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0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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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五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七

  金二宣宗貞祐三則 興定三則 元光二則

  元一太宗七則 定宗一則 憲宗四則 世祖中統五則 至元二十九則 成宗元

  貞二則 大德十一則 武宗至大三則

食貨典第二百五卷

鹽法部彙考七[编辑]

金二[编辑]

宣宗貞祐二年置場設判官管勾禁民私煎[编辑]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祐二年十月, 戶部言,「陽武、延津、原武、滎澤、河陰諸縣饒鹹鹵,民私 煎不能禁。」遂詔置場,設判官管勾各一員,隸戶部。既 而御史臺奏,「諸縣皆為有力者奪之,而商販不行。」遂 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約。

貞祐三年,烏古論慶壽乞罷邀糴販鹽民所易之粟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十二月河 東南路權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絳解民多業販 鹽。由大陽關以易陝虢之粟。及還渡河而官邀糴其 八。其旅費之外所存幾何而河南行部復自運以易 粟於陝以盡奪民利。比歲河東旱蝗加以邀糴物價 踴貴,人民流亡,誠可憫也。乞罷邀糴,以紓其患。」 貞祐四年,聽民轉鹽易物以濟,河中、陝西行部不得 邀糴。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七月,慶壽 又言:「河中乏糧,既不能濟,而又邀糴以奪之。夫鹽乃 官物,有司陸運至河,復以舟達京兆、鳳翔以與商人 貿易,艱得而甚勞,而陝西行部每石復邀糴二斗,是 官物而自糴也。夫轉鹽易物,本濟河中,而陝西復強 取之,非奪而何?乞彼此一聽民便,則公私皆濟。」上從 之。

興定二年盧進請近河產鹽地設鹽場管勾歲輸錢以佐軍[编辑]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興定二年六月, 以延安行六部員外郎盧進建言緩德之。嗣武城、義 合、克戎寨近河地多產鹽,請設鹽場管勾一員,歲獲 十三萬餘斤,可輸錢二萬貫以佐軍。」

興定三年。罷募民運解鹽。設鬻鹽官。以佐軍用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午。罷募民運解鹽。 八月戊辰。西京行三司李復亨言河南北食鹽之利。

按《食貨志》:「三年,詔用盧進言,設官鬻鹽,給邊用。」

按《李復亨傳》:復亨歷左司員外郎、郎中,遷翰林直學 士,行三司事。興定三年七月,置京東、京西、京南三路 行三司,掌勸農、催租、軍須科差及鹽鐵、酒榷等事。戶 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治歸德。戶部侍郎完顏麻斤 出攝南路,治許州。復亨攝西路,治中京,實河南府,三 司使侯摯總之。復亨奏「陽武設賣鹽官,以佐軍用,乞 禁立滄濱鹽,勿令過河。河南食陽武解鹽,河北食滄 濱鹽,南北俱濟。」詔尚書省行之。

興定四年。詔戶部規措解鹽。與陝西以粟互易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李復亨言。 「以河中西岸解鹽舊所易粟麥萬七千石。充關東之 用。」尋命解鹽不得通陝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

按《李復亨傳》:「四年,復亨被詔提控軍興糧草,復亨」

奏:「河渡不通,陝西鹽價踊貴,乞以粟互易,足兵食。」詔 戶部從長規措。

元光元年完顏合達以敵擾解鹽乞以鹽利厚分於人俾人爭赴[编辑]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完顏合達傳》:合達,元光 元年正月遷元帥左監軍,授山東西路吾改必剌,世 襲謀克,權參知政事,行省事於京兆。未幾,真拜是年 五月上言,「『頃河中安撫司報,北將按察兒率兵入隰 吉、翼州、寖及榮、解之境,今時已暑,猶無回意,蓋將蹂 吾禾麥。儻如此,則河東之土非吾有也』。又河南、陝西 調度,仰給解鹽,今正漉鹽之時,而敵擾之,將失其利, 乞速濟師。臣已擬分兵二萬,與平陽、上黨、晉陽三公 府兵同力禦之。竊見河中、榮、解司縣官與軍民多不 相詣,守禦之間,或失事機。乞從舊法,凡司縣官使兼 軍民,庶幾上下相得,易以集事。」又言:「鹽利,今方敵兵 迫境,不厚以分人,孰肯冒險而取之?若自輸運者,十 與其八,則人爭赴以濟國用。」從之。

元光二年,詔「守衛解籃以助軍食。」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秋七月「乙巳,遣兵守衛解州 鹽池。」 按《食貨志》:二年內族訛可言「民運解鹽有助 軍食,詔修石牆以固之。」

