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149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四十九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四十九卷目录
赋役部艺文二
较赋役策 宋苏轼
上神宗皇帝书 前人
论给田募役状 前人
乞罢详定役法札子 前人
申省乞罢详定役法状 前人
论桩管坊场役钱札子 前人
论诸处色役轻重不同札子 前人
再乞罢详定役法状 前人
申省乞不定夺役法议状 前人
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 前人
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 前人
大雪论差役不便札子 前人
民政策六 苏辙
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 前人
民赋序 前人
食货典第一百四十九卷
赋役部艺文二
[编辑]《较赋役策》宋·苏轼
[编辑]“自两税之兴,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因赋之多少 而制役,其初盖甚均也。责之厚赋,则其财足以供,责 之重役,则其力足以堪。何者?其轻重厚薄,一出于地 而不可易也。户无常赋,视地以为赋;人无常役,视赋 以为役。是故贫者鬻田则赋轻,而富者加地则役重。 此所以度民九之所胜,亦所以破兼并之门,而塞侥 幸之源也。”及其后世,岁月既久,则小民稍稍为奸度, 官吏耳目之所不及,则虽有法禁公行而不忌。今夫 一户之赋,官知其为赋之多少,而不知其为地之几 何也。如此,则增损出入,惟其意之所为,官吏虽明,法 禁虽严,而其势无由以止绝。且其为奸,常起于贸易 之际。夫鬻田者必穷迫之人,而所从“鬻者,必富厚有 馀之家。富者恃其有馀而邀之,贫者迫于饥寒而欲 其速售,是故多取其地而少入其赋。有田者方其穷 困之中,苟可以缓一时之急,则不暇计其他日之利 害。故富者地日以益而赋不加多,贫者地日以削而 赋不加少。又其奸民欲以计免于赋役者,割数亩之 地,加之以数倍之赋,而收其少半之直,或者亦贪其 直之微而取焉。是以数十年来,天下之赋大抵淆乱。 有兼并之族而赋甚轻,有贫弱之家而不免于重役, 以至于破败流移而不知其所往。其赋存而其人亡 者,天下皆是也。夫天下不可以有侥幸也。天下有一 人焉侥幸而免,则亦必有一人焉不幸而受其弊。今 天下”侥幸者如此之众,则其不幸而受弊者从可知 矣。三代之赋,以什一为轻。今之法本不至于什一而 取,然天下嗷嗷然以赋敛为病者,岂其岁久而奸生, 偏重而不均,以至于此欤?虽然,天下皆知其为患而 不能去,何者?势不可也。今欲按行其地之广狭瘠腴, 而更制其赋之多寡,则奸吏因缘为贿赂之门,其广 狭瘠腴,亦将一切出于其意之喜怒,而其患益深。是 故士大夫畏之而不敢议,而臣以为此最易见者,顾 勿之察耳。夫“易田者必有契,契必有所直之数;其所 直之数必得其广狭瘠腴之实,而官必据其所直之 数,而取其易田之税。”是故欲知其地之广狭瘠腴,可 以其税推也,久远者不可“复知矣。其数十年之间,皆 足推较求之故府,犹可得而见。苟其税多者则知其 直多,其直多者则知其田多且美也。如此而其赋少, 其役轻,与夫人亡而赋存者,可以有均矣。鬻田者皆 以其直之多少而给其赋,重为之禁,而使不敢以不 实之直而书之契,则夫自今以往,贸易之际,为奸者 其少息矣。”要以知凡地之所直,与凡赋之所宜多少, 而以税参之。如此,则一持筹之吏坐于帐中,足以周 知四境之虚实,不过数月而民得以少苏。不然,十数 年之后,将不胜其弊,重者日以轻,轻者日以重,而未 知其所终也。
《上神宗皇帝书》前人
[编辑]“自古役人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桑 麻,济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 以他物充代,然终非天下所可常行。今者徒闻江、浙 之间数郡雇役,而欲措之天下,是犹见燕、晋之枣栗, 岷、蜀之蹲䲭,而欲以废五谷,岂不难哉!又欲官卖所 在坊场,以充衙前雇直,虽有长役,更无酬劳。长役所 得既微,自此必渐衰散,则州郡事体,憔悴可知。士大 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宦于四方者,用力之馀,亦欲 取乐,此人之至情也。若凋弊太甚,厨传萧然,则似危 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盛观。陛下诚虑及此,必不肯 为。且今法令莫严于御军,军法莫严于逃窜。禁军三 犯,厢军五犯,大率处死。然逃军常半天下,不知雇人 为役与厢军何异?若有逃者,何以罪之?其势必轻于 逃军,则其逃必甚于今日,为其官长不亦难乎!”虽使乡户颇得雇人,然至于所雇逃亡,乡户犹任其责。今 遂欲于两税之外别立一科,谓之“庸钱”,以备官雇,则 雇人之责,官所任矣。自唐杨炎废租庸调以为两税, 取大历十四年应干“赋敛之数,以定两税之额”,则是 租调与庸,两税既兼之矣。今两税如故,奈何复欲取 庸?圣人立法,必虑后世,岂可于两税之外别出科名 哉?万一后世不幸,有多欲之君,辅之以聚敛之臣,庸 钱不除,差役仍旧,使天下怨毒,推所从来,则必有任 其咎者矣。又欲使坊郭等第之民与乡户役均,品官 形势之家,与齐民并事。其说曰:“《周礼》田不耕者出屋 粟,宅不毛者有里布,而汉世宰相之子不免戍边,此 其所以借口也。