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14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十四卷目錄
戶口部彙考六
金〈總一則 太祖收國一則 天輔五則 太宗天會五則 熙宗皇統一則 世宗大定
十三則 章宗明昌二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七則 宣宗興定二則〉
食貨典第十四卷
戶口部彙考六
[编辑]金
[编辑]金建置五京十四府,領十九路戶口。
按《金史地理志》:「金襲遼制,建五京,置十四總管府,是 為十九路。」
上京路,府一,領節鎮四,防禦一,縣六,鎮一。
會寧府。縣三。戶三萬一千二百七十
《肇州》。縣一,戶五千三百七十五。
《隆州》。縣一。戶一萬一百八十
信州。縣一。戶七千三百五十九。
咸平路,府一,領刺郡一,縣十。
咸平府。縣八,戶五萬六千四百四。
《韓州》。縣二。戶一萬五千四百一十二。
東京路,府一,領節鎮一,刺郡四,縣十七,鎮五。
遼陽府。縣四。戶四萬六百四
《澄州》。縣二。戶一萬一千九百三十五。
《瀋州》。縣五。戶三萬六千八百九十二。
《貴德州》縣二。戶二萬八百九十六。
《蓋州》。縣四,戶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六。
《復州》。縣二。戶一萬三千九百五十。
北京路,府四,領節鎮七,刺郡三,縣四十二,鎮七,寨一, 堡五十六。
大定府。縣十一,戶六萬四千四十七
《利州》。縣二。戶二萬一千二百九十六。
《義州》。縣三,戶三萬二百三十三。
《錦州》。縣三,戶三萬九千一百二十三。
《瑞州》縣三,戶一萬九千九百五十三。
廣寧府。縣三。戶四萬三千一百六十一
懿州。縣二。戶四萬二千三百五十一。
興中府縣四,戶四萬九百二十七。
《建州》縣一。戶一萬一千四百三十九。
《全州》縣一,戶九千三百一十九。
臨潢府。縣五。戶六萬七千九百七。
《慶州》。縣一,戶二千七
《興州》。縣二。戶一萬五千九百七十。
泰州。縣一。戶三千五百四
西京路,府二,領節鎮七,刺郡八,縣四十,鎮九。
大同府縣七,戶九萬八千四百四十四
《豐州》縣一。戶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三。
弘州。縣二。戶二萬二千二。
淨州。縣一。戶五千九百三十八
桓州。縣一。戶五百七十八。
《撫州》。縣四。戶一萬一千三百八十。
德興府。縣六。戶八萬八百六十八
《昌州》。縣一。戶一千二百四十一
宣德州縣二。戶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七。
朔州。縣二。戶四萬四千八百九十。
《武州》。縣一。戶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一
《應州》縣三,戶三萬二千九百七十七。
《蔚州》。縣五。戶五萬六千六百七十四。
《雲內州》縣二。戶二萬四千八百六十八。
《寧邊州》。縣一,戶六千七十二。
《東勝州》。縣一。戶三千五百三十一。
中都路,府一,領節鎮三,刺郡九,縣四十九,鎮七。 大興府。縣十,戶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九十二。
《通州》。縣二。戶三萬五千九十九。
《薊州》。縣五。戶六萬九千一十五。
《易州》縣二,戶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七。
涿州。縣五。戶一十一萬四千九百一十二。
《順州》縣一。戶三萬三千四百三十三
《平州》縣五。戶四萬一千七百四十八。
灤州。縣四。戶六萬九千八百六。
《雄州》縣三,戶二萬四百一十一。
《霸州》。縣四,戶四萬一千二百七十六。
《保州》。縣二。戶九萬三千二十一。
《安州》縣三。戶三萬五百三十二。
《遂州》縣一。戶一萬一千一百七十四
《安肅州》。縣一。戶一萬二千九百八十
南京路,府三,領節鎮三,防禦八,刺史。郡八,縣一百八, 鎮九十八。
開封府縣十五,戶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一十;《睢州》。縣三,戶四萬六千三百六十。
歸德府縣六。戶七萬六千三百八十九
《單州》。縣四。戶六萬五千五百四十五。
壽州。縣二。戶八千六百七十七。
《陝州》。縣四,戶四萬一千一十。
《鄧州》縣三。戶二萬四千九百八十九。
《唐州》。縣四,戶一萬一千三十一。
《裕州》。縣三。戶八千三百。
河南府縣九。戶五萬五千六百三十五。
《嵩州》。縣四。戶二萬六千六百四十九。
汝州。縣四。戶三萬五千二百五十四。
《許州》。縣五,戶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七。
《鈞州》。縣二。戶一萬八千五百一十。
亳州。縣六。戶六萬五百三十五。
《陳州》。縣五,戶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五。
蔡州。縣六。戶三萬六千九十三。
息州。縣四,戶九千六百八十五。
《鄭州》。縣七。戶四萬五千六百五十七。
潁州。縣四。戶一萬六千七百一十四。
宿州。縣四。戶五萬五千五十八。
泗州。縣四。戶八千九十二。
河北東路:府一,節鎮二,防禦一,刺郡五,縣三十,鎮三 十八。
河間府。縣二。戶三萬一千六百九十一。
蠡州。縣一。戶二萬九千七百九十七。
