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5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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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四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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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十

  明二孝宗弘治六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

  萬曆六則

食貨典第五十卷

田制部彙考十[编辑]

明二[编辑]

孝宗弘治二年令皇莊及勳戚莊田災傷俱照民田分數徵收諸王不得置買田地[编辑]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令皇莊及皇親公、侯、駙馬伯等 官莊田,如遇災傷,俱令照依民田災傷分數徵收。其 各處王府,不許置買田地,霸占民業。」

弘治三年奏准、皇親權要之家、奏討地土、非奉旨不 行。敢有妄將民間地土投獻者、問罪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今後如有皇親并權豪勢要之 家奏討地土,非奉旨看了來說,一切立案不行,仍要 追究撥置主謀之人,參送問罪。」本部仍行都察院,轉 行巡視五城及巡按御史,出榜曉諭,禁約軍民人等, 敢有投託勢要之家,充為家人,及通同旗校管莊人 等,妄將民間地土投獻者,事發悉照天順并成化十 「五年欽奉《敕旨》事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弘治四年題准、「四川官舍占種田地、退出撥與無田 軍餘耕種」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題准行四川,令管屯僉事將官 舍占種田地退出,撥與無田軍餘耕種。願認糧者,亦 准與查明分數,照例徵收本色,不許徵銀花銷。 弘治十一年,令錢糧地不許王府奏討。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今後額辦錢糧田地,不許王府 奏討。」

弘治十三年題准、軍民人等、將各田地占種投獻、及 官勢家捏契典賣者治罪。又許進勘實河間貴戚莊 田、疏係民業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凡軍民人等將爭兢不明并 賞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王 府及內外官勢之家,捏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 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寺觀及應得之人管業。其受 投獻家長并管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北直隸各 處空閒地土,祖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 有占種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按《大政紀》:十三年二月,命戶部左侍郎許進往勘河 間貴戚莊田事,疏係民業,上從之。進會巡撫高銓 勘冤,聲撼野,至毆州縣吏,不得行,許遽欲執以復命, 銓曰:「若是,固為民至意,萬一不測,如民重得罪何?請 勘實以聞。」上雅愛小民,必不忍奪其生業,以利左右。 進以為然,逐一勘實,遂疏實係民承買納稅養馬地 土,「宜照舊管業,《事得不行》。」

弘治十五年上各省田土之數。又奏准、令各處管屯 官造《屯田冊》

按:《明會典》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實在田 土,總計六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八十一畝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二頃 七十一畝七分七釐。

江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萬二千三百五十二頃四 十六畝六分七釐

湖廣布政司田土、計二百二十三萬六千一百二十 八頃四十六畝六分二釐

福建布政司田土、計一十三萬五千一百六十六頃 一十七畝七分九釐

山東布政司田土、計五十四萬二千九百二十九頃 三十七畝六分三釐八毫

山西布政司田土、計三十九萬八百九頃三十三畝 九分三釐

河南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一萬六千九十九頃六十 八畝四分七釐

陝西布政司田土、計二十六萬六百六十二頃八十 一畝八分零

四川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七千八百六十九頃六 十二畝六分五釐零

廣東布政司田土、計七萬二千三百二十四頃四十 六畝一分六釐

廣西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七千八百四十八頃一 畝七分零

雲南布政司田土、計三千六百三十一頃三十五畝。 貴州布政司田土、自來原無丈量頃畝。每歲該納糧 差、俱於土官名下、總行認納、如洪武年間例

順天府田土、計六萬八千七百二十頃一十三畝五分零

永平府田土、計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四頃五十七畝 六分零

保定府田土、計三萬五千五百二十九頃五十畝八 分零

河間府田土、計二萬四千二百二十頃七十一畝八 分零

真定府田土、計三萬八千九百八十頃六十五畝四 分零

順德府田土、計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二頃五十五畝 九分零

廣平府田土、計二萬二百三十八頃一十四畝二分 零

大名府田土、計五萬一千九百九十三頃六十二畝 六分零

延慶州田土、計一千五十九頃四十二畝四分零。 保安州田土、計三百四頃五十七畝七分零

應天府田土、計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四頃八畝零。 蘇州府田土、計一十五萬五千二百四十九頃九十 七畝八分二釐六毫

松江府田土、計四萬七千一百五十六頃六十一畝 八分八釐六毫

常州府田土、計六萬一千七百七十七頃七十五畝 五分六釐四毫

鎮江府田土、計三萬二千七百二十二頃三十五畝 一分零

廬州府田土、計二萬五千四百三十頃四十五畝九 分零

鳳陽府田土、計六萬一千二百六十二頃六十六畝 七分零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萬一千七十三頃七十三畝四 分零

揚州府田土、計六萬二千二百九十七頃七畝一分 五釐

徽州府田土、計二萬五千二百七十七頃五十二畝 九釐零

寧國府田土、計六萬六百八十二頃九十一畝六釐 零

池州府田土、計八千九百一十九頃六十三畝一分 五釐零

太平府田土、計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頃八十三畝 二分零

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八百九十頃六十六畝一 分零

廣德州田土、計一萬五千四百四頃二十九畝八分 零

徐州田土、計三萬一十二頃二十二畝八分零。 滁州田土、計二千九百一十二頃八十三畝八分零。 和州田土、計一萬一千八百九十一頃六十九畝五 分零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總數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 州實在田土總計四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九 十二畝零。官田共五十九萬八千四百五十六頃九 十二畝零,民田共三百六十二萬九千六百一頃九 十七畝零。又按「《續通考》十五年奏准:後湖并南京 戶部及各衛所俱無屯冊,將今次清過屯田,行令管 屯官各造冊送後湖交收,仍將屯田頃數,刻記碑陰, 以圖經久。」

