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2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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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六

  宋五嘉定十三則 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四則 端平一則 嘉熙二則 淳祐五則

   寶祐四則 開慶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七則 瀛國公德祐一則

  金太宗天會三則 熙宗天眷二則 皇統一則 海陵貞元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

  定二十六則 章宗明昌六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六卷

賦役部彙考十六[编辑]

宋五[编辑]

嘉定元年蠲兩浙兩淮賦稅[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元年閏四月乙未,蠲兩浙闕 雨州縣貧民逋賦。十二月辛卯,蠲兩淮州軍二稅一 年。」

嘉定二年,蠲免軍民賦役。又從御史徐範言,役人免 輸役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己亥,蠲信陽、荊門、漢 陽軍民賦,癸卯,募民以振饑免役。」

按:《文獻通考》:二年,殿中侍御史徐範言:「民貲之重者, 俾充里正。彼多產之家,其輸役錢於官亦多,既已征 其財,而又俾之執二年之役,是為重復。乞參酌祖宗 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縣,姑於役人從役之年蠲 其免役之輸,役滿輸錢如故。」從之。

嘉定四年夏四月己丑,以吳曦沒官田租代輸關外 四州旱傷秋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五年,詔諸路通行倍役法,蠲免役錢租稅。又從 臣僚言,禁止預借。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巳,詔諸路通行兩 浙倍役法,著為令。五月癸酉,詔州縣見役人毋納免 役錢,役滿復輸。十二月丁丑,再蠲濠州租稅一年。壬 午,詔蠲州縣橫增稅額。」

按:《文獻通考》:五年,臣僚言:「預借,非法也。頑民豪戶易 預借之名,而以寄庫為說。當催夏絹,則曰有錢在官, 及督秋苗,則曰未曾倒折,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 一半。今預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嚴切禁 止預借之弊除,而輸借之名正。」從之。 臣僚言:「四川 州縣二稅積欠,其弊在吏。如去年預借,今年秋科,今 年預借,明年夏科,有給鈔而不銷簿者,有盜印鈔而 匿財者,有私立領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攬取而不 歸公上者。一遇赦恩,吏之罪釋然,而民之憂如故。乞 下諸路遵守條約,毋得預借。」詔制、總、兩司覺察。 四 川宣撫虞允文言:「州縣預借人戶稅賦,合於總領所 樁管添造錢引三百萬貫,委制總及漕臣」考覈實數 補填。自今後預借官以違制論,吏以盜論。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通行兩浙倍役法,著為 令。江西提舉袁燮《便民劄子》曰:「臣聞差役舊法,惟以 物力高下為序,自大至小,謂之鼠尾。勞力雖均,而物 力不侔,有至於破產者。迨淳熙間,始立倍法,自增及 一倍、二倍以至三倍,而有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別, 高者稍頻而不害,下者由是而少寬,可謂良法矣。然 行於州縣,未能盡曉,但謂朝廷專用倍法,而不知兼 用鼠尾法。竊詳當時建議之臣有曰:「窄都不及歇役 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例。」所謂窄都者,即紹興三十 二年指揮,地理窄狹、人煙稀少,不及十大保者是也; 所謂遞年體例「者,即鼠尾舊法也。地理既狹,人煙又 稀,役戶無幾,決不能及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限,故 倍法有所不行,而仍用鼠尾法。今州縣間未達遞年 體例一句都分寬狹,概用倍法,此役所以紛紛也。欲 乞朝廷的確行下,明言遞年體例即鼠尾舊法,寬都 用倍法,窄都用鼠尾法,二者並行而不相悖,誠便民 之大者。」又奏曰:「臣嘗謂役法惟其實之為貴,視物力 果可以堪役而役之,則勞而不怨矣。今詭名狹戶,不 勝其多。有編戶寄產於官戶者;有與黠吏通謀私減 物力者;有縉紳之家以前後歷任為數戶,以避限田 外充役者,惟己是便,姦計百出。獨善良之人畏法自 重,寧勞苦以執役,而不肯詐欺以苟」免,遂至役併而 家破。又有都分雖寬,而實堪充役者,不過數家,循環 不已,暫歇復充,屢役之後,其家亦破,良可憫也。伏睹 慶元重修《詐偽敕》,「諸詐匿減免等第或科配者,以違 制論。」又《重修格》:「獲詐匿減免等第科配者,以所告財 產經減免者給五分,未經減免者給三分之一。」今若 申嚴此法,務在必行,「則詭名狹戶漸少,合役之戶漸 多,而頻併充役之家亦漸寬矣。臣又睹紹興二十八 年指揮,鄉村都保比近地里窄狹,人煙稀少,并不及 十大保處,併為一都。臣愚竊以為人煙雖稠,十大保 雖足,而充役不過數家,暫歇復差者亦宜比上項指 揮,與鄰都通融差保,免於破家,亦仁政所宜施,惟聖 慈亟」圖之嘉定六年,禁州縣畸稅漏催之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六年監察御 史倪千里言。「民間常賦丈尺板籍。自有定數。今催科 故存畸欠。異日卻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納全尺。此畸 稅漏催之弊。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划刷根括。秋毫盡 矣。乃於既足之餘復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 瀚。」此文引乞覓之弊。乞詔諸監司禁戢州縣。措置更 革。「奉行不虔者,劾治。」從之。

