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014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四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十四卷目录
户口部汇考六
金〈总一则 太祖收国一则 天辅五则 太宗天会五则 熙宗皇统一则 世宗大定
十三则 章宗明昌二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七则 宣宗兴定二则〉
食货典第十四卷
户口部汇考六
[编辑]金
[编辑]金建置五京十四府,领十九路户口。
按《金史地理志》:“金袭辽制,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 为十九路。”
上京路,府一,领节镇四,防御一,县六,镇一。
会宁府。县三。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
《肇州》。县一,户五千三百七十五。
《隆州》。县一。户一万一百八十
信州。县一。户七千三百五十九。
咸平路,府一,领刺郡一,县十。
咸平府。县八,户五万六千四百四。
《韩州》。县二。户一万五千四百一十二。
东京路,府一,领节镇一,刺郡四,县十七,镇五。
辽阳府。县四。户四万六百四
《澄州》。县二。户一万一千九百三十五。
《沈州》。县五。户三万六千八百九十二。
《贵德州》县二。户二万八百九十六。
《盖州》。县四,户一万八千四百五十六。
《复州》。县二。户一万三千九百五十。
北京路,府四,领节镇七,刺郡三,县四十二,镇七,寨一, 堡五十六。
大定府。县十一,户六万四千四十七
《利州》。县二。户二万一千二百九十六。
《义州》。县三,户三万二百三十三。
《锦州》。县三,户三万九千一百二十三。
《瑞州》县三,户一万九千九百五十三。
广宁府。县三。户四万三千一百六十一
懿州。县二。户四万二千三百五十一。
兴中府县四,户四万九百二十七。
《建州》县一。户一万一千四百三十九。
《全州》县一,户九千三百一十九。
临潢府。县五。户六万七千九百七。
《庆州》。县一,户二千七
《兴州》。县二。户一万五千九百七十。
泰州。县一。户三千五百四
西京路,府二,领节镇七,刺郡八,县四十,镇九。
大同府县七,户九万八千四百四十四
《丰州》县一。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
弘州。县二。户二万二千二。
净州。县一。户五千九百三十八
桓州。县一。户五百七十八。
《抚州》。县四。户一万一千三百八十。
德兴府。县六。户八万八百六十八
《昌州》。县一。户一千二百四十一
宣德州县二。户三万二千一百四十七。
朔州。县二。户四万四千八百九十。
《武州》。县一。户一万三千八百五十一
《应州》县三,户三万二千九百七十七。
《蔚州》。县五。户五万六千六百七十四。
《云内州》县二。户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
《宁边州》。县一,户六千七十二。
《东胜州》。县一。户三千五百三十一。
中都路,府一,领节镇三,刺郡九,县四十九,镇七。 大兴府。县十,户二十二万五千五百九十二。
《通州》。县二。户三万五千九十九。
《蓟州》。县五。户六万九千一十五。
《易州》县二,户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七。
涿州。县五。户一十一万四千九百一十二。
《顺州》县一。户三万三千四百三十三
《平州》县五。户四万一千七百四十八。
滦州。县四。户六万九千八百六。
《雄州》县三,户二万四百一十一。
《霸州》。县四,户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六。
《保州》。县二。户九万三千二十一。
《安州》县三。户三万五百三十二。
《遂州》县一。户一万一千一百七十四
《安肃州》。县一。户一万二千九百八十
南京路,府三,领节镇三,防御八,刺史。郡八,县一百八, 镇九十八。
开封府县十五,户百七十四万六千二百一十;《睢州》。县三,户四万六千三百六十。
归德府县六。户七万六千三百八十九
《单州》。县四。户六万五千五百四十五。
寿州。县二。户八千六百七十七。
《陕州》。县四,户四万一千一十。
《邓州》县三。户二万四千九百八十九。
《唐州》。县四,户一万一千三十一。
《裕州》。县三。户八千三百。
河南府县九。户五万五千六百三十五。
《嵩州》。县四。户二万六千六百四十九。
汝州。县四。户三万五千二百五十四。
《许州》。县五,户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
《钧州》。县二。户一万八千五百一十。
亳州。县六。户六万五百三十五。
《陈州》。县五,户二万六千一百四十五。
蔡州。县六。户三万六千九十三。
息州。县四,户九千六百八十五。
《郑州》。县七。户四万五千六百五十七。
颍州。县四。户一万六千七百一十四。
宿州。县四。户五万五千五十八。
泗州。县四。户八千九十二。
河北东路:府一,节镇二,防御一,刺郡五,县三十,镇三 十八。
河间府。县二。户三万一千六百九十一。
蠡州。县一。户二万九千七百九十七。
莫州。县一。户二万二千九百三十三。
献州县二,户五万六百三十二。
《冀州》。县五。户三千六百七十。
《深州》。县五。户五万六千三百四十。
《清州》。县三。户四万七千八百七十五。
《沧州》。县五,户一十万四千七百七十四。
《景州》县六。户六万五千八百二十八。
河北西路:府三,节镇二,防御二,刺郡五,县六十一,镇 三十三。
真定府县九。户一十三万七千一百三十七
《威州》。县一。户八千三百一十。
《沃州》。县七。户三万八千一百八十五。
邢州。县八,户八万二百九十二。
《洺州》。县九。户七万三千七十。
彰德府县五。户七万七千二百七十六
磁州。县三。户六万三千四百一十七。
《中山府》县七。户八万三千四百九十
祁州。县三。户二万三千三百八十二。
濬州。县二。户二万九千三百一十九。
《卫州》县五,户九万一百一十二
滑州。县二。户二万二千五百七十。
山东东路:府二,节镇二,防御二,刺郡七,县五十三,镇 八十三。
益都府。县七,户一十一万八千七百一十八
潍州。县三,户三万九百八十九。
《滨州》,县四,户一十一万八千五百八十九。
沂州。县二。户二万四千三十五。
密州。县四,户一万一千八十二。
《海州》。县五。户三万六百九十一。
莒州。县三,户四万五千二百四十。
《棣州》。县三,户八万二千三百三。
济南府县七。户三十万八千四百六十九
淄州。县四,户一十二万八千六百二十二。
《莱州》。县五。户八万六千六百七十五。
《登州》。县四。户五万五千九百一十三。
《宁海州》。县二。户六万一千九百三十三。
山东西路,府一,领节镇二,防御二,刺郡五,县二十七, 镇四十八。
东平府。县六。户一十一万八千四十六
《济州》。县四。户四万四百八十四。
《徐州》。县三。户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九。
邳州。县三,户二万七千二百三十二。
《滕州》,县三。户四万九千九。
《博州》。县五,户八万八千四十六。
《兖州》。县四,户五万九十九。
《泰安州》。县三,户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五。
《德州》县三。户一万五千五十三。
《曹州》。县三。户一万二千六百七十七。
大名府路,府一,领刺郡三,县二十,镇二十二。
大名府县十,户三十万八千五百一十一
《恩州》县四。户九万九千一百一十九。
濮州。县二。户五万二千九百四十八。
《开州》,县四,户三万三千八百三十六。
河东北路,府一,领节镇三,刺郡九,县三十九,镇四十, 堡十,寨八。
太原府。县十一,户一十六万五千八百六十二;《忻州》。县二,户三万二千三百四十一
《平定州》县二,户一万八千二百九十六。
《汾州》。县五。户八万七千二百二十七。