古者官养民,今者民养官。给之以田 而不耕,劝之以农而不力,于是有里布、屋粟夫家之 征,而民无所为生,去而为商贾,事势当耳,何名役之? 且一岁之戍,不过三日,三日之雇,其直三百。”今世三 大户之役,自公卿以降毋得免者,其费岂特三百而 已?大抵事若可行,不必皆有故事。若民所不悦,俗所 不安,纵有经典明文,无补于怨。若行此二者,必怨无 疑。女户单丁,盖天民之穷者也。古之王者,首务恤此, 而今陛下首欲役之。此等苟非户将绝而未亡,则是 家有丁而尚幼。若假之数岁,则必成丁而就役,老死 而没官,富有四海,忍不加恤?《孟子》曰:“始作俑者,其无 后乎?”《春秋》书作丘甲,用田赋,皆重其始为民患也。青 苗放钱,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 不许抑配,而数世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欤异 日天下恨之。《国史》记之曰:“青苗钱自陛下始。”岂不惜 哉!东南买“绢本用见钱,陕西粮草不许折兑”,朝廷既 有著令,职司又每举行。然而买绢未尝不折盐,粮草 未尝不折钞,乃知“青苗不许抑配”之说,亦是空文。只 如治平之初,拣刺义勇,当时诏旨慰谕,明言永不戍 边,著在简书。有如盟约,于今几日,议论已摇,或以代 还东军,或欲抵换弓手,约束难恃,岂不明哉!纵使此 令决行,果不抑配,计其间愿请之户,必皆孤贫不济 之人,家若自有赢馀,何至与官交易?此等鞭挞已急, 则继之逃亡,逃亡之馀,则均之邻保,势有必至,理有 固然。且夫常平之为法也,可谓至矣,所守者约,而所 及者广。借使万家之邑止有千斛,而谷贵之际,千斛 在市,物价自平。一市之价既平,“一邦之民自足,无操 瓢乞丐之弊,无里正催驱之劳。今若变为青苗,家贷 一斛,则千户之外,孰救其饥?且常平官钱,常患其少, 若尽数收籴,则无借贷,若留充借贷则所籴几何?乃 知常平、青苗,其势不能两立,坏彼成此,所丧愈多,亏 官害民,虽悔何逮?”臣窃计陛下欲考其实,必然问人, 人知陛下方欲力行,必谓此法有利无害。以臣愚见, 恐未可凭。何以明之?臣顷在陕西,见刺义勇,提举诸 县,臣常亲行,愁怨之民,哭声振野。当时奉使还者,皆 言“民尽乐为”,希合取容,自古如此。不然,则山东之盗, 二世何缘不觉?南诏之败,明皇何缘不知?今虽未至 于此,亦望陛下审听而已。昔汉武之世,财力匮竭,用 贾人桑弘羊之说,买贱卖贵,谓之“均输。”于时商贾不 行,盗贼滋炽,几至于乱。孝昭既立,学者争排其说,霍 光顺民所欲,从而予之,天下归心,遂以无事。不意今 者此论复兴。立法之初,其说尚浅,徒言“徙贵就贱,用 近易远”,然而广置官属,多出缗钱,豪商大贾,皆疑而 不敢动,以为虽不明言贩卖,然已许“之变易,变易既 行,而不与商贾争利,未之闻也。夫商贾之事,曲折难 行,其买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 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今官买是物,必先 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 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商贾 之利,何缘而得?朝廷”不知虑此,乃捐五百万缗以予 之。此钱一出,恐不可复。纵使其间薄有所获,而征商 之额,所损必多。今有人为其主牧牛羊,不告其主而 以一牛易五羊。一牛之失,则隐而不言,五羊之获,则 指为劳绩。陛下以为坏常平而言青苗之功,亏商税 而取均输之利,何以异此?
《论给田募役状》前人
[编辑]元丰八年十二月某日,朝奉郎礼部郎中苏轼状奏。 “臣窃见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 灾伤。而有司奉行过当,通计天下,乃及十四五,然行 之几十六七年,常积而不用,至三千馀万贯、石。先帝 圣意,固自有在。而愚民无知,因谓朝廷以免役为名, 实欲重敛。斯言流闻,不可以示天下后世。臣谓此钱 本出民力,理当还为民用,不幸先帝升遐,圣意所欲 行者,民不知也,徒见其积,未见其散,此乃今日太皇 太后陛下、皇帝陛下所当追探其意,还于后法中散 之,以塞愚民无知之词,以兴万世无穷之利。”臣伏见 熙宁中,尝行给田募役法,其法亦系官田,如退摊户 绝没纳之类,及用宽剩钱买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 边郡弓箭手。臣知密州,亲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
之。曾未半年,此法复罢。臣闻之道路,本出先帝圣意而左右大臣意在速成,且利宽剩钱以为他用,故更相駮难,遂不果行。臣谓此法行之盖有五利:朝廷若 依旧行免役法,则每募一名,省得一名雇钱,因积所 省,益买益募,要之数”年,雇钱无几,则役钱可以大减。 若行《差役法》,则每募一名,省得一名色役,色役既减, 农民自宽,其利一也。应募之名,正与弓箭手无异,举 家衣食,出于官田,平时重犯法,缓急不逃亡,其利二 也。今者谷贱伤农,农民卖田,常若不售。若官与买,则 田谷皆重,农可小纾,其利三也。钱积于官,常苦币重, 若散“以买田,则货币稍均,其利四也。此法既行,民享 其利,追悟先帝所以取宽剩钱者,凡以为我用耳。疑 谤消释,恩德显白,其利五也。独有二弊:贪吏狡胥与 民为奸,以瘠薄田中官雇一浮浪人暂出应役,一年 半岁,即弃而走,此一弊也。愚民寡虑,见利忘患,闻官 中买田募役,即争以田中官,以身充役,业不离主。既 初无所失,而骤得官钱,必争为之。充役之后,永无休 歇,患及子孙,此二弊也。但当设法以防二弊,而先帝 之法决不可废。今日既欲尽罢宽剩钱,将来无继,而 系官田地数目不多,见在宽剩钱虽有三千万贯、石, 而兵兴以来,借支几半。臣今擘画,欲于内帑钱帛中 支还兵兴以来所借钱斛”,复完三千万贯石,上于河 北、河东、陕西被边三路,行给田募役法,使五七年间, 役减大半,农民完富,以备缓急,此无穷之利也。今弓 箭手有甲马者,给田二顷半,以躯命偿官,且犹可募, 则其馀色役,召募不难。臣谓良田二顷可募一弓手, 一顷可募一散从官,则三千万贯石可以足用。谨具 合行事件,画一如左:
