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03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三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三
後梁〈太祖乾化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三則 明宗天成四則 長興四則 愍帝應順一則 廢帝清泰三則〉
後晉〈高祖天福四則 出帝開運二則〉
後漢〈隱帝乾祐二則〉
後周〈太祖廣順三則 世宗顯德三則〉
遼〈太宗天顯一則 世宗天祿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道宗大安二則〉
銓衡典第三卷
銓衡總部彙考三
[编辑]後梁
[编辑]太祖乾化二年詔中書用人及吏部注擬毋得仍行請託
[编辑]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化二 年三月丙申詔曰:「夫興隆邦國,必本於人民;惠養疲 羸,允資於令長。苟選求之踰濫,固撫理之乖違。如聞 吏部擬官,中書除授,或緣親舊處約,或為勢要力干, 姑徇私情,靡求才實。念茲蠹弊,宜舉條章。自今已後, 應中書用人,及吏部注擬,並宜省藩身之才業,驗為 政之否臧,必有可觀,方可任用。如或尚行請託,猶假 貨財,其所司人吏等,必當推窮,重加懲斷,有司官長, 別有處分。」
後唐
[编辑]莊宗同光二年三月嚴諸鎮奏薦令南郊行事官並付三銓簡勘八月更定長定循資等格九月令銓司考覈選人
[编辑]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二 年三月,中書門下奏:「糾轄之任,時謂外臺。宰字之官, 古稱列爵,如非朝命,是廢國章。近日諸道,多是各列 官銜,便指州縣,請朝廷之正授,樹藩鎮之私恩,頗亂 規程,宜加條制。自今後大鎮節度使管三州已上者, 每年許奏管內官三人;如管三州已下者,許奏管內 官二人,仍須有課績尤異,方得上聞。若止於簡慎無 瑕,徵科及限,是守常道,只得書考旌善,不得特有薦 奏。其防禦使每年只許奏一人,並無尤異,不得奏薦。 刺史無奏薦之例,不得輒亂規程。更有將資官員,請 他處除授,請資橫薦,最亂格文。其已前事件如故違, 所司不得輒與通進。若奏下中書,亦不」在施行之限。 是月,敕:「應南郊大禮,六品已下行事官。朕禋祀天地, 朝享祖宗,百司各具其威儀,郡吏遂蒙其置攝,希因 霈澤,以錄微勞。然而躁妄之徒,輕求競進;參雜之道, 真濫莫分。勘職名則半是冗員,語人數則又盈千計。 若無簡舉,便與寵榮,不惟開僥倖之門,兼恐撓銓衡 之務。須明條例,方別等差。應諸司行事官,並付三銓, 各遣取告敕、考牒、解繇、入仕曆子等磨勘。如文書盡 備,只欠一選者便與依資注官,欠兩選者與注同類 官,欠三選四選者與減一選,欠五選至七選者與減 兩選,欠八選至十一選者與減三選,一奏一除。未合 入選門者,許自同光二年數本官選數滿日赴集。其 太常寺先以白身差攝本寺官,應奏祠祭勞考稍深 者,追取元額補牒,簡勘不虛,即與正授。如因大禮差 補行事,有前任官及出身者,即須准諸司例追告敕 磨勘。其諸色黃衣欠兩選者,與減一選。應官資已高, 不合銓司注擬者,亦委仔細簡勘,送名中書門下。」如 全無文書,稱失墜官告敕簡,敕甲又無證據,「只有格 式公驗,并諸司諸州府公憑,及試授官文牒,兼文書 過格,年月深遠者,並宜落下。所冀官無濫受,恩不虛 行。」八月,中書奏,「吏部三銓、門下省南曹廢置《甲庫格 式》,流外部銓等司公事,並繁長定格《循資格》《十道圖》 等。前件格文,本朝刱立,簡制姦濫,倫敘官資,頗謂精 詳,久同遵守。自亂離之後,巧偽滋多。兼同光元年八 月,車駕在東京,權判南曹工部員外郎盧重本司起 請一卷,蓋以興復之始,務切懷來,凡有條流,多失根 本。以至冬集起選人,并南郊行事官及陪位宗子,共 一千三百餘人,銓曹簡勘之時,互相援引,去留之際, 不絕爭論。若有依違,必長訛濫。望差權判尚書省銓 左丞崔沂、吏」部侍郎崔貽孫、給事中鄭韜光李光序、 吏部員外郎盧損等,同詳定舊《長定格》《循資格》《十道 圖》,務令簡要,可久施行。從之。九月,侍中郭崇韜奏:「臣 伏見今年三銓選人并行事官等,內有冒各入仕,假 蔭發身,或卜祝之徒,工商之類,既淄澠之一亂,諒玉 石之寧分。蓋以偽朝已來,蠹政斯久。猾吏承寬而得 計,非才行貨以自媒。上下相蒙,薰蕕同器。遂使寒素 者多遭排斥,廉介者翻至湮沉。不唯顯紊於官箴,抑 亦頗傷於治本。」近以注擬之後,送省之間,引驗而已 有異同,僭濫而果招論訟。將敷至化,須塞倖門。臣欲 請別降條流,特行釐革,許其潛相覺察,互有告陳。若 真偽之能分,即賞刑之必舉。應見注授官員等,內有 自無出身入仕,買覓鬼名告敕,及將骨肉文書楷改 名姓,或歷任不足,妄稱失墜,押彼公憑,或假人蔭緒托形勢論囑,安排參選,所司隨例注官者。如有人陳 論勘鞫不虛者,元論事人特議超獎。如未合格人,或 無名駮放者,便承偽濫人所授官資,其所犯人下所 司簡格處分。如同「保人知保內有冒名濫進之謀,亦 許陳首。若遞相蓋藏,被別人論告,並當駮放。其銓司 闕頭人吏,如被形勢迫脅,主張踰濫選人,及自己不 公,亦許陳首,並與放罪。若被人論告,當行朝典。兼恐 見任官及諸道選人身死,多有不肖子孫將出身歷 任告敕貨賣與人,自今後仰所在身死之處,並須申 報」本州,令錄事參軍於《告敕》上分明書身死月日,卻 分付子孫。兼每年南曹及三銓停滯,多及周歲,致選 人廣作京債,經費倍多,致其到官,必不廉慎。此後至 春來,並須公事了絕。若更逗留,當加責罰。所有懼罪 逃移者,仰所司具錄名姓申奏,請終身勿齒。兼牒本 貫州縣,各令知悉。或有條流未盡處,仰「所司簡長定 格,別具條奏。」從之。銓綜之司,偽濫斯久,識者皆知不 可承前,未能卒除。及崇韜條奏之後,澄汰甚嚴,或放 棄田閭,毀抹告敕者十七八矣。
同光三年,敕「諸司人吏,自今年除勞考滿,三銓注官, 即許赴任。」
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八 月敕:「諸司人吏授官,從來只繫勞考,年滿赴選,方許 離司。近日已來,頗隳條制,到司曾無考課,公事尚未 諳詳,便求薦論,深為僥倖。遂使故事都失,蓋繇舊人 不存,豈唯勞逸之罔均,兼致司局之曠敗。自今年除 勞考滿,三銓注官,即許赴任,非時不得奏薦。如有職 掌難重,勞績可稱,許本司奏聞,當與減選。或是顯然 事跡,在司年深齒豁,祗役不任,即許解職赴任。餘切 依《格條》處分。」
同光四年,更定選格。
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 月,左拾遺李慎儀、吏部員外王松上表云:「諸道州縣, 皆是攝官誅剝,生靈漸不存濟。」此蓋郭崇韜在中書 日,未詳本朝,故妄被閒人獻疑,點簡選曹,曲生異議。 行矯枉過直之道,成欲益反損之文。其選人凡關一 事闕違,並是有涉踰濫,或告敕欠少,或文字參差,保 內「一人不來,五保皆須並廢。文書一紙有誤,數任皆 不勘詳。且自天下亂離將五十載,無人不遇兵革,無 處不遭焚燒,性命脫免者尚或甚稀,文書保全者固 應極少。其年選人及行事官一千三百餘員,得官者 纔及數十,皆以踰濫」為名,盡被焚毀棄逐。遂令選人 或斃踣於旅店,或號哭於行途,萬口一「詞,同為怨酷。 臣等頃曾商議,堅確不迴,以至二年已來,選人不敢 赴集,銓曹無人可注,中書無人可除。去年闕近二年, 授官不及六十,乃致諸道皆是攝官。朝廷之恩澤不 行,縉紳之祿秩皆廢,銜冤負屈,不敢申陳,列局分曹, 莫非僥倖。且攝官只自州府,多因賄賂而行,朝廷不 知姓名,所司不考課績,皆無拘朿,得恣貪殘,及有罪 名,又不申奏。互相掩蔽,無跡追尋。遂使人戶流移,州 縣貧困,日甚一日,為弊轉多。若不直具奏聞,別為條 例,不惟難息時病,兼且益亂國章。臣等商量,伏請特 降敕文,宣布遠邇,明言往年制置,不自於宸衷;此日 焦勞,特頒於睿澤。兼以選曹公事,情偽極多;中書條 流,亦恐未盡。望以中書所條件及王松等所論事節, 并與新定選格有輕重未盡處,並委銓曹仔細點簡 酌量。但可以去其踰濫,革彼弊訛,不失本舊規,能成 選曹永例者,務在酌中,以為定制。別具《起請諸條》。」從 之。三月,敕:「三川、涇、鳳、秦、隴等州縣官員數目極多,其 上佐官自少尹已下,依本朝舊制,各具見任員闕申 奏。其州判司准近制置錄事參軍,司戶司法參軍各 一員,縣置縣令、主簿各一員,餘並停。其出替選任,一 准《三銓常式》。」
明宗天成元年四月制銓選止除偽濫餘復舊規七月定使府判官等進納官告例八月敕三京及諸道州府攝官替換須行聞奏
