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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江西省撤銷南康縣設立南康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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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江西省撤銷南康縣設立南康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5〕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5年3月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11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11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關於撤銷南康縣設立南康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南康縣,設立南康市(縣級),以原南康縣的行政區域為南康市的行政區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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