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4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四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四十九卷目錄
賦役部藝文二
較賦役策 宋蘇軾
上神宗皇帝書 前人
論給田募役狀 前人
乞罷詳定役法劄子 前人
申省乞罷詳定役法狀 前人
論樁管坊場役錢劄子 前人
論諸處色役輕重不同劄子 前人
再乞罷詳定役法狀 前人
申省乞不定奪役法議狀 前人
乞不給散青苗錢斛狀 前人
論役法差雇利害起請畫一狀 前人
大雪論差役不便劄子 前人
民政策六 蘇轍
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 前人
民賦序 前人
食貨典第一百四十九卷
賦役部藝文二
[编辑]《較賦役策》宋·蘇軾
[编辑]「自兩稅之興,因地之廣狹瘠腴而制賦,因賦之多少 而制役,其初蓋甚均也。責之厚賦,則其財足以供,責 之重役,則其力足以堪。何者?其輕重厚薄,一出于地 而不可易也。戶無常賦,視地以為賦;人無常役,視賦 以為役。是故貧者鬻田則賦輕,而富者加地則役重。 此所以度民九之所勝,亦所以破兼併之門,而塞僥 倖之源也。」及其後世,歲月既久,則小民稍稍為奸度, 官吏耳目之所不及,則雖有法禁公行而不忌。今夫 一戶之賦,官知其為賦之多少,而不知其為地之幾 何也。如此,則增損出入,惟其意之所為,官吏雖明,法 禁雖嚴,而其勢無由以止絕。且其為姦,常起于貿易 之際。夫鬻田者必窮迫之人,而所從「鬻者,必富厚有 餘之家。富者恃其有餘而邀之,貧者迫于饑寒而欲 其速售,是故多取其地而少入其賦。有田者方其窮 困之中,苟可以緩一時之急,則不暇計其他日之利 害。故富者地日以益而賦不加多,貧者地日以削而 賦不加少。又其奸民欲以計免于賦役者,割數畝之 地,加之以數倍之賦,而收其少半之直,或者亦貪其 直之微而取焉。是以數十年來,天下之賦大抵淆亂。 有兼併之族而賦甚輕,有貧弱之家而不免于重役, 以至于破敗流移而不知其所往。其賦存而其人亡 者,天下皆是也。夫天下不可以有僥倖也。天下有一 人焉僥倖而免,則亦必有一人焉不幸而受其弊。今 天下」僥倖者如此之眾,則其不幸而受弊者從可知 矣。三代之賦,以什一為輕。今之法本不至于什一而 取,然天下嗷嗷然以賦斂為病者,豈其歲久而奸生, 偏重而不均,以至于此歟?雖然,天下皆知其為患而 不能去,何者?勢不可也。今欲按行其地之廣狹瘠腴, 而更制其賦之多寡,則奸吏因緣為賄賂之門,其廣 狹瘠腴,亦將一切出于其意之喜怒,而其患益深。是 故士大夫畏之而不敢議,而臣以為此最易見者,顧 勿之察耳。夫「易田者必有契,契必有所直之數;其所 直之數必得其廣狹瘠腴之實,而官必據其所直之 數,而取其易田之稅。」是故欲知其地之廣狹瘠腴,可 以其稅推也,久遠者不可「復知矣。其數十年之間,皆 足推較求之故府,猶可得而見。苟其稅多者則知其 直多,其直多者則知其田多且美也。如此而其賦少, 其役輕,與夫人亡而賦存者,可以有均矣。鬻田者皆 以其直之多少而給其賦,重為之禁,而使不敢以不 實之直而書之契,則夫自今以往,貿易之際,為奸者 其少息矣。」要以知凡地之所直,與凡賦之所宜多少, 而以稅參之。如此,則一持籌之吏坐于帳中,足以周 知四境之虛實,不過數月而民得以少蘇。不然,十數 年之後,將不勝其弊,重者日以輕,輕者日以重,而未 知其所終也。
《上神宗皇帝書》前人
[编辑]「自古役人必用鄉戶,猶食之必用五穀,衣之必用桑 麻,濟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馬,雖其間或有 以他物充代,然終非天下所可常行。今者徒聞江、浙 之間數郡雇役,而欲措之天下,是猶見燕、晉之棗栗, 岷、蜀之蹲䲭,而欲以廢五穀,豈不難哉!又欲官賣所 在坊場,以充衙前雇直,雖有長役,更無酬勞。長役所 得既微,自此必漸衰散,則州郡事體,憔悴可知。士大 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宦於四方者,用力之餘,亦欲 取樂,此人之至情也。若凋弊太甚,廚傳蕭然,則似危 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盛觀。陛下誠慮及此,必不肯 為。且今法令莫嚴於御軍,軍法莫嚴於逃竄。禁軍三 犯,廂軍五犯,大率處死。然逃軍常半天下,不知雇人 為役與廂軍何異?若有逃者,何以罪之?其勢必輕於 逃軍,則其逃必甚於今日,為其官長不亦難乎!」雖使鄉戶頗得雇人,然至於所雇逃亡,鄉戶猶任其責。今 遂欲於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則 雇人之責,官所任矣。自唐楊炎廢租庸調以為兩稅, 取大曆十四年應干「賦斂之數,以定兩稅之額」,則是 租調與庸,兩稅既兼之矣。今兩稅如故,奈何復欲取 庸?聖人立法,必慮後世,豈可於兩稅之外別出科名 哉?萬一後世不幸,有多欲之君,輔之以聚斂之臣,庸 錢不除,差役仍舊,使天下怨毒,推所從來,則必有任 其咎者矣。又欲使坊郭等第之民與鄉戶役均,品官 形勢之家,與齊民並事。其說曰:「《周禮》田不耕者出屋 粟,宅不毛者有里布,而漢世宰相之子不免戍邊,此 其所以藉口也。古者官養民,今者民養官。給之以田 而不耕,勸之以農而不力,於是有里布、屋粟夫家之 征,而民無所為生,去而為商賈,事勢當耳,何名役之? 且一歲之戍,不過三日,三日之雇,其直三百。」今世三 大戶之役,自公卿以降毋得免者,其費豈特三百而 已?大抵事若可行,不必皆有故事。若民所不悅,俗所 不安,縱有經典明文,無補於怨。若行此二者,必怨無 疑。女戶單丁,蓋天民之窮者也。古之王者,首務恤此, 而今陛下首欲役之。此等苟非戶將絕而未亡,則是 家有丁而尚幼。