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05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五卷 |
第二百五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七
金二〈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三则 元光二则〉
元一〈太宗七则 定宗一则 宪宗四则 世祖中统五则 至元二十九则 成宗元
贞二则 大德十一则 武宗至大三则〉
食货典第二百五卷
盐法部汇考七
[编辑]金二
[编辑]宣宗贞祐二年置场设判官管勾禁民私煎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祐二年十月, 户部言,“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饶咸卤,民私 煎不能禁。”遂诏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既 而御史台奏,“诸县皆为有力者夺之,而商贩不行。”遂 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约。
贞祐三年,乌古论庆寿乞罢邀籴贩盐民所易之粟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十二月河 东南路权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绛解民多业贩 盐。由大阳关以易陕虢之粟。及还渡河而官邀籴其 八。其旅费之外所存几何而河南行部复自运以易 粟于陕以尽夺民利。比岁河东旱蝗加以邀籴物价 踊贵,人民流亡,诚可悯也。乞罢邀籴,以纾其患。” 贞祐四年,听民转盐易物以济,河中、陕西行部不得 邀籴。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七月,庆寿 又言:“河中乏粮,既不能济,而又邀籴以夺之。夫盐乃 官物,有司陆运至河,复以舟达京兆、凤翔以与商人 贸易,艰得而甚劳,而陕西行部每石复邀籴二斗,是 官物而自籴也。夫转盐易物,本济河中,而陕西复强 取之,非夺而何?乞彼此一听民便,则公私皆济。”上从 之。
兴定二年卢进请近河产盐地设盐场管勾岁输钱以佐军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兴定二年六月, 以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建言缓德之。嗣武城、义 合、克戎寨近河地多产盐,请设盐场管勾一员,岁获 十三万馀斤,可输钱二万贯以佐军。”
兴定三年。罢募民运解盐。设鬻盐官。以佐军用 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午。罢募民运解盐。 八月戊辰。西京行三司李复亨言河南北食盐之利。
按《食货志》:“三年,诏用卢进言,设官鬻盐,给边用。”
按《李复亨传》:复亨历左司员外郎、郎中,迁翰林直学 士,行三司事。兴定三年七月,置京东、京西、京南三路 行三司,掌劝农、催租、军须科差及盐铁、酒榷等事。户 部侍郎张师鲁摄东路,治归德。户部侍郎完颜麻斤 出摄南路,治许州。复亨摄西路,治中京,实河南府,三 司使侯挚总之。复亨奏“阳武设卖盐官,以佐军用,乞 禁立沧滨盐,勿令过河。河南食阳武解盐,河北食沧 滨盐,南北俱济。”诏尚书省行之。
兴定四年。诏户部规措解盐。与陕西以粟互易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李复亨言。 “以河中西岸解盐旧所易粟麦万七千石。充关东之 用。”寻命解盐不得通陕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
按《李复亨传》:“四年,复亨被诏提控军兴粮草,复亨”
奏:“河渡不通,陕西盐价踊贵,乞以粟互易,足兵食。”诏 户部从长规措。
元光元年完颜合达以敌扰解盐乞以盐利厚分于人俾人争赴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完颜合达传》:合达,元光 元年正月迁元帅左监军,授山东西路吾改必剌,世 袭谋克,权参知政事,行省事于京兆。未几,真拜是年 五月上言,“‘顷河中安抚司报,北将按察儿率兵入隰 吉、翼州、寖及荣、解之境,今时已暑,犹无回意,盖将蹂 吾禾麦。傥如此,则河东之土非吾有也’。又河南、陕西 调度,仰给解盐,今正漉盐之时,而敌扰之,将失其利, 乞速济师。臣已拟分兵二万,与平阳、上党、晋阳三公 府兵同力御之。窃见河中、荣、解司县官与军民多不 相诣,守御之间,或失事机。乞从旧法,凡司县官使兼 军民,庶几上下相得,易以集事。”又言:“盐利,今方敌兵 迫境,不厚以分人,孰肯冒险而取之?若自输运者,十 与其八,则人争赴以济国用。”从之。
元光二年,诏“守卫解篮以助军食。”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秋七月“乙巳,遣兵守卫解州 盐池。” 按《食货志》:二年内族讹可言“民运解盐有助 军食,诏修石墙以固之。”
元一