武宗正德九年寧王宸濠奏准復與護衛屯田管業按大政紀正德九年三月寧王宸濠奏乞復護衛屯田許之宸濠貪殘僭侈志欲無涯而以文行自飾[编辑]

先是,天順間,寧府以事革去南昌護衛及屯田。劉瑾 用事,宸濠賂瑾,復得之。瑾誅,護衛屯田復革。陸完先 為江西按察使,與宸濠通,至是完為兵部尚書,宸濠 喜曰:「完為大司馬,護衛可復得矣。」遂遺完書,謀乞護 衛。完答書,須以《祖訓》為言。時伶人臧賢有寵於上,近 習張銳、張雄、錢寧輩及內閣部院大臣皆陰結之以 求固寵。宸濠因賢之婿司鉞以通於賢,每親書寄賢, 輒稱為良之賢契。良之,賢字也。及乞復護衛,輦載金 銀器寶藏於臧賢家,分饋諸權要。大學士費宏知之, 大言於內閣曰:「今寧王以金寶鉅萬打點復護衛,苟 聽其所為,吾江西無噍類。」廷試進士,內閣官與部院 大臣皆在東閣讀卷。先於十四日覆《寧王復護衛疏》。 次日,中官盧明以疏下閣,擬旨過東閣,言只請楊師 傅到閣,諸公不必動勞。廷和趨出,票旨云:「既王奏缺 人使用,護衛屯田,都准與王管業。」

正德十五年,以湖廣各衛新增田地,撥軍舍承種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題准,湖廣各衛所新增田地, 以十分為率,減除三分,其七分撥軍舍承種納糧。 正德十六年,詔議丈量江西田畝。

按《大政紀》:十六年二月,巡按江西御史唐龍疏,乞令守巡官各分詣地方,嚴督州縣官將境內田畝逐一 丈量,以均糧役。下部議之,龍言:「江西巨室置買田 產,遇造冊賄里書,有飛洒見在人戶者,名為活洒。有 暗藏逃絕戶內者,名為死寄。有花分子戶不落戶眼 者,名為畸零帶管。有留在賣戶全不過割者,有過割 一」二,名為「包納」者;有全過割不歸本戶者;有推無收, 有總無撒,名為「縣掛掏回」者;有暗襲京官、方面、進士、 舉人腳色,捏作寄莊者。在冊不過紙上之霜,在戶尤 皆空中之影。以致啚之虛以數十計,都之虛以數百 計,縣之虛以數千萬計。遞年派糧,差無所歸者,俱令 小戶賠償。小戶逃絕令里長,里長逃絕令糧長。糧長 負累之久,亦皆歸於逃,且絕而已。

世宗嘉靖元年敕覈畿內皇莊及勳戚田土改為官地[编辑]

按《大政紀》:「嘉靖元年冬十月,敕覈畿內皇莊及勳戚 田土。初,給事中底蘊疏請查處皇莊,下戶部議,行 撫按官按覈。已而特敕給事中夏言、御史樊繼祖、戶 部主事張希尹,會同撫按官親詣地方,用心勘覈。凡 正德元年以後投獻及侵占者,盡數還民。召佃管莊 人員,悉取還京。其租稅照則折納,令管屯僉事兼理 之。係皇莊者解部類進,勳戚者解部關領,不得自行 收受。」已而言等會同順天、保定各巡撫孟春、周季鳳、 巡按王琳、宋鉞等,勘出各項田莊共計二十萬九百 一十九頃二十八畝。其侵占民田二萬二百二十九 頃二十八畝,俱令還民。言等又以原敕係皇莊者解 部類進,猶非國體所宜,乃復上疏詳述「皇莊創立之 始,及莊甲武斷掊剋之害,因及皇店、皇鹽罔利之非。 乞併掃除,以洗累朝之弊,垂百代之休。」帝從之,令改 皇莊為官地云。

