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27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七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七
金二〈承安三則 泰和七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五則 元光二則 哀宗正大二
則 天興一則〉
元一〈太宗四則 憲宗二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二十五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七卷
賦役部彙考十七
[编辑]金二
[编辑]承安二年令提刑司究察促期徵斂賦調初設講議所官議錢穀命尚書省行推排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五月甲戌,諭宰臣曰,比 以軍須,隨路賦調,司縣不度緩急,促期徵斂,使民費 及數倍,胥吏又乘之以侵暴。其令提刑司究察之。」冬 十月庚午,初設講議所官十員,共議錢穀,以中都路 轉運使孫鐸、戶部侍郎高汝礪等為之。壬午,尚書省 行推排。按《食貨志》:承安元年,尚書省奏,是年九月 當推排,以有故不克。詔以冬已深,比事畢,恐妨農作, 乃權止之。二年冬十月,敕令議通檢,宰臣奏曰:「大定 二十七年通檢後,距今已十年,舊戶貧弱者眾,儻遲 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賣物業,止隨物推收,析 戶異居者,許令別籍,戶絕及困弱者減免,新強者詳 審增之,止當從實,不必敷足元數。邊城被寇之地,皆 不必推排。於是令吏部尚書賈執剛、吏部侍郎高汝 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示為諸路法,每路差官一 員,命提刑司官一員副之。按《高汝礪傳》,汝礪擢左 諫議大夫,上言「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尋以踰 時而止,誠知聖上愛民之深也。切聞周制以歲時定 民之眾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于小司徒,以施政教, 以行徵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伏自大定四 年通檢,前後,迄今三十餘年,其間雖兩經推排,其浮 財物力,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有司惟務速 定,不復推究其實。由是豪強有力者,符同而幸免;貧 弱寡援者,抑屈而無訴。況近年以來,邊方屢有調發, 貧戶益多。「如止循例推排,緣去歲條理已行,人所通 知,恐新強之家預為請囑,狡獪之人冀望至時,同辭 推唱,或虛作貧乏,故以產業低價質典,及將財物徙 置他所,權止營運。如此姦弊百端,欲望物力均一,難 矣。」欲革斯弊,莫若據實通檢,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 年條理》,嚴立罪賞,截日立限,關防禁約,其間有「可以 輕重者,斟酌行之,去煩碎而就簡易,戒騷擾而事鎮 靜,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於少息,則賦稅易 辦,人免不均之患矣。」詔尚書省竢邊事息行之。是歲 十月,上諭尚書省,遣官詣各路通檢民力,命戶部尚 書賈執剛與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令諸路所 差官視以為法焉。
承安三年,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九月奏「十 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二百五十八萬六千七百二 貫四百九十文,舊額三百二萬二千七百十八貫九 百二十二文,以貧乏除免,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一十 一貫,除上京、北京、西京路無新強增者,餘路計收二 十萬二千九十五貫。」
承安四年,詔「買經行地令民耕,免其租。」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二月「庚辰,上諭點檢司曰:『自 蒲河至長河及細河以東,朕常經行,官為和買,其地 令百姓耕之,仍免其租稅』。」
泰和元年初許諸科徵折銀詔推排西北京遼東三路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乙巳。「初許諸科徵 鋪馬、黃河夫軍須等錢折納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聽。」 八月壬寅。詔推排西北京、遼東三路人戶物力。 泰和二年十二月辛酉。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二年閏十二月, 上以推排時既問人戶浮財物力。而又勘當比次。期 迫事繁。難」得其實。敕尚書省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 法令,「自今典賣事產者,隨業推收,別置標簿,臨時止 拘浮財物力以增減之。」
泰和四年,免旱災州縣稅役,定逃戶及職官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甲寅,免旱菑州縣徭 役及今年夏稅。按《食貨志》:四年四月,以久旱下詔 責躬,免所旱州縣今年夏稅。九月,陳言者謂:「河間、滄 州逃戶物力錢至數千貫,而其差發有司止取辦於 見戶,民不能堪矣。」詔令按察司除地土物力,命隨其 業而權止其浮財物力。又按《志》四年十二月,上以 職官仕於遠方,其家物力有應除而不除者,遂定典 賣實業,逐時推收,若無浮財營運,應除免者,令本家 陳告,集坊村人戶推唱,驗實免之。造籍後如無人告一月內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標附于籍。
泰和五年,免《三經》行幸郡縣租稅,更定兩稅輸限,遣 使推排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亥,詔有司自泰和 三年郡縣三經行幸,民常供億者,賜今年租稅之半。 三月癸亥,更定兩稅輸限。按《食貨志》:五年正月,詔 有司自泰和三年嘗所行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 免半年租稅。又按《志》:五年,「章宗諭宰臣曰:『十月民 穫未畢,遽令納稅可乎』?」改秋稅限十一月為初。中都、 西京、北京、上京、遼東、臨潢、陝西地寒,稼穡遲熟,夏稅 限以七月為初。凡輸送粟麥,三百里外石減五升,以 上,每三百里遞減五升。粟折秸百稱者,百里內減三 稱,二百里減五稱,不及三百里減八稱,三百里及輸 本色槁草,各減十稱。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植 之資、藏鏹之數,徵錢有差,謂之「物力錢。」