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高郵市菱塘回族鄉代表名額另加百分之五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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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高郵市菱塘回族鄉代表名額另加百分之五的決定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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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高郵市菱塘回族鄉代表名額
另加百分之五的決定
(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九條關於「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自治縣、鄉、民族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的規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高郵市菱塘回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另加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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