按《續文獻通考》:「給事中夏言疏,太祖高皇帝立國之 初,檢覆天下官民田土,令山東、河南地方額外荒土, 任民儘力開墾,永不起科。至宣宗,又令北直隸地方, 比照山東、河南事例,民間新開荒田,不問多寡,永不 起科。至正統六年,則令北直隸開墾荒田,從輕起科, 實於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帝尋,亦追復洪武舊」 例,不許額外丈量起科。至今所當遵行。所以然者,蓋 緣「北方地土平夷廣衍,中間大半潟鹵瘠薄之地,葭 葦沮洳之場,且地形率多窪下,一遇數日之雨,即成 淹沒。」祖宗列聖蓋有見於此。所以有永不起科之例, 又有不許額外丈量之禁。是以北方人民雖有水潦 災傷,猶得隨處耕墾,以幫取糧差,不致坐窘衣食。夫 何近年以來,權倖親䁥之臣,不知民間疾苦,不知祖 宗制度,妄聽奸民投獻,輒自違例奏討,將畿甸州縣 人民奉例開墾永業,指為無糧地土,一概奪為己有。 由是公私莊田,踰鄉跨邑,小民恆產,歲朘月削,產業 既入,展轉流亡,是豈祖宗列聖立國之法乎?又按: 《續通考》,正德十六年今從大政紀系於嘉靖元年辛巳,差兵科給 事中夏言、「山西道監察御史樊繼祖、戶部主事張希 尹等往順天等府查勘過各項莊田地土共二十萬 九百一十九頃二十八畝,又外係先年因而侵占民 者共二萬二百二十九頃二十八畝,各給主,遂罷皇 莊及宮莊等。先是,正德年來,奸猾無籍之徒,妄將軍 民田土指作空閒,投獻近倖勢要之」官具奏建為皇 莊,或為勳戚,奏討為莊。已而管莊官校人等乘機侵 奪,藉勢混賴,臨近居民,稱苦甚矣。是年,世宗即位,給 事中底蘊以為言。上聞之惻然,遂有是命。言等往,逐 一查出,給主召佃,還官歸官,一遵敕旨施行,而豪奪 隱占之弊,划剔殆盡,民始得甦。夏言又上疏云:「各宮 莊田,祖宗以來未之有也。惟天順八年,以順義縣安 樂里板橋村太監曹吉祥抄沒地一處,撥為宮中莊 田,其地原額一十頃一十三畝。初,吉祥占過軍民地 二十四頃八十七畝,共三十五頃立莊。今次查勘,又 占過民田四十頃,見在共七十五頃。此則宮闈莊田 之始,而數年間侵占之數,過於原額已十倍矣。舉此 一處」,其他可知。至成化間,惟增寶坻縣王甫營莊田 一處,原係會州衛草場。弘治間,止增豐潤、新城、雄縣 莊田三處。至弘治十八年十月,乃孝廟升遐之后,先 帝踐祚之初,一月之間,建立皇莊七處:曰大興縣十 里鋪皇莊,曰大王莊皇莊,曰深溝兒皇莊,曰高密店 皇莊,曰婆婆營皇莊,曰六里屯皇莊,曰土「城皇莊。」自 此之後,設立漸多,而皇莊之名始著。其在昌平州則 有蘇家口皇莊,在三河縣則有白塔皇莊,在真定府 寧晉縣則有鋪頭村皇莊,大劉村皇莊。在隆平縣則 有大灰窯皇莊,在新河縣則有僊汪莊皇莊,在南宮 縣則有皇莊村皇莊。此皆正德元年之所設也。又東 安縣則有南葛里皇莊,寶坻縣則有李子站皇莊,通 州則有神樹皇莊,武清縣則有灰蝸口皇莊,王慶陀 皇莊,靜海縣則有四當口皇莊。此皆正德二年之所 設也。至正德四年,則立大興縣「三里河」皇莊二處。五 年,則立六里屯皇莊一處。七年,則立武清縣「尹兒灣」、 大直沽皇莊二處。八年,則立昌平州樓子村皇莊,靜海縣衛河「兩岸皇莊,青縣孫兒莊皇莊,保定府安州 騸馬廟皇莊,清苑縣閻莊社皇莊。」九年則又立安肅 縣「龍花社皇莊。」數年之間,設立皇莊,如此之夥,共計 占地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然皇莊既 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討之旗校,有跟隨之名色, 每處動至三四十人。其初管莊人員出入及裝運租 稅,俱是自備車輛夫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來,權 奸用事,朝政大壞。於是有符驗之請,《關文》之給。經過 州縣,有廩餼之供,有車輛之取,有夫馬之索。其分外 生事,巧取財物,又有言之不能盡者。及抵所轄莊田 處所,則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斷。其甚不靖者,則起 蓋房屋,架搭橋梁,擅立關隘,出給票帖,私刻關防。凡 民間撐駕舟車、牧放牛馬、採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 靡不括取。而鄰近地土,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址, 見畝徵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 為虐。多方掊剋,獲利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十之一、 二;而私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此可為太息流 涕者。今讀《敕旨》,猶有曰《係皇莊》者,解部類進,臣等竊 有疑焉。蓋謂今四海九州之貢賦,山林川澤之物產, 凡所以納之司農、輸之內帑,何者而非所以奉一人 者乎?《孟子》曰:「尊親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養」,又何者而 非所以奉重闈慈闈四宮乎?祖宗以來,宮闈一切供 用,自有成規,顧可屈萬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畝 「之業,辱宮壼之貴,雜於閭閻,以爭升斗之利,其何以 示天下、訓後世也哉?且皇之一字,加於帝后之上,為 至尊莫大之稱。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奪民田,則名 其莊曰『皇莊』」;假之以罔求市利,則名其店曰「皇店。」又 其甚者,假以阻壞鹽法,則以所販之鹽名為「『皇鹽』。即 此三言,足以傳笑天下,貽譏後世。仰」惟陛下一切掃 除,敕該部大臣查照臣等勘報文冊,將在京附郭大 興縣等地方各宮莊田,原不係占奪民田不滿數十 頃者,請改為「各宮親蠶廠」、「公桑園」等項名額,令有司 種植桑柘,以備宮中蠶事。其餘一應莊田,盡弛以利 民,或勒歸戶部造入版籍,令民照舊輸糧,以為在官 地土。仍榜示中外,盡「削皇莊及各宮莊田之名,一洗 四朝之弊,永垂百代之休。」議入,從之。

