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0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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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二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二》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四則 高宗總章一則 咸亨一則 上元二則

   開耀一則 中宗嗣聖六則 神龍二則 景龍一則 睿宗景雲二則 元宗開元十七

  則 天寶五則 肅宗至德一則 乾元二則 代宗廣德二則 永泰一則 大曆四則

  德宗建中一則 興元一則 貞元十三則 憲宗元和六則 穆宗長慶一則 敬宗寶曆

  二則 文宗太和八則 開成五則 武宗會昌四則 宣宗大中一則 懿宗咸通一則

  僖宗廣明一則 昭宣帝天祐二則

《銓衡典》第二卷。

銓衡總部彙考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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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設《文武選》,以吏部、兵部分主之。

按《唐書選舉志》:「凡選有文武,文選吏部主之,武選兵 部主之,皆為三銓,尚書、侍郎分主之。凡官員有數,而 署置過者有罰,知而聽者有罰,規取者有罰。每歲五 月,頒格於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 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於省,過其時者不敘,其 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同流者五五為聯,京官五人 保之,一人識之。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及假名承偽、隱 冒升降者有罰」;文書粟錯隱倖者駮放之,非隱倖則 不。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 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 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得者為留,不得者 為放。五品以上不試,上其名中書門下六品以下,始 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 其便利而擬;已注而唱。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而 不厭,聽冬集,厭者為甲,上於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 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然後以聞,主者受 旨而奉行焉,謂之「奏受。」視品及流外,則判補,皆給以 符,謂之「告身。」凡官已受成,皆廷謝。凡試判登科,謂之 「入等」,其拙者謂之「藍縷。」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 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凡出身:嗣王、郡 王,從四品下;親王、諸子封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正 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 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皇帝緦麻以 上親、「皇太后期親,正六品上;皇太后大功、皇后期親, 從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后小功緦麻、皇后大功親, 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緦麻、皇太子妃期親,從七品上。」 外戚皆以服屬降二階敘。娶郡主者正六品上,娶縣 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 凡用蔭,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 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 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 國公子從八品下。」凡品子任雜掌及王公以下親事、 帳內勞滿而選者,七品以上子從九品上敘。其任流 外而應入流內,敘品卑者,亦如之。九品以上及勳官 五品以上子,從九品下敘。「三品以上蔭曾孫,五品以 上蔭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贈官降正官一 等,死事者與正官同。」郡、縣公子,視從五品。孫,縣男以 上子,降一等,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後孫,視正 三品。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 下第,從八品上;中上第,從八品下。明經上上第,從八 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從 九品下。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第,從九品下。弘 文、崇文館生及第亦如之,應入五品者以聞。書、算學 生,從九品下敘。凡弘文、崇文生,皇緦麻以上親,皇太 后、皇后大功以上親,一家聽二人選。職事二品以上、 散官一品,中書門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書等「子孫 并姪、功臣身食實封者,子孫一蔭,聽二人選。」京官職 事正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孫,京 官職事從三品、中書黃門侍郎并供奉三品官、帶四 品五品散官子,一蔭一人。凡勳官選者,上柱國正六 品敘,六品而下遞降一階,驍騎尉、武騎尉從九品上 敘。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敘。每一考 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考應至五品 以上,奏而別敘。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及守五品以 上官,年勞歲一敘,給記階牒,考多者準考累加。凡醫 術不過尚藥奉御,陰陽卜筮、圖畫工巧、造食音聲及 天文,不過本色局署令。鴻臚譯語,不過典客署令。凡 千牛備身、備身左右五考送兵部試,有文者送吏部。 凡齋郎,太廟以五品以上子孫,及六品職事并清官 子為之,六考而滿;郊社以六品職事官子為之,八考 而滿。皆讀兩經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擇儀 狀端正無疾者武選。凡納課品子,歲取文武六品以 下、勳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為 解上兵部納課,十三歲而試,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 留本司,第三等納資二歲,第四等納資三歲。納已復 試,量文武授散官。若考滿不試,免當年資,遭喪免資。 無故不輸資及有犯者,放還之。凡捉錢品子無違負, 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滿十歲,量文武授散官。其視品國官府佐應停者,依品子 納課,十歲而試,凡一歲為一選。自一選至十二選,視 官品高下以定其數,因其功過而增損之。 又按志: 「凡流外、兵部、禮部舉人,郎官得自主之,謂之小選。」 按《通典》,凡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 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之在京師者,冊授五 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 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冊拜,皆宰司進擬。自六品以 下旨授,其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凡旨授官,悉由 於《尚書》,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謂之「銓選」,唯員外 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則否。凡吏部、兵部文武選事,各 分為三銓:尚書典其一,侍郎分其二。

供奉官若起居、補闕、拾遺之類,雖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屬選司。開元四年,始有此制。

高祖武德元年詔前隋蔡王智積等子孫皆選用州縣遠方赴調者皆用之[编辑]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元年六月乙酉,詔曰:「近世時 運遷革,前代親族,莫不夷絕。曆數有歸,實惟天命,興 亡之效,豈伊人力。前隋蔡王智積等子孫,皆選用之。」

按《選舉志》:「武德中,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祿,官不」

充員,有司移符州縣,課人赴調,遠方或賜衣續食,猶 辭不行。至則授用,無所黜退。不數年,求者寖多,亦頗 加簡汰。

太宗貞觀元年詔齊臣極言蒙難者褒敘以官議更選法不果[编辑]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元年三月「丙午,詔齊僕射崔 季舒、黃門侍郎郭遵、尚書右丞封孝琰以極言蒙難。 季舒子剛、遵子雲、孝琰子君遵,並及淫刑,宜免內侍, 褒敘以官。」 按《選舉志》:太宗嘗謂攝吏部尚書杜如 晦曰:「今專以言辭刀筆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後敗職, 雖刑戮之,而民已敝矣。」乃欲放古令,諸州辟召。會功 臣行世,封乃止。它日,復顧侍臣曰:「致治之術,在於得 賢。今公等不知人,朕又不能遍識,日月其逝而人遠 矣。吾將使人自舉,可乎?」而魏徵以為長澆競,又止。按冊

《府元龜》作「貞觀元年正月事。」

貞觀二年,定「選官以四時注擬。」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貞觀二年,侍郎 劉林甫言,「隋制以十一月為選始,至春乃畢。今選者 眾,請四時注擬。」 按《劉祥道傳》:祥道父林甫,武德時 為內史舍人,歷中書、吏部二侍郎。唐沿隋制,十一月 選集,至春停。日薄事叢,有司不及研諦。林甫建請四 時聽選,隨到輒擬,於是官無滯人。始,天下初定,州府 及詔使以赤牒授官,至是罷,悉集吏部調至萬員,林 甫隨才銓錄,咸以為宜。按通鑑綱目作貞觀元年十二月事 貞觀  年,行東選。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太宗時以歲旱 穀貴,東人選者集於洛州,謂之東選。」

貞觀十九年,罷《四時選》,仍用舊期。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九年馬周以 四時選為勞,乃復以十一月選,至三月畢。」

高宗總章二年始設長名榜定州縣升降為八等又造姓曆改狀樣及銓曆[编辑]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銓法簡而任 重。高宗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牓, 引銓注法,復定州縣升降為八等,其三京五府都護、 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之。其後李敬元為少常 伯,委事於員外郎張仁褘,仁褘又造姓曆,改狀樣、銓 曆等程式,而銓總之法密矣。然是時仕者眾,庸愚咸 集,有偽立符告而矯為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參調者, 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試之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 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 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大率十 人競一官,餘多委積不可遺。有司患之,謀為黜落之 計,以僻書隱學為判目,無復求人之意。而吏求貨賄。 出入升降。至武后時,天官侍郎魏元同深嫉之。因請 復古辟署之法。不報。

按:《冊府元龜》:總章二年十月「敕司戎諸色考滿入選, 司列諸色考滿入流人,並兼試一經一史,然後授官。」

咸亨三年正月辛未制雍洛二州人聽任本州官[编辑]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上元二年行南選[编辑]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高宗上元二年, 以嶺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土人,而官或非其 才,乃遣郎官御史為選補使,謂之南選。其後江南、淮 南、福建大抵因歲水旱,皆遣選補使,即選其人,而廢 置不常,選法又不著,故不復詳焉。」

上元三年,遣御史同內外清正官,往桂、廣、交、黔等處 注擬。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上元 三年八月壬寅,置南選使,𥳑補廣、交、黔等州官吏。

按《冊府元龜》:「上元三年八月詔桂、廣、交、黔等州都督
考證
府,比來所奏擬士人任官,揀擇未甚得所,宜准舊例。

至應選補時,差內外官五品以上清正官充使選補, 仍令御史同往注擬。其有應任五品以上官者,奏取 處分。」

開耀元年敕京官詳議選事[编辑]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耀元年四 月十一日敕:「吏部、兵部選人漸多,及其銓量,十放六 七。既疲於來往。又虛費資糧。宜付尚書省集京官九 品以上詳議。」崇文館直學士崔融議曰:「今皇家兩曹 妙選,三官備設,收其梓杞,搴其蕭稂,其有狀犯贓私, 罪當懲貶者,此等既未合得,伏望許同選例,限以歲 年,諸色入流,每年參選,資品未著,技藝未工,此亦望 所司選例,錄以選勞。又,選人每年長名,當至正月半 後,伏望速加銓𥳑,促以程期。因其物情,亦何疲於來 往;順其人欲,亦何費於資糧!又所銓簡,以德行為上, 功勞次之,折衷之方,庶幾此道。」尚書右僕射劉仁軌 奏曰:「謹詳眾議,條目雖廣,其大略不越數途。多欲使 常選之流,及負譴之類,遞立年限。如不令赴集,便是 擁自新之路,塞取俊之門。或請增置具僚,廣授官之 數;加習藝業,峻入仕之科。亦恐非弘獎之通規,乖省 員之茂躅。徒云變更,實恐紛擾。但昇平日久,人物滋 殖,解巾從事,抑有多人。頃歲以來,據員多闕,臨時雖 有權攝,終是不能總備。望請尚書、侍郎,依員補足,高 班卑品准試。分銓則留放速了,限速則公私無滯。應 選者暫集,遠近無聚糧之勞;合退者早歸,京師無索 米之弊。既循舊軌,且順人情。如更有不便,隨事釐革。 其殿負及初選,其選淺自知未合得官等色,情願不 集,即同選勞。曹司商量,久長安穩。」融又議《選事》曰:「關 外諸州,道里迢遞河雒之邑天地之中伏望詔東西 二曹兩都分簡留放既畢同赴京師。」

中宗嗣聖十二年太后定選人糊名考判尋罷之即武后天冊萬歲元年[编辑]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試選人,皆糊 名,令學士考判,武后以為非委任之方,罷之。而其務 收人心,士無賢不肖,多所進獎。」

按《通典》,永徽中,官紀已紊,迨麟德之後,不勝其弊。及 武太后臨朝,務悅人心,不問賢愚,選集者多收之。職 員不足,乃令吏部大置試官以處之,故當時有「車載 斗量」之謠。又以鄧元挺、許子儒為侍郎,無所藻鑑,委 成令史,依資平配。其後諸門入仕者猥眾,不可禁止, 有偽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遠人無親而買保 者,有試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如此假濫,不可悉數。武 太后又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 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