遇差科,必按 版籍先及富者,勢均則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橫科,則 視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戶 濟之。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預。猛安謀克戶、監戶、 官戶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則預其數。墓田、學田、租稅 物力皆免。民愬水旱應免者,河南、山東、河東、大名、京 兆、鳳翔、彰德部內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餘路夏 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則通以八月為限,遇閏月則 展期半月,限外愬者不理。非時之災則無限,損十之 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損之數,六分則全徵。桑被災不 能蠶,則免絲綿絹稅。諸路雨雪及禾稼收穫之數,月 以捷步申戶部,凡敘使品官之家,並免雜役。驗物力 所當輸者,止出雇錢進納。補官未至廕子孫,及凡有 出身者出職帶官敘當身者雜班敘使。五品以下及 正品承應已帶散官未出職者,子孫與其同居兄弟, 下逮終場舉人,係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三 代同居已旌門則免差發,三年後免雜役。」又按《志》, 五年以西京北京邊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舊大 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萬三千餘貫,遂減為二十 八萬七千餘貫。五年六月,簽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 「近制,令人戶推收物力,置簿標題,至通推時止。增新 強,銷舊弱,庶得其實。今有司奉行滅裂,恐臨時冗併, 卒難詳審,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 月一日令人戶告詣推收標附,至次年二月一日畢, 違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諸處稅務具稅訖房地,每半 月具數申報所屬,違者坐以怠慢輕事之罪。仍敕「物 力既隨業通,推時止令定浮財」
泰和六年,免諸州租稅,更定《保伍法》,又定「諸州府《物 力差役式》。」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六月戊辰,詔升壽州為防禦, 免今年租稅、諸科名錢。八月乙亥,赦唐、鄧、潁、蔡、宿、泗 六州,免來年租稅三分之一。十一月戊寅,詔定諸州 府物力差役式。」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上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裂不 行,其令結保有匿奸細盜賊者連坐。宰臣謂舊以五 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搆而難覺察。遂令從唐制,五家 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 村社則隨戶眾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 役,勸課農桑。村社二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一百 「戶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 禁察非違;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猛安謀克部 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觀則設 綱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戶十分內取三分,富民均出 雇錢,募強幹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 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嘗欲罷坊里正,復以主首 遠入城應代,妨農不便,乃以有物力謹愿者,二年一 更代。十一月,詔定諸州府《物力差役式》。
泰和七年制「避役逃戶罪有差。」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六月,敕中 物力戶有役則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戶代之,事畢則 復業,以致大損。不逃之戶,令省臣詳議。宰臣奏:「舊制 太輕。」遂命課役全戶,逃者徒二年,賞告者錢五萬,先 逃者以百日內自首免罪。如實銷乏者,內從御史臺, 外從按察司體究免之。
泰和八年。免租稅。遣賈守謙等推排民戶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六月「癸未。以許宋平。詔中外。 免河南、山東、陝西等六路今年夏稅。河東河北大名 等五路半之。九月甲子。遣吏部尚書賈守謙等一十 三人。與各路按察司官。推排民戶物力。」按《食貨志》。 八年五月。「以宋謀和。詔天下。免河南、山東、陝西六路 今年夏」稅,河東、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八月,詔諸路 農民請佃荒田者,與免租賦三年,作己業者一年。自 首冒佃及請佃黃河退灘地者,不在免例。又按《志》: 八年八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人戶請佃荒地 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仍免八年輸納。若 作己業,並依第七等稅錢減半,亦免三年輸納。自首 冒佃,比鄰田定租三分納二。其請佃黃河退灘地者次年納租。向者小民不為久計,比至納租之時,多巧 避匿,或復告退。蓋由元限太遠,請佃之初,無人保識 故爾。今請佃者可免三年,作己業者免一年。自首冒 佃并請退灘地,並令當年輸租,以鄰首保識為長制。」
按《賈益謙傳》,「八年六月復為御史中丞,八月改吏。」
部尚書。九月,詔守謙等一十三員分詣諸路,與本路 按察司官一員同推排民戶物力。上召見於香閤,諭 之曰:「朕選卿等隨路推排,除推收外,其新強銷乏戶 雖集眾推唱,然銷乏者勿銷不盡。如一戶元物力三 百貫,今蠲減二百五十貫,猶有不能當新強者,勿添 盡,量存氣力。如一戶添三百貫,而止添二百貫之類」, 卿等宜各用心,百姓應當賦役,十年之間,利害非細, 苟不稱所委,治罪當不輕也。