一、给田募役,更不出租,依旧纳两税,免支移折变。 一、“今来虽以一顷二顷为率,若所在田不甚良,即临 时相度添展亩数,务令召募得行。但役人所获稍优, 则其法坚久不坏。”
一。今若立法,便令三路官吏推行。若无赏罚,则官吏 不任其责,缪悠灭裂,有名无实。若有赏罚,则官吏有 所趋避,或抑勒买田,或召募浮浪,或多买瘠薄,或取 办一时,不顾后患。臣今擘画,欲选才干朴厚知州三 人,令自辟属县,令每路一州先次推行,令一年中略 成伦理。一州既成伦理,一路便可推行。仍委转运、提 刑常切提举。若不切推行,或推行乖方,朝廷觉察,重 赐行遣。
一、应募役人,大抵多是州县百姓,所买官田去州县 太远,即久远难以召募。欲乞所买田,并限去州若干 里,去县若干里。
一、出榜告示百姓,“卖田如系所限去州县里数内,仍 及所定顷亩,或两户及三户相近,共及所定顷亩数 目亦可。”即须先申官令佐,亲自相验,委是良田,方得 收买。如官价低小,即听卖与其馀人户,不得抑勒。如 买瘠薄田,致久远召募不行,即官吏并科违制分故 失定断,仍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一、预先具给田顷亩数,出榜召人投名应役。第二等 以上人户,许充弓手,仍依旧条拣选人材。第三等以 上,许充散从官以下色役,更不用保。如第等不及,即 召第一等一户,或第二等两户委保。如充役七年内 逃亡,即勒元委保人承佃充役。
一、每买到田,未得交钱,先召投名人承佃充役,方得 支钱,仍不抑勒。
一、卖田入官,须得交业与应募人,不许本户内人丁 承佃充役。
一、募役人。老病走死或犯徒以上罪,即须先勒本户 人丁充役。如无丁,方别召募。
一、应募人交业承佃后,给假半年,令葺理田业。 一、“退摊户绝没纳等,系官田地,今后不许出卖,更不 限去州县里数,仍以肥瘠高下,品定顷亩,务令召募 得行。”
一、系官田,若是人户见佃者,先问见佃人,如无丁可 以应募,或自不愿充役者,方得别行召募。
“右所陈五利二弊及合行事件一十二条,伏乞朝廷 详议施行。然议者必有二说,一谓召募不行,二谓欲 留宽剩钱斛,以备他用,臣请有以应之。富民之家,以 三二十亩田中分其利,役属佃户,有同仆隶。今官以 两顷一顷良田,有税无租,而人不应募,岂有此理?又 弓箭手已有成法,无可疑者。宽剩役钱,本非经赋常 入,亦非国用所待而后足者。今付有司逐旋支费,终 不能卓然立一大事,建无穷之利,如火铄薪,日减日 亡。若用买田募役,譬如私家变金银为田产,乃是长 久万全之策。深愿朝廷及此钱未散,立此一事,数年 之后,钱尽而事不立,深可痛惜。”臣闻孝子者,善继人 之志,善述人之事。武王、周公所以见称于万世者,徒 以能行文王之志也。昔苏绰为魏立征税之法,号为 烦重,已而叹曰:“此犹张弓也,后之君子,谁能解之?”其 子威侍侧,闻之,慨然以为己任。及威事隋文帝,为民 部尚书,奏减赋役,如绰之言,天下便之。威为人臣,尚能成父之志,今给田募役,真先帝本意,陛下当优为 武王、周公之事,而况苏威区区人臣之孝,何足道哉! 臣荷先帝之遇,保全之恩,又蒙陛下非次拔擢,思慕 感涕,不知所报。冒昧进计,伏惟哀怜裁幸。谨录奏闻, 伏候敕旨。
《乞罢详定役法札子》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五月二十五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 札子奏:“臣近奏为论招差衙前利害,所见偏执,乞罢 详定役法,寻奉圣旨,依所乞。今来给事中胡宗愈却 封还上件圣旨。切缘圣旨本缘臣自知偏执乞罢,即 非朝廷以臣异议罢臣。胡宗愈不知误有论奏。重念 臣前来议论,委是疏阔,又况衙前招之与差,所系利 害至重,非止是役法中一事。臣既不同,决难随众签 书。伏乞依前降指挥,早赐罢免。”取《进止》。
《申省乞罢详定役法状》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五月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状申。右 轼近奏言“招差衙前利害,盖缘所见偏执,是致所议 不同,理当黜责。若朝廷察其愚忠,非是固立异论,即 乞早赐罢免详定役法差遣,所贵议论归一。谨具申 三省,伏候指挥。”
《论桩管坊场役钱札子》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六月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白札子: “应坊场、河渡钱,及坊郭人户、乡村单丁女户、官户寺 观所出役钱,及量添酒钱,并作一处桩管,通谓之‘坊 场等钱,并用支酬衙前召募纲运官吏、接送雇人,及 应缘衙役人诸般支使。如本州不足,即申本路,于别 州移用。如本路不足,即申户部,于别路移用。如府界, 即县申提点司,提点司申户部。其有馀去处,不得为 见有馀,分外支破;其不足去处,亦不得为见不足,将 合招募人却行差拨。乞详酌指挥’。”
