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0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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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卷目錄

 荒政部藝文九

  除蝗疏        明元扈先生

  辟穀法           前人

  建議常平倉廒       張朝端

  積貯條件          呂坤

  樂昌義倉記        楊起元

  賑粥十事         王士性

  買官田議         袁崇友

  救荒議          徐三重

食貨典第一百二卷

荒政部藝文九[编辑]

《除蝗疏》
元·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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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務蓄積,不備凶饑,人事之失也。」凶饑之因有 三:曰水,曰旱,曰蝗。地有高卑,雨澤有偏被。水旱為災, 尚多倖免之處,惟旱極而蝗,數千里間草木皆盡,或 牛馬毛幡幟皆盡,其害尤慘,過於水旱也。雖然,水旱 二災,有重有輕,欲求恆稔,雖唐堯之世,猶不可得。此 殆由天之所設。惟蝗不然。先事修備,既事修救,人力 「苟盡,固可殄滅之無遺育。此其與水旱異者也。雖然, 水而得一丘一垤,旱而得一井一池,即單寒孤孑,聊 足自救。惟蝗又不然,必藉國家之功令,必須百郡邑 之協心,必賴千萬人之同力,一身一家,無勠力自免 之理。此又與水旱異者也。」總而論之,蝗災甚重,而除 之則易,必合眾力共除之然後易,此其大指矣。謹條 例如左:

一、蝗災之時。謹案《春秋》至於勝國,其蝗災書月者一 百一十有一,書二月者二,書三月者三,書四月者十 九,書五月者二十,書六月者三十一,書七月者二十, 書八月者十二,書九月者一,書十二月者三。是最盛 於夏秋之間,與百穀長養成熟之時正相值也,故為 害最廣。小民遇此,乏絕最苦。若二三月蝗者,按《宋史》 言:二月,開封府等百三十州蝗蝻復生,多去歲蟄者。 《漢書》安帝永和四年、五年,比歲書夏蝗,而六年三月 書去歲蝗處,復蝗子生。曰「蝗蝻、蝗子」,則是去歲之種 蝗,非蟄蝗也。聞之老農言:「蝗初生如粟米,數日旋大 如蠅,能跳躍群行,是名為蝻。又數日即群飛,是名為 蝗。所止之處,喙不停嚙,故易林名為『饑蟲』」也。又數日 孕子於地矣。地下之子,十八日復為蝻,蝻復為蝗。如 是傳生害之所以廣也。秋月下子者,則依附草木,枵 然枯朽,非能蟄藏過冬也。然秋月下子者十有八九, 而災於冬春者百止一二,則三冬之候,雨雪所摧隕 滅者多矣。其自四月以後而書災者,皆本歲之初,蝗 非遺種也。故詳其所自生與其所自滅,可得殄絕之 法矣。

一蝗生之地。謹案:蝗之所生,必於大澤之涯,然而洞 庭、彭蠡、具區之旁,終古無蝗也。必也驟盈驟涸之處, 如幽、涿以南,長淮以北,青、兗以西,梁、宋以東諸郡之 地,湖漅廣衍,暵溢無常,謂之涸澤,蝗則生之。歷稽前 代及耳目所睹記,大都若此。若他方被災,皆所延及 與其傳生者耳。略摭往牘,如《元史》百年之間所載災 傷,路郡州縣,幾及四百。而西至秦、晉,稱平陽、解州、華 州各二;稱隴、陜、河中稱「絳、耀、同、陝、鳳翔、岐山、武功、靈 寶者各一。大江以南,稱江、浙,龍興、南康、鎮江、丹徒各 一。」合之二十有二,於四百為二十之一耳。自萬曆三 十三年北上,至天啟元年南還,七年之間,見蝗災者 六,而莫盛於丁巳。是秋奉使夏州,則關陝邠、岐之間, 遍地皆蝗,而土人云「百年來所無也。」江南人不識蝗 為何物,而是年亦南至常州,有司士民盡力撲滅乃 盡。故涸澤者,蝗之原本也。欲除蝗圖之,此其地矣。 一、蝗生之緣必於大澤之旁者,職所見萬曆庚戌,滕、 鄒之間,皆言起於昭陽呂孟湖。任丘之人,言蝗起於 趙堡口,或言來從葦地。葦之所生,亦水涯也,則蝗為 水種,無足疑矣。或言是魚子所化,而職獨斷以為蝦 子,何也?凡倮虫介虫與羽虫則能相變,如螟蛉為果 蠃,蛣蜣為蟬,水蛆為蚊是也。若鱗虫能變為異類,未 之聞矣。此一證也。《爾雅翼》言「蝦善游而好躍,蝻亦善 躍」,此二證也。物雖相變,大都蛻殼即成,故多相肖。若 蝗之形酷類蝦,其首其身,其紋脈肉味,其子之形味 無非蝦者,此三證也。又蠶變為蛾,蛾之子復為蠶。《太 平御覽》言豐年則蝗變為蝦,知蝦之亦變為蝗也。此 四證也。蝦有諸種,白色而殼柔者,散子於夏初;赤色