《石州》县六。户三万六千五百二十八。
葭州寨八、堡九,户八千八百六十四。
《代州》。县五,户五万七千六百九十。
《隩州》。县一。户七千五百九十二。
《宁化州》。县一,户六千一百。
《岚州》。县三。户一万七千五百五十七。
《岢岚州》。县一。户五千八百五十一。
《保德州》。县一。户三千一百九十一。
管州县一,户五千八百八十一。
河东南路:府二,节镇三,防御一,刺郡六,县六十九,镇 三十,关六。
平阳府。县十,户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六
《隰州》县六。户二万五千四百四十五。
吉州。县二。户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四。
河中府县七,户十万六千五百三十九。
《绛州》。县八,户一十三万一千五百一十。
《解州》。县六。户七万一千二百三十二。
《泽州》。县六。户五万九千四百一十六。
《潞州》。县八。户七万九千二百三十二。
《辽州》县四,户一万五千八百五十。
《沁州》。县四。户一万八千五十九。
《怀州》。县四。户八万六千七百五十六。
《孟州》。县四,户四万一千六百四十九。
京兆府路,府一,领节镇一,防御一,刺郡四,县三十六, 镇三十七。
京兆府,县十二,户九万八千一百七十七。
《商州》。县二。户三千九百九十九。
虢州。县三,户一万二十二。
《乾州》。县四。户二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同州》县六,户三万五千五百六十一。
《耀州》。县四,户五万二百一十一。
《华州》。县五,户五万三千八百。
凤翔路,府二,防御二,刺郡二,县三十三,城一,堡四,寨 十六,镇十六。
凤翔府。县九。户六万二千三百二
《德顺州》县六。户三万五千四百四十九。
《平凉州》。县五。户三万一千三十三。
《镇戎州》。县二。户一万四百四十七。
《秦州》。县八,户四万四百四十八。
《陇州》。县三,户一万六千四百四十二。
鄜延路,府一,领节镇一,刺郡四,县十六,镇五,城二,堡 四,寨十八,关二。
延安府县七。户八万八千九百九十四
《丹州》县一。户一万三千七十八
《保安州》。县一。户七千三百四十。
绥德州县一。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
《鄜州》。县四。户六万二千九百三十一。
《坊州》县二。户二万七百四十六
庆原路,府一,领节镇二,刺郡三,县十九,镇二十三,城 二,堡四,寨十六,边将营八。
庆阳府。县三。户四万六千一百七十一
《环州》。县一,户九千五百四。
《宁州》。县四。户三万四千七百五十七。
《邠州》。县五。户四万七千二百九十一。
《原州》县二,户一万七千八百。
《泾州》。县四。户二万六千二百九十。
“边将”第二将营,户三千七百一十六。
次西第四将营,户一千二百三十二。
次西第三将营,户二千一百五。
次西第八将营,户一千二百二十二。
“次西第七将营”,户八百五十。
次西第九将营,户七百二十七。
次西第六将营,户九百八十九。
次西第五将营,户三百六十四。
临洮路,府一,领节镇一,防御一,刺郡四,县一十五,镇 六,城七,堡十二,寨九,关二。
临洮府。县三。户一万九千七百二十一
《积石州》县一,户五千一百八十五。
洮州堡二,户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七。
《兰州》。县三,户一万一千三百六十。
《巩州》。县五,户三万六千三百一。
《会州》县一。户八千九百一十八
河州。县二。户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二。
太祖收国二年诏民以岁凶陷为奴者以两人赎一为良元约以一人者听
[编辑]按《金史太祖本纪》:收国二年二月己巳,诏曰:“比以岁 凶,庶民艰食,多依附豪族因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
莫办,折身为奴者,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为奴者,并德以两人赎一为良。若元约以一人赎者,即从元约。”
天辅二年通祺等州户来归命择膏腴地处之又诏匹里水路六谋克贫民具数以闻
[编辑]按《金史太祖本纪》:天辅二年六月甲戌,辽通、祺、双、辽 等州八百馀户来归,命分置诸部,择膏腴之地处之。 七月癸未,诏曰:“匹里水路完颜术里古、渤海大家奴 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 今历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数以闻。”
天辅三年,诏索女直户于辽。
按《金史太祖本纪》,三年五月壬戌,诏咸州路都统司 曰:“兵兴以前,曷苏馆回怕里与系辽籍不系辽籍女 直户民有犯罪流窜边境或亡入于辽者,本皆吾民, 远在异境,朕甚悯之。今既议和,当行理索,可明谕诸 路千户谋克遍与询访,其官称名氏、地里具录以上。” 天辅五年,分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馀屯种于泰州 按《金史太祖本纪》,“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诸路猛 安谋克之民万户屯泰州,以婆卢火统之” 按《食货 志》,“五年,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私其民于泰 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 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馀,使宗 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婆卢火旧居阿注浒水, 至是迁焉。其居宁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 挞罕等四谋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 耕牛五十。
天辅六年,诏“移民实内地,命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 从便以居。又命习古迺通阅户口,具籍以上。”
按《金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既定山西 诸州,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 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昂监之,命从便 以居。” 《按习古迺传》:“习古迺领咸州烟火事。天辅六 年,完颜慎思所部及其馀未置猛安谋克户口,命习 古迺通阅。”具籍以上。
天辅七年,徙山西诸部族于岭东,以猛安归附之民 还东京,又尽徙六州民于内地。
按《金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以山西诸 部族近西北二边,且辽主未获,恐阴相结诱,复命皇 弟昂与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护迭处之岭东惟西 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镇守上京路。既而上闻昂已 过上京,而降人复苦其侵扰,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 里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详稳 留”住所领归附之民还东京,命有司常抚慰,且贷一 岁之粮,其亲属被虏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 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
