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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00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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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三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三

  后梁太祖乾化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三则 明宗天成四则 长兴四则 愍帝应顺一则 废帝清泰三则

  后晋高祖天福四则 出帝开运二则

  后汉隐帝乾祐二则

  后周太祖广顺三则 世宗显德三则

  辽太宗天显一则 世宗天禄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兴宗重熙一则 道宗大安二则

铨衡典第三卷

铨衡总部汇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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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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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乾化二年诏中书用人及吏部注拟毋得仍行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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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化二 年三月丙申诏曰:“夫兴隆邦国,必本于人民;惠养疲 羸,允资于令长。苟选求之逾滥,固抚理之乖违。如闻 吏部拟官,中书除授,或缘亲旧处约,或为势要力干, 姑徇私情,靡求才实。念兹蠹弊,宜举条章。自今已后, 应中书用人,及吏部注拟,并宜省藩身之才业,验为 政之否臧,必有可观,方可任用。如或尚行请托,犹假 货财,其所司人吏等,必当推穷,重加惩断,有司官长, 别有处分。”

后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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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宗同光二年三月严诸镇奏荐令南郊行事官并付三铨简勘八月更定长定循资等格九月令铨司考核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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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同光二 年三月,中书门下奏:“纠辖之任,时谓外台。宰字之官, 古称列爵,如非朝命,是废国章。近日诸道,多是各列 官衔,便指州县,请朝廷之正授,树藩镇之私恩,颇乱 规程,宜加条制。自今后大镇节度使管三州已上者, 每年许奏管内官三人;如管三州已下者,许奏管内 官二人,仍须有课绩尤异,方得上闻。若止于简慎无 瑕,征科及限,是守常道,只得书考旌善,不得特有荐 奏。其防御使每年只许奏一人,并无尤异,不得奏荐。 刺史无奏荐之例,不得辄乱规程。更有将资官员,请 他处除授,请资横荐,最乱格文。其已前事件如故违, 所司不得辄与通进。若奏下中书,亦不”在施行之限。 是月,敕:“应南郊大礼,六品已下行事官。朕禋祀天地, 朝享祖宗,百司各具其威仪,郡吏遂蒙其置摄,希因 霈泽,以录微劳。然而躁妄之徒,轻求竞进;参杂之道, 真滥莫分。勘职名则半是冗员,语人数则又盈千计。 若无简举,便与宠荣,不惟开侥幸之门,兼恐挠铨衡 之务。须明条例,方别等差。应诸司行事官,并付三铨, 各遣取告敕、考牒、解繇、入仕历子等磨勘。如文书尽 备,只欠一选者便与依资注官,欠两选者与注同类 官,欠三选四选者与减一选,欠五选至七选者与减 两选,欠八选至十一选者与减三选,一奏一除。未合 入选门者,许自同光二年数本官选数满日赴集。其 太常寺先以白身差摄本寺官,应奏祠祭劳考稍深 者,追取元额补牒,简勘不虚,即与正授。如因大礼差 补行事,有前任官及出身者,即须准诸司例追告敕 磨勘。其诸色黄衣欠两选者,与减一选。应官资已高, 不合铨司注拟者,亦委仔细简勘,送名中书门下。”如 全无文书,称失坠官告敕简,敕甲又无证据,“只有格 式公验,并诸司诸州府公凭,及试授官文牒,兼文书 过格,年月深远者,并宜落下。所冀官无滥受,恩不虚 行。”八月,中书奏,“吏部三铨、门下省南曹废置《甲库格 式》,流外部铨等司公事,并繁长定格《循资格》《十道图》 等。前件格文,本朝刱立,简制奸滥,伦叙官资,颇谓精 详,久同遵守。自乱离之后,巧伪滋多。兼同光元年八 月,车驾在东京,权判南曹工部员外郎卢重本司起 请一卷,盖以兴复之始,务切怀来,凡有条流,多失根 本。以至冬集起选人,并南郊行事官及陪位宗子,共 一千三百馀人,铨曹简勘之时,互相援引,去留之际, 不绝争论。若有依违,必长讹滥。望差权判尚书省铨 左丞崔沂、吏”部侍郎崔贻孙、给事中郑韬光李光序、 吏部员外郎卢损等,同详定旧《长定格》《循资格》《十道 图》,务令简要,可久施行。从之。九月,侍中郭崇韬奏:“臣 伏见今年三铨选人并行事官等,内有冒各入仕,假 荫发身,或卜祝之徒,工商之类,既淄渑之一乱,谅玉 石之宁分。盖以伪朝已来,蠹政斯久。猾吏承宽而得 计,非才行货以自媒。上下相蒙,薰莸同器。遂使寒素 者多遭排斥,廉介者翻至湮沉。不唯显紊于官箴,抑 亦颇伤于治本。”近以注拟之后,送省之间,引验而已 有异同,僭滥而果招论讼。将敷至化,须塞幸门。臣欲 请别降条流,特行厘革,许其潜相觉察,互有告陈。若 真伪之能分,即赏刑之必举。应见注授官员等,内有 自无出身入仕,买觅鬼名告敕,及将骨肉文书楷改 名姓,或历任不足,妄称失坠,押彼公凭,或假人荫绪托形势论嘱,安排参选,所司随例注官者。如有人陈 论勘鞫不虚者,元论事人特议超奖。如未合格人,或 无名駮放者,便承伪滥人所授官资,其所犯人下所 司简格处分。如同“保人知保内有冒名滥进之谋,亦 许陈首。若递相盖藏,被别人论告,并当駮放。其铨司 阙头人吏,如被形势迫胁,主张逾滥选人,及自己不 公,亦许陈首,并与放罪。若被人论告,当行朝典。兼恐 见任官及诸道选人身死,多有不肖子孙将出身历 任告敕货卖与人,自今后仰所在身死之处,并须申 报”本州,令录事参军于《告敕》上分明书身死月日,却 分付子孙。兼每年南曹及三铨停滞,多及周岁,致选 人广作京债,经费倍多,致其到官,必不廉慎。此后至 春来,并须公事了绝。若更逗留,当加责罚。所有惧罪 逃移者,仰所司具录名姓申奏,请终身勿齿。兼牒本 贯州县,各令知悉。或有条流未尽处,仰“所司简长定 格,别具条奏。”从之。铨综之司,伪滥斯久,识者皆知不 可承前,未能卒除。及崇韬条奏之后,澄汰甚严,或放 弃田闾,毁抹告敕者十七八矣。

同光三年,敕“诸司人吏,自今年除劳考满,三铨注官, 即许赴任。”

按《五代史唐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八 月敕:“诸司人吏授官,从来只系劳考,年满赴选,方许 离司。近日已来,颇隳条制,到司曾无考课,公事尚未 谙详,便求荐论,深为侥幸。遂使故事都失,盖繇旧人 不存,岂唯劳逸之罔均,兼致司局之旷败。自今年除 劳考满,三铨注官,即许赴任,非时不得奏荐。如有职 掌难重,劳绩可称,许本司奏闻,当与减选。或是显然 事迹,在司年深齿豁,祗役不任,即许解职赴任。馀切 依《格条》处分。”

同光四年,更定选格。

按《五代史唐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二 月,左拾遗李慎仪、吏部员外王松上表云:“诸道州县, 皆是摄官诛剥,生灵渐不存济。”此盖郭崇韬在中书 日,未详本朝,故妄被闲人献疑,点简选曹,曲生异议。 行矫枉过直之道,成欲益反损之文。其选人凡关一 事阙违,并是有涉逾滥,或告敕欠少,或文字参差,保 内“一人不来,五保皆须并废。文书一纸有误,数任皆 不勘详。且自天下乱离将五十载,无人不遇兵革,无 处不遭焚烧,性命脱免者尚或甚稀,文书保全者固 应极少。其年选人及行事官一千三百馀员,得官者 才及数十,皆以逾滥”为名,尽被焚毁弃逐。遂令选人 或毙踣于旅店,或号哭于行途,万口一“词,同为怨酷。 臣等顷曾商议,坚确不回,以至二年已来,选人不敢 赴集,铨曹无人可注,中书无人可除。去年阙近二年, 授官不及六十,乃致诸道皆是摄官。朝廷之恩泽不 行,缙绅之禄秩皆废,衔冤负屈,不敢申陈,列局分曹, 莫非侥幸。且摄官只自州府,多因贿赂而行,朝廷不 知姓名,所司不考课绩,皆无拘朿,得恣贪残,及有罪 名,又不申奏。互相掩蔽,无迹追寻。遂使人户流移,州 县贫困,日甚一日,为弊转多。若不直具奏闻,别为条 例,不惟难息时病,兼且益乱国章。臣等商量,伏请特 降敕文,宣布远迩,明言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此日 焦劳,特颁于睿泽。兼以选曹公事,情伪极多;中书条 流,亦恐未尽。望以中书所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 并与新定选格有轻重未尽处,并委铨曹仔细点简 酌量。但可以去其逾滥,革彼弊讹,不失本旧规,能成 选曹永例者,务在酌中,以为定制。别具《起请诸条》。”从 之。三月,敕:“三川、泾、凤、秦、陇等州县官员数目极多,其 上佐官自少尹已下,依本朝旧制,各具见任员阙申 奏。其州判司准近制置录事参军,司户司法参军各 一员,县置县令、主簿各一员,馀并停。其出替选任,一 准《三铨常式》。”

