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1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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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第一百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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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一百十三卷目錄

 封贈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漢總一則 文帝一則

  後漢安帝永初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唐總一則 中宗景龍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德宗大曆一則 憲宗元和二則 穆宗

  長慶一則

  遼聖宗開泰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建隆二則 真宗咸平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天禧三則 仁宗天聖

  一則 嘉祐一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二則 徽宗政和一則 孝宗淳熙一則

  金總一則 熙宗天眷一則 皇統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泰和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三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

  定帝泰定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六則 成祖永樂一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

  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四則 孝宗弘治五則 武宗正

  德二則 世宗嘉靖十六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七則

銓衡典第一百十三卷

封贈部彙考一命婦附[编辑]

《周》設外命婦,以掌內事之達於外官者。

按:《周禮春官》世婦:「每宮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 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

訂義王東巖曰:「愚案世婦在《天官》者是內命婦,即二十七世婦之數,在《春官》者是外命婦乃在朝六卿之妻。或謂以卿為世婦,非也。既以婦言,安得以卿為之?然每宮卿二人者,婦人無爵,從其夫之爵,其夫曰卿,其妻為世婦者亦以卿之爵稱之。觀其職曰:『凡內事有達於外官者,世婦掌之』。必是因王后有祭祀、賓客之禮」,事在外者,非內人之所可與,臨時而設此職,主此禮耳,所以屬於《禮官》。

掌女官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詔王后之禮事。帥六 宮之人共齍盛,相外內宗之禮事。大賓客之饗食亦 如之。大喪,比外內命婦之朝莫哭不敬者而苛罰之。 「凡王后有」:事於婦人,則詔相;凡內事有達於外官 者,世婦掌之。

訂義鄭鍔曰:「世婦,朝臣也,兼統內官之事,故可以通內外之令。內事與外官相聯,而外官所當供備者,則世婦為之傳達。」 《王氏詳說》曰:「婦人不預外政,而內豎掌內外之通令。世婦內事有達於外官,蓋不能無好事於四方,亦不能無好令於卿大夫,但女謁不行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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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定「婦人封號。」

蔡邕《獨斷》:「漢異姓婦人以恩澤封者曰君,比長公 主。」

按:杜佑《通典》:「凡婦人無爵,從夫命之爵,坐以夫之齒。」 至秦漢。婦人始有封君之號。

文帝七年令列侯太夫人名號無得擅稱[编辑]

按:《漢書文帝本紀》:「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 無得擅徵捕。」

如淳曰:「列侯之妻稱夫人,列侯死,子復為列侯,乃得稱太夫人;子不為列侯,不得稱也。」

後漢[编辑]

安帝永初七年春正月庚戌皇太后率大臣命婦謁宗廟[编辑]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也;命婦者,其大夫之妻也。」

北周[编辑]

武帝保定二年閏正月己丑詔柱國以下帥都督以上母妻授太夫人夫人郡君縣君各有差[编辑]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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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開皇十六年六月詔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编辑]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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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定文武官母、妻封號之制。

按:《宋史職官志敘封》:唐制視本官階爵。

按杜佑《通典》:「唐制:文武官一品及國公母、妻為國夫人,三品以上母、妻為郡夫人,四品母、妻為郡君,五品 母、妻為縣君。散官同職事,若勳官四品有封,母、妻為 鄉君,其母邑號皆加太,各視夫子之品。其不因夫子 別加邑號者,夫人云某品夫人,郡君云某品郡君。諸 庶子有五品以上官封者,若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 為太妃」以下。

中宗景龍二年進五品以上母妻封號[编辑]

按《唐書中宗本紀》:「景龍二年二月庚寅,進五品以上 母妻封號二等,無妻者授其女。」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景龍二年二月辛未,皇后自言 衣箱中裙上有五色雲起,令畫工圖之,以示百僚。乙 酉,帝以后服有慶雲之瑞,大赦天下。天下內外五品 以上母妻各加邑號一等,無妻者聽授女。天下婦人 八十以上,版授鄉縣郡等君。」按加封號新唐書作二等舊唐書作一等彼此

互異

元宗開元八年敕文武官及國公妻為夫人母加太字[编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開元八年五 月敕:「准令文武官及國公妻為夫人,母加太字一人, 有官及爵者,聽從高敘。」

開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敕「五品已上父母亡者。依 級賜官及邑號。」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德宗大曆十四年令諸州刺史常參官及致仕官父並與追贈[编辑]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大曆 十四年六月己亥,諸州刺史常參官,父在未有官,量 與五品致仕官,父亡沒,與追贈。」

憲宗元和元年加文武官母邑號[编辑]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 元年六月癸巳朔,以冊太后禮畢,文武內外官加母 邑號。」

元和二年敕:「命婦朝謁皇太后,不得前卻。」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 二年秋七月「丁亥,敕外命婦朝謁皇太后,多有前卻。 今後諸親委宗正寺,百官母妻委臺司,如有違越者, 夫子奪一月俸。頻不到者,有司具狀奏聞。」

穆宗長慶四年正月敬宗即位停外命婦正旦及四始日行禮[编辑]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敬宗本紀》,長慶 四年正月丙子,即皇帝位。三月戊午,禮儀使奏,「外命 婦正旦及四始日,舊行起居之禮,伏以禮煩則瀆,請 停」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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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宗開泰六年夏四月壬辰禁命婦再醮[编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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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設吏部司封郎中、員外郎,掌封贈事,其官誥各有 定制。

按《宋史職官志》:吏部:「司封郎中、員外郎,掌官封敘贈 承襲之事,凡三師、三公以下至陞朝官褒贈祖考母 妻,皆因其位敘而為之等。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 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 辨其位序以進之。」