按《明外史夏言傳》:「言擢兵科給事中,嘉靖初,偕御史 樊繼祖等出按莊田,悉奪還民產。」

嘉靖二年,清覈「勳戚田土、及御馬監草場。」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清覈勳戚田土,并覈御馬監草 場,備得谷大用竊柄時侵占民業萬餘頃,皆李璽希 旨妄勘以奉大用者。言官請置於理,上難之。是日,文 華殿講畢,上召楊廷和密諭曰:「草場乃祖宗舊制,踏 勘亦先帝成命,土田錢穀,仍聽李璽主之,免訊。」廷和 頓首承旨,退而上言:「李璽免訊已仰承聖旨,惟谷大 用侵占民產,利入私室,怨歸朝廷。今水旱饑困,追其 半以備賑。蓋積一家以利蠹國之盜,不若散於民,以 廣朝廷之恩。」不報。

嘉靖三年,鄭岳奏准北畿河南諸處興修水田 按《大政紀》,三年春正月丙子,命北畿河南諸府興修 水田。大理卿鄭岳上言:「臣勘事陝西,道經畿內河 南諸處,見大行西倚潼關,東繞懷衛,北極燕薊,其水 皆東注,南入於海。盧易滹沱流離漳洺衛沁洛瀍其 大也。宜督居民瀕水開田,築隄防以障汎溢,鑿溝渠 以通灌溉,其平疇曠土無川澤之利者,量鑿洫澮,或 為陂塘,下通水泉之出,上收雨潦之入。每府增置通 判一人,以江左諳水利者居之,督率郡邑專理農事, 則數年之後皆為沃壤,而水旱不足憂矣。」章下戶部 侍郎王承裕覆議,從之。乃命各撫、按官會同二司隨 宜舉行。

「嘉靖六年詔:民間田地,悉照冊籍當差,不許丈量改 科。各該巡撫督率管屯官查勘衛所屯田,勳戚除欽 賜莊田外,不許奏乞。」又霍韜請修濬陂塘湖堰, 按《明會典》,六年詔戶部通行各撫按衙門,轉行各司 府州縣官,民閒田地,悉照冊籍應當糧差,查出姦弊, 即為究治改正,不許一概丈量改科,自立新法,生事 擾民。又詔「勳戚之家除欽賜莊田以資養贍外,再不 許聽信撥置,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違者許本部該 科參究處治。」

按:《明通紀》:「六年,詹事霍韜陳數事,一請於陂塘湖堰 可蓄可洩者,皆因地修濬,既可興水利以灌田畝,亦 可分殺河勢,不致橫溢。疏入,詔下所司。」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各該巡撫督率管屯方面等 官,查勘衛所屯田,其官舍軍餘占種年久故軍之田, 仍與領種,代納糧草。如軍見存無田者,即令退還本 軍為業。其領種故軍之田,一人止許一分,一戶止許 二分,其餘俱令退出。」

嘉靖七年、令、各莊田、除額外多占給軍民外、聽照舊 管業。戚畹置田。不報、照功臣例追斷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查勘過順天等八府各項莊田, 除額外多占遵奉查給軍民,其餘悉聽照舊管業,今後應賞地土,隨品級定制,凡遠遺莊田,別其世之親 疏,量為裁革。至於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 照功臣律例一體追斷。」

嘉靖八年、令清查勳戚子孫已絕傍枝冒占田土。及 勳戚受人投獻冒占者、一體治罪。遣官丈量牧馬草 場、按鷹地土招民佃種。又令勘各宮田土、照例徵銀。 查廢寺田產召人承買。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清查部科道等官,將各該勳戚 田土盡數查出,內有世遠秩降,果係宗派,照舊不動 外,若世遠本房子孫已絕,傍枝影射冒占者,於內量 存三分之一,以為修墳辦祭之資。其餘盡革入官,照 例徵銀解部,以備邊餉。其戚畹開墾置買田土,欺隱 不行報官者,比照功臣田土律例,一體追斷。又令雲 南總兵官田土果係先年給賜者,將正數莊民計田 分戶,佃納子粒。如有額外侵占民業并投獻等項,悉 照例退給軍民,住種納糧當差。一應投充影射莊戶, 嚴加查究,積年極惡,照例發遣。又議准:受獻田土之 人,與投獻人一體永遠充軍。事干勳戚,追究管莊佃 僕。永為定例。又議准:甘肅各衛所湖場撫按等官,查 照節次《題准禁革事例》,通行本鎮鎮總副參遊守等 官,如有相承占據者,即照馬房、「迷黑二湖退出還官」, 一體免罪。如有仍前霸占抗違者,參奏治罪。仍會委 各道風力官員,將闔鎮草場通查坐落遠近四至頃 畝已經給撥者聽便,或開墾,或採草納糧,其餘盡行 給撥衛所官軍採草牧放

按《大政紀》:八年二月,招佃牧馬按鷹田土,戶部尚 書梁材上言:「從田鷹犬既已縱放,其保定府安州等 處牧馬草場一百二十頃,按鷹地土九十九頃,宜遣 科道官閱視丈量,招民佃種,每畝歲徵租銀三分,解 納大倉。」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凡各宮田土,八年題准查勘過豐潤 縣仁壽宮餘地九百一十四頃三十七畝有零,泊南、 泊北、梁城所東及水泊餘地,共九百八十頃九十畝 有零,蘆葦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頃九十三畝有零,行 令該縣俱照原擬輕重則例,徵銀解部,以備邊儲。」又 題准「查勘過仁壽、清寧、未央三宮官地六十二處,堪」 種并蘆葦徵銀不等地,計一萬六千一十五頃四十 七畝零。歲該租銀三萬七千八百三兩五錢九分零。 內仁壽、清寧二宮,比原額勘多銀五千三百九十四 兩三錢零。未央宮,比原額勘少銀二千六百二十二 兩三錢零。各州縣照例徵銀,另批解部收候。係原額 者,年終類進。係勘多者,除補未央宮勘少額數外,餘 補各宮災免補湊進用。又按:《續通考》:八年,令各撫 按官查有荒廢寺觀,無僧行住持,及遺下田產,無人 管業者,照彼中時價,召人承買,改名入冊,辦納糧差。 嘉靖十年,定勳戚莊田徵糧不完之例。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勳戚莊田,議定徵銀解部。上地 徵銀三分,中地二分,下地一分五釐。如有司不行用 心徵解,過限三月不完者,府州縣管糧官住俸半年; 不完者,府州縣掌印官住俸十月;不完者,布政司管 糧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官住俸。仍要填 註循環文簿,依限送部查考。」