按《冊府元龜》,天冊萬歲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敕,「品藻 人物,銓綜士流,委之選曹,責成斯在。且人無求備,用 非一途。理宜才地並昇,輪轅兼採。或收其履歷,或取 其學行,糊名考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頗異銓 衡之術。朕勵精思化,仄席求賢,必使草澤無遺,方圓 曲盡。改弦易調,革故鼎新。載想緝熙之崇,式佇清通 之效。其常選人,自今以後,宜委所司依常例銓注。其 糊名入試,及《令學士考判》宜停。」

嗣聖十四年,太后定本色出身人選法,又敕「選人不 許陵突選司。」即武后神功元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通典》,神功元年敕:「自今 以後,本色出身解天文者,進官不得過太史令。音樂 者不得過太樂鼓吹署令。醫術者不得過尚藥奉御。 陰陽卜筮者不得過太卜令。解造食者不得過司膳 署令。」有從勳官品子流外國官參佐視品等出身者, 自今以後,不得任京清要等官。若累限應至三品,不 須進階,每一階酬勳兩轉。

按《冊府元龜》,神功元年十月敕:「選司抑塞者,不須請 不理狀,任經御史臺論告,不得趨於餘司喧訴。有陵 突選司,非理喧悖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於省門集 選人決三十,仍殿五六選。」其年閏十月二十五日敕: 「八寺丞、九寺主簿,三監丞簿,城門符寶郎、通事舍人, 大理司直評事,左右衛、千牛衛、金吾衛、左右率府、羽」 林衛長史、直長,太子通事舍人,親王掾屬判司參軍, 京兆、河南太守判司,赤丞、簿、尉,御史臺主簿、校書、正 字,詹事主簿,協律、奉禮、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 望秩常班,須從甄異。其有從流外及視品官出身者, 不得任前件官。其中書主書、門下錄事、尚書都事,七 品官中亦為緊要,一例不許,頗乖勸獎。其考詞有清 幹景行,吏用文理者,選日揀擇,取歷十六年以上者 聽。量擬左右金吾長史及寺監丞

嗣聖十五年。太后敕:「選人無故不到,及不過門下者, 不得重注。」又敕:「選人日曆不獲有官甲可明者,聽敘。」 即武后聖曆元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聖曆元年二 月二十二日敕:「選人無故三試三注,唱不到者,不在 銓試重注之例。其過門下,三引不過者,亦不在更注之限。」其日又敕:「文武選人簡日曆不獲者,宜牒中書 門下為簡;如又不獲,若在曹有官甲前後相御可明 者,亦聽為敘。」

嗣聖十七年,太后敕:「內外官經三任十考以上者,聽 隔品選敘。」即武后聖曆三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聖曆三年正 月三十日敕:「監察御史、左右拾遺、赤縣尉、主簿、大理 評事、兩畿縣丞、主簿、尉經三任以上,及內外官經三 任十考以上,不改舊品者,選敘日各聽量隔品處分, 餘官必須以次授任,不得超越。」

嗣聖十八年,太后敕:「選人應留,不論考第。」又敕「桂、廣 等州縣依例省補。」即武后大足元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足元年正 月十五日敕:「選人應留,不須要論考第,若諸事相似, 即先書上考,必書判遼落。又無善狀者,雖帶上考,亦 宜量放。」七月二十九日敕:「桂、廣、泉、建、連、賀、福、韶等州 縣,既是好處,所有闕官,宜依選例省補。」

嗣聖二十年,太后令舉人悉授試官。即武后長安三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長安二年,舉人 授拾遺、補闕、御史、著作佐郎、大理評事、衛佐,凡百餘 人。明年,引見風俗,使舉人悉授試官,高者至鳳閣舍 人、給事中,次員外郎、御史、補闕、拾遺、校書郎。」試官之 起自此始。

神龍元年詔敘用被難宗室[编辑]

按《唐書中宗本紀》:「神龍元年二月甲子,復宗室死於 周者官爵。」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神龍元年正月丙午,皇親先被 配沒者,子孫令復屬籍,仍量敘官爵。」按新舊唐書月日互異 神龍二年,置員外官,尋罷之。

按《唐書中宗本紀》:二年三月置員外官。 按《選舉志》: 「李嶠為尚書,置員外郎二千餘員,悉用勢家親戚,給 俸祿,使釐務,至與正官爭事相歐者,又有檢校敕攝 判知之官。神龍二年,嶠復為中書令,始悔之,乃停員 外官釐務。」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神龍二年三月,大置員外官,自 京諸司及諸州佐凡二千餘人,超授閹官七品以上 及員外者千餘人。六月戊戌,員外置長任,舊官封爵 並追奪。」

景龍二年始以墨敕斜封授官[编辑]

按《唐書中宗本紀》,景龍二年,皇后、妃、主、昭容賣官,行 墨敕斜封。 按《選舉志》:中宗時,韋后及太平、安樂公 主等用事,於側門降墨敕斜封授官,號斜封官,凡數 千員,內外盈溢,無廳事以居。當時謂之「三無坐處」,言 宰相、御史及員外郎也。又以鄭愔為侍郎,大納貨賂, 選人留者甚眾。至逆用三年員闕,而綱紀大潰。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景龍二年冬,西京吏部置兩侍 郎銓試。東都又置兩銓。恣行囑請。又有斜封授官。預 用秋闕。

睿宗景雲元年罷墨敕斜封官[编辑]

按《唐書睿宗本紀》,景雲元年八月癸巳,罷墨敕斜封 官。 按《選舉志》:「韋氏敗,以宋璟為吏部尚書,李乂、盧 從愿為侍郎,姚元之為兵部尚書,陸象先、盧懷慎為 侍郎,悉奏罷斜封官,量闕留人,雖資高考深,非才實 者不取。」初,尚書銓掌七品以上選,侍郎銓掌八品以 下選,至是,通其品而掌焉。 按《宋璟傳》:睿宗立,璟以 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先是,崔湜、鄭愔典選,為 戚近干奪,至迎用二歲闕,猶不能給,更置比冬選,流 品淆并。璟與侍郎李乂、盧從愿澄革之,銓總平允。 景雲二年,復墨敕斜封官。

按《唐書睿宗本紀》,二年二月丙戌,復墨敕斜封官。 按《選舉志》:「宋璟、姚元之等罷。殿中侍御史崔涖、太子 中允薛昭希太平公主意,上言罷斜封官。人失其所 而怨積于下,必有非常之變。」乃下詔盡復斜封別敕 官。 按《柳澤傳》:「先是,中宗時,長寧、宜城、安樂諸公主 及后女弟昭容、上官與其母鄭、尚宮柴、隴西夫人趙 及姻」聯數十族,皆能降墨敕,授官,號斜封。及姚元崇、 宋璟輔政,白罷斜封官數千員。元崇等罷去,太平公 主盡奏復之。澤詣闕上疏曰:「臣聞藥不毒不可以蠲 疾,詞不切不可以補過。故習甘旨者,非攝養之方;邇 諛佞者,非治安之宜。臣竊見神龍以來,綱紀大壞,內 寵專命,外嬖制權,因貴憑勢,賣官鬻爵,妃主之門,同 商賈然;舉選之署,若闤闠然。屠販者由邪忝官,廢黜 者因姦冒進,天下溷亂,幾危社稷。賴陛下聰明神武, 拯溺舉墜,耳目所親,豈可忘鑒誡哉!且斜封官者,皆 僕妾私謁,迷謬先帝,豈盡先帝意邪?陛下即位之初, 用元崇等計,悉以停廢,今又收用之,若斜封之人,不 可棄邪?」韋月將、燕欽融不「應褒贈,李多祚、鄭克義不 容盪雪也。陛下何不能忍於此,而能忍於彼,使善惡 混并,反覆相攻,道人以非,勸人以僻。今天下咸稱太 平公主與僧慧範,以此誤陛下,故《語》曰:『姚、宋為相,邪 不如正;太平用事,正不如邪』。臣恐流近致遠,積小為大,纍微成高。勿謂何傷,其禍將長;勿謂何害,其禍將 大。」又言:「尚醫奉御彭君慶,以巫覡小伎,超授三品,奈 何輕用名器,加非其人。臣聞賞一人而千萬人悅者, 賞之;罰一人而千萬人勸者,罰之。惟陛下裁察。」疏人 不報。

元宗開元元年詔敘被劾官員及功臣子孫[编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先天 二年七月,詔內外官人被諸道按察使及御史所摘 伏,咸宜洗滌,選日依次敘用。十二月庚寅朔,改元為 開元。國初以來宰相及食實封功臣子孫,一應沈翳 未承恩者,令量才擢用。」

開元二年三月敕。「繁劇司闕官。以材用資歷相當者 補擬。」五月詔員外官毋輕注擬。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元二年三 月敕諸色出身人銓試訖,應常選者,常年色各為一 甲,團奏給告牒,過百人以上分不滿五人附入甲。其 月二十八日敕:「繁劇司闕官,有灼然要籍者,聽牒選 司,於應得官人內據材用資歷相當者先補擬。」五月 詔曰:「今歲諸州多非善軌。爰及京師,每勞轉運、員外 等官,人數倍廣,祿俸之軰,何以克周。諸色員外試簡 校官,除皇親諸親及五品以上,並戰陣要籍內侍省 以外,一切總停。至冬放選,量狀跡書判與正員外官, 其未經考者,先與處分,仍不拘選格聽集。自今以後, 除戰功以外,非別敕不得輒注擬員外等官。」

開元三年,敕「選人勿限資次。」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六月八 日敕:「吏部銓委任尤重,比雖守職,務在循常,既限之 以選勞,或失之於求士,宜選日用擢一二十人,不須 限以資次。」