[编辑]====太宗二年始行盐法又立诸路盐场税课所从实办课====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国之所资,其利 最广者,莫如盐。自汉桑弘羊始榷之,而后世未有遗 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六色取 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太宗庚寅年始行盐法,每盐 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 又按《志》:“河间之盐, 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间税课所,置盐场,拨灶户二千 三百”七十六隶之,每盐一袋,重四百斤。 山东之盐, 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课税所,拨灶户二千一百七 十隶之,每银一两,得盐四十斤。 河东之盐,出解州 盐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岁五月,场官伺池盐生结, 令夫搬摝盐花。其法必值亢阳,池盐方就,或遇阴雨, 则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阳府征收课税所、 从实办课。每盐四十斤得银一两
五年,命姚行简等修理盐池损坏处所。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太宗 癸巳年。拨新降户一千。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理盐池 损坏处所。”
六年,立河间、山东盐运司。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太宗 甲午年立盐运司。 山东之盐。甲午年立山东盐运 司。”
八年,设熬煎,办大都盐。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太宗 丙申年,初于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处置司,设熬 煎办,每引有工本钱。”
九年,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辽阳之盐,太宗 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征收课税所,以大盐泊硬盐,立 随车随引载盐之法。每盐一石价银七钱半,带纳匠 人米五升。”
十二年,改立提举盐榷所,岁办河间之盐。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太宗 庚子年改立提举盐榷所,岁办三万四千七百袋。 十五年,河间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办课又辽阳 岁办盐课布匹。”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太宗 癸卯年,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岁办盐九万袋。 辽阳之盐,太宗癸卯年,合懒路岁办课,白布二千匹, 恤品路布一千匹。”
定宗四年改课程所为提举盐使所
[编辑]按《元史定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定宗 四年改真定河间等路课程所为提举盐榷沧清盐 使所。”
宪宗二年改课程所为提举盐使所又增拨盐户
[编辑]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宪宗 二年,又改河间课程所为提举沧清深盐使所。 河 东之盐,宪宗壬子年,又增拨一千八十五户,岁捞盐 一万五千引,办课银三千锭。”
三年,世祖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食。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世祖本纪》,“宪宗岁癸丑, 受京兆分地,诸将皆筑第京兆,豪侈相尚,帝即分遣 使戍兴元诸州,又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食,立 从宜府于京兆,屯田凤翔,募民受盐入粟转漕。 七年,蠲平滦路盐课。”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塔本传,“阿里乞失铁木 儿子阿台为平滦路总管府,岁丁巳,宪宗命阿台为 平滦路达鲁花赤,始至,请蠲银、盐、酒等税课八之一, 细民不征。”
八年,河间盐每袋增至四百五十斤。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世祖中统元年罢签解盐户军改立盐使所岁办课税银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元年六月乙巳,罢阿蓝带儿 所签解盐户军百人。”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中统元 年改立宣抚司,提领沧清深盐使所。 山东之盐,中 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
中统二年,定盐课法,置解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六月戊戌,诏谕十路宣抚司 并管民官,定盐酒税课法。庚申,命李璮领益都路盐 课。” 按《食货志》:“太宗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 其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为七两。” 又按 志:河东之盐,“中统二年,初立陕西转运司,仍置解盐 司于路村。”