莫州。縣一。戶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三。
獻州縣二,戶五萬六百三十二。
《冀州》。縣五。戶三千六百七十。
《深州》。縣五。戶五萬六千三百四十。
《清州》。縣三。戶四萬七千八百七十五。
《滄州》。縣五,戶一十萬四千七百七十四。
《景州》縣六。戶六萬五千八百二十八。
河北西路:府三,節鎮二,防禦二,刺郡五,縣六十一,鎮 三十三。
真定府縣九。戶一十三萬七千一百三十七
《威州》。縣一。戶八千三百一十。
《沃州》。縣七。戶三萬八千一百八十五。
邢州。縣八,戶八萬二百九十二。
《洺州》。縣九。戶七萬三千七十。
彰德府縣五。戶七萬七千二百七十六
磁州。縣三。戶六萬三千四百一十七。
《中山府》縣七。戶八萬三千四百九十
祁州。縣三。戶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二。
濬州。縣二。戶二萬九千三百一十九。
《衛州》縣五,戶九萬一百一十二
滑州。縣二。戶二萬二千五百七十。
山東東路:府二,節鎮二,防禦二,刺郡七,縣五十三,鎮 八十三。
益都府。縣七,戶一十一萬八千七百一十八
濰州。縣三,戶三萬九百八十九。
《濱州》,縣四,戶一十一萬八千五百八十九。
沂州。縣二。戶二萬四千三十五。
密州。縣四,戶一萬一千八十二。
《海州》。縣五。戶三萬六百九十一。
莒州。縣三,戶四萬五千二百四十。
《棣州》。縣三,戶八萬二千三百三。
濟南府縣七。戶三十萬八千四百六十九
淄州。縣四,戶一十二萬八千六百二十二。
《萊州》。縣五。戶八萬六千六百七十五。
《登州》。縣四。戶五萬五千九百一十三。
《寧海州》。縣二。戶六萬一千九百三十三。
山東西路,府一,領節鎮二,防禦二,刺郡五,縣二十七, 鎮四十八。
東平府。縣六。戶一十一萬八千四十六
《濟州》。縣四。戶四萬四百八十四。
《徐州》。縣三。戶四萬四千六百八十九。
邳州。縣三,戶二萬七千二百三十二。
《滕州》,縣三。戶四萬九千九。
《博州》。縣五,戶八萬八千四十六。
《兗州》。縣四,戶五萬九十九。
《泰安州》。縣三,戶三萬一千四百三十五。
《德州》縣三。戶一萬五千五十三。
《曹州》。縣三。戶一萬二千六百七十七。
大名府路,府一,領刺郡三,縣二十,鎮二十二。
大名府縣十,戶三十萬八千五百一十一
《恩州》縣四。戶九萬九千一百一十九。
濮州。縣二。戶五萬二千九百四十八。
《開州》,縣四,戶三萬三千八百三十六。
河東北路,府一,領節鎮三,刺郡九,縣三十九,鎮四十, 堡十,寨八。
太原府。縣十一,戶一十六萬五千八百六十二;《忻州》。縣二,戶三萬二千三百四十一
《平定州》縣二,戶一萬八千二百九十六。
《汾州》。縣五。戶八萬七千二百二十七。
《石州》縣六。戶三萬六千五百二十八。
葭州寨八、堡九,戶八千八百六十四。
《代州》。縣五,戶五萬七千六百九十。
《隩州》。縣一。戶七千五百九十二。
《寧化州》。縣一,戶六千一百。
《嵐州》。縣三。戶一萬七千五百五十七。
《岢嵐州》。縣一。戶五千八百五十一。
《保德州》。縣一。戶三千一百九十一。
管州縣一,戶五千八百八十一。
河東南路:府二,節鎮三,防禦一,刺郡六,縣六十九,鎮 三十,關六。
平陽府。縣十,戶一十三萬六千九百三十六
《隰州》縣六。戶二萬五千四百四十五。
吉州。縣二。戶一萬三千三百二十四。
河中府縣七,戶十萬六千五百三十九。
《絳州》。縣八,戶一十三萬一千五百一十。
《解州》。縣六。戶七萬一千二百三十二。
《澤州》。縣六。戶五萬九千四百一十六。
《潞州》。縣八。戶七萬九千二百三十二。
《遼州》縣四,戶一萬五千八百五十。
《沁州》。縣四。戶一萬八千五十九。
《懷州》。縣四。戶八萬六千七百五十六。
《孟州》。縣四,戶四萬一千六百四十九。
京兆府路,府一,領節鎮一,防禦一,刺郡四,縣三十六, 鎮三十七。
京兆府,縣十二,戶九萬八千一百七十七。
《商州》。縣二。戶三千九百九十九。
虢州。縣三,戶一萬二十二。
《乾州》。縣四。戶二萬六千八百五十六。
《同州》縣六,戶三萬五千五百六十一。
《耀州》。縣四,戶五萬二百一十一。
《華州》。縣五,戶五萬三千八百。
鳳翔路,府二,防禦二,刺郡二,縣三十三,城一,堡四,寨 十六,鎮十六。
鳳翔府。縣九。戶六萬二千三百二
《德順州》縣六。戶三萬五千四百四十九。
《平涼州》。縣五。戶三萬一千三十三。
《鎮戎州》。縣二。戶一萬四百四十七。
《秦州》。縣八,戶四萬四百四十八。
《隴州》。縣三,戶一萬六千四百四十二。
鄜延路,府一,領節鎮一,刺郡四,縣十六,鎮五,城二,堡 四,寨十八,關二。
延安府縣七。戶八萬八千九百九十四
《丹州》縣一。戶一萬三千七十八
《保安州》。縣一。戶七千三百四十。
綏德州縣一。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
《鄜州》。縣四。戶六萬二千九百三十一。
《坊州》縣二。戶二萬七百四十六
慶原路,府一,領節鎮二,刺郡三,縣十九,鎮二十三,城 二,堡四,寨十六,邊將營八。
慶陽府。縣三。戶四萬六千一百七十一
《環州》。縣一,戶九千五百四。
《寧州》。縣四。戶三萬四千七百五十七。
《邠州》。縣五。戶四萬七千二百九十一。
《原州》縣二,戶一萬七千八百。
《涇州》。縣四。戶二萬六千二百九十。
「邊將」第二將營,戶三千七百一十六。
次西第四將營,戶一千二百三十二。
次西第三將營,戶二千一百五。
次西第八將營,戶一千二百二十二。
「次西第七將營」,戶八百五十。
次西第九將營,戶七百二十七。