而殼堅者,散子於夏末。故蝗蝻之生,亦早晚不一也
考證
江以南多大水而無蝗,蓋湖漅積瀦水草生「之。南方

水草,農家多取以壅田,就不其然。而湖水常盈,草恆 在水,蝦子附之,則復為蝦而已。北方之湖,盈則四溢, 草隨水上,迨其既涸,草留涯際,蝦子附於草間,既不 得水,春夏鬱蒸,乘濕熱之氣,變為蝗蝻,其勢然也。」故 知蝗生於蝦,蝦子之為蝗,則因於水草之積也。 一考昔人治蝗之法,《載籍所記》頗多,其最著者則唐 之姚崇,最嚴者則宋之淳熙敕也。《崇傳》曰:「開元三年, 山東大蝗,民祭且拜,坐視食苗,不敢捕。崇奏《詩》云:『秉 彼蟊賊,付畀炎火』。漢光武詔曰:『勉順時政,勸督農桑。 去彼螟蜮,以及蟊賊』。此除蝗證也。且蝗畏人易驅,又 田皆有主,使自救其地,必不憚勤。請夜設火坎其旁, 且焚且瘞,乃可盡。古有討除不勝者,特人不用命耳。」 乃出御史為捕蝗使,分道殺蝗。汴州刺史倪若水上 言:「除天災者當以德,昔劉聰除蝗,不克而害愈甚。」拒 御史,不應命。崇移書謂之曰:「劉聰偽主,德不勝妖,今 妖不勝德。古者良守蝗,避其境,謂修德可免,彼將無 德致然乎?今坐視食苗,忍而不救,因以無年,刺史其 謂何」若水懼,乃縱捕,得蝗四十萬石。時議者諠譁,帝 疑,復以問崇,對曰:「庸儒泥文,不知變事,固有違經而 合道,反道而適權者。昔魏世山東蝗,小忍不除,至人 相食。後秦有蝗,草木皆盡,牛馬至相噉毛。今飛蝗所 在充滿,加復蕃息,且河南、河北,家無宿藏,一不穫則 流離,安危繫之。且討蝗縱不能盡,不愈於養以遺患 乎?」帝然之。黃門監盧懷慎曰:「凡天災,安可以人力制 也?且殺蝗多,必戾和氣,願公思之。」崇曰:「昔楚王吞蛭 而厥疾瘳,叔敖斷蛇福乃降。今蝗幸可驅,若縱之,穀 且盡,如百姓何?殺虫救人,禍歸於崇,不以累公也。」蝗 害訖息。宋淳熙敕:諸虫蝗初生,若飛落地,主鄰人隱 蔽不言,耆保不即時申「舉撲除者,各杖一百。許人告 報。當職官承報不受理,不即親臨撲除,或撲除未盡, 而妄申盡凈者,各加二等。諸官司荒田牧地,經飛蝗 住落處,令佐應差募人取掘虫子而取不盡,因致次 年生發」者,杖一百。諸蝗虫生發飛落及遺子,而撲除 不盡,至再生發者,地主耆保各杖一百。又因穿掘打 撲損苗「種者,除其稅,仍計價官給地主錢數,毋過一 頃。此外復有二法:一曰以粟易蝗。晉天福七年,命百 姓捕蝗一斗,以粟一斗償之,此類是也。一曰食蝗,唐 貞元元年夏蝗,民蒸蝗曝颺,去趐足而食之。」臣謹案: 蝗虫之災,不捕不止,倪若水、盧懷慎之說謬也。不忍 於蝗,而忍於民之饑而死乎?為民禦災捍患,正應經 義,亦何違經反道之有?修德修刑,理無相左。夷狄盜 賊,比於蝗災,總為民害,寧云修德可弭。一切攘卻捕 治之法,廢而不為也。淳熙之敕,初生飛落,咸應申報, 撲除取掘,悉有條章。今之官民,所未聞見,似應依倣 申嚴,定為公罪,著之《絜令》也。食蝗之事,載籍所書,不 過二三。唐太宗吞蝗,以為代「民受患」,傳述千古矣。乃 今東省畿南,用為常食,登之盤飧。臣常治田天津,適 遇此災,田間小民,不論蝗蝻,悉將煮食,城市之內,用 相餽遺。亦有熟而乾之粥於市者,則數文錢可易一 斗。噉食之餘,家戶囷積,以為冬貯,質味與乾蝦無異。 其朝晡不充,恆食此者,亦至今無恙也。而同時所見 山陝之民,猶惑於祭拜,以傷觸為戒,謂為「可食」,即復 駭然。蓋妄信流傳,謂「戾氣所化」,是以疑神疑鬼,甘受 戕害。東省畿南,既明知蝦子一物在水為蝦,在陸為 蝗,即終歲食蝗,與食蝦無異,不復疑慮矣。

一、今擬先事消弭之法。臣竊謂既知蝗生之緣,即當 於本原處計畫,「宜令山東、河南、南、北直隸有司衙門, 凡地方有湖蕩淀窪積水之處,遇霜降水落之後,即 親臨勘視。本年潦水所至,到今水涯有水草存積,即 多集夫眾,侵水芟刈,斂置高處,風戾日曝,待其乾燥, 以供薪燎。如不堪用,就地焚燒,務求淨盡。此須撫按」 道府實心主持,令州縣官各各同心協力,方為有益。 若一方怠事,就此生發,蔓及他方矣。姚崇所謂「討除 不盡者,人不用命」,此之謂也。若春夏之月,居民於湖 淀中捕得子蝦一石,減蝗百石。乾蝦一石,減蝗千石。 但令民通知此理,當自為之,不煩告戒矣。

「一,水草既去,蝦子之附草者可無生發矣。若蝦子在 地,明年春夏得水土之氣,未免復生,則須臨時捕治。 其法有三:其一,臣見傍湖官民言蝗初生時,最易撲 治,宿昔變異便成蝻子,散漫跳躍,勢不可遏矣。法當 令居民里老時加察視,但見土脈墳起,即便報官集 眾撲滅,此時措手,力省功倍。其二,已成蝻子,跳躍行 動,便須開溝捕打。」其法「視蝻將到處,預掘長溝,深廣 各二尺,溝中相去丈許,即作一坑,以便埋掩。多集人 眾,不論老弱,悉要趨赴,沿溝擺列,或持箒,或持撲打 器具,或持鍬鍤。每五十人,用一人鳴鑼,其後蝻聞金 聲,努力跳躍,或作或止,漸令近溝。臨溝即大擊不止, 蝻虫驚入溝中,勢如注水。眾各致力,掃者自掃,撲者 自撲,埋者自埋,至溝俱滿而止。前村如此,後村復然, 一邑如此,他邑復然,當淨盡矣。」若蝻如豆大,尚未可食,長寸以上,即燕齊之民,畚盛囊括,負戴而歸,烹煮 暴乾,以供食也。其三「振羽能飛,飛即蔽天,又復能渡 水。撲治不及,則視其落處,糾集人眾,各用繩兜,兜取 布囊盛貯,官司以粟」易之,大都粟一石易蝗,一石殺 而埋之。然論粟易,則有一說,先儒有言:「救荒莫要乎 近其人。」假令鄉民去邑數十里,負蝗易粟,一往一返, 即二日矣。臣所見蝗盛時幕天匝地,一落田間,廣數 里,厚數尺,行二三日乃盡。此時蝗極,易得官粟有幾, 乃令人往返道路乎?若以金錢近其人而易之,隨收 隨給,即以數文錢易蝗一石,民猶勸為之矣。或言「差 官下鄉,一行人從未免蠶食里正民戶,不可不戒。」臣 以為不然也。此時為民除患,膚髮可捐,更率人蠶食, 尚可謂官乎?佐貳為此,正官安在?正官為此,院道安 在?不於此輩創一警百,而懲噎廢食,亦復何官不可 廢,何事不可已耶?且一郡一邑,豈乏義士?若紳若弁, 青衿義民,擇其善者無不可使,亦且有自願捐貲者, 何必官也?其給粟,則以得蝗之難易為差,無須預定 矣。

