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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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997〕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7年11月1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房山区人民政府由现驻地迁至良乡的请示》(京政文〔1997〕2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由现址迁至良乡。搬迁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民政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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