按《退朝錄》:「予嘗判官誥院知制誥時,又提舉兵吏司, 封官誥院,而不白司勳,恐遺之也。凡文臣及節度、觀 察防團刺史、諸司使副、內殿承制、崇班,皆用吏部印, 管軍至軍校環衛官用兵部印,封爵命婦用司封印, 加勳用司勳印。 凡官誥之制,后妃銷金雲龍羅紙 十七張,銷金褾袋、寶裝軸,紅絲網,金帉。」公主銷金 大鳳羅紙十七張,銷金褾袋,瑇瑁軸,紅絲網,塗金銀 帉。親王、宰相、使相,背五色金花綾紙十七張。暈錦 褾袋、犀軸,色帶、紫絲網銀帉。樞密使,三師、三公,前 宰相至僕射,東宮三師,嗣王、郡王、節度使,白背五色 金花綾紙十七張,暈錦標袋,犀軸色帶。參知政事,樞 密副使,知院、同知院、簽書院事,宣徽使,僕射,東宮三 師,御史大夫,宗室率府副率以上,白背五色綾紙十 七張,暈錦褾袋,牙軸色帶。尚書,觀文殿大學士,資政 殿大學士,東宮三少、六統軍、上將軍、留後、觀察使,同 上,唯用法錦褾。三司使,翰林學士承旨至直學士,待 制,丞、郎,御史中丞,大兩省賓客、大卿監,祭酒,詹事、庶 子,大將軍,防、團、刺史,橫行使,內諸司使,軍職,遙郡樞 密都承旨,初除駙馬都尉,白綾大紙七張,法錦褾,大 牙軸色帶。三司副使,少卿、監、司業,起居郎至正言,知 雜至監察御史,「郎中,員外郎,四赤令,諭德,少詹事,家 令,率更令,太子僕,太常博士,節度行軍司馬副使,橫 行副使,諸司副使,樞密副承旨,軍職都指揮使,忠佐, 馬軍、步軍都軍頭以上,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并不 遙郡者。」白綾大紙七張,大錦褾牙軸,青帶。國子博士 至洗馬,通事舍人,諸王友,六尚奉御,諸衛將軍,承制、 崇班、閤門祗候,五官正,諸州別駕,樞密院諸房承旨兩使判官,防、團副使,率府率、副率,京官,館職堂後官, 中書樞密院主事,諸軍職都虞候,忠佐馬軍步軍副 都軍頭,諸班指揮使,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 候,內供奉官至內品,白綾中紙五張,中錦褾,中牙軸, 青帶。祕書郎至將作監主簿,白綾小紙五張,黃錦褾 角軸,青帶。幕職州縣官,靈臺郎,保章正,諸州長史,司 馬,中書錄事,主書,守當官,樞密院令史,書令史,諸軍 指揮使,內品待詔、書藝,白綾小紙五張,小錦褾,木軸, 青帶。諸蕃蠻子大將軍,司階、司戈、司候郎將,以上並 白綾大紙,法錦大牙軸,色帶。凡修儀、婉容、才人、貴人、 美人,銷金小鳳羅紙七張,「銷金褾袋,瑇瑁軸,紅絲網, 塗金銀帉。」司言、司正、尚衣、尚食、典寶,常使金花羅 紙七張,法錦褾袋。內降夫人、郡君團窠羅紙七張,暈 銀褾袋。宗室婦,常使金花羅紙七張,法錦褾袋。宗室 女素羅紙七張,法錦褾袋。國夫人,銷金團窠五色羅 紙七張,暈錦褾袋。郡夫人,常使金花羅紙七張,法錦 褾袋。郡君、縣太君、遙郡刺史、正郎以上妻,並銷金常 使羅紙七張。餘命婦並素羅紙七張。 凡封贈父祖 為降麻官,用白背五色綾紙,法錦褾、大牙軸。餘雖極 品,止給大綾紙,法錦褾、大牙軸。

太祖建隆元年令百官父母該恩者封贈[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賜內外百 官軍士爵賞。父母該恩者封贈,遣使遍告郡國按 《職官志》,建隆已來,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諸司使副禁 軍及蕃方馬步都指揮使以上,父亡皆贈官,親王贈 一官,可贈者贈二官,追加大國皇屬近親如之,追加 封爵服疏及諸親之服近者贈一官,宰相樞密使贈 一官,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以上,三司使,節 度使,留後、觀察使,統軍上將軍,內臣任都知、副都知 者贈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贈官之法也。其官秩 未至而因勳舊褒錄,或沒王事,雖卑秩皆贈官加等 者,並係臨時取旨。至於母后、后族、臣僚,錄其先世,各 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贈「三世;婕妤、二世 貴人,止贈其父而已。宰相、三師、三公、王、尚書令、中書 令、侍中、樞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參知政事、宣徽使、 簽書、同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並贈 三世。東宮三師、僕射、留守、節度使、三司使、觀文殿學 士、資政殿大學士,並贈二世。餘官或見任或致仕,並 贈一世。有兄弟同贈者,贈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資。文 臣有出身贈至祕書監,無出身至光祿卿,武臣至金 吾衛上將軍止。凡贈官至三世者,初贈東宮三少,次 東宮三太,次三公,次中書令,次尚書令,次封小國,自 小國升;次國,自次國升大國已,大國者,移國名而已。 亦有不移者「若父祖舊官已高者,自從舊官加贈。」凡追封, 不得至王爵,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將軍、觀 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 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並贈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 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 上將軍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并一 品官者,無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經恩服闋,亦許封贈。 尚藥奉御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司天監 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任南班官。凡贈至正郎, 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 階,贈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 建隆三年,詔定文武群臣母、妻封號。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隆三年,詔定 文武群臣母妻封號: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 祖母、母並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並封郡 太夫人,婕妤祖母、母並封郡太君,貴人母封縣太君, 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舊有尚書令曾祖母、 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樞密使、副知院、同知、 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 妻郡夫人;簽樞,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 知樞密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 曾祖母、祖母、母加國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 君,妻郡君。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書兩 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 國公,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賓客中 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 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傅,大將軍, 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 使,並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 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諭德將軍、刺史、下都督、下都護、 家令、率更令、僕,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 上,遇恩並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 敘封官當敘封者,不復論階爵,致仕同現任。亡母及 亡祖母當封者,並如之。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 伎術官不得敘封。自宰相及簽書樞密院敘封與三 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時擬封,餘皆俟恩乃敘。

真宗咸平四年詳定文武官封贈及對換之制[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贈官》:「咸平四年詔舍人院詳定知制誥李宗諤等請贈三世如舊,其 東宮一品以下,雖曾任宰相,止從本品。文武群臣功 隆位極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舊。若因子孫封贈,雖 任宰相,並不許封王,雖仍歷品而贈,勿得超越。從之。」

