,在京支給等因議奏。奉

旨:「依議。」欽遵通行直隸各省在案。原未分別文武進

士字樣,所有武進士牌坊銀兩,亦照文進士在京支給。查武進士牌坊銀兩,向例山西省額編銀一千四百三十四兩九錢九分零,江西省額編銀一百七十五兩零,江南屬蘇松等處額編銀一千六十五兩三錢六分零。以上山西、江西、蘇松等處,共計額編牌坊銀二千六百七十五兩三錢五分零,其餘別省俱無《額編武進士牌坊銀兩,定例》每科額中武進士一百八名,每名牌坊銀以三十兩計算,共須銀三千二百四十兩。除將山西等三處額編銀兩支給各省武進士外,尚不敷銀五百六十四兩六錢零。今三年一科,又每十年一次,恭遇

皇上萬壽開科,是十年內共計四科額中武進士共

「四百三十三名,若每名概以三十兩計筭,通共需牌坊銀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兩,除將山西等三處應徵三科額編牌坊銀兩支給外,尚不敷銀四千九百三十三兩九錢五分零。若另動庫帑,必致多費錢糧。」 應將山西等三處三科額編銀八千二十六兩五分零,行令各該撫解交臣部,按照四科中式武進士名數均勻分給,每名給銀十八兩,計需銀七千七百七十六兩,尚餘銀二百五十兩零,節省存庫。如此,則各省武進士得以均沐

皇恩,而錢糧亦不致糜費。至於武舉、從無給發牌坊

銀兩之例。嗣後永為定例可也。奉

旨:「依議。」

十一月十六日奉

上諭:「近見直隸各省考取武進士額數,或一省偏多?」

「或一省偏少皆因不知其所學弓馬武藝止憑文章取中以致弓馬嫺熟學習武略之人多有遺漏嗣後考取武進士不必拘定額數俟天下會試武舉齊集京師著該部將各省赴京武舉等照例考試弓馬將合式武舉實數查明預行奏聞。朕計省之大小人之多寡照考文進士之例按省酌定取中武進士額數」 考取之時,就本省卷內擇其佳者,照所定之數取中,如此則學習武藝,弓馬好者,不致遺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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