中统三年,听太原民食小盐,岁办课银,又利州以盐 易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九月壬戌,听太原民食小盐, 岁输银七千五百两。”冬十月戊辰,杨大渊乞于利州 大安军以盐易军粮,从之。 按《食货志》:“山东之盐,中 统三年命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 河东之盐,中统 三年,以太原民户自煎小盐,岁办课银一百五十锭。 中统四年,巡禁私盐,改立运司,招补灶户,增办盐课更以盐给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春正月癸卯,领部阿合马请 设东巫等路巡禁私盐军。从之。乙巳,敕总帅汪忠臣、 都元帅帖的及刘整等益兵,副都元帅钦察戍青居 山,仍以解州盐课给军粮。秋七月壬寅,诏禁蒙古、汉 军诸人煎贩私盐。八月壬子,冀州蒙古百户阿昔等 犯盐禁,没入马百二十馀匹,以给军士之无马者。”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中统四年,改沧清深盐提领所 为转运司,是年办银七千六十五锭,米三万三千三 百馀石。” 山东之盐,“中统四年,令益都、山东民户,月 买食盐三斤,灶户逃亡者,招民户补之,是岁办银三 千三百锭。”
按《续文献通考》:“山东之盐,四年办银三千三百锭一 十九两。”
中统五年,增河东小盐课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中统 五年又增小盐课银,为二百五十锭。”
至元元年塞分渠以通盐运以盐课充军粮增解州盐课其太原民听便用小盐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夏四月戊申,以彰德洺 磁路引漳、滏、洹水灌田,致御河浅涩,盐运不通,塞分 渠以复水势。辛酉,以四川茶盐商酒竹课充军粮。秋 七月甲戌,以阿合马言,益解州盐课均赋,诸免僧道 军匠等户,其太原小盐听从民便。” 按《食货志》:“河间 之盐,岁办银七千六十五锭。米三万三千三百馀石。” 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 按《阿合马传》,世祖以阿 合马同知开平府事。至元元年,阿合马言:“太原民煮 小盐,越境贩卖,民贪其价廉,竞买之解盐,以故不售, 岁入课银止七千五百两。请自今岁增五十两,无问 僧道军匠等户,均出其赋,其民闲通用小盐从便。” 至元二年,禁山东私煎硝碱。立兴元、四川盐“运司,修 理盐井,又增盐场灶户。改立转运司办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二月癸亥,禁山东东路私煎 硝碱。五月庚寅,敕上都商税酒醋诸课毋征,其榷仍 旧。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至元二年,又增宝坻二盐 场,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三两,与清沧等 河间 之盐,至元二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岁办九万五千 袋。 山东之盐,至元二年,改立山东转运司,办课银 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 四 川之盐,为场凡一十有二,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 夔府、重庆、叙南、嘉定、顺庆、潼川、绍庆等路,万山之间。 元初设拘榷课税所,分拨灶户五千九百馀隶之,从 实办课。后为盐井废坏,四川军民多食解盐。至元二 年,立兴元四川盐运司,修理盐井,仍禁解盐,不许过 界。
至元三年,王晋等以隐匿盐课伏诛。申严私盐之禁。 令制国用使司输纳盐课及给降盐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三月己未,王晋及侍中和哲 斯、济南、益都转运使王明以隐匿盐课,皆伏诛。夏四 月己卯,申严濒海私盐之禁”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 至元三年,谕陕西、四川以所办盐课赴行制国用使 司输纳盐引,令制国用使司给降。”
至元四年,严私盐禁。立陕西开元等路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春正月丁酉,申严平阳等处 私盐之禁。八月辛酉,申严平滦路私盐之禁。” 按《食 货志》:“河东之盐,至元四年,立陕西四川转运司。 辽 阳之盐,至元四年,立开元等路运司。”
至元五年,禁硬盐不许过涂河,谕各位下,如例输盐 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辽阳之盐。至元 五年。禁东京懿州乞石儿硬盐。不许过涂河界。是年 谕各位下盐课。如例输纳。”
至元六年,获宋盐粮,增“山东岁办盐。立太原提举盐 使司,直隶制国用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六年冬十月庚子,宋遣人馈盐粮 入襄阳,我军获之。” 按《食货志》:山东之盐,至元六年, 增岁办盐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岁增 之。 河东之盐,至元六年,立太原提举盐使司,直隶 制国用使司。
