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关于再次要求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县级),以原温岭县的行政区域为温岭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