若假之數歲,則必成丁而就役,老死 而沒官,富有四海,忍不加恤?《孟子》曰:「始作俑者,其無 後乎?」《春秋》書作丘甲,用田賦,皆重其始為民患也。青 苗放錢,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歲常行,雖云 不許抑配,而數世之後,暴君汙吏,陛下能保之歟異 日天下恨之。《國史》記之曰:「青苗錢自陛下始。」豈不惜 哉!東南買「絹本用見錢,陝西糧草不許折兌」,朝廷既 有著令,職司又每舉行。然而買絹未嘗不折鹽,糧草 未嘗不折鈔,乃知「青苗不許抑配」之說,亦是空文。只 如治平之初,揀刺義勇,當時詔旨慰諭,明言永不戍 邊,著在簡書。有如盟約,于今幾日,議論已搖,或以代 還東軍,或欲抵換弓手,約束難恃,豈不明哉!縱使此 令決行,果不抑配,計其間願請之戶,必皆孤貧不濟 之人,家若自有贏餘,何至與官交易?此等鞭撻已急, 則繼之逃亡,逃亡之餘,則均之鄰保,勢有必至,理有 固然。且夫常平之為法也,可謂至矣,所守者約,而所 及者廣。借使萬家之邑止有千斛,而穀貴之際,千斛 在市,物價自平。一市之價既平,「一邦之民自足,無操 瓢乞丐之弊,無里正催驅之勞。今若變為青苗,家貸 一斛,則千戶之外,孰救其饑?且常平官錢,常患其少, 若盡數收糴,則無借貸,若留充借貸則所糴幾何?乃 知常平、青苗,其勢不能兩立,壞彼成此,所喪愈多,虧 官害民,雖悔何逮?」臣竊計陛下欲考其實,必然問人, 人知陛下方欲力行,必謂此法有利無害。以臣愚見, 恐未可憑。何以明之?臣頃在陝西,見刺義勇,提舉諸 縣,臣常親行,愁怨之民,哭聲振野。當時奉使還者,皆 言「民盡樂為」,希合取容,自古如此。不然,則山東之盜, 二世何緣不覺?南詔之敗,明皇何緣不知?今雖未至 于此,亦望陛下審聽而已。昔漢武之世,財力匱竭,用 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于時商賈不 行,盜賊滋熾,幾至于亂。孝昭既立,學者爭排其說,霍 光順民所欲,從而予之,天下歸心,遂以無事。不意今 者此論復興。立法之初,其說尚淺,徒言「徙貴就賤,用 近易遠」,然而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 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然已許「之變易,變易既 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 行,其買也先期而與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 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今官買是物,必先 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 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商賈 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以予 之。此錢一出,恐不可復。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 之額,所損必多。今有人為其主牧牛羊,不告其主而 以一牛易五羊。一牛之失,則隱而不言,五羊之獲,則 指為勞績。陛下以為壞常平而言青苗之功,虧商稅 而取均輸之利,何以異此?
《論給田募役狀》前人
[编辑]元豐八年十二月某日,朝奉郎禮部郎中蘇軾狀奏。 「臣竊見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 災傷。而有司奉行過當,通計天下,乃及十四五,然行 之幾十六七年,常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石。先帝 聖意,固自有在。而愚民無知,因謂朝廷以免役為名, 實欲重斂。斯言流聞,不可以示天下後世。臣謂此錢 本出民力,理當還為民用,不幸先帝升遐,聖意所欲 行者,民不知也,徒見其積,未見其散,此乃今日太皇 太后陛下、皇帝陛下所當追探其意,還于後法中散 之,以塞愚民無知之詞,以興萬世無窮之利。」臣伏見 熙寧中,嘗行給田募役法,其法亦係官田,如退攤戶 絕沒納之類,及用寬剩錢買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 邊郡弓箭手。臣知密州,親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
之。曾未半年,此法復罷。臣聞之道路,本出先帝聖意而左右大臣意在速成,且利寬剩錢以為他用,故更相駮難,遂不果行。臣謂此法行之蓋有五利:朝廷若 依舊行免役法,則每募一名,省得一名雇錢,因積所 省,益買益募,要之數」年,雇錢無幾,則役錢可以大減。 若行《差役法》,則每募一名,省得一名色役,色役既減, 農民自寬,其利一也。應募之名,正與弓箭手無異,舉 家衣食,出於官田,平時重犯法,緩急不逃亡,其利二 也。今者穀賤傷農,農民賣田,常若不售。若官與買,則 田穀皆重,農可小紓,其利三也。錢積於官,常苦幣重, 若散「以買田,則貨幣稍均,其利四也。此法既行,民享 其利,追悟先帝所以取寬剩錢者,凡以為我用耳。疑 謗消釋,恩德顯白,其利五也。獨有二弊:貪吏狡胥與 民為姦,以瘠薄田中官雇一浮浪人蹔出應役,一年 半歲,即棄而走,此一弊也。愚民寡慮,見利忘患,聞官 中買田募役,即爭以田中官,以身充役,業不離主。既 初無所失,而驟得官錢,必爭為之。充役之後,永無休 歇,患及子孫,此二弊也。但當設法以防二弊,而先帝 之法決不可廢。今日既欲盡罷寬剩錢,將來無繼,而 繫官田地數目不多,見在寬剩錢雖有三千萬貫、石, 而兵興以來,借支幾半。臣今擘畫,欲於內帑錢帛中 支還兵興以來所借錢斛」,復完三千萬貫石,上於河 北、河東、陝西被邊三路,行給田募役法,使五七年間, 役減大半,農民完富,以備緩急,此無窮之利也。今弓 箭手有甲馬者,給田二頃半,以軀命償官,且猶可募, 則其餘色役,召募不難。臣謂良田二頃可募一弓手, 一頃可募一散從官,則三千萬貫石可以足用。謹具 合行事件,畫一如左:
