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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3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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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三十一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一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二十一

  明三弘治三則 武宗正德十則 世宗嘉靖十七則

食貨典第一百三十一卷

賦役部彙考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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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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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十六年奏准遼東商販納草價給引入關又詔減各處草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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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奏准遼東商販買賣之人,務 經巡撫官查勘無礙,方許於管糧郎中處納草價銀 三兩五錢,給引掛號入關。」又按《會典》:「十六年詔:在 內御馬倉、天師菴,中府二草場,在外壩上十九馬房、 吳家駝,裡外牛房、司牲司、司牧局,今年合用糧料草 束,於原會計數內減去一半坐派,以蘇山東、河南、北 直隸、小民困苦。以後年分。還著巡視科道官、備查馬 匹牛羊實在數目。照數會計。以免冒濫。」

弘治十七年、令遼東及各邊草束、納本色蘇松糧米 折銀。又徵草場銀。蘇松常三府布疋、以四分折銀解 部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巡視科道官備查馬房馬匹實 在數目,造冊奏繳。仍行養馬官員,每月造冊送戶部, 下糧廳并委官處查照,以憑會計。草料仍行巡視科 道官,出巡時弔卷查考。又令遼東并各邊采辦草束, 俱令上納本色。又按《會典》十七年議准,蘇松災傷 起運不前,暫將一年在京各衙門官員月糧米,每石 折銀八錢該在南京本色祿俸,每石照舊折銀七錢。 其南京各衙門官員俸糧,每月除米一石折銀八錢, 其餘并南京各衛倉糧,俱每石折銀七錢。漕運糧米 折銀二十萬石,每石兌運七錢、改兌六錢各解交納

又按:《會典》十七年題准、凡佃種應天等府地、并各

該軍衛牧馬草場,每畝徵租銀七分,以備買馬支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令蘇州、松江、常州三府闊白 棉布,以十分為率,除六分仍解本色,暫將四分每疋 折銀三錢五分,解部轉發太倉收貯。如遇官員折俸 及賞賜軍士冬衣不敷,照例每疋給銀二錢五分,自 行買用積餘銀兩,候解邊支用。

弘治十八年、優免差役、徵草場銀

按《明會典》十八年議准,各馬牛駝羊等房倉,今後收 受草料,每草一萬束,料一千石,薥鞂二百束,不許私 折價銀。各倉鋪墊餘剩薥鞂與秋後采打蒿草,遇該 煮料時月,量將薥鞂蒿草并謄出席柴爛草簽橛等 項相兼給散燒用。不許將薥鞂私收價銀。蒿草等項 不行收積燒用草束,違者究治。又按《會典》十八年 議准:「見任及以禮致仕官員,照例優免雜泛差徭。其 為事為民充軍等項回籍官員,起蓋鋪面,賃與軍民, 照例提鈴做夫,不許妄行優免。」又議准,辦納鹽課 竈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畝。四丁至六丁 者,每丁免田六十畝。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 畝。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十六丁至 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畝,二、三十丁者,全戶優免。

又奏准、「後湖清理黃冊監生,敢有放肆違法姦嬾」

「誤事,初查無駁,再查扶同,仍苟且頂名代替,及越湖 抗拒,群眾喧嚷者,許監臨官指實參問。若有受財雇 替,代抄丁糧者,照依行止有虧事例發落。」又題准: 南京應天衛牧馬草場,查勘原額明白,中間若有軍 民住種已成,家業難於遷發,情願出辦租銀者,明立 文案,照例徵收。又議准:南京錦衣等衛、應天等府,直 隸滁州等州縣草場地畝租銀,各徑赴所屬《馬政官》 處交納,轉解本部。其各該佃地人戶,俱照彼處屯田 事例,編立戶由,轉發收執。仍令該衛有司,將佃戶花 名籍貫及草場頃畝,坐落某府州縣若干,軍旗舍餘、 民人佃種各若干,備造文冊三本,一本送部,二本發 該衛有司備照。以後仍三年一次攢造。

武宗正德元年議准徵收夏稅秋糧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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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元年議准:「今後徵收夏稅不過七月終,秋 糧不過十二月終,俱要齊足。應起運者作急起運,應 存留者照數存留。如有管糧官員不行及時催徵,通 行提調官吏仍前虛起批票者,定以虛出通關論罪。 未納糧數,就於本官名下比併徵完。令江西州縣,每 年將各戶該徵夏稅秋糧,造寫實徵手冊,照依布政」 司則例,填註由帖,給散納戶,置立印信號簿,糧長、委 官各收一扇。里長催糧赴倉,眼同照依由帖交納。折 銀等項,亦就當官秤封貯庫,各登號簿。委官於由帖 內寫一「訖」字,與納戶執照。如糧里仍前私家折收糧 米,作弊侵欺,及小民拖欠不完,或部運官通同不行催納,以致經年不得完結者,俱聽撫按守巡等官查 照律例重究。又令寧晉等縣皇莊子粒,照例每畝止 許徵銀三分

正德三年、令活鹼死鹼地土、及坍江田辦納折納糧 鈔

按《明會典》三年,令山東濟南府濱州活鹹官民地土 一千二百七十八頃四十畝八分四釐二毫,辦納存 留,以足常賦。其餘死鹼官民田土,折納布鈔,以寬民 力。又按《會典》三年奏准新勘過山東濱州活鹼地 辦納存留糧死鹼地折納布鈔。議准通州、海門、泰興 三州縣坍江田糧,通作存留,折收價銀,若起運不足, 以「十分為率,量起二分,以補其數。」

