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賦敘
古之民政,有不可復者三焉。自祖宗以來,論事者嘗以為言,而為政者嘗試其事矣。然為之愈詳,而民愈擾,事之愈力,而功愈難,其故何哉?
古者隱兵於農,無事則耕,有事則戰。安平之世,無廩給之費,征伐之際,得勤力之士。此儒者之所歎息而言也。然而熙寧之初,為保甲之令,民始嫁母贅子,斷壞支體,以求免丁。及其既成,子弟挾縣官之勢以邀其父兄,擅弓劍之技以暴其鄉黨。至今河朔、京東之盜,皆保甲之餘也。其後元豐之中,為保馬之法,使民計產養馬。畜馬者眾,馬不可得。民至持金帛買馬於江淮,小不中度,輒斥不用。郡縣歲時閱視可否,權在醫駔,民不堪命。民兵之害,乃至於此。此所謂不可復者一也。
《周官·泉府》之制:「凡民之貸者,以國服為之息。」貸而求息,三代之政,有不然者矣。《詩》曰:「倬彼甫田,歲取十千。我取其陳,食我農人,自古有年。」而《孟子》亦云:「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古蓋有是道矣,而未必有常數,亦未必有常息也。至於熙寧青苗之法,凡主客戶得相保任,而貸其息,歲取十二。出入之際,吏緣為奸,請納之勞,民費自倍。凡自官而及私者,率取二而得一,且私而入公者,率輸十而得五。錢積於上,布帛米粟賤不可售,歲暮寒苦,吏卒在門,民號無告。二十年之間,民無貧富,家產盡耗。此所謂不可復者二也。
古者治民,必周知其夫家田畝、六畜、器械之數,未有不知其數而能制其貧富者也,未有不能制其貧富而能得其心者也。故三代之君,開井田,畫溝洫,謹步畝,嚴版圖,因口之眾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賦。經界既定,仁政自成。下至隋、唐,風流已遠。然其授民田,有口分、永業,皆取之於官。其斂民財,有租庸調,皆計之於口。其後世亂法壞,變為兩稅。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夫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田之在民,其漸由此,貿易之際,不可復知,貧者急於售田,則田多而稅少。富者利於避役,則田少而稅多。僥幸一興,稅役皆弊。故丁謂之紀景德,田況之紀皇祐,皆以均稅為言矣。然嘉祐中,薛向、孫琳始議方田,量步畝,審肥瘠,以定賦稅之入。熙寧中,呂惠卿復建手實,抉私隱,崇告訐,以實貧富之等。元豐中,李琮追究逃絕,均虛數,虐編戶,以補失陷之稅。此三者,皆為國斂怨,所得不補所失,事不旋踵而罷。此所謂不可復者三也。
故臣愚以謂為國者,當務實而已,不求其名,誠使民盡力耕田,賦輸以養兵,終身無復徵戍之勞,而朝廷招募勇力強狡之民,教之戰陣,以衛良民,二者各得其利,亦何所不可哉?富民之家,取有餘以貸不足。雖有倍稱之息,而子本之債,官不為理。償還之日,布縷菽粟,雞豚狗矰,百物皆售,州縣晏然處曲直之斷,而民自相養,蓋亦足矣。至於田賦厚薄多寡之異,雖小不齊,而安靜不撓,民樂其業,賦以時入,所失無幾。因其交易,而質其欺隱,繩之以法,亦足以禁其太甚。
昔宇文融括諸道客戶,州縣觀望,虛張其數,以實戶為客,雖得戶八十餘萬,歲得錢數百萬,而百姓困敝,實召天寶之亂。均稅之害,何以異此?凡此三者,皆儒者平昔之所稱頌,以為先王之遺法,用之足以致太平者也。然數十年以來,屢試而屢敗,足以為後世好名者之戒耳。
惟嘉祐以前,百役在民,衙前大者主倉庫,躬饋運,小者治燕饗,職迎送,破家之禍,易如反掌。至於州縣役人,皆貪官暴吏之所誅求、仰以為生者,先帝深究其病,鬻坊場以募衙前,均役錢以雇諸役,使民得闔門治生,而吏不敢嗬問。有司奉行,不得其當,坊場求數倍之價,役錢取寬剩之積,而民始困躓,不堪其生矣。
今二聖鑒觀前事,知其得失之實,既盡去保甲、青苗、均稅,至於役法,舉差雇之中,惟便民者取之,郡縣奉承,雖未即能盡,而天下之民,知天子之愛我矣。故臣於《民賦》之篇,備論其得失,俾後有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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