明宗天成元年四月制铨选止除伪滥馀复旧规七月定使府判官等进纳官告例八月敕三京及诸道州府摄官替换须行闻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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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成元 年四月制曰:“力学登第,承荫出身,或欠文书,浸成逾 滥。先遭抹毁,几至调选无人。州县多是摄官,为弊滋 甚。宜令三铨别为启请,止除伪滥,馀复旧规。”七月,枢 密使宣旨:使府判官、州县官告敕,此后宜据道数进 纳,仍令祗候宣赐者。中书奏:往例朝廷命官,除将相 外,并不赐官告。因伪朝条流,凡准宣授官,即特恩赐。 今使府判官,皆许本道奏请,或闻多在京师,至于令 录,悉是放敕后,本官自于吏部出给告敕,中书不更 管系。今若为点简所授官吏器能,欲令亲承圣泽。臣 等商量,自两使判官、州县令录,在京除授者,即望令 于内殿谢官,便辞赴任,不便进纳官告。“其判司、主簿 已下,极是卑秩,不合更许朝对。敕下后,望准旧例处 分。”从之。八月,敕:“中书先条奏州县令、录,正衙后合赴 内殿谢辞者,如令、录是除授者,宜令给事中引对。如 是旨授,准旧例委三铨、尚书、侍郎各自引对,仍须前一日阁门进状。”敕:朕以《方平区宇,念切蒸黎。顷当灾 歉之馀,未绝疮痍之苦》。“缅惟邦本,实系官常,苟未致 于雍熙,则莫宁于宵旰。必在委于良吏,付以亲人,傥 纵因循,转成劳扰。先朝以选门兴讼,剥放极多,近年 以来,铨注无几,遂致诸道州县,悉是摄官。既无考课 之规,岂守廉勤之节。况多因荐托,苟徇颜情,替罢不 常,送迎为弊。残民害物,以日系时,言念所深,焦劳何 已。宜令”三京及诸道州府,见任摄官,如未有正官到 阙,且差月日录名申奏。如已后或为公事,及月限已 满,要行替换,即须具因繇,并选差摄官自来历任姓 名闻奏责免无故频有替换。如有内外臣僚,辄行荐 托,并不得应副。傥闻违越,当举宪章。

天成二年制:“选人不得隐忧,其过格年深者,令三铨 磨勘注拟。”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天成二 年制,选人或因远地干戈,私门事故,遂至过格。今后 如过格,十年外不在赴集之限。又据《长定格》,选人中 有隐忧者殿五选。伏以人伦之责,孝道为先。既有负 于尊亲,定不公于州县。有伤风化,须峻条章。今后诸 色官员内有隐忧冒荣者,勘责不虚,终身不齿。其入 仕告敕,并付所司焚毁。

按《册府元龟》“二年正月,吏部郎中孔邈奏:近见选人, 或以志在循陔,难违色养;或以家同悬磬,不辨裂裳, 致违调选之期,遂遇废沉之例。臣愚伏请自天成元 年已前,有出身分明者,悉许注拟。况三蜀之内,员阙 极多,俾出自于朝恩,免使希于假摄。”三月,铨司奏:据 南曹驳放,及经中书门下论按,准堂判具新旧过格 “年限,分析申上者。伏以选人或有出身,或因除授,各 拘上例,方赴调集。多因远地兵戈,兼以私门事故,遂 致过格,固非愿为。新条标在七年,旧格容于千载。臣 等参详,其选人过格年限,伏请且依旧格,不问被忧 停集,除本选数过格十年外,不在赴集之限。”《奏敕》宜 依。十月,《制》曰:“抡选之道,虽在精研,调集之劳,颇闻艰 苦。应选人内,有过格年深,无门参选,纵有材器,难遂 进趋,宜令三铨磨勘行止。实曾兵戈阻隔,即与今年 冬集判成选人例,量材注官。如或诈称,不在此限。”十 二月,《中书门下条流》:应诸道选人等,其中有过格年 深,无门参选者,准天成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德音》,并 委吏部南曹磨勘,如“实曾阻兵戈者,许令注拟。如或 诈称不在此限者,凡是选人,专思合格,不肯固逾选 限,自滞身名,纵阻干戈,须在州县。应有过格人,仰吏 部、南曹仔细磨勘曾阻兵戈州府去处,或曾假摄,即 有随处文牒,一一指实,即便送铨司,亦须详先授告 身摄牒及审验年貌,方可注拟。”《三铨》注拟,自有常规, 从前“或有宰臣占著好州县员阙,不令铨曹注授。今 年应是员阙,并送铨曹。候移省之时,若有好阙尚在, 必议勘寻,其请托及受嘱人等,当行黜责。选人之内, 族类甚多,经任之中,资考备在。应南曹判成人等,仰 三铨各据逐人出身入仕文书,一一比验年貌,灼然 不谬,方与注官。”

天成三年,敕“简勘选人。”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三年敕: 北京及河北诸道摄官内有庄宗御署及朕署。便与 据正官资叙。其伪朝授官。勘验不虚。亦同告身例处 分。兴元以西曾受伪蜀爵命。敕到后一周年为限。各 于本罢任处投状。分析申奏点勘出限不叙理 按《册府元龟》,三年正月吏部格式司状申当司,先准 敕及堂“帖指挥,应焚毁告身勘同人及失坠文书等。” 臣伏请重给告身,令先与简敕甲。如无敕甲可简,即 仰取《同敕》甲人告身勘验同,即与出给。若是本朝授 官,及同光元年后授勘简同,即重与告身。如是伪朝 授官,勘简不虚,即与出给公验,便同告身例处分者。 伏以再给文书,实为难重。有司点简,务在周“防。当司 近曾申堂,请以合准指挥出给告身公验,旋具选人 出身历任行止牒甲库,永为应验证明。奉判准申者。 其所追取到选人授官敕甲,或同敕甲告身,勘验既 同,须准前指挥出给。见有敕甲者,便须注出,重给事 繇年月日。若不注破,深恐选人却将失坠告身参选 刺验。”敕甲既同,文书浩大,所“司难为一一点简,如是 引验同《敕甲》之人告身,出给佗后,却将失坠文书,选 时甲库又无凭应验。其同《敕甲》人告身,欲于后面连 粘纸,亦须使印批注,仍牒报南曹,要凭将来简勘者。” 奉敕:“宜依所申,仍具已出给告身公验人数姓名开 奏将来更有合给者,旋具申奏。”五月二十一日敕,先 准同光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敕,“北京及河北诸道 摄官内有御署一任,简牒分明,前衔先有正官告敕 者,便与据正官资叙,依资授一任官。其无正官告敕 者,与授黄衣。初任者其两任三任已上,简牒分明,兼 有正官告敕者,与超资授一任官。其无正官告敕,只 有两任三任简牒者,与授从黄衣。第二任官。各令取

近罢摄任处,州府文解,便许非时赴选者。前件摄官
考证
等,当任使之际,共副忧勤,及开泰之期,岂宜升降。凡

有先皇帝御署,兼朕署摄简牒,每一任同一任正官, 赴选日依资注拟。宜令北京及河北诸道州府知悉, 馀准元敕处分。”七月,中书舍人庐詹上言曰:“一同分 土,五等命官,所以字彼黎民,司其舆赋,至于田租桑 税,夏敛秋征,或期限不愆,或简量增羡,殊非异政,乃 是常程。窃见诸州频奏,县令多以税输办集,便作功 劳,诸道才有表章,朝廷已行恩命。伏乞止绝荐论,但 稽课最,即铨司黜陟,自有等差,贵塞幸门,以循旧制。 奏敕颁示听从。”八月癸未,中书舍人刘赞请令选人 准旧制试判,从之。九月,右谏议大夫张延雍请令南 曹引验选人正身,较其年貌。从之。十一月,敕:“礼部员 外和凝奏,应补斋郎,并须引验正身,以戒冒名。凡使 荫者,云一任官得补一人,今后改官顿转品者即可。 如无嫡子,即许以亲侄继荫,并念《书》十卷,试可则补。” 吏部郎中何泽以流外官只考劳,乞不试书判。从之。 十二月,敕:“选门官吏,讹滥者多,自今后并令各录三 代家状。乡里骨肉、在朝亲戚,先于曹印署纳吏部、中 书、门下三库各一本。”候得判印状,即许所司给付新 签告,兼本任官处及乡里,亦具一本,纳逐州县。 天成四年正月,定州府摄官不得称试衔。五月,诏定 选例。九月,诏引验诸司寺监。十月,诏三铨在省署磨 勘十二月敕“州县官告敕并委宰臣面给。”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正 月,大理寺奏:近为陵令,虚称试衔,𥳑法以诈假论。又 据《长定格》,选人无出身,未曾任正员官,使虚衔散试 官,奏授正员官及权知权判等官。未得资日,以诸事 故解官,并立选集限。”敕旨:“名官之荣,其求甚重;试摄 之任,所得非轻。徐究根源,亦关治道。自乱离已来,天 下州府,例是摄官,皆给试衔,或因勘穷,便关诈假法, 爰当大定之期,宜示以维新之道。已前或有称试衔 者,一切不问,此后并宜禁止。”五月,诏曰:“凡于禄仕,固 有规程,发身必藉于器能,在任须彰于劳考,否臧斯 异,黜陟并行。朕自统寰区,务均渥泽,淹滞者皆期振 举,勤恪者亦议旌酬,既开进取之门,遂有躁求之众。 或不守选限,捷路希恩;或才罢官资,奔波取仕。侵有 数之员阙,屈无媒之选人。以此比方,宜各条理。自今 后,应前资官有出身及两除官,并可依常调赴选。兼 有《庄宗》并朕御署,亦可准近敕赴选。其一任除官,未 入选绪,若无定制,难以进身。宜约所守官资序高低, 许令同有出身人合格年限求官赴京日仍须本道 申送,则与除第二任官,两除后便准常调选人例。如 此则事有区分,人无奔竞。如藉才器,非时昇擢,不在 此限。”九月,中书门下奏:“来年二月南郊大礼,应诸司 寺监合行事官。伏以明德惟馨,冀神灵之昭鉴;作事 谋始,庶王道之和平。前件将来行事官等,既预严禋, 希霑圣泽,先宜条贯,免忤拟伦。应合差行事官,但是 前资并及第黄衣,及三司征科勒留官充。仍逐司寺 监先引验历任告身分明,则得差补。”若失坠文书,则 须得本处当时公验,不得凭诸处所给凭繇。如是州 县官,须见四道五道已上历摄文牒,皆是节察及直 属京防御团练使差署,乃点勘逐任年月远“近,曾亲 公事,及得替因繇,不是虚牒,则得收补。其逐司合差 职员官吏,须是已经附奏者充,不得临时旋出虚牒。 将来所司磨勘,如不依元指挥,公然颜情,互容谬妄, 其逐司官吏并本人并当勘责,各行严断。”从之。初,同 光二年郊天,诸寺监行事官千馀人不先引验,或以 货赂收补。及行事毕,铨注覆奏,率皆伪滥无凭。时枢 密使郭崇韬在中书,宰臣豆卢革、韦说等共议惩革, 奏请焚毁涂抹,其告敕伪滥者五百人,一时逃窜。其 文书不足者,久驻京师,终无所得,皆相率恸哭而去。 士人侧目,以崇韬为词。然所行虽正,失于不先定格 式引验,俾仕进者真伪自判也。今宰臣所奏既行,议 者以为宜之。十月,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 去京地远,三年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外,其馀诸道 及京有司诸色选人,每年动及数千,分在三铨,尚书 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 三处官方?况有格条,各作资考,兼又明行敕命,务绝 阿私,宜新公共之规,俾慎官常之要。其诸道选人,宜 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仔细磨勘,无违碍后,即据格 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 此,则人吏易可整齐,公事亦无迟滞者。”十二月戊戌, 敕:“其自陈状乞除官者,所赐告身,并系特恩,虽旧例 令本官自出价钱,虑不迨者稍难送纳,兼知本司人 吏以此为名,更致邀颉,于官估绫罗纸价外,广索价 数,力及者随时应付,阙乏者须至淹延。今后应是官 告,除准宣官破外,其过伏乞除官并追封、追赠、叙封、 进封官告及举人冬集绫罗纸褾轴锦袋等,宜令并 与官破,仍勒各随色样尺寸,如法装修,疾速书写,印 署进纳。”是月己酉,敕:“应诸道州府令录等官告敕牒, 元是中书进纳人,内令阁门宣赐。其判司、主簿官告旧是所司发遣,受恩命后赴本任,地里远近,各有程 限,比候进纳,恐有停滞沈缓,纸褾轴价钱,近已官破。 今后所除州县官告身、敕牒,宜令中书、门下指挥,不 要进纳,并委宰臣当面给付,贵无留滞,兼免住京破 费。”是月,敕:“应三铨公事,宜准近敕指挥,仍只使吏部 尚书铨印,其《东铨印》并封,宜付中书门下,封送礼部, 权收管讫申奏。”