[编辑]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元 年四月制曰:「力學登第,承蔭出身,或欠文書,浸成踰 濫。先遭抹毀,幾至調選無人。州縣多是攝官,為弊滋 甚。宜令三銓別為啟請,止除偽濫,餘復舊規。」七月,樞 密使宣旨:使府判官、州縣官告敕,此後宜據道數進 納,仍令祗候宣賜者。中書奏:往例朝廷命官,除將相 外,並不賜官告。因偽朝條流,凡准宣授官,即特恩賜。 今使府判官,皆許本道奏請,或聞多在京師,至於令 錄,悉是放敕後,本官自於吏部出給告敕,中書不更 管係。今若為點簡所授官吏器能,欲令親承聖澤。臣 等商量,自兩使判官、州縣令錄,在京除授者,即望令 於內殿謝官,便辭赴任,不便進納官告。「其判司、主簿 已下,極是卑秩,不合更許朝對。敕下後,望准舊例處 分。」從之。八月,敕:「中書先條奏州縣令、錄,正衙後合赴 內殿謝辭者,如令、錄是除授者,宜令給事中引對。如 是旨授,准舊例委三銓、尚書、侍郎各自引對,仍須前一日閤門進狀。」敕:朕以《方平區宇,念切蒸黎。頃當災 歉之餘,未絕瘡痍之苦》。「緬惟邦本,實繫官常,苟未致 於雍熙,則莫寧於宵旰。必在委於良吏,付以親人,儻 縱因循,轉成勞擾。先朝以選門興訟,剝放極多,近年 以來,銓注無幾,遂致諸道州縣,悉是攝官。既無考課 之規,豈守廉勤之節。況多因薦託,苟徇顏情,替罷不 常,送迎為弊。殘民害物,以日繫時,言念所深,焦勞何 已。宜令」三京及諸道州府,見任攝官,如未有正官到 闕,且差月日錄名申奏。如已後或為公事,及月限已 滿,要行替換,即須具因繇,并選差攝官自來歷任姓 名聞奏責免無故頻有替換。如有內外臣僚,輒行薦 託,並不得應副。儻聞違越,當舉憲章。
天成二年制:「選人不得隱憂,其過格年深者,令三銓 磨勘注擬。」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成二 年制,選人或因遠地干戈,私門事故,遂至過格。今後 如過格,十年外不在赴集之限。又據《長定格》,選人中 有隱憂者殿五選。伏以人倫之責,孝道為先。既有負 于尊親,定不公于州縣。有傷風化,須峻條章。今後諸 色官員內有隱憂冒榮者,勘責不虛,終身不齒。其入 仕告敕,並付所司焚毀。
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吏部郎中孔邈奏:近見選人, 或以志在循陔,難違色養;或以家同懸磬,不辨裂裳, 致違調選之期,遂遇廢沉之例。臣愚伏請自天成元 年已前,有出身分明者,悉許注擬。況三蜀之內,員闕 極多,俾出自於朝恩,免使希於假攝。」三月,銓司奏:據 南曹駁放,及經中書門下論按,准堂判具新舊過格 「年限,分析申上者。伏以選人或有出身,或因除授,各 拘上例,方赴調集。多因遠地兵戈,兼以私門事故,遂 致過格,固非願為。新條標在七年,舊格容於千載。臣 等參詳,其選人過格年限,伏請且依舊格,不問被憂 停集,除本選數過格十年外,不在赴集之限。」《奏敕》宜 依。十月,《制》曰:「掄選之道,雖在精研,調集之勞,頗聞艱 苦。應選人內,有過格年深,無門參選,縱有材器,難遂 進趨,宜令三銓磨勘行止。實曾兵戈阻隔,即與今年 冬集判成選人例,量材注官。如或詐稱,不在此限。」十 二月,《中書門下條流》:應諸道選人等,其中有過格年 深,無門參選者,准天成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德音》,並 委吏部南曹磨勘,如「實曾阻兵戈者,許令注擬。如或 詐稱不在此限者,凡是選人,專思合格,不肯固踰選 限,自滯身名,縱阻干戈,須在州縣。應有過格人,仰吏 部、南曹仔細磨勘曾阻兵戈州府去處,或曾假攝,即 有隨處文牒,一一指實,即便送銓司,亦須詳先授告 身攝牒及審驗年貌,方可注擬。」《三銓》注擬,自有常規, 從前「或有宰臣占著好州縣員闕,不令銓曹注授。今 年應是員闕,並送銓曹。候移省之時,若有好闕尚在, 必議勘尋,其請託及受囑人等,當行黜責。選人之內, 族類甚多,經任之中,資考備在。應南曹判成人等,仰 三銓各據逐人出身入仕文書,一一比驗年貌,灼然 不謬,方與注官。」
天成三年,敕「簡勘選人。」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敕: 北京及河北諸道攝官內有莊宗御署及朕署。便與 據正官資敘。其偽朝授官。勘驗不虛。亦同告身例處 分。興元以西曾受偽蜀爵命。敕到後一周年為限。各 于本罷任處投狀。分析申奏點勘出限不敘理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吏部格式司狀申當司,先准 敕及堂「帖指揮,應焚毀告身勘同人及失墜文書等。」 臣伏請重給告身,令先與簡敕甲。如無敕甲可簡,即 仰取《同敕》甲人告身勘驗同,即與出給。若是本朝授 官,及同光元年後授勘簡同,即重與告身。如是偽朝 授官,勘簡不虛,即與出給公驗,便同告身例處分者。 伏以再給文書,實為難重。有司點簡,務在周「防。當司 近曾申堂,請以合准指揮出給告身公驗,旋具選人 出身歷任行止牒甲庫,永為應驗證明。奉判准申者。 其所追取到選人授官敕甲,或同敕甲告身,勘驗既 同,須准前指揮出給。見有敕甲者,便須注出,重給事 繇年月日。若不注破,深恐選人卻將失墜告身參選 刺驗。」敕甲既同,文書浩大,所「司難為一一點簡,如是 引驗同《敕甲》之人告身,出給佗後,卻將失墜文書,選 時甲庫又無憑應驗。其同《敕甲》人告身,欲於後面連 粘紙,亦須使印批注,仍牒報南曹,要憑將來簡勘者。」 奉敕:「宜依所申,仍具已出給告身公驗人數姓名開 奏將來更有合給者,旋具申奏。」五月二十一日敕,先 准同光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敕,「北京及河北諸道 攝官內有御署一任,簡牒分明,前銜先有正官告敕 者,便與據正官資敘,依資授一任官。其無正官告敕 者,與授黃衣。初任者其兩任三任已上,簡牒分明,兼 有正官告敕者,與超資授一任官。其無正官告敕,只 有兩任三任簡牒者,與授從黃衣。第二任官。各令取
近罷攝任處,州府文解,便許非時赴選者。前件攝官等,當任使之際,共副憂勤,及開泰之期,豈宜昇降。凡有先皇帝御署,兼朕署攝簡牒,每一任同一任正官, 赴選日依資注擬。宜令北京及河北諸道州府知悉, 餘准元敕處分。」七月,中書舍人廬詹上言曰:「一同分 土,五等命官,所以字彼黎民,司其輿賦,至於田租桑 稅,夏斂秋徵,或期限不愆,或簡量增羨,殊非異政,乃 是常程。竊見諸州頻奏,縣令多以稅輸辦集,便作功 勞,諸道纔有表章,朝廷已行恩命。伏乞止絕薦論,但 稽課最,即銓司黜陟,自有等差,貴塞倖門,以循舊制。 奏敕頒示聽從。」八月癸未,中書舍人劉贊請令選人 准舊制試判,從之。九月,右諫議大夫張延雍請令南 曹引驗選人正身,較其年貌。從之。十一月,敕:「禮部員 外和凝奏,應補齋郎,並須引驗正身,以戒冒名。凡使 廕者,云一任官得補一人,今後改官頓轉品者即可。 如無嫡子,即許以親姪繼廕,並念《書》十卷,試可則補。」 吏部郎中何澤以流外官只考勞,乞不試書判。從之。 十二月,敕:「選門官吏,訛濫者多,自今後並令各錄三 代家狀。鄉里骨肉、在朝親戚,先於曹印署納吏部、中 書、門下三庫各一本。」候得判印狀,即許所司給付新 簽告,兼本任官處及鄉里,亦具一本,納逐州縣。 天成四年正月,定州府攝官不得稱試銜。五月,詔定 選例。九月,詔引驗諸司寺監。十月,詔三銓在省署磨 勘十二月敕「州縣官告敕並委宰臣面給。」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正 月,大理寺奏:近為陵令,虛稱試銜,𥳑法以詐假論。又 據《長定格》,選人無出身,未曾任正員官,使虛銜散試 官,奏授正員官及權知權判等官。未得資日,以諸事 故解官,並立選集限。」敕旨:「名官之榮,其求甚重;試攝 之任,所得非輕。徐究根源,亦關治道。自亂離已來,天 下州府,例是攝官,皆給試銜,或因勘窮,便關詐假法, 爰當大定之期,宜示以維新之道。已前或有稱試銜 者,一切不問,此後並宜禁止。」五月,詔曰:「凡于祿仕,固 有規程,發身必藉於器能,在任須彰於勞考,否臧斯 異,黜陟並行。朕自統寰區,務均渥澤,淹滯者皆期振 舉,勤恪者亦議旌酬,既開進取之門,遂有躁求之眾。 或不守選限,捷路希恩;或纔罷官資,奔波取仕。侵有 數之員闕,屈無媒之選人。以此比方,宜各條理。自今 後,應前資官有出身及兩除官,並可依常調赴選。兼 有《莊宗》并朕御署,亦可准近敕赴選。其一任除官,未 入選緒,若無定制,難以進身。宜約所守官資序高低, 許令同有出身人合格年限求官赴京日仍須本道 申送,則與除第二任官,兩除後便准常調選人例。如 此則事有區分,人無奔競。如藉才器,非時昇擢,不在 此限。」九月,中書門下奏:「來年二月南郊大禮,應諸司 寺監合行事官。伏以明德惟馨,冀神靈之昭鑒;作事 謀始,庶王道之和平。前件將來行事官等,既預嚴禋, 希霑聖澤,先宜條貫,免忤擬倫。應合差行事官,但是 前資并及第黃衣,及三司徵科勒留官充。仍逐司寺 監先引驗歷任告身分明,則得差補。」若失墜文書,則 須得本處當時公驗,不得憑諸處所給憑繇。如是州 縣官,須見四道五道已上歷攝文牒,皆是節察及直 屬京防禦團練使差署,乃點勘逐任年月遠「近,曾親 公事,及得替因繇,不是虛牒,則得收補。其逐司合差 職員官吏,須是已經附奏者充,不得臨時旋出虛牒。 將來所司磨勘,如不依元指揮,公然顏情,互容謬妄, 其逐司官吏并本人並當勘責,各行嚴斷。」從之。初,同 光二年郊天,諸寺監行事官千餘人不先引驗,或以 貨賂收補。及行事畢,銓注覆奏,率皆偽濫無憑。時樞 密使郭崇韜在中書,宰臣豆盧革、韋說等共議懲革, 奏請焚毀塗抹,其告敕偽濫者五百人,一時逃竄。其 文書不足者,久駐京師,終無所得,皆相率慟哭而去。 士人側目,以崇韜為詞。