又按《志》敘封,「咸平四年從舍人院詳定群臣母妻。」

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封贈之典,舊制有三代、二代、 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凡初除及每遇 大禮封贈三代者,太師、太傅、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 傅、少保、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 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凡遇大禮 封贈三代者,節度使三代初封曾祖朝散郎,父朝請 郎。簽書樞密院事降一等謂如父與朝散郎之類凡封父祖係武臣者,視文、 武臣《封贈對換格》。封贈一代亦如之。初贈曾祖太子 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師。封贈曾祖母、祖母、母、 妻國夫人。執政官簽書樞密院事郡夫人凡遇大禮封贈二代者,「太 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 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 資政保和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 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二代 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議郎;初贈祖朝奉郎,父朝散郎。 封贈祖母、母、妻郡夫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並淑人凡遇大 禮,封贈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 一代初封贈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內侍、伎術官、將校 並忠訓郎,母、妻孺人。凡文臣贈官通直郎以上。寺監 官以上未升朝者雜壓在通直郎之上同每贈兩官,至奉直大夫一官。有出 身不贈奉直大夫中散大夫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 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 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六曹尚書,金 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翰林學士承 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 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 御史中丞,開府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 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每贈三官至奉直大 夫,二官至通議大夫一官。有出身人不贈奉直中散大夫凡文武 臣封贈對換諸文武臣封贈對換以所加官準格對換並聽從高承事郎換忠 訓郎,宣義郎換從義,秉節郎,宣教郎換《訓武》,修武郎, 通直郎換《武義》,武翼郎,奉義郎換武節、武略,武經郎, 承義郎換武功、武德、武顯郎,朝奉郎換武義,武翼大 夫,朝散郎換武節、武略、武經大夫,朝請郎換《武功》、武 德、武顯大夫,朝奉大夫換遙郡刺史,朝散大夫換遙 郡團練使,朝請大夫換遙郡防禦使,奉直、朝議大夫 換刺史,中散、中奉大夫換團練使,中大夫換防禦使, 大中大夫,通議、通奉大夫換觀察使,正議、正奉、宣奉 大夫換承宣使,光祿大夫,銀青、金紫光祿大夫換節 度使。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贈承直郎,留守、 節察判官,留守府判官,節度判官,承議郎,儒林郎,支 掌防、團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判官、團練 判官,奉議郎,文林郎、從事郎、從政郎兩使初等職官: 令、錄留守推官,觀察推官、軍事判官、軍事推官,司錄 參軍、錄事參軍,團練推官,軍監判官,防禦判官,縣令, 通直郎,修職郎,知令、錄、知司錄參軍、知錄事參軍,縣 丞,宣教郎,迪功郎,判、司、簿、尉,軍巡判官,司理參軍、司 法參軍、司戶參軍主簿,縣尉,宣義郎

大中祥符四年二月壬戌詔文武官該敘封欲回授祖父母者聽[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元年詔文武官出繼者許敘封本生父母[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天禧元年,「令文 武升朝官無嫡母者,聽封生母,曾任升朝而致仕即 許敘封,令給諫舍人母並封郡太君,妻郡君。」

天禧三年。令學士官未至諫議者。母皆得封郡君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盛度傳》。天禧三年。「詔許 中書舍人給事中諫議大夫母封郡太君。而學士不 預。」時度官兵部郎中。因請追封其母。自是學士官未 至諫議者。其母皆得封郡君。

天禧四年,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封贈如給、 舍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文武群臣母妻 封號,「天禧四年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如給 舍例。」

仁宗天聖 年詔遇覃恩兄弟俱該封贈者比常例優加[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澠水燕談錄》。天聖中。詔 「每遇覃霈。朝臣中兄弟俱該封贈。許列狀陳乞。特比 常例。優加封敘。」從王子融請也。

嘉祐六年冬十月戊寅許康州刺史李樞以己官封贈父母[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令臣僚封贈父母依舊制命詞[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元祐元年,中書 省言,「臣僚封贈父母,依舊制命詞,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餘用泛詞。」

元祐二年,定臣僚封贈生母及妻之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元祐二年詔父 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 先及其妻。」

紹聖元年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紹聖二年,詔「寺監官遇大禮封贈。」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紹聖二年,詔「寺 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遇大禮封 贈。」

徽宗政和二年定命婦及封贈之制[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二年十二月「乙巳,定命婦名 為九等。」按《職官志》,「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 等。」

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夫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 「並孺人。」

孝宗淳熙三年封文武官父母[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三年十二月「甲午,朝德壽宮, 行慶壽禮,文武官封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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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定《官誥》之制。

按《金史百官志官誥》:「親王,紅遍地雲氣翔鸞錦褾,金 鸞五色羅十五幅,寶裝犀軸。一品,紅遍地雲鶴錦褾, 金雲鶴五色羅十四幅,犀軸。二品、三品,紅遍地龜蓮 錦褾,素五色綾十二幅,玳瑁軸。四品、五品,紅遍地水 藻戲鱗錦褾,大白綾十幅,銀裡間鍍軸,元牙軸。承安 四年改之,大定二年復改為金縷角軸。六品、七品,紅」 遍地草錦褾,小白綾八幅,角軸,大安加銀縷。公主、王 妃與親王同。郡主、縣主、夫人紅遍地瑞蓮鸂𪆟,錦褾, 金蓮鸂𪆟,五色羅十五幅。郡王、夫人、國夫人紅遍地 芙蓉花錦褾,金花五色綾十二幅,玳瑁軸。縣君、孺人、 鄉君紅遍地雜花錦褾素五色小綾十幅,銀裡,間鍍 軸。軸之制,如徑二寸餘,大錢貫樞之兩端,復以犀、象 為鈿以轄之,可圓轉如輪。

金格。一品紅羅畫雲氣盤龍錦褾,金龍五色羅十七幅,寶裝玉軸。二品翔鳳褾,金鳳羅十六幅,犀軸。三品、四品盤鳳褾,金鳳羅十五幅。五品翔鸞錦褾,金鸞羅十四幅。以上幅皆用五色羅,軸皆用犀。六品御仙花錦褾,金花五色綾十二幅。七品、八品、九品太平花錦褾,金花五色小綾十幅,軸皆用玳瑁。凡褾皆紅,幅,皆五色。夫人以上制授,餘敕授皆給本色錦囊。