嘉靖十一年令陝西官莊豪強占種者,聽自首,賣銀 還官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陝西地方入官莊基地土,如 有豪強占種,即令自首還官,賣銀貯庫,認納無主糧 差,違者從重問擬,仍追花利。」

嘉靖十二年令「清邊江濱海草場塗田、湖蕩、蘆洲田 地、被豪強奪占者,不分新舊入官,違者嚴究。」又興復 甘肅屯田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撫按官清查邊江濱海草場、 塗田、灘地、山場、湖蕩、蘆洲、沙洲并寺觀田地等,被官 豪大戶奪占,不分新舊,入官變賣,積穀以備賑濟。公 文到日,限一月以裏自首退出。敢有執恡,在京官員 并在外五品以上官,指名參奏,其餘徑自處治,通行 造冊奏繳。」

按《大政紀》,十有二年秋七月,興復甘肅屯田。兵部 奏:「甘肅一鎮,孤懸河外,歲發內帑,難以支持,興復屯 政,誠為急務。」帝從之,命舉幹濟都御史一人,副使二 人,專理屯政。

嘉靖十三年、令以肅州衛空地給哈密都督耕種。免 差、清查御馬監等地頃。又陝西、河南屯地、為軍職及 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問罪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以肅州衛迤北空地一十六頃 五十畝。給寄住哈密都督」吉孛剌等耕種,免其糧 差。按,字典無。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題准清查過御馬監并壩大 等二十馬房、草場及馬神廟香火地五十七處,共地 三萬一千五百五十九頃四十九畝零。除雜占地三 千一百三十三頃一十六畝零,存留牧馬地一千八 百八十四頃五十七畝,修繕馬營地一百三十頃,及大馬往回住牧漷縣草場地一十七頃七十二畝,免 南水占地三十六頃外,該戶部徵收子粒者二萬一 千七百五十七頃二十四畝零。屬御馬監徵銀修理 公廨者四百三十頃。其餘拋荒鹼薄,未經召佃者四 千一百七十頃六十九畝零。又按《續通考》十三年 題准:陝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 買種代種者,悉照紅牌事例「問罪。」

嘉靖十五年,詔:「水塌田地,錢糧准其除豁,俟水退後, 仍召人佃種。」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詔:「各處水塌沙壓等項田地, 稅糧負累人戶賠納曾經具奏者,撫按官查勘明白, 照例除豁。各衛所有釋放軍伍遺下屯糧負累官旗 賠納者,亦與查勘除豁。」又題准甘肅鎮體勘過水衝 沙壓斷溝及隔在境外甘州前後永昌、涼州、鎮番、莊 浪、西寧、古浪等衛所實屯起科措辦邊儲田地共六 百七十九頃六畝一分六釐二毫,該糧六千九百五 十九石九斗七升四合四勺六抄。照例除豁,以蘇民 困。或日後水退堪以耕種,仍舊召人陸續佃種,以備 軍儲。

嘉靖十六年敕查八府莊田投獻及冒占者

按《明會典》「十六年,敕差科道部屬官各一員,前去會 同巡按查勘八府莊田,但自正德以來朦朧投獻及 額外侵占者,盡行查出,各依擬給主召佃,管莊人員 盡數取回。著管屯田僉事兼帶督管。該徵稅租,照依 原定則例折收銀錢。原係皇莊者解部類進,係皇親 者赴部關領,不許自行收受。」

嘉靖十七年,詔「各衛所置買民田,一體派糧,違者入 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詔各處衛所官舍餘丁人等, 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奪田入官。 又題准,山東青州府樂安縣踏出退灘堪種地三十 二頃一畝四分,撥人佃種,照畝起科,辦納稅糧。 嘉靖二十年議准,各宮前項水占荒鹼田土,改作入 官備邊。

按《續文獻通考》,「凡各宮田土,嘉靖二十年議准,順天 等府寶坻、豐潤、武清、靜海、興濟五縣水占荒鹼,勘減 仁壽、清寧二宮官地銀五千三百四十五兩五錢四 分零,將通州、大興等州縣原入官備邊勳戚等項地 租銀四千一百二十二兩八錢六分五釐七毫六絲 七忽改補,及將原勘多餘備補各宮災免銀二千七」 百七十一兩九錢八分七釐一毫九絲五微六纖五 渺數內摘補外,其餘備補災免銀一千五百四十九 兩三錢五釐四毫二絲六忽三微一纖五渺,仍存補 湊進用。各宮前項水占荒鹼田土,改作入官備邊,候 水退另行召佃,徵銀解部

