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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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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
武政〔1982〕81号
1982年9月6日
发布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根据中央批示精神,市人民政府曾发出《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武政[1981]38号),要求各区和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处理工作。一年多来,全市已退还私房产权一万二千九百七十九户,占应退还户数的百分之七十一点九;收支结算一万一千零八十四户,占应退还户数的百分之七十一点九;收支结算一万一千零八十四户;退还挤占业主自住房一千零三十二户。但今后的工作任务还很重,难度大,有些单位还不够重视,为此,就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理好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是中央既定的政策,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继续抓紧进行。江岸、硚口、武昌、汉阳等区和有关街道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机构不能撒,人员不能减,要继续加强领导。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退还私房产权工作,要求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全部结束,私房业主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产权由房管部门代管。凡符合社会主义改造条件的房屋,现不予退还,如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精神办理。经过翻建、改建以及成片维修,原有私房变化很大,产权难以划分,确实无法退还的,不予退还产权。房管部门应做好私房业主的思想工作,并根据原房的实际情况,作价补偿;私房业主(指业主自住房被挤占的)无住房或住房拥挤的;应通知现占房单位负责安置业主的自住房。但如果产权可以划分清楚,只是私房业主一时拿不出全部修建费,仍应划分,退还产权,费用另行结算。

  三、凡职工挤占私房业主自住房的,仍应按照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职工住房的原则办理。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应列出有条件解决职工挤占私房的单位和职工住户清单。由委办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召开有关单位会议,亲自动员,落实任务,加强督促检查,限期完成。对久拖不办的单位人员,要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四、凡有职工挤占私房业主自住房的单位或部门,从现在起,在向市计委申报修建职工住宅计划时,要包括挤占私房的职工住户的建房计划,并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签注意见;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分配给挤占私房的职工住户。

  五、私房业主的自住房已经腾退,业主返回自住房居住,其原住公房应由当地房管部门回收,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原住单位宿舍的由单位收回,优先分配给本单位挤占私房的职工住户。私房业主以自住房与他人互换房屋的,不属挤占范围,如业主要求换回原自住房或住户要求换回原住公房,房管部门应协助双方协商解决。

  六、私房产权退还后,住户应承认私房业主的所有权,双方应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对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街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房管部门要配合业主和住户的工作单位,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对少数无理取闹、刁难住户,强行进住,和行凶打人等影响社会治安或触犯法律的案件;公安、司法部门要严肃处理,以维护法纪。

  七、私房租赁管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房地局、司法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通告》办理。

  八、各级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和房管、统建部门,对于国家拨给落实私房政策的专款和专项住宅,以及统建住宅中分配的专项指标,一定要按照规定。确保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不准挪扯占用,凡不是落实私房政策的对象而占用了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要收回重新分配,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一九八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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