「一後事剪除之法,則《淳熙令》之取掘蟲子」是也。《元史· 食貨志》亦云:「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 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臣案:蝗蟲下子,必 擇堅垎黑土高亢之處,用尾栽入土中,下子深不及 一寸,仍留孔竅,且同生而群飛群食,其下子必同時 同地,勢如蜂窠,易尋覓也。一蝗所下十餘,形如豆粒, 中止白汁,漸次充實,因而分顆,一粒中即有細子百 餘。或云「一生九十九子」,不然也。夏月之子易成,八日 內遇雨則爛壞,否則至十八日生蝻矣。冬月之子難 成,至春而後生蝻,故遇臘雪春雨,則爛壞不成,亦非 能入地千尺也。此種傳生,一石可至千石,故冬月掘 除,尤為急務。且農力方閒,可以從容「搜索,官司即以 數石粟易一石子,猶不足惜,第得子有難易,受粟宜 有等差,且念其衝冒嚴寒,尤應厚給,使民樂趨其事 可矣。」臣案已上諸事,皆須集合眾力,無論一身一家、 一邑一郡,不能獨成其功,即百舉一隳,猶足僨事。唐 開元四年夏五月,敕委使者詳察州縣,勤惰者,各以 名聞,繇是連歲蝗災,不至大饑,蓋以此也。臣故謂主 持在各撫按,勤事在各郡邑,盡力在各郡邑之民。所 惜者北土曠閒之地,土廣人稀,每遇災時,蝗陣如雲, 荒田如海,集合佃眾,猶如晨星。畢力討除,百不及一, 徒有傷心慘目而已。昔年蝗至常州,數日而盡,雖緣 官勤,亦因民眾。以此思之,乃愈見均民之不可已也。 一、《備蝗雜法》有五:

一王禎《農書》言「蝗不食芋桑與水中菱芡,或言不食菉豆、豌豆、豇豆、大麻、莔麻、芝麻、薯蕷。凡此諸種,農家宜兼種,以備不虞。」

一飛蝗見樹木成行,多翔而不下,見旌旗森列,亦翔而不下。農家多用長竿挂衣裙之紅白色光彩映日者,群逐之,亦不下也。又畏金聲砲聲,聞之遠舉,總不如鳥銃入鐵砂或稻米擊其前行,前行驚奮,後者隨之去矣。

一除蝗方:「用稈草灰、石灰等分為細末,篩羅禾穀之上,蝗即不食。」

一《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一年之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也。且蟲災之害,又少於陸,水田既熟,其利兼倍,與陸田不侔矣。」

一、「元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 蓋秋耕之利,掩陽氣於地中,蝗蝻遺種,翻覆壞盡,次年所種,必盛於常禾也。

《辟穀法》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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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饑之極,則辟穀之法亦可用。為辟穀方者,出於晉 惠帝時,黃門侍郎劉景先遇太白山隱士所傳,曾見 石本,後人用之多驗,今錄於此。昔晉惠帝時永寧二 年,黃門侍郎劉景先表奏:「臣遇太白山隱士傳《濟饑 辟穀仙方》,上進言臣家大小七十餘口,更不食別物, 惟水一色。若不如斯,臣一家甘受刑戮。」今將真方鏤 板,廣傳天下。大豆五斗,淨淘洗,蒸三遍,去皮。又用大 麻子三斗,浸一宿,漉出蒸三遍,令口閉。右件二味,豆 黃搗為末,麻仁亦細擣,漸下黃豆,同搗令勻,作團子 如拳大,入甑內蒸,從初更進火蒸至夜半子時住火, 直至寅時出甑,午時㬠乾,搗為末,乾服之,以飽為度。 不得食一切物,第一頓得七日不饑,「第二頓得四十 九日不饑,第三頓得三百日不饑,第四頓得二千四 百日不饑,更不服,永不饑也。」不問老少,但依法服食, 令人強壯,容貌紅白,永不憔悴。渴即研大麻子湯飲 之,轉更滋潤臟肺。若要重喫物,用葵子三合許,水煎 冷服,取下,其藥如金色,任喫諸物,並無所損。前知隨 州朱貢教民用之有驗。序其首尾,勒石於漢陽軍大 列山太平興國寺。又《傳寫方》:「用黑豆五斗,淘淨蒸三 遍,㬠乾,去皮細末;秋麻子三升,溫浸一宿,去皮㬠乾, 為細末,細糯米三升,做粥熟,和擣前二味為劑,右件三味,合搗為如拳大,入甑中蒸一宿,從一更發火蒸 至子時日出,方纔取出甑㬠至日午令乾,再搗為末, 用小」棗五斗,煮去皮核,同前三味為劑,如拳頭大,再 入甑中蒸一夜服之,以飽為度。如渴者,淘麻子水飲 之,便更滋潤臟腑。芝麻汁無白湯亦得少飲,不得別 食一切之物。又《許真君方》:「武當山李道人傳,累試有 驗,避難歇食」方用白麪六兩黃蠟三兩白膠香五兩, 右拌將前麪冷水凍冷熟,如打麪一同,然「後為圓如 黑豆大,日㬠乾,再將蠟溶成汁了,將圓子投入內,打 令勻,候冷,單紙裹安在淨處。」如服時,每日早晨空心 可服至三五十丸,冷水嚥下,不得熱食。如要喫時,任 意不妨。《又服蒼朮方》用蒼朮一斤好白芝麻香油半 斤右件將朮用白米泔浸一宿,取出切成片子,前香 油炒令熟,用瓶盛取,每日空心服一撮,用冷水湯嚥 下。大能壯氣駐顏色,辟邪,又能行履,饑即服之。詳此 數方,其間所用品味,不出乎穀,民間亦難卒得。若官 中預蓄品味,饑歲荒年給賜饑民,無資糧賑濟之勞, 而可延饑莩時月之命,實益世之方,安可祕而不流 傳哉。

