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年四川省善後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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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年四川省善後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0年7月19日(非現行條文)
1931年7月19日
1931年7月25日
公布於民國20年7月25日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19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2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本公債定名為中華民國二十年四川省善後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二千萬元。

第三條

  本公債用途專充辦理四川善後之用。

第四條

  本公債定為年息八厘,自發行之日起以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為付息之期。

第五條

  本公債定於中華民國二十年八月一日發行。

第六條

  本公債按照票面九八發行。

第七條

  本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還本一次,每次還本二十分之一,即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起至中華民國三十年七月止,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為還本之期,並於期前二十日執行抽籤。

第八條

  本公債由財政部於四川省內中央稅收項下之印花菸酒稅中,按月撥付三十萬元為還本付息基金。

第九條

  本公債基金,由基金保管委員會保管之,其還本付息事宜,由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銀行辦理。
  前項基金保管委員會,於上海設立總會,由財政部、審計部各派員一人、四川善後督辦,四川省政府各派代表一人、上海商會代表一人、上海銀行公會代表二人、上海四川商業代表一人、上海四川銀錢業代表一人組織之,並於重慶設立分會,由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一人,四川善後督辦,四川省政府各派代表一人,重慶商會代表一人,重慶銀行公會代表二人組織之。
  前項基金保管委員會之總會及分會章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

第十一條

  本公債定為萬元、千元、百元、十元四種。

第十二條

  本公債債票得自由抵押買賣,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如有其他公務上須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

第十三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等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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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中華民國二十年四川省善後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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