《论诸处色役轻重不同札子》前人
[编辑]元祐六年六月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白札子: “勘会逐处色役,各随本处土俗事宜轻重不同。借如 盗贼多处,以弓手、耆长为重;赋税难催处,以户长为 重;土人不闲书筭处,以曹司为重;难以限定等第,一 概立法。今来若是衙前召募得足,即须将以次重役 于第一等户内差拨。欲乞立下项条贯:诸处色役,委 本路监司与逐处官吏同共相度,立本处色役轻重、 高下次第,将容重役从上差拨。乞《详酌指挥》。”
《再乞罢详定役法状》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七月二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状奏。 “右臣先曾奏论衙前一役,只当招募,不当定差,执政 不以为然。臣等奏乞罢免臣详定役法,奉圣旨不许。 经今月馀,前所论奏,并不蒙施行,而臣愚蠢,终执所 见。近又窃见吏部尚书孙永奏駮臣所论,盖是臣愚 暗无状,上与执政不同,下与本局异议。若不罢免,即 执政所欲立法无缘得成。况今来季限已满,诸路《立 法文字》节次到局,全籍通晓协同之人共力裁定。如 臣乖异,必害成法,乞早赐指挥罢免。所有臣固违圣 旨之罪,亦乞施行。”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申省乞不定夺役法议状》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七月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状申。“轼 近奏乞罢详定役法,已奉圣旨,依奏。窃见孙给事奏 给前件圣旨,乞取孙尚书及轼所议,付台谏、给舍、郎 官,定其是否,然后罢。其不可者,须至申乞指挥。”右轼 前后所论役法事,轼已自知疏缪,决难施行,所有是 否,更无可定夺,只乞依前降指挥行下。轼自今月已 “后,更不敢赴详定所签书公事,伏乞早赐施行。谨具 申中书省,伏候指挥。”
《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前人
[编辑]元祐元年八月四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状奏: “准中书录黄,先朝初散青苗,本为利民。故当时指挥, 并取人户情愿,不得抑配。自后因提举官速要见功, 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诏书,名为情愿,其实抑配。 或举县勾集,或排门抄札。亦有无赖子弟,谩昧尊长, 钱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及至追催, 皆归本户,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罢提举官,不复立额 考校。访闻人情安便,昨于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给 常平钱斛,限二月或正月,只为人户欲借请者及时 得用。又令半留仓库、半出给者,只为所给,不得辄过 此数。至于取人户情愿亦不得抑配,一遵先朝本意, 虑恐州县不晓朝廷本意,将为朝廷复欲多散青苗 钱谷,广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责严急,一如向日置提 举官时。”八月二日,三省同奉圣旨,令诸路提点刑狱 司告示州县,“并须候人户自执状结保赴县,乞请常 平钱谷之时,方得勘会依条支给,不得依前勾集抄 札,强行抑配。仍仰提点刑狱常切觉察,如有官吏似 此违法骚扰者,即时取勘施行。若提点刑狱不切觉 察,委转运、安抚司觉察闻奏,仍先次施行者。”右臣伏 见熙宁以来,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馀年,法日 益弊,民日益贫,刑日益烦,盗日益炽,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细数其害,有不可胜言者。今廊庙大臣,皆异 时痛心疾首,流涕太息,欲已其法而不可得者。况二 圣恭己,惟善是从,免役之法已尽革去,而青苗一事, 乃独因旧稍加损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鸡”之道, 如人服药,病日益增,体日益羸,饮食日益减,而终不 言此药不可服,但损其分剂,变其汤使而服之,可乎? 熙宁之法,本不许抑配,而其害至此。今虽复禁其抑 配,其害故在也。农民之家,量入为出,缩衣“节口,虽贫 亦足。若令分外得钱,则费用自广,何所不至?况子弟 欺谩父兄,人户冒名诈请,如《诏书》所云,以此之类,本 非抑勒所致。昔者州县并行仓法,而给纳之际,十费 二三。今既罢仓法,不免乞取,则十费五六,必然之势 也。又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 或关扑卖酒牌子,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 苗,即酒课暴增,此臣所亲见而为流涕者也。二十年 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 数,朝廷忍复行之欤?