正德五年奏准,葦蕩起科,免陵戶墳戶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差官丈量後軍都督府葦蕩,果 係界至內退灘地畝,照依民田事例起科,辦納子粒, 備造黃冊一本,奏繳青冊二本,府部查考,不許一概 混占,以致軍民失業。」又按「《會典》五年題准,查冊,監 生人等患病,應天府撥給醫生二名,量帶藥餌,依班 過湖」調理。又議准:陵戶、墳戶雜泛差役,除正身外, 准免二丁,其餘人丁一體當差

正德六年准陽信鹼地折納布鈔,有田僧道編入《黃 冊》。

按《明會典》六年議准,陽信縣原額稅糧地內,不堪耕 種鹼地一百五頃九十一畝零,該稅糧五百六十六 石六斗零,照例折納布鈔。又按《會典》六年奏准,排 年里長僧道有田糧者,編入黃冊,同里甲納糧當差。 無糧者編入帶管畸零世家大族,規避重差,花分小 戶者,許令首改歸併。

正德八年,召商買納糧草。量減草場租稅。又令各州 縣造《實徵糧冊》。

按《明會典》,凡召商買納,八年議准山東、河南并直隸 各府州縣解到稅糧草料價銀,除光祿寺、酒醋麪局、 供用庫等衙門俱將原來價銀轉送自行收買,不必 拘定原批數目外,其餘倉場俱收戶部,令科道官估 價召商上納,照數支給。又按:《會典》,八年奏准,中和 橋金川門草場,每草一萬包,該竹一百根,止收竹價 銀三兩八錢。每一坊基用銀三十六兩,買杉篙六百 根。鋪墊所堆支盡仍留以後鋪墊朽則依數易換。餘 剩銀兩發應天府收貯,以備修倉支用。又令薊州 牧馬草場,實撥軍民佃種地。自本年為始,每歲減去 原擬柤銀一分,只收二分五釐,夏稅止收一次。又議 准各處撫按督糧等官,革去一年一造之冊,令各州 縣照依《黃冊》造定實徵糧冊,十年一換。將大小人戶 每戶以若干畝為轉運,以若干畝為存留,以若干畝 為輕齎,隨其多寡以為定數。田賣畝則隨田,戶易糧 則隨畝。若遇蠲免,隨數減除。臨徵之時,對冊給由,量 地里遠近,立限交完,以年終為止。其違限過年者,責 其赴各處自行上納,嚴加禁約。糧長過收索取,治以 重罪。軍官掯勒索取,革去見任。其餘災傷,仍令撫按 官查分數從實蠲免

正德九年,追贓罰紙價解部。減免逃移。復業戶稅差 及近京軍民辦納柴炭。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各司府州縣但有因駁查清冊 追問過官吏人等贓罰紙價,俱解本部,以供後湖查 冊之費

按《宣府鎮志》:「九年,詔各處逃移復業人戶,該管官司 加意存恤,不許里書人等逼取拖欠錢糧及私債等 項,反致逃移。仍免本戶該納稅糧一年,雜泛差役三 年。極貧下戶,仍量給牛具種子。近京地方該納柴炭 數多,軍民出辦艱難,明年以十分為率,量減三分,解 到夫價止收正數。」

正德十二年,委官踏勘真定等府地土,分派起運存 留等項。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真定等府撫按衙門選委各 府能幹官員,親詣所屬地方,踏勘地土原額若干,內 肥饒堪種者若干,派與起運等項;稅糧沙鹼不堪種 者若干,派與闊布存留二項。」

正德十三年題准「湖地成田者徵銀。」又准牧馬草場 起科免納之制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南京錦衣衛原撥牧象太平、 寧國、高淳等府縣湖地,除太平府地辦納河泊所并 北京內府丁字庫課料外,其餘委官踏勘,已成田者 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係草灘者砍草。」又按《會典》十 三年題准,廬鳳等府州縣牧馬草場,堪否耕種地土, 督令養馬人戶耕種,俱免起科,聽其出辦備用馬匹。 但不係養馬人戶原佃耕種地土,照舊起科,徵銀解 部,發寺買馬支用。若係承種不堪地土,俱令退出還 官牧馬,免納租銀。其養馬人戶名下地土,不許私自 典賣與人承種。不係養馬人戶,該退出還官地土,亦 不許朦朧隱占。事發從重究治。

正德十四年奏准、沂州荒田納辦糧草子粒。又收牧養地土、及教場蘆地水塘

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查勘沂州荒蕪田土,係百姓 徵糧者,止納應辦糧草,不許王府重徵子粒。係撥付 王府者,專出子粒,就將糧草除豁。地如不足原數,即 查附近空閒無礙地土,照例撥補。」又按:《會典》十四 年奏准,典牧所牧養孝陵神宮監牛隻地土,并大小 教場蘆地水塘,本部收租,輳買馬匹支用。年終造冊 奏繳。

正德十五年准湖州耗米輕重加減海門坍江田二 稅折銀。馬草租鈔仍徵本色。又准攢造里甲及降管 理黃冊關防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湖州府地方,自本年為始,將 會計秋糧耗米,照官民田則輕重加減分派,造冊在 官,永為定規。奏准海門縣坍江田土該納夏稅,小麥 每石折銀三錢,大麥每石折銀一錢五分,秋糧米每 石折銀四錢,俱存留本處,以備衛所官軍月糧等項 支用。雖無災傷,不派起運。其馬草租鈔,仍令徵解本 色。又按《會典》十五年議准:今後攢造里甲,止據人 戶丁產見在,官第其等則。如或本里人戶不敷十甲 之數,就於附近里內人戶撥補完足。若分析戶籍,不 問本里他圖,本圖果有消乏,亦許還併。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於後湖置地,載天下版籍,以戶 部侍郎帶管。至宣德間,欽設戶科給事中,自張祐始。 戶部廣西司主事一員,自朱信始。專管冊籍。正德十 五年,始降管理後湖黃冊關防。」