《建議常平倉厫》
張朝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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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睹《大明會典》,洪武初,令天下縣分各立預備四倉, 官為糴穀收貯,以備賑濟,就責本地年高篤實人民 管理。蓋次災則賑糶,其費小;極災則賑濟,其費大。曰 賑濟,則賑糶在其中矣。賑糶即常平法也。奈何歲久 法湮,各州縣僅存城內預備一倉,其餘鄉社倉盡亡 之矣。看得天災流行,國家代有,則救荒之政,誠當亟 講,顧既荒而賑救之也難,未荒而預備之也易。今之 談荒政者不越二端:曰義倉,曰社倉,此預備而斂散 者也;曰平糶,曰常平,此預備而糶糴者也。昔魏李悝 《平糶法》,中饑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發大熟之所 斂而糶之。漢耿壽昌請令邊郡築倉,以穀賤時則增 價而糴以利農,穀貴時則減價而糶以利民,名曰「常 平倉。」英雄豪傑先後所見略同,萬世理荒之上策在 是矣。今欲為生民長久之計,則常平倉斷乎當復者。 茲欲令各屬縣備查四鄉有倉者因之有而廢者修 之無者各於東西南北適中水陸通達、人煙輳集、高 阜去處,官為各立寬大堅固常平倉一所,倉基約四 畝。合用工料,本道查「發贓罰,并該府縣查處無礙官 銀輳合陸續備辦建造。每歲將守巡道及府縣所理 罪犯紙贖,實將一半糴穀入倉,或查有廢寺田產及 無礙官銀,聽其隨宜糴買。又或民願納穀者,一如祖 宗已行之法。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三百石以 上勒石題名,或如近日《救荒》」之令。二百石以上給與 冠帶,五十石以上給與旌扁。大約每鄉一倉,上縣糴 穀五千石,中縣糴穀四千石,下縣糴穀三千石,各實 之,但不許逼抑科擾。平民各擇近倉殷富篤實居民 二名掌管,免其雜差,准其開耗。每收穀一百石,待後 發糶之時,每名准與平糶三石,二名共糶六石,以酬 其勞。糶完即換掌管,勿使重役。城中預備「倉照常造 送查盤,四鄉常平倉免送查盤,止於年終各倉經管 居民,將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撒數目,用竹紙小冊 開報該縣縣將四倉《類冊》申送各院并布政司及道 府查考。凡收糶俱該縣掌印官或委賢能佐貳官監 督,不許濫委滋弊。穀到,用該縣原發較勘平準斛斗, 收量明白,暫貯別所,積至百石以上,方許稟官一收。 如有臨收留難及未收虛出倉收,既收,侵盜私用、冒 借虧欠等弊,查追完足,各縣徑自從輕發落。其有侵 冒至百石者,通詳定奪。每歲秋冬之交,本道或該府 掌印管糧官單車間一巡視,以防掌印官之治名而 不治實者。每除無饑、小饑之年不糶外,或值中饑、大 饑,四鄉管「倉人役稟官監糶,另委富民數名,用官較 平等收銀。其出糶一節,當與四鄰保甲之法並行。如 該鄉穀多,即糶穀」一曰保甲一週,穀少則糶穀分為 二三日,或四五日,保甲一週。務使該鄉積貯之穀數, 可待饑民冬春之糴數方善。四鄉不能盡同,各宜審 量行之。大率賑糶與賑濟不同,不必每甲尋貧民而 審刖之以多寡。其穀數如一甲應糴五斗,或一石或 二石,則甲甲皆同。惟以穀攤人,不以人增穀。糴銀每 甲一封亦可,庶乎易簡不擾。或甲中十家輪糴,則每 日每甲糴不過二人,每人糴不過二斗,此荒年賑糶 之大較也。每鄉除無災都保不開外,先期將有災保 甲派定次序,分定月日,某日糶「某保某甲,某日糶某 保某甲。」明白出,令保正副公舉貧民,至期令其持價 糴買。如富者混買連坐保甲仍行宋張詠《賑蜀》之法, 一家犯罪,十家皆坐,不得糶。中饑,糶倉穀之半,大饑, 糶倉穀之全,俱照原糴價銀出糶,不可加增,寧減之。 大約減荒年市價三分之一,方可壓下穀價,不至騰 踴。或倉穀糶盡,而民饑未已,則慎選員役,持所糶之 穀本赴有收去處,循環糴糶,源源而來,民自無饑。救 荒有功員役,分別獎賞。此蓋儲用社倉之法,而糶用 常平之意者也。四鄉糶完,即將穀價送官,聽掌印官於秋成之日,就近各選殷實人戶領銀,盡數照時價 糴穀。雖「牙腳等費,曬揚等耗,與造冊紙張工食等項, 俱准開銷。其穀曬揚乾潔,官監上倉,如法安置。仍總 計糴穀正銀并牙腳折耗等費,每石約共銀若干,報 官貯冊,以為日後出糶張。本官不得將銀貯庫,過冬 致高,殺價難買。如穀賤不糴,責有所歸。是倉不設於 空僻去處,恐荒年盜起,是齎之糧也。穀不隸於臺,使 查盤者恐委盤問罪,是遺之害也。行」平糶之政,而不 用稱貸取息之法者,恐出納追呼,蹈《青苗法》之擾民 也。蓋社倉之法立,則以時斂散,富者不得取重息,而 貧民霑惠於一歲之中。常平之法立,則減價糶賣,富 者不得騰高價,而貧民受賜於數十年後大饑之日。 昔蘇文忠公自謂在浙中二年,親行荒政,只用出糶 常平米一事,更不施行餘策。若欲抄劄饑貧,不惟所 費浩大,有出無收,而此聲一布,饑民雲集,盜賊疾疫, 主客俱敝。惟有依條將常平斛斗出糶,即官司簡便, 不勞抄劄勘會給納煩費,但將數萬石斛斗在市,自 然壓下物價,境內百姓,人人受賜。此前賢已試之法, 信不我欺,故曰:「常平法斷當復也。」就經金、衢二府勘 議申呈。隨該本道看得:城內之預備倉,以待賑濟,然 有出無收,其費甚鉅;四鄉之社倉,以待斂散,然易散 難斂,其弊頗多。惟常平倉,胡端敏公所謂「不必更為 立倉,就當藏穀於四鄉倉之側」者,其法專主糶糴,而 糴本常存。蓋不費之惠,其惠易遍;弗損之益,其益無 方。誠救荒之良策矣。矧今節奉明文,建倉「積穀,以備 凶荒。」此正興復常平倉之大機也。但積穀固難,建倉 尤難建一時美觀之倉非難,建百年永賴之倉為難。 欲如法建倉,非多方處費不可。今據二府屬縣查勘, 四鄉倉基雖各就緒,而營造之費則未備也。本道隨 查將守、巡二道項下紙贖,每縣先坐發銀四十兩,各 為買基造倉之費,餘少工「料,合聽陸續議處」外,惟事 當經始,若非仰藉各院明示,允賜遵行,曷克有濟。合 無候詳允日,備行各府,定委管糧通判專董其事。仍 嚴督各縣掌印官,先將查出各鄉倉基舊址,及空閒 官地,并尚義捐助者,聽從建倉外,若係湊買民地,即 以所發紙贖照時值給買,不得虧損於民。其倉務要 宏敞堅固,「可垂百年蓋藏之計。寧廣毋狹,寧質毋文, 毋惜小費,毋急近功。見在興工匠役食費,應照府議, 行令各縣酌量動支,預備倉穀給用。倉簿內按季開 報,欠少工料價值,悉聽本道陸續查發贓罰。或該府 縣查處無礙官銀,請詳動支,輳合建造,並不許分毫 科擾。里甲如公費一時不能接濟,許於四倉之中擇 近便或一倉或二倉先行起建,餘聽漸舉。至於各倉 穀本,以後許將守巡道并府縣所理罪犯紙贖,實將 一半糴穀入倉,仍聽查處別項無礙官銀,隨宜糴買, 陸續積貯,不急取盈。如民間有義助建倉及輸粟備 賑者,照依前例呈請分別獎勸,但不許坐派大戶,科 罰擾民,其餘糴買、安置、掌管、稽」查糶放等項事宜,悉 照前議舉行。工完之日,聽道府親行查閱有功員役, 甄別獎賞。年久倉有損壞,如無官銀,准及時支穀修 理,但不許賤筭穀價。仍令該府縣掌印官遵照新頒 《保民實政簿式》,將創修過倉廒,積貯過穀數等項,逐 款填造。遇蒙各院巡歷復命,及本官考滿,一體申送 稽核。中間未盡事宜,俟本道博採輿論,隨時斟酌舉 行。