熙宗天眷元年詔百官誥命各用本字[编辑]

按《金史熙宗本紀》:天眷元年九月「乙未,詔百官誥命, 女直、契丹、漢人各用本字」,渤海同漢人。

皇統元年春正月己未初定命婦封號[编辑]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十年夏四月丁酉制命婦犯姦不用夫廕以子封者不拘此法[编辑]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年。四月己亥。制一品命婦衣服。聽用明金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命宰執改除外任者與宰執一例封贈[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十一月壬午,尚書省奏, 知河南府事程嶧乞進封父祖。權尚書禮部郎中党 懷英言,「凡宰執改除外任長官,其佐官以下相見禮 儀,皆與他長官不同,其子亦得試補省令史,其子且 爾,父祖封贈,理當不同,合與宰執一例封贈。」從之。

泰和元年春正月甲戌初命文武官官職俱至三品者許贈其祖[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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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百官計考封贈之制[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封贈之制。至 元初唯一二勳舊之家以特恩見褒。雖略有成法。未 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 為無激勸之方。徒示虛文,竟無實效。自今每歲終考 課管民官五事備具內外諸司官職任內各有成效 者為中考。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號;第二考,令子弟 承」廕敘仕,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贈 者,量遷官品。其有政績殊異者,不須陞擢。仰中書參 酌舊制,出給誥命。

====武宗至大二年詔定流官封贈等第====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十二月丁丑。詔定流官 封贈等第。按《選舉志》。至大二年。「詔流官五品以上 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書省議行封贈之制。 禮部集吏部、翰林國史院、集賢院、太常等官。議封贈 諡號等第。制以封贈非世祖所行。其令罷之。」又按 志。凡覃官。至大二年。詔內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 等。服色、班次、封廕,皆憑散官。三品者遞進一階,至正 三品上階而止。其應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員、譯史等, 考滿加散官一等。

至大三年,令蒙古儒學教授,一體《普覃》。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至大四年,詔「在任官員《普覃》散官一等。」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二月甲戌制定封贈名爵等級著為令[编辑]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二年十二月癸巳命省臣定擬封贈通例俾高下適宜以聞[编辑]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夏四月庚子,命中書省與御史臺、翰林、集 賢院集議封贈通制,著為令。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五年二月庚申,罷封贈。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始定封贈之典[编辑]

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治三年。省臣 言「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將來。比因泛請者眾。遂致中 輟。」詔從新設法議擬與行。毋致冗濫。禮部從新分立 等第:正從一品封贈三代爵國公、勳正上柱國、從 柱國,母、妻並國夫人;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 勳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並郡夫人;正從三品封 贈二代爵「郡侯,勳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母妻 並郡夫人;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勳正上騎 都尉、從騎都尉母妻並郡君;正五品封贈父母爵 縣子,勳驍騎尉母妻並縣君;從五品封贈父母爵 縣男,勳飛騎尉母妻並縣君。」正從六品封贈父母、 父止用散官,母妻並宜人。正從一品至五品宣授 六品至七品《敕牒》,「如應封贈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 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號給。降」封贈者,一 品至五品並用散官勳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職事。 從一高封贈,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 並與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 封之,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父母應封而讓曾祖 父母、祖父母者聽。諸子應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 母不得封;嫡母亡,得並封。若所生母未封贈者,不得 先封其妻。諸職官曾受贓,不許申請,封贈之後,但 犯取受之贓,並行追奪。其父祖元有官,進一階,不在 追奪之例。父祖元有官者,隨其所帶文武官上封 贈。若已是封贈之官,上於本等官上許進一「階,階滿 者更不在封贈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帶四品上階之類或兩子 當封者,從一高,文武不同者,從所請。婦人因其子封 贈而夫子兩有官者,從一高。封贈曾祖母、祖母并 母生封,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 加「太」字。職官居喪,應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 其應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喪 者,服闋申請應封贈者,有使遠死節,有臨陣死事 者,驗事特議加封。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 妻已歿,繼室亦上封一人,餘不在封贈之例。婦人因 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將所受宣敕追奪 斷罪離異。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歿,生前有勳勞 為上知遇者,「子孫雖不仕,具實跡赴所在官司保結 申請,驗事跡可否,量擬封贈。無後者許」有司保結申 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 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倡優 婢妾,並不許申請。凡告請封贈者,隨朝并京官、行 省、行臺、宣慰司、廉訪司見任官,各於任所申請。其餘 官員見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隨其解由申請。致 仕官於所在官司申請,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 封一次。陞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四品,封 贈一次。陞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二品,封 贈一次。陞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凡封贈流官父 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許請諡。如立朝有大節,功勳在 王室者,許加功臣之號。又按志,至治三年詔:「封贈 之典,本以激勸忠孝。今後散官職事勳爵,依例加授, 外任官員,並許在任申請,其餘合行事理,各依舊制。」

泰定帝泰定元年詔犯贓官員不得封贈能改過者聽依例申請[编辑]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定元年詔 犯贓官員不得封贈。沉鬱既久。宜許自新。有能滌慮 改過。再歷兩任無過者。許所管上司正官從公保明。 監察御史廉訪司覆察是實,並聽依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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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內外官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國初,在京品官踰年實授,給本身誥敕。三 年考稱,始得封贈。外官三年考稱,給本身誥敕。六年、 九年始得封贈。後京官免試職,初授散官,待考滿始 給誥敕,并與封贈。外官滿一考而以最聞者,亦即與 封贈。」

太祖洪武八年定受封焚黃禮儀[编辑]

按《明會典》:「洪武八年,令官員祖父母、父母受封迎誥 至家,祖父母、父母則與子孫各具服拜受。男子受於 正廳,婦人受於中堂,如不存者,子孫拜受,擇日焚黃。」

凡焚黃前一日、受誥於本家祠堂中。設案卓一於

中間設香燭卓一於案前,置祝文於案。至日清晨,孝 子捧封贈誥命置祠堂中案上著能寫人以黃紙一 副,依誥命一般謄抄,置於案卓。執事者陳設祭物於 案前,孝子等各就拜位,從祭子女列於後。贊禮者贊: 「鞠躬」,拜,興,拜,興,平身,至香案前。贊「跪,上香」,祭酒,亞祭 酒、三祭酒,讀祝。執事者取祝文跪於右。讀訖,贊「宣誥」, 宣誥者立於東。宣訖。贊俯伏、興、平身。贊「焚黃。」讀祝者 取祝文,宣誥者取黃,俱至焚所焚燒。孝子酹酒禮畢。 洪武十六年定四品官封贈次數