嘉定七年八月癸巳,罷關外四州所增方田稅。乙巳, 禁州縣沮壞義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嘉定間,趙必愿知崇安,力主義役之 法,上下便之,朝廷因下其式於八郡。」

嘉定八年,蠲諸州稅。又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 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八年二月壬子,蠲平江等五郡逋 負米。秋七月戊辰,蠲兩淮諸州今年秋稅并極邊五 州明年夏稅。癸酉,蠲臨安、紹興二府貧民夏稅。甲申, 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八月,權罷旱傷州縣比較賞罰。 嘉定九年,蠲被水州縣租。」

按,《宋史寧宗本紀》:九年六月「戊申,振恤浙西被水州 縣,寬其租稅。九月甲申,詔兩浙、江東監司覈州縣被 水最甚者,蠲其租。」

嘉定十一年,蠲諸州民兵稅役。又詔「行《經界》」以均一 賦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一年「秋七月辛卯,蠲四川關外 諸州稅役;甲午,蠲光州民兵戰死之家稅役。」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詔常州嘉興府行經界。青田 縣主簿陳耆卿奏:「臣聞之孟軻曰:『行仁政必自經界 始』。經界蓋良法也,不幸而經界法壞,則所信者簿書 爾,併簿書而不足信,則何所取信哉?且有田則有賦 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則賦役有輕重,亦常理也。今 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賦役愈輕者,有無田而賦役反」 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郡尢甚。姑以青田一縣言 之,自往歲巨浸之後,牒紙散逸,而縱橫變化,在吏之 掌握而已。稅之厚薄,當視其物力;物力之高下,當視 其產。今田之頃畝,初不見於簿,而物力之貫陌獨載 之簿,若是,則其源既失矣。過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 稅簿,二者所當相關,而今初不相知。「歲遇攢造,不過 以往年陳籍,沿襲轉抄而已。升降出沒,既莫得詳,鄉 胥里豪,始得株連姦偽,以為牢不可破之計。故有一 戶而化為數十戶者;有本無寸產而為富室承抱立 戶者;有虛為名籍以避科斂,稍久而成乾沒者。但見 逃絕之家日多,租稅之額日減,上下歎愁,莫知其弊 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欲釐正之,然細民吐氣,而 大姓則忿然不懌矣。官本制民,今制於民,觸類而長 之,豈獨一青田哉?三歲一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 年而不講,是使民之患苦無時歇也,然則簿書何自 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下諸路,戒飭所在官吏,申 嚴推排之法。其出入規避者,重寘憲典。每歲攢造,必 選一」邑佐之清強者躬督其事。既成,則併舊籍上之 郡,郡復委寮屬研覆之。有訴不平,或得其實,官吏俱 從收坐。庶幾賦役均一,牒訟稀簡,吏稱職而民安業, 誠非小補。

嘉定十二年五月丁酉,蠲兩淮、荊襄、湖北、利州路沿 邊諸州今年租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五年夏四月壬午,詔蠲蘄州今年租賦。八月 己卯,命戶部詳議「義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六年。八月辛巳。詔州縣經界。毋增紹興稅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七年二月癸巳,蠲台州逋賦十萬餘緡。八月 乙未,申嚴兩浙諸州輸苗過取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申嚴兩浙諸州輸苗過取之 禁。泉州舊為台、信、建昌、邵武包納上供銀,大為民病, 至是宋鈞知州,奏乞各從初賦,從之。陳耆卿代上殿, 劄子曰:「粟帛者,民之所有也,錢者,民之所無也。民各 輸粟與帛,而官俾之輸錢,固已非矣。至有名曰上供 銀錢」,而其禍酷於二稅者,此不可不知也。閩之郡八, 其最甚曰泉。臣因巡行入境,見其土薄瀕海,民多艱 食,而永春、德化、安溪三邑介處窮谷,怵迫尢甚,正賦 窘無以辦,況其他乎?稽諸故常,每歲台、信、建昌、邵武 四郡總納上供銀兩一萬五千六百,蓋為本州衣縑 之助。蠲半之後,惟廣信僅僅取足,二郡則否。自乾道 至開禧,已積逋十五萬疋,為錢七十「五萬緡。」前此守 臣雖聞於朝,然止及三年逋欠之弊,未及本州科斂 之弊也。祖例產錢一緡以上合輸銀錢,無官、民之分 也。其後祝聖道場及逃絕戶得免免者猶未眾也。其後一命以上咸得免,而免者始眾矣。又其後士凡薦 於天府而籍於太學者咸得免,而免者愈眾矣。免者 愈眾,則科者愈寡,故以官戶、士戶合科之賦而併於 貧弱之家,貲不滿百,例行科配,厥價微踴,每兩科至 二千八百。正錢之外,有頭子錢,有「帶鈔發納錢,有綱 腳、暗腳等錢。民無所措,則有淪落,有奔遁,有咨怨號 呼而已。夫一指有傷則通體不樂。三州之民,民也;眾 民亦民也,彼不之輸而此代受其害,何忍乎?」開禧初, 有旨「嚴趣逐郡照元定色目應副矣,而積壓如舊。為 今之計,非得朝廷主盟,以三州銀額撥回,俾之認納, 而本州衣縑自行措置。縱未能然,亦當為七邑下戶 痛絕前擾,而均之有品秩者之家。貲不滿貫而科及 額外者,必罰無赦。斷在必行,毋掛牆壁,則遠民可以 息肩矣。」