一、給田募役,更不出租,依舊納兩稅,免支移折變。 一、「今來雖以一頃二頃為率,若所在田不甚良,即臨 時相度添展畝數,務令召募得行。但役人所獲稍優, 則其法堅久不壞。」
一。今若立法,便令三路官吏推行。若無賞罰,則官吏 不任其責,繆悠滅裂,有名無實。若有賞罰,則官吏有 所趨避,或抑勒買田,或召募浮浪,或多買瘠薄,或取 辦一時,不顧後患。臣今擘畫,欲選才幹朴厚知州三 人,令自辟屬縣,令每路一州先次推行,令一年中略 成倫理。一州既成倫理,一路便可推行。仍委轉運、提 刑常切提舉。若不切推行,或推行乖方,朝廷覺察,重 賜行遣。
一、應募役人,大抵多是州縣百姓,所買官田去州縣 太遠,即久遠難以召募。欲乞所買田,並限去州若干 里,去縣若干里。
一、出牓告示百姓,「賣田如係所限去州縣里數內,仍 及所定頃畝,或兩戶及三戶相近,共及所定頃畝數 目亦可。」即須先申官令佐,親自相驗,委是良田,方得 收買。如官價低小,即聽賣與其餘人戶,不得抑勒。如 買瘠薄田,致久遠召募不行,即官吏並科違制分故 失定斷,仍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一、預先具給田頃畝數,出牓召人投名應役。第二等 以上人戶,許充弓手,仍依舊條揀選人材。第三等以 上,許充散從官以下色役,更不用保。如第等不及,即 召第一等一戶,或第二等兩戶委保。如充役七年內 逃亡,即勒元委保人承佃充役。
一、每買到田,未得交錢,先召投名人承佃充役,方得 支錢,仍不抑勒。
一、賣田入官,須得交業與應募人,不許本戶內人丁 承佃充役。
一、募役人。老病走死或犯徒以上罪,即須先勒本戶 人丁充役。如無丁,方別召募。
一、應募人交業承佃後,給假半年,令葺理田業。 一、「退攤戶絕沒納等,係官田地,今後不許出賣,更不 限去州縣里數,仍以肥瘠高下,品定頃畝,務令召募 得行。」
一、係官田,若是人戶見佃者,先問見佃人,如無丁可 以應募,或自不願充役者,方得別行召募。
「右所陳五利二弊及合行事件一十二條,伏乞朝廷 詳議施行。然議者必有二說,一謂召募不行,二謂欲 留寬剩錢斛,以備他用,臣請有以應之。富民之家,以 三二十畝田中分其利,役屬佃戶,有同僕隸。今官以 兩頃一頃良田,有稅無租,而人不應募,豈有此理?又 弓箭手已有成法,無可疑者。寬剩役錢,本非經賦常 入,亦非國用所待而後足者。今付有司逐旋支費,終 不能卓然立一大事,建無窮之利,如火鑠薪,日減日 亡。若用買田募役,譬如私家變金銀為田產,乃是長 久萬全之策。深願朝廷及此錢未散,立此一事,數年 之後,錢盡而事不立,深可痛惜。」臣聞孝子者,善繼人 之志,善述人之事。武王、周公所以見稱于萬世者,徒 以能行文王之志也。昔蘇綽為魏立征稅之法,號為 煩重,已而歎曰:「此猶張弓也,後之君子,誰能解之?」其 子威侍側,聞之,慨然以為己任。及威事隋文帝,為民 部尚書,奏減賦役,如綽之言,天下便之。威為人臣,尚能成父之志,今給田募役,真先帝本意,陛下當優為 武王、周公之事,而況蘇威區區人臣之孝,何足道哉! 臣荷先帝之遇,保全之恩,又蒙陛下非次拔擢,思慕 感涕,不知所報。冒昧進計,伏惟哀憐裁幸。謹錄奏聞, 伏候敕旨。
《乞罷詳定役法劄子》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五月二十五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 劄子奏:「臣近奏為論招差衙前利害,所見偏執,乞罷 詳定役法,尋奉聖旨,依所乞。今來給事中胡宗愈卻 封還上件聖旨。切緣聖旨本緣臣自知偏執乞罷,即 非朝廷以臣異議罷臣。胡宗愈不知誤有論奏。重念 臣前來議論,委是疏闊,又況衙前招之與差,所繫利 害至重,非止是役法中一事。臣既不同,決難隨眾簽 書。伏乞依前降指揮,早賜罷免。」取《進止》。
《申省乞罷詳定役法狀》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五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申。右 軾近奏言「招差衙前利害,蓋緣所見偏執,是致所議 不同,理當黜責。若朝廷察其愚忠,非是固立異論,即 乞早賜罷免詳定役法差遣,所貴議論歸一。謹具申 三省,伏候指揮。」
《論樁管坊場役錢劄子》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六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白劄子: 「應坊場、河渡錢,及坊郭人戶、鄉村單丁女戶、官戶寺 觀所出役錢,及量添酒錢,並作一處樁管,通謂之『坊 場等錢,並用支酬衙前召募綱運官吏、接送雇人,及 應緣衙役人諸般支使。如本州不足,即申本路,於別 州移用。如本路不足,即申戶部,於別路移用。如府界, 即縣申提點司,提點司申戶部。其有餘去處,不得為 見有餘,分外支破;其不足去處,亦不得為見不足,將 合招募人卻行差撥。乞詳酌指揮』。」
《論諸處色役輕重不同劄子》前人
[编辑]元祐六年六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白劄子: 「勘會逐處色役,各隨本處土俗事宜輕重不同。借如 盜賊多處,以弓手、耆長為重;賦稅難催處,以戶長為 重;土人不閑書筭處,以曹司為重;難以限定等第,一 概立法。今來若是衙前召募得足,即須將以次重役 於第一等戶內差撥。欲乞立下項條貫:諸處色役,委 本路監司與逐處官吏同共相度,立本處色役輕重、 高下次第,將容重役從上差撥。乞《詳酌指揮》。」