世宗嘉靖元年令安陸州并京山縣秋糧停運立內府監驗看錢糧完納之限又免各處拖欠稅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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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安陸州并京山縣民田秋糧, 自本年為始停免起運兌軍花絨祿米,俱作存留支 用。別府州縣原派藩邸祿米,照數改補起運兌軍花 絨祿米原額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內府監軍,凡解納錢糧,驗看 真正,俱限十日之內完納,違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按《宣府鎮志》:元年詔,凡各處實徵稅糧拖欠者,盡數 蠲免。

嘉靖三年,令內官監收受米糧,不許分外多取。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令內官監收受白熟糯米并粳 米,每正糧一石加耗一斗,不許分外多收。巡視光祿 寺、科道等官帶管訪察,如有軍餘腳子、內使內官人 等,似前勒要財物,多收侵剋等弊,各官拏問參奏。 嘉靖五年,令山東、河南、北直到京錢糧,寄部召商收 買,不許勢豪包占。《除免鳳陽等處被災稅糧》,停徵物 料。

按《明會典》五年,令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該司府錢糧, 除本色可自運者,聽從民便,其徵銀到京收買者,聽 總部官同部運官查驗銀兩,暫寄本部召商,照時定 價,量添腳費,納完給與價銀。不許勢豪用強包攬占 窩誤事。又按《會典》五年,令鳳陽等處被災州縣稅 糧照例除免,應解物料暫且停徵。兩廣鹽價留四萬 兩接濟應用。

嘉靖六年,征馬草銀,派官軍置買田糧,差定荒田租。 又禁州縣科徵里甲。

按《明會典》:「南京戶部草料,凡南京各衛所馬草,每年 二月本部查勘會計該用數目,五月咨戶部定奪。」凡 南京錦衣衛馴象所養象蘆根茭草,應天等府,於歲 糧額內改撥大小麥,隨糧運赴本衛象房,與稻草相 兼支用。嘉靖六年,令浙江應天、蘇州等司府州縣徵 解。戶部定場馬草,每包隨草席并腳價徵銀一分八 釐解部。又按《會典》,六年,詔撫按衙門并管糧等官, 申嚴曉諭衛所官軍,今後置買民田糧差一體坐派, 仍聽有司拘攝,務使軍民兩便。又令各處板荒、積 荒、拋荒田地,遺下稅糧派民賠納者,所在官司出榜 召募,不拘本府別府,軍民匠竈,儘力墾種,給與由帖, 永遠管業,量免稅糧。三年以後,照例每畝徵官租瘠 田二斗、肥田三斗,永免起科加耗,及一應田土差役。 其概縣原賠稅糧,即以所徵官租,歲報巡撫衙門,照 數扣減。又令撫巡等官查考各州縣,有令現年里 甲本等差役之外,輪流直日分投供給米麵、柴薪、油 燭、菜蔬等項,及遇親識往來,使客經過,任意攤派。下 程陳設酒席,饋送土宜,添撥腳力者,拏問罷黜。若二 司官縱容不舉,撫按官以罷軟開報。又令近京地 方新添白地買地等項銀兩,巡按官通行查明,即便 停革。

按《宣府鎮志》:「六年,詔各處實徵戶部稅糧馬草等項, 一應納官錢糧拖欠,正德十六年四月內奉詔蠲免 者,撫按官委官清查,不許重徵。正德十六年以後,嘉 靖三年以前,一應未完并帶徵等項錢糧,但係小民 拖欠者,盡行蠲免。已徵或被人侵欺,仍舊監追,准照 原價折納,不許朦朧除豁。」又詔:朝廷遇有災傷,輒行 「蠲免。但各該官司奏報稽遲,及行覆勘,文移往來,耽 延日月,覆勘未報,一面徵收。及至蠲免文書到日,良民懼怕刑責,多已典賣折謄,運送到倉,徒遂糧里侵 漁之計。今後遇有重大災傷,勘定分數,即便曉諭人 民,姑令停徵,待明文至日施行。」

嘉靖七年,「處置江西分割縣糧差。免北直隸八府災 傷夏稅。」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將江西東鄉縣原分割安仁縣 十五等都七圖分,照舊退還該縣。本年以前有逋負 糧差,准照流民復業事例,暫為蠲免。其在東鄉新置 糧差,照舊在彼寄納,在安仁者照前年限,量派存留。 其峽江縣東十二都人戶,仍歸新淦縣應當糧差。有 未完者,仍於該縣完納。」又按「《會典》七年奏准,北直 隸」八府災傷,將本年分夏稅不分起運存留,盡數蠲 免。其秋糧視被災分數、仍照舊例行