開元四年,詔諸供奉官皆進名敕授兵、吏部,各以員 外郎一人判南曹,其選黔州縣官者,毋得規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宗即位,勵精 為治。左拾遺內供奉張九齡上疏言:縣令刺史,陛下 所與共理,尤親于民者也。今京官出外,乃反以為斥 逐,非少重其選不可。又曰:「古者或遙聞辟召,或一見 任之。是以士修名行而流品不雜。今吏部始造簿書 以備遺忘,而反求精於案牘,不急人才,何異遺劍中 流而刻舟以記。」於是下詔擇京官有善政者補刺史。 歲十月,按察使校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及戶 部長官總覈之,以為升降。凡官不歷州縣,不擬臺省, 已而悉集新除縣令,宣政殿親臨問以治人之策,而 擢其高第者。又詔員外郎、御史、諸供奉官皆進名敕 授,而兵、吏部各以員外郎一人判南曹。由是銓司之 任輕矣。 按《張九齡傳》:九齡為左拾遺時,元宗即位, 未郊見。九齡建言:「陛下紹休聖緒,于今五載,而未行 大報,考之于經,義或未通。」又言:「乖政之氣,發為水旱, 天道雖遠,其應甚邇。昔東海枉殺孝婦,天旱久之,一 吏不明,匹婦非命,則天昭其冤。況六合元元之眾,縣 命於縣令,宅生於刺史,陛下所與共治,尤親於人者 乎?若非其任,水旱之繇,豈唯一婦而已?」今刺史,京輔 雄望之郡,猶少擇之;江淮、隴蜀、三河大府之外,稍非 其人,繇京官出者,或身有累,或政無狀,用牧守之任, 為斥逐之地;或因附會,以忝高位。及勢衰,謂之不稱 京職,出以為州。武夫流外積資而得,不計於才,刺史 乃爾,縣令尚可言哉!甿庶國家之本,務本之職,乃為 好進者所輕;承弊之民,遭不肖所擾,聖化從此銷鬱, 繇不選親人,以成其弊也。古者刺史入為三公,郎官 出宰百里。今朝廷士入而不出,其於計私,甚自得也。 「京師衣冠所聚,身名所出,從容附會,不勤而成,是大 利在於內而不在於外也。智能之士,欲利之心,安肯 復出為刺史、縣令哉?國家賴智能以治,而常無親人 者,陛下不革以法故也。」臣愚謂欲治之本,莫若重守 令。守令既重,則能者可行。宜遂科定其資,凡不歷都 督、刺史,雖有高第,不得任侍郎列卿;「不歷縣令,雖有 善政,不得任臺郎;給舍都督守令,雖遠者,使無十年 任外。如不為此而救其失,恐天下猶未治也。」又古之 選士,惟取稱職,是以士修素行而不為僥倖,姦偽自 止,流品不雜。今天下不必治於上古,而事務日倍於 前,誠以不正其本而設巧於末也。所謂末者,吏部條 章,舉贏千百,刀筆之人,溺於文墨,巧史猾徒,緣姦而 奮。臣以謂始造簿書,備遺忘耳,今反求精於案牘,而 忽於人才,是所謂「遺劍中流,契舟以記」者也。凡稱吏 部能者,則曰「自尉與主簿,繇主簿與丞」,此執文而知 官次者也。乃不論其賢不肖,豈不謬哉!夫吏部尚書、 侍郎,以賢而授者也,豈不能知人?如知之難,拔十得 五,斯「可矣。」今謬以格條,據資配職,為官擇人,初無此 意,故時人有平配之誚,官曹無得賢之實。臣謂選部 之法,敝於不變。今若刺史、縣令精覈其人,則管內歲 當選者,使考才行,可入流品,然後送臺,又加擇焉。以 所用眾寡,為州縣殿最,則州縣慎所舉,可官之才多, 吏部因其成,無庸人之繁矣。今歲選乃萬計,京師米物為耗,豈多士哉?蓋冒濫抵此爾。方以一詩一判,定 其是非,適使賢人遺逸,此明代之闕政也。天下雖廣, 朝廷雖眾,必使毀譽相亂,聽受不明,事則已矣。如知 其賢能,各有品第,每一官缺,不以次用之,豈不可乎? 如諸司要官以下等叨進,是議無高卑,唯得與不爾。 故清議不立而名節不修,「善士守志而後時,中人進 求而易操也。朝廷能以令名進人,士亦有修名獲利, 利之出眾之趨也。不如此,則小者得於苟求,一變而 至阿私;大者許以分義,再變而成朋黨矣。故於用人, 不可不第其高下。高下有次,則不可以妄干。天下之 士,必刻意修飾,而刑政自清,此興衰之大端也。」俄遷 左補闕。

按《冊府元龜》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 司補授,其員外郎、御史并餘供奉官,宜進名敕授。」七 月敕:「如聞黔州管內州縣官員多闕,吏部補人,多不 肯去。赴官以後或假解,或從正,考滿得資,更別參選。 自餘管蠻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於諸色選 人內即召補,並馳驛發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 司,如遲違,牒管內都督御史追毀告身,更不須與官。 九月十二日敕:「諸色選人納紙保候五日內,其保識 官各加當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貫頭、御都為一,牒 報選司。若有偽濫,先除闕,然後准式處分。」

開元六年,詔「正選人策判體,定皇祖、祖妣子孫及嶺 南、嶺北等處選人授官銓注之制。」

按《唐書元宗本紀》:「六年十一月丙申,享於太廟。元皇 帝以上三祖枝孫失官者,授五品京官,皇祖妣家子 孫在選者,甄擇之。」

按《冊府元龜》:六年二月詔曰:「我國家敦樸質,斷浮艷, 《禮》《樂》《詩》《書》,是弘文德;綺羅珠翠,深革弊風。必使情見 於詞,不用言浮於行。比來選人試判,舉人對策,剖析 案牘,敷陳奏議,多不切事宜,廣張華飾,何大雅之不 足而小能之是衒?自今以後,不得更然。」八月詔曰:「明 經進階,雖著於甲令;儒道敦俗,宜申於舊章。其選人 有能仕優則學所業不廢者,當在甄拔,示以勸獎。其 能舊經外更業者,准初出身例加階。」是月,敕:「嶺南及 黔中參選人曹,如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 三十日內簡勘使了。選使及選人,限十月三十日到 選所,正月三十日內銓注使畢。其嶺南選補使,宜移 桂州安置。」九月二十七日,敕:「嶺南州每府同一解,嶺 北州及黔府管內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責出 身由歷、選數、考課優勞、等級作簿書,先申省。省司勘 應選人曹名考等一事以上,明造曆予選使與本司 對勘定訖,便給階定品署印,牒付選使。其每至選時, 皆須先定所擬官,使司團奏後,所司理覆同,但憑進 畫,應給籤告,所司為」寫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內寫了。 差專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送本州府分付。

開元七年。敕伎術官非伎術出身者。量與員外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元七年敕。 出身非伎術而以能任伎術官者。聽量與員外。其選 敘考勞。不須拘伎術例。

開元九年敕:「州縣官有妄作姦非,及年少未諳時事 者,並移與閒散官。」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九年十月敕: 「如聞朝官子弟,未曾經歷,即坐要司及京畿并州縣 理人官,或侍郎受財,追遊怠惰,或恣行決罰,妄作姦 非,刑憲不可偏矜,父兄莫能訓導,苟陷於法,良軫於 懷。宜令本司及州府長官按實驗察,有此色并少年 未諳時事,可移與閒散官。」

開元十一年四月敕。「要官子少年未經事者。不得作 縣官親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元十二年,詔吏兵兩司專定員外兩人判南曹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三月 詔曰:「文武選人,十月下解,既逼銓注,勘簡難周,不能 自親,並委猾吏,恣成姦濫,為蠹尤深。」自今以後,兵吏 兩司,專定員外兩人判南曹事。每年選畢,起五月一 日,所是文狀,即預勘責關簡。判南曹官親自就覆,每 包「攢作簿書,對本司長官連署印記,不得委其胥吏, 勘責畢各具人數奏聞。其判南曹官,所司即進名,朕 自簡擇。」以陳希烈、席豫判吏部南曹,劉同升、源復判 兵部南曹。

開元十三年,置《十銓》試選人,尋罷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戶部侍郎宇文 融建議置十銓,乃以禮部尚書蘇頲等分主之。太子 左庶子吳兢諫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 也。今以頲等分掌吏部選,而天子親臨決之,尚書、侍 郎皆不聞,參議者以為萬乘之君,下行選事。帝悟,遂 復以三銓還有司。」

按《通典》,開元十三年,元宗以吏部選試不公,乃置十 銓。試人:禮部尚書蘇頲、刑部尚書韋杭、工部尚書盧 從愿、右常侍徐堅、御史中丞宇文融、朝集使蒲州刺史崔林、魏州刺史崔沔、荊州長史韋虛心、鄭州刺史 賈會、懷州刺史王丘,各掌其一。時左庶子吳兢上表 諫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此實百王準的。伏見敕旨,令韋杭等十人分掌吏部 銓選及試判將軍,遽召入禁中,次定,雖有吏部尚書 及侍郎,皆不得參其事。議者皆以陛下曲受讒言,不 信於有司也。然則居上臨人之道,經邦緯俗之規,必 在推誠,方能感物。抑又聞用天下之智力者,莫若使 天下信之。故漢光武置赤心於人腹,良有旨哉!昔魏 明帝嘗卒至尚書省,尚書令陳矯跪問曰:「陛下欲何 之?」帝曰:「欲按行省司文簿。」矯曰:「此是臣之職分,陛下 非所宜臨。若臣不稱職,則就黜退,陛下宜即還宮。」帝 慚而返。又陳平、丙吉者,漢家之宰相也,尚不對錢穀 之數,不問路死之人,故知自古天子至於卿士,守其 職分,而不可輒有侵「越也。況我大唐萬乘之君,卓絕 千古之上,豈得下行選事,頓取怪於朝野乎?凡是選 人書判,並請委之有司,仍停此十銓,分選依舊以三 銓為定也。」明年復故。

開元十四年,「令吏部精選法官。」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敕:「比來所擬法官,多不慎擇,或以資授, 或未適才。宜令吏部每年先於選人內精加簡試,灼 然明閑法理者留擬。其評事以上,仍令大理長官相 加簡擇,並不得授非其人。」

開元十五年,復定「選人糊名考判。」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五年九月 敕:「今年吏部選人,宜依例糊名試判,臨時考等第奏 聞。」

開元十六年。敕諸蕃應授官及放還者。各為立甲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五月 十日敕。諸蕃應授內外文武官。及留宿衛長上者。共 為一甲。其放還蕃者。別為一甲。仍具形狀年幾。同為 一奏。

開元十七年。詔選彊幹堪邊任者。為邊遠判官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七年三月 詔曰。邊遠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於選人內。 揀擇彊幹堪邊任者。隨闕補授。秩滿量減三兩選與 留。仍加優獎。

開元十八年,作《循資格》,尋罷之。又敕:「附甲授官,無闕 者改擬。」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開元十八年,侍 中裴光庭兼吏部尚書,始作循資格。而賢愚一概,必 與格合,乃得銓授,限年躡級,不得踰越。於是久淹不 收者皆便之,謂之「聖書。」及裴光庭卒,中書令蕭嵩以 為非求才之方,奏罷之。乃下詔曰:「凡人年三十而出 身,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分寸為差,若循新格,則 六十未離一尉。自今選人才業優異有操行及遠郡 下寮名跡稍著者,吏部隨材甄擢之。」 按《裴光庭傳》: 初,吏部求人,不以資考為限,所獎拔惟其才,往往得 俊乂任之,士亦自奮。其後士人猥眾,專務趨競,銓品 枉撓,光庭懲之,因行儉長名榜,乃為循資格,無賢不 肖,一據資考配擬,又促選限盡正月。光庭素與蕭嵩 不平,及卒。嵩奏「一切罷之。」

按:《冊府元龜》: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敕:「附甲授官,無闕 者卻牒中書門下改擬。」

開元二十年,定「開選門及團甲之期。」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二十 年二月己未,敕「文武選人承前例三月三十日為例, 然後開選門,比團甲進官至夏末。自今以後,選門並 正月內開,團甲二月內訖。」

開元二十四年。詔王子侍讀、侍講等官。計年放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詔。王子未出閣侍讀侍講侍文侍書。 並取見任官充。經三年放選。與處分。習藝館諸色內 教。通取前資及常選人充。經二年以上。選日各於本 色量減兩選與處分。左右衛三衛及五品以上子孫。 經七年,雜衛、三衛經八年,勳官經九年,「並放選與處 分。」

天寶二年敕諸州醫學生等十年與散官[编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二年十 一月十六日敕,「諸州醫學生等,宜隨貢舉人例,申省 補署,十年與散官,恐年歲深久,簡勘無憑,仍同流外 附甲。」

天寶五載敕:「縣令准三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 五載春正月丁亥,敕「大小縣令並准畿官例三選。」 天寶八載六月,敕旨授官立攢符,下諸郡府。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通典》云云。

天寶九載敕縣令不得限以書判及循資格擬注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寶九載敕, 吏部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自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吏,豈必文人?又限循資格,尤 難獎擢。自今以後,簡縣令但才堪政理,不得限以書 判及循資格注擬。諸畿、望、緊、上、中,每等為一甲,委中 書門下察問,選擇堪者,然後奏授大理評事。緣朝要 子弟中,有未歷望畿縣,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經 事。自今後有此色及朝要至親,並不得注擬。