太宗天会 年命宗翰取诸路户籍按籍索之
[编辑]按《金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宗翰传》:太祖将归京师, 以宗翰为都统,斡鲁副之。太宗即位,斡鲁奏“宋不遣 岁币户口事,且将渝盟,不可不备。”太宗命宗翰取诸 路户籍,按籍索之。
天会元年,给户口赋米。又诏“赎新迁户之鬻子及同 姓之自鬻者。”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元年,诏诸猛安赋米,给户口 在内地匮乏者。十二月甲午,诏曰:“比闻民间乏食,至 有鬻其子者。其听以丁力等者赎之” 按《食货志》:天 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 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 听以丁力等者赎之。”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 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身者,命官为赎。今闻 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又命以官粟赎。上京路新 迁置宁江州,户口贫而卖身者六百馀人。
天会二年,诏“赎自鬻诸民。”
按《金史太宗本纪》,二年四月“乙亥,诏赎上京路新迁 宁江州户口卖身者六百馀人。” 按《食货志》:“二年,民 有自鬻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
天会三年,禁权势家买贫民为奴。
按《金史太宗本纪》:三年七月“壬申,禁内外官宗室毋 私役百姓。己卯,诏权势之家毋买贫民为奴,其胁买 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皆杖一百。” 天会七年,诏“良人被略者听赎。”
按《金史太宗本纪》:七年三月“壬寅,诏军兴以来,良人 被略为驱者,听其父母夫妻子赎之。”
熙宗皇统四年诏蒲解汝蔡等州百姓为驱者官赎之
[编辑]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四年十一月“甲辰,诏陕西蒲、 解、汝、蔡等处,因岁饥,流民典雇为奴婢者,官给绢赎 为良,放还其乡。” 按《食货志》:皇统四年,“诏陕西蒲、解、 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 良,丁男三疋,妇人幼小二疋。”
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
[编辑]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定二年,诏免 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 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证以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 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按《李晏传》:晏以翰林侍讲学 士兼御史中丞。初,锦州龙宫寺,辽主拨赐户民,俾输 税于寺,岁久皆以为奴。有欲诉者,害之岛中。晏乃具 奏:“在律,僧不杀生,况人命乎!辽以良民为二税户,此 不道之甚也。今幸遇圣朝,乞尽释为良。”世宗纳其言, 于是获免者六百馀人。
大定三年。十二月丁丑。诏流民未复业。增限招诱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四年,始行诸路通检之法,诏“规措北边艰食户 口。”
按《金史世宗本纪》,四年十月己卯,命泰宁军节度使 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诸路物力。 按《食货 志》,通检,推排。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 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征之制也。金自国初 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馀,民之贫富 变更,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 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 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 用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 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无不均之 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 凡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馀凡置到百姓有税 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 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 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 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则 血肉淋漓,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 惟棣州稍平。 按《阿勒根彦忠传》,“彦忠大定四年为 刑部尚书,诏规措北边艰食户口。”
大定五年,又定通检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有司奏诸 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富贵轻重适中定之。 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
大定十五年。上以赋调不均。遣济南尹排推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九月。“上 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馀年。贫富变易。赋调轻 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排推。 大定十七年,省奏移典部乞厘正户籍。诏从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七年五月“省 奏,咸平府路一千六”百馀户,自陈“皆长白山星显禅 春河女直人,辽时签为猎户,移居于此,号移典部,遂 附契丹籍。本朝义兵之兴,首诣军降,仍居本部,今乞 厘正。”诏从之。