一、定倉基。凡倉基俱南向,以四畝為率,或地不足四 畝者,聽其隨地建造,前後左右段落務要酌量停勻, 毋使偏邪。甚有基地不足三畝者,聽其將社學及看 倉耳房從便另造於別地,不造入倉內亦可。然地基 窄狹者,正廳房門可小,而兩倉房間架斷不可小,以 其每間盛穀原約四百石有餘,小則難容也。各倉基 址,必擇高阜之處,以避水濕浸穀。若地有不平者,須 填補方正平坦,方可興工。四面水道,必開濬歸一,不 得聽其二三漫流。各縣先將四倉四至、丈尺、畝數、坐 落地名,與應建倉廒廳舍間數,每倉畫圖一張,貼說 明白,并應給買民基價數,一一勘處停妥,徑送二道 及該府廳查覈。

一、定倉式。《保民實政簿》開:「各縣立四鄉倉,每縣積穀 務期萬石為率。州縣大者倍之,則大縣當儲二萬石, 中縣一萬五千石,小縣一萬石矣。」今議頒倉式,該府 廳督令各縣相度地基,依式建造。每縣各分四鄉,每 鄉建倉一所。頭門一座,約高一丈三尺八寸,中闊一 丈,入深連簷一丈七尺六寸,兩傍耳房每間闊八尺, 「以便住看倉人役。頂上用大竹箯覆之,蓋瓦大門二 扇,每扇闊三尺。東西廒房,大縣共該貯穀五千石,每 邊應造廒房七間;中縣約共四千石,每邊應造廒房 五間;小縣約共二千五百石,每邊應造廒房三間,每 廒房一間,約貯穀四百石。」以上約高一丈三尺六寸, 闊一丈一尺二寸,入深一丈六尺。廒「內先用地工將 廒深築堅實。外簷用石板鑲砌,內用厚磚砌底,仍用 條石墊閣。楞木從宜鋪釘。松木、杉木、厚板方鋪簟蓆其倉頂上方木為椽,椽上用板幔,板上用大毛竹打 笆覆之。笆上用土,土上蓋瓦,其瓦須密。各週圍廒牆 角闊二尺八寸,先行築實,方用條石砌腳三層,上用 地伏磚扁砌純灰抿縫,中用稍碎磚瓦,少以泥和填 實,仍用鐵牽鈐釘。如地勢高燥者,四面俱用磚牆。廒 後及兩側牆,俱包簷。廒前牆上,簷闊二尺四寸,不拘 七間、五間。三間中俱隔為三段。七間者中三間,兩傍 各二間;五間者中三間,兩傍各一間;三間者亦隔三 段,各開三門。氣樓亦如之。其廒內貼牆處,用木柵釘 《相思》」縫厚板,使穀不著牆,以防浥爛。廒口亦用相思 厚板橫閘。如地勢卑濕者,廒前一面不用磚牆廒板, 外用圓木柵欄,一帶上面建廊,闊五尺六寸。廳前及 兩倉外,明堂空地,俱用石板鋪平,以便曬穀。正廳三 間,中間止作一天花板,懸聖諭六條,以便朔望講習。 《鄉約》約高一丈九尺六寸,中間闊一丈四「尺八寸,兩 傍每間闊一丈四寸,入深除簷二丈四寸,中間照壁 門六扇,廳前兩傍用欄杆,外簷三尺,頂上用便磚,磚 上用瓦,內地用方磚砌簷下石板幔。三面牆垣,牆腳 闊二尺」,先用地工築實,方用大石板砌腳三層,上用 地伏磚扁砌,亦用鐵牽鈐釘牢固。後社學三間,或買 舊磚建造,約高一丈七尺「二寸,中間闊一丈一尺二 寸,兩傍每間闊一丈,深一丈六尺四寸,頂上用幔板 鋪完蓋瓦,內地用方磚砌,兩傍用磚砌腰牆上用窗, 每邊四扇,中間用槅門四扇。三面牆垣,牆腳闊二尺, 先用地工築實,腳用石砌二層,高二尺,上用磚砌。本 倉外週圍牆垣,牆腳闊三尺五寸,約高一丈一尺。上 用牆梯瓦」蓋,先用地工深築堅實,牆腳用大石塊砌 高三尺,方用土築,務離倉牆一二丈內可容人行,其 土不可貼近本牆。掘取以上各項倉房廳舍,務期堅 固經久,不在華美。其丈量地基,起造房屋,并量木植 磚石,俱用《大官鈔》尺為準。其木匠小尺不用,須使畫 一,毋致參差。

一、「辦倉料倉廒每邊七間,合用柱木每根徑六寸,矮 柱每根徑六寸,桁條每根徑五寸五分,抽楣每根徑 四寸,椽木每根徑三寸,穿柵本每根徑四寸,地板楞 木每根徑五寸,地板、壁板每塊厚八分。正廳三間,合 用中柱木每根徑一尺一寸,用實木邊柱每根徑九 寸,大梁每根長二丈、徑一尺四寸,二梁每塊長一丈」、 徑一尺一寸,步梁每塊長八尺、徑一尺,抽楣木每根 徑四寸五分,桁條每根徑六寸,椽木每根徑三寸。門 房三間合用柱木每根徑五寸,桁條每根徑四寸,抽 楣木每根徑三寸;大門二扇每扇闊三尺。後社學三 間合用柱木每根徑六寸,桁條每根徑五寸五分,抽 楣木每根徑三寸五分,大梁每根徑「九寸,長一丈八 尺;二梁每塊徑八寸五分,長一丈;椽木每根徑二寸 五分,頂上用幔板鋪完蓋瓦。其餘幇機連簷門窗等 項開載不盡者,俱要隨宜酌量採買製作,務使與各 項材木大小規式相稱。凡磚瓦,就于近倉之地立窯 一二座,令窯戶自燒造石灰。」見買地伏磚,每塊長一 尺二寸、闊七寸、厚三寸,秤重一十八斤。上燒「常平」二 字。開磚,每塊長一尺一寸,闊五寸、厚一寸。上燒「常平」 二字。方磚,每塊長一尺,闊一尺;便磚每塊長七寸,闊 六寸三分瓦每塊長九寸,闊七寸,重一斤半。凡採買 木植,俱要選擇圓長、首尾相應、乾燥老黃色者,毋將 背山白色嫩木搪塞虛應石板採買上好青白堅細 者、黃「色疏爛者不用。其磚瓦須擇青色者,如黃色者 不用。以上各項物料,各縣掌印官親將每倉應造廒 房廳舍逐一親自從實勘估,酌量某項應用若干,該 價若干,某項應用若干,該價若干,估定照數給銀。」責 令原定各役,採買木石等料搬運一到,即具數報掌 印官并佐貳委官及總管,各查驗揀選堪用者收之 不堪者即時退換不得虛冒混收。燒造磚瓦不如式 者不許混用仍置簿送縣印鈐日逐登填收發數目 明白委官不時稽查各縣仍將查估過工料價銀總 撒數目逐一造冊報道查核東西兩邊倉廒與正廳 一應木石磚瓦皆用新料其門房社學材植等料倘 有見成民房願賣可以改用者,一照時價給與見銀 平買。庶工省費廉,建造尢速。惟不虧其價而人自樂 從矣。

