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章丘县设立章丘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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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章丘县设立章丘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8月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2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关于撤销章丘县设立章丘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撤销章丘县,设立章丘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章丘县的行政区域为章丘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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