长兴元年严磨勘选人历任文书告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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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元 年三月敕:凡是选人,皆有资考,每至赴调,必验文书, 或不具全,多称失坠。将明本末,须示规程。其判成诸 色选人,黄甲下后,将历任文书告敕连粘,宜令南曹 逐缝使印都于后,而粘纸具前后历任文书,都计多 少纸数,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惧其分假于人故也。 又中书奏:吏部流内铨诸色选人所试判两节,欲悉 定其等第,久优者超一资,其次者依资,又次者以同 类道理全疏者于同类中人户少处注拟。从之。五月, 制曰:“获遇南郊,远来行事,既施微效,宜被优恩。欠一 选者宜令待阙,欠两选者减一选,欠三选四选者减 两选,欠五选六选者减三选,欠七选八选者减四选, 欠九选以上者减五选。三司勒停官,显有过愆,遂当 停替。不逢大礼,终是弃人。仍令所司以罢官理选赴 常调。如是今年合格者,许令待阙注拟。仍委吏部南 曹依元简勘事节合减选数,给付牒知。”是月,又敕:“凡 命职官,只凭告敕,条流虽切,谬滥不无。况来自群方, 固非遍识。除因章露,始见罪尤。先皇帝临御之初,郭 崇韬制置甚切,虽加峻法,尚有讹风。诚由本朝多事 已来,伪室偷安之际,皆随往制,莫识严规。秩高者以 荫绪假人,广求财货;吏狡者以贪婪得志,不顾宪章。 遂致传授身名,分张告敕。勘初任则多称失坠,论资 考则只有公凭,前后相蒙,真伪莫辨。若不特行厘革, 无由永绝根源。宜令自此应除授、选授州县官引验 磨勘,须召有官三人保非谬妄则奏拟。仍于告身内 竖出保官姓名,据本官所通三代名衔,有出身无出 身历任告敕文书,并逐任考数。若是本朝及伪朝所 受者,并只于将来新告身内一一收竖,其文书纳留, 不再给付。如自中兴以来历任,待受新命后”,都粘连 缴尾,具道数,委吏部使印背缝,郎官于状尾押署给 付。或有失坠,即须于所失处州县投状,具三代名讳 及出身历任,请公凭赴京,勘会甲库同,即重与出给。 如公然拆破印缝,不计与人不与人,将来求事,并令 焚毁,其人当行极典。自兹凡受新命,并依此例施行。 其见任内外文武朝臣,及诸“司职守诸道州府判官, 并军州职员,有曾为州县官及曾改名,所受本朝及 伪署官告敕牒,历任文书,亦并须送纳入官,只以中 兴已来文书叙理。其见任州县官及诸色前资官守 选官等,所历任文书,亦仰速便送纳,委所司点勘,无 违碍则准前收竖,给与公凭,任赴将来求事参选。其 《秦王茂贞墨制》官员,并须得本道识认,具历任申奏, 所司简勘不虚,亦给与公凭。将来隆资受官,所贵凡 是身名,免有混杂,仍限一周年内,改正了绝。其兴元 已西应曾受伪蜀官员,缘地里遥远,许敕到后一周 年为限。仍各于本罢任处州府投状,具三代名讳、出 身历任,一一分析申奏。到日点勘,准前指挥。如出限 外,纵有申送到文书,并不叙理,兼诸道亦不得以此 身名奏荐。如违,罪在本判官,其本人别行严断。庶得 新恩迥异,旧弊永除,表为君一统之基,塞入仕多端 之幸。仍付所司。”七月,吏部南曹奏:“磨勘南郊行事官、 前守濮州范县主簿李范,是同光三年不纳告身人 数,准敕终身不齿。今又冒名于四方馆行事。前南河 府长水县主簿赵知远使兄为父荫行事者。”敕旨:“李 范已该恩赦,特放罪收纳文书。赵知远以兄为父,未 之前闻,既遇郊禋,特从恩宥,出身历任文书,付所司 焚毁,放罪勒归乡贯,本道长吏与改昭穆奏闻。其馀 《南郊行事》合减选人数,候将来选限满日,宜并不取 逐处文解,不更经南曹点简,赴铨注拟。”时中书选部 磨勘甚精,进者真伪明白,人皆便之。九月,敕:“诸道奏 荐州县官,前衔内有赐紫金鱼袋者,若循常例,州县 官十六考方得叙绯,若已佩金章,固难为令录。此后 天下州府,不得奏荐著紫官员为州县官。”是月,前兴 唐府寇氏县尉杨知万经中书陈状,称光化三年明 经“及第,其后选授官两任。庄宗郊天年,于将作监内 行事,礼毕,拟授太子通事舍人,旋直错竖父母,年几 駮落。其年丁父忧,至天成二年又丁母忧。去年九月 方服阕,今春欲赴郊天行事,又缘贫困,无财可办。今 乞引验已前文书,量赐陶铸者。”中书简到同光二年 《行事案》:杨知万谬通父母年几停落,《敕旨:杨知万实 曾行事,寻已注官,只为父母转年,恩命遂寝外,别无 违碍。自后相次丁忧,久住京城,诚宜伤愍。宜令铨司 点简历任文书,准非时选人例处分。或前资官中有 与杨知万事状相类者,并准此指挥。十月,吏部南曹关试今年及第举人进士李飞等六十九人,内〈三礼 〉》、刘莹、李斐、李铣、李道全、明筭、宋延美等五人,所试判 语皆同。寻勘状皆称“晚逼试,偶拾得判,草写净实,不 知判语不合一般者。敕旨:“贡院擢科,考详所业,南曹 试判,激劝为官。刘莹等既不攻文,合直书其事,岂得 相传槁草,侮渎公场。载究情繇,实为忝冒。”及至定期, 覆试果闻,自惧私归,宜令所司落下,其所给春阙,仍 各追纳兼放罪许再赴举。兼自此南曹凡有及第人, 试判之时,切在精专点简,如更有效此者,准例处分。 是月,中书奏:“吏部流内铨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 节,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宜超二资注拟, 其次者以同类官注拟。所以励授毫之作,亦不掩历 任之劳。其或于理道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 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古今,不业文者 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诸色选人,或 有元通家状,不实乡里名号,将来赴选者,并令改正, 一一竖本贯属乡县,兼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 不加选限。”从之。是月,敕:“先条流见任州县官及前资 守选官,所有历任文书,委所司点勘,无违碍则准前 收竖,给与公凭,任将来参选者。”访闻诸色选人,有今 年合格者,因请公凭,久淹京阙。若候本道请解,即须 来岁授官,多是甚贫,诚为可悯。况已及选限,因取本 任文解不及。前件选人今年合格,已请得公凭者,宜 令吏部南曹,准今冬选人例𥳑勘施行。如是欠选者, 候选数足日,“准格取本任文解赴集。”十二月,太常丞 孔知邵奏:“诸道行军司马、副使、两使判官已下,及团 练军事判官,并请依考限,欲满一月前,本处闻奏朝 廷,选替补授。”敕旨从之。兼上佐官、令录、判司、主簿等, 亦准此指挥。或有丁忧及不赴任,因事停官、抛官兼 身死,并具月日申奏。如不依指挥,罪在本判官。 长兴二年,定选人换给公凭、磨勘文书之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正 月,吏部南曹奏:“前齐州临邑县令赵𬤇等十人,纳到 历任文书,合给公凭。”敕旨:其换给公凭,仍令所司以 绫纸收竖,取本行尚书侍郎列署出给。其先已出给 者,宜候将来赴选之时,依此重给。四月敕:“举选人众, 例是艰辛。曾因兵火之馀,多无敕甲。不有特开之路, 皆为永弃之人。其失坠春阙冬集者,宜令所司取本 人状。当及第之时,何人知举同年及第人数几何,如 实,即更勘本贯得同举否。授官者亦先取状,当授官 之时,何人判铨,与何人同官,上任罢任,何人交代?仍 勘历任处州县,如实,则别取有官三人保明施行。”五 月,中书奏:“吏部南曹状申,准敕换给诸”色官员告身 公凭。伏缘点简选人历任文书,其间多有格后违碍 事节,若旋具姓名申覆,伏恐渐积人多,互起陈论,交 虑壅滞,当曹不敢施行者。中书据南曹所申事节,逐 件条流。如后一件,据申选人纳到今任文书,多于解 繇及历子内批书考第。准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敕,新格已前,即许施行。“自新格已后,亦多有解繇历 子,内批竖考数,本处元本给到考牒格前,特许施行, 甚为优假。格后更闻违越,须重条流。”今日已前有此 色选人,宜且与收竖。此后选人,如有解繇,及批得历 子分明,无考牒者,殿一选,有得历子,无解繇考牒,殿 两选,如只有解繇考牒,不批得历子,殿三选,如无三 件文书,便同有过停官一件。据申,应诸色选人,新格 下后批历子,后时者五年后批者,不在磨勘之限。今 有格前罢任及新格下后罢任者,格下经六年七年, 方批入仕历子,或有全不批历子,只给到公凭。今日 已前有如此者,特与磨勘施行。此后才罢任一月内, 须批给得解繇历子,违过一月殿一选,过三“个月不 批给得者亦同。有过停官”一件:据申,“应诸色承应出 身及童子及第,例是抬年,及陷岁数,兼幼补身名,引 验之时,多有差异者。今日已前,有此色选人,并须引 验辨认,兼召保官委是正身,别无谬妄,则与改正诣 实,年几施行。此后更有此色身名并同谬滥”处分一 件,据申,“河北诸色官员纳到告敕文书,例称本处,无 不较考,只有解由河东、河北及凤翔已西,不知选格, 须明告谕,仍令吏部南曹各一本解繇考牒、解状式 样,遍下逐处,此后并须文书备足,免误选人。如今日 后公然更有违越,并准前殿选,今日已前不在此例” 一件,据申,诸色前资官告身,今任入仕历子,或批到 上任月日,或“是有名假故批历子处,多无观察使及 刺史具衔押署,只有录事参军批署者。逐处长吏,自 此后并须依格文押署,如故违者,本人殿两选。其今 日已前违程式者,且宜特与磨勘收竖。”一件,据申:诸 色官员历官两任至五任,今任文书备足。内有一任 至两任,失坠前任解繇,或考牒历子,又无公凭,及称 “元不给得,即别有公据。自此但知认中兴已来所授 告身”为定。其已前或有历,任称失坠,如是传授他人, 有此纠告,及所司点勘彰露,并准累行《敕命》科罪。今 日已前人坠考牒解繇历子,如有公凭者,亦与收竖又无公凭,将来选时,降资注官。自此后选人更有失 坠,则须却于本处具所失因繇,重具批给。如违,准前 《殿选》一件,据申,选人有今任文书备足,只历子内批 到上任月日,即别有解繇,或公凭文书,证据分明。自 今已后,宜亦准前项指挥收竖。此后更有此色选人, 并同有过停官例处分。右奉敕:宜依吏部南曹具此 分明晓告,及遍下诸道州府,应是选人,各令知委。如 守官满日,未给得“解繇、历子等文书,随处不得便令 辞谢。如逐州府辄有邀难,不便出给,罪在本判官并 录事参军。”七月,敕:“诸道奏荐州县官,各定员数,今宜 增益,以广搜扬。使相先许一年荐三人,今许荐五人; 不带使相先许荐二人,今许荐三人;直属京防御、团 练使先许荐一人,今许荐二人。念应举之流,甚艰难 于取事;当及第之后,尚迢递于授官。小而得簿尉者 全稀,老不为令录者极众。即不得荐新罢任及诸格 之人。如未曾有官,即许奏初官,已有官者,当别比拟。” 吏部南曹奏:“前守郓州卢县令李玭,历任内两任秘 书丞,一任国子《毛诗》博士,虽前任有昇朝官,伏缘今 任官,合准格五选集,候选足日,取解赴常调。”敕旨:“州 县官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内供奉、监察里行及省 衔者,皆非正秩,尚出铨曹,况曾三度昇朝,岂可一例 守选?所宜振发,以励操修。应州县官内有曾在朝行 及佐幕,罢任后准前资朝官宾从例处分。其带省衔 已上,并内供奉里行及诸已出选门者,或降授令录 者,罢任日并依出选门例处分,不在更赴常调,便与 除官。兼州县官其间书得十六考者,准格叙加朝散 阶,准出选门例处分。如不书得十六考,虽已过朝散 阶,不在此例。”八月,敕:“诸道奏荐州县官,前衔内有赐 紫金鱼袋。”先于长兴元年有敕,“州县官若循常辙,十 六考方得叙绯,傥或已佩金章,固难却为令录。必若 藉其才器,则可别任职资。文资官结衔内已有金紫, 尚不许荐为州县官,其武职银青阶,亦宜条理。诸道 详文资、赐紫例,不得奏为州县官。”九月,《前温县令杜 同,文献时务》,长吏年七十已上者,请不除令、录,其合 格应选者,请授散官。敕旨:“耄年为政莅事,或有昏蒙 老成之人,安知不可师范。宜令铨司,此后有”全不任 待者,即别以优散官资注拟。十一月,敕:“阙员有限,人 数常多,须以高低,定其等级。起今后,两使判官罢任 后,宜一年外与比拟;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二年 外与比拟;两使惟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三 年后与比拟。仍每遇除授,量与改转官资或职次。其 有殊常勤绩,与议优昇。若有”文学智术,超迈群伦,或 为众所称,或良知迥举,察验的实者,不拘年月之限。 其才器卑低,阶缘得事者,宜量事于州县中比拟。若 州县官中,有文学雄奥,识略优深,亦量才于班行及 诸道判官比拟任使。况诸选人之内,多是勤苦立身, 每于调集之时,皆有等差选限,准兹幕吏,难使雷同。 所贵皆免湮“沉,递承驱策。”