然所行雖正,失於不先定格 式引驗,俾仕進者真偽自判也。今宰臣所奏既行,議 者以為宜之。十月,詔曰:「本朝一統之時,除嶺南、黔中, 去京地遠,三年一降選補使,號為南選外,其餘諸道 及京有司諸色選人,每年動及數千,分在三銓,尚書 繁重。近代選人,每年不過數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 三處官方?況有格條,各作資考,兼又明行敕命,務絕 阿私,宜新公共之規,俾慎官常之要。其諸道選人,宜 令三銓官員都在省署仔細磨勘,無違礙後,即據格 同商量注擬,連署申奏,仍不得踵前於私第注官。如 此,則人吏易可整齊,公事亦無遲滯者。」十二月戊戌, 敕:「其自陳狀乞除官者,所賜告身,並係特恩,雖舊例 令本官自出價錢,慮不迨者稍難送納,兼知本司人 吏以此為名,更致邀頡,於官估綾羅紙價外,廣索價 數,力及者隨時應付,闕乏者須至淹延。今後應是官 告,除准宣官破外,其過伏乞除官并追封、追贈、敘封、 進封官告及舉人冬集綾羅紙褾軸錦袋等,宜令並 與官破,仍勒各隨色樣尺寸,如法裝修,疾速書寫,印 署進納。」是月己酉,敕:「應諸道州府令錄等官告敕牒, 元是中書進納人,內令閣門宣賜。其判司、主簿官告舊是所司發遣,受恩命後赴本任,地里遠近,各有程 限,比候進納,恐有停滯沈緩,紙褾軸價錢,近已官破。 今後所除州縣官告身、敕牒,宜令中書、門下指揮,不 要進納,並委宰臣當面給付,貴無留滯,兼免住京破 費。」是月,敕:「應三銓公事,宜准近敕指揮,仍只使吏部 尚書銓印,其《東銓印》並封,宜付中書門下,封送禮部, 權收管訖申奏。」
長興元年嚴磨勘選人歷任文書告敕
[编辑]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元 年三月敕:凡是選人,皆有資考,每至赴調,必驗文書, 或不具全,多稱失墜。將明本末,須示規程。其判成諸 色選人,黃甲下後,將歷任文書告敕連粘,宜令南曹 逐縫使印都於後,而粘紙具前後歷任文書,都計多 少紙數,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懼其分假於人故也。 又中書奏:吏部流內銓諸色選人所試判兩節,欲悉 定其等第,久優者超一資,其次者依資,又次者以同 類道理全疏者於同類中人戶少處注擬。從之。五月, 制曰:「獲遇南郊,遠來行事,既施微效,宜被優恩。欠一 選者宜令待闕,欠兩選者減一選,欠三選四選者減 兩選,欠五選六選者減三選,欠七選八選者減四選, 欠九選以上者減五選。三司勒停官,顯有過愆,遂當 停替。不逢大禮,終是棄人。仍令所司以罷官理選赴 常調。如是今年合格者,許令待闕注擬。仍委吏部南 曹依元簡勘事節合減選數,給付牒知。」是月,又敕:「凡 命職官,只憑告敕,條流雖切,謬濫不無。況來自群方, 固非遍識。除因章露,始見罪尤。先皇帝臨御之初,郭 崇韜制置甚切,雖加峻法,尚有訛風。誠由本朝多事 已來,偽室偷安之際,皆隨往制,莫識嚴規。秩高者以 蔭緒假人,廣求財貨;吏狡者以貪惏得志,不顧憲章。 遂致傳授身名,分張告敕。勘初任則多稱失墜,論資 考則只有公憑,前後相蒙,真偽莫辨。若不特行釐革, 無由永絕根源。宜令自此應除授、選授州縣官引驗 磨勘,須召有官三人保非謬妄則奏擬。仍於告身內 豎出保官姓名,據本官所通三代名銜,有出身無出 身歷任告敕文書,并逐任考數。若是本朝及偽朝所 受者,並只於將來新告身內一一收豎,其文書納留, 不再給付。如自中興以來歷任,待受新命後」,都粘連 繳尾,具道數,委吏部使印背縫,郎官於狀尾押署給 付。或有失墜,即須於所失處州縣投狀,具三代名諱 及出身歷任,請公憑赴京,勘會甲庫同,即重與出給。 如公然拆破印縫,不計與人不與人,將來求事,並令 焚毀,其人當行極典。自茲凡受新命,並依此例施行。 其見任內外文武朝臣,及諸「司職守諸道州府判官, 并軍州職員,有曾為州縣官及曾改名,所受本朝及 偽署官告敕牒,歷任文書,亦並須送納入官,只以中 興已來文書敘理。其見任州縣官及諸色前資官守 選官等,所歷任文書,亦仰速便送納,委所司點勘,無 違礙則准前收豎,給與公憑,任赴將來求事參選。其 《秦王茂貞墨制》官員,並須得本道識認,具歷任申奏, 所司簡勘不虛,亦給與公憑。將來隆資受官,所貴凡 是身名,免有混雜,仍限一週年內,改正了絕。其興元 已西應曾受偽蜀官員,緣地里遙遠,許敕到後一週 年為限。仍各於本罷任處州府投狀,具三代名諱、出 身歷任,一一分析申奏。到日點勘,准前指揮。如出限 外,縱有申送到文書,並不敘理,兼諸道亦不得以此 身名奏薦。如違,罪在本判官,其本人別行嚴斷。庶得 新恩迥異,舊弊永除,表為君一統之基,塞入仕多端 之倖。仍付所司。」七月,吏部南曹奏:「磨勘南郊行事官、 前守濮州范縣主簿李範,是同光三年不納告身人 數,准敕終身不齒。今又冒名於四方館行事。前南河 府長水縣主簿趙知遠使兄為父蔭行事者。」敕旨:「李 範已該恩赦,特放罪收納文書。趙知遠以兄為父,未 之前聞,既遇郊禋,特從恩宥,出身歷任文書,付所司 焚毀,放罪勒歸鄉貫,本道長吏與改昭穆奏聞。其餘 《南郊行事》合減選人數,候將來選限滿日,宜並不取 逐處文解,不更經南曹點簡,赴銓注擬。」時中書選部 磨勘甚精,進者真偽明白,人皆便之。九月,敕:「諸道奏 薦州縣官,前銜內有賜紫金魚袋者,若循常例,州縣 官十六考方得敘緋,若已佩金章,固難為令錄。此後 天下州府,不得奏薦著紫官員為州縣官。」是月,前興 唐府寇氏縣尉楊知萬經中書陳狀,稱光化三年明 經「及第,其後選授官兩任。莊宗郊天年,於將作監內 行事,禮畢,擬授太子通事舍人,旋直錯豎父母,年幾 駮落。其年丁父憂,至天成二年又丁母憂。去年九月 方服闋,今春欲赴郊天行事,又緣貧困,無財可辦。今 乞引驗已前文書,量賜陶鑄者。」中書簡到同光二年 《行事案》:楊知萬謬通父母年幾停落,《敕旨:楊知萬實 曾行事,尋已注官,只為父母轉年,恩命遂寢外,別無 違礙。自後相次丁憂,久住京城,誠宜傷愍。宜令銓司 點簡歷任文書,准非時選人例處分。或前資官中有 與楊知萬事狀相類者,並准此指揮。十月,吏部南曹關試今年及第舉人進士李飛等六十九人,內〈三禮 〉》、劉瑩、李斐、李銑、李道全、明筭、宋延美等五人,所試判 語皆同。尋勘狀皆稱「晚逼試,偶拾得判,草寫凈實,不 知判語不合一般者。敕旨:「貢院擢科,考詳所業,南曹 試判,激勸為官。劉瑩等既不攻文,合直書其事,豈得 相傳槁草,侮瀆公場。載究情繇,實為忝冒。」及至定期, 覆試果聞,自懼私歸,宜令所司落下,其所給春闕,仍 各追納兼放罪許再赴舉。兼自此南曹凡有及第人, 試判之時,切在精專點簡,如更有效此者,准例處分。 是月,中書奏:「吏部流內銓諸色選人,先條流試判兩 節,並委本官優劣等第申奏,文優者宜超二資注擬, 其次者以同類官注擬。所以勵授毫之作,亦不掩歷 任之勞。其或於理道全疏者,以人戶少處州縣同類 官中比擬,仍准元敕。業文者任徵引古今,不業文者 但據公理判斷,可否不當,罪在有司。兼諸色選人,或 有元通家狀,不實鄉里名號,將來赴選者,並令改正, 一一豎本貫屬鄉縣,兼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並 不加選限。」從之。是月,敕:「先條流見任州縣官及前資 守選官,所有歷任文書,委所司點勘,無違礙則准前 收豎,給與公憑,任將來參選者。」訪聞諸色選人,有今 年合格者,因請公憑,久淹京闕。若候本道請解,即須 來歲授官,多是甚貧,誠為可憫。況已及選限,因取本 任文解不及。前件選人今年合格,已請得公憑者,宜 令吏部南曹,准今冬選人例𥳑勘施行。如是欠選者, 候選數足日,「准格取本任文解赴集。」十二月,太常丞 孔知邵奏:「諸道行軍司馬、副使、兩使判官已下,及團 練軍事判官,並請依考限,欲滿一月前,本處聞奏朝 廷,選替補授。」敕旨從之。兼上佐官、令錄、判司、主簿等, 亦准此指揮。或有丁憂及不赴任,因事停官、拋官兼 身死,並具月日申奏。如不依指揮,罪在本判官。 長興二年,定選人換給公憑、磨勘文書之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正 月,吏部南曹奏:「前齊州臨邑縣令趙諲等十人,納到 歷任文書,合給公憑。」敕旨:其換給公憑,仍令所司以 綾紙收豎,取本行尚書侍郎列署出給。其先已出給 者,宜候將來赴選之時,依此重給。四月敕:「舉選人眾, 例是艱辛。曾因兵火之餘,多無敕甲。不有特開之路, 皆為永棄之人。其失墜春闕冬集者,宜令所司取本 人狀。當及第之時,何人知舉同年及第人數幾何,如 實,即更勘本貫得同舉否。授官者亦先取狀,當授官 之時,何人判銓,與何人同官,上任罷任,何人交代?仍 勘歷任處州縣,如實,則別取有官三人保明施行。」五 月,中書奏:「吏部南曹狀申,准敕換給諸」色官員告身 公憑。伏緣點簡選人歷任文書,其間多有格後違礙 事節,若旋具姓名申覆,伏恐漸積人多,互起陳論,交 慮壅滯,當曹不敢施行者。中書據南曹所申事節,逐 件條流。如後一件,據申選人納到今任文書,多於解 繇及歷子內批書考第。准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敕,新格已前,即許施行。「自新格已後,亦多有解繇歷 子,內批豎考數,本處元本給到考牒格前,特許施行, 甚為優假。