元一[编辑]

====太宗二年始行鹽法又立諸路鹽場稅課所從實辦課====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國之所資,其利 最廣者,莫如鹽。自漢桑弘羊始榷之,而後世未有遺 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六色取 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 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 又按《志》:「河間之鹽, 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間稅課所,置鹽場,撥灶戶二千 三百」七十六隸之,每鹽一袋,重四百斤。 山東之鹽, 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課稅所,撥灶戶二千一百七 十隸之,每銀一兩,得鹽四十斤。 河東之鹽,出解州 鹽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歲五月,場官伺池鹽生結, 令夫搬摝鹽花。其法必值亢陽,池鹽方就,或遇陰雨, 則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陽府徵收課稅所、 從實辦課。每鹽四十斤得銀一兩

五年,命姚行簡等修理鹽池損壞處所。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太宗 癸巳年。撥新降戶一千。命鹽使姚行簡等修理鹽池 損壞處所。」

六年,立河間、山東鹽運司。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太宗 甲午年立鹽運司。 山東之鹽。甲午年立山東鹽運 司。」

八年,設熬煎,辦大都鹽。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太宗 丙申年,初於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處置司,設熬 煎辦,每引有工本錢。」

九年,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遼陽之鹽,太宗 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徵收課稅所,以大鹽泊硬鹽,立 隨車隨引載鹽之法。每鹽一石價銀七錢半,帶納匠 人米五升。」

十二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河間之鹽。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太宗 庚子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三萬四千七百袋。 十五年,河間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辦課又遼陽 歲辦鹽課布匹。」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太宗 癸卯年,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歲辦鹽九萬袋。 遼陽之鹽,太宗癸卯年,合懶路歲辦課,白布二千匹, 恤品路布一千匹。」

定宗四年改課程所為提舉鹽使所[编辑]

按《元史定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定宗 四年改真定河間等路課程所為提舉鹽榷滄清鹽 使所。」

憲宗二年改課程所為提舉鹽使所又增撥鹽戶[编辑]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憲宗 二年,又改河間課程所為提舉滄清深鹽使所。 河 東之鹽,憲宗壬子年,又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 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

三年,世祖奏割河東解州鹽池以供軍食。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世祖本紀》,「憲宗歲癸丑, 受京兆分地,諸將皆築第京兆,豪侈相尚,帝即分遣 使戍興元諸州,又奏割河東解州鹽池以供軍食,立 從宜府於京兆,屯田鳳翔,募民受鹽入粟轉漕。 七年,蠲平灤路鹽課。」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塔本傳,「阿里乞失鐵木 兒子阿台為平灤路總管府,歲丁巳,憲宗命阿台為 平灤路達魯花赤,始至,請蠲銀、鹽、酒等稅課八之一, 細民不征。」

八年,河間鹽每袋增至四百五十斤。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世祖中統元年罷簽解鹽戶軍改立鹽使所歲辦課稅銀[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元年六月乙巳,罷阿藍帶兒 所簽解鹽戶軍百人。」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中統元 年改立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 山東之鹽,中 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

中統二年,定鹽課法,置解鹽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六月戊戌,詔諭十路宣撫司 并管民官,定鹽酒稅課法。庚申,命李璮領益都路鹽 課。」 按《食貨志》:「太宗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 其價銀一十兩。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 又按 志:河東之鹽,「中統二年,初立陝西轉運司,仍置解鹽 司於路村。」

中統三年,聽太原民食小鹽,歲辦課銀,又利州以鹽 易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九月壬戌,聽太原民食小鹽, 歲輸銀七千五百兩。」冬十月戊辰,楊大淵乞於利州 大安軍以鹽易軍糧,從之。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中 統三年命課稅隸山東都轉運司。 河東之鹽,中統 三年,以太原民戶自煎小鹽,歲辦課銀一百五十錠。 中統四年,巡禁私鹽,改立運司,招補灶戶,增辦鹽課更以鹽給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卯,領部阿合馬請 設東巫等路巡禁私鹽軍。從之。乙巳,敕總帥汪忠臣、 都元帥帖的及劉整等益兵,副都元帥欽察戍青居 山,仍以解州鹽課給軍糧。秋七月壬寅,詔禁蒙古、漢 軍諸人煎販私鹽。八月壬子,冀州蒙古百戶阿昔等 犯鹽禁,沒入馬百二十餘匹,以給軍士之無馬者。」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中統四年,改滄清深鹽提領所 為轉運司,是年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 百餘石。」 山東之鹽,「中統四年,令益都、山東民戶,月 買食鹽三斤,灶戶逃亡者,招民戶補之,是歲辦銀三 千三百錠。」