长兴三年敕:“选人合格,即与注拟,其进策可行论条 件,以定减选。”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正 月敕:“守选之軰,例是艰贫。合格之时,渐多衰老。更添 杂犯,转见忧嗟。方当开泰之期,宜轸单贫之众。自今 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 文解差错,不合式样,罪在发解官吏。兼贡举之人,辛 勤颇甚,每年随计,终日食贫。须宽奖劝之门,俾释羁 栖之叹。今年落第举人,所司已纳家状者,次年便赴 所司就试,并免再取文解。兼下纳文解之时,不在拘 以三旬,但十月内到者,并与收受。”九月,敕:“朕大启四 门,无遗片善,继有智能之士,来陈利害之言。是命擢 量,贵行酬奖,须论条件,以定等差。应进策人等,若是 选人所进策内一件可行,与减两选,两件,减四选三 件已上,便依资与官。如无选可减,及所欠选数则少, 可行事件则多,据等级更优与处分。如是诸色举人, 贡院自考试本业格式,不在进策之限。如智谋宏远, 文艺优长,或一言可以兴邦,一事可以济国,是为奇 杰,难预品量,待有献投,旋令拟议。”

长兴四年,定“诸色官荫补子孙并州县官减选及雪 冤狱超注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二 月,中书奏,“诸道州县官甚有阙员。前资官皆拘选限。 其间有朝廷选择,侯伯荐扬,得者无多,馀难骤进。或 病跧于陋巷,或老谢于穷途。宜开振滞之门,雅合推 恩之道。今等第减选者,一选者无选可减。亲公事得 资考者,宜优与处分。不得资考者准格施行。两选、三 选者减一选,四选五选者减两选,六选七选者减三 选,八选九选者减四选,十选十一选者减五选,十二 选者减六选。”千牛进马、童子斋郎挽郎,宜准《元和处 分。敕旨》:“常调之中,无媒者众;省员之外,有阙常多。方 隆远大之规,更显激扬之理。兼先赴南郊行事,未授 新命,及一考前丁忧州县官等,今后到阙者,宜付所司旋即磨勘施行,不得辄有停滞。大朝恩命,庶事规 程,该定制者各委所司,颁特敕者不拘常例。资维新 之风教,示无党之寰区。”初,冯道等商议以为常调选 人,限于格例铨注,以至滞留,而州县吏员,多以颜情 差摄,乃议减选补吏,杜彼幸门。殊不思九州既未混 同,十道半违声教,吏员“多益,州县无添。是时减选之 敕既行,议者大以为不可,物论沸腾。明年之后,有诸 色劝进人及山陵行事官,兼每年黄衣选人,相许数 千,皆援减选,并合除官。所司既无阙员,群吏只援新 敕,或论淹滞,或诉阿私。宰相将至内门,则数百为群, 环焉宣诉,或言语不逊,诘难往来,驺吏不能止。”后竟 追罢此敕。五月,敕:“诸道马步判官,不得差摄官。如交 阙人,须于前资正官判司、簿尉中,选性行平允者补 受。”又诏:“应见任前资守选官等,所有本朝及梁州出 身历任告身,并仰送纳,委所在磨勘,换给公凭,只以 中兴已来官告及近授文书叙理。其诸色荫补子孙, 如非虚假,不计庶嫡,并宜铨录。如实无子孙,别立人 继嗣,已补得身名者,只许序荫一人。其不合叙使文 书,限百日内焚毁须绝。此后更敢持合焚毁文书参 选求仕,其所犯之人并传者,并当极法。应合得资荫 出身人,并须依《格令》施行。”先是,鸿胪卿柳英将斋郎 文书卖同姓人刘居则,伏罪,大理寺断当大辟,缘赦 减死夺官,终身不齿,故有是诏。