次西第六將營,戶九百八十九。
次西第五將營,戶三百六十四。
臨洮路,府一,領節鎮一,防禦一,刺郡四,縣一十五,鎮 六,城七,堡十二,寨九,關二。
臨洮府。縣三。戶一萬九千七百二十一
《積石州》縣一,戶五千一百八十五。
洮州堡二,戶一萬一千三百三十七。
《蘭州》。縣三,戶一萬一千三百六十。
《鞏州》。縣五,戶三萬六千三百一。
《會州》縣一。戶八千九百一十八
河州。縣二。戶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二。
太祖收國二年詔民以歲凶陷為奴者以兩人贖一為良元約以一人者聽
[编辑]按《金史太祖本紀》:收國二年二月己巳,詔曰:「比以歲 凶,庶民艱食,多依附豪族因為奴隸。及有犯法徵償
莫辦,折身為奴者,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為奴者,並德以兩人贖一為良。若元約以一人贖者,即從元約。」
天輔二年通祺等州戶來歸命擇膏腴地處之又詔匹里水路六謀克貧民具數以聞
[编辑]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二年六月甲戌,遼通、祺、雙、遼 等州八百餘戶來歸,命分置諸部,擇膏腴之地處之。 七月癸未,詔曰:「匹里水路完顏朮里古、渤海大家奴 等六謀克,貧乏之民,昔嘗給以官糧,置之漁獵之地。 今歷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數以聞。」
天輔三年,詔索女直戶於遼。
按《金史太祖本紀》,三年五月壬戌,詔咸州路都統司 曰:「兵興以前,曷蘇館回怕里與係遼籍不係遼籍女 直戶民有犯罪流竄邊境或亡入於遼者,本皆吾民, 遠在異境,朕甚憫之。今既議和,當行理索,可明諭諸 路千戶謀克遍與詢訪,其官稱名氏、地里具錄以上。」 天輔五年,分諸猛安謀克中民戶萬餘屯種於泰州 按《金史太祖本紀》,「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諸路猛 安謀克之民萬戶屯泰州,以婆盧火統之」 按《食貨 志》,「五年,以境土既拓,而舊部多瘠鹵,將私其民於泰 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視其地。昱等苴其土 以進,言可種植,遂摘諸猛安謀克中民戶萬餘,使宗 人婆盧火統之,屯種於泰州。」婆盧火舊居阿注滸水, 至是遷焉。其居寧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歡、奚 撻罕等四謀克挈家屬耕具徙於泰州,仍賜《婆盧火》 耕牛五十。
天輔六年,詔「移民實內地,命護送諸降人於渾河路, 從便以居。又命習古迺通閱戶口,具籍以上。」
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既定山西 諸州,以上京為內地,則移其民實之。又命耶律佛頂 以兵護送諸降人於渾河路,以皇弟昂監之,命從便 以居。」 《按習古迺傳》:「習古迺領咸州煙火事。天輔六 年,完顏慎思所部及其餘未置猛安謀克戶口,命習 古迺通閱。」具籍以上。
天輔七年,徙山西諸部族於嶺東,以猛安歸附之民 還東京,又盡徙六州民於內地。
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以山西諸 部族近西北二邊,且遼主未獲,恐陰相結誘,復命皇 弟昂與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護迭處之嶺東惟西 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鎮守上京路。既而上聞昂已 過上京,而降人復苦其侵擾,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 里底往戒諭之。比至而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詳穩 留」住所領歸附之民還東京,命有司常撫慰,且貸一 歲之糧,其親屬被虜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 二月,盡徙六州氏族富強工技之民於內地。
太宗天會 年命宗翰取諸路戶籍按籍索之
[编辑]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宗翰傳》:太祖將歸京師, 以宗翰為都統,斡魯副之。太宗即位,斡魯奏「宋不遣 歲幣戶口事,且將渝盟,不可不備。」太宗命宗翰取諸 路戶籍,按籍索之。
天會元年,給戶口賦米。又詔「贖新遷戶之鬻子及同 姓之自鬻者。」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元年,詔諸猛安賦米,給戶口 在內地匱乏者。十二月甲午,詔曰:「比聞民間乏食,至 有鬻其子者。其聽以丁力等者贖之」 按《食貨志》:天 會元年,以舊徙潤、隰等四州之民於瀋州之境。以新 遷之戶艱苦不能自存。詔曰:「比聞民乏食,至鬻子者, 聽以丁力等者贖之。」又詔孛堇阿實賚曰:「先皇帝以 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質其身者,命官為贖。今聞 尚有未復者,其悉閱贖之。」又命以官粟贖。上京路新 遷置寧江州,戶口貧而賣身者六百餘人。
天會二年,詔「贖自鬻諸民。」