臣谓四月二十六日指挥,以散 及一半为额,与熙宁之法初无小异,而今月二日指 挥,犹许人户情愿请领,未免于设法网民,使快一时 非理之用,“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 去无几也。今者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 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或云: 议者以为帑廪不足,欲假此法以赡边用。臣不知此 言虚实,若果有之,乃是小人之邪说,不可不察。昔汉 宣帝世,西羌反,议者欲使民入谷边郡以免罪,萧望 之以为:“古者藏于民,不足则取,有馀则与。西边之役, 虽户赋口敛,以赡其乏,古之通议,民不以为非,岂可 遂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仁宗之世,西师不解,盖十 馀年,不行青苗,有何妨阙!况二圣恭俭,清心省事,不 求边功,数年之后,帑廪自溢,有何危急!而以万乘君 父之尊,负放债取利之谤,锥刀之末,所得几何?臣虽 至愚,深为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挥,青苗钱斛今后 更不给散。所有已请过钱斛,候丰熟日分作五年十 料,随二税送纳。或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已多,自第 四等以下人户并与放免,庶使农民自此息肩,亦免 后世有所讥议。兼近日谪降《吕惠卿告词》云:‘首建青 苗,次行助役,若’”不尽去其法,必致奸臣有词,流传四 方,所损不细。所有上件录黄,臣未敢书名行下,谨录 奏闻,伏候敕旨。
《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前人
[编辑]元祐四年十一月十日,龙图阁学士朝奉郎知杭州 苏轼状奏。“‘臣自熙宁以来,从事郡县,推行役事。及元 祐改法,臣忝详定。今又出守,躬行其法,考问夷民,备 见雇役、差役利害,不敢不言。雇役之法,自第二等以 上人户岁出役钱至多,行之数年,钱愈重,谷帛愈轻, 田宅愈贱,以至破散,化为下等。请以熙宁以前第一、 第二等户,逐路逐州都数,而较之元丰之末,则多少 相绝,较然可知。此雇役之法害上户者一也。第四等 已下,旧本无役,不过差充壮丁,无所陪备。而《雇役法》 例出役钱,虽所取不多,而贫下之人无故出三五百 钱。未办之间,吏卒至门,非百钱不能解免。官钱未纳, 此费已重,故皆化为游手,聚为盗贼’。当时议者,亦欲 蠲免此等,而户数至广,积少成多,役钱待此而足。若 皆蠲免,则所丧大半,雇法无由施行。此雇役之法,害 下户者二也。今改行差役,则二害皆去,天下幸甚。”独 有第三等人户,方雇役时,每户岁出钱多者不过三 四千,而今应一役,为费少者日不下百钱,二年一替, 当费七十馀千,而休“闲远者不过六年,则是八年之 中,昔者徐出三十馀千,而今者并出七十馀千,苦乐 可知也。而况农民在官,贪吏狡胥,恣为蚕食,其费又 不可以一二数,此则差役之法,害于中等户者一也。” 今之议者,或欲专行差役,或欲复行雇法,皆偏词过 论也。臣愚以请,朝廷既取六色钱,许用雇役以代中 等人“户,颇除一害,以全二利,此最良法,可久行者。但 元祐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合役空闲人户不及 三番处,许以六色钱雇州手,分散从官、承符人。”此法 未为允当。何者?百姓出钱,本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 不许尽用,留钱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 纾中等人户之劳。法不简径,使奸吏小人,得以伸缩。 臣到杭州,点检诸县雇役,皆不应法。钱塘、仁和,富贵 县分,则皆雇人,新城、昌化,将为贫薄,反不得雇。盖转 运司特于法外创立式样,令诸县不得将逐等人户 都数通比。其贫下县分,第一、第二等人户,例皆稀少。 至第三等,则户数猥多,以此涨起人户,皆及三番。然 第三等户岂可承当第一等色役?则知通计三等,乃 俗吏之巧薄,非朝廷立法之本意也。臣方一面改正 施行,次旋准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诸州衙前投 名不足处,见役年满乡差衙前并行替放,且依旧条, 差役更不支钱。”又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依条定差, 如空闲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钱支募。此法既下,吏民 相顾,皆所未晓,其馀缭绕不通,又恐甚于前三番之法。《前史》称萧何为法,较若画一,盖谓简径易晓,虽山 邑小吏,穷乡埜人,皆能别白遵守,然后为不刊之法 也。臣身为侍从,又忝长民,不可不言。谨具前件条贯 不便事状,及臣愚见所欲起请者,画一如左:
一、前件敕节文云:“看详衙前自降招募指挥,仅及一 年,诸州路军尚有招募投名不足去处,其应役年满 衙前,虽且依旧支与支酬,勒令在役,然非乡户情愿 充应。若向后更无人愿募,即乡户衙前卒无替期,乃 是勒令长名祇应,显于人情未便。今欲将诸州衙前 投名不足去处,见役年满乡差衙前并行替放,且依 旧条差役,更不支钱。如愿投充长名,及向去招募到 人,其雇食支酬钱,即令全行支给,却罢差充。仍除乡 差年限未满人户依旧理当本户差役外,其投募长 名之人,并与免本户役钱二十贯文。如所纳数少,不 系出纳役钱之人,即许计会六色合纳役钱之人,依 数免焉。并仰逐处监司相度,见充衙前如有虚占窠 名可以省并去处裁减人额,却将减下钱数添搭人 重难支酬施行。”