愍帝应顺元年诏更定经学出身人铨选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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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愍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愍帝应 顺元年闰正月,中书门下言,以天成二年十二月诏 曰:“长定格,应文学出身人,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 州县录事参军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考,许 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五考,许入中县令。 上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 参军,凡为进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授好官,或暮齿 不离卑任。况孤贫举士,年至四十,始得经学,及第八 年合选,方授一官,于初任之中,多不成三考,第二选 渐而蹉跎,有一生终不至令录者,若无改革,何以发 扬?自此经学出身,请一任两考,许入中下县令,下州 录事参军。”诏曰:“参选之徒,艰辛不一,发身迟滞,到老 卑低。宜优未达之伦,显示维新之泽。其经学出身一 任两考,《元敕》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起今后更 许入下县令。中州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 户多处州县,如于近敕条内资叙无当者,即准格循 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三任五考例入官,馀准 格条处分,不得起折。”是月,诏吏部三铨、南北曹、礼部 贡院注拟考试,依格疾速发遣,勿令虚有滞留。

废帝清泰元年诏奖酬劝进诸选人及徽陵行事官又许御署官选其分铨事宜令吏部三铨尚书郎等参详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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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废帝本纪》:“清泰元年八月辛未,许御署 官选。”

御署官疑是废帝初举兵时所置之官,以其非吏部正授,故须有旨方得选。此于事无劝戒,不必书。以旧史不详,故存所不知,慎传疑也。

按《册府元龟》,清泰元年五月诏曰:“应劝进诸选人,前 京兆府武功县令庞涛以下四百九十有四人,方在 京都,遽兹际会,既自劝进,宜示奖酬。其前资州县官 及黄衣选人,近日缘少阙员,难于减选,候合格日各 超一资注拟,行事官亦于注官时优与处分。长流人 已归本贯,即以敕书节文处分。摄试官推巡令录,宜 许比三传出身,判司衙推、主簿比明经出身,各守选 限。自今年始,合格日与初官宗子未有出身者与出 身,有出身者同选人例处分,给与凭据。”七月,诏:“应徽 陵行事官各无遗阙,已议奖酬,比少阙员,难于减选, 遂许合赴集日,各与超资。今又恳有披论,宜特与减 一选。其今年合格者,便委南曹磨勘,送铨注拟。来年 合选者,勒赴冬集,所司磨勘无遗阙,旋即送铨,免取 文解。其去冬判成未得官者,宜先注拟。应前任正授 宾从,亦宜减一年。无年可减,便与拟授。先有长兴四 年三月二十二日敕,普与减选,今为员阙数少,并住 施行。其摄官职并御署人等,并以元敕处分。”八月,诏: “应自凤翔及沿路迎接随从到京州县等官,或昔经 患难,罄竭忠劳,或远奉乘舆,奔驰扈从,既各凭其御 署,遂溥降于优恩,爰示等差,特行厘革。所有自振武 西京河中凤翔已前御署员僚,或因无员阙,权且补 差,或托彼荐论,偶经任使,不可悉谋援例,便望授官, 将堙侥幸之源,须立区分之限。”自八月三日后,应所 称御“署官员,除内有处分特行恩泽外,其馀称御署, 并许逐摄同一任正官,依期限赴选,不得更令进状 及与施行。”九月,吏部三铨言:“所用《循资格》,先经详定, 然自次府司录参军已下无品第入官处,寻帖格式 参详添入。又以地卑,不敢添注,请差官详议。”诏委元 详定格式官刑部员外郎孔庄、大理少卿李延范、殿 中侍御史韦税等议详。十月,中书侍郎、平章事姚𫖮上言:“‘近宰臣卢文纪上章,请条理选部。臣闻事不师 古,匪说攸闻’。又曰仍旧贯,何必改作,此先王之格言 也。臣案《六典》,吏部三铨,尚书侍郎分典选部。其格择 人有三实四才。孟冬三旬,集人有地里之差。若循彼 纲条,依其格限,人无滥进,官得实才。只自天成四年 十月诏罢侍郎分铨,只以尚书并领。正官又阙,多是 他曹权差,才力或有短少,遂致发遣凝滞,团集迟留。 移省既失常规,选人隔年披诉。臣请却依《六典》分铨, 朝廷列职分司,比期釐务,置之闹地,何表分忧?望各 委典铨,于事为宜。”诏曰:“姚𫖮所奏铨管,实合规程,不 唯《六典》昭”彰,抑亦三铨整肃。而《长定格》是圣朝重定, 条件甚精,若令千载以无隳,必使万方而有则,俾其 复旧,深洽群情。如闻《循资格》行用年深,事条差舛,必 须详正,方免弊讹。其分铨事宜依《循资格》,宜令吏部 三铨尚书郎南北曹给事中参详其间条件,如其舛 误,即厘革以闻。

清泰二年二月,诏除节度防御等使不得漏泄。三月, 诏选人员阙,依中书所奏。四月别正选人条格。七月, 诏刺史不得横有奏荐。八月,详定百官迁转法 按《五代史唐废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二 月,中书门下奏:“近日除官制未下,多漏泄于外,此后 除改,候尽下所司,以正敕写告进纳。如画黄未下。请 不催索。”诏曰:“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行军副使等,事 关急切除授官告,若待画下,给即留滞。勒枢密院凡 经由处,不得漏泄,其寻常除命。”从之。三月,工部尚书、 判吏部尚书铨崔居俭奏:“今年选人内八十三人无 阙注拟,词诉纷纭。盖因近敕减选,入仕者多门,虽可 区分,难抑词理。请下格式,取四月后合用员”阙发遣, 中书门下奏:“先以铨曹论员阙,遂却置户掾一员,诸 州一百五十员,格式元送阙簿六百四十馀处,又许 超折资序。又《堂帖令》,畿赤已上,虽拟议许开,铨后除 授,不合预请用四月后员阙。望于移省限内并须了 绝,不得更令选人有词。”诏曰:“宜令从四月一日后至 六月终员阙施行,馀依中书所奏。”

崔居俭,多艺有士望是时帝起义时诸攀附入官者众皆付铨三铨难其事故卢《文纪》奏用居俭,冀察其综核之失而近侍者素知其意而奏之故不从所奏。

四月,中书门下以《吏部三铨注拟大违条格帖》,门下 省诘录事强知谦云:“天成三年已前,许超折一资至 两资或三资者,不过两三人。天成三年后,不许超折。” 今铨注拟选人,有自超一资至五资,亦有两三人超 六资、七资、八资者。中书奏:“自有选门,只凭定格,傥或 逾越,便举条章。亦有事系从权,理难固执,先开容许, 后守条流,所贵时暂施行,免令隳紊。今三铨所注选 人,超折太多,从来固不容许,若重议改移,便成淹滞。 今年且据所注押定将来别正条格。”从之。七月,中书、 门下言:“自今年二月后,诸州奏军州判官九人行之, 拟新详定敕文,虑在外未知。”诏:军州判官宜令本州 刺史自选择举奏,初且除本职,未得“与官,或与刺史 连任相随,显有劳能,许本刺史以闻,量事奖赏,仍不 许横有奏荐。其二月后九人,且与施行。”八月,中书条 理:前资朝官太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皆在任 许满二十五月,如冲替已经二十月,即别任用。少卿 监旧制,三任、四任方入太卿监,今后祇三任,皆有限 满,无殿责者,如是特恩,不在此限。五品升朝官,旧例 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今后祇三任,须逐任月限满 无殿责。若特恩不拘此例,西班将军罢任后一年许 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今祇以三任为限, 并须逐任满月限无殿责。或曾任金吾将军、刺史,与 上位比拟非此类,或少年并居下位,仍不得曾有殿 责者,“特恩不拘此例。三任大将军,方入上将军,并须 每任满月限无殿责者。若曾领藩镇任御史,《特敕》不 拘此例。今后朝廷只除两使判官,其书记已下,任藩 府自辟署应朝官,除外职任无限者,罢任后须守旧 敕一年月限,方许陈乞。如未曾昇朝,便居诸道宾从 府罢,或旧使未有所授,特有表荐。若简较官是台省 三院之衔,即与中下县令简较是大夫、中丞、秘书少 监、郎中、员外,即与请资。”初任昇朝官,如简较官是尚 书常侍、秘书监、左右庶子,昇朝便与少卿监。诸道宾 从,依州县官例,在任三十月限。或罢官犹有一年之 限,或是冲替丁忧而罢,已及二十月者,并须更守前 官,满月限方许陈乞。诸州“防御、团练、刺史、判官、推官, 并请本州自辟请,中书不得除授合出选门官。带三 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者,罢任后一周年许陈乞。 诸州别驾,资品高不除令录,仍守本官,月限亦得替 后一年,方许乞官。其长史、司马或因摄奏正,比来年 有官者,并送名。”从之。

清泰三年,诏:“郎中、员外补、两使判官等阙,其拾遗等 官选择擢任。”

按《五代史唐废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四月诏曰:“近以内外臣僚,出入迭处,稍均劳逸,免滞转 迁。应两使判官、畿赤令长,取郎中、员外、补阙、拾遗、三 丞、五博,少列官僚,选择擢任。一则俾藩方侯伯,别耀 宾阶;次则致朝列人臣,备谙时政。今后内有已满阙 月限外,或偶是阙员,宜便依此施行。”

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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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天福二年正月定畿甸等县令考满出选例二月敕得替官员家居一年后赴阙补任四月敕前资州县官任经中书陈状五月敕州县正官满日差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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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择能官。其参选考验。宜从宽厚。十月敕“选人试判 两道。”