宣宗貞祐三年罷隨朝六品以下官輸傭錢有差禁止科徵河南促期與歲檢之弊又嘉賈益謙諫止劉元規所請以僑戶應役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夏四月丙午,以調度不 給,凡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罷其從己人力輸 傭錢。經兵州府其吏減半,司縣吏減三之一,其餘除 開封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之一。有祿官吏被差 不出本境者,並罷給券,出境者以其半給之。修內司 軍夫亦減其半。秋七月甲戌,借平陽民租一年。」按 《食貨志》: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軍國所需,一 切責之河南有司不惜民力,徵調太急,促其期限,痛 其捶楚,民既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求於他 境,力竭財殫,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乞自今凡科 徵必先期告之,不急者皆罷,庶民力寬而逋者可復。」 詔行之。十二月,詔免逃戶租稅。
按《續文獻通考》:宣宗時,高琪欲從言事者歲閱民田 徵租。高汝礪疏奏:「國朝自大定通檢後,十年一推物 力,惟其貴簡靜而重勞民耳。今言者請如河北歲括 實數之田,計數徵斂,即常時通檢,無乃駭人視聽,使 之不安乎?且河南、河北事體不同,河北累經劫略,戶 口亡匿,田疇荒廢,差調難依原額,故為此權宜之法。 蓋軍儲不加多,且地少而易見也。河南自車駕巡幸 以來,百姓輳集,凡有閒田及逃戶所棄,耕墾殆遍,各 承原戶輸租,其所徵斂,皆准通推之額。雖軍馬益多, 未嘗缺誤,詎宜一概動擾?若恐豪右蔽匿而逋征賦, 則有司檢括,亦豈盡實?但嚴立賞罰,許其自首,及聽 人告捕,犯者以盜軍儲坐之地付告者自足使人知 懼,而賦悉入官,何必為是紛紛也?抑又有大不可者 三:如每歲檢括,則夏田春量,秋田夏量,中間雜種亦 且隨時量之,一歲中略無休息,民將厭避,耕種失時, 或止耕膏腴而棄其餘,則所收仍舊,而所輸益少。一 不可也。檢括之時,縣官不能家至戶到,里胥得以暗 通貨賂,上下其手,虛為文具,轉失其真,二不可也。民 田與軍田犬牙相錯,彼或陰結軍人以相冒亂,而朝 廷止憑有司之籍,倘使臨時少於原額,則資儲缺誤 必矣,三不可也。夫朝廷舉事,務在必行,既行而復中 止,豈善計哉!」議遂寢。又按《續通考》,三年時河北民 遷徙河南者甚眾。侍御史劉元規上言,僑戶宜與土 民均應差役。上留中,而自以其意問宰臣,丞相僕散 端、平章抹撚盡忠以為便。尚書左丞賈益謙曰:「僑戶 應役,甚非計也。蓋河北人戶本避兵而來,兵稍息即 歸矣。今旅寓倉皇之際,無以為生,若又與地著者並 應供億,必騷動不能安居,豈主上矜恤流亡之意乎?」 上甚嘉賞,因出《元規章》示之。
貞祐四年,免逃戶租,禁厚斂。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春正月庚辰,詔免逃戶租。 按《食貨志》:四年三月,免陝西逃戶租。五月,山東行省 僕散安貞言,「泗州被災,道殣相望,所食者草根木皮 而已。邳州戍兵數萬,急徵重役,悉出三縣。官吏酷暴, 擅括宿藏,以應一切之命,民皆逋竄。又別遣進納閒 官以相迫督,皆怙勢營私,實到官者纔十之一,而徒 使國家有厚斂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詔 從之。
興定元年以霖雨寬民輸稅限又蠲流亡復業民差賦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冬十月丁未,以霖雨,詔 寬農民輸稅之限。庚子,上謂宰臣曰:「朕聞百姓流亡, 逋賦皆配見戶,人何以堪又添徵軍須錢太多,亡者 詎肯復業。其并議除之。」宰臣請命行部官閱實蠲貸, 已代納者納以恩例,或除他役,或減本戶雜征四之 一。上曰:「朕於此事未嘗去懷,其亟行之。」十二月庚午, 免逃戶復業者差賦。
興定二年,免諸州租,又寬輸稅之限。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二月甲辰,免中京、嵩、汝等州 逋租。按《食貨志》:「興定元年,免中京、嵩、汝等逋租十 六萬石。」二年,御史中丞完顏伯嘉奏,「亳州大水,計當 免租三十萬石,而三司官不以實報,止免十萬而已。」 詔命治三司官虛妄之罪。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詔免租勸種,且命參知政事李復亨為宣慰使,中丞完顏 伯嘉副之。十月,以久雨,令寬民輸稅之限。十一月,上 曰:「聞百姓多逃,而逋賦皆抑配見戶,人何以堪?軍儲 既足,宜悉除免。今又添軍須錢太多,亡者詎肯復業 乎?」遂命行部官閱實免之,已代納者給以恩例,或除 他役。仍減桑皮、故紙錢四之一。
興定三年,議行「均輸及十一取民」之制,免單丁,民月 輸,復業,民苦役,又罪迫期催租者。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丙子,稅民種地畝,議 行均輸。壬辰,免單丁民戶月輸軍需錢。九月丁酉,尚 書省請申命侯摰廣營積貯。上不許,曰:「徵斂已多,今 更規畫,不過復取於民爾。防秋稍緩,當量減戍兵,用 度幸足,何至是耶。」十一月辛丑,戶部令史蘇唐催租 封丘,期限迫促,民有生刈禾輸租者。上聞之,遣吏按 問,杖唐五十,縣令高希隆減二等。尚書以希隆罰輕, 上曰:「使臣至外,自非至剛者,孰能不從,其依前詔。」 按《食貨志》:三年,令逃戶復業者,但輸本租,餘苦役一 切皆免,能代耕者免,如復戶。有司失信擅科者,以違 制論。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二月,尚書右丞領三司事侯摯 言:「按河南軍民田總一百九十七萬頃有奇,見耕種 者九十六萬餘頃,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 田八斗,十一取之,得九百六十萬石,自可饒給歲支, 且使貧富均,小大各得其所。臣在東平,嘗試行一二 年,民不疲而軍用足。」詔有司議行之。
興定四年,優免民賦。溫迪罕思敬陳輸稅之法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八月乙亥,上諭宰臣,「河南水 菑,唐、鄧尤甚,其被菑州縣,已除其租,餘順成之方,止 責正供,和糴雜徵並免。」仍自今歲九月始,停周歲桑 皮、故紙折輸。流民佃荒田者,如上優免。十二月乙酉, 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幣稅賦二事。 按《食貨志》:四年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 敬上書言:「今民輸稅,其法大抵有三:上戶輸遠倉,中 戶次之,下戶最近。然近者不下百里,遠者數百里,道 路之費,倍于所輸,而雨雪有稽違之責,遇賊有死傷 之患,不若止輸本郡,令有司檢算倉之所積,稱屯兵 之數,使就食之,若有不足,則增斂于民。民計」所斂,不 及道里之費,將忻然從之矣。
興定五年,除逋租稅客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五年八月甲戌,命有司除逋戶負 租,毋徵見戶。冬十月乙卯,尚書省言,司縣官貪暴不 法,部民逃亡,既有決罰,他縣停匿亦宜定罪。隨處士 民久困徭役,客戶販鬻,坐獲厚利,官無所斂,亦宜稍 及客戶,以寬士民。上從其請。十一月辛丑,詔蠲、徐、邳、 宿、泗等州逋租,官民有能墾開閒田,除來年科徵。歸」 德、亳、壽、潁停閣逋戶租外,仍蠲三之一。按《食貨志》, 五年十月,上諭宰臣曰:「比欲民多種麥,故令所在官 貸易麥種。今聞實不貸與而虛立案簿,反收其數,以 補不足之租,其遣使究治。」