理宗寶慶元年減免諸苗米及折科[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慶元年冬十月「甲寅,詔會稽攢 宮所在稅賦盡免折科,山陰縣權免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七月,詔諸路州軍受納苗米,不 許過數增入多量斗面,令轉運司覺察。」時曹叔遠知 袁州,減秋苗斛面米七千四百餘斛。

寶慶二年,令戶部申嚴科取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八月。 「令戶部申嚴州縣受租科取之禁。轉運司察其違者 劾之。」

紹定二年詔州縣催科必遵常制丞簿依時過割二稅[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二年 詔今後州縣催科,必遵常制。縣令非才,擇佐官可任 者委之,仍不許差官復寄居權攝。十月,知婺州莫澤 辭。上曰:「婺州正要人扶持,記得向時守臣魏豹文曾 理會經界,行得如何?」澤奏:「婺州向時凋弊,皆緣稅籍 不明。今經界既正,賦役均平,故不費力。」 又:按《續通 考》:二年,新知婺州莫澤辭。上曰:「義役聞尚未了。」澤奏: 「義役乃民間自樂為州縣,但能扶助耳。」 又按《續通 考》:二年正月,臣僚言:「乞詔諸路漕司嚴察屬縣丞簿, 依時過割二稅,從實銷注版籍,違者按劾。」從之。 紹定三年,寬復被寇郡縣賦稅。又從臣僚言,革賦役 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二月戊戌,詔汀、漳、吉、建昌蠻 獠竊發,經擾郡縣,復賦稅一年。」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六月,臣僚奏:「乞戒飭郡守,痛革 稅賦、刑獄、差役、版籍四弊。」從之。 紹定中,楊瑾攝華 亭,立義役。 又按:《續通考》:三年四月,臣僚奏,「乞下福 建諸路總漕倉司,應被寇州郡合解諸司錢物,比之 常年期限,並展一季。」六月,臣僚奏:「乞戒飭二廣漕司, 嚴督所部州縣丁錢,每歲覈實見存之數造簿,依條 限前期發下,催納銷注,違者按劾。」詔令吏部詳度於 尚書省。

紹定四年,申飭州縣「蠲減租賦,毋或稽慢,兼不許科 督增量,違者有罰。」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 臣寮奏乞申飭諸路州縣。「自今遇訴災傷。邑委佐官。 州委幕職。於秋成以前務覈的實。蠲減田租。仍以分 數揭之通衢。如或稽慢守令鐫黜。漕臣覺察不嚴。一 體議罰。」從之。九月右正言何琮奏戒飭州縣。已蠲閣 租賦。不許科督苗米。不許增量。監司察其違戾。許民 越訴;甚者以贓私論,必罰無赦。從之。

紹定六年,擇守分以充鄉司,仍禁供億誅求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右諫 議大夫趙至道奏:「乞明降指揮,諸縣選擇守分充應 鄉司,以三年或二年為界,界滿無過遞遷典押,仍禁 絕官司供億誅求之弊。著為令。」從之。知安慶黃幹代 撫州陳守上奏曰:「役法之弊,其來尚矣。國家之制,保 副正」謂之「大役,戶長謂之小役,二役皆選之。」每都人 戶大役者,非戶產稍高,不在其數。至於小役,則稅錢 或不滿百,亦所不免。「寬都人戶有至二三十年方一 差者,狹都人戶有三五家循環充役,無歲不受其害 者。」故物力之家,雖置產於狹都,而必立戶於寬都,雖 散其產於狹都,而必併其稅於寬都。彼寬「都之役日 以寬,狹都之役日以密。寬者益富,而密者益貧;貧者 益勞,而富者益逸;勞者日益朘削,而逸者日益封殖; 勞逸不均,而中產以下,破蕩流移,深可憐憫。」竊以保 正、副所管者煙火、盜賊,故必本都之人而後可充;戶 長所管者催科,亦何必皆本都人哉?況今之保正、副 戶長者,皆非其親身,逐都「各有無賴惡少,習知鄉閭 之事,為之充身,代名執役。」執役之親,身雖屢易,而代 役之充身者數十年不易也。故莫若差大役則限以 都,差小役則不限以都,而限以鄉。一鄉數都,寬狹相 通,則富者不至於逃逸,而貧者不至於獨勞,休養生 息。加之數年,小戶漸為中戶,而為公家執役者甚眾,