按《五代史晋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二 年正月敕:“应京畿及诸州县旧有唐朝诸帝陵。并直 源县。并不为次赤,却以畿甸紧望为定。其逐县令不 以陵台结衔,考满日仍以出选门官例指挥,隔任后 据资品准格例施行。”二月敕:“应诸道前任行军副使 等,例从替罢,久住京师。每念滞淹,常怀恻悯。极欲疾 速”发遣,稳便安排。但以拟除一人,须俟一缺,授命者 才去,得替者便来,到阙既专望渥恩,在任又须终月 限,循环不已,积滞转多,而况在京,所费亦倍,必想在 外一年事力才充,在京数月支持。比候阙员,多称委 困,当别行于条贯,期各守于规程。起今前件官员等, 如得替后,且就家私稳便安居,限一年“后方得赴阙。 朝廷当据职资,便与比拟,或非时有阙,与就便安排。 自然公私得济,出处合宜,有员阙以安排,无岁时之 停滞。事关悠久,情在优矜,各委遵承,勿得逾越。其先 得替在京者,宜令中书据见有员阙处,量材安排。仍 降敕诸道,各令知悉。”四月,敕:“应诸道前资州县令官 等,明庭选士,历代通规”,各系职司,共将抡拟,显有去 留之式,明分真滥之源。今者州县前资官员,悉于中 书陈状来事,却虑虚陈,铨管永无常调之人,并在鼎 司,难遏躁求之者。去岁以国朝创业,州县缺官,思广 渥恩,是从优异。今则彝伦攸叙,庶政咸修,宜举规程, 俾无侵越。其今日已前在中书陈状诸色人等,见点 简引验,“如不欠少出身历任文书,及无逾滥者,旋具 奏拟。宜令今日后,诸道前资州县官等,若是资考已 出选门,及一任除官未入选门,并一考前丁忧,及活 得冤狱者,准元敕年限满日,许经中书陈状,当与简 勘事理施行。此外须令并依前后《敕格》程限,赴吏部 参选。或有人材出众,政绩异常者,临时超擢,不在此 限。”五月前,守汴州浚仪县主簿何光又进《策》二,其一 曰:“窃见诸处边郡小县,多是山乡,虽旧有敕,正官满 时,不许差摄充替,无那远地,多越明规。摄官既已到 来,见任岂敢违拒况闻所差摄者,大半是本州府使 长,临时与旋署虚衔,强替见任正授官员。其最不可 者,颇有当年之内,或两度三度替移,来者须逆,去者 须送,配从门内,率自乡中,悉是权行,诚非本分。如斯 得幸,岂肯力官?非惟紊公,当且害物。自今后伏乞特 行明敕,显自新朝。其边郡县官,仰节度刺史或有见 任因事停罢,即许差曾入仕者,权令抚绥。仍又须候 正官到官,不可以摄替。”摄官或经半载,或过一年。如 能志远脂膏,“道著清白,招添得户口,征督得赋租,百 里传声,群黎咸惠。众状举请,即仰奏闻,特乞大朝,便 行真命。如此则皇王恩远,赤子幸深,免被烦苛,渐期 苏息。”敕曰:“今后正官满日,宜令逐处长吏,准元敕预 前奏闻,必在审择能官,不得朝差暮替。如显有过犯, 不在此限。仍令晓示诸道。”其二曰:“窃见诸道选人合 格下解,不出十月,立定三旬,此则常程,向来旧制。却 是或有因解样所误,式例稍亏,字内点画参差,印处 高下讹舛,便乃驳犯,致有艰难。其如有七年八年选 期,千里万里,途路羁穷,取士辛苦到京若粟错不容, 乃滞塞无计。自今后伏乞特行明敕,显布新规。其黄 衣选人,只验出身文书,已有前任者,据考牒及解繇 历子,转年得尽,合格不虚,便与判行,小小不赐駮犯, 则天下感,明时事易,圣主恩宽,不使吏徒得行奸计 者。”敕曰:“参选之日,考验之间,稍容易则必长奸欺,若 艰难则或成淹滞。今后宜令所司点简文书,如有粟 错,详酌事理,非藏奸隐幸者,不要駮放。”九月,吏部铨 奏:“长兴四年五月”五日敕:“应诸道州府都虞候司判 官,先指挥今于州县前资之中簿尉、判司之内,选差 勾当二年,行有廉谨,理无党偏,即委本道奏闻,请行 酬奖者。近日马步判司,多是差摄官充,马步判官奏 荐,须于前资正官判司簿尉中,精选明练公法,性行 端正者,方可任使。满二周年后,无遗阙者,与减三选。 仍委本道州府一例给与公凭,如只欠三选已下者, 仍便给与文解赴选。今日已前,有前资正官充马步 判官,并准此。所有诸道州府,应今日已前已差摄试 官充马步判官,勾当已及三年无遗阙者,亦宜令本 州府给与公凭,仍便申奏。更四年后,给与文解赴选, 比拟初官。其今日已前摄试官见充职有过一周年 者,宜令待满二年日,准上处分。如未及一周年者,宜令逐道州府,敕到后便差别前资正官,停替,不在给 与公凭者。”伪“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停废前资 摄正官充马步判官,前件敕已经封锁不行者。”《敕》:伪 “清泰二年三月已敕,诸道州府所差马步判官,有勤 绩者,宜令并准元敕,赴”吏部参选。不得更经中书陈 状。十月敕“选人试判两道。”

天福三年正月敕。“选人文解差错。过在发解官吏。”八 月敕。“御署官于铨司投状。铨司申送中书。以凭奏拟。” 十二月敕。州县官丁忧服阕。吏部准格指挥。

按,《五代史晋高祖本纪》:“天福三年八月丙戌,许御署 官选。”

按《册府元龟》:三年正月敕:“举选之流,辛苦备历,或则 耽书岁久,或则守事年深,小有违碍格条,例是不知 式样。今则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选人等,宜各令 所司,除元駮放及落下事由外,无违碍并与施行,仍 令所司遍下诸道。起今后文解差错,过在发州府 官吏。”八月,敕:“御署官员等,自前并于中书陈状,引验 文牒拟官。承乏之官,从权所任,例逢兴运,咸被异恩。 其间虑有曾立事功,或未亲官业,宜稍分于殿最,将 审验于行藏,免兴滥进之讥,用副当仁之选。其御署 官员,宜令今后于铨司投状,铨司追引点简历任文 书分明者,申送中书门下,以凭旋据逐人御署因由 奏拟。”十二月,敕:“以唐长兴四年四月五”日节文:“应州 县官才授新命,及到任一考前丁忧服阕日,亦并与 除官者。此后应一考前丁忧州县官等,服阕后准格 便合赴选。自因唐朝敕命至中书除官,自今后宜令 吏部准格指挥,仍赴所司。”

天福五年三月,诏“吏部三铨,听四时选拟官旋奏,不 在团甲之限。”

按《五代史晋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天福八年。出帝定官员减选之例。

按《五代史晋出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八 年正月诏显陵行事及祔庙等行事官。并宜加两阶, 减两选。理减外合格日免取文解,便与注官。过格者 降一资。为事勒停者,许从勒停日理本官选数,仍减 与两选,合格日免取文解,仍注边远同类官。五月敕 曰:“吏部已判成选人等,访闻人数绝多,阙员甚少。颇 为淹滞,例是饥贫,宜推振滞之恩,用广进身之路。诸 州府判掾,见有员阙不少,其见在黄衣选人等,宜令 注授。前件官除三京邺都掾曹外,其馀并许注拟,候 秩满无遗阙者,五选、六选减一选,七选、八选减两选, 九选、十选减三选,内有超资者,再入官日,即依本资 叙理。”河东管内及鄜延、泾、邠、秦、陇凤等“州管内,阙员 不少,选人以家私不便,多不服官,宜令所司不拘超 折注拟,仍俟秩满无遗阙者,五选、六选减三选,七选、 八选减四选,再入官日,却依本资叙理。所注前项州 县官等,宜令铨司依判成次第注拟,切在公当,不得 阿私,仍不许选人通关。仍付所司。”六月,尚书兵部侍 郎吕琦奏:“臣窃见四时选人,三铨待阙,停滞已及于 数百,栖迟列困于累年。南曹系日申铨,尝有三十二 十格式,每月送阙,不过五员七员。窃虑阙员渐稀,人 数转众,抛耕稼于乡里,忍穷饿于街坊。名利之途,人 所难格;朝夕之困,事亦可矜。若不改张,恐未通济。欲 请勒定月日,南曹注纳文解,只据见在判成待阙选 人,取残阙及逐月新阙,量人材优劣,据员阙好弱,许 超折注拟。如此,即岁暮至新春已来,相次发遣应尽。 其将来选人,即依旧至来年十月下解南曹,应期判 成,铨司准格注拟。至次年选毕,有正格敕,用正规程。” 从之。仍敕取今年八月一日后往纳文解,其已判成 许超折人,将来参选,却依本资注拟。从之。

出帝开运二年令注拟务在精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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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晋出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运二 年正月,吏部侍郎王易简奏:“吏部流内铨诸司令史, 各主一司,不相统摄,苟有逾滥,无所责成。起今后,望 令本铨阙头一人,都签署诸司案牍者。”敕旨:“铨总之 司,提举是务,时临注拟,尤在精详。宜令三铨仔细看 验关牒,或稍涉差谬,即据理科条。将澄刈楚之风,用 诫”侮文之吏。

开运三年四月,定选人解样及《长定格》,置诸州院门。 十月敕“诸色选人,不得经中书陈状。”