元光元年詔除延安鄜坊丹葭綏德稅租有司請寬徵斂之限不從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光元年二月甲辰,上念鄜延被 兵,又延安受圍,嘗發民粟給軍。詔除延安、鄜坊、丹、葭、 綏德稅租,仍令有司償其粟直,不足者許補官。按 《食貨志》:元年,「上聞向者有司以徵稅租之急,民不待 熟而刈之以應限。今麥將熟矣,其諭州縣,有犯者以 慢軍儲治罪。」九月,權立職官有田不納租罪。京南司 農卿李蹊言:「按《齊民要術》,麥晚種則粒小而不實,故 必八月種之。今南路當輸秋稅百四十餘萬石,草四 百五十餘萬束,皆以八月為終限。若輸遠倉及泥淖, 往返不下二十日,使民不暇趨時,是妨來歲之食也。 乞寬徵斂之限,使先盡力於二麥。」朝廷不從。
元光二年,詔免天下租稅。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十二月辛巳,詔延安土人充 司縣官、義軍使者,選人代之,量免其民差稅。邳州民 丁死戰陣者,各贈官一階。歸德、徐、邳、宿、泗、永、亳、潁、壽 等州復業及新地民免差稅二年,見戶一年。嘗供給 邳州者復免一年之半,睢州、陳留、杞縣免三之一」 按《食貨志》:「二年,宰臣奏,去歲正月,京師見糧纔六十 餘萬石,今三倍矣。計國用頗足,而民間租稅徵之不 絕,恐貧民無所輸而逋亡也。」遂以中旨遍諭止之。
哀宗正大四年徵夏稅二倍又賜民租
[编辑]按《金史哀宗本紀》:正大四年秋七月「壬辰,以中丞烏 古孫卜吉、祭酒裴滿阿虎帶兼司農卿,簽民軍,勸率 富民入保城聚,兼督秋稅,令百姓知避遷之計。丁酉, 赦陝西東、西兩路,賜民今年租。」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四月,徵夏稅二倍。」
正大八年,免軍需,減差稅。
按《金史哀宗本紀》:「八年夏四月丁巳朔赦,全免京西 路軍需錢一年,旱災州縣,差稅從實減貸。」
====天興元年九月乙未以牓召民賣放下年軍需錢上====戶,田租如之。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元一
[编辑]太宗元年始定河北漢民及西域人賦調
[编辑]按《元史太宗本紀》:「元年八月,始置倉廩,立馹傳。命河 北漢民以戶計出賦調,耶律楚材主之;西域人以丁 計出賦調,麻合沒的、滑剌西迷主之。」
八年,詔「分賜諸王、貴戚、民戶,官收其租頒之,不得擅 徵兵賦。」又定科征之法。
按《元史太宗本紀》,「八年秋七月,命陳時可閱刑名、科 差、課稅等案,赴闕磨照。詔以真定民戶奉太后湯沐, 中原諸州民戶分賜諸王、貴戚斡魯、朵拔都、平陽府 茶合帶、太原府古與、大名府孛魯帶、邢州果魯干、河 間府孛魯古帶、廣寧府野苦、益都、濟南二府戶內撥 賜按赤帶濱棣州斡陳那顏、平灤州皇子闊端、駙馬 赤苦,公主阿剌海,公主果真,國王查剌溫茶、合帶鍛 真,蒙古寒札按赤那顏、圻那顏、火斜朮思,並於東平 府戶內撥賜有差。」耶律楚材言非便,遂命各位止設 達魯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頒之,非奉詔不得徵 兵賦。按《食貨志》,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於 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倣唐之租庸調也。取於江 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倣唐之「兩稅」也。丁稅、地稅之 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後又以兵 食不足,增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徵之法,令諸路 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 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 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徵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 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 吏、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 其數于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百。」科 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其法各驗其戶之上下 而科焉。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 一斤,并隨路絲線、顏色輸于官。「五戶出絲一斤,并隨 路絲線、顏色輸于本位。」
按《續文獻通考》:太宗時,耶律楚材條便宜事,言「中原 之地,財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縣非奉上命擅行科 差者,罪之。」
十年,詔免旱蝗田租。
按《元史太宗本紀》:「十年八月,陳時可、高慶民等言,諸 路旱蝗。詔免今年田租,仍停舊未輸納者,俟豐歲議 之。」
十一年秋七月,以山東諸路災,免其稅糧。
按:《元史太宗本紀》云云。
憲宗元年詔諸官屬不得賦斂民財復海內儒士徭役
[编辑]按《元史憲宗本紀》,元年六月,「詔諸王不得擅招民戶, 諸官屬不得以朝覲為名賦斂民財。民糧遠輸者,許 於近倉輸之。」按《高智耀傳》,智耀,河西人,世仕夏國, 曾祖逸,大都督府尹。祖良惠,右丞相。智耀登本國進 士第,夏亡,隱賀蘭山。太宗訪求河西故家子孫之賢 者,眾以智耀對,召見,將用之,遽辭歸。皇子闊端鎮西 涼,儒者皆隸役。智耀謁藩邸,言:儒者給復已久,一旦 與廝養同役,非便,請除之。皇子從其言,欲奏官之,不 就。憲宗即位,智耀入見,言:「儒者所學,堯、舜、禹、湯、文、武 之道,自古有國家者,用之則治,不用則否。養成其材, 將以資其用也。宜蠲免徭役,以教育之。」帝問:儒家何 如巫醫,對曰:「儒以綱常治天下,豈方技所得比?」帝曰: 「善。前此未有以是告朕者。」詔復海內儒士徭役,無有 所與。世祖在潛邸,已聞其賢,及即位,召見,又力言儒 術,有補治道。反覆辯論,辭累千百。帝異其言,鑄印授 之,命凡免役儒戶皆從之,給公文為左驗。
五年,詔「徵逋欠」,又定包銀之法。
按《元史憲宗本紀》,五年乙卯春,詔徵逋欠錢穀。按 《食貨志》:「包銀之法,憲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 包銀六兩,至是止徵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 顏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按《續文獻通考》:憲宗初,有旨,令常賦之外,歲出銀六 兩,謂之包垛銀。王玉汝曰:「民力不支矣。」糾率諸路管 民官愬之闕下,得減三分之一。時張晉亨曰:「五方土 產各異,隨其產以為賦,則民便而易足。必責輸銀,雖 破民之產,有不能辦。」帝是之,乃聽民輸他物,遂為定 制。