嘉靖二十一年,霍韜疏「乞考查額田實數。」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兩直隸及一十三省田數 總計四百三十六萬五百六十二頃六十畝九分。是 年霍韜奉命修《大明會典》,上疏云:「竊見洪武初年天 下田土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頃有奇,弘治十五年存 額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頃有奇,失額四百二十六萬 八千頃有奇。是宇內額田存者半,失者半也。賦稅何 從出?國計何從足?初,臣等備查天下額數,若湖廣額 田二百二十萬,今存額二十三萬,失額一百九十六 萬;河南額田一百四十四萬,今存額四十一萬,失額 一百三萬」,失額極多。不知何故致此?非撥給於藩府, 則欺隱於猾民,或冊文之訛誤也。不然,何故至此?若 「廣東額田三十二萬,今存額七萬,失額十六萬,又不 知何故致此也。蓋廣東無藩府撥給,疆理如舊,非荒 穢於寇賊,則欺隱於猾民也。由洪武迄弘治百四十 年耳,天下額田已減強半,再數百年減失,不知又何 如也。伏望敕行戶部,考查洪武初年額田原數,查弘 治十五年失額田數今日額田實數送館稽纂。 嘉靖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收稅,以備總督 大臣犒賞。勢豪侵占者首正。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論畝收 稅,俱貯都司,專備總督大臣取用犒賞。如有勢豪占 種及官府侵欺者,許其首正遞年花利,並免追究,違 者從重治罪。」

嘉靖二十四年、令各王府、除欽賜地土外。凡投獻捏 契典賣者。俱改正還官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各王府除欽賜地土不動 外,其空閒官田并軍民徵糧地土,敢有私自投獻,捏 契典賣者,許被害之人告發,所在官司即與丈量明 白,改正還官給主。投獻之人,照例問發。」

嘉靖二十五年,修復河西屯地。

按《大政紀》二十有五年「九月,修復河西屯地。河西 屯地以水堙久廢,楊博請於朝,墾菑畬者勿租,故租 者十年而租,復貸牛、器穀種於佃者,於是人爭應令。 因跡龍首渠故道,分疏支瀆,墾田萬餘頃,簡壯卒田 之。謹烽燧,勤偵候,虜不敢輒至塞。嘗一入寇,諸將士拒塞上不得入,斬首虜四十餘級,獲輜重萬計。亡何, 進」博右副都御史。

嘉靖二十九年、令、公主國公以下莊田、世遠者、撥給 三分。餘七分、盡追還官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凡公主國公以下莊田,世遠 者以十分為率,內儘一處撥給三分,其餘七分盡數 追出還官,徵銀解部,以補宮莊備邊之需。若爵級已 革,除補足宮莊額數外,餘剩地畝,照例徵銀解部濟 邊,或量留五分,給與的親承繼人員管業,以備護墳 香火之用,其餘五分還官。」寺觀太監下自買營造丘 《隴奏免糧差》地不及三頃者,容令照舊。若至三頃之 外,量免其養馬,均徭差役。每畝督辦納子粒三分解 部。

嘉靖三十年,置「徐淮墾田大臣。」

按《大政紀》,三十年夏四月,「置徐淮墾田大臣。」巡按 淮揚御史趙錦請設憲臣於淮、揚、徐、兗間,招撫流移, 開墾菑田。帝命以都御史往,其職守科條,戶部詳議 以聞。

嘉靖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土,軍民不 得互為投獻。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土,無 知軍民互為投獻者,撫按官將土司查究,軍人目把 人等各照例發遣,田土價銀入官。」

嘉靖四十年題准、「山西屯田、坐落直隸地方者。令直 隸御史管理」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年題准:「山西寧山衛平定所屯 田,坐落直隸地方,行直隸屯田御史管理,仍於山西 屯田冊內開除。」

嘉靖四十三年、令河南各王府置買民田者。佃戶編 立戶籍。與軍民一體當差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令河南各王府、郡王而下,但有 置買民田者,盡數查出,附與原賣各里甲項下,即以 佃戶的名,編立戶籍。凡正雜差役俱要與平民一體 派編。先將查過田糧造冊二本,一本啟親王,一留有 司,以便稽查。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者,先將田 糧數目報官,以憑附冊編差。違者以投獻論。

穆宗隆慶元年令巡按御史查追勢豪私占宣府牧馬草場屯田團種等地又敕召種遼東屯田如內地屯田之制[编辑]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元年六月,兵科給事中張齊言, 「宣府牧馬草場屯田團種等地,往以勳臣內官為鎮 守總兵,各佃種數十頃,收租以充公用。後雖奉旨革 回,而占田如故,吏莫敢言,遂以開愚民投獻之端,為 奸人逋逃之藪。請一切清理還官。」上令巡按御史查 追具奏,如有勢豪私占者,以名聞,不得故縱。十月,御 史李叔和言:「遼東屯田半廢。近行營田之法,撥軍耕 種,致行伍空虛。且歲收田租,止備修邊工費,而各軍 支給糧餉如故,有損無益。蓋此法止可行於河西人 少之處,若河東地方人稠,當廣召種之,令授田徵稅, 悉抵歲餉,以省內輸。簡回壯勇,以實行伍。仍特敕寺 道諸臣董之,如內地屯田之制。」從之。