則大戶、中戶亦不至於有頻差之擾,更勞迭逸,其亦
考證
固國本之一端也。

端平元年令漕臣詳具州縣二稅定額蠲漳泉等州丁米錢[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六月壬申,詔蠲漳、泉、興 化三州丁米錢。」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三月,臣僚奏:「乞戶部戒飭諸路 漕臣,詳具州縣二稅租額,毋令失陷,其有籍於安邊 所及撥賜寺觀蠲免者,毋得創立名色均敷。仍令改 正定額,上之臺省。從之。」 又按《通考》,元年,袁甫奏乞 蠲漳州歲納丁米錢,泉州、興化軍一體蠲放。從之。

嘉熙二年群臣請以後皆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從之[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嘉熙二年,臣僚 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 未霑實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 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 之詔雖頒,愁歎之聲如故。嘗觀《漢史》,恤民之詔多減 明年田租。今宜倣漢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則以今 年下詔,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吏難為欺,民拜 實賜矣。」從之。

嘉熙四年,定賦輸用錢之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十二月乙亥,詔民間賦輸人 用錢會中半,其會中以十八界直納,半以十七界經 納。」

淳祐三年九月壬申詔蠲高郵民耕荒田租[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五年,詔嚴贓吏「預借」、抑配、重催等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三月庚子,詔嚴贓吏法,仍命 有司舉行彭大雅、程以升、吳淇、徐敏子納宥之罪。準 淳熙故事,戒吏貪虐、預借、抑配、重催取贏。」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三月詔曰:「時方多事,念未能蠲 租減賦,而吏之不良,乃肆貪虐。或有前期預借,或抑 配重催,斛面取贏,或厚價抑納,脧毒吾民,朕深憫焉。 可令監司常切覺察,務蘇疾苦而銷愁歎。倘隱而不 聞,公論所指,必罰無赦。」

淳祐八年。陳求魯請革預借。黃端亮增收苗賦奪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監察御史 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 備。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常賦之入尚為病。況 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於再,至於三;預借三歲 未已也,至於四,至於五。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 四年者矣。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 之借乎?操縱出於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姦,公 私俱困。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採 夏侯太初併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於朝廷; 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於撫字。 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 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 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知建昌軍南豐縣黃端亮奪 官一等放罷,以其增收苗賦,科罰多私也。

淳祐十年九月戊寅,以嚴州水,復民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十二年六月丙寅,嚴、衢、婺、台、處、上饒、建寧、南劍、 邵武大水,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二年復諸郡租排保甲行自實法[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二年三月戊子,蠲江、淮今年 二稅。秋七月己酉,詔前蜀帥余玠鎮撫無狀,兵苦於 征戍,民困於徵求,俾其家輸所取蜀財,犒師振民,並 邊諸郡田租其復三年九月丙寅,詔山陰、蕭山、諸暨、 會稽四縣水,其除今年田租』。十二月庚午,排保甲行 自實法。甲午,安西堡受攻。五月,將士力戰解圍,居民」 《以資糧助軍實》。詔四川宣撫司具名推恩,在城人並 賞一資,復租賦五年。

寶祐四年,御史朱熠請「寬民力」,帝納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九月甲寅,監察御史朱熠言, 「境土蹙而賦斂日繁,官吏增而調度日廣。景德、慶曆 時,以三百二十餘郡之財賦,供一萬餘員之俸祿,今 日以一百餘郡之事力,贍二萬四千餘員之冗官。邊 郡則有科降支移,內地則欠經常納解。欲寬民力,必 汰冗員。」帝納焉。

寶祐五年,行「推排法」於諸路。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行經 界推排法。時賈似道請行推排法於諸路。由是江南 之地。尺寸皆有稅。而民力竭矣。

寶祐六年,李曾伯乞復廣西荒田租,奏可。

按《宋史理宗本紀》:「六年五月丁巳,李曾伯言廣西多 荒田,民懼增賦不耕,乞許耕者復三年租,後兩年減 其租之半,守令勸墾闢,多者賞之。奏可。」

====開慶元年詔蠲沙田屯田租又給還沙地租二百萬====永不徵。

按《宋史理宗本紀》:開慶元年二月「己丑,詔蠲建康、太 平、寧國、池州、廣德等處沙田租。壬辰,詔蠲漣水軍制 司所收屯田租。冬十月丁丑,詔給還浙西提舉常平 司歲收上亭戶沙地租二百萬,永勿復徵。」

景定元年詔除全岳水衡諸縣二稅[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元年三月乙亥,詔全岳、水、衡、 柳、象瑞、興國、南康、隆興、江州、臨江、潭州諸縣經兵,農 民失業,應開慶元年以前二稅盡除之。」

度宗咸淳三年九月乙未詔郡縣折收民田租毋厚直取贏違者論罪[编辑]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四年,減浙西公田租,行「義役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六月辛巳,詔罷浙西公田莊 官,募民自耕輸租,租減什三。十一月壬申,行義役法。 咸淳五年,設官督公田租,嚴郡縣收租之禁。」