《再乞罷詳定役法狀》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七月二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 「右臣先曾奏論衙前一役,只當招募,不當定差,執政 不以為然。臣等奏乞罷免臣詳定役法,奉聖旨不許。 經今月餘,前所論奏,並不蒙施行,而臣愚惷,終執所 見。近又竊見吏部尚書孫永奏駮臣所論,蓋是臣愚 闇無狀,上與執政不同,下與本局異議。若不罷免,即 執政所欲立法無緣得成。況今來季限已滿,諸路《立 法文字》節次到局,全籍通曉協同之人共力裁定。如 臣乖異,必害成法,乞早賜指揮罷免。所有臣固違聖 旨之罪,亦乞施行。」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申省乞不定奪役法議狀》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七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申。「軾 近奏乞罷詳定役法,已奉聖旨,依奏。竊見孫給事奏 給前件聖旨,乞取孫尚書及軾所議,付臺諫、給舍、郎 官,定其是否,然後罷。其不可者,須至申乞指揮。」右軾 前後所論役法事,軾已自知疏繆,決難施行,所有是 否,更無可定奪,只乞依前降指揮行下。軾自今月已 「後,更不敢赴詳定所簽書公事,伏乞早賜施行。謹具 申中書省,伏候指揮。」
《乞不給散青苗錢斛狀》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八月四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 「准中書錄黃,先朝初散青苗,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 並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自後因提舉官速要見功, 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詔書,名為情願,其實抑配。 或舉縣勾集,或排門抄劄。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 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 皆歸本戶,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 考校。訪聞人情安便,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給 常平錢斛,限二月或正月,只為人戶欲借請者及時 得用。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只為所給,不得輒過 此數。至於取人戶情愿亦不得抑配,一遵先朝本意, 慮恐州縣不曉朝廷本意,將為朝廷復欲多散青苗 錢穀,廣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如向日置提 舉官時。」八月二日,三省同奉聖旨,令諸路提點刑獄 司告示州縣,「並須候人戶自執狀結保赴縣,乞請常 平錢穀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勾集抄 劄,強行抑配。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似 此違法騷擾者,即時取勘施行。若提點刑獄不切覺 察,委轉運、安撫司覺察聞奏,仍先次施行者。」右臣伏 見熙寧以來,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餘年,法日 益弊,民日益貧,刑日益煩,盜日益熾,田日益賤,穀帛日益輕,細數其害,有不可勝言者。今廊廟大臣,皆異 時痛心疾首,流涕太息,欲已其法而不可得者。況二 聖恭己,惟善是從,免役之法已盡革去,而青苗一事, 乃獨因舊稍加損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雞」之道, 如人服藥,病日益增,體日益羸,飲食日益減,而終不 言此藥不可服,但損其分劑,變其湯使而服之,可乎? 熙寧之法,本不許抑配,而其害至此。今雖復禁其抑 配,其害故在也。農民之家,量入為出,縮衣「節口,雖貧 亦足。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何所不至?況子弟 欺謾父兄,人戶冒名詐請,如《詔書》所云,以此之類,本 非抑勒所致。昔者州縣並行倉法,而給納之際,十費 二三。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勢 也。又官吏無狀,於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 或關撲賣酒牌子,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但每散青 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為流涕者也。二十年 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縊者,不可勝 數,朝廷忍復行之歟?