大定二十年,诏“禁女直人户自卖其奴婢,令猛安谋 克人户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保聚相助。”又定科 差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年,以上京 路女直人户规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 以贫乏。诏定制禁之。又谓宰臣曰:“猛安谋克人户兄 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 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 又按 志:二十年四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富贫差发 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 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家 赀,傥有军役,庶可均出。”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 章政事安礼、枢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 仆从差使,馀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目,止 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 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 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缓急有事科 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 数,各以所见上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 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克内有 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 平均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 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 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 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审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 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强旧 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
大定二十一年,徙银山侧民,又定“避役逃户同罪”之 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六月, “徙银山侧民于临潢。又命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 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为定制。”
大定二十二年,诏“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八月。 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 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路 推排。九月诏毋令富者匿隐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 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畜。绝无等级。富者幸免。贫者 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核实贫富,造籍有急,即按 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户 通检既定,设有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 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屡推排也。”上 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 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钱至 六十馀贯,视其他奉使,无如臣多者。但小民无知,法 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 不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
按:《续文献通考》:“世宗大定时,屡遣使推排物力,大抵 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务使 贫富适均。”
大定二十三年,定“女直奴婢婚聘良人制。”是年,奏“户 口、垦地、牛具之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定制: “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许令婚聘者,须取问房亲 及村老给据,方许聘于良人。是年七月,奏猛安谋克 户口、垦地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 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 八千六百三十六。”
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
垦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二十八 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 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
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
垦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牛具三百四,迭 剌、唐古二部五糺。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二万七 千五百四十四。〈糺字字典无此字〉
内正口、十万九千四百六十二。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