天寶十一載,吏部廢門下過官三銓注官之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諸司官兼知 政事者,至日午後乃還本司視事,兵部吏部尚書侍 郎知政事者,亦還本司,分闕注唱。開元以來,宰相位 望漸崇,雖尚書知政事,亦於中書決本司事以自便, 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書者,不自銓總。又故事必 三銓三注,三唱而後擬官,季春始畢,乃過門下省。楊 國忠以右相兼吏部尚書,建議「選人視官資,書判狀, 述功優宜對眾定留放。」乃先遣吏密定員闕,一日會 左相及諸司長官於都堂注唱,以誇神速。由是門下 過官、三銓注官之制皆廢,侍郎主試判而已。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十一載十一月庚申,楊國 忠為右相兼文部尚書。十二月甲戌,楊國忠奏請兩 京選人,銓日便定留放,無長名。」

按《通典》十一載:「楊國忠為吏部尚書,以肺腑為相,懼 招物議,取悅人心,乃以選人非超絕當留及藍縷當 放之外,其餘常選,從年深者率留,故惷愚廢滯者咸 荷焉。其明年,三銓注官,皆自專之,于尚書都堂,與左 相相偶唱注,二旬而畢,不復經門下省審,侍郎不得 參其議。」

按《冊府元龜》十一載七月詔曰:「政理之源,實惟選士; 銓綜之道,必在至公。比來文武選人調集者,及於留 放末日引過,或甄鑒匪周,或紀綱不一,以資取捨,詎 免流言。須議事以制法,亦因時而革弊。自今以後,吏 部選人,宜審定格限頒示,令集銓之日,各量官資書 判,狀跡功優,據闕合留,對眾便定。豈惟免淹時日,抑 亦共表公平。見收者既無濫升,被放者亦當斂分,則 自近及遠,以絕倖求。其有宏詞博學,或書判特優,超 越流軰者,不過限以選數聽集。其武部選人,試日較 等第功優,亦對眾便從留放。仍永為常式,並作條件 處分。」是月,敕:吏部選人書判藍縷,及雜犯不合得留 者,不限選數並放。除此之內,先從選「深人,一概並留。 其選深被放人,選淺得留名。其留放逗留,榜示選人, 各令知悉,仍以單狀奏聞,不須更起條目。」十二月二 日,吏部尚書楊國忠奏請兩京選人集銓日便定留 放,無長名。遂詔吏部選人調集者,宜審定限格,令集 銓日量官資書判,狀跡功優,據闕合留,對眾便定。 天寶十三載,令伎術官各於本局置員外。又敕:「嶺南 人有詞藻可稱者,奏聞銓授。」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三載吏部 奏。「準格伎術官各於當色本局署員外置。不得同正 員之數。」從之。

按《冊府元龜》十三載七月二十七日敕:「如聞嶺南州 縣,近來頗習文儒。自今以後,其嶺南五府管內白身 有詞藻可稱者,每至選補時,任令應諸色鄉貢舉,仍 委去使准式考試,有堪及第者,具狀聞奏。如有願赴 京者亦聽。其前資官并常選人等,有詞理兼通,才堪 理務者,亦任此選及授此官。」

肅宗至德二年詔中書門下訪擇刺史上佐等官[编辑]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至德二年二 月詔:「刺史、上佐、錄事、參軍、縣令,委中書門下速於諸 色人中精加訪擇補擬。判司丞以下,宜令所由先于 兩京潛藏不事逆賊及故託疾病官中,簡擇考資深 才堪者銓注,續發遣。」

乾元二年詔諸州府不得奏請官員[编辑]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元二年三 月丙辰詔:「自來諸州府多有奏請官者,或先無闕員, 所司雜授,授即與替,深紊紀綱。自今以後,州縣官有 灼然衰暮,暗弱無政,及犯贓私,切須與替者,仰具事 由聞奏。如緣軍州文要官,吏部任簡擇,并具闕由聞 奏。所奏人皆須具歷任考第、甲授日月同奏。」

乾元三年,詔「選在京閒司官出授外職。」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閏四月 詔:「設官以理,本在安人,遞遷之政,務於利物。今寰瀛 之內,兵革未清,加以時或不登,物皆踴貴,軍儲是急, 廩稍靡供,冗官之流,固甚勞弊。其京閒司官等有材 堪釐務者,令中書門下即類例量資歷出授外官。」

代宗廣德元年二月敕諸州府縣闕官報部處分秋七月定刺史縣令計年改轉法[编辑]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寶應 二年秋七月壬子,改元廣德,大赦天下。刺史縣令自 今後改轉,刺史以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員外及 攝試不得釐務。」

按《冊府元龜》:廣德元年二月敕:「諸州府及縣令,今後 每有闕官,宜委本州府當日牒報本道觀察、節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闕繇,附便使牒中書門下,送吏部依 闕准式處分。其所闕官有職務稍重者,委本府長官 於見任及本司官中𥳑擇,權令勾當,正官到日停,不 得更差前資及白身等攝。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 書門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後,三日內下本州,准《令式》 計程一月,不到任,本州報中書門下吏部用闕。如灼 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違程人六品以下,本 色內殿一兩選,許同會闕。不成人例,五品以上,停一 二年。其殿選人,諸州諸使不得奏用。」

廣德二年,詔「慎左右丞、侍郎、御史及京兆府判司等 選法。」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制: 「臺省之官,事資履歷,刺史、縣令,任在親人,職務所經, 是為理本。其左右丞、侍郎、御史中丞等,取曾任刺史 者,郎官亦取曾任縣令者。并所選御史,亦宜於錄事 參軍、縣令中簡擇,仍須資歷稍深者。其有官非累歷 才行,特堪任用者,自布衣以上任所在聞薦,委中書 門下尚書省考試,堪任者不在此限。其天下諸州府 長官及縣令,有清白著聞,善政稱最,能招緝逃亡、編 附復業、戶口增多者,具狀聞奏,朕當差人按覆,與所 舉狀同者,超資進改。又諸州府授官違程不到任,六 品以下,各於本色內殿一兩選同會闕不成例處分。 五品以上,停一二年與處分。」三月,詔:「中書門下兩省 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御史五品以上,諸同正 員三品以下,諸王駙馬中要周期上親,及女婿、外甥, 不得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縣丞、簿、尉。」從京兆尹魏 少游所請也。

永泰元年詔州縣官不得用本貫人[编辑]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七 月,始詔不許百姓任本貫州縣官及本貫鄰縣官,京 兆、河南府不在此限。」

大曆元年詔選人得自相舉[编辑]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曆元年二 月,詔許吏部選人自相舉,如任官有犯,坐舉主。從吏 部侍郎王延昌所請也。

大曆四年正月吏部以選士多闕員少請用授官計 上日成三考闕許之。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大曆六年,准「吏、兵二部,毋得檢勘別敕授官。」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元載傳》載,輔國勢重,進 拜中書侍郎,得意甚,益矜肆。時擬奏文武官功狀多 謬舛,載虞有司駮正,乃請別敕授六品以下官,吏部、 兵部即附甲團奏,不須檢勘,欲事權出於己。

按《文獻通考》:「大曆六年,元載為相,奏凡別敕除文武 六品以下官,乞令吏部、兵部無得檢勘。從之。」

大曆十二年敕:「要官子孫,勿授州縣官。」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六月 敕:「見任中書門下兩省五品以上,尚書省三品以上 子孫合授官者,一切擬京官,不得擬州縣官。」

德宗建中元年敕大理太常官委吏部與本司注擬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建中元年正月敕大理法官及太常禮官宜委吏部每至選時簡[编辑]

擇才識相當,與本司商量注擬。

興元元年六月詔簡官以畫日為定十月詔正員武官及以禮去任者作格限條件聞奏十一月敕選補條件所注官依式處分[编辑]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興元元年六 月詔:「應去冬奉天行在給敕牒授官人等,宜令中書 門下簡勘,牒及憑據分明,即依授官月日進畫。以後 簡官日並畫日為定,不得用所行下月日。」十月詔軍 衛及帥府五品以上正員武官得替及以禮去任者。 宜令兵部准五品以上天官例,每年作格限條件聞 奏。是年,敕吏部侍郎劉滋知洪州選事。

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穀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命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時稱「舉職。」

十一月嶺南選補使右司郎中獨孤愐奏。「伏准建中 四年九月一日敕。選補條件所注擬官。便給牒放上。 至上都付吏部團奏給告身。」敕旨。「准式處分。」

貞元元年罷議省減官員之令敕清資常參官各舉選人依資注擬[编辑]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元年九月「癸卯,御史大夫崔縱奏,准制勘會內外官 員,商量併省停減,詳議聞奏者。伏以兵戎未息,仕進 頗多,在官者既合序遷,有功者又頒褒賞。比來每至 選集,不免據闕留人,常患遺才,仍招怨望。況有恩詔 甄錄功勞,諸道敘優,人數甚廣。見須處置,不可稽留。 今若停減吏員,實恐未便於事,非但成優者無官可 授,抑又敘進者無路可容,本冀便人,翻成斂怨。事仍 舊貫,以適時宜,更待事平,然後經度。」制從之。

按《冊府元龜》,貞元元年三月敕:「宜令清資常參官,每年於吏部選人中各舉一人,堪任縣令、錄事參軍者, 所司依資注擬,便於甲歷具所舉官名銜,仍牒報御 史臺。如到任政理尤異,及無贓犯,事跡明著,所司錄 舉官姓名聞奏,當議褒崇。仍長名後二十日內舉畢。 仍永為常式。」七月,吏部奏:「選人淹滯多時,理須權宜 發遣。請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計日成三考闕注 擬。其授替人,皆於常例稍屈,宜量事優當,委所司選 限畢後,具所用闕人名銜聞奏,至選日,各減一選。」 貞元二年九月,詔:「自今內外文武缺官,於文武班中 量才望相參敘用。」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吏部奏:「據准今年二月十三 日敕,除臺省常參官,餘六品以下,並准舊例部付本 司處分者。其六品以下選人中,有人才書判無闕相 當,承前准格皆送中書門下。又立功狀奏請,要有褒 揚等令,並委本司注擬,即不同常格。選人若無闕相 當,一一令待續闕,事即停滯,必招喧訴。應緣功狀及 非時與官,合授正員額內,并選限內無闕注擬者。伏 請量事計日,用成三考闕。如臨時人數稍多,注擬不 足,灼然須處置發遣,即請兼用兩考以上得資闕,并 量人才資序注擬,准敕送中書門下詳定可否。其六 品以下,有官資稍高合入五品,縱非五品,亦請依前 送名。」敕旨兩考闕不在用限。其三考「闕,如非當年,准 格令用,除別敕授官人外,亦不在用限。如闕員不足, 選人事須處分者,臨時奏聽進止。餘依二月敕。」其月 又敕:「五品准式不合選補使注擬,宜付吏部簡勘,送 中書門下。其據資敘,卻合授六品以下官,任便處分。」 五月,吏部奏:「伏准貞元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諸州 府及京五品以上官,停使下郎官御史等,宜付所司 作條件聞奏」者。緣諸色功優,非時授官,闕員稍多,請 作節限。許集上州刺史兩府少尹《四赤令》,停替後許 一月日於都省陳牒,納文狀畢簡勘同具繇歷,每至 月終,送名中書門下。仍請不試太原河中鳳翔江陵 成都興元府少尹赤令及《原兆鴘赤令》中下州刺史, 諸使「不停減,郎官御史等停官,當年並聽集。六品以 下常參官以禮去任者,當年聽集。正員官,京兆府先 申中書門下省簡勘未成,失文曆者,其中先東西在 遠,不及選集,並請依後許合集人,限所在陳牒,隨例 赴集。選人有明經、進士、道舉、明法出身,無出身人有 經制舉、宏詞拔萃及第、判入等清白狀、陟」狀,并曾有 上下考較奏成,及考義名聞制,及敕褒獎者。或曾任 郎官御史,《起居》《補闕》、拾遺,太常博士,兩府畿赤官,使 下郎官,觀察使,節度都團練、防禦、度支、水陸運、鹽鐵 使,留守判官、支使、推官、書記等;制、敕分明。貞元元年 十二月以前離任者,一切聽集。併六府少尹鴘赤令, 並不在此試例。應未及一「考以下,被替丁憂、服滿廢 省患解、侍親解,并隔絕不止,州府縣昇降等官,並聽 當年集。緣未得資,望准六品以下選人例,所試狀縱 入下等,望臨時據人材定留放。其違程上人,經免殿 者聽集,仍卻還本道本色官。應准格未合集人,其中 有文詞博贍,學術精通,灼然為眾所知,亦任於所在 州府程狀,本州長官精加選擇堪獎拔者,具解由送, 依例赴集,至省審考覈,有才實相副,別狀送名。如有 踰濫,其本州署申解牒,本判官量事科罰。四品五品 官,中庸衰疾,情願致仕者,但是正員官,不限考數,任 於所在州府陳牒,依合集人狀樣通繇歷准前送本 道觀察使上省,不用身到禮部附學官先及第人,黃 蘭吏部者,並聽集,准例式狀定留放。應集合試官,並 望准舊例狀一道,仍准建中二年格例及大曆十二 年六月制,請條委左右僕射、兵部尚書、侍郎同考試。 其狀考入上次等,具名所試狀,依限送中書門下。其 考入下等者任還。」七月,復置吏部小選。