按,《宋史度宗本紀》:「五年三月己未,詔浙西六郡公田 設官督租有差。八月戊寅,詔郡縣收民田租,毋巧計 取贏,毋厚直折納,轉運司申嚴按劾。」

咸淳六年,詔行《推排法》,免公田、民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六年八月壬辰,詔郡縣行推排法, 虛加寡弱戶田租,害民為甚。其令各路監司詢訪,亟 除其弊』。冬閏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萬四 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興、華亭兩縣水,免公田租 五萬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

咸淳七年。免紹興府諸暨縣租。行釐正催科等事 按《宋史度宗本紀》。「七年春正月辛未。紹興府諸暨縣 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八月,陳正奏「釐正催科之害、弓 手下鄉之擾等事,有旨依行。」

咸淳八年,罷江西推排官,減除浙江路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八年六月辛亥,臺臣言,江西推排 田結局已久,舊設都官、團長等虛名尚在,占恡常役, 為害無窮。」又言廣東運司銀場病民。詔俱罷之。冬十 月己亥,紹興府言,「八月一日,會稽、餘姚、上虞、諸暨、蕭 山五縣大水。」詔減田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詔減 錢塘、仁和兩縣民田租什二,會稽湖田租什三,諸暨 《湖田租盡除之》。

咸淳十年,減江東沙圩租。瀛國公即位,免「水旱州郡 田租。」行義田、「義役。」覈貴戚、釋道租稅。

按《宋史度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丙申,江東沙圩租米 以咸淳九年水災。詔減什四 按《瀛國公本紀》:十年 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子,免被水州縣今年田 租。冬十月乙卯,令州縣行義田義役。十二月甲辰,詔 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未輸之租,其勿徵。乙丑,詔 邊費浩繁,吾民重困。貴戚釋道,田連阡陌。安居暇食, 有」司覈其租稅收之。 按:《食貨志》:「十年,侍御史陳堅、 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 邊患棘矣,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而邸第戚 畹,御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 盡蠲二稅。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買子。而鐘鳴鼎 食之家,倉頭廬兒,漿酒藿肉,琳宮梵宇之流,安居暇 食,優游死生,安平無事之時,猶且不可,而況艱難多 事之際乎!今欲寬邊患,當紓民力;欲紓民力,當紓州 縣。則邸第寺觀之常賦,不可姑息而不加釐正也。望 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詔可。

瀛國公德祐元年免諸路田租[编辑]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三月乙未,免安吉縣 今年夏田租。四月戊辰,詔宜興、溧陽民兵助戰有功, 特免今年租。江陰民被兵,其租亦勿收責。五月辛未, 旌德縣城守有功,免其民今年田租。六月己酉,免廣 德軍今年田租及諸郡縣未納綱解。秋七月壬午,詔 饒州被兵,令免今年田租。九月庚寅,免靖州今年田」 租。十一月丙申,賜餘杭、武康、長興縣民錢,免今年田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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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會元年敕有司輕徭賦[编辑]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元年九月「戊寅,詔諸猛安賦 米給戶口在內地匱乏者。」「十二月辛巳,蠲民間貸息。 詔以咸州以南,蘇、復州以北,年穀不登,其應輸南京 軍糧免之」 按《食貨志》:元年敕有司輕徭賦。

天會二年春正月癸亥,以東京比歲不登,詔「減田租、 市租之半。」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天會十年,詔「均賦役。」

按《金史太宗本紀》,十年正月壬子,詔曰:「昔遼人分士 庶之族,賦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 按《食貨志》:十年, 以遼人士庶之族,賦役等差不一,詔有司命悉均之。

又按《志》租賦,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租之制不

《傳》,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夏稅畝取三合,秋 稅畝取五升,又納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稅六月止八月,秋稅十月止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 外,紓其期一月。屯田戶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謀克 督之。

熙宗天眷三年十二月詔免民戶殘欠租稅[编辑]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天眷四年十一月甲辰,以河朔諸郡地震,詔復百姓 一年。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三年蠲民稅之未足者[编辑]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海陵貞元三年十一月甲寅詔貞元四年租稅並與放免[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四年以造軍器賦民財用[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四年四月庚戌,詔諸路舊貯 軍器,並致於中都。時方建宮室於南京,又中都與四 方所造軍器材用皆賦於民,箭翎一尺至千錢,村落 間往往椎牛以供筋革,至於烏鵲狗彘,無不被害者。」

世宗大定元年給復將士三年[编辑]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元年十月「己酉,饗將士,賜官 賞各有差,仍給復三年。十二月壬戌,詔軍士自東京 扈從至京師者,復三年。」