嘉靖八年、令徵「京城內外苜蓿草場、葦地、及各處荒 田寺田租銀」

按《明會典》八年令內外各衙門倉場一應糧料草束, 除納完官單外,其扣下餘銀,責令本大戶解部,專備 各倉場缺乏。遇有糧料價賤,科道等官召商糴買,完 日領價,仍先將價數及扣過餘銀,陸續備行司府州 縣知會。除扣留餘銀,已足下年該派之數,行各免徵 一年,未足數者量徵解補。又按:《會典》八年奏准各 草場豆料,以後俱免坐派應徵之數,各量減原價,徵 銀解部,輳買支用。順天府行所屬州縣,將前項草場 子粒銀兩,每歲照數徵解貯庫。各場料草遇有缺乏, 管倉主事具報戶部行委平買支給。其菉豆、豌豆、小 麥、粟米,亦量減原價,徵銀解部又議准:除內府白 糧照舊收本色,每石加耗一斗,蠟茶等料每百斤加 耗五斤。其餘糧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時估悉令 徵銀解部、送赴太倉支收。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時估、 納完領價。仍行順天府將官較秤斛給送各科道照 樣較收其該司府州縣起解錢糧批文、務要明開某 項糧每石徵銀若干、草每束徵銀若干違者行巡按 御史究問。又題准:今後各「倉場糧料草束,徵銀解部, 召商上納。」又令陝西拋荒田土最多州縣,分為三 等:第一等,召募墾種,量免稅糧三年;第二等,許諸人 承種,三年之後方納輕糧,每石照例減納五斗;第三 等,召民自種,不徵稅糧。拋荒不及三分,有附近及本 里本甲、本戶人丁堪以均派帶種者,勸諭自相資借 牛種,極貧無力者官為措給責令開墾不必勘報。又 令陝西撫按官將查勘過西安延慶等府田土果係 拋荒無人承種者即召人耕種、官給與牛具種子、不 徵稅糧。若有水崩沙壓不堪耕種者即與除豁。又 題准查勘過正陽等九門外苜蓿場地共一百三頃 七十二畝四分七釐二毫三忽八微七塵。除原牧馬 水占不堪耕種外,實該堪種地一百頃九十四畝六 分四釐二毫七絲一忽八微七塵。內存留四十頃,分 為四總,每總地十頃,把總官一員,軍人三十名,照舊 種辦苜蓿,以供內廄喂養。多餘官軍,退回差操。其餘 每畝上則徵銀五分,中則四分,下則三分,歲該銀三 百兩八錢三分六釐,召佃徵銀,解部「該監不得干預。」 又題准「查勘過御馬草場五十七處,實在地共三萬 三千三百六十二頃五十九畝零。除雜占水鹼并存 留牧馬外,實該徵解備買草料地二萬五千九百五 十六頃七十四畝零。并原備給修理公廨地四百三 十頃,俱每畝徵銀三分。除修理公廨銀一千二百九 十兩,馬房自行徵收」外,草料地銀七萬七千八百七 十兩二錢四分零,照例召佃,徵解戶部支用,有餘留 備災傷。其歲派北直隸、山東、河南各馬房料草,以後 斟酌免派,量減原價,徵銀解部,轉發太倉交納。莊頭、 佃戶,務審編殷實充當。上等官地不過二頃,中等不 過一頃五十畝,下等不過一頃,莊頭不過四頃。仍置 立《印信文簿》三本,備開各戶種地徵銀數目,一送戶 部、一送該府、一收貯該州縣備照查考。又題准查勘 過東直門裡外并吳家駝牛房草場實在堪種地四 百六十三頃八十七畝九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歲 該租銀一千六百八十七兩七錢二分四釐二毫五 絲一忽四微五纖。蕃牧所徵完解部給領買補牛羊。 西琉璃廠羊房草場空閒地九頃六十五畝九分九 釐六毫一絲四忽。歲該租銀三十兩。司牲司徵完,解 光祿寺支用。順義縣北草場、東上林苑監良牧署養 牲地二千六百四十頃七十六畝三分五釐七毫九 絲九忽九微五塵。并水田九十一畝八分五毫一忽 八微。房屋一百三十五間,「歲該租銀七千九百四十 七兩六錢七分一釐二毫四絲一忽七微八纖五渺。 俱上林苑監徵完解部,聽給光祿寺買辦。如有支餘 銀兩,候各該地方災傷補給。」又題准:安州等處牧馬 草場地一百一十九頃九十畝五分,外鷹房按鷹地 九十八頃七十一畝四分,差官丈量,召民佃種,照草 場事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作正支銷。 又令興州左、興州右、興州前、遵化東勝右、忠義中、開 平中、寬河梁城等九衛所秋青草地畝銀兩,改派大潤庫上納放支。山海、薊州、鎮朔等衛,遇例改選指揮 千百戶等官折俸。十年、令提督屯田御史及各該主 事,將各馬房草場地土,依原冊內頃畝數目,自召佃 後為始,照例徵銀解部,轉送太倉銀庫交收,以備草 料支用。若有豪猾不行解納,及多占者,問罪。又凡 各官田土,八年題准查勘過豐潤縣仁壽宮餘地九 百一十四頃三十七畝有零。泊南、泊北、梁城所東及 水泊餘地共九百八十頃九十九畝有零。蘆葦地一 千三百二十二頃九十三畝有零。行令該縣俱照原 擬輕重則例,徵銀解部,以備邊儲。又題准查勘過仁 壽、清寧、未央三宮官地六十二處,堪種并蘆葦徵銀 不等地,計一萬六千一十五頃四十七畝零。歲該徵 租銀三萬七千八百三兩五錢九分零。內仁壽、清寧 二宮比原額勘多銀五千三百九十四兩三錢零,未 央宮比原額勘少「銀二千六百二十二兩三錢零,各 州縣照例徵銀,另批解部收候,係原額者年終類進, 係勘多者,除補未央宮勘少額數外,餘補各宮災免 補湊進用。」又令各撫按官委官查勘所屬州縣原 額稅糧內絕戶無徵并沙壓崩陷若干,就將所在原 無糧差寺田盡數查出,照例起科。遇造《黃冊》,編入里 甲,一體納糧當差,以補前數,不許勢豪之家乘機侵 奪。又令各撫按官查有荒廢寺觀,無僧行住持,及 遺下田產無人管業者,照彼中時價召人承買,改名 入冊,辦納糧差。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議准「七年以前錢糧,已徵解部, 扣留餘剩准作下年之數。八年以後,除內府白糧照 舊收本色每石加耗一斗,蠟茶等料每百斤加耗五 斤,其餘糧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時估,悉令徵銀 解部,送赴太倉交收。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時估納完 領價。」

