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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大學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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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大學憲章
1988年
Magna Charta Universitatum,1988年9月18日,博洛尼亞

序言[编辑]

  簽署本憲章的歐洲各大學校長們,于歐洲最古老的大學九百週年校慶之際,聚會博洛尼亞。離歐共体內最後取消國家還有四年,預料所有國家和人民將比以往更加意識到大學在日益變化和日益國際化的社會所起的作用,確認:

  1. 在這個千年即將告終的時候,人類的未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文化、科學和技術的發展,而這種發展在文化、知識和科研中心裡促成的,大學便名符其實的成了這樣的中心;
  2. 由大學承擔的向下一代傳播知識的任務,如今也意味著面向全社會,因為未來的社會文化、社會和經濟都要求對在識教育作出巨大努力;
  3. 大學應確保教育和培養後代在保持生態大平衡中作出貢獻。

  簽署本憲章的歐洲各大學校長們向各國和具有良知的人民宣告下述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在今天和未來都應肯定大學的使命。

基本原則[编辑]

  1. 由于地理條件和歷史影響,社會是以不同方式組成的;處于社會中心的大學是一自治機構,通過科研和教學,審慎地發展和傳播文化。
    為了滿足向當代世界開放的需要,大學應獨立于一切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權力之外。
  2. 為使教學能夠滿足不斷變化的需求、適應社會和科學知識的需要,大學的教學活動不可能脫離科研活動。
  3. 科研、教學和培訓的自由是大學生活的基本原則,政府部門和大學應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保証和促便對這種基本要求的重視。
    大學教師具有傳播知識的能力,並且通過科研和革新,具有發展知識的本領;大學生具有充實自己的權力、意志和能力。大學是他們不執偏見和經常通行對話的最佳接觸場所。
  4. 大學即具有歐洲人文主義傳播,有始終不渝地注意立足于全宇宙的學問,為了完成它所肩負的使命,它無視一切地域的或政治的界線,斷言知識急需相互交流,文化急需相互影響。

方法[编辑]

為實現上述原則中的那些目標,應採取行之有效的方法,適應當前形勢的方法。

  1. 為維護科研和教學的自由,應向大學共同體內所有成員提供有利于實現這種自由的措施。
  2. 教師的招聘以及有關他們地位規章的制定,應以科研活動與教學活動二者不可分的原則為準則。
  3. 為使大學生文化和培訓方面達到他們的目標,每所大學應根據具體情況,保障他們維護自由,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4. 大學,尤其是歐洲大學,確認使知識不斷進步的基本措施是相互交流情報和資料,以及日益增多的共同科研創舉。

  正因為如此,在不脫離各自文化背景的前題下,大學鼓勵教研人員和大學生們流動,並認為,一個有關地位、識稱、考試(完全保留本國的文憑合法有效)和獎學金分配的總政策,才是保証大學完全成其當代使命的基本措施。

  簽署本憲章的大學校長們,代表各自的大學,保証盡一切努力,使有關國家和超國家組織能夠逐步吸取本憲章條款的思想,它無異議地表達了大學的自治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