至元七年。发清沧盐给襄阳军,定河间岁办盐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冬十月丁亥。发清沧盐二十 四万斤给襄阳军。”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至元七年 始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课银一万锭。”
至元八年,申严东川井盐之禁,规措诸路运司课额, 增太原盐课,罢四川茶盐运司,免其课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八年二月庚戌。申严东川井盐之 禁。三月丙子。改山东、河间、陕西三路盐课都转运司 为都转运盐使司。秋七月壬戌朔。尚书省请增太原 盐课,岁以钞千锭为额。从之。九月癸未。诏以四川民 力困弊。免茶盐等课税。以军民田租给沿边军食。仍 敕有司自今有言茶盐之利者。以违制论。”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至元八年,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因亏 国课,验口给以食盐。” 四川之盐,至元八年,罢茶盐 运司。 按《阿合马传》,“八年三月,尚书省再以阅实户 口事奏条画,诏谕天下。是岁奏增太原盐课,以千锭 为常额,仍令本路兼额。”
至元十年,定河东捞盐岁办额。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至元 十年,命捞盐户九百八十馀,每丁捞盐一石,给工价 钞五钱,岁办盐六万四千引,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 百二十锭。”
至元十一年。命阿合马等。议行盐钞法于江南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阿合马传》十一年伯颜 帅师伐宋。既渡江。捷报日至。世祖命阿合马与姚枢、 徒单公履、张文谦、陈汉归、杨诚等,议行盐钞法于江 南。及贸易药材事。阿合马奏枢云:“江南交会不行。必 致小民失所。”公履云:“伯颜已尝榜谕交会不换。今亟 行之。失信于民。”文谦谓“可行与否,当询伯颜。汉归及 诚,皆言以《中统钞》易其交会,何难之有?”世祖曰:“枢与 公履不识事机,朕尝以此问陈岩,岩亦以宋交会速 宜更换。今议已定,当依汝言行之。”又奏:“北盐药材,枢 与公履皆言可使百姓从便贩鬻。臣等以为此事若 小民为之,恐紊乱不一。拟于南京、卫辉等路”籍括药 材。蔡州发盐十二万斤,禁诸人私相贸易。世祖曰:“善, 其行之。”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转运使司,增岁办盐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二月丙午,发蔡州盐,贸易 药材。”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十二年,改立都转运使 司,添灶户九百馀,增盐课二十万引。 山东之盐,十 二年,改立山东都转运司,岁办盐一十四万七千四 百八十七引。”
至元十三年,始立诸路盐课钞额。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既取宋, 而江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 又 按《志》,“两淮之盐,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 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为中统钞八两。 福建之 盐,十三年始收其课,为盐六千五十五引。” 广东之 盐,十三年克广州,因宋之旧,立提举司,从实办课。 广海之盐,十三年,初立广海盐课提举司,办盐二万 四千引
至元十四年,置诸路运司,立岁办盐课额。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四年春正月己未,置江淮等路 都转运盐使司。夏四月癸酉,设盐转运司四,置榷场 于碉门黎州,与吐蕃贸易”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十 四年立两淮都转运使司,每引始改为四百斤。 两 浙之盐,十四年立运司,岁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 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折中统钞 九两。” 福建之盐。十四年,立市舶司,兼办盐课。 至元十六年,立盐运司,定辨盐额,赈贫灶户。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六年二月甲辰,大都、河间、山东 管盐运司并兼管酒醋商税等课程。夏四月己卯,立 诸路转运盐使司。十二月戊寅,发粟钞赈盐司灶户 之贫者。” 按《食货志》:“四川之盐,至元八年罢茶盐运 司,十六年复立之。 两淮之盐,十六年额办五十八 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 广东之盐,十六年立江西 盐铁茶”都转运司。所辖盐使司六。各场立管勾。是年、 办盐六百二十一引。
至元十七年,并大都河间盐运司,增拨江南、江北诸 场灶户。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秋七月丁卯,并大都盐运 司入河间为一。十一月丁卯,诏江南、江北、陕西、河间、 山东诸盐场增拨灶户。”