按《明會典》、「凡封贈次數。洪武十六年奏准、正從四品 封贈一次。」

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給誥皆如一品之制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定「武職官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凡封贈,「洪武二十四年令,凡武職父見任, 不封嫡繼母;存所生庶母,不封再醮婦,不封嫡繼母; 已故,所生母見在,合照子職封嫡繼母及所生母俱 故,止贈嫡母;嫡母已故,合封繼母;贈嫡母。兄從軍弟 襲職,合封贈父母;伯叔從軍姪代襲者係為人後,合 封贈伯叔父母。襲祖職者,止封贈本父母。其致仕官 陞除,不與陞授,止與原授。凡試職官及弟男子姪,并 致仕官,不授誥,有特旨與者,不在例。其父祖原授官 職大,未經封贈,今子孫見襲官職小,該給誥命,其祖 母并母,俱依父、祖原職封贈。若父祖原授官職小」,今 子孫見授官職大,其祖母并母,俱依子孫職封贈。 洪武二十六年,定功臣及文、武官推封「等制。」

按《明會典》,「凡功臣推封三代。」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 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國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國 夫人,本官妻封某國夫人;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 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 人。伯、子、男同。又定封贈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 各從其爵,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許用爵。 凡命 婦因子孫官爵封母并祖母者,並加「太」字。追封則不 用。 凡推封: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贈三代,二品三 品贈二代,四品至七品贈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 品至七品,止封贈散官職事。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 者,俱照見授職事。父母見任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 任者封之,能在任棄職就封者聽。凡父職高於子者, 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一、凡諸子應封 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並封。若所 生母未封贈,不得先封其妻。 一,兩子當封從一高 者,婦人因其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亦從一高者。 一、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歿 繼室當封者,正妻亦當追贈,其繼室止封一人。 凡 封贈職級。《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一品至從七品、曾祖 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依例封贈正從一品。曾祖 母、祖母、母各封贈夫人後稱一品夫人正從二品,祖母、母、妻 各封贈夫人;正從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正從 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 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安人;正從七品,母、妻各封贈 孺人。 凡遇前項封贈,依例具本奏聞。吏科給事中 置立文簿,附寫各該封贈爵職《欽用敕符御寶》,本部 抄錄,具印信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誥敕。其文職官 員申請封贈,本部行移保勘。如果於例相應,然後照 例施行。」 凡封贈次數,洪武二十六年定,正從七品 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陞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陞 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陞 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凡《誥敕》等級,洪武二十六 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誥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 《敕命》。婦人從夫品級,誥用制誥之寶,敕用敕命之寶。 仍以文簿與《誥敕》各編字號,復用寶識之,文簿藏於 內府。 凡誥敕軸制,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官誥用 玉軸,二品官誥用犀軸;三品、四品誥用抹金軸,五品 以下用角軸。 凡給授,洪武二十六年定,京官四品 以上,試職實授,頒給誥命,取自上裁。五品以下官,初 任試職一年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頒給誥敕;已入 流倉官,不須試職,候一年任滿,給與敕命守支;未入 流品官員,俱與實授,不給敕命。在外官員,三年為一 考,稱職者頒給誥敕;陞除官員合與實授者,於本任內歷事一年後,方可出給誥敕。其有才能卓異之人, 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正官 頒給《誥敕》,取自上裁。本部遇有應給《誥敕》官員,具本 奏聞,仍具印信手本,開寫合授散官并年籍腳色,送 中書舍人。候書寫完備,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寶司, 於御前用寶訖具奏,御前頒給。近例各官在京者吏部引奏頒給在外者 本司收貯陸續順齎給授 凡停給。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曾祖父 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 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娼優婢妾,並不許 申請。 凡追奪。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封贈後,但犯 取受之贓,並行追奪。其祖父原有官進階,非因子封 贈者,不在追奪之例。 凡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 再嫁。如不遵守,將所授誥敕追奪,斷罪離異。其有追 奪為事官員誥敕,具本奏繳內府,會同吏科給事中、 中書舍人於《勘合底簿》內附寫為事緣由,眼同燒燬。

武職有功、應封贈祖父母父母妻室者、照依《欽定》

「《資格》:一品封贈三代,二品、三品封贈二代,四品以下 封贈一代。正一品至從六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 授職事對品封贈。正從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 贈夫人。正從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正從三品, 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正從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 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 安人。 近制,文武官誥敕,於常朝日皇極門頒給,領 誥敕官具朝服,行五拜三叩頭禮,與洪武間所定不 同。今仍載舊儀備考。洪武二十六年定,陳設如常儀。 至日,皇帝陞殿鳴鞭,百官一拜叩頭畢,引禮引受誥 官詣拜位。執事官舉誥案於丹墀中道,或吏部或兵 部官。奏訖,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執事官舉誥 案,置於丹墀中道,贊「跪」,俯伏,興,樂作,又四拜,樂止。禮 畢,頒誥,樂與朝賀同。 散官自榮祿大夫至登仕佐 郎,九等十八級,有初授、陞授、加授,以歷考為差。至今 遵行,而例小異。在京文職,初授散官,《春秋類題》,或遇 覃恩,概與陞授,惟考滿仍舊。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 身人入仕并雜職人等,初「入流者,與對品初授散官。 任內歷俸三年,初考稱職,與陞授散官。又歷俸三年, 再考功績顯著,方與加授散官。若考覈平常者,止與 初授任內,未經初考遷調、改除者,仍照見授職事,與 初授散官。已經初考合得陞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 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若陞等者,止與對 品初授。或有已得陞授,未經再考,遷調、改除,仍係本 等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已經再考,合得 加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與加授散官。若陞 等者,止與對品初授。其先曾歷仕二品、三品等職,今 次降用,若係有罪及闒茸不稱職貶降者,照依見授 職事,與初授散官。若量材任使,不係貶降,但今」授職 事,比與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誥敕仍舊者,亦照見 授職事,與對品初授散官,俱於三年之後照例陞授。 其「加贈」一節,考驗本人生前功績,合得加授者,照例 給與。又定:凡封贈文官散官,如上階特進光祿大夫、 光祿大夫之類,非特奉旨者不與。 正一品初授特 進榮祿大夫,陞授特進光祿大夫, 從一品,初授榮 祿大夫,陞授光祿大夫。 正二品,初授資善大夫,陞 授資政大夫,加授資德大夫。 從二品,初授中奉大 夫,陞授通奉大夫,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初授嘉 議大夫,陞授通議大夫,加授正議大夫。 從三品,初 授亞中大夫,陞授中大夫,加授太中大夫。 正四品, 初授中順大夫,陞授中憲大夫,加授中議大夫。 從 四品。初授朝列大夫,陞授朝議大夫,加授朝請大夫。