按《續文獻通考》:「山東之鹽,四年辦銀三千三百錠一 十九兩。」

中統五年,增河東小鹽課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中統 五年又增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

至元元年塞分渠以通鹽運以鹽課充軍糧增解州鹽課其太原民聽便用小鹽[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戊申,以彰德洺 磁路引漳、滏、洹水灌田,致御河淺澀,鹽運不通,塞分 渠以復水勢。辛酉,以四川茶鹽商酒竹課充軍糧。秋 七月甲戌,以阿合馬言,益解州鹽課均賦,諸免僧道 軍匠等戶,其太原小鹽聽從民便。」 按《食貨志》:「河間 之鹽,歲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百餘石。」 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 按《阿合馬傳》,世祖以阿 合馬同知開平府事。至元元年,阿合馬言:「太原民煮 小鹽,越境販賣,民貪其價廉,競買之解鹽,以故不售, 歲入課銀止七千五百兩。請自今歲增五十兩,無問 僧道軍匠等戶,均出其賦,其民閒通用小鹽從便。」 至元二年,禁山東私煎硝鹼。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 理鹽井,又增鹽場灶戶。改立轉運司辦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二月癸亥,禁山東東路私煎 硝鹼。五月庚寅,敕上都商稅酒醋諸課毋徵,其榷仍 舊。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至元二年,又增寶坻二鹽 場,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三兩,與清滄等 河間 之鹽,至元二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歲辦九萬五千 袋。 山東之鹽,至元二年,改立山東轉運司,辦課銀 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 四 川之鹽,為場凡一十有二,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 夔府、重慶、敘南、嘉定、順慶、潼川、紹慶等路,萬山之間。 元初設拘榷課稅所,分撥灶戶五千九百餘隸之,從 實辦課。後為鹽井廢壞,四川軍民多食解鹽。至元二 年,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理鹽井,仍禁解鹽,不許過 界。

至元三年,王晉等以隱匿鹽課伏誅。申嚴私鹽之禁。 令制國用使司輸納鹽課及給降鹽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三月己未,王晉及侍中和哲 斯、濟南、益都轉運使王明以隱匿鹽課,皆伏誅。夏四 月己卯,申嚴瀕海私鹽之禁」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 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赴行制國用使 司輸納鹽引,令制國用使司給降。」

至元四年,嚴私鹽禁。立陝西開元等路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丁酉,申嚴平陽等處 私鹽之禁。八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之禁。」 按《食 貨志》:「河東之鹽,至元四年,立陝西四川轉運司。 遼 陽之鹽,至元四年,立開元等路運司。」

至元五年,禁硬鹽不許過塗河,諭各位下,如例輸鹽 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遼陽之鹽。至元 五年。禁東京懿州乞石兒硬鹽。不許過塗河界。是年 諭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

至元六年,獲宋鹽糧,增「山東歲辦鹽。立太原提舉鹽 使司,直隸制國用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六年冬十月庚子,宋遣人餽鹽糧 入襄陽,我軍獲之。」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至元六年, 增歲辦鹽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歲增 之。 河東之鹽,至元六年,立太原提舉鹽使司,直隸 制國用使司。

至元七年。發清滄鹽給襄陽軍,定河間歲辦鹽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冬十月丁亥。發清滄鹽二十 四萬斤給襄陽軍。」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至元七年 始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銀一萬錠。」

至元八年,申嚴東川井鹽之禁,規措諸路運司課額, 增太原鹽課,罷四川茶鹽運司,免其課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二月庚戌。申嚴東川井鹽之 禁。三月丙子。改山東、河間、陝西三路鹽課都轉運司 為都轉運鹽使司。秋七月壬戌朔。尚書省請增太原 鹽課,歲以鈔千錠為額。從之。九月癸未。詔以四川民 力困弊。免茶鹽等課稅。以軍民田租給沿邊軍食。仍 敕有司自今有言茶鹽之利者。以違制論。」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至元八年,以大都民戶多食私鹽,因虧 國課,驗口給以食鹽。」 四川之鹽,至元八年,罷茶鹽 運司。 按《阿合馬傳》,「八年三月,尚書省再以閱實戶 口事奏條畫,詔諭天下。是歲奏增太原鹽課,以千錠 為常額,仍令本路兼額。」

至元十年,定河東撈鹽歲辦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至元 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每丁撈鹽一石,給工價 鈔五錢,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 百二十錠。」