至元十八年,增诸路灶户,又增盐及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十八 年,以河间灶户劳苦,增工本为中统钞三贯,是年又 增灶户七百八十六。 山东之盐,十八年,增灶户七 百,又增盐为一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户工 本钱亦增为中统钞三贯。 四川之盐,十八年并盐 课入四川道宣慰司。 两淮之盐,十八年增为八十 万引。 两浙”之盐,十八年增至二十一万八千五百 六十二引
至元十九年,规措诸路盐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夏四月壬子,议设盐使司, 卖盐引法,择利民者行之。五月己巳,遣浙西道宣慰 司同知刘宣等理算各盐运司出纳之数。癸未,沿海 左副都元帅石国英请行盐法。冬十月丁亥朔,增两 浙盐价。丙申,立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河间沧清 山东滨乐安及胶莱莒密盐使司。五十二月癸卯,罢” 解盐司及诸盐司,令运司官亲行调度盐引。 按《食 货志》:“大都之盐。十九年,罢大都及河间、山东三盐运 司,设户部尚书、员外郎各一员,别给印,令于大都置 局卖引,盐商买引,赴各场关盐发卖。每岁灶户工本省台遣官逐季分给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芦台越支 三叉沽盐使司,一, 河间之盐。十九年,罢”河间都转 运司,改立清沧盐使司, 四川之盐。十九年,复立陕 西、四川转运司,通办盐课 ;两浙之盐。十九年,每引 于旧价之上,增钞四贯。
至元二十年,申“私盐禁,增福建盐,减隆兴府管盐官 吏”,罢北京盐铁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年夏四月甲午,申私盐之禁, 许按察司纠察盐司。”“五月庚申,减隆兴府、昌州盖里 泊管盐官吏九十九人,以其事隶隆兴府。冬十月戊 申,罢北京盐铁课程提举司。” 按《食货志》:“福建之盐, 二十年增至五万四千二百引。”
至元二十一年,置盐课市舶司,立常平盐局。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夏四月乙酉,从迷里火 者蜜剌里等言,以钞万锭为市于别十八里及河西 上都。以火者赤依旧扬州盐运使,岁市盐八十万石 以赎过。戊申,籍江南盐,徒军藏匿者有罪。”九月甲申, 并市舶入盐运司,立福建等处盐课市舶都转运司。 十二月甲辰,立常平盐局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二 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间盐价。 按《卢世荣传》:“二 十一年,中书省奏,盐每引十五两,国家未尝多取,欲 便民食。今官豪诡名罔利,停货待价,至一引卖八十 贯,京师亦百二十贯,贫者多不得食。议以二百万引 给商,一百万引散诸路,立常平盐局,或贩者增价,官 平其直以售,庶民用给,而国计亦得。”世祖从之。 至元二十二年。规措诸路盐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三月庚子,诏依旧制,凡 盐一引四百斤,价银十两,以折今钞为二十贯。商上 都者六十而税一,增契本为三钱。立上都规措所回 易库,增坏钞工墨费,每贯二分为三分。五月壬午,以 军千人修阿失盐场仓。冬十月己亥,复分河间山东 盐课转运司为二。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二十二年, 复“立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增盐课为二十九万 六百引, 四川之盐。二十二年,改立四川盐茶运司, 分京兆运司为二,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 广 东之盐。二十二年,分江西盐隶广东宣慰司,岁办一 万八百二十五引。” 按《完者都传》:“二十二年八月,拜 完者都骠骑上将军,江浙行省左丞,兼管军万”户。初, 浙西私盐,吏莫能禁完者,都躬诣松江、上海收盐徒 五千,隶军籍。九月,授中书左丞,行浙西道宣慰使。 至元二十三年,禁沮扰盐课,立岁办盐额,又发盐市 米赈饥,募私贩民为水工。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春正月丁酉。诏禁沮扰 盐课。八月丙申。发盐五万引市米赈诸王阿只吉所 部饥民。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二十三年,改立河间 都转运司。通办盐酒税课。 山东之盐。二十三年,岁 办盐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引。 河东之盐。二 十三年,改立陕西都转运司。兼办盐酒醋竹等课。 两浙之盐。”二十三年,增岁办为四十五万引。 广东 之盐,二十三年,并广东盐司及市舶提举司为广东 盐课市舶提举司,每岁办盐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 引。 按《忙兀台传》:二十一年,拜江淮行省平章政事。 “二十三年,奏以贩鬻私盐者皆海岛民,今征日本,可 募为水工。从之。”