正五品,初授奉議大夫,陞授奉政大夫 ,從五品:

初授奉訓大夫,陞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初授承直 郎,陞授承德郎。 從六品,初授承務郎,陞授儒林郎; 《儒士出身》宣德郎;《吏才幹出身》 正七品,初授承事 郎,陞授文林郎;《儒士出》身宣議郎;《吏才幹出身》 從 七品,初授從仕郎,陞授徵仕郎。 正八品,初授迪功 郎,陞授修職郎。 從八品,初授迪功佐郎,陞授修職 佐郎。 正九品,初「授將仕郎,陞授登仕郎。 從九品, 初授將仕佐郎,陞授登仕佐郎。」

洪武二十九年,定「義男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凡義男承襲義父官職, 又隨義父姓者,當封贈義父母;若出姓者,不封贈其 親父母亦未得封贈。若本官以後,自立功陞職者,許 封贈親父母。若代義父總旗先鋒身役,後自立功得 官而尚隨義父姓者,封贈義父母;出姓者,封贈親父 母。女婿承襲妻父職事者,封贈妻父母。若代妻父總」 小旗役,後自得官者,當封贈父母。

成祖永樂二十二年定王府長史及五品以下官封誥例[编辑]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王府未之國者,本 府長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請給誥命。」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二十二年,詔五品以下官,曾經 一考稱職,未給誥敕陞用改除者,一體封贈。未及一考陞用改除者,滿日方給。」

仁宗洪熙元年令方面官九年考滿方與封贈[编辑]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方面官到京,曾經一考稱職, 給與本身誥命,九年考滿,方與封贈。」

宣宗宣德元年定給王府官誥敕[编辑]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令在外王府長史、紀善九年無 過者,許給誥敕。」

宣德五年,定「官員犯贓罪,追奪封誥」之例。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令應授誥敕官,其犯贓罪,在未 授之先、已經赦宥免奪;若在既授之後,雖經赦宥亦 追奪。」

宣德十年。令在外官員。三年考滿。稱職者。給與誥敕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二年定給經歷官敕命[编辑]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奏准收糧經歷三年考滿,任內 收糧十萬石之上者,給與敕命。」

正統三年,令「文官考滿方與誥命。」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令文官誥敕俱待九年考滿」方 與

正統六年,定「替職武官封妻」等例。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武官有廢疾,或年幼,其弟若 叔替職者,兄姪終身無子,方得封妻。婦人夫與子俱 有官,依文職例,從其高者封贈。」

正統十二年,令誥敕軸數、依品遞減

按:「《明會典》,凡誥敕軸數,正統十二年定一品五軸,二 品三軸,三品二軸,四品至七品俱一軸。」

正統十四年,詔:「外官有卓異政績,不拘考滿,給敕旌 異。」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詔外官曾經撫按官保舉,果 有卓異政績,不拘三六年考滿,先與應得誥敕旌異。」 正統  年,定武官續寫誥敕之例。

按明《會典》、凡續寫正統以後、專差通政司官一員提 督武官誥敕。遇有襲職替職等項官員齎誥前來告 續者查對明白照例續寫類奏給還。凡已經給授者 並依此例、不許重給。近例每三年兵部委官一員會 同謄黃官及中書舍人、將內府節年見在收貯駁查 未報誥軸及各官造報末撰冊結通行清查明白開 送該司。將各處送到「《貼黃》文冊、比對各官父祖從軍 立功陞職無差。應請續者照例查撰奏送中書舍人 書寫。如查無下落、仍行該都司衛所責委官員再行 查勘」

代宗景泰五年定外官九年考滿給與誥敕[编辑]

按「《明會典》,凡查覈景泰五年奏定在外司府州縣等 官,九年考滿,請給誥敕,付考功司查其考稱平常,仍 行各該衙門掌印官勘實。其巡撫巡按奏保旌異官 員,本部查曾經考滿,果堪旌異者,仍行都察院轉行 巡按御史,覈勘卓異政績,具奏定奪。」

英宗天順元年定移封之制更定品官誥敕軸數[编辑]

按「《明會典》,凡奏請移封,天順元年奏准兩京官封贈 其父,有犯罪問革為民,不得受封。願將本身誥敕移 封者,奏請定奪。」 凡誥敕軸數,天順元年奏定,一品 四軸,二品、三品三軸,四品至七品二軸。

天順二年詔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見在者授封 按《續文獻通考》,天順二年詔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見 在者授封。其父在而母亡,或母在父亡者,奏准共給 一道。

憲宗成化元年令京官誥命移封親者奏請定奪[编辑]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題准:在京品官考滿,應得本身 誥命,或以親老乞停本身而移封其親者,吏部奏請 定奪。」

成化六年,令邊方方面官考滿給與誥命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邊方方面知府,不得給由赴 部。九年考滿,一體給與應得誥命。」

成化 年,許土官封贈父祖。

按《明會典》,「凡土官無封贈父祖,例止與本身誥敕。成 化以來,該撫按衙門查勘無礙,奏請兵部覆題,亦准 封贈。」

成化二十三年令「武職子任在京文官者,封贈依文 官例」

按《明會典》,凡命婦因子孫品級,封母并祖母者,並加 「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成化二十三 年令,凡武職子任在京文職,照依文官事例,父職高 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孝宗弘治元年定繼母封贈例[编辑]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題准:繼母當封者,止封一人。近 例若前繼母曾因其父授封,後繼母見在未封者,從 子官封。」

