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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学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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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学宪章
1988年
Magna Charta Universitatum,1988年9月18日,博洛尼亚

序言[编辑]

  签署本宪章的欧洲各大学校长们,于欧洲最古老的大学九百周年校庆之际,聚会博洛尼亚。离欧共体内最后取消国家还有四年,预料所有国家和人民将比以往更加意识到大学在日益变化和日益国际化的社会所起的作用,确认:

  1. 在这个千年即将告终的时候,人类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在文化、知识和科研中心里促成的,大学便名符其实的成了这样的中心;
  2. 由大学承担的向下一代传播知识的任务,如今也意味著面向全社会,因为未来的社会文化、社会和经济都要求对在识教育作出巨大努力;
  3. 大学应确保教育和培养后代在保持生态大平衡中作出贡献。

  签署本宪章的欧洲各大学校长们向各国和具有良知的人民宣告下述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今天和未来都应肯定大学的使命。

基本原则[编辑]

  1. 由于地理条件和历史影响,社会是以不同方式组成的;处于社会中心的大学是一自治机构,通过科研和教学,审慎地发展和传播文化。
    为了满足向当代世界开放的需要,大学应独立于一切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权力之外。
  2. 为使教学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适应社会和科学知识的需要,大学的教学活动不可能脱离科研活动。
  3. 科研、教学和培训的自由是大学生活的基本原则,政府部门和大学应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保证和促便对这种基本要求的重视。
    大学教师具有传播知识的能力,并且通过科研和革新,具有发展知识的本领;大学生具有充实自己的权力、意志和能力。大学是他们不执偏见和经常通行对话的最佳接触场所。
  4. 大学即具有欧洲人文主义传播,有始终不渝地注意立足于全宇宙的学问,为了完成它所肩负的使命,它无视一切地域的或政治的界线,断言知识急需相互交流,文化急需相互影响。

方法[编辑]

为实现上述原则中的那些目标,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适应当前形势的方法。

  1. 为维护科研和教学的自由,应向大学共同体内所有成员提供有利于实现这种自由的措施。
  2. 教师的招聘以及有关他们地位规章的制定,应以科研活动与教学活动二者不可分的原则为准则。
  3. 为使大学生文化和培训方面达到他们的目标,每所大学应根据具体情况,保障他们维护自由,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4. 大学,尤其是欧洲大学,确认使知识不断进步的基本措施是相互交流情报和资料,以及日益增多的共同科研创举。

  正因为如此,在不脱离各自文化背景的前题下,大学鼓励教研人员和大学生们流动,并认为,一个有关地位、识称、考试(完全保留本国的文凭合法有效)和奖学金分配的总政策,才是保证大学完全成其当代使命的基本措施。

  签署本宪章的大学校长们,代表各自的大学,保证尽一切努力,使有关国家和超国家组织能够逐步吸取本宪章条款的思想,它无异议地表达了大学的自治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