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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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8月2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要求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上虞县的行政区域为上虞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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