大定二年,免丁夫貸役錢及二稅戶為民。又諭宰臣, 「凡徭役不得抑配貧民。」有司請預借,不允。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年三月乙巳,免南京正隆丁夫 貸役錢。 按《食貨志》:「二年五月謂宰臣曰,凡有徭役 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預借 河北東西路中都租稅。上以國用雖乏,民力尤難。遂 不允。 又按志,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初,遼人佞佛 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 故謂之「二稅戶。」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 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大定三年,詔免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三月庚戌,詔免去年租稅。 按《食貨志》:三年以歲歉,詔免二年租稅。又詔曰:「朕比 以元帥府從宜行事,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 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征取 賦役,是重擾也。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 大定四年,免諸賦役歲課,命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 路通檢「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免安州今年賦役 及保塞縣、御城邊、吳二村,凡扈從人嘗止其家者亦 復一年。庚辰以北京粟價踴貴。詔免今年課甲。三月 丙戌,詔免北京歲課段匹一年。十月己卯。命泰寧軍 節度使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檢諸路物力 按《食貨志》。通檢推排。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 比。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物行徵之制也。金 自國初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 之貧富變更,賦役不均。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 常行大比,於今四十年矣。正隆時兵役並興,調發無 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 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 分路通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無 不均之歎,以稱朕意。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 行。」又命凡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餘凡置到百 姓有稅田宅,皆在通檢之數。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 得物力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 使完顏永元面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 命使者均之。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一有來申 訴者,則血肉淋灕,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 能對。故惟棣州稍平。

大定五年,蠲罹災處租賦。立「諸路《通檢地土等第稅 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春正月辛未,命有司旱蝗水 溢之處與免租賦。十一月癸亥,立諸路通檢地土等 第稅法。 按《食貨志》: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 地,蠲其賦稅。 又按志:「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 詔再以戶口多寡富貴輕重適中定之。」既而又定通 檢地土等第稅法。

大定六年,詔免諸路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六年五月壬子,詔雲中大同縣及 警巡院給復一年。十月甲申,詔免雄、莫等州今年租。」

按:《食貨志》:「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大定八年,上諭廷臣,「凡御前差役皆須稟奏,仍令附 冊,又問《租稅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九月辛酉,上諭尚書右丞石 琚、參政孟浩曰:「聞蔚州採地蕈,役夫數百千人。朕所 用幾何,而擾動如此。自今差役凡稱御前者,皆須稟 奏,仍令附冊。」 按《食貨志》:八年十月,彰德軍節度使 高昌福上書言稅租甚重。上諭翰林學士張景仁曰: 「『今租稅法比近代甚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日之稅斂殊輕,非稅斂則國用何從而出?」 按《魏子平 傳》:子平拜參知政事,上問曰:「『古者稅什一而民足,今 百一而民不足,何也』?子平對曰:『什一取其公田之入, 今無公田而稅其私田,為法不同。古有一易再易之 田,中田一年荒而不種,下田二年荒而不種,今乃一 切與上田均稅之,此民所以困也』。上又問」曰:「戍卒逋 亡物故,今按物力高者補之,可乎?」對曰:「富家子弟騃 懦不可用,守戍歲時求索無厭,家產隨壞。若按物力 多寡賦之,募材勇騎射之士,不足則調兵家子弟補 之。庶幾官收實用,人無失職之患。」上從之。

大定九年,免被水處賦役。又詔「在都浮役久為例者 仍舊,餘並官給傭直,重者奏聞。」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 其稅,詔中外。又以曹、單二州被水尢甚,給復一年。五 月戊辰,尚書省奏,越王永中、隋王永功二府有所興 造,發役夫。上曰:『朕見宮中竹有枯瘁者,欲令更植,恐 勞人而止。二王府各有引從人力,又奴婢甚多,何得 更役百姓?爾等但以例為請。海陵橫役無度,可盡為 例耶?自今在都浮役久為例者仍舊,餘並官給傭直, 重者奏聞』。」

大定十一年,上諭臣僚,議稅重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尚 書省奏天下倉廩貯粟二千七十九萬餘石。上曰:『朕 聞國無九年之畜。則國非其國。朕是以括天下之田。 以均其賦。歲取九百萬石。自經費七百萬石外,二百 萬石又為水旱之所蠲免及賑貸之用。餘纔百萬石 而已。以廣儲畜備饑饉也』。」小民以為稅重,小臣沽民 譽。亦多議之。皆不慮國家緩急之備。

大定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 北、河東、山西、陝西去年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山西作山東餘同 大定十三年,令牓諭小民,詳知所免科差。又敕「州縣 官不盡力督租以致逋懸者,止其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謂宰臣 曰:「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慮小民不能詳知,吏 緣為姦,仍舊徵取。其令所在揭牓諭之。十月,敕州縣 官不盡力催督稅租以致逋懸者,可止其俸,使之徵 足,然後給之。」

大定十四年。二月戊寅。詔免去年被水旱百姓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五年。遣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九月。「上 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 重不均。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大定十六年正月甲寅。詔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同。

大定十七年,詔免蝗旱處租稅。又諭「遼東賦稅毋令 官吏妄費。」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三月辛亥,「詔免河北、山東、 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十一 月庚戌,上謂宰臣曰:『朕常恐重斂以困吾民,自今諸 路差科之煩細者亦具以聞』。」 按《食貨志》:十七年,「上 問宰臣曰:『遼東賦稅舊六萬餘石,通檢後幾二十萬。 六萬時何以仰給?二十萬後所積幾何』?」戶部契勘,謂 先以官吏數少故能給,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數多,以 此費大。上曰:「當察其實,毋令妄費。」