“臣今看详前件敕条,深为未便。凡长官衙前所以招 募不足者,特以支钱亏少故也。自元丰前,不闻天下 有阙额衙前者,岂常抑勒差充,直以重难月给可以 足用故也。当时奉使之人,如李承之、沈括、吴雍之类, 每一奉使,辄以减刻为功。至元丰之末,衙前支酬,可 谓仅足而无馀矣。而元祐改法之初,又行减刻,多是 不支月给,以故招募不行。今不反循其本,乃欲重困 乡差,全不支钱,而应募之人尽数支给,又放免役钱 二十贯,欲以诱胁尽令应募。然而岁免役钱二十千, 许计会六色人户放免,则是应募日增而六色钱日 减也。若天下投名衙前并免此二十千,即六色钱存 者无几。若只是阙额,招募到人,方得免放”,则均是投 名,厚薄顿殊,其理安在?朝廷既许岁免二十千,则是 明知支酬亏少,以此补足,何如直添重难月给,令招 募得行。所谓“计会六色人户者,盖令衷私商量取钱, 若遇顽猾人户抵赖不还,或将诸物高价准折,讼之 于官,经涉岁月,乃肯备偿,则衙前所获无几,何如官 支二十千,朝请暮获,岂不简径易晓!故臣愚以谓上 件敕条,必难久行。议者多谓官若添钱招募,则奸民 观望,未肯投名,以待多添钱数。今来计会六色人户 放免役钱,正与添钱无异,虽巧作名目,其实一般。大 抵支钱既足,万无招募不行之理。自熙宁以来,无一 人阙额,岂有今日顿不应募?”臣今起请,欲乞行下诸 路监“司、守令,应阙额长名衙前,须管限日招募数足。 如不足,即具元丰以前因何招募得行、今来因何不 足事由申奏。如合添钱雇募,即与本路监司商议,一 面施行讫,具委无大破保明闻奏。若限满无故招募 不足,即取勘干系官吏施行。如此,不过半年,天下必 无阙额长名衙前,而所添钱数未必人人岁添二十 千,兼止用坊场、河渡钱”,非如今法计会放免侵用六 色钱也。
一、前件《敕》节文云:“看详乡差人户,物力厚薄,等第高 下,丁口进减,放不常定,恐难以番次召募。不若约空 闲之年,以定差法,立役次轻重,雇募役人,显见均当, 兼可以将宽剩役钱裁减无丁及女户所出钱数。”欲 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依条定差,如空闲未及三年, 即据未及之户,以助役钱支募,候有户罢支。已募之 “人,各依本役年限,候满日差罢。今后遇有支遣准此。 及以一路助役钱,除依条量留一分准备外,据馀剩 钱数,却于无丁及女户所出役钱内量行裁减,具数 奏闻。所有先降雇募州役及分番指挥,更不许。” 臣今看详,诸役以二年为一番。向来指挥,如空闲人 户不及三番,则令雇募,是圣恩本欲百姓空闲六年 也,今来无故忽减作三年。吏民无不愕然,以谓中等 人户方苦差役,正望朝廷别加宽恤,而六色钱幸有 馀剩,正可加添番数,而乃减作三年。农民皆纷然相 告云:“向来差役,虽甚劳苦,然朝廷犹许我辈闲了六 年,今来只许闲得三年,必是朝廷别要此钱使用。”方 二圣躬行仁厚,天下归心,“忽有此言,布闻远迩,深为 可惜。虽云量留一分准备外,据除剩数,却于无丁及 女户所出役钱内量行裁减。此乃空言无实,止是建 议之人,假为此名,以济其说。臣请为朝廷诘之,人户 差役年月,人人不同;本县无户有户,日日不同。加以 税产开收,丁口进退,虽有圣智,莫能前知。当雇当差, 临事乃定。如何于一年前预知来年合用钱数,见得 宽剩,便行减放?臣知此法必无由施行,但空言而已。 若今来宽剩已行减放,来年不足,又须却增,增减纷 然,簿书淆乱,百弊横生,有不可胜言者矣。”方今中等 人户正以应役为苦,而六色人户犹以出钱为乐。苦 者更减三年,乐者又行减放,其理安在?大抵户“色钱 本缘免役,理当尽用雇人,除量留准备外,一文不合 桩留,然后事简而法意通,名正而人心服。惟有一事,
不得不加周虑。”盖逐州逐县六色钱多少不同,若尽用雇人,则苦乐不齐,钱多之处,役户大优,与六色人户相形,反为不易。臣今起请,欲乞今后六色钱常桩 留一半准备。〈如元祐四年只得用元祐二年钱其二年钱椿留准备用〉及《约度诸 般合用钱》。〈谓如官吏请雇人钱之类〉外,其馀委自提刑、转运与守 令商议,将逐州逐县人户贫富、色役多少,预行品配, 以一路六色钱通融分给,令州县尽用雇人,以本处 色役轻重为先后。如此则事简而易行,钱均而无弊, 雇人稍广,中外渐苏,则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变 矣。
《贴黄》:“若行此法,今后空闲三年人户,官吏隐庇不差, 却行雇募,无由点检。纵许人告,自非多事好讼之人, 谁肯告诉。若有本等已上闲及三年未委,专以空闲 先后为断,为复参用物力高下定差,既无果决条贯, 今后词讼必多。”
右,谨件如前。朝廷改法数年,至今,民心纷然未定。臣 在外服,目所亲见,正为此数事耳。伏望圣慈与执政 大臣早定此法,果断而行之。若还付有司,则出纳之 吝,必无成议。日复一日,农民凋弊,所忧不小。臣干犯 天威,谨俟斧钺之诛。谨录奏闻,伏候圣旨。
《大雪论差役不便札子》前人