按《金史太宗本紀》,二年四月「乙亥,詔贖上京路新遷 寧江州戶口賣身者六百餘人。」 按《食貨志》:「二年,民 有自鬻為奴者,詔以丁力等者易之。」
天會三年,禁權勢家買貧民為奴。
按《金史太宗本紀》:三年七月「壬申,禁內外官宗室毋 私役百姓。己卯,詔權勢之家毋買貧民為奴,其脅買 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皆杖一百。」 天會七年,詔「良人被略者聽贖。」
按《金史太宗本紀》:七年三月「壬寅,詔軍興以來,良人 被略為驅者,聽其父母夫妻子贖之。」
熙宗皇統四年詔蒲解汝蔡等州百姓為驅者官贖之
[编辑]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四年十一月「甲辰,詔陝西蒲、 解、汝、蔡等處,因歲饑,流民典雇為奴婢者,官給絹贖 為良,放還其鄉。」 按《食貨志》:皇統四年,「詔陝西蒲、解、 汝、蔡等州歲饑,百姓流落典雇為驅者,官以絹贖為 良,丁男三疋,婦人幼小二疋。」
世宗大定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
[编辑]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二年,詔免 二稅戶為民。初遼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謂之二稅戶。遼亡,僧多 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 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按《李晏傳》:晏以翰林侍講學 士兼御史中丞。初,錦州龍宮寺,遼主撥賜戶民,俾輸 稅於寺,歲久皆以為奴。有欲訴者,害之島中。晏乃具 奏:「在律,僧不殺生,況人命乎!遼以良民為二稅戶,此 不道之甚也。今幸遇聖朝,乞盡釋為良。」世宗納其言, 於是獲免者六百餘人。
大定三年。十二月丁丑。詔流民未復業。增限招誘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四年,始行諸路通檢之法,詔「規措北邊艱食戶 口。」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十月己卯,命泰寧軍節度使 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檢諸路物力。 按《食貨 志》,通檢,推排。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 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物行徵之制也。金自國初 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之貧富 變更,賦役不均,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常行大 比,於今四十年矣。正隆時兵役並興,調發無度,富者 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幸免。是 用遣信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 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無不均之 歎,以稱朕意。」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行。又命: 凡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餘凡置到百姓有稅 田宅,皆在通檢之數。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 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顏 永元面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命使者 均之。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一有來申訴者,則 血肉淋漓,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對,故 惟棣州稍平。 按《阿勒根彥忠傳》,「彥忠大定四年為 刑部尚書,詔規措北邊艱食戶口。」
大定五年,又定通檢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有司奏諸 路通檢不均。詔再以戶口多寡、富貴輕重適中定之。 既而又定通檢地土等第稅法。」
大定十五年。上以賦調不均。遣濟南尹排推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九月。「上 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 重不均。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排推。 大定十七年,省奏移典部乞釐正戶籍。詔從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七年五月「省 奏,咸平府路一千六」百餘戶,自陳「皆長白山星顯禪 春河女直人,遼時簽為獵戶,移居於此,號移典部,遂 附契丹籍。本朝義兵之興,首詣軍降,仍居本部,今乞 釐正。」詔從之。