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以散 及一半為額,與熙寧之法初無小異,而今月二日指 揮,猶許人戶情願請領,未免於設法網民,使快一時 非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 去無幾也。今者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 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或云: 議者以為帑廩不足,欲假此法以贍邊用。臣不知此 言虛實,若果有之,乃是小人之邪說,不可不察。昔漢 宣帝世,西羌反,議者欲使民入穀邊郡以免罪,蕭望 之以為:「古者藏于民,不足則取,有餘則與。西邊之役, 雖戶賦口斂,以贍其乏,古之通議,民不以為非,豈可 遂開利路,以傷既成之化!仁宗之世,西師不解,蓋十 餘年,不行青苗,有何妨闕!況二聖恭儉,清心省事,不 求邊功,數年之後,帑廩自溢,有何危急!而以萬乘君 父之尊,負放債取利之謗,錐刀之末,所得幾何?臣雖 至愚,深為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揮,青苗錢斛今後 更不給散。所有已請過錢斛,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 料,隨二稅送納。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已多,自第 四等以下人戶並與放免,庶使農民自此息肩,亦免 後世有所譏議。兼近日謫降《呂惠卿告詞》云:『首建青 苗,次行助役,若』」不盡去其法,必致姦臣有詞,流傳四 方,所損不細。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謹錄 奏聞,伏候敕旨。
《論役法差雇利害起請畫一狀》前人
[编辑]元祐四年十一月十日,龍圖閣學士朝奉郎知杭州 蘇軾狀奏。「『臣自熙寧以來,從事郡縣,推行役事。及元 祐改法,臣忝詳定。今又出守,躬行其法,考問夷民,備 見雇役、差役利害,不敢不言。雇役之法,自第二等以 上人戶歲出役錢至多,行之數年,錢愈重,穀帛愈輕, 田宅愈賤,以至破散,化為下等。請以熙寧以前第一、 第二等戶,逐路逐州都數,而較之元豐之末,則多少 相絕,較然可知。此雇役之法害上戶者一也。第四等 已下,舊本無役,不過差充壯丁,無所陪備。而《雇役法》 例出役錢,雖所取不多,而貧下之人無故出三五百 錢。未辦之間,吏卒至門,非百錢不能解免。官錢未納, 此費已重,故皆化為游手,聚為盜賊』。當時議者,亦欲 蠲免此等,而戶數至廣,積少成多,役錢待此而足。若 皆蠲免,則所喪大半,雇法無由施行。此雇役之法,害 下戶者二也。今改行差役,則二害皆去,天下幸甚。」獨 有第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每戶歲出錢多者不過三 四千,而今應一役,為費少者日不下百錢,二年一替, 當費七十餘千,而休「閒遠者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 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併出七十餘千,苦樂 可知也。而況農民在官,貪吏狡胥,恣為蠶食,其費又 不可以一二數,此則差役之法,害於中等戶者一也。」 今之議者,或欲專行差役,或欲復行雇法,皆偏詞過 論也。臣愚以請,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 等人「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此最良法,可久行者。但 元祐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合役空閒人戶不及 三番處,許以六色錢雇州手,分散從官、承符人。」此法 未為允當。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 不許盡用,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 紓中等人戶之勞。法不簡徑,使姦吏小人,得以伸縮。 臣到杭州,點檢諸縣雇役,皆不應法。錢塘、仁和,富貴 縣分,則皆雇人,新城、昌化,將為貧薄,反不得雇。蓋轉 運司特於法外創立式樣,令諸縣不得將逐等人戶 都數通比。其貧下縣分,第一、第二等人戶,例皆稀少。 至第三等,則戶數猥多,以此漲起人戶,皆及三番。然 第三等戶豈可承當第一等色役?則知通計三等,乃 俗吏之巧薄,非朝廷立法之本意也。臣方一面改正 施行,次旋准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諸州衙前投 名不足處,見役年滿鄉差衙前並行替放,且依舊條, 差役更不支錢。」又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依條定差, 如空閒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既下,吏民 相顧,皆所未曉,其餘繚繞不通,又恐甚於前三番之法。《前史》稱蕭何為法,較若畫一,蓋謂簡徑易曉,雖山 邑小吏,窮鄉埜人,皆能別白遵守,然後為不刊之法 也。臣身為侍從,又忝長民,不可不言。謹具前件條貫 不便事狀,及臣愚見所欲起請者,畫一如左:
