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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文昌县设立文昌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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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文昌县设立文昌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5年11月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关于撤销文昌县设立文昌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文昌县,设立文昌市(县级),以原文昌县的行政区域为文昌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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