嘉靖九年、令各處大造《黃冊》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查勘過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廣 平、順德六府所屬通州、大興等六十七州縣,勳戚內 臣寺觀莊田共四百一十九處,計地四萬四千一百 二十五頃四畝七釐八毫五絲七忽一微七塵。除原 係官民草場糧地例該退給及雜占自種蘆葦等項 外,實堪耕種徵銀不等地二萬八千六百六十五頃 二畝九分零。照例每畝徵銀上則三分、中則二分。中 下則一分五釐、下則一分。解部給領。其順天、保定、河 間、廣平四府所屬昌平大興等三十六州縣勳戚等 官、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與旁枝等項應革莊田、 并各莊田內量出多餘地土、及先年查勘還官莊場、 同鷹房司革過草場等項、共一百九處,計一萬三千 二百八十四頃一十七畝二分六釐九毫五絲五忽 五微九塵。除雜占不堪耕種外,堪種徵銀不等地五 千二百六十二頃八十二畝六分一釐二絲七忽七 微七塵。另築封界,量地減輕,徵銀解部,轉發太倉銀 庫,接濟邊餉。管莊人役,盡數取回。如違,照例問發邊 衛充軍。各寺觀莊田,亦於佃戶內審立莊頭一人,收 解該州縣給領,不許僧道自行收租。又按《會典》九 年,令直隸蘇、松、常、鎮、浙江杭嘉湖等府田地科則,只 照舊行,不必紛擾。其有將原定則例更改,生姦作弊, 通行禁革。又題准:浙江溫、台、處三府稅糧,照舊徵 納本色,不許巧立餘米名色,徵價害民。又題准:各 該竈戶內有「舉人、監生、生員省祭吏役,照有司事例, 一體優免。」又令查各陵墳園戶及佃戶原額應該若 干戶,照所屬州縣地方繁簡,遇編審均徭,分別等第, 另僉更換。替下人戶,聽當別差。其那移戶并定國公、 惠安伯佃戶,止免本身,餘丁退出,與民一體當差。 又題准:吏部將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 「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隸撫按官會推所屬佐貳 官,每府州各一員,疏名上聞。各提調督理大造黃冊, 不許別項差占。仍降敕各該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紙 張紛飭,差錯稽遲等弊,俱聽後湖管冊官指名參究。 不分已未陞遷,俱照例以罷軟黜退。」又題准:「各處 州縣查審消乏里分不成甲者,驗其丁產歸併,務使 一十一戶為一甲。」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先 查歲額各項差役若干,該用銀若干,黃冊實在丁糧, 除應免品官、監生、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其應役丁 糧若干,以所用役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 若干,儘數分派,如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己者,事 發查照律例從重問擬。又按《續通考》九年,奏准直 隸蘇、松、常三府起運內官監白熟細米,每石耗米二 斗五升,車腳銀四錢,船錢銀六錢。白熟粳米,每石耗 米二斗八升,車腳銀三錢五分,船錢糙米四斗,貼夫 糙米四斗七升。供用庫、酒醋麪局白糧,每石耗米二 斗八升,車腳銀三錢五分,船錢糙米四斗,貼夫糙米 五斗。光祿寺白糧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宗人府并 五府、六部、都察院、神樂觀等衙門,本色糙米,每石耗 米四斗五升;中府糙祿糧,每石耗米六斗五升,俱車腳銀四錢,船錢糙米四斗,貼夫糙米五斗。浙江杭、嘉、 湖三府,俱照此派納,不許違例加增。

按《宣府鎮志》:「九年詔:錢糧徵收,律限具載。收成之後, 小民麥穀在家,官司嚴限徵收,易為辦納。近來官多 玩慢,夏稅延至七八月,秋糧延至冬深春初,方纔開 倉,小民將所收糧米費用已盡,雖嚴刑追逼,不能完 納。今後務照律限開倉徵收,其有過期以致民難者 治罪。」

