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县级),以原南康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康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如不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本作品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