隆慶二年,嚴禁王府宗室下投獻田宅及冒占者。又 立宣、大開墾田頃之制。

按《明會典》「二年令:天下有王府去處,或有儀賓軍校 誘引奸豪投獻田宅,及宗室公然借名置買、恃強不 納差糧者,有司驗契查實,先將投獻人依律究遣,田 宅入官,另給軍民管種輸租,以補各宗祿糧之缺。中 有宗室執留占恡,就照民間編納差糧則例,儘數抵 扣應得祿糧,方行補給。有司濫受饋遺,阿縱不舉者」, 撫按糾劾重治。又題准:以後奏請莊田,乞欽定數 目撥給。其年遠勳戚,行屯田御史查自封爵之日為 始,傳派五世親服已盡者,止留莊田百頃,或枝派已 絕,并爵級已革,盡行追奪還官。又題准:元勳後裔傳 派五世者,原議百頃之外,今再留一百頃,如係勳戚 相半者,再留五十頃。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令宣、大開墾田已成業,每十頃 內給將官五十畝,以為養廉之資。若副參開種不及 一百頃,守備以下不及一十頃,參論戒飭。」

隆慶四年,以寶坻縣沒官田補還景府原賜田額。以 肅府折祿莊田租充甘、涼、固原軍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以寶坻縣仇鸞沒官田六 百一頃,補還景府原賜田額,聽其自行徵糧,不為例。 十月,巡按御史劉堯卿言:「肅府折祿莊田四千四百 八十七頃有奇,計徵子粒糧銀一萬二千有奇。今宗 室縉貴既襲肅府之封,又支輔國之祿,宜即以其折 祿莊田租在甘、涼、固原者,收充二鎮軍餉。」戶部覆奏, 上從之。

隆慶五年二月,以籍入陸炳莊田二十二頃八十七 畝,賜皇親錦衣衛指揮僉事李鈺。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隆慶六年,令苑馬寺牧地頃畝,查照徵銀,專備軍餉按明《會典》:隆慶六年,令陝西苑馬寺牧地實有五萬 五千三百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一分零。內川地一萬 二千一百二十頃零、坡地三萬一千九百三頃零、山 地一萬一千三百七頃零。將七苑冊開,見在馬一萬 六百七十四匹,除駒騾一千九百四匹例不給地,議 「每騍馬一匹,定給川地一百三十畝;兒騸馬一匹,各 給川地五十畝,坡山地五十畝。」川地不足苑分,每頃 或給坡地一頃五十畝,或給山地二頃抵算,共該除 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一頃一十九畝二分零。除外,川 地五千三百九十二頃零,每頃議徵銀六錢;坡地二 萬八千二百八十三頃零,每頃議徵「銀四錢;山地九 千二百九十四頃零,每頃議徵銀三錢,共徵銀一萬 七千三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零。」又將節年另議混 互不明,分爭不已,地土照例起科,共二千二百五十 八頃,該銀九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零,俱查照徵收, 專備軍餉,扣抵年例軍餉。又令苑馬寺牧地,照依 原擬,分別川、坡、山三等,定擬徵銀數目立為定額。每 年收解固原兵備道,專備軍餉支用。本部將應發該 鎮年例銀內扣除。

神宗萬曆元年清猺獞原占田地撥給土司募兵耕種[编辑]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廣西清出猺獞,占據田土, 除平樂、荔浦、永安原係民田,撥還耕種,辦納賦役外, 其餘俱撥今立土司,募兵領種,每名給田十畝。其大 小頭目酌量加添,三年後方行起科,每畝止徵三升, 照原分屬縣上納。一應差徭,悉行蠲免。」

萬曆六年,上「各省田土之數。」

按:《明會典》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實在田土 總計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共四十六萬六千九百六十九頃 八十二畝四分八釐零。

江西布政司田土、共四十萬一千一百五十一頃二 十七畝一分一釐零

湖廣布政司田土、共二百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九十 九頃四十畝一分

福建布政司田土、共一十三萬四千二百二十五頃 六分七釐零

山東布政司田土、共六十一萬七千四百九十八頃 九十九畝六分八釐二毫

山西布政司田土、共三十六萬八千三十九頃二十 七畝二分一釐

河南布政司田土、共七十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九頃 五十一畝九分九釐零

陝西布政司田土、共二十九萬二千九百二十三頃 八十五畝一分零

四川布政司田土、共一十三萬四千八百二十七頃 六十七畝二分三釐零

廣東布政司田土、共二十五萬六千八百六十五頃 一十三畝六分六釐

廣西布政司田土、共九萬四千二十頃七十四畝八 分零

雲南布政司田土、共一萬七千九百九十三頃五十 八畝八分零

貴州布政司田土,除「思南、石阡、銅仁、黎平等府,貴州 宣慰司、清平、凱里安撫司額無頃畝外,貴陽府平伐 長官司,思州、鎮遠、都勻等府,安順、普安等州,龍里、新 添、平越三軍民衛,共五千一百六十六頃八十六畝 三分零。」

順天府田土、計九萬九千五百八十二頃九十九畝 九分零

永平府田土、計一萬八千三百三十九頃四十六畝 五分零

保定府田土、計九萬七千九十五頃五十畝八分零。 河間府田土、計八萬二千八百七十二頃一十九畝 八分零

真定府田土、計一十萬二千六百七十五頃六畝零。 順德府田土、計一萬四千二百四頃四畝八分零。 廣平府田土、計二萬二百三十八頃三十八畝五分 零

大名府田土、計五萬六千一百九十六頃六十畝八 分零

延慶州田土、計一千五十九頃四十二畝四分零。 保安州田土、計三百四頃七十二畝七分零

應天府田土、計六萬九千四百五頃一十四畝零。 蘇州府田土、計九萬二千九百五十九頃五十畝五 分三釐零

松江府田土、計四萬二千四百七十七頃三畝三分 八釐零

常州府田土、計六萬四千二百五十五頃九十五畝 一分六釐零

鎮江府田土、計三萬三千八百一十七頃一十三畝八分零

廬州府田土、計六萬八千三百八十九頃一十一畝。 鳳陽府田土、計六萬一百九十一頃九十六畝七分 零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三萬八百二十六頃三十六畝 八分零