一、督保甲。凡保甲之法,先行府督令各縣舉行,當趁 冬月農隙之時,上緊督催,各查照原行審編。其四鄉 保甲,以在城保甲分東西、南北各統之。凡各鄉倉工 如有遲誤,即以在城保甲各催在鄉保甲,以在鄉保 甲各催。管工人役,不得用公差下鄉,恐滋煩擾。

《積貯條件》
呂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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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積。在倉第一怕地濕房漏,第二怕雀入鼠穿,此其 防禦不在人力乎。大凡建倉,擇于城中最高處所,院 中地基務須鰲背,院牆水道務須多留。凡鄰倉庾,居 民不許挑坑聚水,違者罰修倉廒。一、倉屋根基須掘 地實築,有石者石為根腳,無石者用熟透大磚磨邊 對縫,務極嚴匝,厚須三尺,丁橫俱用交磚做成一家以防地震。房須寬,寬則積穀石於其中,不至鬱蒸。須 高,高則氣得洩仰。覆瓦須用白礬水浸,雖連陰彌月, 亦不滲漏。梁棟椽柱,務極麤大。應費十金者,費十五 二十金。一時無處固,利於苟完,數年即更實,貽之倍 費。故善事者一勞永逸,一費永省。究意較多寡,一費 之所省為多也。以室家視倉廒者,當「細思之。一風窗 本為積熱壞穀,而不知雀之為害也。既耗我穀,而又 貽之糞食者,甚不宜人。今擬風窗之內障以竹蔑編 孔,僅可容指,則雀不能入。倉牆成後,洞開風窗,過秋 始得乾透。其地先鋪煤灰五寸,加鋪麥糠五寸,上墁 大磚一重,糯米雜信浸和石灰稠黏,對合磚縫,如木 有餘。再加木板一週,缺木處所釘蓆一週可也。」一假 如倉廒五間,東西稍間各用板隔斷,與門楣齊,穀止 積於四間,留板隔東一間,如常閒空,值六七月久陰 氣濕,或新收穀石,生性未除,倘不發洩,必生內熱,州 縣官責令管倉人役,將穀自東第三間起,倒入東一 間閒空之處,一間倒一間,是滿倉翻轉一遍,熱氣自 洩,本味自全。何紅腐之有?一,太倉禁用燈火,今積柴 安竈,全無禁約。萬一火起。何以捄之。以後不許仍用 官吏飯食。外面喫來不得已者送飯。冬月但用湯壺。 如違重治。一、倉斛有洪武年間鐵樣。用木邊角以鐵 葉固之。以防開縫。仍用印烙其四裏,以防剜穵。但有 不係官烙、自作矮身闊口及小出大入者,坐贓重究。

《樂昌義倉記》
楊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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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縣之有義倉,縣大尹龍泉張祖炳創也。倉以義 名,何居?一曰別乎?預備也,一曰宜也。尹以愛民之心 而倡之乎上,民各以自愛而應之於下,其於事也,不 亦宜乎?故曰義倉。尹屬其耆老而詢之曰:「百姓豐歉 皆不足,為何?」耆老對曰:「民等寡生聚,恃穀以活。歲歉 則田者之所入,盡輸於有田者。比其欲食也,富家得」 以騰其糶;歲豐,則田者之所入,悉遷諸賈人。比其欲 食也,富家又得而騰其糶。故豐歉皆不足也。尹於時 屬其富民而告之曰:「恃汝之有餘,而操人之不足也, 義乎?」皆應曰:「否。」尹曰:「有道於此。一推汝之有餘而不 足者永賴焉,則汝願之乎?」皆應曰:「願之。」尹曰:「然則為 義倉。」於是上富者出粟百石以上,中「富者五十石以 上,下者十石以上,不旬月,而邑之致粟者七十餘家 為義倉焉。」義倉之法,立保正一人主其籍,保副一人 司其鑰,擇子弟之精敏有行者二三人視收放焉。每 歲季春朔,發倉聽貸,秋大熟徵息二,小饑息一,大饑 免及本息之相權也。停其息,唯石五升之耗。穀入辨 美惡,收無濫濫,收者坐之。償穀出審斛秤,衡私者有 罪,所以為之可繼而勿壞也。貸每十人連結中推二 人保比,其收也,徵諸保則民不擾。凡貸有三:無恆產 而有恆心者貸,力農者貸,有恆產者貸。不貸者有三: 游手游食者不貸,素無信義而人未之結者不貸,一 次負欠者不貸。所以寓旌別也。穀本四千五百石有 奇,數歲息倍之,以其半貸,以其半平糴,貸以三月,糴 以五月。「毋先時而罄,所以待不虞也。小歉不賑,所以 勵民事也;稽而不盤,所以寬文法也。」建倉五城內、一 城、南郭、東郭、西河、南柏沙五都之穀,貯之土頭都。一 土頭、辛田二都之穀,貯之安口都。一、榮村、里田、安口、 曲碣四都之穀,貯之羅家渡。一、皈上、皈下二都之穀 貯之,所以度地之遠近,以便興發也。是舉也,可以廣 王制之所未周,可以輔氣化之所不及,可以使富者 得義而益榮,可以使貧者有所恃而不恐。尹之用心 於民亦勤矣。「天下有治人無治法」,後之繼尹茲邑者 而加之意焉,則此法可以常行,而茲邑之幸厚矣。此 邑之父兄子弟所為汲汲而求記於《史氏》意也。

《賑粥十事》
王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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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曰示審法。夫賑恤所以不霑實惠者,止因官照里 甲排年編造,而里甲細戶散住各鄉,不在一處,故里 老得任意詭造花名,借甲當乙,無由查核。既住居不 一,則其勢不得不裹糧入城,赴縣候審,喧集耽延。今 約報饑民,不照里排,止照保甲。州縣官先畫分界,小 縣分為十四五方,大縣二三十方,大約每方二十里, 「每方內一義官,一殷實戶領之。如此方內若干村,某 村若干保,某保災民若干名」,先令保正副造冊,義官 殷實戶覈完送縣,仍依冊用一小票,粘各人自己門 首。縣官親到逐保,令饑民跪伏門首,按冊覈查,排門 沿戶,舉目瞭然。貧者既無遺漏,富者又難詭名,且不 致聚集概縣之民赴縣淹待。他日散粟散粥,亦俱照 方舉號,挈領提綱,官民兩便。