世祖中統元年定戶籍科差條例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中統元年,立十 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例。」然其戶大抵不一,有元 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濟戶。於諸戶之中,又有絲銀 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外又有攤絲 戶、儲也速䚟兒所管納絲戶、復業戶,「并漸成丁戶。戶 既不等,數亦不同。元管戶內,絲銀全科係官戶,每戶 輸」係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全科係官;五戶 絲戶,每戶輸係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包銀之數與係官戶同。減半科戶,每戶輸係官絲八兩,五戶 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止納係官絲戶。若上都、隆興、 西京等路,十戶十斤者,每戶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 十戶十四斤者,每戶輸一斤六兩四錢,「止納係官。」五 戶絲戶,每戶輸係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交參 戶內絲銀戶,每戶輸係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 兩。漏籍戶內,止納絲戶,每戶輸絲之數,與交參絲銀 戶同。止納鈔戶,初年科包銀一兩五錢,次年遞增五 錢,增至四兩,併科絲料。「協濟戶內絲銀戶,每戶輸係 官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戶,每戶輸係官絲 之數,與絲銀戶同。攤絲戶每戶科攤絲四斤。儲也速 䚟兒所管戶,每戶科細絲,其數與攤絲同。復業戶并 漸成丁戶,初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與舊 戶等。」然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戶 之高下為等,全科戶輸一兩,減半戶輸五錢。於是以 合科之數作大門攤,分為三限輸納,被災之地,聽輸 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為則,凡儒士及軍站僧道 等戶皆不與。」又按《志》「恩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量 減絲料包銀分數。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發。是年 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陝西、東平、益都、平陽等路兵 興之際,勞於轉輸,其差發減輕科取。
按:《續文獻通考》:「世祖時,趙天麟上《薄差稅策》,大略言, 國家立觔絲貫鈔包銀丁石之法,又立賦稅三十而 一之制,然公廩無彌年之積,私家無預備之儲,皆由 郡縣不均之所致也。古者什而取一,其實止什一也。 方今三十而取一,比古者其實什五也。夫國家之用 有八,一曰宮禁之資,二曰宴好之將,三曰賞賜之頒」, 四曰俸祿之給,五曰軍旅之糧,六曰工役之費,七曰 凶荒之用,八曰芻秣之具。於此八者之中,軍旅之糧, 最為浩大。幸從臣言,偃兵戈而不動,廣屯田而自贍, 亦不須多用民之糧矣。其宮禁宴好,俸祿芻秣,已有 供之者,其餘節其所用而用之,亦豈多須哉?臣又以 鹽者民之日用,增其課例,而人不之「苦也。凡天下農 民,自屯田隨處並興之後,例除租稅之半;凡天下民 戶,自鹽課約量增添之後,例除差稅之半。」於是擇從 臣先所獻《萬言策》內均科差稅之法,詔諭郡縣而均 定之,用為成式。若然,則民富而國家自富矣。
中統二年,減差發,均賦稅,定科差之期。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二月「丙午,車駕幸開平,詔減 民間差發,罷守隘諸軍。秦蜀行省借民錢給軍,以今 年稅賦償之。免平陽、太原軍站戶重科租稅。六月癸 巳,括漏籍老幼等戶,協濟編戶賦稅。戊午,詔毋收衛 輝、懷孟賦稅,以償其所借芻粟。九月丙子,敕今歲田 租輸沿河近倉,官為轉漕,不可勞民。」十一月壬申,詔 免今年賦稅。十二月癸巳,以昌撫、蓋利泊等處薦罹 兵革,免今歲租賦。按《食貨志》:「二年,復定科差之期, 絲料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又按《志》:「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
關防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中統二年,遠倉之糧, 命止於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腳錢中統鈔三錢, 或民戶赴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齎中統鈔七錢。 中統三年,累蠲諸路徭稅,又限絲料包銀之期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春正月「庚午,忽剌忽兒所部 民饑,罷上供羊。命銀冶戶七百,河南屯田戶百四十, 賦稅」輸之州縣。癸酉,以軍興人民勞苦,敕停公私逋 負。二月乙未,詔諸道以今歲民賦市馬。三月己未,括 木速蠻、畏吾兒、也里可溫、荅失蠻等戶丁為兵。庚申, 括北京鷹坊等戶丁為兵,蠲其賦。壬申,以撒吉思、柴 楨行宣慰司事于北京,免今歲絲銀,止輸田租。壬午, 免西京今年絲、銀稅。夏四月乙巳,以北京、廣寧、豪、懿 州軍興勞弊,免今歲稅賦。庚戌,免松州、興州、望雲州 新舊差賦。五月甲子,宋兵攻利津縣,蠲濱、棣今歲田 租之半,東平蠲十之三。甲申,詔覈實逃尸輸納絲銀 稅租,戶口增者賞之,隱匿者罪之。逃民苟免差稅,重 加之罪。六月癸丑,東平嚴忠濟向為民貸錢,輸賦四 十三萬七千四百錠,借用課程鈔本鹽課銀萬五千 餘兩,詔勿徵。秋七月戊午,復蒙古軍站戶差賦,農民 包銀徵其半,俘戶止令輸絲,民當輸賦之月,毋徵私 債。九月壬申,敕濟南官吏,凡軍民公私逋負,權閣毋 徵。閏九月己丑,濟南民饑,免其賦稅,免諸路軍戶他 徭。十一月辛丑,三叉沽竈戶經宋兵焚掠,免今年租 賦。十二月丙辰,敕「諸王塔察兒等所部獵戶,止收包 銀,其絲稅輸之有司。」按《食貨志》:三年,又命絲料無 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廣。又按 志:三年,北京等路以兵興供給繁重,免本歲絲料包 銀。是年閏九月,以濟南路遭李璮之亂,軍民皆饑,盡 除差發。
中統四年,改隸漢軍奧魯科差。定《絲銀法》,免軍民徭 賦。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乙巳,詔以諸路漢軍 奧魯毋隸各萬戶管領。其科徵差稅,山東、河南隸統軍司,東西兩川隸征東元帥府,陝西隸行戶部。凡奧 魯官內有各萬戶弟男及私人,皆罷之。三月己亥,諸 路包銀以鈔輸納,其絲料入本色,非產絲之地亦聽 以鈔輸入。凡當差戶包銀鈔四兩,每十戶輸絲十四」 斤,漏籍老幼鈔三兩、絲一斤。秋七月戊戌,河南統軍 司言:「屯田民為保甲丁壯射生軍凡三千四百人,分 戍沿邊州郡,乞蠲他徭。」從之。八月壬子,彰德路及洺、 磁二州旱,免彰德今歲田租之半,洺、磁十之六。甲子, 以西涼經兵,居民困弊,給鈔賑之,仍免租賦三年。壬 申,詔西涼流民復業者,復其家三年。九月庚寅,諭高 麗上京等處毋重科斂民,遣使徵諸路賦稅錢帛。十 一月甲申,東平、大名等路旱,量減今歲田租。十二月 甲戌,敕駙馬愛不花、蒲萄戶依民例輸賦。也里可溫、 荅失蠻僧、道種田入租,貿易輸稅。是歲,天下戶一百 五十七萬九千一百一十,賦絲七十萬六千四百一 斤,鈔四萬九千四百八十七錠按《食貨志》:「四年,以 西涼民戶值渾都海、阿藍䚟兒之亂,人民流散,免差 稅,三年科差總數:中統四年,絲七十一萬二千一 百七十一斤,鈔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八錠。」