至元二十四年,改立“福建运盐使司”,令扬州以盐引 易粮,滦州等处如例输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闰二月乙酉。改福建市 舶都漕运司为都转运盐使司。秋七月癸丑。升福建 盐运使司依两淮等例为都转运使司。十二月丁卯, 减扬州省岁额米十五万石,以盐引五十万易粮。” 按《食货志》:“辽阳之盐,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 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输钞。 福建之盐,二十四年,改 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岁办盐六万引
至元二十五年,以盐兵屯田,以盐运司兼管铁冶,复 立三盐使司,增盐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丙午,以平江盐 兵屯田于淮东西。八月癸酉,以河间等路盐运司兼 管顺德、广平、綦阳三铁冶。”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二 十五年,复立三叉、芦台、越支三盐使司。 河间之盐, 二十五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
至元二十六年,置浙东、西盐法官,禁权豪家沮盐法, 增减诸路盐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冬十月“癸酉,尚书省臣 言,沙不丁以便宜增置浙东二盐司,合浙东西旧所 立者为七,乞官知盐法者五十六人。从之。闰十月戊 寅,尚书省臣言,南北盐均以四百斤为引,今权豪家 多取至七百斤,莫若先贮盐于席,来则授之为便。”从 之。庚辰,桑哥言初改至元钞,欲尽收中统钞。故令天 下盐课以中统、至元钞相半输官。今中统钞尚未可 急敛,宜令税赋并输至元钞。商贩有中统料钞,听易 至元钞以行,然后中统钞可尽。从之。十一月丁未,禁江南北权要之家毋沮盐法。 按《食货志》,盐法每引 中统钞,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 又按志,山东之盐, 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引。 四川之盐,二十六年, 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 ;两淮之盐,二十六年,减 一十五万引 ;两浙之盐,二十六年,减十万引。 按 《桑哥传》,桑哥以开府仪同三司、尚书右丞相兼宣政 使。二十六年闰十月,桑哥言:“国家经费既广,岁入恒 不偿所出,以往岁计之,不足者馀百万锭。自尚书省 钩考天下财谷,赖陛下福,以所征补之,未尝敛及百 姓。臣恐自今难用此法矣。何则?仓库可征者少,而盗 者亦鲜矣,臣忧之。臣愚以为盐课每引今直中统钞 三十贯,宜增为一锭;茶每引直今五贯,宜增为十贯; 酒醋税课,江南宜增额十万锭,内地五万锭,协济户 十八万,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输半赋,闻其力已完, 宜增为全赋。如此则国用庶可支,臣等免于罪矣。”世 祖曰:“如所议行之。”
至元二十七年,立新城榷场,增河间灶户及办盐引 数。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七年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 场。”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二十七年,增灶户四百七 十,办盐三十五万引。”
至元二十八年,整理盐法,巡捕私鬻,增灶户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二月癸未,诏毋沮扰山 东转运使司课程。癸巳,命江淮行省参政燕公楠整 治盐法之弊。“冬十月癸酉,江淮行省言,盐课不足,由 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从之。 按《食货志》:大都 之盐,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八两。 至元二十九年,置福建提举司,专领盐课,增减诸路 盐课,又追征河间、扬州官课钱。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 左丞高兴言。“福建盐课既设运司。又设四盐使司。今 若设提举司专领盐课。其酒税课悉归有司为便。”从 之。五月丙午。以陕西盐运司酒税等课已入州县。罢 诸路盐司。六月戊辰。诏听僧食盐不输课 按《食货 志》。大都之盐。二十九年以岁饥减盐课一万引,入京 兆盐运司,添办 河东之盐。二十九年,减大都盐课 一万引,入京兆盐司添办。是年五月,又革京兆盐司 一,止存盐运司、 福建之盐。二十九年,罢福建盐运 司及盐使司,改立福建盐课提举司,增盐为七万引。
按《崔彧传》,“彧由中书右丞迁御史中丞,二十九年。”
闰六月,同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儿奏:“近耿熙告河间 盐运司官吏盗官库钱,省台遣人同告者杂问,凡负 二万二千馀锭。已征八千九百馀锭,犹欠一万三千 一百馀锭。运使张庸尝献其妹于阿合马,有宠。阿合 马既没,以官婢事桑哥,复有宠,故庸夤缘戚属,得久 居漕司,独盗三千一百锭。臣等议:宜命台省遣官,同” 廉访司倍征之。又言:“扬州盐运司受财多付商贾盐, 计直该钞二万二千八百锭。臣等以谓追征足日,课 以归省,赃以归台,斟酌定罪,以清蠹源。”并从之。 至元三十年,削去扬州盐司,立广西提举司,改襄阳 食盐,置海滨卖盐局。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十年春正月甲戌,河南江北行 省平章伯颜言,扬州盐转运一司设三重官府,宜削 去盐司,止留管勾。襄阳旧食京兆盐,以水陆难易计 之,莫若改食扬州盐。蔡州去汴梁地远,宜陞散府,以 颍、息、信阳、光州隶之。诏皆从其议。” 按《食货志》:“两淮 之盐,三十年,以襄阳民改食扬州盐,又增八千二百 引。” 两浙之盐。三十年置局卖盐鱼盐于海滨渔所。