按《五代史》晋出帝本纪,不载。 按《宋史王易简传》:“晋 初,易简历右丞、吏部侍郎、左丞,判吏部铨,尝上言:‘选 门格敕条件具存,藩府官僚习熟者少,凡给文解,未 晓规程,以致选人诣都,亲求解样,往来跋涉,重可伤 闵,传写少差,旋复駮放。乞自今委南曹详定解样,兼 录长定格,取解条下诸州,板置州院门,每取解时,准 条式遵行’。”从之。按册府元龟作开运三年四月事 按《册府元龟》三年十月敕,“今年四月二十五日厘革 应前资州县官,一考前丁忧一任除官,雪活冤狱,及 在任日招添得户口税钱,曾授御署官进策官、诸州 马步判官诸色选人等,今后并须准敕格参选,不得直经中书陈状。”近日有诸色人依前紊乱纪纲,披陈 文状。欲以严行于惩戒,先明示于指挥。国家大启铨 “曹,高悬选格,诸色选人,宜归常调,合赴所司,稍立政 能,足可进退。岂得罔循常制,唯务僭求?敕厘革而不 遵,帖告示而不退,向路隅而陈接,随马后以喧哗,或 称罢秩家贫,或诉住京日久。朝廷须有公道,难徇私 怀。若事可施行,虽朝陈状而夕得官,未足言速。既理 有违碍,虽历祁寒而经暑雨,不必言迟,戚本自贻,咎 将谁执?殊不知官不可乞,敕不可违,若无诫惩,何以 齐整?应诸色选人等,并须准近敕取解赴选,其有招 添得户口,增益得税钱,及雪活冤狱,合该敕条酬奖 者,仰于所司投状,如有司不与,公当区分,显有抑滞, 任经中书陈状,当与指挥。”此度分明告谕后,诸色选 人等,如更不禀指挥,依前妄陈文状,当送御史台勘 问,必无轻恕,仍付所司。

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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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帝乾祐元年吏部员外郎常准请敕诸道州府不得署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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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汉隐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祐元 年七月,吏部员外郎常准上言:“臣以国家选择令佐, 或从铨注,或是敕除。立考课以校政能,验贪廉而行 黜陟。如斯条贯,尚有阙遗。近者诸道州府,多署摄官, 以代正授,既不拘于考绩,唯掊敛于资财,致使户民 转为蠹耗。臣请示诸道州府长吏,如令佐正官月限 已”满,除替未到,不限时月,切不得以摄官冲替。须待 正授替官,即令对面交割县务,然后本州使出,给解 由,批书历子。如此则承真命者,守文畏法,求摄任者 退亦悛心。

乾祐二年,酌定官员减选,其有曾受契丹伪命者,酌 量注拟,至令录官务期慎选。

按《五代史汉隐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正 月敕:“睿陵及祔庙诸司职掌行事人等,并减二年劳。 如欠一选及已合格者,南曹磨勘送名中书。其州县 前资官判成人及幕职京官等,并减两选。仍令南曹 点简。若别无违碍。欠三选已上者,给与减选公凭。若 欠两选、一选,及已合今格限者,所司具名申送中书 门”下。其判成选人,铨司越一资注拟。四月,中书门下 奏:“准吏部南曹锁宿内选人中,有契丹《会同》年号历 子解由,考牒未审各令改就《天福年号》,为复别有指 挥。奏敕应是伪命文书,不在施行之限者。今缘有晋 州受官契丹年给解由、历子,若执格敕文,虑有废身 名,欲议酌中,不至沉弃者。凡州县官、幕府官曾受契 丹伪命者,追文书毁废者,取唐朝、晋朝出身文书参 选,本选外仍殿五选,降三资注拟。凡唐朝、晋朝诸科 及第人,于契丹年号内出给《冬集》,许追毁换给,仍据 新给年月日数理选。”从之。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 “有国通规,无先擢士,论选既当,纲纪必陈。而县令字 人,最亲理道。若宰大邑,难用小才,一同皆系于惨舒, 百姓咸关于利病。实赖勤恪,以恤孤惸。吏若不臧,人 当受弊。”近年铨司注拟,藩府荐论,只循资历而行,不 以年颜为念。且少年宰邑,鲜有廉勤,不执公方,惟贪 娱乐。以臣愚见,凡朝廷选亲人之官,年未三十,请不 授县令。少年授任,必虑因循,敕令录之任,责办非轻, 用舍之“间,尤宜适中。少小者未曾履历,则为政必疏; 衰晚者已及耄昏,则临民多废。须期慎选,以擢吏能。 起今后诸色选人,年及七十者,并宜注优散官,年少 未历资考者,不得任县令。”十二月,敕:中书奏:“前资朝 官,近日并于中书陈状,称准《宣命》指挥,自外地发遣, 相次到京,正当冬寒,未有员阙,既难淹泊,须议指挥。 其前资文武两班朝官等,只宜于西京及阙下,任便 安居,候阙除授,宜令御史台晓示。”又中书条奏,“准天 福八年四月一日敕条举前后《敕文》内一件:准天福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敕,应州县官书得十六考叙阶 至朝散大夫者,并历任内曾昇朝及两使判官者,准 《元敕》一、选集”选期既近,理减“尤难,不得援常选人例, 妄乞减选。每一任无遗阙者,候再除官,别与加恩。其 曾任节度、观察推官、巡官、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并诸 出选门官等,如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 若在任有考课准格合减选者,并与理减除。此外今 任合七选集者,特与减一选,八选已上与减两选,仍 并合格日取解赴所司磨勘,无违碍者即录名送中 书。”敕:“审官之要,必择才能,与理同归,迭处中外,约以 选限,固有条格。迩来或自朝行,或从宾职,愿为州县, 自就便宜。当求事之时,冀得而不论卑位,及既替之 后,叙资而却理前官,须立规程,以绝侥幸。”是冬,近臣 奏:“前资朝官判官在外藩居止,其间轻薄求利者”,能 以词说摇动藩臣,乃下宣命,但是前资朝官从事,并 来京中居止。其求事者利其宣命,遂云集都下,相与 朋结,三五为群,于宰臣枢密使马前遮诉。初,杨邠甚 怒,出此厘革,然而遮诉不已。

===后周===

太祖广顺元年敕官员得替听外居到任具月日申奏五月敕吏部南曹磨勘选人六月定选人失坠解由考牒等例十月敕三铨同商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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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周太祖 广顺元年二月敕:“朕祗膺景命,淹有中区。每思顺物 之情,从众之欲。将使照临之下,咸遂宽舒;仕宦之流, 自安进退。往者时有拘忌,人或滞留所在前资并遣 赴阙。辇毂之下,多寄食僦舍之人。岁月之间,动怀土 念家之志。宜循大体,用革前规。应诸道州府有前资 朝”官居住,如未赴京,不得发遣。其行军副使已下幕 职州县官,得替求官,自有月限,年月未满,一听外居。 如非时诏征,不在此限。但阙员有数,入官者多,苟无 定规,必生躁竞。凡尔进取,知朕意焉。

汉隐帝时,杨邠以前资官在外地,虑有游说藩方,易萌奸妄,故宣谕外州:“凡前资朝臣、使府幕职,不得外地居止,须来京师。”寻《宣谕》只令两京居止。太祖知其不便,故下此敕。

是月,敕:“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选授,当其用阙,皆弃旧 规。近闻所得官人,或佗事所留,或染疾淹驻,始赴任 者既过月限,后之官者遂失期程,以至相沿,渐成非 次。是致新官参谢欲上,旧官考秩未终,待满替移,动 逾时月,凋残一处,新旧二官,在迎送以为劳,必公私 之失绪。今后应诸道州府录事参军、判司、县令、主簿” 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报吏部。此 后中书及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为定制。其见任 州县官,限敕到仰便具先到任月日,一齐分析申奏, 及报吏部。其有诸色事故及丁忧,并请假十旬满日, 亦仰旋具申奏,兼报吏部。其新授官,准《令式》给程限 外,如不到本任参上,致本处无凭申“奏。到任月日,便 仰吏部同,违程不上收阙使用。其诸见阙,亦不得差 官摄权,辄便隐留。如违敕条,罪在本判官、录事参军、 孔目官已下。”是月,吏部三铨奏:“去年冬,南曹判成选 人三百八十一人,经十一月二十二日兵火,散失磨 勘了历任文书,或有送纳文书未钞,及取到南曹失 坠公凭,铨司若依格磨勘,恐选人诉论。今欲只据南 曹给到失坠公凭,便与施行。”从之。五月,敕:“朕祗荷上 元,恭临大宝,虑一夫之不获,期四海之攸归。近知铨 选人多,州县阙少。或经年而空掩桂玉,未授一官;或 欲归而暗想乡闾,又遥千里。以斯去住,虚历岁时。其 间或妄乞官者,多是逾违,自称淹滞;或未合格者,不 遵条制,显紊公方,宜行厘革之文,以绝幸求之路。宜 令自今月十一日已前,州县前资官及诸色选人等, 曾经中书陈状者,并送吏部南曹磨勘。如今年冬合 格,无殿犯违碍者,即送中书除官。未合格并诸色违 碍格敕,及曾殿黜得洗雪者,并仰各守格敕,叙理赴 集。其汉朝州县,为征科不了,及擅用破逃户停官人 数,并令赴吏部南曹投状磨勘,实是无过停替者,本 朝解由公凭及牒三司,灼然过,准格减一考前停官 者可送名中书除官。一考后两考前停官者减一选, 两考已上者上理本官选数,并取解赴集。”起今后,应 有前资州县官,并诸色选人等,及曾经黜该恩得雪 者,并仰各守敕格赴选,不“得妄有乞官。如敢故违,宜 殿两选,将来降一资注拟。如或本司不依格敕,妄有 滞留,罪在所司,当行典宪。一则俾守规程之道,一则 稍除躁竞之门,免恣逾滥,贵尊条制。如是特恩,不拘 是例。”是月,敕:“朝廷设爵命官,求贤取士,或以资叙进, 或以科级昇,至有白首穷经,方阶一第,半生守选,始 遂一官。是以国无幸民,士无滥进。近年州郡奏荐,多 无出身前官,或因权势书题,或是里私请托,既难阻 意,便授真恩。遂使躁求徼幸之徒,争游捷径;辛苦孤 寒之士,尽泣穷途。将期激浊扬清,所宜循名责实。凡 百有位,当体朕怀。今后州府不得奏荐无前官及无 出身人。如有奇才异行,越众超群,亦许具名以闻,便 可随表赴阙,当令有司考试。朕亦自更披详,断其否 臧,俾之陟黜,庶使人不谬举,野无遗才。冀广得人,以 资从政。”六月,中书门下奏:“得司勋郎中许逊申,权主 判《吏部格式》,选人皆称值去年十一月内,失坠告牒, 虽寻旧式,有例简行。窃缘官员上任之日,只凭告敕 签符,罢秩之后,即藉解繇历子。既失,官牒得以简其 敕甲,若无解繇,难知真伪。欲请今后若无解繇历子 考牒者,候牒本道州县勘寻,有何殿最,候回文与陈 状官员事理同,即依牒申铨取保,再给凭繇。贵无逾 滥之人,免有徼求之幸。”从之。是月,敕:追尊四庙,诸司 寺监合差行事官,宜令差补。汉末七州停替州县官 充,候行事了,各“与除官。如行事官人数未足,以前资 州县官已合格并过选者充,仍历勘官牒,委无违碍, 方得差补。”又敕:“今年正月五日恩赦前,应诸色官员 有过犯,合追毁出身历任官牒,至今尚未追毁,其本 官叙理,仍各依格敕处分。”八月,吏部南曹磨勘:劝进 官点简,内有室长,相次呈纳到出身已来补牒优牒, “多奏补不依年限。当曹先为去年冬集选人年满,室长李溥、张宗又为奏补,不依年限,驳放后,便值兵火, 失坠补牒。优牒,申中书门下取裁。欲依《判成选人失 坠文书例》,出给公凭。”《奏敕》宜令所司各出给失坠文 书公凭,候参选日磨勘,理本官选限外,仍各殿两选。 应乾祐六年已来,及自今后,如有斋“郎奏补,候年限 满,令定冬集,及推补室长,时有违格,敕不依年限者, 违一年殿两选,二年殿三选,违两年已上者,不在施 行之限。仍敕下后殿选,馀并准前后施行。”十月,敕:“选 部公事,比置三铨,所有员阙选人,分在三处,每至注 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况又今年选人不多,宜令三 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 行。所冀抡选得中,铨综有序。其《吏部尚书铨》见阙,宜 差礼部尚书王易权判。”