大定二十年,詔「禁女直人戶自賣其奴婢,令猛安謀 克人戶各隨所分土,與漢人錯居,保聚相助。」又定科 差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年,以上京 路女直人戶規避物力,自賣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 以貧乏。詔定制禁之。又謂宰臣曰:「猛安謀克人戶兄 弟親屬,若各隨所分土與漢人錯居,每四五十戶結 為保聚,農作時令相助濟。」此亦勸相之道也。 又按 志:二十年四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戶富貧差發 不均,皆自謀克內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 不一。自窩斡叛後,貧富反復。今當籍其夾戶,推其家 貲,儻有軍役,庶可均出。」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克寧、平 章政事安禮、樞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謀克 僕從差使,餘無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止 驗產業,科差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驗財產多寡, 分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 點檢襄言:「括其奴婢之數,則貧富自見,緩急有事科 差,與一例科差者不同。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 數,各以所見上聞。」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 知一猛安所領八謀克一例科差,設如一謀克內有 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與同,豈得 平均正隆興兵時,朕之奴婢萬數,孳畜數千,而不差 一人一馬,豈可謂平朕於庶事,未嘗專行,與卿謀之。 往年散置契丹戶,安禮極言恐擾動,朕決行之,果得 安業。安禮雖盡忠,未審長策,其從左丞通等所見,拘 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多新強舊 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當自中都路始。」
大定二十一年,徙銀山側民,又定「避役逃戶同罪」之 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六月, 「徙銀山側民於臨潢。又命避役之戶舉家逃於他所 者,元貫及所寓司縣官同罪。為定制。」
大定二十二年,詔「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八月。 始詔令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 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興府事完顏烏里也先推中都路。續遣戶部主事按帶等十四人與外官同分路 推排。九月詔毋令富者匿隱畜產。貧戶或有不敢養 馬者。昔海陵時拘括馬畜。絕無等級。富者倖免。貧者 盡「拘入官,大為不均。今並覈實貧富,造籍有急,即按 籍取之,庶幾無不均之弊。」張汝弼、梁肅奏:「天下民戶 通檢既定,設有產物移易,自應隨業輸納。至於浮財, 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屢推排也。」上 曰:「宰執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願也。」肅對曰:「如臣者, 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嘗為南使,先自」添物力錢至 六十餘貫,視其他奉使,無如臣多者。但小民無知,法 出姦生,數動搖則易駭。如唐、宋及遼時,或三二十年 不測,通比則有之,頻歲推排,似為難爾。
按:《續文獻通考》:「世宗大定時,屢遣使推排物力,大抵 驗各戶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務使 貧富適均。」
大定二十三年,定「女直奴婢婚聘良人制。」是年,奏「戶 口、墾地、牛具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定制: 「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許令婚聘者,須取問房親 及村老給據,方許聘於良人。是年七月,奏猛安謀克 戶口、墾地牛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 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 八千六百三十六。」