一、前件敕節文云:「看詳衙前自降招募指揮,僅及一 年,諸州路軍尚有招募投名不足去處,其應役年滿 衙前,雖且依舊支與支酬,勒令在役,然非鄉戶情願 充應。若向後更無人願募,即鄉戶衙前卒無替期,乃 是勒令長名祇應,顯於人情未便。今欲將諸州衙前 投名不足去處,見役年滿鄉差衙前並行替放,且依 舊條差役,更不支錢。如願投充長名,及向去招募到 人,其雇食支酬錢,即令全行支給,卻罷差充。仍除鄉 差年限未滿人戶依舊理當本戶差役外,其投募長 名之人,並與免本戶役錢二十貫文。如所納數少,不 係出納役錢之人,即許計會六色合納役錢之人,依 數免焉。并仰逐處監司相度,見充衙前如有虛占窠 名可以省併去處裁減人額,卻將減下錢數添搭人 重難支酬施行。」
「臣今看詳前件敕條,深為未便。凡長官衙前所以招 募不足者,特以支錢虧少故也。自元豐前,不聞天下 有闕額衙前者,豈常抑勒差充,直以重難月給可以 足用故也。當時奉使之人,如李承之、沈括、吳雍之類, 每一奉使,輒以減刻為功。至元豐之末,衙前支酬,可 謂僅足而無餘矣。而元祐改法之初,又行減刻,多是 不支月給,以故招募不行。今不反循其本,乃欲重困 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 二十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然而歲免役錢二十千, 許計會六色人戶放免,則是應募日增而六色錢日 減也。若天下投名衙前並免此二十千,即六色錢存 者無幾。若只是闕額,招募到人,方得免放」,則均是投 名,厚薄頓殊,其理安在?朝廷既許歲免二十千,則是 明知支酬虧少,以此補足,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 募得行。所謂「計會六色人戶者,蓋令衷私商量取錢, 若遇頑猾人戶抵賴不還,或將諸物高價准折,訟之 於官,經涉歲月,乃肯備償,則衙前所獲無幾,何如官 支二十千,朝請暮獲,豈不簡徑易曉!故臣愚以謂上 件敕條,必難久行。議者多謂官若添錢招募,則奸民 觀望,未肯投名,以待多添錢數。今來計會六色人戶 放免役錢,正與添錢無異,雖巧作名目,其實一般。大 抵支錢既足,萬無招募不行之理。自熙寧以來,無一 人闕額,豈有今日頓不應募?」臣今起請,欲乞行下諸 路監「司、守令,應闕額長名衙前,須管限日招募數足。 如不足,即具元豐以前因何招募得行、今來因何不 足事由申奏。如合添錢雇募,即與本路監司商議,一 面施行訖,具委無大破保明聞奏。若限滿無故招募 不足,即取勘干繫官吏施行。如此,不過半年,天下必 無闕額長名衙前,而所添錢數未必人人歲添二十 千,兼止用坊場、河渡錢」,非如今法計會放免侵用六 色錢也。
一、前件《敕》節文云:「看詳鄉差人戶,物力厚薄,等第高 下,丁口進減,放不常定,恐難以番次召募。不若約空 閒之年,以定差法,立役次輕重,雇募役人,顯見均當, 兼可以將寬剩役錢裁減無丁及女戶所出錢數。」欲 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依條定差,如空閒未及三年, 即據未及之戶,以助役錢支募,候有戶罷支。已募之 「人,各依本役年限,候滿日差罷。今後遇有支遣准此。 及以一路助役錢,除依條量留一分准備外,據餘剩 錢數,卻於無丁及女戶所出役錢內量行裁減,具數 奏聞。所有先降雇募州役及分番指揮,更不許。」 臣今看詳,諸役以二年為一番。向來指揮,如空閒人 戶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聖恩本欲百姓空閒六年 也,今來無故忽減作三年。吏民無不愕然,以謂中等 人戶方苦差役,正望朝廷別加寬恤,而六色錢幸有 餘剩,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作三年。農民皆紛然相 告云:「向來差役,雖甚勞苦,然朝廷猶許我輩閒了六 年,今來只許閒得三年,必是朝廷別要此錢使用。」方 二聖躬行仁厚,天下歸心,「忽有此言,布聞遠邇,深為 可惜。雖云量留一分准備外,據除剩數,卻於無丁及 女戶所出役錢內量行裁減。此乃空言無實,止是建 議之人,假為此名,以濟其說。臣請為朝廷詰之,人戶 差役年月,人人不同;本縣無戶有戶,日日不同。加以 稅產開收,丁口進退,雖有聖智,莫能前知。當雇當差, 臨事乃定。如何於一年前預知來年合用錢數,見得 寬剩,便行減放?臣知此法必無由施行,但空言而已。 若今來寬剩已行減放,來年不足,又須卻增,增減紛 然,簿書淆亂,百弊橫生,有不可勝言者矣。」方今中等 人戶正以應役為苦,而六色人戶猶以出錢為樂。苦 者更減三年,樂者又行減放,其理安在?大抵戶「色錢 本緣免役,理當盡用雇人,除量留准備外,一文不合 樁留,然後事簡而法意通,名正而人心服。惟有一事,
不得不加周慮。」蓋逐州逐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盡用雇人,則苦樂不齊,錢多之處,役戶大優,與六色人戶相形,反為不易。臣今起請,欲乞今後六色錢常樁 留一半准備。〈如元祐四年只得用元祐二年錢其二年錢椿留准備用〉及《約度諸 般合用錢》。〈謂如官吏請雇人錢之類〉外,其餘委自提刑、轉運與守 令商議,將逐州逐縣人戶貧富、色役多少,預行品配, 以一路六色錢通融分給,令州縣盡用雇人,以本處 色役輕重為先後。如此則事簡而易行,錢均而無弊, 雇人稍廣,中外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 矣。
《貼黃》:「若行此法,今後空閒三年人戶,官吏隱庇不差, 卻行雇募,無由點檢。縱許人告,自非多事好訟之人, 誰肯告訴。若有本等已上閒及三年未委,專以空閒 先後為斷,為復參用物力高下定差,既無果決條貫, 今後詞訟必多。」
右,謹件如前。朝廷改法數年,至今,民心紛然未定。臣 在外服,目所親見,正為此數事耳。伏望聖慈與執政 大臣早定此法,果斷而行之。若還付有司,則出納之 吝,必無成議。日復一日,農民凋弊,所憂不小。臣干犯 天威,謹俟斧鉞之誅。謹錄奏聞,伏候聖旨。
《大雪論差役不便劄子》前人