垦田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禄人一子,及农民避课 役为僧道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大定二十七年天下户口之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定初,天下户 才三百馀万。至二十七年,天下户六百七十八万九 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五千八十六。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遣官分括二税,户有凭验 者,悉放为良。”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十一 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 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 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 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 未当。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 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 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 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 按《丞相襄传》:章宗初即政,议罢僧道奴婢,太尉克宁 奏曰,此盖成俗日久,若遽更之,于人情不安。陛下如 恶其数多,宜严立格法,以防滥度,则自少矣。襄曰:“出 家之人,安用仆隶!乞不问从初如何所得,悉放为良。 若寺观物力元系奴婢之数推定者,并合除免。”诏从 襄言。由是二税户多为良者。
章宗明昌元年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是岁奏天下户口及所免二税户之数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 剃为僧道者 按《食货志》。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 言,自古以农桑为本。今商贾之外,又有佛老与他游 食。浮费百倍。农岁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伤农者多 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是岁奏天下户 六百九十三万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万七千九 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万一千馀石。除官兵二 年之费,馀验口计之,口月食五斗,可为四十四日之 食。”上曰:“蓄积不多,是力农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议所 以使民务本广储之道以闻。”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 二税户,凡一千七百馀户,万三千九百馀口,此后为 良为驱,皆从已断为定。”
明昌六年,奏“天下女直、契丹、汉户口之数。”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二月,上谓 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等误作回 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 汉户及契丹,馀谓之杂户。”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 女直、契丹汉户七百二十二万三千四百,口四千八 百四十九万四百,物力钱二百六十万四千七百四 十”二贯
承安二年敕令推排户籍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承安二年冬十 月,敕令议通检。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检后。距 今已十年。旧户贫弱者众。傥迟更定。恐致流亡。”遂定 制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户异居者许令别籍。 户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审增之。止当从实。不 必敷足元数。边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于是令吏 部尚书贾执刚、吏部侍郎高汝砺,先推排在都两警 巡院,示为诸路法,每路差官一员,命提刑司官一员 副之。
承安三年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数。”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九月奏“十 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 贯四百九十文,旧额三百二万二千七百十八贯九 百二十二文,以贫乏除免,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一十 一贯,除上京、北京、西京路无新强增者,馀路计收二 十万二千九十五贯。”
泰和元年申明猛安谋克人户阙乏决罚之法命户绝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孙又诏推排人户物力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书省言, 申明旧制,猛安谋克户每田四十亩,其田多污莱,人 户阙乏,并坐所临长吏按察司以时劝督,有故慢者, 量决罚之,仍减牛头税三之一。八月庚辰,初命户绝 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孙。壬寅,诏推排西、 北京、辽东三路人户物力。”
按:《续文献通考》:“泰和元年十二月,定人户物力随时 推收法。”
泰和二年,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年闰十二月, 上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期 迫事繁,难得其实,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 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时止 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
泰和四年,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十二月,“上 以职官仕于远方,其家物力有应除而不除者,遂定 典卖实业,逐时推收,若无浮财营运,应除免者,令本 家陈告,集坊村人户推唱,验实免之。造籍后如无人 告,一月内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标附于籍。”