嘉靖十年題准「查收各項《解納錢糧式》。」又徵勳戚莊 田銀、及草場葦地租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川湖協濟貴州錢糧,比南北直 隸、江浙、山陝解運京邊倉糧事例,定委府州縣佐貳 官員部運,就限年裡赴各該倉庫上納。每年先將委 官及掌印管糧職名開報,候通查勤惰完欠,自參政 參議而下,一體奏請旌獎劾治。」又令今後行取給由 官俱送戶部查對錢糧完納明白,方許收選復任。又 令河南坐派鳳陽倉夏麥,每石徵銀四錢,解鳳陽府 收貯折放。又按《會典》十年議准:南京御馬監料豆 稻草,自本年為始,將收到空地租錢一千一十兩二 錢五分,內除九百三十三兩一錢二分與買辦草料 養馬,餘聽該監修理馬房支用。其太平、蘇州等府,原 派納該監料豆六百石、稻草六萬包,改派定場草項 下輸納。又題准浦子口馬疋草料,將武德衛倉基改 作草場,其原派南京草料改撥彼處上納。仍將橫海、 應天二倉官攢推委一員帶管,依期收放。又題准蘇 常等府起解草價,照依安慶等府定場草每包徵銀 一分八釐,細稻草每包徵銀二分。又凡營造各工 合用蘆席,永樂間選差指揮,督率軍夫,於楊村南北 口,尹兒灣南北,掘河五廠,葦地打葦。織造後廠地被 軍民侵種,差官踏勘,立石為界,設有莊頭、佃戶。天順 二年奏准每地一畝徵席三片,葦一束,差武功三衛 指揮等官,協同有司催辦,五年一替,仍行通州管河 郎中管理。嘉靖十年議准免徵本色,照戶部莊田每 畝徵銀二分。遇有災傷,照數奏免。又題准:「勳戚莊 田,議定徵銀解部,上地徵銀三分,中地二分,下地一 分五釐。如有司不行用心徵解,過限三月不完者,府 州縣管糧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縣掌印官住俸 十月;不完者,布政司管糧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 司掌印官住俸。仍要填註循環文簿,依限送部查」考。

又議准、廬、鳳、淮、揚四府、徐、滁、和三州一應草場、除

「馬戶自種者,照前免徵。其小民承種,該納租銀,自本 年為始,俱免解部。每年徵收在官,遇派到備用并騎 操馬匹或本折色,查將前銀先儘扣作無田養馬人 戶并逃亡之家各所辦之數,有餘方許攤助。有田馬 戶仍督府州縣正官稽查,吏里人等不許隱匿捏報, 通同作弊。」每年終,各府、州、縣將所屬收支過緣由,開 「列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撒數目,造冊繳可。」又議 准:南京典牧所草場并守備衙門退出地土,每畝歲 徵租銀七分。其草場蘆地花利,照舊三分。通將前項 地土頃畝,并每年該徵租銀數目,及承佃人戶姓名, 造冊二本,一本存留本部。每年造冊收租一本繳送 兵部查考。又令巡按御史備行布政司及南北兩 直隸府州縣,今次黃冊。照依舊式穿甲攢造。違者、聽 後湖管冊官查究

嘉靖十一年,以山場地畝給軍收稅。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薊州、永平一帶沿邊關營拋 荒山場地畝,查照冊籍,果係有糧原為民業者,令附 近軍餘承佃,認納民糧。其冊籍不載,并原係附近官 山官地者,撥給附近正軍耕種,量收輕稅,作為屯田 餘地。其建昌等營裁革鎮守、守備內臣遺下地土房 屋,係占奪者,給還原主,當辦糧差。係官山官地,分給」 貧軍耕種,量收稅價,以充各邊賞勞修理公用。又 按「《會典》十一年議准,南京退出營房地基,并各衛沿 城倉基、教場等項地土租銀俱貯庫,聽南京各衛所 造冊支用。」其歇荒草地,另召軍民管業,量收草腳銀 兩,亦送本部收貯,以備買馬支用。又議准,內外守備 官員,每年新收蘆洲銀,貯庫作正支銷,不許仍前濫 費。年終將各收過銀兩數目送部查考。又議准:應 天、太平、鎮江、寧國四府,廣德州建平縣牧馬草場租 銀未徵收者,自本年為始,悉照廬、鳳、淮、揚等府事例 行。

嘉靖十二年,以「偏頭等關草場召佃徵租,以原派南 京御馬監黃菉豆徵銀貯庫。以杭、嘉、湖三府錢糧改 派金華,以均民力。」又禁治灑派稅糧之弊。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偏頭等關地方百餘里中間 牧馬草場六七千頃,逐一查丈明白,召令鄰近無產 軍民認佃,仍處置牛種播種。初年暫免起科,以後分 別肥瘠,量徵子粒草束,就於附近緊要城堡上納,以 備邊用。」又按《會典》十二年題准,「南京御馬監錢糧 有餘,其原派黃菉二豆,照例徵銀貯庫,以備缺乏收

買。」又題准浙江金華府京折銀兩減數過多,將杭
考證
州府數內三千石、嘉興府數內四千石、湖州府數內

六千石,共一萬三千石,改派金華府,以均民力。 按《宣府鎮志》,十二年詔,積年吏胥往往受姦人賄賂, 將本戶稅糧灑派於別戶內,名下藏躲影射,弊端不 一,不才貪官或與交通取利,小民虛賠糧米,致「累家 產。今後撫按官務要嚴加禁治,敢有仍前違犯,許諸 人指實首告,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得過贓銀,儘其財 產追完,入官給主。」

嘉靖十三年准「陝西太監養廉地,隨民田徵稅,又量 徵葦課及會派草料。」其各處荒田,召民耕種,免稅三 年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陝西鎮守太監裁革原有養 廉地一百五十四頃五十七畝四分三釐,并園圃菜 地、果樹,總計定稅科糧共二千四百六十二石一斗 七升七合。行令原佃軍民承種,附入實徵冊內,隨民 田徵收稅糧折價,以備韓府祿米支用。」又按:「《會典》 十三年葦課革去武職,行各該府州縣掌印管糧官 督徵。每畝舊徵課銀,高阜三分,低窪二分,小民概稱 低窪規避以後不分高下肥瘦,每畝止徵二分。」仍劄 委通州管河郎中兼管督催。每年限十月以裡,將徵 完銀兩解部,年終造冊奏繳。又題准:「今後會派草 料,查照各倉場馬牛實數量行增減,務彀二三年支 用。其餘徵解折色,收貯太倉,以備召買接」濟。又題 准:各處但有拋荒堪種之地,聽召流移小民或附近 軍民耕種,照例免稅三年,官給牛具種子,不許科擾。 如地主見其開種成熟,復業爭種者,許赴官告明,量 撥三分之一給主二分,仍聽開荒之人承種,各照畝 納糧。十年之上,方行均分。敢有恃強奪占者,官司問 罪枷號,仍不准撥給。