[编辑]元祐三年二月九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兼侍 讀蘇軾劄子奏。「臣伏見陛下發德音,下明詔,以大雪 過常,煖氣不效,農夫失業,商旅不行,引咎在躬。渙汗 之澤,覃及方外,而詔下之夕,雪作不已。臣某備位近 侍,誠竊感憤,廢食而歎。退伏思念陛下即位以來,發 政施仁,無一不合人心、順天意者,當獲豐年刑措之 報,鳳凰景星之瑞,而水旱作沴,常寒為罰,殆無虛日, 此豈理之當然者哉?臣誠愚蠢,不識忌諱,試論其近 似者,而陛下擇焉。臣聞差役之法,天下以為未便,獨 臺諫官數人者主其議,以為不可改,磨礪四顧,以待 言者,故人畏之而不敢發耳。近聞疏遠小臣張行者, 力言其弊,而諫官韓川深詆之,至欲重行編竄,此等 亦無他意。方司馬光在時,則欲希合光意,及其既沒, 則妄意陛下以為主光之言。殊不知光至誠盡公,本 不求人希合,而陛下虛心無我,亦豈有所主哉!使光 無恙至今,見其法稍弊,則更之久矣。臣每見呂公著、 安燾、呂大防、范純仁皆言差役不便,但為已行之令, 不欲輕變,兼恐臺諫紛爭,卒難調和。願陛下問公著 等,令指陳差雇二法,各有若干利害。昔日雇役,中等 人戶歲出錢幾何,今者差役歲費錢幾何,及幾年一 次差役,皆可以折長補短,約見其數。以此計筭,利害 灼然。而況農民在官貪利,狡胥百端蠶食,比之雇人, 苦樂十倍。又五路百姓,例皆朴拙,差充手分,須至轉 雇慣習人,尤為患苦,其費不貲,民窮無告,監司守令, 觀望不言。若非此一事,則何以感傷陰陽之和,至於 如此!雖責躬肆眚,徹膳禱祠,而此事不變,終恐無益。 今侍從之中,受恩至深,無如小臣,臣而不言,誰當言 者!然臣前歲因詳定役法,與臺諫異論,遂為其徒所 疾,屢遭口語。今來所言,若不合聖意,即乞」便行責降, 以戒妄言。若萬一少有可采,即乞留中,只作聖意行 下。庶幾「上答天戒,下全小臣,不勝恐慄待辠之至。」取 進止。
《民政策六》蘇轍
[编辑]臣聞「三代之時,無兵役之憂;降及近世,有養兵之困, 而無興役之患。至於今,而養兵興役之事,皆不得其 當,而可為之深憂。蓋古者兵出於農而役出於民,有 農則不憂無兵,而有民則不憂無役。五口之家,常有 一人之兵,而二十歲之男子,歲有三日之役。故其兵 強而費不增,役起而人素具,雖有大兵大役,而不憂 事之不集,至於兵罷役休,而無日夜不息之費。」其後 周衰,井田破壞陵夷至於末世,天下無復。天子之田, 皆民之所自有。天下之民不食天子之田,是故獨責 其稅,而不任之以死傷戰鬥之患。天子有養兵之憂, 而天下無攻守劬勞之民,以為大優,故調其財以為 養兵之用。而天下之役,凡其所以轉輸漕運、營建興 築之事,又皆出於民。當此之時,民之所以供上之令 者三:曰租,曰調,曰庸。租者,地之所當出,調者,兵之所 當費,庸者,歲之所當役也。故使之納粟於官以為田 之租,人入布帛以為兵之調,歲役其力,不役則出其 力之所直以為役之庸。此三者,農夫皆兼為之,而游 惰末作之民,亦不免「於庸調,運重漕遠,天子不知其 費而一出於民。民歲役二旬而不役者,當帛六十尺, 民亦不至於太苦。」故隋唐之閒,有養兵之困,而無興 役之患。此其為法,雖不若三代之兵,不待天子之養, 然天下之役猶有可賴者,皆民為之也。及其後世,又 不能守,乃始變法而為兩稅,以至於今。天下非有田 者不可得而使,而有田者之役,亦不過奔走之用,而 不與天子之大事。天下有大興築,有大漕運,則常患 無以為使,故募穴兵以供力役之急,不知擊刺戰陣 之法,而坐食天子之俸。由是國有武備之兵,而又有 力役之兵。此二者,其所以奉養之具皆出於農也。而四海之游民,無尺寸之庸,調為農者常使「陰出。」古者 游民之所入,而天子亦嘗兼任養兵興役之大患。故 夫兵役之弊,當今之世可謂極矣。臣愚以為天子平 日無事而養兵不息,此其事出於不得已,惟其干戈 旗鼓之攻,而後可使任其責。至於力役之際,挽車船, 築宮室,造城郭,此非有死亡陷敗之危,天下之民誠 所當任而不辭,不至以累兵革之人,以重費天子之 廩食。然當今之所謂可役者,不過曰農也,而農已甚 困,蓋常使盡出天下之費矣。而工商技巧之民,與夫 游閒無職之徒,常遍天下,優游終日而無所役屬。蓋 《周官》之法,「民之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今可使盡為 近世之法,皆出庸調之賦。庸以養力役之兵,而調以 助農夫;養「武備之士」,而力役之兵可因其老疾死亡, 遂勿復補,而使游民之丁代任其役,如期而止,以除 其庸之所當入。而其不役者則亦收其庸,不使一日 而闕。蓋聖人之於天下,不惟重乎苟廉而無所取,惟 其能緩天下之所不給而節其太幸,則雖有取而不 害於為義。今者雖能使游民無勞苦嗟嘆之聲,「而常 使農夫獨任其困。天下之人皆知為農之不便,則相 率而事於末。末眾而農衰,則天子之所獨任者愈少 而不足於用。故臣欲收游民之庸調,使天下無僥倖 苟免之人,而且以紓農夫之困。」苟天下之游民,自知 不免於庸調之勞,其勢不耕,則無以供億其上,此又 可驅而歸之於南畝。要之十歲之後必將使農夫眾 多而工商之類漸以衰息,如此而後使天下舉皆從 租庸調之制而去夫所謂「兩稅」者,而兵役之憂可以 稍緩矣。
《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前人
