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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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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的决定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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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江苏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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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代表名额

另加百分之五的决定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关于“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的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高邮市菱塘回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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