至元十一年。命阿合馬等。議行鹽鈔法於江南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阿合馬傳》十一年伯顏 帥師伐宋。既渡江。捷報日至。世祖命阿合馬與姚樞、 徒單公履、張文謙、陳漢歸、楊誠等,議行鹽鈔法於江 南。及貿易藥材事。阿合馬奏樞云:「江南交會不行。必 致小民失所。」公履云:「伯顏已嘗榜諭交會不換。今亟 行之。失信於民。」文謙謂「可行與否,當詢伯顏。漢歸及 誠,皆言以《中統鈔》易其交會,何難之有?」世祖曰:「樞與 公履不識事機,朕嘗以此問陳巖,巖亦以宋交會速 宜更換。今議已定,當依汝言行之。」又奏:「北鹽藥材,樞 與公履皆言可使百姓從便販鬻。臣等以為此事若 小民為之,恐紊亂不一。擬於南京、衛輝等路」籍括藥 材。蔡州發鹽十二萬斤,禁諸人私相貿易。世祖曰:「善, 其行之。」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司,增歲辦鹽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二月丙午,發蔡州鹽,貿易 藥材。」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 司,添灶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 山東之鹽,十 二年,改立山東都轉運司,歲辦鹽一十四萬七千四 百八十七引。」

至元十三年,始立諸路鹽課鈔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既取宋, 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 又 按《志》,「兩淮之鹽,十三年命提舉馬里范張依宋舊例 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 福建之 鹽,十三年始收其課,為鹽六千五十五引。」 廣東之 鹽,十三年克廣州,因宋之舊,立提舉司,從實辦課。 廣海之鹽,十三年,初立廣海鹽課提舉司,辦鹽二萬 四千引

至元十四年,置諸路運司,立歲辦鹽課額。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春正月己未,置江淮等路 都轉運鹽使司。夏四月癸酉,設鹽轉運司四,置榷場 於碉門黎州,與吐蕃貿易」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十 四年立兩淮都轉運使司,每引始改為四百斤。 兩 淛之鹽,十四年立運司,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 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 九兩。」 福建之鹽。十四年,立市舶司,兼辦鹽課。 至元十六年,立鹽運司,定辨鹽額,賑貧灶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二月甲辰,大都、河間、山東 管鹽運司並兼管酒醋商稅等課程。夏四月己卯,立 諸路轉運鹽使司。十二月戊寅,發粟鈔賑鹽司灶戶 之貧者。」 按《食貨志》:「四川之鹽,至元八年罷茶鹽運 司,十六年復立之。 兩淮之鹽,十六年額辦五十八 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 廣東之鹽,十六年立江西 鹽鐵茶」都轉運司。所轄鹽使司六。各場立管勾。是年、 辦鹽六百二十一引。

至元十七年,併大都河間鹽運司,增撥江南、江北諸 場灶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秋七月丁卯,併大都鹽運 司入河間為一。十一月丁卯,詔江南、江北、陝西、河間、 山東諸鹽場增撥灶戶。」

至元十八年,增諸路灶戶,又增鹽及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十八 年,以河間灶戶勞苦,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是年又 增灶戶七百八十六。 山東之鹽,十八年,增灶戶七 百,又增鹽為一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戶工 本錢亦增為中統鈔三貫。 四川之鹽,十八年併鹽 課入四川道宣慰司。 兩淮之鹽,十八年增為八十 萬引。 兩淛」之鹽,十八年增至二十一萬八千五百 六十二引

至元十九年,規措諸路鹽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壬子,議設鹽使司, 賣鹽引法,擇利民者行之。五月己巳,遣浙西道宣慰 司同知劉宣等理算各鹽運司出納之數。癸未,沿海 左副都元帥石國英請行鹽法。冬十月丁亥朔,增兩 浙鹽價。丙申,立蘆臺越支三叉沽鹽使司,河間滄清 山東濱樂安及膠萊莒密鹽使司。五十二月癸卯,罷」 解鹽司及諸鹽司,令運司官親行調度鹽引。 按《食 貨志》:「大都之鹽。十九年,罷大都及河間、山東三鹽運 司,設戶部尚書、員外郎各一員,別給印,令於大都置 局賣引,鹽商買引,赴各場關鹽發賣。每歲灶戶工本省臺遣官逐季分給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蘆臺越支 三叉沽鹽使司,一, 河間之鹽。十九年,罷」河間都轉 運司,改立清滄鹽使司, 四川之鹽。十九年,復立陝 西、四川轉運司,通辦鹽課 ;兩淛之鹽。十九年,每引 於舊價之上,增鈔四貫。