“广海之盐。” 三十年,又立“广西石康盐课提举司。”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升福建提举为盐运司,立 “捕私盐格”,禁势豪夺盐船。
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五月己巳。升福建盐提举司为盐转运司。增捕私盐 人赏格。“戊寅。禁诸司豪夺盐船递运官物。僧道权势 之家私匿盗贩。十一月庚戌。广西盐先给引于民而 征其直。私盐日横。及官自鬻盐,民复不售。诏先以盐 与民。而后征之”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三十一年。并 煎”盐地四十四所,为三十四场。
成宗元贞元年整饬诸道盐法给八撒而盐引及巡逻私盐南军兵仗
[编辑]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春正月乙亥,饬诸道盐 运司。闰四月己未,罢各处盐使司盐场。庚申,河南行 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剌而带等 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 一万二千五百馀锭,山东都转运使司别思葛等增 羡盐钞四千馀锭,各赐衣以旌其能。九月戊寅,以八 撒而治私第”,给盐万引。冬十月癸卯,给江浙、河南巡 逻私盐南军兵仗。
元贞二年,定盐官以三年为代。命巡禁私盐。增盐价 钞及造盐钱,罢民间盐炉灶。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秋七月癸酉,诏茶盐转运司官仍旧以三年为代。八月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 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盐。九月甲戌,增盐 价钞一引为六十五贯,盐户造盐钱为十贯,独广西 如故。征浙东、福建、湖广夏税,罢民间盐铁炉灶” 按 《食货志》盐法,每引中统钞,元贞丙申又增为六十五 贯。
大德元年给赐甘肃湖广行省盐钞免陕西盐户差税罢大都盐运司
[编辑]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春正月丙戌,以钞十二 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六月甲午,以湖广行省 参政崔良知廉贫,特赐盐课钞千锭。冬十月癸丑,免 陕西盐户差税。”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大德元年遂 罢大都盐运司,并入河间。”
大德二年。六月壬戌。申严陕西运司私盐之禁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三年,严禁江浙、两淮私盐。立两浙盐运司检校 所。
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午。申严江浙两淮 私盐之禁,巡捕官验所获迁赏。” 按《食货志》:“两浙之 盐,大德三年,立两浙盐运司检校所四。”
大德四年,措置诸路盐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四年八月癸卯朔,置广东盐课提 举司。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大德四年,谕两淮盐运 司设关防之法,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者,所官收批 引牙钱,其不经批验所者,本仓就收之。 福建之盐, 大德四年复立盐运司。 广东之盐,大德四年增至 正馀盐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
大德五年,命转运司官两员,分司两淮盐法,罢清、沧、 深三盐司,增河间、两浙盐额。
按《元史成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丙寅。以两淮盐法涩 滞。命转运司官两员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仍颁印及 驿券。二月己卯。增河间转运司盐为二十八万引,罢 其所属清、沧、深三盐司。”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大德 五年增额为四十万引。” 按《孙威传》:威子拱,大德五 年迁两浙都转运使。盐课旧二十五万引,岁不能足。 拱至,增五万引,遂为定额。