貞元三年,定「嶺南、黔中等處選法。」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一月 十日敕:「嶺南、黔中選,舊例補注訖,給牒放上,其俸除 手力、紙筆、園廚雜給之外,餘並待奏申敕到後,據旨 給付。其福建選補使宜停。其桂、廣、泉、建、賀、福、韶等州, 宜依選例省補。」

貞元四年,吏部奏攢勘選人繇歷狀樣。又詔:「額內官 勿更注擬,諸道幕府判官等,並折資處分。」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貞元四年,吏 部奏,「艱難以來,年月積久。兩都士類散在遠方,三庫 敕甲又經失墜。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詐欺。分見官者 謂之擘名,承已死者,謂之接腳。乃至敕旨,皆被改張 毀裂。如此之色,其類頗多。所以選集加眾,真偽混然。 謹具繇歷狀樣,乞委觀察使諸州府縣,於界內應有 出身以上,合依樣通狀,發到所司攢勘,即姦偽必露, 冤抑可明。」

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一日詔:「額內官勿更注擬,見 任者三考勒停。諸道幕府判官及軍將,比奏改准例

多超日,應從散漫入清望官者,並折資處分。」八月,吏
考證
部奏:「伏以艱難已來,年月積久,兩都士庶,散在遠方,

三庫敕甲,又經失墜。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詐欺。乃至 制敕旨甲,皆被改張毀裂。如此之色,其類頗多。比來 因循,遂便滋長。所以選集加眾,至真偽混然,實資簡 責,用甄涇渭。」謹具繇歷狀樣如前。伏望委諸州府縣, 於界內應有出身以上,便令依樣通狀,限敕牒到一 月內畢,務令盡出,不得遺漏。其《敕》請令度支急遞送 付州府。州司待納狀畢,以州印狀尾末縫相連,星夜 送觀察司,定判官一人,專使勾當都封印,差官給驛 遞驢送至省。上都五百里內,十二月上旬到,千里外 中旬到。每遠較一千里外即加一旬。雖五千里外,一 切正月下旬到盡。「黔中嶺南應不合北選人不納文 狀,限其狀直送吏部曹,不用都司。發人到日,所司勘 會,即姦偽必露,冤抑可明。如須盤問,即下所在州府 責狀。其隱漏未盡,及在遠不及期限者,亦任續通依 前觀察使起送所在勘責。必有灼然踰濫,事跡著明 者,據輕重依條件商量聞奏,庶稍澄流品,永息踰濫。」 敕旨依奏。

貞元五年敕:「吏兵二部選人,並附所司申。」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十二月 十六日敕,「除常參官及諸使判官等,餘並附所司申, 其兵部選人亦准此。」

貞元六年,詔「定官員赴任限。」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二月,詔 吏部續留選人新授官者,至來年二月之任。初,吏部 侍郎劉滋、李紓以去冬選人無缺員,乃奏請代貞元 五年授官,計日成考者三百五十員,令至今年八月 之任。議者非之。於是諫議大夫韓章抗疏曰:「竊見去 年選授官者,多以六月七月方至任所,扶老攜幼,不 遠數千里,以就一官,到纔經年,遂見停替。又見在留 中人,多有注貞元四年闕者,准格至來年正月赴上; 其續留人注五年闕者,遽以今年八月便上一等用 闕,一等授官。五年闕者授替在前,四年闕者,准格上 仍在後,事屬交非,允為可矜。今制命已行,難于改易, 其所授官人,請令至來年二月赴上。」從之。

貞元八年,吏部行《計闕集人》之法,詔授官者書舉主 姓名。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肅代以後,兵興, 天下多故,官員益濫,而銓法無可道者。至德宗時,試 太常寺協律郎沈既濟極言其弊曰:「近世爵祿,失之 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入仕之門太多,世胄之家 太優,祿利之資太厚,督責之令太薄。臣以為當輕其 祿利,重其督責。夫古今選用之法,九流常敘,有三科 而已,曰德也、才也、勞也,而今選曹皆不及焉。且吏部 甲令,雖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職,計勞升敘,然考校之 法,皆在書判簿曆、言辭俯仰之間,侍郎非通神不可 得而知,則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書非才也,累資 積考非勞也,苟執不失,猶乖得人,況眾流茫茫,耳目 有不足者乎?蓋非鍳之不明,非擇之不精,法使然也。 王者觀變以制法,察時而立政。」按前代選用,皆州府 察舉。至于齊、隋,署置多由請託。故當時議者,以為「與 其率私,不若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內收。」是以罷州府 之權,而歸于吏部。此矯時懲弊之權法,非經國不刊 之常典。今吏部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臣請五 品以上及群司長官、宰「臣進敘,吏部、兵部得參議焉。 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屬,聽州府辟用。則銓擇之任,委 於四方;結奉之成,歸於二部。必先擇牧守,然後授其 權,高者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其牧守將帥, 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聖主明目達 聰,逖聽遐視,罪其私冒,不慎舉者,小加譴黜,大正刑 典,責成」授任,誰敢不勉?夫如是,則接名偽命之徒,菲 材薄行之人,貪叨賄貨,懦弱奸宄,下詔之日,隨聲而 廢,通大數十去八九矣。如是,人少而員寬,事覈而官 審,賢者不獎而自進,不肖者不抑而自退。或曰:「開元、 天寶中,不易吏部之法,而天下砥平,何必外辟,方臻 於理?」臣以為不然。夫選舉者,經邦之一端,雖「制之有 美惡,而行之由法令。是以州郡察舉,在兩漢則理,在 魏、齊則亂;吏部選集,在神龍、景龍則紊,在開元、天寶 則理。當其時,久承升平,御以法術,慶賞不軼,威刑必 齊。由是而理,匪用吏部而臻此也。況以此時用辟召 之法,則理不益久乎?」天子雖嘉其言,而重於改作,訖 不能用。初,吏部歲常集人,其「後三數歲一集,選人猥 至,文簿紛雜,吏因得以為奸利,士至蹉跌,或十年不 得官,而闕員亦纍歲不補。陸贄為相,乃懲其弊,命吏 部據內外員三分之計,闕集人歲以為常。」是時河北、 隴右沒於寇河南,河北不上計,吏員大率減天寶三 之一,而入流者加一,故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選,而 考限遷除之法寖壞。 按《陸贄傳》:貞元七年,以兵部 侍郎知貢舉,明年以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帝始任楊炎、盧杞,引樹私黨,排忠良,天下怨疾。貞元 後,懲艾其失,雖置宰相,至除用庶官,反覆參詰,乃得下。及贄秉政,始請臺閣長官得自薦,其屬,有不職,坐 舉者。帝初許之,或言諸司所引皆親黨,招賂遺,無實 才。帝復詔宰相自擇,贄奏言:「齊桓公問管仲害霸,對 曰:『得賢不能任,害霸也;任賢不能固,害霸也;固始而 不終,害霸也;與賢人謀事,而小人議之,害霸也。所謂 小人者,非悉懷險詖以覆邦家也,蓋趨向狹促,以沮 議為出眾,自異為不群,趣小利,昧遠圖,效小信,傷大 道。爾所為臺省長官,僕射、尚書丞郎、御史大夫、中丞 是也』。」陛下擇輔相,多出其中,行實不能頓殊也。今乃 謂不能進一二屬吏,豈後位宰相則可擇天下材乎? 夫求才者貴廣,考課者貴精。往武后收人心,務拔擢, 非徒人得薦士,亦許自舉其才,豈不易哉!然而課責 嚴,進退速,故當世稱知人之明,纍朝賴多士之用。陛 下賞鑒獨任,難於公「舉,有登延之路,無練覈之方。武 后以易得人,陛下以精失士。今擇宰相以重於庶品, 選長官以愈於下流。及宰相獻言,長吏薦士,則又納 橫議,廢始謀,是任以重者輕其言,待以輕者重其事 也。」帝雖嘉之,然卒停薦士。詔:舊制,吏部選以歲集。乾 元後,天下兵興,率三年一調,吏員稽壅,則案牘叢淆, 偽冒「蒙真,吏緣以為姦,廢置無綱,至十年不被調者, 缺員或纍歲不補。」贄乃請以內外員三分之,每歲計 闕集人,檢柅吏姦,天下便之。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八年五月戊辰,初令授臺 省官者各具舉主於授官詔。先是,郎官缺,左、右丞舉 之,御史缺,大夫、中丞舉之,詔書不具所舉。及趙憬、陸 贄為相,建議郎官不宜專於左右丞,宜令尚書丞郎 各舉其可。詔書具所舉官名,御史亦如之,異日考殿 最,以舉主能否。」從之。

按《冊府元龜》八年二月,戶部侍郎廬徵奏:「內外官應 在京百司及禁軍并因親勒留官等,若敕出便帶職 事,及勒留京官,即合以敕出為上日,外官以敕到為 上日。如本司未經奏聞,即合同赴任者,例准貞元六 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待甲出後省符到任日支給俸 料者。若甲出未帶勒留官,簽符先下州府支替,理例 未免喧爭。伏請起今以後,並須挾名勒留敕到任方 為上日支給料錢。其附甲官有給腳依前勒留直諸 司者,待附甲後簽符到州,為上日支給課料。冀塞僥 求,庶絕論訴。」敕旨宜依。是年,中書侍郎、平章事陸贄 始復令吏部每年集選人。

貞元九年制。使府判官等罷後。準於冬季聞奏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九年 十二年丙午朔。制今後使府判官副使行軍已下。使 罷後如是檢校試五品以上官。不合集於吏部選任。 準罷使郎官御史例。冬季聞奏。

按《文獻通考》:「貞元九年,御史中丞韋正伯劾奏稱,吏 部,貞元七年冬,京兆府踰濫解送之人,已授官總六 十六人。或有不到京銓試,懸授官告。又按選格,銓狀, 自書試日書跡不同,即駁放殿選違格文者,皆不覆 驗,及降資不盡,或與注官。伏以承前選曹乖謬,未有 如此。遂使衣冠以貧乏待闕,姦險以賄賂成名,非陛 下求才審官之意。」由是刑部尚書劉滋以前任吏部 尚書及吏部侍郎杜黃裳皆坐削階。