至元二十年,申「私鹽禁,增福建鹽,減隆興府管鹽官 吏」,罷北京鹽鐵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夏四月甲午,申私鹽之禁, 許按察司糾察鹽司。」「五月庚申,減隆興府、昌州蓋里 泊管鹽官吏九十九人,以其事隸隆興府。冬十月戊 申,罷北京鹽鐵課程提舉司。」 按《食貨志》:「福建之鹽, 二十年增至五萬四千二百引。」

至元二十一年,置鹽課市舶司,立常平鹽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夏四月乙酉,從迷里火 者蜜剌里等言,以鈔萬錠為市於別十八里及河西 上都。以火者赤依舊揚州鹽運使,歲市鹽八十萬石 以贖過。戊申,籍江南鹽,徒軍藏匿者有罪。」九月甲申, 併市舶入鹽運司,立福建等處鹽課市舶都轉運司。 十二月甲辰,立常平鹽局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二 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間鹽價。 按《盧世榮傳》:「二 十一年,中書省奏,鹽每引十五兩,國家未嘗多取,欲 便民食。今官豪詭名罔利,停貨待價,至一引賣八十 貫,京師亦百二十貫,貧者多不得食。議以二百萬引 給商,一百萬引散諸路,立常平鹽局,或販者增價,官 平其直以售,庶民用給,而國計亦得。」世祖從之。 至元二十二年。規措諸路鹽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三月庚子,詔依舊制,凡 鹽一引四百斤,價銀十兩,以折今鈔為二十貫。商上 都者六十而稅一,增契本為三錢。立上都規措所回 易庫,增壞鈔工墨費,每貫二分為三分。五月壬午,以 軍千人修阿失鹽場倉。冬十月己亥,復分河間山東 鹽課轉運司為二。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二十二年, 復「立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增鹽課為二十九萬 六百引, 四川之鹽。二十二年,改立四川鹽茶運司, 分京兆運司為二,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 廣 東之鹽。二十二年,分江西鹽隸廣東宣慰司,歲辦一 萬八百二十五引。」 按《完者都傳》:「二十二年八月,拜 完者都驃騎上將軍,江浙行省左丞,兼管軍萬」戶。初, 浙西私鹽,吏莫能禁完者,都躬詣松江、上海收鹽徒 五千,隸軍籍。九月,授中書左丞,行浙西道宣慰使。 至元二十三年,禁沮擾鹽課,立歲辦鹽額,又發鹽市 米賑饑,募私販民為水工。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丁酉。詔禁沮擾 鹽課。八月丙申。發鹽五萬引市米賑諸王阿只吉所 部饑民。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二十三年,改立河間 都轉運司。通辦鹽酒稅課。 山東之鹽。二十三年,歲 辦鹽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引。 河東之鹽。二 十三年,改立陝西都轉運司。兼辦鹽酒醋竹等課。 兩淛之鹽。」二十三年,增歲辦為四十五萬引。 廣東 之鹽,二十三年,併廣東鹽司及市舶提舉司為廣東 鹽課市舶提舉司,每歲辦鹽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 引。 按《忙兀台傳》:二十一年,拜江淮行省平章政事。 「二十三年,奏以販鬻私鹽者皆海島民,今征日本,可 募為水工。從之。」

至元二十四年,改立「福建運鹽使司」,令揚州以鹽引 易糧,灤州等處如例輸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閏二月乙酉。改福建市 舶都漕運司為都轉運鹽使司。秋七月癸丑。陞福建 鹽運使司依兩淮等例為都轉運使司。十二月丁卯, 減揚州省歲額米十五萬石,以鹽引五十萬易糧。」 按《食貨志》:「遼陽之鹽,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 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輸鈔。 福建之鹽,二十四年,改 立福」建等處轉運鹽使司,歲辦鹽六萬引

至元二十五年,以鹽兵屯田,以鹽運司兼管鐵冶,復 立三鹽使司,增鹽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丙午,以平江鹽 兵屯田於淮東西。八月癸酉,以河間等路鹽運司兼 管順德、廣平、綦陽三鐵冶。」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二 十五年,復立三叉、蘆臺、越支三鹽使司。 河間之鹽, 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