格後更聞違越,須重條流。」今日已前有此 色選人,宜且與收豎。此後選人,如有解繇,及批得歷 子分明,無考牒者,殿一選,有得歷子,無解繇考牒,殿 兩選,如只有解繇考牒,不批得歷子,殿三選,如無三 件文書,便同有過停官一件。據申,應諸色選人,新格 下後批歷子,後時者五年後批者,不在磨勘之限。今 有格前罷任及新格下後罷任者,格下經六年七年, 方批入仕歷子,或有全不批歷子,只給到公憑。今日 已前有如此者,特與磨勘施行。此後纔罷任一月內, 須批給得解繇歷子,違過一月殿一選,過三「個月不 批給得者亦同。有過停官」一件:據申,「應諸色承應出 身及童子及第,例是抬年,及陷歲數,兼幼補身名,引 驗之時,多有差異者。今日已前,有此色選人,並須引 驗辨認,兼召保官委是正身,別無謬妄,則與改正詣 實,年幾施行。此後更有此色身名並同謬濫」處分一 件,據申,「河北諸色官員納到告敕文書,例稱本處,無 不較考,只有解由河東、河北及鳳翔已西,不知選格, 須明告諭,仍令吏部南曹各一本解繇考牒、解狀式 樣,遍下逐處,此後並須文書備足,免誤選人。如今日 後公然更有違越,並准前殿選,今日已前不在此例」 一件,據申,諸色前資官告身,今任入仕歷子,或批到 上任月日,或「是有名假故批歷子處,多無觀察使及 刺史具銜押署,只有錄事參軍批署者。逐處長吏,自 此後並須依格文押署,如故違者,本人殿兩選。其今 日已前違程式者,且宜特與磨勘收豎。」一件,據申:諸 色官員歷官兩任至五任,今任文書備足。內有一任 至兩任,失墜前任解繇,或考牒歷子,又無公憑,及稱 「元不給得,即別有公據。自此但知認中興已來所授 告身」為定。其已前或有歷,任稱失墜,如是傳授他人, 有此糾告,及所司點勘彰露,並准纍行《敕命》科罪。今 日已前人墜考牒解繇歷子,如有公憑者,亦與收豎又無公憑,將來選時,降資注官。自此後選人更有失 墜,則須卻於本處具所失因繇,重具批給。如違,准前 《殿選》一件,據申,選人有今任文書備足,只歷子內批 到上任月日,即別有解繇,或公憑文書,證據分明。自 今已後,宜亦准前項指揮收豎。此後更有此色選人, 並同有過停官例處分。右奉敕:宜依吏部南曹具此 分明曉告,及遍下諸道州府,應是選人,各令知委。如 守官滿日,未給得「解繇、歷子等文書,隨處不得便令 辭謝。如逐州府輒有邀難,不便出給,罪在本判官并 錄事參軍。」七月,敕:「諸道奏薦州縣官,各定員數,今宜 增益,以廣搜揚。使相先許一年薦三人,今許薦五人; 不帶使相先許薦二人,今許薦三人;直屬京防禦、團 練使先許薦一人,今許薦二人。念應舉之流,甚艱難 於取事;當及第之後,尚迢遞於授官。小而得簿尉者 全稀,老不為令錄者極眾。即不得薦新罷任及諸格 之人。如未曾有官,即許奏初官,已有官者,當別比擬。」 吏部南曹奏:「前守鄆州盧縣令李玭,歷任內兩任祕 書丞,一任國子《毛詩》博士,雖前任有昇朝官,伏緣今 任官,合准格五選集,候選足日,取解赴常調。」敕旨:「州 縣官帶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內供奉、監察裏行及省 銜者,皆非正秩,尚出銓曹,況曾三度昇朝,豈可一例 守選?所宜振發,以勵操修。應州縣官內有曾在朝行 及佐幕,罷任後准前資朝官賓從例處分。其帶省銜 已上,并內供奉裏行及諸已出選門者,或降授令錄 者,罷任日並依出選門例處分,不在更赴常調,便與 除官。兼州縣官其間書得十六考者,准格敘加朝散 階,准出選門例處分。如不書得十六考,雖已過朝散 階,不在此例。」八月,敕:「諸道奏薦州縣官,前銜內有賜 紫金魚袋。」先於長興元年有敕,「州縣官若循常轍,十 六考方得敘緋,儻或已佩金章,固難卻為令錄。必若 藉其才器,則可別任職資。文資官結銜內已有金紫, 尚不許薦為州縣官,其武職銀青階,亦宜條理。諸道 詳文資、賜紫例,不得奏為州縣官。」九月,《前溫縣令杜 同,文獻時務》,長吏年七十已上者,請不除令、錄,其合 格應選者,請授散官。敕旨:「耄年為政蒞事,或有昏蒙 老成之人,安知不可師範。宜令銓司,此後有」全不任 待者,即別以優散官資注擬。十一月,敕:「闕員有限,人 數常多,須以高低,定其等級。起今後,兩使判官罷任 後,宜一年外與比擬;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二年 外與比擬;兩使惟巡、防禦團練推官、軍事判官等,三 年後與比擬。仍每遇除授,量與改轉官資或職次。其 有殊常勤績,與議優昇。若有」文學智術,超邁群倫,或 為眾所稱,或良知迥舉,察驗的實者,不拘年月之限。 其才器卑低,階緣得事者,宜量事於州縣中比擬。若 州縣官中,有文學雄奧,識略優深,亦量才於班行及 諸道判官比擬任使。況諸選人之內,多是勤苦立身, 每於調集之時,皆有等差選限,准茲幕吏,難使雷同。 所貴皆免湮「沉,遞承驅策。」
長興三年敕:「選人合格,即與注擬,其進策可行論條 件,以定減選。」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 月敕:「守選之軰,例是艱貧。合格之時,漸多衰老。更添 雜犯,轉見憂嗟。方當開泰之期,宜軫單貧之眾。自今 後合格選人,歷任無違礙者,並仰吏部南曹判成。如 文解差錯,不合式樣,罪在發解官吏。兼貢舉之人,辛 勤頗甚,每年隨計,終日食貧。須寬獎勸之門,俾釋羈 棲之歎。今年落第舉人,所司已納家狀者,次年便赴 所司就試,並免再取文解。兼下納文解之時,不在拘 以三旬,但十月內到者,並與收受。」九月,敕:「朕大啟四 門,無遺片善,繼有智能之士,來陳利害之言。是命擢 量,貴行酬獎,須論條件,以定等差。應進策人等,若是 選人所進策內一件可行,與減兩選,兩件,減四選三 件已上,便依資與官。如無選可減,及所欠選數則少, 可行事件則多,據等級更優與處分。如是諸色舉人, 貢院自考試本業格式,不在進策之限。如智謀宏遠, 文藝優長,或一言可以興邦,一事可以濟國,是為奇 傑,難預品量,待有獻投,旋令擬議。」
長興四年,定「諸色官蔭補子孫并州縣官減選及雪 冤獄超注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 月,中書奏,「諸道州縣官甚有闕員。前資官皆拘選限。 其間有朝廷選擇,侯伯薦揚,得者無多,餘難驟進。或 病跧於陋巷,或老謝於窮途。宜開振滯之門,雅合推 恩之道。今等第減選者,一選者無選可減。親公事得 資考者,宜優與處分。不得資考者准格施行。兩選、三 選者減一選,四選五選者減兩選,六選七選者減三 選,八選九選者減四選,十選十一選者減五選,十二 選者減六選。」千牛進馬、童子齋郎挽郎,宜准《元和處 分。敕旨》:「常調之中,無媒者眾;省員之外,有闕常多。方 隆遠大之規,更顯激揚之理。兼先赴南郊行事,未授 新命,及一考前丁憂州縣官等,今後到闕者,宜付所司旋即磨勘施行,不得輒有停滯。大朝恩命,庶事規 程,該定制者各委所司,頒特敕者不拘常例。資維新 之風教,示無黨之寰區。」初,馮道等商議以為常調選 人,限於格例銓注,以至滯留,而州縣吏員,多以顏情 差攝,乃議減選補吏,杜彼倖門。殊不思九州既未混 同,十道半違聲教,吏員「多益,州縣無添。是時減選之 敕既行,議者大以為不可,物論沸騰。明年之後,有諸 色勸進人及山陵行事官,兼每年黃衣選人,相許數 千,皆援減選,並合除官。所司既無闕員,群吏只援新 敕,或論淹滯,或訴阿私。宰相將至內門,則數百為群, 環焉宣訴,或言語不遜,詰難往來,騶吏不能止。」後竟 追罷此敕。五月,敕:「諸道馬步判官,不得差攝官。如交 闕人,須於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選性行平允者補 受。」又詔:「應見任前資守選官等,所有本朝及梁州出 身歷任告身,並仰送納,委所在磨勘,換給公憑,只以 中興已來官告及近授文書敘理。其諸色蔭補子孫, 如非虛假,不計庶嫡,並宜銓錄。如實無子孫,別立人 繼嗣,已補得身名者,只許序蔭一人。其不合敘使文 書,限百日內焚毀須絕。此後更敢持合焚毀文書參 選求仕,其所犯之人并傳者,並當極法。應合得資廕 出身人,並須依《格令》施行。」先是,鴻臚卿柳英將齋郎 文書賣同姓人劉居則,伏罪,大理寺斷當大辟,緣赦 減死奪官,終身不齒,故有是詔。
愍帝應順元年詔更定經學出身人銓選之例
[编辑]按《五代史唐愍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愍帝應 順元年閏正月,中書門下言,以天成二年十二月詔 曰:「長定格,應文學出身人,一任三考,許入下縣令。下 州縣錄事參軍亦入中下州錄事參軍,兩任四考,許 入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兩任五考,許入中縣令。 上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許入上縣令及緊州錄事 參軍,凡為進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授好官,或暮齒 不離卑任。況孤貧舉士,年至四十,始得經學,及第八 年合選,方授一官,於初任之中,多不成三考,第二選 漸而蹉跎,有一生終不至令錄者,若無改革,何以發 揚?自此經學出身,請一任兩考,許入中下縣令,下州 錄事參軍。」詔曰:「參選之徒,艱辛不一,發身遲滯,到老 卑低。宜優未達之倫,顯示維新之澤。其經學出身一 任兩考,《元敕》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起今後更 許入下縣令。中州下州錄事參軍,一任三考者,於人 戶多處州縣,如于近敕條內資敘無當者,即准格循 資考入官。其兩任四考者,准三任五考例入官,餘准 格條處分,不得起折。」是月,詔吏部三銓、南北曹、禮部 貢院注擬考試,依格疾速發遣,勿令虛有滯留。
