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民政部关于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民政部关于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函〔2006〕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6年2月6日
收录于《民政工作文件选编2006》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屏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川府〔2005〕8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屏山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屏山镇迁至新发乡。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民政部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