泰和五年,制逃军陷败户口罪,令人户告诣推收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六月己酉,制、镇防军逃亡,致 边事失错,陷败户口者罪。 按《食货志》:五年以西京、 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旧大定二十六年 所定三十五万三千馀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馀 贯。五年六月,佥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户 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强,销旧弱,庶 得其实。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卒难详审,可 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 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违期不言者 坐罪。且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 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敕:物力既随业通, 推时止令定浮财。
泰和六年,更定《保伍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户口》:金制,男女 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 六十为老,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 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令 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 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 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构而难觉察。”遂令从唐制, 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 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 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 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 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 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 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 出雇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 过一年。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 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 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 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 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凡汉人、渤海人,不 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 本部为正户。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 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尝欲罢坊里正,复以主首远入城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更代。
泰和七年奏天下户口之数按《金史章宗本纪》:七年秋七月乙未,诏核西夏人口, 尽赎放还,敢有藏匿者,以违制论。 按《食货志》:七年 六月,敕中物力户有役则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户代 之,事毕则复业,以致大损。不逃之户,令省臣详议。宰 臣奏“旧制太轻。”遂命课役全户逃者徒二年,赏告者 钱五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 从御史台,外从按察司体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户 七百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 一万六千七十九。此金版籍之极盛也。”〈户增于大定二十七年一 百六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万七千六十五〉 泰和八年,推排诸路。
按《金史章宗本纪》:八年九月甲子,遣吏部尚书贾守 谦等一十三人,与各路按察司官推排民户物力。 按《食货志》:“八年九月,以吏部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 事,蒲察张家奴、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 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员推排 诸路。上召至香阁,亲谕之曰:‘朕选卿等随路推排,除 推收外,其新强消乏户,虽集众推唱,然消乏者勿销 不尽。如一户物力元三百贯,今蠲免二百五十贯,犹 有未当者,新强勿添尽,量存其力。如一户可添三百 贯,而止添二百贯之类,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 年利害所关,苟不副所任,罪当不轻也’。”
宣宗兴定元年命招逃亡户口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卫绍王之时,军 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馀,所在为虚戾。户口 日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 率弃庐田,相继亡去。”乃屡降诏招复业者,免其岁之 租。然以国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 不敢还。兴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悬赏募人捕亡,已 而复虑骚动,遂命依已降诏书,已免债逋,更招一月, 违而不来者,然后捕获治罪,而以所遗地赐人。 兴定四年,省臣奏招亡户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省臣奏,“河 南以岁饥而赋役不息,所亡户令有司招之,至明年 三月不复业者论如律。”时河壖为疆,烽鞞屡警,故集 庆军节度使温迪罕达言:“亳州户旧六万,自南迁以 来,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 野无居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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