至元二十六年,置淛東、西鹽法官,禁權豪家沮鹽法, 增減諸路鹽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冬十月「癸酉,尚書省臣 言,沙不丁以便宜增置淛東二鹽司,合淛東西舊所 立者為七,乞官知鹽法者五十六人。從之。閏十月戊 寅,尚書省臣言,南北鹽均以四百斤為引,今權豪家 多取至七百斤,莫若先貯鹽於席,來則授之為便。」從 之。庚辰,桑哥言初改至元鈔,欲盡收中統鈔。故令天 下鹽課以中統、至元鈔相半輸官。今中統鈔尚未可 急斂,宜令稅賦並輸至元鈔。商販有中統料鈔,聽易 至元鈔以行,然後中統鈔可盡。從之。十一月丁未,禁江南北權要之家毋沮鹽法。 按《食貨志》,鹽法每引 中統鈔,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 又按志,山東之鹽, 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引。 四川之鹽,二十六年, 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 ;兩淮之鹽,二十六年,減 一十五萬引 ;兩淛之鹽,二十六年,減十萬引。 按 《桑哥傳》,桑哥以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右丞相兼宣政 使。二十六年閏十月,桑哥言:「國家經費既廣,歲入恆 不償所出,以往歲計之,不足者餘百萬錠。自尚書省 鉤考天下財穀,賴陛下福,以所徵補之,未嘗斂及百 姓。臣恐自今難用此法矣。何則?倉庫可徵者少,而盜 者亦鮮矣,臣憂之。臣愚以為鹽課每引今直中統鈔 三十貫,宜增為一錠;茶每引直今五貫,宜增為十貫; 酒醋稅課,江南宜增額十萬錠,內地五萬錠,協濟戶 十八萬,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輸半賦,聞其力已完, 宜增為全賦。如此則國用庶可支,臣等免於罪矣。」世 祖曰:「如所議行之。」

至元二十七年,立新城榷場,增河間灶戶及辦鹽引 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 場。」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二十七年,增灶戶四百七 十,辦鹽三十五萬引。」

至元二十八年,整理鹽法,巡捕私鬻,增灶戶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二月癸未,詔毋沮擾山 東轉運使司課程。癸巳,命江淮行省參政燕公楠整 治鹽法之弊。「冬十月癸酉,江淮行省言,鹽課不足,由 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從之。 按《食貨志》:大都 之鹽,二十八年,增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八兩。 至元二十九年,置福建提舉司,專領鹽課,增減諸路 鹽課,又追徵河間、揚州官課錢。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 左丞高興言。「福建鹽課既設運司。又設四鹽使司。今 若設提舉司專領鹽課。其酒稅課悉歸有司為便。」從 之。五月丙午。以陝西鹽運司酒稅等課已入州縣。罷 諸路鹽司。六月戊辰。詔聽僧食鹽不輸課 按《食貨 志》。大都之鹽。二十九年以歲饑減鹽課一萬引,入京 兆鹽運司,添辦 河東之鹽。二十九年,減大都鹽課 一萬引,入京兆鹽司添辦。是年五月,又革京兆鹽司 一,止存鹽運司、 福建之鹽。二十九年,罷福建鹽運 司及鹽使司,改立福建鹽課提舉司,增鹽為七萬引。

按《崔彧傳》,「彧由中書右丞遷御史中丞,二十九年。」

閏六月,同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兒奏:「近耿熙告河間 鹽運司官吏盜官庫錢,省臺遣人同告者雜問,凡負 二萬二千餘錠。已徵八千九百餘錠,猶欠一萬三千 一百餘錠。運使張庸嘗獻其妹於阿合馬,有寵。阿合 馬既沒,以官婢事桑哥,復有寵,故庸夤緣戚屬,得久 居漕司,獨盜三千一百錠。臣等議:宜命臺省遣官,同」 廉訪司倍徵之。又言:「揚州鹽運司受財多付商賈鹽, 計直該鈔二萬二千八百錠。臣等以謂追徵足日,課 以歸省,贓以歸臺,斟酌定罪,以清蠹源。」並從之。 至元三十年,削去揚州鹽司,立廣西提舉司,改襄陽 食鹽,置海濱賣鹽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春正月甲戌,河南江北行 省平章伯顏言,揚州鹽轉運一司設三重官府,宜削 去鹽司,止留管勾。襄陽舊食京兆鹽,以水陸難易計 之,莫若改食揚州鹽。蔡州去汴梁地遠,宜陞散府,以 潁、息、信陽、光州隸之。詔皆從其議。」 按《食貨志》:「兩淮 之鹽,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揚州鹽,又增八千二百 引。」 兩浙之鹽。三十年置局賣鹽魚鹽於海濱漁所。