[编辑]元祐三年二月九日,翰林学士朝奉郎知制诰兼侍 读苏轼札子奏。“臣伏见陛下发德音,下明诏,以大雪 过常,煖气不效,农夫失业,商旅不行,引咎在躬。涣汗 之泽,覃及方外,而诏下之夕,雪作不已。臣某备位近 侍,诚窃感愤,废食而叹。退伏思念陛下即位以来,发 政施仁,无一不合人心、顺天意者,当获丰年刑措之 报,凤凰景星之瑞,而水旱作沴,常寒为罚,殆无虚日, 此岂理之当然者哉?臣诚愚蠢,不识忌讳,试论其近 似者,而陛下择焉。臣闻差役之法,天下以为未便,独 台谏官数人者主其议,以为不可改,磨砺四顾,以待 言者,故人畏之而不敢发耳。近闻疏远小臣张行者, 力言其弊,而谏官韩川深诋之,至欲重行编窜,此等 亦无他意。方司马光在时,则欲希合光意,及其既没, 则妄意陛下以为主光之言。殊不知光至诚尽公,本 不求人希合,而陛下虚心无我,亦岂有所主哉!使光 无恙至今,见其法稍弊,则更之久矣。臣每见吕公著、 安焘、吕大防、范纯仁皆言差役不便,但为已行之令, 不欲轻变,兼恐台谏纷争,卒难调和。愿陛下问公著 等,令指陈差雇二法,各有若干利害。昔日雇役,中等 人户岁出钱几何,今者差役岁费钱几何,及几年一 次差役,皆可以折长补短,约见其数。以此计筭,利害 灼然。而况农民在官贪利,狡胥百端蚕食,比之雇人, 苦乐十倍。又五路百姓,例皆朴拙,差充手分,须至转 雇惯习人,尤为患苦,其费不赀,民穷无告,监司守令, 观望不言。若非此一事,则何以感伤阴阳之和,至于 如此!虽责躬肆眚,彻膳祷祠,而此事不变,终恐无益。 今侍从之中,受恩至深,无如小臣,臣而不言,谁当言 者!然臣前岁因详定役法,与台谏异论,遂为其徒所 疾,屡遭口语。今来所言,若不合圣意,即乞”便行责降, 以戒妄言。若万一少有可采,即乞留中,只作圣意行 下。庶几“上答天戒,下全小臣,不胜恐栗待罪之至。”取 进止。
《民政策六》苏辙
[编辑]臣闻“三代之时,无兵役之忧;降及近世,有养兵之困, 而无兴役之患。至于今,而养兵兴役之事,皆不得其 当,而可为之深忧。盖古者兵出于农而役出于民,有 农则不忧无兵,而有民则不忧无役。五口之家,常有 一人之兵,而二十岁之男子,岁有三日之役。故其兵 强而费不增,役起而人素具,虽有大兵大役,而不忧 事之不集,至于兵罢役休,而无日夜不息之费。”其后 周衰,井田破坏陵夷至于末世,天下无复。天子之田, 皆民之所自有。天下之民不食天子之田,是故独责 其税,而不任之以死伤战斗之患。天子有养兵之忧, 而天下无攻守劬劳之民,以为大优,故调其财以为 养兵之用。而天下之役,凡其所以转输漕运、营建兴 筑之事,又皆出于民。当此之时,民之所以供上之令 者三:曰租,曰调,曰庸。租者,地之所当出,调者,兵之所 当费,庸者,岁之所当役也。故使之纳粟于官以为田 之租,人入布帛以为兵之调,岁役其力,不役则出其 力之所直以为役之庸。此三者,农夫皆兼为之,而游 惰末作之民,亦不免“于庸调,运重漕远,天子不知其 费而一出于民。民岁役二旬而不役者,当帛六十尺, 民亦不至于太苦。”故隋唐之闲,有养兵之困,而无兴 役之患。此其为法,虽不若三代之兵,不待天子之养, 然天下之役犹有可赖者,皆民为之也。及其后世,又 不能守,乃始变法而为两税,以至于今。天下非有田 者不可得而使,而有田者之役,亦不过奔走之用,而 不与天子之大事。天下有大兴筑,有大漕运,则常患 无以为使,故募穴兵以供力役之急,不知击刺战阵 之法,而坐食天子之俸。由是国有武备之兵,而又有 力役之兵。此二者,其所以奉养之具皆出于农也。而四海之游民,无尺寸之庸,调为农者常使“阴出。”古者 游民之所入,而天子亦尝兼任养兵兴役之大患。故 夫兵役之弊,当今之世可谓极矣。臣愚以为天子平 日无事而养兵不息,此其事出于不得已,惟其干戈 旗鼓之攻,而后可使任其责。至于力役之际,挽车船, 筑宫室,造城郭,此非有死亡陷败之危,天下之民诚 所当任而不辞,不至以累兵革之人,以重费天子之 廪食。然当今之所谓可役者,不过曰农也,而农已甚 困,盖常使尽出天下之费矣。而工商技巧之民,与夫 游闲无职之徒,常遍天下,优游终日而无所役属。盖 《周官》之法,“民之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今可使尽为 近世之法,皆出庸调之赋。庸以养力役之兵,而调以 助农夫;养“武备之士”,而力役之兵可因其老疾死亡, 遂勿复补,而使游民之丁代任其役,如期而止,以除 其庸之所当入。而其不役者则亦收其庸,不使一日 而阙。盖圣人之于天下,不惟重乎苟廉而无所取,惟 其能缓天下之所不给而节其太幸,则虽有取而不 害于为义。今者虽能使游民无劳苦嗟叹之声,“而常 使农夫独任其困。天下之人皆知为农之不便,则相 率而事于末。末众而农衰,则天子之所独任者愈少 而不足于用。故臣欲收游民之庸调,使天下无侥幸 苟免之人,而且以纾农夫之困。”苟天下之游民,自知 不免于庸调之劳,其势不耕,则无以供亿其上,此又 可驱而归之于南亩。要之十岁之后必将使农夫众 多而工商之类渐以衰息,如此而后使天下举皆从 租庸调之制而去夫所谓“两税”者,而兵役之忧可以 稍缓矣。
《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前人
[编辑]“臣近奏乞修完弊政,以塞异同之议,其一谓诸州衙 前。臣请先论今昔差雇衙前利害之实,盖定差乡户, 人有家业、欺诈、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其势必少, 此则差衙前之利也。然而每差乡户,必有避免纠决, 比至差定,州县曹吏乞取不赀,及被差使,先入重难。 若使雇募惯熟之人,费用一分,则乡差生疏之人,非 二三分不了,由此破荡家产。嘉祐以前,衙前之苦,民 极畏之,此则差衙前之害也。”若雇募情愿,自非惯熟, 必不肯投。州县吏人知其熟事,乞取自少,及至勾当, 动知空便,费亦有常,虽经重难,自无破产之患,此则 雇衙前之利也。然浮浪之人,家产单薄,侵盗之弊,必 甚于乡差。熙宁以来,多患于此,此则“雇衙前之弊也。” 然则差衙前之弊害在私家,而雇衙前之弊害在官 府。若差法必行,则私家之害无法可救;若雇法必用, 则官府之弊有法可止。何者?嘉祐以前,长名衙前,除 差三大户外,许免其馀色役。今若许雇募衙前依昔 日长名免役之法,则上等人户,谁不愿投?诸州衙前 例得实户,则所谓官“府之害坐而自除。臣窃谓虽三 代圣人,其法不能无弊,是以易贡为助,易助为彻,要 以因时施宜,无害于民而已。”