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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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屏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川府〔2005〕8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屏山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屏山镇迁至新发乡。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民政部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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