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外觀
民政部關於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民函〔2006〕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06年2月6日 |
收錄於《民政工作文件選編2006》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屏山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請示》(川府〔2005〕87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屏山縣人民政府駐地由屏山鎮遷至新發鄉。搬遷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民政部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