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的批复
外观
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8月24日 |
|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要求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上虞县的行政区域为上虞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