「廣海之鹽。」 三十年,又立「廣西石康鹽課提舉司。」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陞福建提舉為鹽運司,立 「捕私鹽格」,禁勢豪奪鹽船。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五月己巳。陞福建鹽提舉司為鹽轉運司。增捕私鹽 人賞格。「戊寅。禁諸司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僧道權勢 之家私匿盜販。十一月庚戌。廣西鹽先給引於民而 徵其直。私鹽日橫。及官自鬻鹽,民復不售。詔先以鹽 與民。而後徵之」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三十一年。併 煎」鹽地四十四所,為三十四場。

成宗元貞元年整飭諸道鹽法給八撒而鹽引及巡邏私鹽南軍兵仗[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正月乙亥,飭諸道鹽 運司。閏四月己未,罷各處鹽使司鹽場。庚申,河南行 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千錠,遣札剌而帶等 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陝西行省增羨鹽鈔 一萬二千五百餘錠,山東都轉運使司別思葛等增 羨鹽鈔四千餘錠,各賜衣以旌其能。九月戊寅,以八 撒而治私第」,給鹽萬引。冬十月癸卯,給江淛、河南巡 邏私鹽南軍兵仗。

元貞二年,定鹽官以三年為代。命巡禁私鹽。增鹽價 鈔及造鹽錢,罷民間鹽爐灶。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秋七月癸酉,詔茶鹽轉運司官仍舊以三年為代。八月壬寅,命江淛行省以船五 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九月甲戌,增鹽 價鈔一引為六十五貫,鹽戶造鹽錢為十貫,獨廣西 如故。徵淛東、福建、湖廣夏稅,罷民間鹽鐵爐灶」 按 《食貨志》鹽法,每引中統鈔,元貞丙申又增為六十五 貫。

大德元年給賜甘肅湖廣行省鹽鈔免陝西鹽戶差稅罷大都鹽運司[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正月丙戌,以鈔十二 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六月甲午,以湖廣行省 參政崔良知廉貧,特賜鹽課鈔千錠。冬十月癸丑,免 陝西鹽戶差稅。」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大德元年遂 罷大都鹽運司,併入河間。」

大德二年。六月壬戌。申嚴陝西運司私鹽之禁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三年,嚴禁江淛、兩淮私鹽。立兩淛鹽運司檢校 所。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午。申嚴江淛兩淮 私鹽之禁,巡捕官驗所獲遷賞。」 按《食貨志》:「兩淛之 鹽,大德三年,立兩淛鹽運司檢校所四。」

大德四年,措置諸路鹽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八月癸卯朔,置廣東鹽課提 舉司。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大德四年,諭兩淮鹽運 司設關防之法,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 引牙錢,其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 福建之鹽, 大德四年復立鹽運司。 廣東之鹽,大德四年增至 正餘鹽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引。」

大德五年,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兩淮鹽法,罷清、滄、 深三鹽司,增河間、兩淛鹽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丙寅。以兩淮鹽法澀 滯。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仍頒印及 驛券。二月己卯。增河間轉運司鹽為二十八萬引,罷 其所屬清、滄、深三鹽司。」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大德 五年增額為四十萬引。」 按《孫威傳》:威子拱,大德五 年遷兩淛都轉運使。鹽課舊二十五萬引,歲不能足。 拱至,增五萬引,遂為定額。

大德六年,命鞫張珪沮撓鹽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冬十月甲子,江淛運使合只 言『淛西廉訪使張珪沮撓鹽法,命省、臺官同鞫之』。」 大德七年,禁治內外官私買鹽引轉市,併大都、河間 鹽運司給助驛馬鹽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二月己卯,御史臺臣言,「江淛 行省平章阿里、左丞高翥、安祐、僉省張祐等,詭名買 鹽萬五千引,增價轉市於人,乞遣省臺官按問。」從之 庚辰,禁內外中書省、戶部、轉運司官,不得私買鹽引, 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運司。秋七月丁丑,御史臺臣 言:「湖南輸糧百石者,出驛馬一匹。廣海地狹,所輸不 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鹽引助其不給。每馬 一匹,貴州以北給鹽十七引,以南二十引。近立榷鹽 提舉司,官價增五之三,元給二十引者,宜與鈔十七 錠,十七引者十五錠。」從之。

大德八年,罷福建都轉運鹽使。議停灶戶煎鹽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五月壬申。罷福建都轉運鹽 使司。以其歲課併隸宣慰司。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 大德八年,以灶戶艱辛。遣官究議。停煎五萬餘引。 大德九年,賜冀路鹽引。罷福建鹽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十二月乙亥,賜冀寧路鈔萬 錠、鹽引萬紙,以給歲費。」 按《食貨志》:「福建鹽運司,大 德九年又罷之,併入本道宣慰司。」