[编辑]「臣近奏乞修完弊政,以塞異同之議,其一謂諸州衙 前。臣請先論今昔差雇衙前利害之實,蓋定差鄉戶, 人有家業、欺詐、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其勢必少, 此則差衙前之利也。然而每差鄉戶,必有避免糾決, 比至差定,州縣曹吏乞取不貲,及被差使,先入重難。 若使雇募慣熟之人,費用一分,則鄉差生疏之人,非 二三分不了,由此破蕩家產。嘉祐以前,衙前之苦,民 極畏之,此則差衙前之害也。」若雇募情願,自非慣熟, 必不肯投。州縣吏人知其熟事,乞取自少,及至勾當, 動知空便,費亦有常,雖經重難,自無破產之患,此則 雇衙前之利也。然浮浪之人,家產單薄,侵盜之弊,必 甚於鄉差。熙寧以來,多患於此,此則「雇衙前之弊也。」 然則差衙前之弊害在私家,而雇衙前之弊害在官 府。若差法必行,則私家之害無法可救;若雇法必用, 則官府之弊有法可止。何者?嘉祐以前,長名衙前,除 差三大戶外,許免其餘色役。今若許雇募衙前依昔 日長名免役之法,則上等人戶,誰不願投?諸州衙前 例得實戶,則所謂官「府之害坐而自除。臣竊謂雖三 代聖人,其法不能無弊,是以易貢為助,易助為徹,要 以因時施宜,無害於民而已。」今差法行於祖宗,雇法 行於先帝,取其便於民者而用之,此三代變法之比 也。其二謂諸州縣役人,臣前已具論差雇役人利害, 以為差役之利利在上等、下等人戶,而雇役之利利 在中「等,既利害相半,則兼行差雇,為利實多。然則祖 宗舊法,與先帝近制,要為皆有所去取,唯當問人情 之所便,更不當以新舊彼我為意,有所偏係也。」臣觀 前後役法,皆由臣僚意有所執,或自前曾經議論,欲 遂成其說;或見今觀望,上下有所希合,致令所立之 法,不得通濟。右臣竊見元祐以來,朝廷改「更弊政,如 青苗、市易、保甲等事,一皆划削,而天下卒無一人以 為非者。至於改募役為差役,建議之始,異論已多,逮 今五年,終云未便。蓋事之當否,眾口必公,雖古聖人, 孰敢違眾?故臣願朝廷採此眾志,立定成法。」臣昔於 元祐三年任戶部侍郎,竊見朝廷始議兼行差、雇二 法,使天下以六色助役錢「雇募州役,是時特出朝旨, 不問有司斷然必行,已而眾皆稱便。何者?非常之原, 凡人不曉,或暗昧不矚至理,或偏係不肯公言,竢其 同心,事何由濟?故臣今所言,欲乞出自聖斷,與大臣 熟議。如有可採,依三年例斷而行之。所貴天下之民 速蒙利澤。不然,使中外雜議,動經歲月,大法無由得 成,而民被其害,未有已也。臣不勝區區,不知言之煩 瀆。死罪死罪。」取《進止》。
《民賦序》前人
[编辑]「古之民政有不可復者三焉:自祖宗已來,論事者嘗 以為言,而為政者嘗試其事矣。然為之愈詳而民愈 擾,事之愈力而功愈難,其故何哉?古者隱兵於農,無 事則耕,有事則戰。安平之世,無廩給之費;征伐之際, 得勤力之士。此儒者之所歎息而言也。然而熙寧之 初,為保甲之令,民始嫁母贅子,斷壞支體,以求免丁。」 及其既成,子弟挾縣官之勢以邀其父兄,擅弓劍之 技以暴其鄉黨。至今河朔、京東之盜,皆保甲之餘也。 其後元豐之中,為保馬之法,使民計產養馬,畜馬者
眾,馬不可得,民至持金帛買馬於江、淮,小不中度,輒斥不用。郡縣歲時閱視可否,權在醫駔,民不堪命。民兵之害,乃至於此。此所謂不可復者一也。《周官》泉府 之制,凡民之貸者,以國服為之息,貸而求息,三代之 政有不然者矣。《詩》曰:「倬彼甫田,歲取十千。我取其陳, 食我農人,自古有年。」而《孟子》亦云:「春省耕而補不足, 秋省斂而助不給。」古蓋有是道矣,而未必有常數,亦 未有常息也。至於熙寧青苗之法,凡主客戶得相保 任而貸,其息歲取十「二,出入之際,吏緣為姦,請納之 勞,民費自倍。凡自官而及私者,率取二而得一;自私 而入公者,率輸十而得五。錢積於上,布帛米粟,賤不 可售。歲暮寒苦,吏卒在門,民號無告。二十年之間,民 無貧富,家產盡耗。此所謂不可復者二也。古者治民, 必周知其夫家田畝、六畜、器械之數,未有不知其數 而能制其貧富者也,未有不能制其貧富而能得其 心者也。」故三代之君,開井田,畫溝洫,謹步畝,嚴版圖, 因口之眾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賦。經界既定, 仁政自成。下及隋、唐,風流已遠,然其授民田,有口分、 永業,皆取之於官;其斂民財,有租、庸、調,皆計之於口。 其後世亂法壞,變為兩稅。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 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田之在民,其漸由此,貿易之際, 不可復知。貧者急於售田,則用多而稅少;富者利於 避役,則田少而稅多。僥倖一興,稅役皆弊。故丁謂之 記《景德》,《田況》之記皇祐,皆以均稅為言矣。然嘉祐中, 薛向、孫琳始議方田,量步畝,審肥瘠,以定賦稅之入。 熙寧中,呂惠卿復建手實,「抉私隱,崇告訐,以實貧富 之等;元豐中,李琮追究逃絕,均虛數,虐編戶以補失 陷之稅,此三者皆為國斂怨,所得不補所失,事不旋 踵而罷。此所謂不可復者三也。故臣愚以謂為國者 當務實而已,不求其名。誠使民盡力耕田,賦輸以養 兵,終身無復征戍之勞,而朝廷招募勇力強狡之民, 教之戰陣,以衛良民,二者各得其利,亦何所不可哉?」 富民之家,取有餘以貸不足,雖有倍稱之息,而子本 之債,官不為理,償進之日,布縷、菽、粟、雞、豚、狗彘,百物 皆售,州縣晏然,處曲直之斷,而民自相養,蓋亦足矣。 至於田賦厚薄多寡之異,雖小有不齊,而安靜不撓, 民樂其業,賦以時入,所失無幾。因其交易而質「其欺 隱,繩之以法,亦足以禁其太甚。昔宇文融括諸道客 戶,州縣觀望,虛張其數,以實戶為客,雖得戶八十餘 萬,歲得錢數百萬,而百姓困弊,實召天寶之亂。均稅 之害,何以異此!凡此三者,皆儒者平昔之所稱頌,以 為先王之遺法,用之足以致太平者也。然數十年以 來,屢失而屢敗,足以為後世好名者之戒耳。惟嘉祐 以前,百役在民,衙前大者主倉庫,躬饋運,小者治燕 饗,職迎送,破家之禍,易於反掌。至於州縣役人,皆貪 官暴吏之所誅求,仰以為生者。先帝深求其病,鬻坊 場以募衙前,均役錢以雇諸役,使民得閤門治生,而 吏不敢呵問,有司奉行不得其當,坊場求數倍之價, 役錢彀寬剩之」積,而民始困躓不堪其生矣。今二聖 覽觀前事,知其得失之實,既盡去保甲、青苗、均稅,至 於役法,舉差雇之中惟便民者取之,郡縣奉承雖未 即能盡,而天下之民知天子之愛我矣。故臣於《民賦》 之篇,備論其得失,俾後有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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