揚州府田土、計六萬一千八十四頃九十九畝七分。 徽州府田土、計二萬五千四百七十八頃二十七畝 五分零

寧國府田土、計三萬三百三十頃七十八畝四分零。 池州府田土、計九千八十九頃二十二畝七分零。 太平府田土、計一萬二千八百七十頃五十三畝三 分零。

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九百五頃三十畝八分零。 廣德州田土、計二萬一千六百七十二頃四十四畝 五分零

徐州田土計二萬一百六十七頃一十六畝四分零, 滁州田土。計二千八百九頃九十六畝八釐零, 和州田土計六千二百一十五頃七十九畝六分零。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閣臣張居正因臺臣疏奏,請通 丈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田土,限至十年丈完,共 總計實在田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 畝零。」

萬曆八年、令各省差官丈量隱匿者、許自首改正免 罪。首報不實、訐告得實者、即以其地給賞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行令各省撫按委官查將浮糧 州縣,逐一沿坵履畝丈量。如有歷年詭寄隱漏,及開 墾未經報官,許令自首改正免罪,仍給本主領種納 糧。如首報不實,查出問罪,田產入官。有能訐告得實, 即以其地給賞丈量完日,將查出隱匿田地抵補浮 糧。

按《明通紀》:「八年十一月,詔度民田。先是,高皇帝時,天 下土田八百五十萬頃,歲久偽滋,編戶末民,無所得 衣食,其勢必易常產,令豪民得以為姦,以故田賦之 弊孔百出。而其大者曰飛詭,曰影射,曰養號,曰掛虛, 曰過都,曰受獻,久久相沿,引為故業。於是豪民有田 無糧,而窮民特以力薄,莫可如何,始受其病矣。及縣 官責收什一,貧民鬻妻子,不能輸納,則其勢不得不 行攤派。蓋自浮糧所在多有,而天下盡受其病矣。然 民愁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則其勢不得不請減 額。」今讀《大明會典》所載: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視高 皇帝時已減二十七萬,蓋自所減額日以益多,而國 家又受其病矣。閣臣張居正欲行清丈以洗其弊,時 勞中丞奉詔荒度閩田,閩人以為便。居正遂與次輔 張四維、申時行、大司徒張議,請詔行諸路,所在強宗 豪民敢有撓法若潞城、饒陽公族等者,皆請下明詔 切責。以故天下奉行惟謹。凡莊田、屯田、民田、職田、養 廉田、蕩地、牧地,皆就疆理,無有隱奸。蓋既不減額,亦 不益賦,貧民不至獨困,豪民不能併兼。又民間新所 墾治,皆賦其貢,稅以新賦均舊額中,則國初故額得 以減科,民賦幸益以輕,而天下吏民皆冀幸有田以 為世業矣。

萬曆九年議准、勳戚莊田、五服遞減。又令有司照例 徵銀解部。不許縱容家人占種、及私徵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議准,「勳戚莊田五服遞減,勳臣 止於二百頃,已無容議。惟戚臣如始封本身為一世, 子為二世,孫為三世,曾孫為四世,曾孫之子為五世, 以今見在官品為始,以今見留地數為准,係二世者 分為三次遞減,係三世者分為二次遞減,至五世,止 留一百頃為世業。如正派已絕,爵級已革,不論地畝」 多寡、止留地五頃給旁枝看守墳塋之人。又題准: 勳戚莊田、有司照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驗給。如有 縱容家人下鄉占種民地、及私自徵收、多勒租銀者, 聽屯田御史參究

萬曆十年,湖廣督撫奏議,丈量莊屯等項田地。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湖廣督撫奏議:「一議概丈莊屯, 以杜影射。照得均田平賦,必求定額,而後窮黎包賠 之困,庶幾可甦。查楚中田地,其間有民田屯田,有王 府欽賜莊田」、鵝鴨食田;有宗室置買民田;有太和山 鵝鴨食田。有衛所設在此府,而屯田跨於他府者;又 有衛「所設在此省,而屯田跨於他省者,犬牙交錯,疆 界易淆。且依山濱水之處,亦有開墾者。但恐中間或 此多而彼少,或彼闊而此狹,若非通融裒益,則原額 不足,而包賠之患猶在也。合無將境內田地不分民 屯、皇莊鵝鴨食田并宗室置買,及軍民莊田開墾等 項,各衙門委官會同一體同日丈量。其有府分不在 轄內者,即約同該道會委官員,毋分彼此,從公清丈, 完日,逐一公通查算。如民屯田,照原額外,更有多餘 者,通勻攤撥。係民者則於通縣稅糧內攤減,以寬民 力;係軍者照例陞科,以足軍食。敢有阻撓妄爭,應參 奏者聽臣等查參究處,應拏問者,徑行拏問施行。其各衛所屯田,有跨於他省」者,聽該道約會彼中司道 各委官秉公清丈,彼此不許庇護,致啟爭端。如此庶 田畝通量而「欺隱」之弊難掩;裒益均當,而「包賠」之困 自甦矣。

萬曆十二年令昌平州地土、除撥給陵莊及勳戚外。 永為州民恆產。勳戚不得奏請。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昌平州地土,除撥給陵莊果 園及勳戚莊田外,其見係民間耕種者,永為州民恆 產,不許勳戚奏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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