嘉靖十四年議准蘆州新增地畝、赴部納租。又定曬 米廠地租銀

按《明會典》十四年議准,南京錦衣衛原額蘆洲柴價 租銀,每年除量給該衛火把等項支用,通解本部貯 庫。該衛遇有修理等項,聽於前銀內支給。其退出新 增地畝,俱赴部納租,輳買馬匹。該衛歲造冊籍,查照 各衛,一體於營房租銀支領。年終各將收支過銀兩 數目送部備照。仍五年一次委官清查,造冊奏繳。 又按《會典》十四年題准,將通州新城西南角曬米廠 地四頃八十畝召佃,每畝定租銀一錢二分,歲該銀 五十七兩六錢。該州依期徵完解部,送太倉銀庫交 納。遇通倉修理公廨糧跳等項,呈部支用。其牆垣樹 株盜伐損傷,責令佃戶賠補。

嘉靖十五年,令山東屯軍民糧,解納德州常盈倉。詔: 帝王陵寢前代名賢及本朝敕葬墳墓,簽民看護,免 役除租。又詔各處水塌沙壓等項田地,稅糧悉與除 豁。題准陝西召種頃畝,徵銀數審編均徭等則。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山東布政司,每年將額派軍屯 民糧,解赴德州常盈倉上納,聽戶部委官監督收放。 該州并德、左二衛官吏旗軍等俸米月糧。如遇災免, 該另行支補者,造實支文冊一樣三本呈遞,委官查 明,一本存留,一本發倉,一本轉送該司查照補給,不 許私兌。」又按《會典》十五年詔各處帝王陵寢、前代 名賢及本朝公侯、駙馬伯、文武大臣敕葬墳墓,所在 官司,照例編簽附近民人一丁看護,免其雜「泛差役。 其塋域所占地畝稅糧一併除豁。」又詔:「各處水塌 沙壓等項田地稅糧負累人戶賠納、曾經具奏者,撫 按官查勘明白,照例除豁。各衛所有釋放軍伍遺下 屯糧負累官旗賠納者,亦與查勘除豁。」又題准甘 肅鎮體勘過水衝沙壓、趹斷溝渠及隔在境外甘州 前後永昌、涼州、鎮番、莊浪、西寧、古浪等衛所實屯起 科,措辦邊儲田地,共六百七十九頃六畝一分六釐 二毫,該糧六千九百五十九石九斗七升四合四勺 六抄,照例除豁,以蘇民困。或日後水退堪以耕種,仍 舊召人陸續佃種,以備軍儲。又議准:陝西中護衛 河外境外地九頃,糧一百八石;拋荒田二十五頃五 十畝,糧三百六石,撫按官召人佃種。每畝徵銀一錢, 以備軍儲。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題准:「今後凡遇審編均徭,務 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 該若干,實該費銀若干,從公查審,刊刻成冊,頒布各 府州縣。候審編之時,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 三等九則,隨其丁產量差重輕,務使貧富適均,毋致 偏累,違者糾察問罪。」

嘉靖十六年題准、派納諸庫布疋折銀數,及災傷應 免與歲派差銀通融處補之數。又查勘各田召佃徵 租、清理蘇湖里胥飛灑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今後直隸山東、山西、河南等 處,原派納萬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衛所,并萬億庫, 隆慶衛倉、涿州庫,德州常盈庫,折銀布疋,每疋折銀 三錢,解部轉送該庫收貯。又按《會典》十六年題准, 福建廢寺遺田,實係拋荒者,召佃納租,依期與民糧帶徵。若係有僧行住持,編入里甲納糧當差者,俱令 照舊管業。又題准:今後凡遇地方夏秋災傷,遵照 勘災體例,定擬成災應免分數,先儘存留,次及起運。 其起運不敷之數,聽撫按官將各司府州縣官庫銀 兩錢帛等項通融處補,及聽折納輕齎。存留不足之 數,從宜區處,不許徵迫小民,有孤實惠。又敕差科 道部屬官各一員,前去會同巡撫查勘八府「莊田,但 自正德以來朦朧投獻及額外侵占者,盡行查出,各 依擬給主召佃。管莊人員盡數取回。著管屯田僉事 兼帶督管該徵稅租,照依《原定則例》折收銀錢。原係 皇莊者解部類進,《係皇親者》赴部關領,不許自行收 受」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議准將昌平州歲派各項差 銀一千五百四十九兩有零,於內量減三分之一,通 融分派順天府所屬州縣,以補原額之數。又按《續 通考》,十六年詹事顧鼎臣言,「蘇湖等郡為田賦淵藪, 供需甲天下,而里胥那移飛灑,歲侵不貲。」戶部梁材 覆疏清理,從之。