弘治四年、令外官考滿、請給誥敕。止行本衙門掌印 官、覈實具奏

按《明會典》、「凡查覈在外司府州縣官,九年考滿,請給 誥敕。弘治四年議准、止行本衙門掌印官覈實徑自具奏。免行風憲官,以致稽延」

弘治十一年、令、各官應給誥敕、未領降調者、非犯大 罪、仍給與

按「《明會典》,凡補給,弘治十一年,令各官考滿,准給誥 敕。未領,因事降調者,非犯貪淫酷刑,皆仍給與。 弘治十四年,令公、侯、伯加師保,不許乞贈三代。 按《明會典》:凡公、侯、伯加師保。弘治十四年奏准、止授 本身,不許乞贈三代。」

弘治十八年,定「嫡母、生母封贈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八年題准:凡當封贈母而父官高 於己者,如係嫡母,照舊例從父之官;如係生母,止照 子官品」

武宗正德五年令文官革職非犯贓罪免奪誥敕[编辑]

按:《明會典》、「凡追奪誥敕。」「正德五年令文官有閒住為 民充軍者,非犯贓罪,皆免追奪」

正德八年,更定「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議准,凡伯叔父自己立功故絕,本人係親 姪,或聽繼為嗣,未聽繼為嗣,今襲職止合封伯叔父 母。若伯叔父襲祖職故絕,本人曾聽繼為嗣,亦止合 封贈伯叔父母,本身父母俱不得封贈。若伯叔父襲 祖職故絕,本人不曾立為嗣子,只以倫序應該承襲 祖職者,各封贈本人父母 一。兄立功授職,親弟襲 職,封贈本身父母,其妻不得授封。待傳之子,照姪襲 伯叔事例,封贈伯叔父母,本身父母理無封贈,其有 移己及妻之封於其父母者聽。 一、軍職母、祖母係 再醮母,子無絕道,俱准授封。 一、武官生母見在壓 於嫡母,不得授封者,本官之妻亦不得授封。若軍職 緣事問革為民者,見在本身及妻不得授封,待亡後 方許授贈。 一,姪代伯叔總小旗役,以後自立軍功 陞職者,以自己立功論,當封本生父母。其姪男襲替 伯叔職係為人後者,己及妻照例封贈。 一,軍職。除 犯該強盜妄保官員揭黃罷職等項,應該追奪誥命, 照例不准外,其犯該人命失機不孝,及竊盜掏摸盜 官畜產,白晝搶奪姦宿軍妻,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賣 放軍餘。十名以上,充軍為民。或身終或年六十,子孫 襲替後,能立功陞職,大於祖職者,止得本身封贈。若 父祖六十歲尚在,則本身亦不授封。若充軍為民之 人,復還原衛原職,又自立功陞職者,亦不得封贈。 一、武職由恩廕傳乞報捷等項,致位通顯,雖無軍功, 或先世姻連國家,或本身竭力王事,非如納銀等項 陞級者,及雖係納銀等項進身,能自立軍功三級以 上者,俱准給「應得誥命。」其專以納銀等項進身,雖有 軍功一二級,或恩廕一二次者,不准給。若奉一時特 恩,臨時奏請子孫襲替,不係軍功者,照例減革。

世宗嘉靖元年令各官死于忠諫者父母妻室俱授封贈其長官司長官封贈照土官例[编辑]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各官死於忠諫,已經追贈廕 敘者,其父母妻室不限存歿,俱授封贈,給與誥敕。 奏准長官司長官敕命,准照土官資格,六品封贈,正 長官作正六品,副從六品。」

嘉靖十年,定「公、侯、伯封贈及外官考滿請給《誥敕》」等 制。

按「《明會典》凡奏請封贈,嘉靖十年題准,公侯伯子孫 承襲後,俱要積有年勞,方許封贈。本部照例行移兵 部,查據年勞實蹟,上請定奪。近例公、侯伯之父未襲 爵而亡,其子奏乞追贈,行該府查勘無礙,照例題給 誥命。」 凡查覈在外司府州縣等官,九年考滿,請給 誥敕。嘉靖十年題准,撫按官保舉覈實者,吏部即照 京官例題給。免再行覈勘。

嘉靖十一年令軍職官不得以妾作妻,冒受封誥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軍職有以妾作妻,冒受 封誥者,許令首官改正免罪。若有欺隱,事發重治。 嘉靖十三年令職官受贓降調,不許給誥敕。

按《明會典》:「凡諸職官曾受贓者,不許申請。」嘉靖十三 年令考察降調官,不許濫給原任誥敕。

嘉靖十四年,定侯、伯移封之制。

按《明會典》、「凡移封本生。嘉靖十四年題准:侯、伯以旁 支承襲,奏將自己并妻應得誥命,移封所生父母、祖 父母者,准給。」

嘉靖十九年,定「公、侯、伯封生母及皇親封伯追贈」之 制。

按《明會典》:凡公、侯伯生母,嘉靖十九年題准因子授 封太夫人。其嫡母見存、已封夫人者,俱加「太」字,并給 誥命。 凡皇親封伯追贈,嘉靖十九年題准、追贈二 代。

嘉靖二十四年,定外官遇陞給原任誥敕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外官給由到部,未經 引復,遇陞別官,查有撫按旌薦者,仍給原任誥敕。」 嘉靖二十八年,令以封贈乞復父原職致仕者,奏請 定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凡當封贈父而父曾經考察冠帶閒住,乞復父原職致仕者,吏部奏請定 奪。」

嘉靖三十年令、京官陞外職者、給原任誥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奏准京官出差,給由公文到 部,隨陞外職者,准給原任誥敕。」

嘉靖三十二年定改給《敕命》之制。

按《明會典》、「凡改給。嘉靖三十二年奏准、先任外官准 給敕命。」未領後陞京官品同。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嘉靖三十四年、令給死節官誥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四年題准:凡陣亡死節官加贈 者,給與誥敕。」

嘉靖三十七年、令給致仕官誥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七年奏准各官考滿復職後,未 經請給誥敕,尋准致仕者,仍奏請給與。」

