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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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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制定44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8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 13 條第 5 項、第 25 條第 2 項、第 32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7, 37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7、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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