至元元年並徵諸戶籍差稅又立諸驛傳稅賦差發格減免包銀及復業逃戶與諸站戶差稅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卯,命諸王位 下工匠已籍為民者,並徵差賦。儒釋、道、也里可溫、達 失蠻等戶,舊免租稅,今並徵之。其蒙古、漢軍站戶所 輸租減半。八月乙巳,頒陝西、四川、西夏、中興、北京三 處行中書條格。」定立諸王使臣驛傳,稅賦差發,不許 擅招。民戶不得以銀與非投下人為斡脫。按《食貨 志》:「中統五年。」〈是年八月改元〉詔:「僧道、也里可溫、荅失蠻、儒人 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軍站 戶除地四頃免稅,餘悉徵之。」又按《志》:元年,詔減明 年包銀十分之三,全無業者十之七。是年四月,逃戶 復業者免差稅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詔諸站戶限田四頃免稅。 至元二年,括諸路未占籍戶任差職者,上科差總數, 又勒隱役猾民歸本供賦。」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五月丁卯,括諸路未占籍戶 任差職者以聞。是歲,戶一百五十九萬七千六百一, 絲九十八萬六千二百八十八斤,包銀鈔五萬七千 六百八十二錠。」按《食貨志》科差總數,「至元二年,絲 九十八萬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鈔五萬六千 八百七十四錠,布八萬五千四百一十二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瞻思除僉淛西肅政廉訪司事, 以淛右諸僧寺私蔽猾民,有所謂道人、道民」、「行童者, 類皆瀆常倫,隱徭役使,民力日耗。契勘嘉興一路,為 數已二千七百,乃建議勒歸本族,俾供王賦,庶可少 寬民力。朝廷是之,即著為令。」
至元三年,蠲諸路包銀賦稅,詔「巡兵賦令人代輸」,徵 窵戶稅。是歲,會科差之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二月乙酉。蠲中都今年包銀 四分之一。五月丙辰。蠲平灤、益都質子戶賦稅之半。 秋七月甲寅。添內外巡兵。外路每百戶選中產者一 人充之,其賦令餘戶代輸。按《食貨志》:「三年,詔窵戶 種田他所者,其丁稅於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稅於 種田之所驗地而取。漫散之戶逃於河南等路者,依 見」居民戶納稅科差總數:至元三年,絲一百五萬 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銀等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 至元四年,徵西夏民租,增包銀民戶銀。免蠶災、蝗旱 等處賦。是歲,又會科差之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二月丁亥,括西夏民田,徵其 租。五月壬子,敕諸路官吏俸令包銀,民戶每四兩增 納一兩以給之。六月壬戌,以中都、順天、東平等處蠶 災,免民戶絲料輕重有差。是歲山東河南北諸路蝗, 順天束鹿縣旱,免其租。」按《食貨志》科差總數,「至元 四年,絲一百九萬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鈔七萬八千 一」百二十六錠
至元五年,免水災處今年田租,責奧魯官償邊軍差 賦。
按《元史世祖本紀》,「五年九月癸丑,中都路水,免今年 田租。冬十月壬午,詔恤沿邊諸軍,其橫科差賦,責奧 魯官償之。十二月戊寅,以中都、濟南、益都、淄萊、河間、 東平、南京、順天、順德、真定、恩州、高唐、濟州、北京等處 大水,免今年田租。」
至元六年,減免被災諸路稅賦。
按《元史世祖本紀》,「六年二月丁酉,開元等路饑,減戶 賦布二疋,秋稅減其半,水達達戶減青鼠二,其租稅 被災者免徵。六月癸巳,敕『真定等路旱蝗,其代輸築 城役夫戶賦悉免之。九月壬戌,豐州、雲內、東勝旱,免 其租賦。冬十月丁亥,廣平路旱,免租賦』。」
至元七年,減免諸路絲銀差賦。括天下戶定西河田 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三月戊午,益都、登、萊蝗旱,詔減其今年包銀之半。五月丁未,東京路饑,兼運糧造 船勞役,免今年絲銀十之三。丙辰,括天下戶。尚書省 臣言,諸路課程歲銀五萬錠,恐疲民力,宜減十分之 一。壬戌,大名、東平等路桑蠶皆災,南京、河南等路蝗, 減今年絲銀十之三。」秋七月乙丑,以山東諸路旱蝗, 免軍戶田租。九月丙寅,括河西戶口,定田稅。冬十月 丁亥,以南京、河南兩路旱蝗,減今年差賦十之六。 至元八年,令「南京、南陽、歸德等民賦,悉折米貯給軍 食,蠲諸路被災處絲料。」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 海三處,及軍站戶稅租。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春正月己卯,中書省臣言,前 有旨令臣與樞密院、御史臺議河南行省阿里伯等 所置南陽等處屯田,臣等以為凡屯田人戶,皆內地 中產之民,遠徙失業,宜還之本籍。其南京、南陽、歸德 等民賦,自今悉折輸米糧,貯於便近地,以給襄陽軍 食。前所屯田,阿里伯自以無效引伏,宜令州郡募民 耕佃。」從之。秋七月戊午,以至元七年諸路災蠲,今歲 絲料輕重有差。八月癸巳,敕軍站戶地四頃以上,依 例輸租按《食貨志》: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 兀剌海三處之稅,其數與前僧道同。
至元九年,免旱蝗水潦處及醫戶租賦差徭。定諸州 鎮輸折糧鈔,又免「伐木役夫家徭賦。」
按《元史世祖本紀》,「九年二月戊戌,以去歲東平及西 京等州縣旱蝗水潦,免其租賦。三月甲戌,詔免醫戶 差徭。夏四月丙寅,簽徐、邳二州丁壯萬人戍邳州。辛 巳,蠲伐木役夫稅賦。秋七月丁巳朔,河南省臣言:往 歲徙民實邊屯耕,以貧苦悉散還家。今唐、鄧、蔡、息、徐、 邳之民,愛其田廬,仍守故屯,願以絲銀準折輸糧,而 內地州縣反厭苦之。臣議今歲沿邊州郡,宜仍其舊 輸糧,內地州郡,驗其戶數,俾折鈔就沿邊和糴,庶幾 彼此交便。」制曰:「可。」乙酉,免徙大羅鎮居民,令倍輸租 米給鷹坊。八月己亥,諸王闊闊出請以分地寧海、登、 萊三州自為一路,與他王比,歲賦惟入寧海,無輸益 都。詔從之。九月丙子,發民夫三千人伐巨木遼東,免 其家徭賦。十一月壬戌,發北京民夫六千伐木乾山, 蠲其家徭賦。
至元十年,免民賦役。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年五月乙亥,詔免民代輸簽軍 戶絲銀及伐木夫戶賦稅。六月丁亥,免大都、南京兩 路賦役,以紓民力。秋七月庚寅,河南水,發粟賑民饑, 仍免今年田租。」
