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六年京赣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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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六年京赣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立法于民国25年12月11日(现行条文)
1936年12月11日
1936年12月22日
公布于民国25年12月22日

中华民国 25 年 12 月 11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2 月 22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第一条 (定名原由)

  国民政府为展筑自宣城至贵溪铁路,由财政部、铁道部会同发行公债,定名为民国二十六年京赣铁路建设公债。

第二条 (公债定额)

  本公债定额为国币一千四百万元。

第三条 (发行日期及面额)

  本公债定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一日按票面九八发行。

第四条 (利率)

  本公债年息定为六釐,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五条 (偿还期限)

  本公债定期十年,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照还本息表规定数额,各还本一次,至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数还清。
  前项还本,于每次到期前二十日以抽签行之。
附表:民国二十六年第京赣铁路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第六条 (基金存储备付)

  本公债还本付息,指定以左列各款为基金:
  一、由铁道部与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订立合同,借用由完成粤汉铁路借款项下,自民国二十六年起至三十五年止归还中英庚款之本金。
  二、京赣铁路开始营业后之收入。
  前项基金,由铁道部依照还本付息表所载每次应还本息数目,按月拨交本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专款存储备付,有不敷时,由铁道部补足之。

第七条 (基金保管委员会之成立及组织规程)

  本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由财政部、审计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与经理本公债之银行,各派代表一人,铁道部代表二人,共同组织之。其组织规程,由铁道部拟订,呈行政院核准备案。

第八条 (还本付息指定银行)

  本公债还本付息事宜,由本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办理,并指定中央银行为经付本息机关。

第九条 (本公债之用途,不得移作别用)

  本公债专充第一条规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别用。

第十条 (债票种类)

  本公债债票分千元、五百元两种。

第十一条 (保证准备金)

  本公债债票为无记名式,得自由买卖、抵押,凡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代替品,并得作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

第十二条 (伪造及毁损信用行为者之惩治)

  对于本公债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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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民国二十六年第京赣铁路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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