貞元十一年,詔「敘用諸州所薦隱士。」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十一 年三月丙申,諸州準例薦隱居丘園不求聞達蔡廣 成等九人,各受試官,令給公乘,到京日量才敘用。」 貞元十三年,詔簡通事舍人。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三月 詔於吏部選人中簡擇通事舍人。」

貞元十四年,詔竇克搆依資注擬,遂定《郡縣主婿銓 選式》。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八月, 故懷澤縣主婿𥳑校右贊善大夫竇克搆伏言,臣頃 以國親,超授寵祿,及縣主薨逝,臣官遂停。臣陪位出 身,未授簡校官日,自有本官。伏乞宜付所司,許取前 銜婺州司戶參軍隨例詣選。」詔竇克搆宜令赴選,仍 委有司比類前任正員官,依資注擬。自今以後,郡縣 主婿丁憂外,有曾任正員官,停簡校官俸料者,亦准 此處分。其餘先是兼試同正員等,不在選序者,停簡 校官俸料,任便赴集。有司據簡校官量降三資,與正 員官,元無官與解褐正員官。

貞元十五年,詔「兵部、禮部舉人留放。」時郎官就尚書 侍郎對定。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五年六月, 詔「吏部奏選人依前二月三十日以前團奏畢,其流 外、兵部、禮部舉人等,專委郎官,恐不詳審,共為取舍, 適表公平。每至留放之時,皆就尚書侍郎對定,既上 下簡察,庶任得人。」

貞元十六年。罷「吏部覆考判官。」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齊抗傳》:「抗字遐舉,德宗 召為給事中,以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初,吏部歲考書言,以他官第上下,中書、門下遣官覆實,以 為常。抗以尚書侍郎皆大臣遷,今更覆覈,非任人勿 疑之道,奏罷之。」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十六年十二月「戊寅,罷吏部覆 考判官。」

憲宗元和二年詔三省御史臺等官各舉縣令又置具員簿以序內外庶官[编辑]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二年正 月制曰:「江淮大縣,每歲據闕,委三省、御史臺、諸司長 官、節度、觀察使各舉堪任縣令,不限選數,並許赴集。 臺省官及刺史赤令有闕,先於縣令中揀擇,如有能 否,與元舉人同賞罰,復置具員簿,以序內外庶官。」 元和三年三月,詔吏部選校書正字。四月,詔重定舉 縣令之法。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詔 「祕書省、弘文館、左春坊、司經局校書郎、正字宜委吏 部自今於平留選人中擇取志行貞進、藝學精通者 注擬。綜覈名實,唯在得人。不須以登科及第。其校書、 正字限考入畿縣簿尉,任依常格。」四月,詔重定舉縣 令之法。「准元年赦書,所舉縣令,皆令直言其事。不得 妄為文飾,吏部舉其事狀,隨事簡勘者。」今主司只略 勘資歷,未究材能。自今以後,宜委吏部精加考覈,必 使詳實,所冀舉不妄施,官無虛授,仍令四時注擬。其 觀察、刺史所舉,不得授以本州府縣令。到任後有罪 犯,其舉主准前敕貶罰。

元和四年,令「中外所舉縣令,依平選人例,分入三銓 注擬。」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中 書門下奏:「伏准元和二年制舉薦縣令等官,前後敕 文非一,有司難於遵守。令旨:中外所舉縣令,並依表 狀,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選人例,分 入三銓注擬。平選人中,有資考事跡人才與縣令相 類,即先注擬,時集望停。」從之。

元和八年敕:「中光、蔡州縣官,吏部擇優與注擬;遠州 縣官,有司擇才注授。」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十一月 敕「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縣官,緣給復無稅,應支俸 料,今量定員額及課料,其六品已下官,仍令吏部於 選人中擇優與注擬,每月課料錢委所司量與支給。 其員外課料等本額,待給復年滿,一切仍舊。」十二月 吏部奏,「比遠州縣官,請量減選、四選、五選、六選請減 一選,七選、八選、九選各請減兩選,十選、十一選、十二 選各減三選。」伏以比遠處,凡七十五州選人,試後懼 不及限者,即伏請注擬。雖有此例,每年不過一百餘 人。其比遠州縣,皆是開元天寶中仁風樂土。今者或 以俸錢減少,或以地在遠方,凡事平流,從前不注。至 若勸課耕種,歸懷逃亡,其所擇才,急於「近地,有司若 不注授,所在唯聞假攝,編甿益困,田土益荒,請減前 件選。」敕旨「宜依。」

元和十二年六月,詔權判官計考與正授。七月,以定 州饑,詔「入粟者得授官減選。」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 十二年「秋七月壬寅,詔以定州饑,募人入粟受官及 減選超資。」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六月詔:「自今以後,應授權判官, 京官一考以上,外官兩考以上,職事條舉者,然後與 正授。如未及正授,別要除改者,不得全用權知判官 資。如特委重務,即不在此限。」

元和十四年,始用鄆、曹、濮等州員闕。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三月, 吏部奏請用鄆、曹、濮等一十二州州縣官員闕。先是, 淄青不申闕員,至是叛將李師道誅,始用闕焉。」

穆宗長慶二年詔權要官密戚不許任京兆判司等官[编辑]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穆宗本紀》,長慶 二年三月壬辰朔,詔曰:「武班之中,淹滯頗久。又諸薦 送大將,或隨節度使歸朝。自今以後,宜令神策六軍 軍使及南衙常參武官,各具歷仕送中書門下,素立 大功及有才器者,量加獎擢。常參官依月限改轉,諸 道軍府帶監察以上官者,限三周年即與改轉。」 按《冊府元龜》:長慶二年九月詔曰:「廣德、貞元再有敕 旨,要官密戚,並不許任。京兆判司、畿令、兩赤縣丞簿 尉等,緣不遵行,更資提舉。自今已後,切宜禁斷。」十月, 中書門下奏:「『諸司要官,密戚周親,見任府縣官。伏以 所立隄防,止緣權要。今諸司卿監、保傅、三少、詹事、祭 酒、王傅、西班將較等,亦無威力,敢冒典章,一概防閑, 事誠太過。自今以後,應宰臣及左右僕射、御史大夫、 中丞、給事舍人、左右丞、諸司尚書侍郎、度支鹽鐵使, 在京城者,并諸王駙馬期周以上親,并女婿親外甥, 請准廣德二年三月十一日及貞元二年二月十三 日敕,不得任京兆府判司次赤及畿令、長安萬年丞簿尉,其餘一切並不在此限』。冀典法易遵,群情大愜。」 詔付所司,永為常式。

敬宗寶曆元年詔駁放選人以遠闕注擬[编辑]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正 月詔曰:「如聞去冬吏部選人,駁放者眾,或文狀粟錯, 或書判差池,主司守文,不得不爾。既施惠澤,亦在霑 恩。其長名及雜駁選人,如有未離京城者,委吏部今 月內簡勘,除涉踰濫者,餘並卻收,以比遠殘闕注擬。 如不情願,不可強之。又刺史、縣令以後若無過犯,未 滿」三周年,不得除替。「如理行尤異,但議就加。其有才 宜他職,灼然要籍者,中書門下先具事由及授上年 月,奏聽進止。」

寶曆二年二月,定容州普寧等縣選法。十一月,詔「京 官應帶職奏正員者,於見任司、府中選擇。」十二月,詔: 以子官迴授諸親者,須至親方許。又准諸司、州、府選 限內不得奏官。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敬宗本紀》,寶曆 二年二月「辛丑,容管經略使嚴公素奏容州普寧等 七縣,請同廣韶、桂、賀四州例比選,從之。」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月詔:「京百司應帶職奏正員 官者,自今以後,宜於諸司及府縣見在任官中選擇, 便以本官充職。如見任無相當者,即於當年見選人 中奏用,便據資序與官,不要更待銓試。仍永為常式。」 十二月詔:「應請以一子官迴授諸親者,自今以後,須 是周親,仍勘驗分明,方可注擬。」從有司之請也。吏部 又奏:「伏以吏部每年集人及定留放,至於注擬,皆約 闕員。近者入仕歲增,員闕日少,實由諸道州府所奏 悉行,致令選司士子無闕,貧弱者凍餒滋甚,留滯者 喧訴益繁。至有待選十餘年,裹糧千餘里,累駁之後, 方敢望官。注擬之時,別遇敕授,私惠行於外府,怨謗 歸於有司。特望明立節文,令自今已後,諸司諸使天 下州府選限內不得奏六品已下官。」敕旨「依奏。」

文宗太和元年矯革銓選之法[编辑]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元年正 月,山陵使奏:「伏以景陵、光陵以來,諸司諸使所差補 押當及雜職掌等官,皆據舊例,合得減選。其中有無 選可減者,便放非時選。吏曹緣是承優,放選例多判 成有過格年深,身名踰濫,赴常選不得者,多求減選。 職掌圖得非時集。因緣優敕,成此倖門,其吏曹為弊 頗甚。今請應差前資官充職掌,並不得取選數已過 格人,庶絕奸冒。」敕旨:「依奏。」是月,詔:應緣諸軍使充押 當雜任使合承優減選人,請差前資官充,不得取選 數過格人。五月,禮部奏:「山陵挽郎,准光陵合補二百 二十人。㐲以近者仕進多門,身名轉濫,苟循往例,為 弊滋深。取前弘文、崇文館生及已考滿太廟齋郎充。 如人數不足,兼取前明經充。其中有未過者,請放冬 集,仍減兩選。已定各集者,減二選。」從之。八月,敕:「諸道 諸軍使應奏判官,并每年冬薦等,所奏判官,除新開 幕府擬員額置署外,其向後奏請,如是元闕,即云官 某職,今奏某人充。如已有,今更奏,即云某職某人緣 某事停,奏某人替。具前使下臺省官合冬薦者,除府 使罷外,既有薦用,當且要籍,豈合數月之間,便稱去 職?自今以後,如帶職掌授臺省,未經兩考者,不在冬 薦限。如其中實有事故,其他官據品秩合冬薦者,則 依《元敕》。」九月,中書門下奏:「諸道應奏州縣官銜散試 官及無出身人、幕府遷授致仕官,諸京司奏流外諸 道進奏官等,兩畿及諸道奏長馬縣令、錄事參軍、簿 尉等,兩京及諸道州府六品已下官,除初授外,並合 是吏部注擬。近日優勞資蔭,入仕轉多,每年選集,無 闕可授。若容濫請,是啟倖門,遂使平人,不無受屈。今 請並停。淮山南三川硤內及諸道比遠,雖吏部注擬, 不情願赴任者,及元不注擬者,其縣令參軍,長吏倚 賴,義不容私。如有才術優長,假攝勞效,特許前資見 任及有出身人中奏請,每道不得過三五人。如諸道 縣令、錄事參軍,政事異能決疑,及緝理殘破,若須旌 賞者,許所在奏論。然須指事而言,在選限內,亦請准 寶曆二年十二月七日敕處分。」又諸道進奏官,舊例 皆不奏正官,近既奏請,仍於「別道占請有俸祿處,頗 乖典制。今請並奏當道官,如資歷已至五品考滿日 已前者,望許至考滿日。」從之。十月,中書門下奏:「應禮 部諸色貢舉人及吏部諸色科目選人等,凡未有出 身、未有官,如有文學,只合於禮部應舉;有出身有官, 合於吏部赴科目選。近年以來,格文差失,多有白身, 及用散試官,並稱鄉貢者,並赴科目選。及注擬之時, 即妄論資次,曾無格例,有司不知所守。其宏詞拔萃、 學究一經,則有定制,然亦請不在用散試官限。其《三 禮》《三傳》《一史》、三史明習律令,第如白身,並令國子監 及州府同明經、進士薦送。如考試及第,明習律令,同 明經、一史、《三禮》《三傳》同進士、三史常年闕,送吏部便 授第二任官。如有出身及有正員官,本是吏部常選