廢帝清泰元年詔獎酬勸進諸選人及徽陵行事官又許御署官選其分銓事宜令吏部三銓尚書郎等參詳釐革
[编辑]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清泰元年八月辛未,許御署 官選。」
〈注〉御署官疑是廢帝初舉兵時所置之官,以其非吏部正授,故須有旨方得選。此於事無勸戒,不必書。以舊史不詳,故存所不知,慎傳疑也。
按《冊府元龜》,清泰元年五月詔曰:「應勸進諸選人,前 京兆府武功縣令龐濤以下四百九十有四人,方在 京都,遽茲際會,既自勸進,宜示獎酬。其前資州縣官 及黃衣選人,近日緣少闕員,難於減選,候合格日各 超一資注擬,行事官亦於注官時優與處分。長流人 已歸本貫,即以敕書節文處分。攝試官推巡令錄,宜 許比三傳出身,判司衙推、主簿比明經出身,各守選 限。自今年始,合格日與初官宗子未有出身者與出 身,有出身者同選人例處分,給與憑據。」七月,詔:「應徽 陵行事官各無遺闕,已議獎酬,比少闕員,難於減選, 遂許合赴集日,各與超資。今又懇有披論,宜特與減 一選。其今年合格者,便委南曹磨勘,送銓注擬。來年 合選者,勒赴冬集,所司磨勘無遺闕,旋即送銓,免取 文解。其去冬判成未得官者,宜先注擬。應前任正授 賓從,亦宜減一年。無年可減,便與擬授。先有長興四 年三月二十二日敕,普與減選,今為員闕數少,並住 施行。其攝官職并御署人等,並以元敕處分。」八月,詔: 「應自鳳翔及沿路迎接隨從到京州縣等官,或昔經 患難,罄竭忠勞,或遠奉乘輿,奔馳扈從,既各憑其御 署,遂溥降於優恩,爰示等差,特行釐革。所有自振武 西京河中鳳翔已前御署員僚,或因無員闕,權且補 差,或托彼薦論,偶經任使,不可悉謀援例,便望授官, 將堙僥倖之源,須立區分之限。」自八月三日後,應所 稱御「署官員,除內有處分特行恩澤外,其餘稱御署, 並許逐攝同一任正官,依期限赴選,不得更令進狀 及與施行。」九月,吏部三銓言:「所用《循資格》,先經詳定, 然自次府司錄參軍已下無品第入官處,尋帖格式 參詳添入。又以地卑,不敢添注,請差官詳議。」詔委元 詳定格式官刑部員外郎孔莊、大理少卿李延範、殿 中侍御史韋稅等議詳。十月,中書侍郎、平章事姚顗上言:「『近宰臣盧文紀上章,請條理選部。臣聞事不師 古,匪說攸聞』。又曰仍舊貫,何必改作,此先王之格言 也。臣案《六典》,吏部三銓,尚書侍郎分典選部。其格擇 人有三實四才。孟冬三旬,集人有地里之差。若循彼 綱條,依其格限,人無濫進,官得實才。只自天成四年 十月詔罷侍郎分銓,只以尚書併領。正官又闕,多是 他曹權差,才力或有短少,遂致發遣凝滯,團集遲留。 移省既失常規,選人隔年披訴。臣請卻依《六典》分銓, 朝廷列職分司,比期釐務,置之鬧地,何表分憂?望各 委典銓,於事為宜。」詔曰:「姚顗所奏銓管,實合規程,不 唯《六典》昭」彰,抑亦三銓整肅。而《長定格》是聖朝重定, 條件甚精,若令千載以無隳,必使萬方而有則,俾其 復舊,深洽群情。如聞《循資格》行用年深,事條差舛,必 須詳正,方免弊訛。其分銓事宜依《循資格》,宜令吏部 三銓尚書郎南北曹給事中參詳其間條件,如其舛 誤,即釐革以聞。
清泰二年二月,詔除節度防禦等使不得漏泄。三月, 詔選人員闕,依中書所奏。四月別正選人條格。七月, 詔刺史不得橫有奏薦。八月,詳定百官遷轉法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 月,中書門下奏:「近日除官制未下,多漏泄於外,此後 除改,候盡下所司,以正敕寫告進納。如畫黃未下。請 不催索。」詔曰:「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行軍副使等,事 關急切除授官告,若待畫下,給即留滯。勒樞密院凡 經由處,不得漏泄,其尋常除命。」從之。三月,工部尚書、 判吏部尚書銓崔居儉奏:「今年選人內八十三人無 闕注擬,詞訴紛紜。蓋因近敕減選,入仕者多門,雖可 區分,難抑詞理。請下格式,取四月後合用員」闕發遣, 中書門下奏:「先以銓曹論員闕,遂卻置戶掾一員,諸 州一百五十員,格式元送闕簿六百四十餘處,又許 超折資序。又《堂帖令》,畿赤已上,雖擬議許開,銓後除 授,不合預請用四月後員闕。望於移省限內並須了 絕,不得更令選人有詞。」詔曰:「宜令從四月一日後至 六月終員闕施行,餘依中書所奏。」
〈注〉崔居儉,多藝有士望是時帝起義時諸攀附入官者眾皆付銓三銓難其事故盧《文紀》奏用居儉,冀察其綜覈之失而近侍者素知其意而奏之故不從所奏。
四月,中書門下以《吏部三銓注擬大違條格帖》,門下 省詰錄事強知謙云:「天成三年已前,許超折一資至 兩資或三資者,不過兩三人。天成三年後,不許超折。」 今銓注擬選人,有自超一資至五資,亦有兩三人超 六資、七資、八資者。中書奏:「自有選門,只憑定格,儻或 踰越,便舉條章。亦有事繫從權,理難固執,先開容許, 後守條流,所貴時暫施行,免令隳紊。今三銓所注選 人,超折太多,從來固不容許,若重議改移,便成淹滯。 今年且據所注押定將來別正條格。」從之。七月,中書、 門下言:「自今年二月後,諸州奏軍州判官九人行之, 擬新詳定敕文,慮在外未知。」詔:軍州判官宜令本州 刺史自選擇舉奏,初且除本職,未得「與官,或與刺史 連任相隨,顯有勞能,許本刺史以聞,量事獎賞,仍不 許橫有奏薦。其二月後九人,且與施行。」八月,中書條 理:前資朝官太卿監五品升朝官西班將軍,皆在任 許滿二十五月,如衝替已經二十月,即別任用。少卿 監舊制,三任、四任方入太卿監,今後祇三任,皆有限 滿,無殿責者,如是特恩,不在此限。五品升朝官,舊例 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祇三任,須逐任月限滿 無殿責。若特恩不拘此例,西班將軍罷任後一年許 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將軍,今祇以三任為限, 並須逐任滿月限無殿責。或曾任金吾將軍、刺史,與 上位比擬非此類,或少年並居下位,仍不得曾有殿 責者,「特恩不拘此例。三任大將軍,方入上將軍,並須 每任滿月限無殿責者。若曾領藩鎮任御史,《特敕》不 拘此例。今後朝廷只除兩使判官,其書記已下,任藩 府自辟署應朝官,除外職任無限者,罷任後須守舊 敕一年月限,方許陳乞。如未曾昇朝,便居諸道賓從 府罷,或舊使未有所授,特有表薦。若簡較官是臺省 三院之銜,即與中下縣令簡較是大夫、中丞、祕書少 監、郎中、員外,即與請資。」初任昇朝官,如簡較官是尚 書常侍、祕書監、左右庶子,昇朝便與少卿監。諸道賓 從,依州縣官例,在任三十月限。或罷官猶有一年之 限,或是衝替丁憂而罷,已及二十月者,並須更守前 官,滿月限方許陳乞。諸州「防禦、團練、刺史、判官、推官, 並請本州自辟請,中書不得除授合出選門官。帶三 院御史、供奉、裏行及省銜者,罷任後一周年許陳乞。 諸州別駕,資品高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亦得替 後一年,方許乞官。其長史、司馬或因攝奏正,比來年 有官者,並送名。」從之。
清泰三年,詔:「郎中、員外補、兩使判官等闕,其拾遺等 官選擇擢任。」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四月詔曰:「近以內外臣僚,出入迭處,稍均勞逸,免滯轉 遷。應兩使判官、畿赤令長,取郎中、員外、補闕、拾遺、三 丞、五博,少列官僚,選擇擢任。一則俾藩方侯伯,別耀 賓階;次則致朝列人臣,備諳時政。今後內有已滿闕 月限外,或偶是闕員,宜便依此施行。」
後晉
[编辑]高祖天福二年正月定畿甸等縣令考滿出選例二月敕得替官員家居一年後赴闕補任四月敕前資州縣官任經中書陳狀五月敕州縣正官滿日差替