大德六年,命鞫张珪沮挠盐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六年冬十月甲子,江浙运使合只 言‘浙西廉访使张珪沮挠盐法,命省、台官同鞫之’。” 大德七年,禁治内外官私买盐引转市,并大都、河间 盐运司给助驿马盐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二月己卯,御史台臣言,“江浙 行省平章阿里、左丞高翥、安祐、佥省张祐等,诡名买 盐万五千引,增价转市于人,乞遣省台官按问。”从之 庚辰,禁内外中书省、户部、转运司官,不得私买盐引, 并大都盐运司入河间运司。秋七月丁丑,御史台臣 言:“湖南输粮百石者,出驿马一匹。广海地狭,所输不 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盐引助其不给。每马 一匹,贵州以北给盐十七引,以南二十引。近立榷盐 提举司,官价增五之三,元给二十引者,宜与钞十七 锭,十七引者十五锭。”从之。
大德八年,罢福建都转运盐使。议停灶户煎盐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五月壬申。罢福建都转运盐 使司。以其岁课并隶宣慰司。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 大德八年,以灶户艰辛。遣官究议。停煎五万馀引。 大德九年,赐冀路盐引。罢福建盐运司。”
按《元史成宗本纪》,“九年十二月乙亥,赐冀宁路钞万 锭、盐引万纸,以给岁费。” 按《食货志》:“福建盐运司,大 德九年又罢之,并入本道宣慰司。”
大德十年,增立“诸路盐司盐课,令盐商输钞,佣工濬 漕河,禁内外官私买盐引。”
按《元史成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丙午,立福建盐课提 举司,隶宣慰司。庚戌,濬真扬等州漕河,令盐商每引 输钞二贯,以为佣工之费。五月壬午,增河间、山东、两 浙、两淮、福建广海盐运司,岁煮盐二十五万馀引。癸 未,禁御史台、宣慰司、廉访司官毋买盐引。” 按《食货 志》:“山东之盐,大德十年又增为二十五万引。 福建 之盐”,大德十年又立盐课都提举司,增盐至十万引
广东之盐,大德十年又增至三万引 。广海之盐:
《大德》十年,增一万一千引。
按:《续文献通考》:“十年,诏各道禁沮扰盐法。”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以盐钞赈饥,以盐引给比怯 来木丁,以盐课赐皇太子。又权宜诸路鬻盐课额 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于上 都。秋七月,江浙、湖广、江西、河南、两淮属郡饥,于盐茶 课钞内折粟,遣官赈之。九月丙子,中书省臣言:“比怯 来木丁献宝货,敕以盐万引与之,仍许市引九万。臣 等窃谓所市宝货,既估其直,止宜给钞,若以引给之, 徒坏盐法。”帝曰:“此朕自言,非臣下所请,其给之,馀勿 视为例。又两淮漕河淤涩,官议疏濬,盐一引带收钞 二贯为佣费,计钞二万八千锭。今河流已通,宜移以赈饥民。”十一月乙亥,皇太子言:“近蒙恩,以安西、吉州、 平江为分地,租税悉以赐臣。臣恐宗亲昆弟援例自 五户丝外,馀请输之内帑。其陕西运司岁办盐十万 引,向给安西王,以此钱斟酌与臣,惟陛下裁之。”中书 计会三路租税及盐课所入钞四十万锭。有旨:“皇太 子所思甚善,岁以十万锭给之。”丁丑,中书省臣言:“前 为江南大水,以茶盐课折收米赈饥民。今商人输米 中盐,以致米价腾踊,百姓虽获小利,终为无益。臣等 议,茶盐之课,当如旧。”从之。十二月壬辰朔,中书省臣 言:“今国用甚多,帑藏已乏,用及钞毋非宜。盐引向从 运司与民为市,今权时制,宜从户部鬻盐引八十万 便。”有旨:今岁姑从所请,后勿复行。 按《食货志》:河东 之盐,大德十一年增岁额为八万二千引 ;广东之 盐,十一年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
武宗至大元年以盐引贸粟赈饥禁持内降文记及诸王驸马言买盐又增诸路岁办盐额
[编辑]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二月“丙申,淮安等处饥, 从河南行省言,以两浙盐引十万贸粟赈之。夏四月 戊戌,诏以永平路盐课赐祥哥剌吉公主。中书省臣 执不可,从之。冬十月癸卯,敕凡持内降文记买河间 盐及以诸王驸马之言至运司者,一切禁之。持内降 文记不由中书者,听运司以闻。” 按《食货志》,河间之 盐,“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万引。 山东之盐,至大 元年之后,岁办正馀盐为三十一万引,所隶之场凡 一十有九。 河东之盐,至大元年又增煎馀盐为二 万引,通为一十万二千引。 两浙之盐,至大元年又 增馀盐五万引。 福建之盐,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 万引。 广东之盐,至大元年又增馀盐一万五千引。”
广海之盐。至大元年,又增馀盐一万五千引
按《续文献通考》:“山东之盐,所隶之场凡十有九,曰永 利、宁海、官台、丰国、新镇、丰民、富国、高家港、永阜、利国、 固堤、王家冈、信阳、涛洛、石河、海沧、行村、登宁、西由诸 场。”
至大二年,增盐价钞及煮盐工本钞。
按《元史武宗本纪》,“二年十二月庚申,尚书省臣言,盐 价每引宜增为至大银钞四两,广西者如故,其煮盐 工本,请增为至大银钞四钱。”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罢阿老瓦丁买卖浙盐,改立福建盐 运司。
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月辛 亥,罢阿老瓦丁买卖浙盐。三月庚寅,即皇帝位。” 按 《食货志》:福建之盐,“至大四年改立福建盐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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