人,則任於吏部,不限選數。應科目、三史,則超一資授
考證
官。如制,舉人既諸色人中皆得選試,則無出身官人,

並可以請,不用散試官。」從之。

太和二年三月敕。「吏部選格。務標近例。以絕徼求。」六 月敕。諸軍使諸道將校。不得兼授正官。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太和二年三 月都省奏落下吏部三銓注今春旨甲內超資官洪 師敏等六十七人。敕:「都省所執是格。銓司所引是例。 互相陳列。頗似紛紜。所貴清而能通。亦猶議事以制。 今選已滿。方此爭論。選人可哀。難更停滯。其三銓已 授官都省落下者。並依舊注重與團奏。仍限五日內 畢。其各官超一資半資,以今授稍優者,至後選日量 事降折。尚書侍郎注擬不一,致令都省以此興詞。鄭 絪、丁公著宜罰一季俸;東銓所落人數較少,楊嗣復 罰兩月俸。其今年選格,仍分明標出近例,冀絕徼求。」 時尚書左丞崔弘景以吏部注擬多不守文,選人中 僥倖者眾,糾按其事,落下甲選人軰惜已成之官,經 宰相喧訴,故特降此敕。

按《冊府元龜》二年六月敕:「應諸軍使及諸道軍將兼 特授正官,如聞內外官曹悉皆充滿,上自要重,下至 卑散,班行府縣,更無闕員。或未經考,便須更替,相沿 薦請,為弊滋深。況設官有定額,不可增加,列職無常 數,難兼命秩。又文武名分,授受各殊。其諸使、諸道將 校等,自今後宜依注例,除舊有正官外,並不得兼授」 正官。九月敕吏部。「今年東都選事。宜令河南尹王播 權知侍郎。銓試畢日停。」

太和三年二月,敕「嶺南選補。委廉使推擇。」四月,令文 武官除授。不得干競。七月詔諸道進奏官帶正官者。 不得兼簡校及憲官。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敕: 「嶺南選補,雖是舊制,遠路行李,未免勞人。當處若有 才能廉使,宜委推擇,待兵息事簡,續舉舊章。」四月,中 書門下奏:「內外文武官除授,近日人多千競,跡罕貞 修,或日詣宰司,自陳功狀,或上瀆宸扆,曲祈恩私。亦 有粗因勞績,已授官榮,及居今任,別無課效,唯引向 前事狀,只希更與遷昇。凡是此流,稍要立制。伏望自 今須有除授,並先選吏跡有聞、行己務退者,隨才獎 用。如有跡涉浮躁、事形徼求者,量加擯棄。」從之。又詔 東都選事宜權停。七月,詔:諸道進奏官,舊例多是本 道差文武職掌官充,自後遂有奏帶正官者。近又有 諸兼簡校官及憲官者,遞相援引,轉無「章程。自今以 後,更有奏請帶正官者,不得兼簡校及憲官。如准諸 道諸軍諸使職掌官例,請簡校兼憲官充,則不得帶 正員官。其見任有官者且聽,仍至合轉改時商量處 分。」

太和四年。敕。「前行郎中知制誥。滿一年與正授。又改 吏部東西銓。」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太和 四年秋七月乙酉,敕「前行郎中、知制誥者,約滿一周 年即與正授,從諫議大夫知者,亦宜准此。餘依長慶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處分。」

按《冊府元龜》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准太和元年九 月十九日敕,釐革兩畿及諸道奏請州縣官,唯山、劍、 三川、硤內及諸道比遠許奏縣令、錄事參軍,其餘並 停。自敕下以來,諸道纍有奏請,如滄、景、德、棣敕後已 與數員。伏以敕令頒行,不合違越,苟有便宜,則須改 張。自今以後,山、劍、三川、硤內及諸道比遠州縣官,有 出身及前資正員官人中,每道除錄事外,望各許奏 三數員。如河北諸道,滄、景、德、棣之類,經破傷之後,及 靈、夏、邠、寧、麟、坊、涇、原、振武、豐州,全無俸料,有出身人 及正員官,悉不肯去吏部,從前多不注擬。如假攝有 勞,望許於諸色人中,量事奏三數員。其餘勒約及期 限,並依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處分。」可之。

太和五年。敕。「藝能官有罪犯不敘。」又更定抽闕駁放 等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太和五年敕。 「諸色藝能授官。今後如有罪犯停職者。委本司牒報 吏部。不在敘用限。」

按《冊府元龜》:「五年二月,吏部奏請量抽太和三年終 以來至今年三月四月以來得員及計人,成三考,闕 四十五員。伏緣去冬諸色黃衣參選者,倍多於常年。 其間十七人,皆是勳臣貴戚及常參官子弟,不可任 遠處州縣官。三銓以當年合用闕,計員發遣之外,每 銓各有十餘人未得官。今請准元和中及長慶初敕 例,據見在人數,量抽前件闕,注擬畢,具所用闕聞奏。」 敕旨:「宜依。」六月敕,「應選人未試以前,南曹駁放後,經 廢置詳斷,及准堂判卻收。比來南曹據給帖人數,續 到續試,銓司吏不考判,便同平留選人例注擬,稍涉 僥倖。自今以後,應有此色,並請待正月十日,准格詳 斷,限畢都引試,判不及格,并雜犯,及續簡勘庫報,并 前選子案不同,並駁放,不在更陳狀披訴及重詳斷 之限。」是月,又敕:「應選人及冬集人子案,門下省簡勘畢後,比來更考南曹令史收領,卻納門下甲庫,在於 公事,頗甚勞煩。自今已後,請敕吏部過院,本令史便 自分付甲庫,以備他年簡勘。請門下省勒甲庫令史, 每遇選切點勘收拾」,明立文案,據官吏等遞相分付, 不得妄有破除。南曹申請之時,如有稱失落欠少,本 令史專知官准𥳑報楷改,違條例處分。是月,吏部奏: 「准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諸親注得外官,欲赴任, 自今已後,每年須先奏聞者,今請至時,准敕𥳑勘聞 奏。其諸親已薨歿,子弟注得外官者,准前後敕合奏 聞。起今已後,請便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給解處審 勘責,仍於家狀一一具言親等第,如違駁放。」敕旨依 奏。是月,詔:「南曹簡勘廢置詳斷選人,倘有屈事,足以 往覆辨明。近年以來,不問有理無理,多經中書門下 論訴,致令有司失職,莫知所守。選人踰分,唯望哀矜, 若無條約,恐更滋甚。起今已後,其被駁選人,若已依 期限經廢置詳斷不成,自謂有屈,任經中書門下陳 狀,狀到吏部後,銓曹及廢置更為詳斷,審其事理,可 收即收。如散至三人已上廢置,郎官請牒都省罰直。 如至十人以上,具事狀申中書門下取處分。如未經 廢置詳斷,公然越訴,或有已經詳斷不錯,輒更有投 論者,選人量殿兩選,當具《格文》牓示,冀無冤濫,亦免 倖求。」

太和六年,令「方鎮子孫授官後,不許奏留。」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五月,御 史臺奏請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等使,有子孫授 京城及諸州府官,合赴任,奏請勾留,任本道事。伏以 本置官員,藉其任守,吏曹注擬,皆是職司。況調選須 有出身,合年十五已上,比及於二十已下十年,則二 十五年,足可以為成人矣。今則皆稱年小,奏請勾留, 在「於相承,習以成例。若實年小,即不合早補身名;若 實當年,又何慮為官不了。今請諸方鎮子孫應選授 及奏授官,一切勒歸本任,不得輒更奏留。如或恩出 殊常,特賜一子者,年五十已下,即任奏聽進止。庶得 藩方絕塵冒之請,州府無假攝之官,中外遵承,典章 不紊。」從之。

太和七年,令「河南尹及刺史等官,擇選人送吏部試 狀注擬。停嶺南黔中選補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丈宗本紀》,「七年 春正月丙辰,嶺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選補使宜權停 一二年。」

按:《文獻通考》:「七年,中書門下奏:『今後請京兆、河南尹 及天下刺史,各於本府本道常選人中,擇堪為縣令、 司錄、錄事參軍人,具課績才能聞薦。其諸州先申牒 觀察使,都加考覈,申送吏部。至選集日,不要就選場。 更試書判,吏部尚書、侍郎引詣銓曹,試時務狀一道, 訪以理民之術』。」又自陳歷仕以來課績二條,對其理 識優長者,以為等第,便以大縣注擬。如剌史所舉兩 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優與進 改。其縣令、錄事參軍得上下考兼陟狀者,許非時放 選。如犯贓至一百貫以下者,舉主量削階秩;一百貫 以上者,移守僻遠小郡觀察使,委中書門下奏聽進 止。所舉人中,兩人善政,一人犯贓,亦得贖免。其犯贓 官,永不齒錄。從之。

太和九年,詔「諸改轉官悉下三庫,以稽其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九年十二月 詔:「中書門下、吏部各有甲庫,籍天下諸色出身,以防 踰濫。諸道應奏諸色官改轉,悉下三庫,以稽其實。委 給事中、中書舍人、吏部格式郎中各與本甲庫官具 有無異同,申中書門下,然後與進擬。如諸司使所奏 不實,或以無為有,各加懲殿,以絕奸源。」

開成元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刺史等官受替後不得到京十月奏兩畿京六品已丅官除敕授外並委吏部注擬[编辑]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元年二 月,中書門下上言,「諸州刺史、諸府少尹、次赤令,諸州 府五品已上官并常參官等,在任之例,約是三載。命 代之後,遽則到京,人數既多,闕員常少,稍經時月,則 訴饑寒。起今後,請據舊章,刺史及五品已上官,在外 應受替去任,非有徵召,未得到京。宜委所在州府,每 兩」月一度申中書門下。其初狀仍具前任政績、受代 月日,中書門下准前置具員,量才除授。其家在上都 因自歸止者,京兆府申奏。十月,中書門下奏,「兩畿及 兩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並吏部注擬。准太和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敕,中書門下奏,近敕,隔絕諸司, 奏六品以下,寬免占吏部闕員,亦稍絕邪濫。其兩府 司錄及尉知捕賊,皆藉幹能,用差專任,吏部所注,或 慮與事稍乖。自今已後,京兆府及河南府司錄及知 捕賊,滿據官員合入者充。」其餘並准太和元年九月 敕及太和四年五月四日敕處分。