今差法行于祖宗,雇法 行于先帝,取其便于民者而用之,此三代变法之比 也。其二谓诸州县役人,臣前已具论差雇役人利害, 以为差役之利利在上等、下等人户,而雇役之利利 在中“等,既利害相半,则兼行差雇,为利实多。然则祖 宗旧法,与先帝近制,要为皆有所去取,唯当问人情 之所便,更不当以新旧彼我为意,有所偏系也。”臣观 前后役法,皆由臣僚意有所执,或自前曾经议论,欲 遂成其说;或见今观望,上下有所希合,致令所立之 法,不得通济。右臣窃见元祐以来,朝廷改“更弊政,如 青苗、市易、保甲等事,一皆划削,而天下卒无一人以 为非者。至于改募役为差役,建议之始,异论已多,逮 今五年,终云未便。盖事之当否,众口必公,虽古圣人, 孰敢违众?故臣愿朝廷采此众志,立定成法。”臣昔于 元祐三年任户部侍郎,窃见朝廷始议兼行差、雇二 法,使天下以六色助役钱“雇募州役,是时特出朝旨, 不问有司断然必行,已而众皆称便。何者?非常之原, 凡人不晓,或暗昧不瞩至理,或偏系不肯公言,俟其 同心,事何由济?故臣今所言,欲乞出自圣断,与大臣 熟议。如有可采,依三年例断而行之。所贵天下之民 速蒙利泽。不然,使中外杂议,动经岁月,大法无由得 成,而民被其害,未有已也。臣不胜区区,不知言之烦 渎。死罪死罪。”取《进止》。
《民赋序》前人
[编辑]“古之民政有不可复者三焉:自祖宗已来,论事者尝 以为言,而为政者尝试其事矣。然为之愈详而民愈 扰,事之愈力而功愈难,其故何哉?古者隐兵于农,无 事则耕,有事则战。安平之世,无廪给之费;征伐之际, 得勤力之士。此儒者之所叹息而言也。然而熙宁之 初,为保甲之令,民始嫁母赘子,断坏支体,以求免丁。” 及其既成,子弟挟县官之势以邀其父兄,擅弓剑之 技以暴其乡党。至今河朔、京东之盗,皆保甲之馀也。 其后元丰之中,为保马之法,使民计产养马,畜马者
众,马不可得,民至持金帛买马于江、淮,小不中度,辄斥不用。郡县岁时阅视可否,权在医驵,民不堪命。民兵之害,乃至于此。此所谓不可复者一也。《周官》泉府 之制,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贷而求息,三代之 政有不然者矣。《诗》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 食我农人,自古有年。”而《孟子》亦云:“春省耕而补不足, 秋省敛而助不给。”古盖有是道矣,而未必有常数,亦 未有常息也。至于熙宁青苗之法,凡主客户得相保 任而贷,其息岁取十“二,出入之际,吏缘为奸,请纳之 劳,民费自倍。凡自官而及私者,率取二而得一;自私 而入公者,率输十而得五。钱积于上,布帛米粟,贱不 可售。岁暮寒苦,吏卒在门,民号无告。二十年之间,民 无贫富,家产尽耗。此所谓不可复者二也。古者治民, 必周知其夫家田亩、六畜、器械之数,未有不知其数 而能制其贫富者也,未有不能制其贫富而能得其 心者也。”故三代之君,开井田,画沟洫,谨步亩,严版图, 因口之众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赋。经界既定, 仁政自成。下及隋、唐,风流已远,然其授民田,有口分、 永业,皆取之于官;其敛民财,有租、庸、调,皆计之于口。 其后世乱法坏,变为两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 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田之在民,其渐由此,贸易之际, 不可复知。贫者急于售田,则用多而税少;富者利于 避役,则田少而税多。侥幸一兴,税役皆弊。故丁谓之 记《景德》,《田况》之记皇祐,皆以均税为言矣。然嘉祐中, 薛向、孙琳始议方田,量步亩,审肥瘠,以定赋税之入。 熙宁中,吕惠卿复建手实,“抉私隐,崇告讦,以实贫富 之等;元丰中,李琮追究逃绝,均虚数,虐编户以补失 陷之税,此三者皆为国敛怨,所得不补所失,事不旋 踵而罢。此所谓不可复者三也。故臣愚以谓为国者 当务实而已,不求其名。诚使民尽力耕田,赋输以养 兵,终身无复征戍之劳,而朝廷招募勇力强狡之民, 教之战阵,以卫良民,二者各得其利,亦何所不可哉?” 富民之家,取有馀以贷不足,虽有倍称之息,而子本 之债,官不为理,偿进之日,布缕、菽、粟、鸡、豚、狗彘,百物 皆售,州县晏然,处曲直之断,而民自相养,盖亦足矣。 至于田赋厚薄多寡之异,虽小有不齐,而安静不挠, 民乐其业,赋以时入,所失无几。因其交易而质“其欺 隐,绳之以法,亦足以禁其太甚。昔宇文融括诸道客 户,州县观望,虚张其数,以实户为客,虽得户八十馀 万,岁得钱数百万,而百姓困弊,实召天宝之乱。均税 之害,何以异此!凡此三者,皆儒者平昔之所称颂,以 为先王之遗法,用之足以致太平者也。然数十年以 来,屡失而屡败,足以为后世好名者之戒耳。惟嘉祐 以前,百役在民,衙前大者主仓库,躬馈运,小者治燕 飨,职迎送,破家之祸,易于反掌。至于州县役人,皆贪 官暴吏之所诛求,仰以为生者。先帝深求其病,鬻坊 场以募衙前,均役钱以雇诸役,使民得阁门治生,而 吏不敢呵问,有司奉行不得其当,坊场求数倍之价, 役钱彀宽剩之”积,而民始困踬不堪其生矣。今二圣 览观前事,知其得失之实,既尽去保甲、青苗、均税,至 于役法,举差雇之中惟便民者取之,郡县奉承虽未 即能尽,而天下之民知天子之爱我矣。故臣于《民赋》 之篇,备论其得失,俾后有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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