至元十一年,免軍匠賦役,又以宣慰司言征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一年春正月乙酉,免諸路軍雜 賦。丙午,免于闐采玉工差役。三月辛卯,河南宣慰司 言,「軍興轉輸煩重,宜賦軍匠諸戶權助財用。」從之。五 月辛丑,敕隨路所簽新軍,其戶絲銀均配於民者,並 除之。
至元十二年,免諸路絲銀、俸鈔、田租有差。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夏四月「丙寅,免京畿百姓 今歲絲銀。八月己亥,免北京、西京、陝西等路今歲絲 銀。十二月乙巳,免江陵等處今歲田租。」按《食貨志》: 十二年,「蠲免包銀絲綿俸鈔。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 銀三分之二,其餘路府亦免十之五。」
至元十三年,減免「軍民儒醫等戶賦役」,除「故宋繁冗 科差。」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春正月己丑,敕高麗國以 有官子弟為質。「中書省臣言,賦民舊籍已有定額,至 元七年,新括協濟合併戶,為數凡二十萬五千一百 八十。敕減今歲絲賦之半。三月戊寅,敕諸路儒戶通 文學者三千八百九十,並免其徭役。其富實以儒戶 避役者為民,貧乏者五百戶,隸太常寺。」夏四月丙子, 免大都醫戶至元十二年絲銀。五月癸卯,復沂、莒、膠、 密、寧海五州所括民為防城軍者為民,免其租徭。二 年六月庚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溫、荅失蠻等,有室 家者,與民一體輸賦。十二月庚寅,詔諭浙東西、江東 西、淮東西、湖南北府州軍縣官吏軍民:「昔以萬戶、千 戶漁奪其民,致令逃散,今悉以人民歸之元籍州縣。 凡管軍將校及宋官吏有以勢力奪民田廬產業者, 俾各歸其主,無主則以給附近人民之無生產者。其 田租、商稅、茶、鹽、酒、醋、金、銀、鐵冶、竹貨、湖泊課程,從實 辦之。凡故宋繁冗科差、聖節上供、經總制錢等百有 餘件,悉除免之。」是歲,平陽路旱,濟寧路及高麗、瀋州 水,並免今年田租。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詔「民之蕩析離居及僧道漏 籍諸色人不當差役者萬餘人充貴赤。」時臧夢解為 海寧州,凡差役皆審其貧富而吏無所與。又奏免儒 役及舉行浙西助役法。
至元十四年,免諸路絲銀、田租,除僧租賦。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春正月丙申,以江南平,百 姓疲於供軍,免諸路今歲所納絲銀。二月丁亥,詔以 僧亢吉怜真加加瓦並為江南總攝,掌釋教,除僧租賦棼擾寺宇者。十二月壬申,冠州及永年縣水,免今 年田租。」
至元十五年,免諸路田租、絲銀,停江浙等處及張宏 所貸科徵。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三月壬寅,以諸路歲比不 登,免今年田租、絲銀。秋七月辛亥,詔江南、浙西等處, 毋非理征科擾民。八月乙丑,濟南總管張宏以代輸 民賦嘗貸阿里、阿荅赤等銀五百五十錠,不能償,詔 依例停徵。十二月戊申,贛榆縣雹傷稼,免今年田租。」 至元十六年,減保定、泉州、趙州今歲租。命泉州僧及 畏吾界內女直水達達輸賦,又免四川差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三月甲戌,以保定路旱,減 是歲租三千一百二十石。夏四月乙巳,令泉州僧依 宋例輸稅,以給軍餉。五月辛亥,以泉州經張世傑兵, 減今年租賦之半。丙辰,以五臺僧多匿逃奴及逋賦 之民,敕西京宣慰司、按察司搜索之,命畏吾界內計 畝輸稅。六月甲辰,詔免四川差稅。秋七月癸酉,以趙」 州等處水旱,減今年租三千一百八十一石。九月己 巳,詔女直水達達軍不出征者,令隸民籍輸賦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五月,兀里養合帶言:「賦北京、 西京車牛俱至,可運軍糧。」帝曰:「民之艱苦汝等不問, 但知役民。使今年盡取,則來歲禾稼何由得種,其止 之。」六月,以通州水路淺,舟運甚艱,命樞密院發軍五 千,仍令食祿諸官雇役千人開浚。癸卯,以臨洮、鞏昌、 通安等十驛歲饑,供役煩重,有質賣子女以供役者, 命選官撫治之。甲辰,以襄陽屯田戶四百代軍當驛 役。
至元十七年,定諸路賦役,仍量免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春正月丙辰,定諸路差稅 課程,增益者即上報,隱漏者罪之,不須履畝增稅,以 搖百姓。二月庚子,詔合剌所部和州等城為叛兵所 掠者,賜鈔給之,仍免其民差役三年五月癸丑,括沙 州戶丁,定常賦。秋七月己酉,以禿古滅軍劫食火拙 畏吾城禾,民饑,免其賦稅三年十一月丁卯,詔以末」 甘孫民貧,除倉站稅課外,免其役三年。十二月丁丑, 以民當站役十戶為率,官給一馬,死則買馬補之。乙 酉,敕民避役竄名匠戶者,復為民。淮西宣慰使昂吉 兒請以軍士屯田,阿塔海等以發民兵非便,宜募民 願耕者耕之,且免其租三年,從之。丙申,遼東路所益 兵,以妻子易馬,敕以合輸賦稅贖還「之。鞏昌常德等 路饑,免其徭役。」按《食貨志》:「十七年,遂命戶部大定 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 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 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 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稅。協濟戶,丁 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隨路近倉輸粟,遠 倉每粟一石折納輕齎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 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 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以時收受,出給朱錢。權勢之徒 結攬稅石者罪之,仍令倍輸其數。倉官、攢典、斗腳人 等飛鈔作弊者,並置諸法。」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 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違者,初犯笞四十,再 犯杖八十。
至元十八年,免租均役,括戶口。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二月丙申,以遼陽、懿、蓋、北 京、大定諸州旱,免今年租稅之半。夏四月甲午,命太 原五戶絲就輸太原。六月己卯,以順慶路棣四川東 道宣慰司,安西等處軍站,凡和雇和買,與民均役。八 月乙亥,甘州凡諸投下戶,依民例應站役。閏八月丁 巳,括江南戶口稅課。九月辛巳,大都立蒙古站屯田 編戶歲輸包銀者,及真定等路闌遺戶,並令屯田。其 在真定者,與免皮貨。」十二月癸丑,敕免益都、淄、萊、寧 海開河夫今年租賦。乙卯,獲福州叛賊林天成,戮於 市。免福州路今年稅二分,十八年以前租稅並免徵。 是歲,保定路清苑縣水。平陽路松山縣旱,高唐、夏津、 武城等縣蟊害稼,並免今年租,計三萬六千八百四 十石。