開成二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更定選法」,不果行。六月, 置南曹郎中。七月,令諸道不得奏授州縣官。十二月令武官准吏部例注擬。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開成 二年六月庚子,吏部奏,「長定選格,請加置南曹郎中 一人,別置印一面,以新置南曹之印為文。」從之。 按《冊府元龜》:二年四月,中書門下奏:「天下之理,在能 官人;古人以還,委重吏部。自循資授任,衡鏡失權,立 格去留,簿書得計。比緣今年三月,選事方畢,四月已 後,方修來年格文。五月頒下,及到地遠,已及秋期。今 請起今月,與下《長格》,所在州府,牓門曉示。其所資官, 取本任黃衣本貫解一千里內三月十日解到省,二 千里、三千里遞加十日,並勒本州賫送。選人發解訖, 任各歸家。其年七月十五日,齊於所住府,看《吏部長 榜》,定留放。其得留人,並限其年十二月十日,齊到省 試注唱,正月內銓門開,永為定例。如其年合用闕少 選人,文書無違犯可較,則於本色闕內先集選深人、 年長人。其餘人既無闕可集南曹,俱為判成,榜示所 住州縣府,許次年取本住州府公驗,便依限赴集,更 不重取本住本貫解。」舊格已久,不便更改,事遂不行。 七月,諸道有以試御奏授州縣官者,帝於閣內謂宰 臣曰:「每年選人,辛勤用苦,尚無缺員,與之試御、奏授, 不可輕許。唯河北道吏部不注,許其奏請。」由是四方 之倖人暫息。十二月,庚戌,中書門下奏:「武官合入郎 將等,其堪送名者,請中書門下准吏部送名例磨勘, 仍先過堂,然後比擬。」從之。

開成三年二月,令銓選仍用舊格。八月,令諸州府官 得替後,任赴闕廷。十二月,詔「諸道軍將不得占州縣 員闕。」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三年 二月庚子,吏部奏,去年所修《長定選格》,或乖往例,頗 不便人,不可久行,請卻用舊格。」從之。

按《冊府元龜》:三年八月辛丑,中書門下奏:「伏准開成 元年正月一日敕,諸州刺史、少尹、赤令並常參官等, 授替去任,非有徵召,不得到京。宜委所在州府取具 由歷,每兩月一度申中書門下省,參詳敕意。以前件 官到京後,未有除授,旅食可矜,且令在外,以候遷陟。 訪聞遠地,不諭朝旨,將謂故有敕格,阻其戀闕之心。 于進者亦以迭來,守道者便成廢滯,恐須釐正,以徇 重情。其諸道州府應有前件官等得替後,任赴闕廷, 或家在四方,亦隨所便。」從之。十二月,詔曰:「應諸道奏 請軍將兼巡內州別駕、長史、判司等,近日諸色入流 人多,官途隘窄,諸道軍將自有衣糧優厚之處,仍兼 月俸。若更占州縣員闕,則文吏無所容身,須有申明, 人知分限。起今已後,諸道節度團練防禦等使,不得 更奏大將,充巡內上佐等官。今日已前見任者,且依 任前守官。應京有司有專知別當及諸色職掌等,近 日諸司奏請州縣官及六品已下官充本司職掌,援 引舊例,色目漸多,致使勾留,溢於舊額。起今已後,各 於本司見任官寮中」揀擇差署。不得別更奏官。如是 敕額職名。當司無官員相當者。即任准舊例奏請。 開成四年正月。停嶺南選補使。二月敕吏部簡勘駁 放選人。七月詔除河北河東諸道外。不得奏人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吏 部奏。嶺南五管及黔中道選補。准元和十年九月二 十九日格。五年「一集,至選前一年,南曹先牒五管等 道,催索文解。又准太和五年三月十八日敕權停令, 欲准格簡舉排比,伏請裁下。」詔曰:「兩道選補,停罷多 時,極為利便。隔年舉奏,撓動遠情,宜更停五年。」議者 以為人遠地僻,不足為慮,曾不知舊制無遺於遠人, 事可經久,令一方之政得其人,則一境之人受其福, 「苟非其人,則假攝之官皆授里人。至有胥賈用賄求 假,本州令錄,裒斂剝下,而又恣其喜怒,以報己私,自 罷選補使。今藩方差官,杼軸之歎,南人益困。」二月,敕 吏部:「去冬《粟錯》及長名駁放選人等,如聞經冬在京, 窮悴頗甚,街衢接訴,有可哀矜。宜委吏部簡勘,條流、 鈐轄,如非踰濫,正身不到、欠考欠選,大段瑕病之外, 即與重收,以比遠殘闕注擬,不得用平留闕。如員闕 不相當,一唱不伏官者,便任冬集,不在更論訴限。如 未經中書門下陳狀,敕下後不得續收。今年已後,不 得以為例。」七月己丑,詔曰:「諸門入仕,人數轉多,每年 吏曹注擬無闕。唯河北諸道、河東、澤潞、山劍三川、京 北、京西管內,官員稍多,假攝之中,實有勞效。每年許 奏三兩人,仍須是元額闕,不得替見任人。其餘諸道, 並不得奏人。」

開成五年五月敕。「嶺南大郡,准韶州例,收闕注擬。」十 一月敕。「潮州官吏,不令吏部注擬。」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七月,潮 州刺史林郇陽奏州縣官諸同漳、河、廣、韶、桂、賀等州 例吏曹注官。敕旨:「潮州是嶺南大郡,與韶州略同,宜 下吏部,准韶州例,收闕注擬,餘依。」十一月,嶺南節度 使盧鈞奏當道:「伏以海嶠擇吏,與江淮不同,若非諳 熟土風,即難搜求人瘼。且嶺中,往之弊是南選,今之弊是北資。」臣當管二十二州,唯韶、廣州官僚,每年吏 部選授,道途遐遠,瘴癘交侵。選人若家事任持,身名 真實,孰不自負,無繇肯來。更以俸入單微,每歲號為 比遠,若非下司貧弱令使,即是遠處無能之流。比及 到官,皆有積債,十中無一肯識廉恥。臣到任四年,備 知情狀。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擬, 且委本道求才。若攝官廉慎有聞,依前許觀察使奏 正。事堪經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

武宗會昌元年中書奏州縣官闕不得取散試官充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會昌元年五月中書奏州縣攝官假名求食常懷苟且不卹疲人[编辑]

其州縣闕少官員,今後望委本州刺史於當州諸縣 官中量賢劇分配公事勾當。如官員數少,力實不逮 處,即於前資官選擇清謹有能者差攝,不得取散試 官充。

會昌二年制:「進士合選,許諸道依資奏授。」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四月制: 「准太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敕,進士初合格,並令授 諸州府參軍及緊縣尉。未經兩考,不許奏職。蓋以科 第之人,必弘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諳詳。近者諸州長 吏,漸不遵承,雖注縣官,多靡使職。苟從知己,不念蒸 人,流例寖成,供費不少。況去年選格,更改新條,許本 郡」奏官便當府充職。一人從事,兩請料錢。虛名吏曹 正員,不親本任公事。其進士宜至合選年。許諸道依 資奏授試官充職。如奏授州縣官。不在兼職之限。 會昌五年。詔在京百司官典優成命官止居散秩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七月詔 「應在京百司官典優成授官人等,既云趨吏執」舉簿 書,優成命官,須居散秩。近日僭越,殊紊舊規,累資或 至於登朝,班序豈容於雜類。自今已後,如有改轉官, 宜止於中下州長馬,但不能登朝,事貴得體,永為常 式。

會昌六年制:「縣令闕,委觀察使於前資攝官內精加 選擇。」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五月制: 「縣令員數至廣,朝廷難悉諳知,吏部三銓,祇憑資考, 訪於近日,多不得人。委觀察使於前資攝官內精加 選擇,當具薦論。如後犯贓,連坐所舉人及判官,重加 懲責。」

宣宗大中六年詔吏部定選格[编辑]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五月詔 「吏部選格,一曰縣令、司錄、錄事參軍今任四上考減 兩選,餘官得四上考,縣令、司錄參軍得三考,並減一 選。二曰選人大功以上親,連任停解,如已得資者,依 本官選數集;未得資及未上,並同非時選人例放選。」

懿宗咸通十二年敕定諸道奏請[编辑]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懿宗本紀》,咸通 十二年七月辛丑,中書門下奏:「准今年六月十二日 敕,釐革諸道及在京諸司奏官,并請章服事者。其諸 道奏州縣官司錄、縣令、錄事參軍,或見任公事敗闕, 不理切要替換,及前任實有勞效,并見有闕員,即任 各舉所知,每道奏請,仍不得過兩人。其河東、潞府、邠 寧」、涇原、靈武、鹽夏、《振武》《天德》《鄜坊》《滄德》、易定三川等 道觀察、防禦等使及嶺南五管,每道每年除令、《錄》外, 許量奏簿尉及中下州判司及「縣丞共三人。偏州不 在奏州縣官限。其黔中所奏州縣官,大將管內官即 任准舊例處分。在京諸司及諸道帶職奏官,或非時 僉替,考限未滿,並卻與本資官。諸道節度及都團練 防禦使下將校奏轉試官及憲御等,令諸節度使每 年量許五人,都團練防禦量許三人為定,不得更於 其外奏請。其御史中丞已下,即准敕文條流,須有軍 功,方可授任。自今後如顯立戰伐功勞者,任具事績 申奏。如簡勘不虛,當別與商量處分以外,輒不得更 有奏請。其幽、鎮、魏三道,望且准承前舊例處分。」敕旨 從之。

僖宗廣明元年制選人粟錯駁放者以比遠殘闕收注其武官不得轉改文官[编辑]

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僖宗本紀》,廣明 元年春正月乙卯朔,制:「吏部選人粟錯及除駁放者, 除身名踰濫欠考外,並以比遠殘闕收注入仕之門。 兵部最濫,全無根本,頗壞紀綱。近者武官多轉入文 官,依資除授,宜懲僭倖,以辨品流。自今後武官不得 轉入文官選改,所冀輪轅各適,秩序區分,其內可不 在」此限。

昭宣帝天祐二年詔天下州府令錄並委吏部三銓注擬[编辑]

按《唐書昭宣帝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昭宣帝本紀》, 「天祐二年四月丁未,敕設官分職,各有司存。銓衡既 任於吏部,除授寧煩於宰職。但所司注擬,申到中書, 過驗酌量,苟或差舛,難可書定。近年除授,其徒實繁,

占選部之闕員,擇切當之優便,遂至三銓注擬之時
考證
皆曠職務。且以宰相之任,提舉百司,惟務公平無私,

方致漸臻有道。應天下州府令錄,並委吏部三銓注 擬。自天祐二年四月十一日已後,中書並不除授。或 諸薦奏量留,即度可否施行。庶各司其局,免致紊隳。 宰相提綱,永存事體,付所司。」

天祐三年四月,詔吏部釐革銓弊。十一月,詔「常調選 人並准舊例處分。」

按:《唐書昭宣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四月, 吏部奏:「比者格式申送員闕選人多有重疊,皆是兩 人同到本道,致使磨勘之際,各有爭論。蓋是選人指 闕之時,妄稱事故,銓司無因得知,具狀須與注擬。如 到任替闕參差,請准舊條殿選。除此外,如是格式申 送員闕,仰且穩便去處請官,不得妄指射諸道假滿 拋官、不到任、不放上、停官不赴任員闕,及違程不及 限等員闕,冀其畫一,免誤銓司公事者。」詔曰:「比者吏 部注官,只憑格式送闕。近以諸州不申闕解,且從權 指揮。選人指射之時,既不詳審,銓司注唱之際,遂使 交加,頗屬弊訛,頻起論訟。所司釐革,合議允從。」十一 月,詔:應合赴吏部常調選人等,三銓公「事,素有條流, 近年多不公平,遂致授任重疊,既聞爭競,須暫停留。」 今者元帥梁王,動靜推公,周旋陳理,或慮選人羈旅, 特請准式施行,兼緣已及深冬,所司未有起請,若或 稽滯,必緩程期,功在考詳,務令精當。今年冬常調選 人,宜委三銓並准舊例處分。如或踰濫,輒違格文,罪 在官曹,非止猾吏。其四鎮管內官員須候本道申闕 到省,方可注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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