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
墾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二十八 萬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 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
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
墾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牛具三百四,迭 剌、唐古二部五糺。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二萬七 千五百四十四。〈糺字字典無此字〉
內正口、十萬九千四百六十二。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
墾田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祿人一子,及農民避課 役為僧道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定二十七年天下戶口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初,天下戶 纔三百餘萬。至二十七年,天下戶六百七十八萬九 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五千八十六。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遣官分括二稅,戶有憑驗 者,悉放為良。」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十一 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 憑者為准。」參知政事移剌履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 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 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 未當。令再議。省奏謂「不拘括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 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 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 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有憑驗者,悉放為良。 按《丞相襄傳》:章宗初即政,議罷僧道奴婢,太尉克寧 奏曰,此蓋成俗日久,若遽更之,於人情不安。陛下如 惡其數多,宜嚴立格法,以防濫度,則自少矣。襄曰:「出 家之人,安用僕隸!乞不問從初如何所得,悉放為良。 若寺觀物力元係奴婢之數推定者,並合除免。」詔從 襄言。由是二稅戶多為良者。
章宗明昌元年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是歲奏天下戶口及所免二稅戶之數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 剃為僧道者 按《食貨志》。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 言,自古以農桑為本。今商賈之外,又有佛老與他游 食。浮費百倍。農歲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傷農者多 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是歲奏天下戶 六百九十三萬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萬七千九 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萬一千餘石。除官兵二 年之費,餘驗口計之,口月食五斗,可為四十四日之 食。」上曰:「蓄積不多,是力農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議所 以使民務本廣儲之道以聞。」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 二稅戶,凡一千七百餘戶,萬三千九百餘口,此後為 良為驅,皆從已斷為定。」