[编辑]宜擇能官。其參選考驗。宜從寬厚。十月敕「選人試判 兩道。」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二 年正月敕:「應京畿及諸州縣舊有唐朝諸帝陵。并直 源縣。並不為次赤,卻以畿甸緊望為定。其逐縣令不 以陵臺結銜,考滿日仍以出選門官例指揮,隔任後 據資品准格例施行。」二月敕:「應諸道前任行軍副使 等,例從替罷,久住京師。每念滯淹,常懷惻憫。極欲疾 速」發遣,穩便安排。但以擬除一人,須俟一缺,授命者 纔去,得替者便來,到闕既專望渥恩,在任又須終月 限,循環不已,積滯轉多,而況在京,所費亦倍,必想在 外一年事力纔充,在京數月支持。比候闕員,多稱委 困,當別行於條貫,期各守於規程。起今前件官員等, 如得替後,且就家私穩便安居,限一年「後方得赴闕。 朝廷當據職資,便與比擬,或非時有闕,與就便安排。 自然公私得濟,出處合宜,有員闕以安排,無歲時之 停滯。事關悠久,情在優矜,各委遵承,勿得踰越。其先 得替在京者,宜令中書據見有員闕處,量材安排。仍 降敕諸道,各令知悉。」四月,敕:「應諸道前資州縣令官 等,明庭選士,歷代通規」,各係職司,共將掄擬,顯有去 留之式,明分真濫之源。今者州縣前資官員,悉於中 書陳狀來事,卻慮虛陳,銓管永無常調之人,並在鼎 司,難遏躁求之者。去歲以國朝創業,州縣缺官,思廣 渥恩,是從優異。今則彝倫攸敘,庶政咸修,宜舉規程, 俾無侵越。其今日已前在中書陳狀諸色人等,見點 簡引驗,「如不欠少出身歷任文書,及無踰濫者,旋具 奏擬。宜令今日後,諸道前資州縣官等,若是資考已 出選門,及一任除官未入選門,并一考前丁憂,及活 得冤獄者,准元敕年限滿日,許經中書陳狀,當與簡 勘事理施行。此外須令並依前後《敕格》程限,赴吏部 參選。或有人材出眾,政績異常者,臨時超擢,不在此 限。」五月前,守汴州浚儀縣主簿何光又進《策》二,其一 曰:「竊見諸處邊郡小縣,多是山鄉,雖舊有敕,正官滿 時,不許差攝充替,無那遠地,多越明規。攝官既已到 來,見任豈敢違拒況聞所差攝者,大半是本州府使 長,臨時與旋署虛銜,強替見任正授官員。其最不可 者,頗有當年之內,或兩度三度替移,來者須逆,去者 須送,配從門內,率自鄉中,悉是權行,誠非本分。如斯 得倖,豈肯力官?非惟紊公,當且害物。自今後伏乞特 行明敕,顯自新朝。其邊郡縣官,仰節度刺史或有見 任因事停罷,即許差曾入仕者,權令撫綏。仍又須候 正官到官,不可以攝替。」攝官或經半載,或過一年。如 能志遠脂膏,「道著清白,招添得戶口,徵督得賦租,百 里傳聲,群黎咸惠。眾狀舉請,即仰奏聞,特乞大朝,便 行真命。如此則皇王恩遠,赤子幸深,免被煩苛,漸期 蘇息。」敕曰:「今後正官滿日,宜令逐處長吏,准元敕預 前奏聞,必在審擇能官,不得朝差暮替。如顯有過犯, 不在此限。仍令曉示諸道。」其二曰:「竊見諸道選人合 格下解,不出十月,立定三旬,此則常程,向來舊制。卻 是或有因解樣所誤,式例稍虧,字內點畫參差,印處 高下訛舛,便乃駁犯,致有艱難。其如有七年八年選 期,千里萬里,途路羈窮,取士辛苦到京若粟錯不容, 乃滯塞無計。自今後伏乞特行明敕,顯布新規。其黃 衣選人,只驗出身文書,已有前任者,據考牒及解繇 曆子,轉年得盡,合格不虛,便與判行,小小不賜駮犯, 則天下感,明時事易,聖主恩寬,不使吏徒得行奸計 者。」敕曰:「參選之日,考驗之間,稍容易則必長奸欺,若 艱難則或成淹滯。今後宜令所司點簡文書,如有粟 錯,詳酌事理,非藏奸隱倖者,不要駮放。」九月,吏部銓 奏:「長興四年五月」五日敕:「應諸道州府都虞候司判 官,先指揮今於州縣前資之中簿尉、判司之內,選差 勾當二年,行有廉謹,理無黨偏,即委本道奏聞,請行 酬獎者。近日馬步判司,多是差攝官充,馬步判官奏 薦,須於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精選明練公法,性行 端正者,方可任使。滿二周年後,無遺闕者,與減三選。 仍委本道州府一例給與公憑,如只欠三選已下者, 仍便給與文解赴選。今日已前,有前資正官充馬步 判官,並准此。所有諸道州府,應今日已前已差攝試 官充馬步判官,勾當已及三年無遺闕者,亦宜令本 州府給與公憑,仍便申奏。更四年後,給與文解赴選, 比擬初官。其今日已前攝試官見充職有過一周年 者,宜令待滿二年日,准上處分。如未及一周年者,宜令逐道州府,敕到後便差別前資正官,停替,不在給 與公憑者。」偽「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停廢前資 攝正官充馬步判官,前件敕已經封鎖不行者。」《敕》:偽 「清泰二年三月已敕,諸道州府所差馬步判官,有勤 績者,宜令並准元敕,赴」吏部參選。不得更經中書陳 狀。十月敕「選人試判兩道。」
天福三年正月敕。「選人文解差錯。過在發解官吏。」八 月敕。「御署官於銓司投狀。銓司申送中書。以憑奏擬。」 十二月敕。州縣官丁憂服闋。吏部准格指揮。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天福三年八月丙戌,許御署 官選。」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敕:「舉選之流,辛苦備歷,或則 耽書歲久,或則守事年深,小有違礙格條,例是不知 式樣。今則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選人等,宜各令 所司,除元駮放及落下事由外,無違礙並與施行,仍 令所司遍下諸道。起今後文解差錯,過在發州府 官吏。」八月,敕:「御署官員等,自前並於中書陳狀,引驗 文牒擬官。承乏之官,從權所任,例逢興運,咸被異恩。 其間慮有曾立事功,或未親官業,宜稍分於殿最,將 審驗於行藏,免興濫進之譏,用副當仁之選。其御署 官員,宜令今後於銓司投狀,銓司追引點簡歷任文 書分明者,申送中書門下,以憑旋據逐人御署因由 奏擬。」十二月,敕:「以唐長興四年四月五」日節文:「應州 縣官纔授新命,及到任一考前丁憂服闋日,亦並與 除官者。此後應一考前丁憂州縣官等,服闋後准格 便合赴選。自因唐朝敕命至中書除官,自今後宜令 吏部准格指揮,仍赴所司。」
天福五年三月,詔「吏部三銓,聽四時選擬官旋奏,不 在團甲之限。」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天福八年。出帝定官員減選之例。
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八 年正月詔顯陵行事及祔廟等行事官。並宜加兩階, 減兩選。理減外合格日免取文解,便與注官。過格者 降一資。為事勒停者,許從勒停日理本官選數,仍減 與兩選,合格日免取文解,仍注邊遠同類官。五月敕 曰:「吏部已判成選人等,訪聞人數絕多,闕員甚少。頗 為淹滯,例是饑貧,宜推振滯之恩,用廣進身之路。諸 州府判掾,見有員闕不少,其見在黃衣選人等,宜令 注授。前件官除三京鄴都掾曹外,其餘並許注擬,候 秩滿無遺闕者,五選、六選減一選,七選、八選減兩選, 九選、十選減三選,內有超資者,再入官日,即依本資 敘理。」河東管內及鄜延、涇、邠、秦、隴鳳等「州管內,闕員 不少,選人以家私不便,多不服官,宜令所司不拘超 折注擬,仍俟秩滿無遺闕者,五選、六選減三選,七選、 八選減四選,再入官日,卻依本資敘理。所注前項州 縣官等,宜令銓司依判成次第注擬,切在公當,不得 阿私,仍不許選人通關。仍付所司。」六月,尚書兵部侍 郎呂琦奏:「臣竊見四時選人,三銓待闕,停滯已及於 數百,棲遲列困於纍年。南曹繫日申銓,嘗有三十二 十格式,每月送闕,不過五員七員。竊慮闕員漸稀,人 數轉眾,拋耕稼於鄉里,忍窮餓於街坊。名利之途,人 所難格;朝夕之困,事亦可矜。若不改張,恐未通濟。欲 請勒定月日,南曹注納文解,只據見在判成待闕選 人,取殘闕及逐月新闕,量人材優劣,據員闕好弱,許 超折注擬。如此,即歲暮至新春已來,相次發遣應盡。 其將來選人,即依舊至來年十月下解南曹,應期判 成,銓司准格注擬。至次年選畢,有正格敕,用正規程。」 從之。仍敕取今年八月一日後往納文解,其已判成 許超折人,將來參選,卻依本資注擬。從之。
出帝開運二年令注擬務在精詳
[编辑]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運二 年正月,吏部侍郎王易簡奏:「吏部流內銓諸司令史, 各主一司,不相統攝,苟有踰濫,無所責成。起今後,望 令本銓闕頭一人,都簽署諸司案牘者。」敕旨:「銓總之 司,提舉是務,時臨注擬,尤在精詳。宜令三銓仔細看 驗關牒,或稍涉差謬,即據理科條。將澄刈楚之風,用 誡」侮文之吏。
開運三年四月,定選人解樣及《長定格》,置諸州院門。 十月敕「諸色選人,不得經中書陳狀。」
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 按《宋史王易簡傳》:「晉 初,易簡歷右丞、吏部侍郎、左丞,判吏部銓,嘗上言:『選 門格敕條件具存,藩府官僚習熟者少,凡給文解,未 曉規程,以致選人詣都,親求解樣,往來跋涉,重可傷 閔,傳寫少差,旋復駮放。乞自今委南曹詳定解樣,兼 錄長定格,取解條下諸州,板置州院門,每取解時,準 條式遵行』。」從之。〈按冊府元龜作開運三年四月事〉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月敕,「今年四月二十五日釐革 應前資州縣官,一考前丁憂一任除官,雪活冤獄,及 在任日招添得戶口稅錢,曾授御署官進策官、諸州 馬步判官諸色選人等,今後並須准敕格參選,不得直經中書陳狀。」近日有諸色人依前紊亂紀綱,披陳 文狀。欲以嚴行於懲戒,先明示於指揮。國家大啟銓 「曹,高懸選格,諸色選人,宜歸常調,合赴所司,稍立政 能,足可進退。豈得罔循常制,唯務僭求?敕釐革而不 遵,帖告示而不退,向路隅而陳接,隨馬後以喧嘩,或 稱罷秩家貧,或訴住京日久。朝廷須有公道,難徇私 懷。若事可施行,雖朝陳狀而夕得官,未足言速。既理 有違礙,雖歷祁寒而經暑雨,不必言遲,戚本自貽,咎 將誰執?殊不知官不可乞,敕不可違,若無誡懲,何以 齊整?應諸色選人等,並須准近敕取解赴選,其有招 添得戶口,增益得稅錢,及雪活冤獄,合該敕條酬獎 者,仰於所司投狀,如有司不與,公當區分,顯有抑滯, 任經中書陳狀,當與指揮。」此度分明告諭後,諸色選 人等,如更不稟指揮,依前妄陳文狀,當送御史臺勘 問,必無輕恕,仍付所司。