嘉靖十七年令各處衛所徵納租糧及編審徭役。 按《明會典》「十七年詔各處衛所官舍餘丁人等,置買 民田,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奪田入官。」題准 山東青州府樂安縣踏出退灘堪種地三十二頃一 畝四分,撥人佃種,照畝起科,辦納稅糧一百七十一 石二斗七升四合九勺,絲綿二十八兩八錢一分二 釐六毫,馬草二百二十四束十四斤十四兩四錢,照 數徵收,存留本處應用。候會計之時,添入該布政司 實徵總額,分派存留倉口,依時徵納。又題准:山西太 原、平陽、潞安等府,遼、澤等州歲辦大同祿糧軍糧,俱 責令布政司管糧道,大同府歲派本處祿糧,俱責令 分守冀北道各督催。又按《會典》十七年「令後湖查 冊官員,事完止令給事中、主事各一員赴京復命。」又 議准:後湖冊庫庫夫,令上元、江寧二縣僉審在京的 實少壯之人,過湖應當。應天府就將駮問贓罰寄庫 銀兩,每名每月給與工食銀六錢。其溧水、高淳等縣, 俱免編送。又議准:南京御馬監地畝租銀一千七 百八十一兩五錢一分零,管理草場官督令各衛所 徵解本部,轉發銀庫收貯。每年本部委官會同科道 官覈實「該監馬疋合用草料若干,行令鋪戶於該監 倉場四季上納價銀,先儘租銀支放,不足,就將本部 原收該監改派草價銀輳給。若各衛所委官佃戶及 該監管事人等,有隱漏侵欺等項情弊,聽巡視科道 及本部委官」參治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令遼東各衛所徭役,照依腹 裡地方,五年一次編審。」

嘉靖二十年、改補順天等府租銀。嚴禁各布政司、并 直隸府州縣、擅科所屬錢糧

按「《明會典》二十年議准,順天等府寶坻、豐潤、武清、靜 海、興濟五縣水占荒鹼,勘減仁壽、清寧二宮官地銀 五千三百四十五兩五錢四分零」,將通州太興等州 縣原入官備邊勳戚等項地租銀四千一百二十二 兩八錢六分五釐七毫六絲七忽改補,及將原勘多 餘備補各宮災免銀二千七百七十一兩九錢八分 七釐一毫九絲五微六纖五渺數內摘補外,其餘備 補災免銀一千五百四十九兩三錢五釐四毫二絲 六忽三微一纖五渺,仍存補湊進用。二宮前項水占 荒鹼田土,改作入官備邊,候水退另行召佃,徵銀解 部。又題准:三宮原額及新改補地土子粒銀兩,自本 年為始,至二十五年止,通借濟邊支用。又按《會典》 二十年詔: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一應大小錢糧, 坐派所屬,須要奉到各部題准勘合,方許遵行分派。 其未奉勘合,分毫不許擅科,如違,事發重治。又題 准陝西查勘過朝邑縣地方,潼關以西,鳳翔以東,黃 河退灘堪以耕種地二百九十一頃八十三畝六分, 令居民照舊領種,收入實《徵冊》內。自嘉靖二十年為 始,每畝起科三升,夏秋中半上納邊倉,接濟軍餉。 嘉靖二十一年,令福建寺觀抽田納租。又給事中夏 言:「乞依祖制,荒土永不起科。」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福建各寺觀田土已賣者, 俱要收入承買人戶內,納糧當差。見在者,若盈五頃, 抽田一頃,五十頃,抽田十頃,仍給僧道掌管。每畝除 糧外,納租銀一錢備賑。不及前數者勿論。」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議准,寧夏鎮近年撥與總 兵官東紅花等莊田三頃六十二畝,并革任太監所 遺廟兒等灘荒田二頃七十二畝,內副總兵一頃五 十畝,遊擊將軍一頃二十二畝,俱原係軍餘開墾屯 田。行令照數退出,聽巡撫衙門照舊給與軍民人等 佃種,辦納糧草。其各邊將官能使虜騎不敢臨邊住」 牧,於邊外能自開墾者,任其開墾耕種,不在此例。時 給事中夏言疏:「太祖高皇帝立國之初,檢覆天下官 民田土,徵收稅糧,具有定額。乃令山東、河南地方額 外荒土,任民儘力開墾,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隸地方,比照聖祖山東、河南事例,民間新開 墾荒田,不問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統」六年,則令北直 隸開墾荒田,從輕起科,實於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 景皇帝尋亦追復洪武舊例,再不許額外丈量起科, 至今所當遵行。所以然者,蓋緣北方地土平夷廣衍, 中間大半瀉鹵瘠薄之地,葭葦沮洳之場。且地形率 多窪下,一遇數日之雨,即成淹沒。不必霖雨之久,輒 有害稼之苦。祖宗列「聖蓋有見於此。所以有永不起 科之例,又不許額外丈量之禁。是以北方人民雖有 水潦災傷,猶得隨處耕墾,以幇取糧差,不致坐窘衣 食。夫何近年以來,權倖親䁥之臣,不知民間疾苦,不 知祖宗制度,妄聽奸民投獻,輒自違例奏討,將畿甸 州縣人民奉例開墾永業,指為無糧地土,一概奪為 己有。」由是公私莊田,踰鄉跨邑,小民恆產,歲朘月削。 至於本等原額,徵糧、養馬、產鹽,八站之地,一例混奪。 權勢橫行,何所控訴?產業既失,稅糧猶存,徭役苦於 併充,糧草困於重出,饑寒愁苦,日益無聊。展轉流亡, 靡所底止。以致強梁者起而為盜,柔善者轉死溝壑。 其巧黠者,則或投充勢家、莊頭家人名目,資其勢以 轉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戶、「陵戶、勇士、校尉等籍,脫 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凡所以蹙民命脈、竭民膏 血者,百孔千瘡,不能枚舉,是豈古今帝王治世之道, 是豈祖宗列聖立國之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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