明昌六年,奏「天下女直、契丹、漢戶口之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二月,上謂 宰臣曰:「凡言女直進士,不須稱女直字,卿等誤作迴 避女直,契丹語,非也。今如分別戶民,則女直言本戶、 漢戶及契丹,餘謂之雜戶。」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 女直、契丹漢戶七百二十二萬三千四百,口四千八 百四十九萬四百,物力錢二百六十萬四千七百四 十」二貫
承安二年敕令推排戶籍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承安二年冬十 月,敕令議通檢。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檢後。距 今已十年。舊戶貧弱者眾。儻遲更定。恐致流亡。」遂定 制已典賣物業。止隨物推收。析戶異居者許令別籍。 戶絕及困弱者減免。新強者詳審增之。止當從實。不 必敷足元數。邊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於是令吏 部尚書賈執剛、吏部侍郎高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 巡院,示為諸路法,每路差官一員,命提刑司官一員 副之。
承安三年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九月奏「十 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二百五十八萬六千七百二 貫四百九十文,舊額三百二萬二千七百十八貫九 百二十二文,以貧乏除免,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一十 一貫,除上京、北京、西京路無新強增者,餘路計收二 十萬二千九十五貫。」
泰和元年申明猛安謀克人戶闕乏決罰之法命戶絕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孫又詔推排人戶物力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書省言, 申明舊制,猛安謀克戶每田四十畝,其田多汙萊,人 戶闕乏,并坐所臨長吏按察司以時勸督,有故慢者, 量決罰之,仍減牛頭稅三之一。八月庚辰,初命戶絕 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孫。壬寅,詔推排西、 北京、遼東三路人戶物力。」
按:《續文獻通考》:「泰和元年十二月,定人戶物力隨時 推收法。」
泰和二年,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年閏十二月, 上以推排時既問人戶浮財物力,而又勘當比次期 迫事繁,難得其實,敕尚書省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 法令,自今典賣事產者隨業推收,別置標簿,臨時止 拘浮財物力以增減之。」
泰和四年,定「典賣實業逐時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十二月,「上 以職官仕於遠方,其家物力有應除而不除者,遂定 典賣實業,逐時推收,若無浮財營運,應除免者,令本 家陳告,集坊村人戶推唱,驗實免之。造籍後如無人 告,一月內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標附於籍。」
泰和五年,制逃軍陷敗戶口罪,令人戶告詣推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六月己酉,制、鎮防軍逃亡,致 邊事失錯,陷敗戶口者罪。 按《食貨志》:五年以西京、 北京邊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舊大定二十六年 所定三十五萬三千餘貫,遂減為二十八萬七千餘 貫。五年六月,僉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戶 推收物力,置簿標題,至通推時止,增新強,銷舊弱,庶 得其實。今有司奉行滅裂,恐臨時冗併,卒難詳審,可 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 戶告詣,推收標附,至次年二月一日畢,違期不言者 坐罪。且令諸處稅務具稅訖房地,每半月具數申報 所屬,違者坐以怠慢輕事之罪。仍敕:物力既隨業通, 推時止令定浮財。
泰和六年,更定《保伍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戶口》:金制,男女 二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十六為中,十七為丁, 六十為老,無夫為寡,妻妾,諸篤廢疾不為丁戶主,推 其長充,內有物力者為課役戶,無者為不課役戶。令 民以五家為保。「泰和六年,上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 裂不行其令,結保有匿姦細盜賊者連坐。」宰臣謂:「舊 以五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搆而難覺察。」