嘉靖三十八年令、京官以本身誥敕移封本生父母 者聽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八年奏准京官已封過繼父母, 乞將本身及妻應得誥敕移封本生父母者,奏請准 封。」

嘉靖四十一年定「給外官誥敕」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一年題准外官考滿,查其任內 撫按薦舉三次以上,方准請給誥敕。」

嘉靖四十二年令、京堂官、以本身誥敕移贈本生祖 父母者聽。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奏准:三品京堂官,已贈過 繼祖父母,乞將本身及妻誥命移贈本生祖父母者, 奏請准贈。」

嘉靖四十四年定給「御史及外官誥敕」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凡中差御史并各衙 門薦舉者,限三次以上。其巡撫巡按但有薦舉,不拘 次數,即與題給。在外司府州縣及衛首領等官,九年 考滿,請給誥敕,查係本部考稱者,即取供結類題,不 拘薦次,平常者不准。」

穆宗隆慶元年定追贈生母及改給閣臣誥命例[编辑]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 准追贈。」 又題准閣臣先任二品,蒙恩封贈,尋加從 一品,而前項誥命尚未撰寫頒給者,以新銜改給。 隆慶二年,令三母不得並封。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三母不得並封。今後封贈, 止許嫡母一人,生母一人,繼嫡母不得概封。」

隆慶五年、令「方面官歷京堂官、改給誥命」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方面官已給誥命後歷京 堂官,品同考滿復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隆慶六年,定百官遇覃恩封贈及皇親封伯追贈等 制。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奏准:凡遇覃恩,祖父曾經考察 為民,不得封贈。乞停本身封典,准復祖父冠帶閒住 者,奏請定奪,非係覃恩者不准。 又題准:在京丁憂、 養病給假等官,與見任同。如遇覃恩,候復除日,一體 請給誥敕。其陞授京官在覃恩月日以前者,不分已 未到任,俱准給。 凡皇親封伯追贈,隆慶六年題准 追贈「三代。」

神宗萬曆元年定京堂官改給誥命等制[编辑]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京堂官先任方面二品,已 領誥命,後歷京官三品考滿者,許以京銜改給。 又 題准行各該巡撫衙門,將所屬衛所請誥續誥官員, 除因便赴京願由軍衛起文者,聽其親齎赴部請續 外,其餘俱覈造功次履歷、氏代總冊,連原領誥軸,每 春夏季終,差人類齎赴部,以憑轉送謄黃衙門查謄 擬授,兵部歲差官二員齎去散給。 又題准,凡錦衣 衛官旗將軍,及不係世襲者,照文職例,以三年為率, 查無違礙,方許保結請誥。 又題准:武職子孫,見任 文職進階授封者,兵部照例查送謄黃衙門,轉開吏 部行翰林官撰述頒給。 凡軍職授誥之後,子孫不 能保守,如遇水火盜賊者,例無重給。

萬曆五年,定土官等給誥敕之制。

按《明會典》、凡各處土官請給誥敕,行本布政司、轉行 按察司,委官訪察,無礙會奏。仍具結狀繳報,到部單 題。萬曆五年題准:凡土官積有年勞,地方安靜,當得 封典,止申呈各該司道衙門勘結明白,轉呈撫按,即 與具奏,不必自行陳請。如有阻滯不行者,方許具實 陳奏。 凡新選駙馬誥命,准禮部咨具題引奏,御前 頒給。 凡朝鮮國王誥命、准禮部咨具題、照例頒給

凡番僧襲替國師禪師、應給誥敕。禮部奏准、移咨

本部單題撰寫。其頒給與《王誥》事體同。 凡《敕諭》封 宮內夫人、准禮部咨具題撰述。用寶完日、仍題行中 書舍人、轉送司禮監頒給

萬曆六年令「文官父任武職及百官,遇覃恩願停本 身封典。」復父職者酌量封贈。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題准:文職官父任武職,品高於 子者,仍舊進階,品卑者照子官品,仍於武職內對品封贈,階亦如之。即一品二品亦照此例移咨兵部,一 體給與「武軸。」 又題准,凡遇覃恩,有奏願停本身封 典復父職者,查其父所犯,除貪酷不准外,若以別罪 為民,准與閒住,閒住准與致仕,後復遇恩不許又請 遞加。近例請復父職者,俱免停本身封典。 凡武職 有子任在京文職者。萬曆六年議定,職高于子者,仍 舊進階,卑者照子文官品給。查武官品同者,封贈俱 給《武軸前撰述例》停止。

萬曆七年,定王府將軍、郡主、儀賓等給授誥命式。 按《明會典》:凡各王府將軍、郡主、儀賓等誥命,禮部奏 准,移咨本部類奏撰寫用寶,并造袱匣完備,該府具 奏關領,仍候禮部移咨到日,類奏給授。萬曆七年題 准:王府應給誥命者,禮部移咨到部,隨即題覆,用寶 後類送本部收貯,遇有該省朝賀官員,順便齎回,付 各該布政司、分發各長史司教授、頒領本部。隨將所 給軸數、行文各布政司知會、取各長史司教授領狀 類繳

萬曆八年,定「追奪誥敕」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八年題准:文官犯該充軍以上重罪, 及以貪酷除名者,原給誥敕,吏部每年兩次類題追 奪。」

萬曆十二年,定「武職官請誥」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武職旁支子孫繼襲祖 職,俱待三年滿日,在內從兵部,在外從撫按批允,請 誥方冊結,送部覆覈,照例題請撰給。若未及三年,或 在任犯罪者,俱不准。」

萬曆十三年、令薦舉官得給誥敕。其內外官員給發 數目、該衙門一月一報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南贛鄖陽都御史薦舉 所屬,照依延綏、甘肅、寧夏事例,一體作為正薦。」其旁 薦,除南北直隸差多薦易者,仍以三次為准。其各省 但有旁薦,不必拘定三次,查果政績優異者,亦得請 給誥敕。 凡給發誥敕,萬曆十三年令在京在外應 給官員誥敕,及各王府誥軸,給發過數目,該衙門一 月一報,聽內閣查理,勿得留滯。 凡領過誥敕,偶因 水火盜賊燬失者,查例覆題,准與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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