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外观
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立法於民國25年12月11日(現行條文) 1936年12月11日 1936年12月22日 公布於民國25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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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定名原由)
- 國民政府為展築自宣城至貴溪鐵路,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
第二條 (公債定額)
-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一千四百萬元。
第三條 (發行日期及面額)
-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六年一月一日按票面九八發行。
第四條 (利率)
-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五條 (償還期限)
- 本公債定期十年,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照還本息表規定數額,各還本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還清。
- 前項還本,於每次到期前二十日以抽籤行之。
- 附表:民國二十六年第京贛鐵路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第六條 (基金存儲備付)
-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以左列各款為基金:
- 一、由鐵道部與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訂立合同,借用由完成粵漢鐵路借款項下,自民國二十六年起至三十五年止歸還中英庚款之本金。
- 二、京贛鐵路開始營業後之收入。
- 前項基金,由鐵道部依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每次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專款存儲備付,有不敷時,由鐵道部補足之。
第七條 (基金保管委員會之成立及組織規程)
-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審計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與經理本公債之銀行,各派代表一人,鐵道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第八條 (還本付息指定銀行)
-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九條 (本公債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第十條 (債票種類)
- 本公債債票分千元、五百元兩種。
第十一條 (保證準備金)
-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作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十二條 (偽造及毀損信用行為者之懲治)
-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十三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