後漢
[编辑]隱帝乾祐元年吏部員外郎常准請敕諸道州府不得署攝官
[编辑]按《五代史漢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祐元 年七月,吏部員外郎常准上言:「臣以國家選擇令佐, 或從銓注,或是敕除。立考課以校政能,驗貪廉而行 黜陟。如斯條貫,尚有闕遺。近者諸道州府,多署攝官, 以代正授,既不拘於考績,唯掊斂於資財,致使戶民 轉為蠹耗。臣請示諸道州府長吏,如令佐正官月限 已」滿,除替未到,不限時月,切不得以攝官衝替。須待 正授替官,即令對面交割縣務,然後本州使出,給解 由,批書曆子。如此則承真命者,守文畏法,求攝任者 退亦悛心。
乾祐二年,酌定官員減選,其有曾受契丹偽命者,酌 量注擬,至令錄官務期慎選。
按《五代史漢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正 月敕:「睿陵及祔廟諸司職掌行事人等,並減二年勞。 如欠一選及已合格者,南曹磨勘送名中書。其州縣 前資官判成人及幕職京官等,並減兩選。仍令南曹 點簡。若別無違礙。欠三選已上者,給與減選公憑。若 欠兩選、一選,及已合今格限者,所司具名申送中書 門」下。其判成選人,銓司越一資注擬。四月,中書門下 奏:「准吏部南曹鎖宿內選人中,有契丹《會同》年號曆 子解由,考牒未審各令改就《天福年號》,為復別有指 揮。奏敕應是偽命文書,不在施行之限者。今緣有晉 州受官契丹年給解由、曆子,若執格敕文,慮有廢身 名,欲議酌中,不至沉棄者。凡州縣官、幕府官曾受契 丹偽命者,追文書毀廢者,取唐朝、晉朝出身文書參 選,本選外仍殿五選,降三資注擬。凡唐朝、晉朝諸科 及第人,於契丹年號內出給《冬集》,許追毀換給,仍據 新給年月日數理選。」從之。八月,右拾遺高守瓊上言: 「有國通規,無先擢士,論選既當,綱紀必陳。而縣令字 人,最親理道。若宰大邑,難用小才,一同皆繫於慘舒, 百姓咸關於利病。實賴勤恪,以恤孤惸。吏若不臧,人 當受弊。」近年銓司注擬,藩府薦論,只循資歷而行,不 以年顏為念。且少年宰邑,鮮有廉勤,不執公方,惟貪 娛樂。以臣愚見,凡朝廷選親人之官,年未三十,請不 授縣令。少年授任,必慮因循,敕令錄之任,責辦非輕, 用捨之「間,尤宜適中。少小者未曾履歷,則為政必疏; 衰晚者已及耄昏,則臨民多廢。須期慎選,以擢吏能。 起今後諸色選人,年及七十者,並宜注優散官,年少 未歷資考者,不得任縣令。」十二月,敕:中書奏:「前資朝 官,近日併於中書陳狀,稱准《宣命》指揮,自外地發遣, 相次到京,正當冬寒,未有員闕,既難淹泊,須議指揮。 其前資文武兩班朝官等,只宜於西京及闕下,任便 安居,候闕除授,宜令御史臺曉示。」又中書條奏,「准天 福八年四月一日敕條舉前後《敕文》內一件:准天福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敕,應州縣官書得十六考敘階 至朝散大夫者,并歷任內曾昇朝及兩使判官者,准 《元敕》一、選集」選期既近,理減「尤難,不得援常選人例, 妄乞減選。每一任無遺闕者,候再除官,別與加恩。其 曾任節度、觀察推官、巡官、防禦團練軍事判官并諸 出選門官等,如卻授令、錄者,並依見任官選數赴集。 若在任有考課准格合減選者,並與理減除。此外今 任合七選集者,特與減一選,八選已上與減兩選,仍 並合格日取解赴所司磨勘,無違礙者即錄名送中 書。」敕:「審官之要,必擇才能,與理同歸,迭處中外,約以 選限,固有條格。邇來或自朝行,或從賓職,願為州縣, 自就便宜。當求事之時,冀得而不論卑位,及既替之 後,敘資而卻理前官,須立規程,以絕僥倖。」是冬,近臣 奏:「前資朝官判官在外藩居止,其間輕薄求利者」,能 以詞說搖動藩臣,乃下宣命,但是前資朝官從事,並 來京中居止。其求事者利其宣命,遂雲集都下,相與 朋結,三五為群,於宰臣樞密使馬前遮訴。初,楊邠甚 怒,出此釐革,然而遮訴不已。
===後周===
太祖廣順元年敕官員得替聽外居到任具月日申奏五月敕吏部南曹磨勘選人六月定選人失墜解由考牒等例十月敕三銓同商選事
[编辑]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周太祖 廣順元年二月敕:「朕祗膺景命,淹有中區。每思順物 之情,從眾之欲。將使照臨之下,咸遂寬舒;仕宦之流, 自安進退。往者時有拘忌,人或滯留所在前資並遣 赴闕。輦轂之下,多寄食僦舍之人。歲月之間,動懷土 念家之志。宜循大體,用革前規。應諸道州府有前資 朝」官居住,如未赴京,不得發遣。其行軍副使已下幕 職州縣官,得替求官,自有月限,年月未滿,一聽外居。 如非時詔徵,不在此限。但闕員有數,入官者多,苟無 定規,必生躁競。凡爾進取,知朕意焉。
〈注〉漢隱帝時,楊邠以前資官在外地,慮有游說藩方,易萌姦妄,故宣諭外州:「凡前資朝臣、使府幕職,不得外地居止,須來京師。」尋《宣諭》只令兩京居止。太祖知其不便,故下此敕。
是月,敕:「自前朝廷除官,銓司選授,當其用闕,皆棄舊 規。近聞所得官人,或佗事所留,或染疾淹駐,始赴任 者既過月限,後之官者遂失期程,以至相沿,漸成非 次。是致新官參謝欲上,舊官考秩未終,待滿替移,動 逾時月,凋殘一處,新舊二官,在迎送以為勞,必公私 之失緒。今後應諸道州府錄事參軍、判司、縣令、主簿」 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報吏部。此 後中書及銓司以到任月日用闕,永為定制。其見任 州縣官,限敕到仰便具先到任月日,一齊分析申奏, 及報吏部。其有諸色事故及丁憂,并請假十旬滿日, 亦仰旋具申奏,兼報吏部。其新授官,准《令式》給程限 外,如不到本任參上,致本處無憑申「奏。到任月日,便 仰吏部同,違程不上收闕使用。其諸見闕,亦不得差 官攝權,輒便隱留。如違敕條,罪在本判官、錄事參軍、 孔目官已下。」是月,吏部三銓奏:「去年冬,南曹判成選 人三百八十一人,經十一月二十二日兵火,散失磨 勘了歷任文書,或有送納文書未鈔,及取到南曹失 墜公憑,銓司若依格磨勘,恐選人訴論。今欲只據南 曹給到失墜公憑,便與施行。」從之。五月,敕:「朕祗荷上 元,恭臨大寶,慮一夫之不獲,期四海之攸歸。近知銓 選人多,州縣闕少。或經年而空掩桂玉,未授一官;或 欲歸而暗想鄉閭,又遙千里。以斯去住,虛歷歲時。其 間或妄乞官者,多是踰違,自稱淹滯;或未合格者,不 遵條制,顯紊公方,宜行釐革之文,以絕倖求之路。宜 令自今月十一日已前,州縣前資官及諸色選人等, 曾經中書陳狀者,並送吏部南曹磨勘。如今年冬合 格,無殿犯違礙者,即送中書除官。未合格并諸色違 礙格敕,及曾殿黜得洗雪者,並仰各守格敕,敘理赴 集。其漢朝州縣,為徵科不了,及擅用破逃戶停官人 數,並令赴吏部南曹投狀磨勘,實是無過停替者,本 朝解由公憑及牒三司,灼然過,准格減一考前停官 者可送名中書除官。一考後兩考前停官者減一選, 兩考已上者上理本官選數,並取解赴集。」起今後,應 有前資州縣官,并諸色選人等,及曾經黜該恩得雪 者,並仰各守敕格赴選,不「得妄有乞官。如敢故違,宜 殿兩選,將來降一資注擬。如或本司不依格敕,妄有 滯留,罪在所司,當行典憲。一則俾守規程之道,一則 稍除躁競之門,免恣踰濫,貴尊條制。如是特恩,不拘 是例。」是月,敕:「朝廷設爵命官,求賢取士,或以資敘進, 或以科級昇,至有白首窮經,方階一第,半生守選,始 遂一官。是以國無幸民,士無濫進。近年州郡奏薦,多 無出身前官,或因權勢書題,或是裏私請託,既難阻 意,便授真恩。遂使躁求徼倖之徒,爭遊捷徑;辛苦孤 寒之士,盡泣窮途。將期激濁揚清,所宜循名責實。凡 百有位,當體朕懷。今後州府不得奏薦無前官及無 出身人。如有奇才異行,越眾超群,亦許具名以聞,便 可隨表赴闕,當令有司考試。朕亦自更披詳,斷其否 臧,俾之陟黜,庶使人不謬舉,野無遺才。冀廣得人,以 資從政。」六月,中書門下奏:「得司勳郎中許遜申,權主 判《吏部格式》,選人皆稱值去年十一月內,失墜告牒, 雖尋舊式,有例簡行。竊緣官員上任之日,只憑告敕 籤符,罷秩之後,即藉解繇曆子。既失,官牒得以簡其 敕甲,若無解繇,難知真偽。欲請今後若無解繇曆子 考牒者,候牒本道州縣勘尋,有何殿最,候迴文與陳 狀官員事理同,即依牒申銓取保,再給憑繇。貴無踰 濫之人,免有徼求之倖。」從之。是月,敕:追尊四廟,諸司 寺監合差行事官,宜令差補。漢末七州停替州縣官 充,候行事了,各「與除官。如行事官人數未足,以前資 州縣官已合格并過選者充,仍歷勘官牒,委無違礙, 方得差補。」又敕:「今年正月五日恩赦前,應諸色官員 有過犯,合追毀出身歷任官牒,至今尚未追毀,其本 官敘理,仍各依格敕處分。」八月,吏部南曹磨勘:勸進 官點簡,內有室長,相次呈納到出身已來補牒優牒, 「多奏補不依年限。當曹先為去年冬集選人年滿,室長李溥、張宗又為奏補,不依年限,駁放後,便值兵火, 失墜補牒。優牒,申中書門下取裁。欲依《判成選人失 墜文書例》,出給公憑。」《奏敕》宜令所司各出給失墜文 書公憑,候參選日磨勘,理本官選限外,仍各殿兩選。 應乾祐六年已來,及自今後,如有齋「郎奏補,候年限 滿,令定冬集,及推補室長,時有違格,敕不依年限者, 違一年殿兩選,二年殿三選,違兩年已上者,不在施 行之限。仍敕下後殿選,餘並准前後施行。」十月,敕:「選 部公事,比置三銓,所有員闕選人,分在三處,每至注 擬之際,資敘難得相當。況又今年選人不多,宜令三 銓公事併為一處,委本司長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 行。所冀掄選得中,銓綜有序。其《吏部尚書銓》見闕,宜 差禮部尚書王易權判。」