大定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東、山東、河南、 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同。

大定十九年,免水旱田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 民田租稅。」 按《食貨志》:「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 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千七百餘頃, 詔蠲其租。」

大定二十年,減增諸路稅。又詔「稅粟非邊關要地,聽 民折納。」又諭宰臣拘括推排,自中都路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年三月「乙丑,以新定猛安謀 克,詔免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去年租稅。」

按:《食貨志》: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

東陝西路前歲被災,詔免其租稅。以戶部尚書曹望 之之言,詔減鄜延及河東南路稅五十二萬餘石,增 河北西路稅八萬八千石。又詔諸稅粟非關邊要之 地者,除當儲數外,聽民從便折納。 又按《志》:二十年, 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戶貧富差發不均,皆自謀克 內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不一。自窩斡叛 後,貧富反復,今當籍其夾戶,推其家貲,儻有軍役,庶 可均出。」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克寧、平章政事安禮、樞 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謀克僕從差使,餘無 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止驗產業科差為 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驗財產多寡,分為四等,置籍 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點檢襄言:「括其奴婢之數,則貧富自見,緩急有事科差,與一例科差 者不同。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數,各以所見上 聞。」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知一猛安所領 八謀克一例科差,設如一謀克內有奴婢二三百口 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與同,豈得均平?正隆興兵 時,朕之奴婢萬數,孳畜數千,而不差一人一馬,豈可 謂平朕於庶事,未嘗專行,與卿謀之。往年散置契丹 戶,安禮極言恐擾動,朕決行之,果得安業。安禮雖盡 忠,未得長策。其從左丞通等所見,拘括推排之。」十二 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多新強舊弱,差役不均,其 令推排,當自中都路始。」 按《蒲察通傳》:大定十七年, 拜尚書右丞,轉左丞。詔議推排猛安謀克事,大臣皆 以為止驗見在產業,定貧富,依舊科差為便。通言:「必 須通括各謀克人戶物力多寡,則貧富自分;貧富分 則版籍定。如有緩急,驗籍科差,富者不得隱,貧者不 重困。與一例科差者,大不侔矣。」上是通言,謂宰臣曰: 「議事當如通之盡心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中都路水災,免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九月 「以中都水災免租。前時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遞運 者。復於他處未嘗就役之家。徵錢償之。」

大定二十二年,遣使分路推排,分人戶為上、中、下三 等。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二年三月甲申。諭戶部。「今歲 行幸山後所須。並不得取之民間。雖所用人夫。並以 官錢和雇。違者杖八十罷職」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 八月,始詔令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 分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興府事完顏烏里也先 推中都路。續遣戶部主事按帶等十四人。與外官同 分路推排。九月,詔:「毋令富者隱匿畜產,貧戶或有不 敢養馬者。昔海陵時,拘括馬畜,絕無等級,富者倖免, 貧者盡拘入官,大為不均。今並覈實貧富造籍,有急 即按籍取之,庶幾無不均之弊。」張汝弼、梁肅奏:「天下 民戶通檢既定,設有產物移易,自應隨業輸納,至於 浮財,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屢推排 也。」上曰:「宰執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願也。」肅對曰:「如 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嘗為南使,先自添物力 錢至六十餘貫。其他奉使,無如臣多者。但小民無知, 法出姦生,數動搖則易駭。如唐、宋及遼時,或三二十 年不測,通比則有之,頻歲推排,似為難爾。」

大定二十三年,免被役租稅錢粟。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壬午,如春水。詔 夾道三十里內被役之民,與免今年租稅,仍給傭直。」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徵還所」

役牛夫錢,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復徵錢於彼,恐 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不若止許所役 免租稅及鋪馬錢為便,其預計實數以聞。若和雇價 直,亦須裁定也。」有司上其數,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 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上復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 去道三十里內居者充役。

大定二十四年四月丙寅,次東京。丁卯,朝謁孝寧宮, 給復東京百里內夏秋租稅一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四月壬申,曲赦會寧府,仍放免今年 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以諸路水旱免稅,復遣李晏等分路 推排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書省奏,年 前以諸路水旱,於軍民地土二十一萬餘頃內,擬免 稅四十九萬餘石。從之。詔曰:『今之稅考古行之,但遇 災傷,常加蠲免』。八月丁亥,尚書省奏,遣吏部侍郎李 晏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從之。十二月丙申,上 謂宰臣曰:比聞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貲產皆空。今 復遣官於彼推排,何耶?」右丞張汝霖曰:「今推排皆非 被災之處。」上曰:「必鄰道也。既鄰水而居,豈無驚擾遷 避者乎?計其貲產豈有餘哉?尚何推排為?」 按《食貨 志》: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之災者二十一萬頃,免 稅凡四十九萬餘石。 又按《志》:二十六年,復以李晏 等分路推排。

