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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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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11月10日
发布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以及所提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做好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复查登记工作,对于依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克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具体部署,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

  目前,我省有各类社会团体(简称社团)近一万个,大多数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成立的。这些年来,他们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繁荣文化教育事业,沟通对外交往和增进社会福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但是,由于社团登记管理缺乏统一的法规,存在着多头审批,社团设立过多过滥,交叉重复,甚至不经过任何审批自发成立等现象。有些社团经商办企业,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有的乱收费、乱摊派。更为严重的是在去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有极少数的社团组织或成员参与了动乱,有些地方还出现了“高自联”、“工自联”之类的非法组织。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社团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团的健康发展。为了把社团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引导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32号文件)的精神,认真开展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团清理整顿的内容。

  按照国办发(1990)32号文件,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特别是在去年动乱和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期间,错误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要坚决取缔;第二,对于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经营活动,或从事违反本团体章程活动的社团,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视情况延缓登记或予以撤销;第三,对于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基本活动条件的社团,要予以撤并;第四,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社团,不予承认,命令解散;如确属社会需要,并符合条件,应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成立的登记手续;第五,理顺社团与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关系;第六,加强监督监察,促使社团内部健全规章制度,使社团活动符合民主程序,纳入法制轨道。

  二、清理整顿、复查登记的步骤、方法和时间安排。

  部署动员。各级政府都要召开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会议,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部署。明确清理整顿的目的、要求、政策和做法,统一思想认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团清理整顿不作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要求,通过新闻媒介正面宣传《条例》。

  对照自查。各社会团体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社团登记管理的文件,自觉进行对照自查: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去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表现如何;社团的经费来源是否有正常渠道,有没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实反映近两年来经费收支;社团的建立是否履行合法的批准手续,组织制度是否健全;社团的活动是否与宗旨相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如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及整改打算。各社会团体应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主管社团的撤、并、留提出具体意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协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具有委托管理职能的单位,对所属的社团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每个社团的基本状况,根据国办发(1990)32号文件规定的清理整顿政策界限,进行分类排队,对每个社团作出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提出撤、并、留的处理意见。

  理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社团的关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对社团实施登记管理监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从业务和日常事务上进行指导、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凡是社会团体都要有一个党政工作部门或具有委托管理职能的单位作为它的业务主管部门。某些社会团体如果原来的业务主管部门关系不顺,要进行调整。对具有委托管理职能的综合性社团,明确其委托管理的职责。

  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分批审定撤、并、留方案。结合清理整顿办理复查登记,发给证书。对于经过清理整顿合格,予以保留的社团,按照《条例》规定程序,由社团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资格审查证明,逐个到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注册登记,由民政部门发给社团登记证书,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后者在报刊上公告。

  对省属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由省社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另作具体部署。首先要理顺管理关系,认定各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并要确定一个主管社团工作的职能处室,具体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省属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顺序,按中共中央中发(1989)7号文件精神及国办发(1990)32号文件规定,先从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类社团入手,然后对自然科学社团、行业性社团及其他社团进行清理整顿。对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明确的政策性问题,由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省、市、县所属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争取在春节以前结束。乡镇、街道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在一九九一年五月底以前结束。在清理整顿期间一般不审批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三、切实加强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建议省成立社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与社团登记管理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也要相应设立清理整顿的工作机构。

  江苏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凌启鸿(副省长)

  副组长:陈根兴(省政府副秘书长)

  董  瑾(省委办公厅副主任)

  陈尚明(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  员:许仲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蔡  荷(省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张寿柏(省委政法委员会秘书长)

  陈必亭(省计经委副主任)

  叶春生(省教委副主任)

  李樟云(省科委副主任)

  芮明春(省编委办公室副主任)

  李明朝(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兆亮(省安全厅副厅长)

  张开辉(省财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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