廣順二年,詔「選人有父母、祖父母未經遷葬,不得仕 進。」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 一月詔曰:「古者立封樹之制,定喪葬之期,著在經典, 是為名教。洎乎世俗衰薄,風化陵遲,親歿而多闕送 終,身後而便為無主,或羈束於仕宦,或拘忌於陰陽, 旅櫬不歸,遺骸何託?但以先王垂訓,孝子因心,非以 厚葬為賢,只以稱家為禮。掃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負 土成墳,所貴乎盡力。宜頒條令,用警因循,庶使九原 絕抱恨之魂,千古無不歸之骨。應內外職官及選人 等,今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沒,未經遷葬,其主家之長, 不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不得申舉解送。如是卑幼 在下者,不在此限。其合赴舉選者,或是葬事禮畢,或 是卑幼在下,勒於所納家狀內具言,不」得罔冒。宜令 御史臺及逐處長吏、本司長官所由司覺察申舉。其 中有兵戈阻滯,或是朝廷特恩除拜、起復、追徵及內 外管軍職員,皆以金革從事,並不拘此例。
廣順三年,敕「郊禮行事官,以在京永任者充。」又定天 下赤、畿、望、緊等縣次第,以便銓注。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 一月敕:「郊禮行事官並差在京永任者充,各據出身 歷任,仔細磨勘,委無違礙,方得差補。如曾有殿犯除 名、免官勒停等人,未經恩洗雪者,不在收補之限。若 已取解及免取解赴選在外未來者,不得著人承替。 如收補行事後,將來赴選,南曹磨勘,別有違礙,所補 官司與本人並當勘斷。」是月,敕:「天下縣邑,素有等差, 歷年月以既深,或增損之不一。其中有戶口雖眾,地 望則卑;地里雖高,而戶口最少,每至調集,不便銓衡。 及有久歷官途,卻授隘狹之縣;纔昇仕進,便臨繁庶 之民,宜立成規,庶葉公共。應天下縣,除赤縣、畿縣、次 赤次畿外,其餘三千戶已上為望縣,二千戶已上為 緊縣,一千戶已上為上縣,五百戶已上為中縣,不滿 五百戶為中下縣。選人資敘,合入下縣者,今許入中 下縣,宜令所司據今年天下縣戶口數,定望、緊、上、中、 下次第聞奏。」《吏部格式》,據戶部今年諸州府所管縣 分列戶口數目,定合為望縣者六十四,緊縣七十二, 上縣一百二十四,中縣「六十五,中下縣九十七。欲依 所移銓曹。」從之。
世宗顯德元年敕郊廟行事官磨勘除官
[编辑]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顯德元 年正月赦文:「應祗奉郊廟職掌人直,並與恩澤。其行 事官已勘無違礙者,候銓司移省後,各與除官。合來 一年集者,候將來授任,仍並加一階。欠三選至五選 者減一選,欠六選已上減兩選,幕職並與減一年。如 欠月限不及一年者,便與除官,仍轉官資。其諸色選 人駁放,皆依格敕。其間小小違礙,若可以情恕者,並 條奏以聞。」
顯德三年,詔「慎擇諸司職員。」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 月詔曰:「諸司職員,皆係奏補。當執役之際,悉藉公勤。 及任事之時,尤資幹敏。苟非慎擇。漸至因循。應諸司 寺監今後收補職役人等,並須人才俊利,身言可採, 書札堪中。自前行止,委無訛濫。勒本司關送吏部,引 驗人材,較考筆札。其中者,更具引驗可否,連所試書 跡,並本州府不係色役迴文及正身,引送中書後,吏 部具夾名聞奏,候敕下勒本司補收。餘從前後《格敕》 處分,每年只得一度奏補。其諸司寺監舊額定人數, 仍令所司量公事繁省,於未奏補人數內酌詳添減, 別為定額。」先是,百司奏補官吏,於事言、筆札之間,多 不選擇,以至有不能舉其條目者。敕出「之後,物議以 為允當。」
顯德五年正月,「定選人赴官限期。」閏七月,更定「選人 銓注引驗等例。」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正 月詔曰:『每年常調選人及諸色求仕人。取十月一日 已前到京,下納文解及陳乞文狀,委所司依舊例磨 勘注授。至十二月上旬終,並須了畢,便令赴官。限二 月終以前到任。若違程,仰本處不得放上。且令舊官在任。如是無故違程,依格殿選。其有故違程者,須分 明』」出給得所在憑由,許至前冬赴集。今年赴任者,不 在此例。其特敕除授及隨幕判官赴任,不拘時月之 限。應授官人,至滿日替人未到間,宜令且守本官主 當公事,依舊請俸,州府亦不得差署攝官替下。如是 遭喪停任,身故假滿,非時闕官之時,只可差前資正 官及有出身人承攝。如逐處無正官及有出身人,即 選清強人承攝,仍依正官例支與俸錢,具名奏聞。閏 七月,吏部《流內銓狀》申:見行條件公事,銓司先准格 例,南曹十一月未開宿判成選人後,先具都數申銓, 銓司據狀便牓示選人,引納京諸司職官使家狀及 試判紙,三度牓引得齊足,方至十二月上旬內定日 鎖銓者。銓司若候南曹「十月內開宿,引納家狀,慮恐 遲滯。今後纔南曹鎖宿後,先牓示選人預納家狀,其 合保文狀、使職官司使印,限開曹後兩日內赴銓送 納,須得齊足。如限內不納到家狀、保狀、試紙名,便具 姓名落下,不在續納之限。」據納到文狀至十月二十 二日已前鎖銓,先准格例鎖銓後便牓示引驗正身, 告敕文「書三引限九日,如三度引不到者,便落下。銓 司自今後鎖銓日,便牓示選人,至次日引驗正身及 告敕文書,限三日內三引畢,如不到者,便落下。每年 南曹判成,選人中多有託故不赴,選司准格例伺候, 須及三引,計九日不到者,方始落下。」銓司今後有此 色人逐引不到,便據姓名落下。《先准格》,諸色選人,三 引畢後,賫使印保狀赴銓,并合保後,縣令、錄事參軍 重引驗合保審其才術。銓司欲三引後次日內重引 驗令錄審其才術及合保,如限內不到者,便據姓名 落下銓司引驗後,本行准格敕及將銓狀、歷任告敕 文書,限三日內點簡無違礙,具名銜關報試判注擬。 所有選人歷任,省草,於未注「官已前,相次修寫帖送 過院。選人所合注使員闕,鎖銓後便具狀申中書門 下,乞降指揮,應選人試判。今欲鎖銓內,預准敕於中 書省請印到逐人試紙,候點簡畢關報名銜齊足,次 日便定日試判三場,逐場次日申奏後,限兩日內供 納宣黃後,次日乞降可否。」敕命銓司自前注擬諸色 選人,准格三「注,每一注內有不伏官者,限三日內具 狀通退。三注都九日者,銓司自今後第一第二注牓 出後,各限次日內具通官伏官文狀,便具姓名落下。 第三注畢日開銓,不在通官之限。三注都五日,准格 銓司送省。逐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門下省畢,三月十 五日過官畢,三月三十日進黃移省畢,銓司三擬畢, 後省甲案便於格式司逐注旋覆闕入官,過院條寫 省歷,至十一月十四日已前牒送門下省畢,銓司門 下省但押定牒到,取兩日祗候,取判過堂,次日乞降 可否堂帖。其黃甲限四月內修寫勾勘印署,至十二 月六日牒送門下省,至十二月十九日進黃畢。所有 衙謝對敭,元在格限外,應行內諸司公事,或有忤繫, 申銓取裁,銓司便准《敕格》指揮。如銓司難議裁酌,即 申堂取裁。」
遼
[编辑]太宗天顯三年十二月丁未詔選遙輦氏九帳子弟可任官者
[编辑]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世宗天祿五年夏五月詔州縣錄事參軍主簿委政事省銓注
[编辑]按《遼史世宗本紀》云云。
聖宗統和二年諭選授詳穩勿限本部
[编辑]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二年三月乙卯,劃離部請今 後詳穩止從本部選授為宜。上曰:「諸部官惟在得人, 豈得定以所部為限。」不允。
興宗重熙十六年二月庚申詔世選之官從各部耆舊擇材能者用之
[编辑]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大安二年夏六月壬子高墩以下縣令錄事兄弟及子悉許敘用
[编辑]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四年夏四月丁酉,立《入粟補官法》。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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