二曰別等第。夫賑多詭冒,良不如散粥便。第生儒之 輩,門楣之家,有寧餓死不食嗟來者,則賑尤不可後 也。所慮賑粟、散粥,兩相影射,重支則倉粟不及。各保 正副報冊之時,即確查次貧願領賑災民某人,極貧 願食粥災民某人。其次貧願賑者,又分為二等:某係 正次,量賑若干,某係極次,應多賑若干,庶無冒破。 三曰定賑期。賑之不霑實惠者,非獨詭名冒領,即賑 矣。里甲一召,四鄉雲集,由其居錯犬牙,一動百動故也。及至城市,動淹旬日,得不償失,遂棄而歸,此穀皆 為里長歇家有耳。今既照《保甲》,可以隨方定期。如初 三日開倉,則初一日出示,初三日賑東方災民。仰「天」 字號、「地」字號若干方,保甲帶領應賑人「赴縣,餘方不 許預動。初四日賑,西方亦如之,南北亦然。如東方至 者,亦視其遠近以為次第,庶無積日空回之弊。 四曰分食界。今煮粥者多止於城內,則仍為強棍所 得啜,而遠者、病者、殘軀體者,猶然溝中瘠也。故莫若 分界而多置爨所。今既每方二十里,則以當中一村 為爨所。州縣出示此方,東至某村,西至某村,南至某 村,北至某村,但在此方之內居住饑民」,已報名者,方 得每日至村就食,令保甲察之。不在此方內者,令還 本方,不得預此方之食。庶乎方內之民極遠者不過 行十里而返,近者或一二里,人縱饑餓,然午得一飽, 緩步而歸,明日早至,決不致損命。

五曰立食法。「夫煮粥之難,難在分散。待哺既眾,彼我 相擠,隨手授之,不得人人均其多寡。當令饑民至者, 隨其先後,來一人則坐一人;後至者坐先至肩下。但 坐下者,即不許起一行。坐盡,又坐一行。以面相對,以 背相倚,空其中街,可用走動。坐者令直其雙足,不許 蹲踞盤辟,轉身附耳。人頭一亂,查數為難。有起便手」 者,畢則仍回本處坐。至正午,官擊梆一聲,唱給一次 食,即令兩人抬粥桶,兩人執瓢杓,令饑民各持碗坐 給之。其有速食先畢者,或不得再與,再與則亂生。須 將頭碗散遍,然後擊二梆高唱,給二次食,從頭又散 亦如之。又遍然後擊三梆高唱,給三次食,從頭分散 亦如之。三食已畢,縱頭食者不得過多,但求免死而 已。然後再查簿中,誰係有父母妻子饑病在家不能 自行者,以其所執瓶罐再給一人之食,與之㩦歸。如 是處分俱訖,方令饑民起行。其有流民欲去東西南 北從此方過者,亦照此坐食。但食畢,即分派保甲數 人,欲東者押過東方,欲西者押過西方。送此境訖,明 日不得再預此方之食。恐其聚為亂階也。

六曰立賑法。臨賑無法,則強壯先得,孱弱空手,甚至 病瘠者且踐踏而死矣。當令各村保饑民,隨地遠近, 各定立某處聚集,弗混先後。每一村保用藍旗一竿 先引,次用大牌一面,即照冊書各姓名於上,要以軍 法巡行。保正副領各細戶,執門首原票,魚貫從左而 入,交票於官。官驗畢,鈐「二斗」、「三斗」字樣於票執之,向 廒口「領穀一村保畢,堂上鳴鑼一聲,仍執旗牌從右 引出,聽鑼聲則左者復入,庶無混亂。出者仍令原人 押送關外。貧民不許在街停留,富民不許邀截討債。 再差探馬於近城一二十里外不時查訪。違者即枷 號遊示,以警其餘。」

七曰「備爨具。」煮粥之穀,必發於官倉,不勸借富民,但 必須殷實戶領之。所領之穀,亦不必定將原穀以夫 車絡繹於道,但令伊將己穀舂用,不失官數則已。其 所領倉穀,任從殷實戶附城自糶,在官胥徒,不得指 以糶官穀勒掯之。至於領穀之後,殷實戶與保甲擇 中村寬闊處所,置竈十餘座,或公館,或寺院,無則空 地搭蓋籬箔,須可隱風,毋令饑者凍死。又當多置缸 桶、瓢杓。其碗著則饑民自備柴,亦取給於官。穀若取 於保甲,又必指此以科派細戶矣。水則令保甲編戶 挑之。煮粥之人借用殷實戶家丁,庶官與結算穀石 之時,不得指他人影射為奸。人饑必成疫,須多置蒼 朮醋碗熏燒,以逐瘟氣。其粥成之後,又須嚴禁將生 水攙稀,致久饑者食後暴死。

八曰登日曆,監爨官署。一、曆簿送州縣鈐印。如今日 初一日起,分為二大款:一,本處饑民照其坐位從頭 登寫花名趙天、錢地、孫元、李黃。有父母妻子病在家 下不能來者,公同保甲查的,即註於本人下。父係何 名,妻係何姓,不得冒支前件。以上若干人。二、外處流 民又分作東西南北四小款:一,某處人某人、某人係 欲過東者,一、某係欲走西、走南、走北者,其下即註本 日保甲某人送出境訖,違者連坐保甲。前件亦結。以 上共若干人。至初二日又分作三大款:一、本處舊管 饑民即昨日給過粥者,官則先照昨日舊名盡數填 此項下來者,分付先儘舊人,炤昨日坐定點名,如有 不到者,大紅筆抹去前件總結共若干人。二、本處新 救饑民,其有新來者,令坐舊人之下,以便查點,亦結 共若干人。三、外處流移。若流民則每日皆新來者,其 昨日給過舊人,除病老不能動移外,再與給食,餘者 不得存留。炤!前記共若干人。至初三日以後,即與初 二日同。但初二新收者,亦作初三舊管登,如初三無 新收,即於本款下註「無」字。如此不惟人數有所稽查, 有一人即有一人之食,合勺米穀無由冒破。

九曰「禁亂民。如此賑粟,如此煮粥,則邑無不遍之村, 人無不得之食,病而死者有,餓而死者無矣。各災民 但當安心守法,聽候賑期。本州縣窮民不許三三五 五強行勒借,富戶噪呼嚷亂,致生事端。其外州縣流 民,亦當散處乞食,不許百十為群,搶奪市集,驚動鄉村。違者以亂民論,先打一百棍,綁縛遊示三日,處以 『《強盜》』」之律。各州縣將本地方饑民有無勒借,流民有 無嘯聚,盜賊有無生發,五日馬上一報。見形察影,預 為撲滅