大德十年,增立「諸路鹽司鹽課,令鹽商輸鈔,傭工濬 漕河,禁內外官私買鹽引。」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丙午,立福建鹽課提 舉司,隸宣慰司。庚戌,濬真揚等州漕河,令鹽商每引 輸鈔二貫,以為傭工之費。五月壬午,增河間、山東、兩 淛、兩淮、福建廣海鹽運司,歲煮鹽二十五萬餘引。癸 未,禁御史臺、宣慰司、廉訪司官毋買鹽引。」 按《食貨 志》:「山東之鹽,大德十年又增為二十五萬引。 福建 之鹽」,大德十年又立鹽課都提舉司,增鹽至十萬引

廣東之鹽,大德十年又增至三萬引 。廣海之鹽:

《大德》十年,增一萬一千引。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詔各道禁沮擾鹽法。」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以鹽鈔賑饑,以鹽引給比怯 來木丁,以鹽課賜皇太子。又權宜諸路鬻鹽課額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 都。秋七月,江淛、湖廣、江西、河南、兩淮屬郡饑,於鹽茶 課鈔內折粟,遣官賑之。九月丙子,中書省臣言:「比怯 來木丁獻寶貨,敕以鹽萬引與之,仍許市引九萬。臣 等竊謂所市寶貨,既估其直,止宜給鈔,若以引給之, 徒壞鹽法。」帝曰:「此朕自言,非臣下所請,其給之,餘勿 視為例。又兩淮漕河淤澀,官議疏濬,鹽一引帶收鈔 二貫為傭費,計鈔二萬八千錠。今河流已通,宜移以賑饑民。」十一月乙亥,皇太子言:「近蒙恩,以安西、吉州、 平江為分地,租稅悉以賜臣。臣恐宗親昆弟援例自 五戶絲外,餘請輸之內帑。其陝西運司歲辦鹽十萬 引,向給安西王,以此錢斟酌與臣,惟陛下裁之。」中書 計會三路租稅及鹽課所入鈔四十萬錠。有旨:「皇太 子所思甚善,歲以十萬錠給之。」丁丑,中書省臣言:「前 為江南大水,以茶鹽課折收米賑饑民。今商人輸米 中鹽,以致米價騰踴,百姓雖獲小利,終為無益。臣等 議,茶鹽之課,當如舊。」從之。十二月壬辰朔,中書省臣 言:「今國用甚多,帑藏已乏,用及鈔毋非宜。鹽引向從 運司與民為市,今權時制,宜從戶部鬻鹽引八十萬 便。」有旨:今歲姑從所請,後勿復行。 按《食貨志》:河東 之鹽,大德十一年增歲額為八萬二千引 ;廣東之 鹽,十一年增至三萬五千五百引。

武宗至大元年以鹽引貿粟賑饑禁持內降文記及諸王駙馬言買鹽又增諸路歲辦鹽額[编辑]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二月「丙申,淮安等處饑, 從河南行省言,以兩淛鹽引十萬貿粟賑之。夏四月 戊戌,詔以永平路鹽課賜祥哥剌吉公主。中書省臣 執不可,從之。冬十月癸卯,敕凡持內降文記買河間 鹽及以諸王駙馬之言至運司者,一切禁之。持內降 文記不由中書者,聽運司以聞。」 按《食貨志》,河間之 鹽,「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萬引。 山東之鹽,至大 元年之後,歲辦正餘鹽為三十一萬引,所隸之場凡 一十有九。 河東之鹽,至大元年又增煎餘鹽為二 萬引,通為一十萬二千引。 兩淛之鹽,至大元年又 增餘鹽五萬引。 福建之鹽,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 萬引。 廣東之鹽,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

廣海之鹽。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

按《續文獻通考》:「山東之鹽,所隸之場凡十有九,曰永 利、寧海、官臺、豐國、新鎮、豐民、富國、高家港、永阜、利國、 固堤、王家岡、信陽、濤洛、石河、海滄、行村、登寧、西由諸 場。」

至大二年,增鹽價鈔及煮鹽工本鈔。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十二月庚申,尚書省臣言,鹽 價每引宜增為至大銀鈔四兩,廣西者如故,其煮鹽 工本,請增為至大銀鈔四錢。」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罷阿老瓦丁買賣淛鹽,改立福建鹽 運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月辛 亥,罷阿老瓦丁買賣淛鹽。三月庚寅,即皇帝位。」 按 《食貨志》:福建之鹽,「至大四年改立福建鹽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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