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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浙江省撤銷溫嶺縣設立溫嶺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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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浙江省撤銷溫嶺縣設立溫嶺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4〕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8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8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關於再次要求撤銷溫嶺縣設立溫嶺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溫嶺縣,設立溫嶺市(縣級),以原溫嶺縣的行政區域為溫嶺市的行政區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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