大定二十七年,河水為災,免民租稅。又奏「晏等所定 物力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 等路常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十一月甲寅,詔「河水 泛溢農田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懷、衛、孟、鄭四州塞 河勞役并免今年差稅。」 按《食貨志》同。 又按志,二 十七年,李晏等奏所定物力之數。上曰:「朕以元推天 下物力錢三百五萬餘貫。除三百貫外,令減五萬餘 貫。今減不及數,復續收二萬餘貫,即是實二萬貫爾, 而曰續收,何也?」對曰:「此謂舊脫漏而今首出者,及民 地舊無力耕種而今耕種者也。」上曰:「通檢舊數,止視其營運息耗與房地多寡而加減之,彼人賣地,此人 買之,皆舊數也。至如營運,此強則彼弱,強者增之,弱 者減之而已。且物力之數,蓋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數 不在多寡也。朕恐實有營運,富家所當出者,反分與 貧者爾。」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蠲減諸路租稅有差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丙申,詔中外免今歲租稅并自來懸欠係官等錢。秋 七月辛酉,減民地稅十之一,河東南北路十之二。下 田十之三。十二月戊戌,以河東南、北路提刑司言,賑 寧化、保德、嵐州饑。其流移復業。給復一年。」 按《食貨 志》: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東南北路則量減之。 尚書省奏:兩路田多峻阪磽瘠者,往往再歲一易,若 不以地等級蠲除,則有不均。遂敕以赦書特免一分 外,中田復減一分,下田減二分。舊制,夏秋稅納麥粟 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復令以諸所用 物折納。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戶部謂「如此則諸路所 須之物,要當和市,轉擾民矣。」遂命太府監應折納之 物為祇承宮禁者,治黃河,薪芻增直二錢折納,如黃 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產。乃令所屬計置,而罷他應 折納者。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廩粟積久 腐敗。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 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 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今以歲入度支 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所入,復出粟 以賑之,非有備不可。若復欲減,將何以待之?如慮腐 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致壞,違者問如律。」制可。十 一月,尚書省奏:「河南荒閒官地,許人計丁請佃,願仍 為官者,免租」八年,願為已業者,免稅三年。詔從之。 又按《志》: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 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憑者為准,參知政事移剌履 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 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 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當,令再議。省奏謂不拘括 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御史 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 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 有憑驗者悉放為良。 又按《志》:二十九年六月,命為 國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農民如有積粟,毋充 物力。錢慳之郡,所納錢貨則許折粟帛。九月,以曹州 河溢,遣馬百祿等推排遭墊溺州縣之貧乏者。

章宗明昌元年聽內外官輸庸又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二[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三月丙寅,有司言,舊制 朝官六品以下從人輸庸者聽。五品以上不許輸庸, 恐傷禮體。其有官職俱至三品,年六十以上致仕者, 人力給半。乞不分內外。願令輸庸者聽。從之。十二月 壬午,免獵地今年稅 按《食貨志》:元年四月,「刑部郎 中路伯達等言,民地已納稅,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財, 所出差役,是為重併也。」遂詳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 三。尚書戶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詔委官推排,比舊減 錢五千六百餘貫。

明昌二年,敕「三品致仕官,毋輸庸民訴災傷,俟官檢 畢,始令翻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十二月乙亥,敕三品致仕官, 所得傔從,毋令輸庸 按《食貨志》:二年三月,敕「自今 民有訴田畝被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 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蠲閣「諸路災傷租稅」,又免圍場人戶兩稅 之半。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災傷, 民乏食,而租稅有未輸。詔免之。秋七月戊寅,敕尚書 省曰:『饑民如至遼東,恐難遽得食,必有饑死者。其令 散糧官問其所欲居止,給以文書,命隨處官長計口 分散,令富者出粟養之。限以兩月,其粟充秋稅之數』。」 九月庚午,諭尚書省:「去歲山東、河北被災傷處,所閣」 租稅及借貸錢粟,若便徵之,恐貧民未蘇,俟豐收日 以分數察徵可也。己卯,如秋山,免圍場經過人戶今 歲夏秋租稅之半。 按《食貨志》:三年六月,有司言:河 州災傷,闕食之民,猶有未輸租者。詔蠲之。九月,以山 東、河北三路被災,其權閣之租及借貸之粟,令俟歲 豐日續徵上

明昌四年,詔議海壖、石城等縣稅賦。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冬十月,上 行幸,諭旨尚書省曰:「海壖石城等縣,地瘠民困,所種 惟黍稗而已,及賦於官,必以易粟輸之,或令止課所 產,或依河東路減稅,至還京,當定議以聞。」

明昌五年十二月丁卯。免被黃河水災今年秋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五年。敕免河決 被菑之民秋租。

明昌六年,臣僚議除水利錢銀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正月, 詔罷括。陝西提刑司言,「本路戶民安水磨油栿,所占 步數,在私地有稅,官地則有租。若更輸水利錢銀。則 是重併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錢銀以輔本路之用, 未可除。宜視實占地數除歲租。命他路視此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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