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万宁县设立万宁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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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万宁县设立万州市的请示》(琼府〔1994〕39号)和《关于增补我省万宁县撤县设市有关材料的报告》(琼府〔1996〕3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万宁县,设立万宁市(县级),以原万宁县的行政区域为万宁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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