广顺二年,诏“选人有父母、祖父母未经迁葬,不得仕 进。”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十 一月诏曰:“古者立封树之制,定丧葬之期,著在经典, 是为名教。洎乎世俗衰薄,风化陵迟,亲殁而多阙送 终,身后而便为无主,或羁束于仕宦,或拘忌于阴阳, 旅榇不归,遗骸何托?但以先王垂训,孝子因心,非以 厚葬为贤,只以称家为礼。扫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负 土成坟,所贵乎尽力。宜颁条令,用警因循,庶使九原 绝抱恨之魂,千古无不归之骨。应内外职官及选人 等,今后有父母祖父母亡没,未经迁葬,其主家之长, 不得辄求仕进,所由司亦不得申举解送。如是卑幼 在下者,不在此限。其合赴举选者,或是葬事礼毕,或 是卑幼在下,勒于所纳家状内具言,不”得罔冒。宜令 御史台及逐处长吏、本司长官所由司觉察申举。其 中有兵戈阻滞,或是朝廷特恩除拜、起复、追征及内 外管军职员,皆以金革从事,并不拘此例。

广顺三年,敕“郊礼行事官,以在京永任者充。”又定天 下赤、畿、望、紧等县次第,以便铨注。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十 一月敕:“郊礼行事官并差在京永任者充,各据出身 历任,仔细磨勘,委无违碍,方得差补。如曾有殿犯除 名、免官勒停等人,未经恩洗雪者,不在收补之限。若 已取解及免取解赴选在外未来者,不得著人承替。 如收补行事后,将来赴选,南曹磨勘,别有违碍,所补 官司与本人并当勘断。”是月,敕:“天下县邑,素有等差, 历年月以既深,或增损之不一。其中有户口虽众,地 望则卑;地里虽高,而户口最少,每至调集,不便铨衡。 及有久历官途,却授隘狭之县;才昇仕进,便临繁庶 之民,宜立成规,庶叶公共。应天下县,除赤县、畿县、次 赤次畿外,其馀三千户已上为望县,二千户已上为 紧县,一千户已上为上县,五百户已上为中县,不满 五百户为中下县。选人资叙,合入下县者,今许入中 下县,宜令所司据今年天下县户口数,定望、紧、上、中、 下次第闻奏。”《吏部格式》,据户部今年诸州府所管县 分列户口数目,定合为望县者六十四,紧县七十二, 上县一百二十四,中县“六十五,中下县九十七。欲依 所移铨曹。”从之。

世宗显德元年敕郊庙行事官磨勘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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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显德元 年正月赦文:“应祗奉郊庙职掌人直,并与恩泽。其行 事官已勘无违碍者,候铨司移省后,各与除官。合来 一年集者,候将来授任,仍并加一阶。欠三选至五选 者减一选,欠六选已上减两选,幕职并与减一年。如 欠月限不及一年者,便与除官,仍转官资。其诸色选 人驳放,皆依格敕。其间小小违碍,若可以情恕者,并 条奏以闻。”

显德三年,诏“慎择诸司职员。”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十 月诏曰:“诸司职员,皆系奏补。当执役之际,悉藉公勤。 及任事之时,尤资干敏。苟非慎择。渐至因循。应诸司 寺监今后收补职役人等,并须人才俊利,身言可采, 书札堪中。自前行止,委无讹滥。勒本司关送吏部,引 验人材,较考笔札。其中者,更具引验可否,连所试书 迹,并本州府不系色役回文及正身,引送中书后,吏 部具夹名闻奏,候敕下勒本司补收。馀从前后《格敕》 处分,每年只得一度奏补。其诸司寺监旧额定人数, 仍令所司量公事繁省,于未奏补人数内酌详添减, 别为定额。”先是,百司奏补官吏,于事言、笔札之间,多 不选择,以至有不能举其条目者。敕出“之后,物议以 为允当。”

显德五年正月,“定选人赴官限期。”闰七月,更定“选人 铨注引验等例。”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正 月诏曰:‘每年常调选人及诸色求仕人。取十月一日 已前到京,下纳文解及陈乞文状,委所司依旧例磨 勘注授。至十二月上旬终,并须了毕,便令赴官。限二 月终以前到任。若违程,仰本处不得放上。且令旧官在任。如是无故违程,依格殿选。其有故违程者,须分 明’”出给得所在凭由,许至前冬赴集。今年赴任者,不 在此例。其特敕除授及随幕判官赴任,不拘时月之 限。应授官人,至满日替人未到间,宜令且守本官主 当公事,依旧请俸,州府亦不得差署摄官替下。如是 遭丧停任,身故假满,非时阙官之时,只可差前资正 官及有出身人承摄。如逐处无正官及有出身人,即 选清强人承摄,仍依正官例支与俸钱,具名奏闻。闰 七月,吏部《流内铨状》申:见行条件公事,铨司先准格 例,南曹十一月未开宿判成选人后,先具都数申铨, 铨司据状便榜示选人,引纳京诸司职官使家状及 试判纸,三度榜引得齐足,方至十二月上旬内定日 锁铨者。铨司若候南曹“十月内开宿,引纳家状,虑恐 迟滞。今后才南曹锁宿后,先榜示选人预纳家状,其 合保文状、使职官司使印,限开曹后两日内赴铨送 纳,须得齐足。如限内不纳到家状、保状、试纸名,便具 姓名落下,不在续纳之限。”据纳到文状至十月二十 二日已前锁铨,先准格例锁铨后便榜示引验正身, 告敕文“书三引限九日,如三度引不到者,便落下。铨 司自今后锁铨日,便榜示选人,至次日引验正身及 告敕文书,限三日内三引毕,如不到者,便落下。每年 南曹判成,选人中多有托故不赴,选司准格例伺候, 须及三引,计九日不到者,方始落下。”铨司今后有此 色人逐引不到,便据姓名落下。《先准格》,诸色选人,三 引毕后,赍使印保状赴铨,并合保后,县令、录事参军 重引验合保审其才术。铨司欲三引后次日内重引 验令录审其才术及合保,如限内不到者,便据姓名 落下铨司引验后,本行准格敕及将铨状、历任告敕 文书,限三日内点简无违碍,具名衔关报试判注拟。 所有选人历任,省草,于未注“官已前,相次修写帖送 过院。选人所合注使员阙,锁铨后便具状申中书门 下,乞降指挥,应选人试判。今欲锁铨内,预准敕于中 书省请印到逐人试纸,候点简毕关报名衔齐足,次 日便定日试判三场,逐场次日申奏后,限两日内供 纳宣黄后,次日乞降可否。”敕命铨司自前注拟诸色 选人,准格三“注,每一注内有不伏官者,限三日内具 状通退。三注都九日者,铨司自今后第一第二注榜 出后,各限次日内具通官伏官文状,便具姓名落下。 第三注毕日开铨,不在通官之限。三注都五日,准格 铨司送省。逐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门下省毕,三月十 五日过官毕,三月三十日进黄移省毕,铨司三拟毕, 后省甲案便于格式司逐注旋覆阙入官,过院条写 省历,至十一月十四日已前牒送门下省毕,铨司门 下省但押定牒到,取两日祗候,取判过堂,次日乞降 可否堂帖。其黄甲限四月内修写勾勘印署,至十二 月六日牒送门下省,至十二月十九日进黄毕。所有 衙谢对敭,元在格限外,应行内诸司公事,或有忤系, 申铨取裁,铨司便准《敕格》指挥。如铨司难议裁酌,即 申堂取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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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显三年十二月丁未诏选遥辇氏九帐子弟可任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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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世宗天禄五年夏五月诏州县录事参军主簿委政事省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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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世宗本纪》云云。

圣宗统和二年谕选授详稳勿限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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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二年三月乙卯,划离部请今 后详稳止从本部选授为宜。上曰:“诸部官惟在得人, 岂得定以所部为限。”不允。

兴宗重熙十六年二月庚申诏世选之官从各部耆旧择材能者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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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大安二年夏六月壬子高墩以下县令录事兄弟及子悉许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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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四年夏四月丁酉,立《入粟补官法》。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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