至元十九年,議行稅戶贍軍、站戶均役之請。定雲南 稅賦,敕「收有妻室僧道及京畿隱漏田稅。」又命江南 折輸,免諸路租課差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五月癸未。沿海左副都元 帥石國英請以稅戶贍軍。逃死者令其補足站戶苗 稅。貧富不均者宜均其役。詔中書集議行之。九月己 巳。命軍站戶出錢助民和雇和買。定雲南稅賦。用金 為則。以貝子折納,每金一錢直貝子二十索。冬十月 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溫有妻室者,同民納稅。十 一月庚戌,籍京畿隱漏田履畝收稅。十二月癸卯,免 鞏昌等處積年所欠田租稅課。」按《食貨志》:十九年, 免諸路民戶明年包銀俸鈔及逃移戶差稅。又按 《志》,秋稅夏稅之法,行於江南。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 浙西,其餘獨徵秋稅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 用耿左丞言,令輸米三之一,餘並入鈔以折焉。以七 百萬錠為率,歲得羨鈔十四萬錠。其輸米者止用宋 斗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
至元二十年,敕「諸王、公主、駙馬得分地者,輸鈔百錠。」 大都、甘州田土,並令輸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春正月「辛酉,敕諸王、公主、 駙馬得江南分地者,於一萬戶田租中輸鈔百錠,准 中原五戶絲數。」丙寅,以燕南、河北、山東諸郡去歲旱, 稅糧之在民者,權停勿徵。壬申,御史臺言:「燕南、山東、 河北去年旱災,按察司已嘗閱視,而中書不為奏免, 民何以堪,請權停稅糧。」制曰:「可。」三月丁巳,免福建歸 附後未徵苗稅。夏四月甲午,免京畿所括豪勢田舊 稅三之二,新稅三之一。五月丙寅,免江南稅糧三之 二。六月丙戌,免大都及平灤路今歲絲料。秋七月癸 丑,蠲建寧路至元十七年前未納苗稅。丙辰,免徵骨 嵬軍賦。丙子,免大都、平灤兩路今歲俸鈔。十一月丁 巳,詔「大都田土,並令輸稅。甘州新括」田土,畝輸租三 升。按《食貨志》:二十年,免大都、平灤民戶絲綿俸鈔。 至元二十一年,蠲江南田賦,免江淮間荒田稅役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五月乙丑,蠲江南今年 田賦十分之二。其十八年以前逋欠未徵者,盡免之。 閏五月己卯,給西川蒙古軍鈔,使備鎧仗。耕遂寧沿 江曠土以食四頃以下者,免輸地稅。十一月己丑,敕 遷轉官員薄而不就者,令其歸農當役。癸卯,以江、淮 間自襄陽至於東海多荒田,命司農司立《屯田法》,募 人開耕,免其六年租稅并一切雜役。
至元二十二年,詔甘州輸稅,免兩淮荒地稅。三年,又 除民間包銀,大都地稅盡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五月「戊寅,詔甘州每地 一頃輸稅三石。九月乙亥。聽民自實兩淮荒地。免稅 三年」按《食貨志》:二十二年,「除民間包銀,三年不使 帶納俸鈔,盡免大都軍民地稅。」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用盧世榮言,回買江南土 田。陳天祥疏言:「國家之與百姓如同一身,民乃國之 血氣,國乃民之膚體,血氣充實則膚體康強,血氣損 傷則膚體羸病,是故民富則國富,民貧則國貧,民安 則國安,民困則國困,其理然也。昔魯哀欲重斂,有若 以君民一體對。以此推之,民必須賦輕而後足,國必 待民足而後豐。今世榮欲以一歲之期,致十年之積, 危萬民之命,易一世之榮。視民如讎,為國斂怨,其生 財之本既已不存,斂財之方復何所賴?將見民間由 此凋耗,天下由此空虛,安危利害之幾,殆有不可勝 言者。」五月,詔甘州每地一頃輸稅三石,九月聽民自 實,兩淮荒地免稅三年。
至元二十三年,以江南諸路財賦隸中書省,命雲南、 陝西行省籍定建都稅賦,又履畝計江南官田,免諸 路軍民租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夏四月庚子,敕免雲南 從征交趾蒙古軍屯田租,立烏蒙站。江南諸路財賦 並隸中書省。六月乙巳,命雲南、陝西二行省籍定建 都稅賦。秋七月己巳,用中書省臣言,以江南隸官之 田多為強豪所據,立營田總管府,其所據田仍履畝 計之。八月己亥,以平陽路歲比不登,免貧民稅賦。十」 一月丙子,以涿、易二州良鄉、寶坻縣饑,免今年租,給 糧三月。平灤、太原、汴梁水旱為災,免民租二萬五千 六百石有奇。
至元二十四年,免諸路賦稅,均大都高貲戶徭役。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春正月戊辰,免唐兀衛 河西地元籍徭賦。閏二月癸亥,以女直水達達部連 歲饑荒,移粟賑之,仍盡免今年公賦及減所輸皮布 之半。乙酉,大都饑,免今歲銀俸鈔,諸路半徵之。八月 丁亥,瀋州饑,又經乃顏叛兵蹂踐,免其今歲絲銀租 賦。『十一月庚子,大都路水,賜今年田租十二萬九千 一百八十石。十二月丁卯,減揚州省歲額米十五萬 石,以鹽引五十萬易糧。是歲,浙西諸路水,免今年田 租十之二』。」按《食貨志》:二十四年,免東京軍民絲線 包銀俸鈔。是年九月,除北京馬五百匹。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崔彧奏:「大都高貲戶多為 桑哥等所容庇,凡百徭役,止令貧民當之。今後徭役, 不問何人,宜皆均輸,有敢如前以賄求人容庇者,罪 之。從之。」
至元二十五年,免諸路徭役租課,命有司料簡江南 站戶,及驗扈從臣所種地畝,并禁私役富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癸丑,詔募民能 耕江南曠土及公田者。免其差役三年,其輸租免三 分之一。二月庚申,以遼陽、武平等處饑,除今年租稅 及歲課貂皮。甲戌,蓋州旱。民饑,蠲其租四千七百石。 己卯,以江南站戶貧富不均。命有司料簡合戶稅至 七十石當馬一匹,並免雜徭。獨戶稅逾七十石,願入」 站者聽。合戶稅不得過十戶,獨戶稅無上百石。夏四月庚申,以武岡、寶慶二路薦經寇亂,免今年酒稅課 及前歲逋租。辛酉,桑哥言:「扈從之臣種地極多,宜依 軍站例,除四頃之外,驗畝征租。」從之。六月壬申,睢陽 霖雨,河溢害稼,免其租千六十石有奇。乙亥,以考城、 陳留、通許、杞、太康五縣大水,及河溢沒民田,蠲其租 萬五千二百石。秋七月丙戌,以南安、瑞贑三路連歲 盜起,民多失業,免逋稅萬二千六百石有奇。保定路 霖雨害稼,蠲今歲田租。己亥,霸、漷二州霖雨害稼,免 其今年田租。八月辛酉,免江州學田租。壬申,安西省 管內大饑,蠲其田租二萬一千五百石有奇。丁丑,嘉 祥、魚臺、金鄉三縣霖雨害稼,蠲其租五千石。九月癸 未,甘州旱饑,免逋稅四千四百石。己丑,獻、莫二州霖 雨害稼,免田租八百餘石。癸卯,命忽都忽民戶履畝 輸稅。冬十月丙子,免儒戶雜徭。十一月壬午,鞏昌路 薦饑,免田租之半。丁亥,禁有分地臣私役富室為柴 米戶及賦外雜徭。十二月乙亥,湖頭賊張治囝掠泉 州,免泉州今歲田租。庚辰,因雨雹河溢害稼,除民租 二萬二千八百石。按《食貨志》二十五年,「免遼陽武 平等處差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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