遂令從唐制, 五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京府、州、縣、郭下則置 坊正,村社則隨戶眾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 督賦役,勸課農桑。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 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 正禁察非違;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猛安謀克 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觀則 設綱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戶十分內取三分,富民均 出雇錢,募強幹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 過一年。凡戶口計帳,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縣以里 正、主首、猛安謀克則以寨使詣編戶家,責手實,具男 女老幼、年與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 以實數報縣,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內達上司。無 遠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凡漢人、渤海人,不 得充猛安謀克戶。猛安謀克之奴婢,免為良者,止隸 本部為正戶。凡沒入官良人,隸《宮籍監》,為「監戶。沒入 官奴婢,隸太府監,為官戶。」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嘗欲罷坊里正,復以主首遠入城應代,妨農不便,乃以有物力謹愿者二年一更代。
泰和七年奏天下戶口之數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秋七月乙未,詔覈西夏人口, 盡贖放還,敢有藏匿者,以違制論。 按《食貨志》:七年 六月,敕中物力戶有役則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戶代 之,事畢則復業,以致大損。不逃之戶,令省臣詳議。宰 臣奏「舊制太輕。」遂命課役全戶逃者徒二年,賞告者 錢五萬,先逃者以百日內「自首免罪;如實銷乏者,內 從御史臺,外從按察司體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戶 七百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 一萬六千七十九。此金版籍之極盛也。」〈戶增於大定二十七年一 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萬七千六十五〉 泰和八年,推排諸路。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九月甲子,遣吏部尚書賈守 謙等一十三人,與各路按察司官推排民戶物力。 按《食貨志》:「八年九月,以吏部尚書賈守謙知濟南府 事,蒲察張家奴、莒州刺史,完顏百嘉、南京路轉運使 宋元吉等十三員,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員推排 諸路。上召至香閤,親諭之曰:『朕選卿等隨路推排,除 推收外,其新強消乏戶,雖集眾推唱,然消乏者勿銷 不盡。如一戶物力元三百貫,今蠲免二百五十貫,猶 有未當者,新強勿添盡,量存其力。如一戶可添三百 貫,而止添二百貫之類,卿等各宜盡心,一推之後,十 年利害所關,苟不副所任,罪當不輕也』。」
宣宗興定元年命招逃亡戶口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衛紹王之時,軍 旅不息,宣宗立而南遷,死徙之餘,所在為虛戾。戶口 日耗,軍費日急,賦斂繁重,皆仰給於河南。民不堪命, 率棄廬田,相繼亡去。」乃屢降詔招復業者,免其歲之 租。然以國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 不敢還。興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懸賞募人捕亡,已 而復慮騷動,遂命依已降詔書,已免債逋,更招一月, 違而不來者,然後捕獲治罪,而以所遺地賜人。 興定四年,省臣奏招亡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省臣奏,「河 南以歲饑而賦役不息,所亡戶令有司招之,至明年 三月不復業者論如律。」時河壖為疆,烽鞞屢警,故集 慶軍節度使溫迪罕達言:「亳州戶舊六萬,自南遷以 來,不勝調發,相繼逃去,所存者曾無十一碭,山下邑 野無居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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