十曰「省冗費。」此行審饑,必以官就民。本道單車就道, 止用藍旗四竿,執板皂隸四名,行李一扛,差遣舍快 馬匹稱是,到處中火,止蔬肉三器。諸長吏亦宜如是。 如州縣正官遍歷不完,分遣佐貳,或教官、陰醫、巡驛 等官,亦無不可,但須單騎耦役,自齎飲食可也。

《買官田議》
袁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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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民生則計口授田,其仰事俯畜,皆取足於上之 經畫,而其人不過優遊耕鑿,共竭力以治公田,輸其 什一,罔有所缺。而自天子諸侯王之卿士以至于侯 國之大夫庶士,食租衣稅,有籍與圭,供給神祇而已, 無他也。當此之時,其民率寬然自足,而制國用者亦 每酌盈虛,較出入,而為之量,使可備緩急。故曰:「三年 耕必餘一年之食,九年耕必餘三年之食。」雖有旱乾 水溢,民無菜色。何者?其法具也。季世壞井田,開阡陌, 民之貧富,始不制於上。上之人不過聽其民自生自 利自為趨避紛然,皆出於苟且攘奪之行,而不可禁 禦。富則鼎食饜餘,貧則糟糠不給,卒有饑年而死徙 流亡,相望於道,亟則化而為盜賊。而「上之人乃又從 而誅斬之。其平居則征役百興,攘肌及骨,然則天下 之民亦何所賴於上?」上下相離而無綰結膠漆之意, 故往往至於大亂。唐、虞、三代,斯為邈也。後之賢者,慨 然欲起而為之所,而其勢終不可以復古,於是乎無 以養之平時,而姑欲救之凶歲,雖有良法美意,而皆 不過補偏救弊之術。「人非其時,輒成芻狗,勢則使然, 無足怪者。在漢為常平,其法以豐凶收斂,出糶取平, 而無甚賤甚貴之患。今有司倉穀備賑,出入新陳,即 其說也。至隋為社倉,勸民出粟,委之於社,而官無所 與,於時為絕美。今義倉實祖其遺,而其弊皆有名無 實,惠施不博,無益於事;而其甚則窟穴經營,乾沒指 射,鼠」雀有餘,而黔庶未之一飽,此其故何也?夫治法 不如治人,所從來遠矣。然其法亦似與今不為便,請 具論之:今預留倉所置,城市耳,出之而遠鄉不及也。 大抵衙役市人,利官價之平,或反以居積。遠鄉貧民 欲買升斗,率浮於市價矣。然此猶可責之能吏,能吏 剔摘抉伏,可無此矣。其遠而不能至者,與畏而不願 買者,則無以處也。其既出而復入,必假之里排大戶, 多為累而不可已者,又無以處也。近始為官買,官賣 多幕職、佐領,其人皆假貸自悉,而供餽運或賠蝕失 耗,皆吞聲飲泣矣。如此,則何以為常平?而今世義倉, 倉與粟皆不知其處而空取之里排《鄉約》之結報,至 勸輸大戶,雖累千金不能「捐一石,又烏言義也?」夫耿 壽昌、長孫平遠矣,朱元晦嘗為義倉長,而其弟子劉 愚等二三人為之佐,行之十四年,而法始大備。今四 賢不可得,則兩者必窮之法也。愚以為不如買官田。 今民貧輒鬻,田無歲不有,而各府州縣歲皆當有積 穀贖鍰,當悉以為買本,併取累所積充之田,坐某鄉 為倉,而選鄉之人稍誠實有家者為長,使之望守。至 時收成,諸佃以額輸其倉,取成數以聞官而已。無他 也,則人必不懼為,而其穀旋即以出,糶糶之入,復為 買本,子母相生,終無已時。行之十年,則田必多,入必 厚,但歲得數千石粟,散賣民間,其勢足以衡國家之 藏粟,而不至於閉藏以湧價,價平而不苦糴。雖有水 旱,而其民生死之命在上,猶得隨方而為之救,不至 於棄,宜可為也。難者曰:「民情憚與官市,今雖欲買田, 而貧多之富室,則田無幾索入矣。」曰:「此在官也,貧人 不得已而鬻田顧利耳,雖有錙銖,終不讓力矣。」今誠 能少寬其估以來之,或因事兩爭如虞芮者,以官直 入之,或告價未敷而富室不願「再貼者,官為償而少 優之,或絕官田」、寺田,不以饋貴人,取籍置之,田將安 往?昔韓魏公請罷賣沒官田,募人佃種,為「廣惠倉」,以 賑貧民,而大有利。至王安石始變廣惠錢為青苗錢 本,而其法遂壞。若賈似道之買公田,則又不然。其法 使豪民自占所買田為之限,而其餘充官買,故東南 大室始不樂聞,閭閻騷然耳。似道蓋有志於井田而 不識時務者也。今但措置買田,而不為估占之生事, 又何不可?夫民致於無以養之,又坐視其飢而不為 之念,受常平社倉之窮而又不為之變,則愚恐夫天 下之不安於此也,而況夫其不止此也。

《救荒議》
徐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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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守令者,積穀備荒是第一務,不入私室,不為饋遺, 買穀入倉,擇部民有行父老主之。倉須完繕高燥,用 柴蓋護,待主倉者如家之主計,優以禮遇,免其雜役, 不使左右群小有所需求。」每廒有定數,折耗有餘糧, 時加簡問,察其盈縮。一遇凶歉,發而平糶,豫訪耆德, 散布各鄉。夫預備則有待無弊,久而益饒,散糶則民 便利均,不至群聚。而又身勞誠感,不廢稽防,庶幾民 有實惠。昔廣東僉事林希元上《荒政叢書》,內列綱六目,二十有三,曰有二難:得人難,審戶難。有三便:極貧 之民便賑米,次貧之民便賑錢,稍貧之民便賑貸。有 六急:垂死貧民急饘粥,疾病貧民急醫藥,病起貧民 急湯水,既死貧民急埋瘞,遺棄小兒「急收養,輕重囚 繫,急寬恤。有三:權借官錢以糶糴,興工作以助賑,貸 牛種以通變,有五禁:禁侵漁,禁攘盜,禁遏糴,禁宰牛, 禁度僧。有三戒:戒遲緩,戒拘文,戒遣使。」其審勢立款, 推情設策,可謂幾盡。若斟酌事宜,務令實惠及民,則 在仁人君子自盡厥心焉。竊思遣使之戒,厥有前徵。 往年江南被災,發帑命官賑濟,無益而更滋騷擾。昔 司馬文正公謂:「不如專任監司守宰。」但監司守宰,身 任其事,又以得人為急,苟一人失用,即一處一事為 其所誤,而僵死不知幾何人矣。大要就一方人情,酌 其才品委任。如丘文莊議於所部縉紳監生與夫耆 老人等,凡平日為鄉人所信服者,俾各就所在,因人 給散,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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