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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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5年3月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1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县级),以原南康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康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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