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16民初4666号 2017年7月28日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048号民事判决书 |
原告:WEININGSHEN(沈韦宁),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沈丹燕,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MAIHENGSHENDIETRICH(沈迈衡),女,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
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743-3室。
法定代表人:葛亚平,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友,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菁,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晖,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WEININGSHEN(沈韦宁)、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迈衡)诉与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拍卖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10月17日,原告申请追加张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2017年3月13日、2017年7月28日进行了第二、三、四次庭审。第一次庭审中,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被告经典拍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友、鲍菁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孙静,被告经典拍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友、鲍菁,被告张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陈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四次庭审中,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孙静,被告经典拍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友、鲍菁,被告张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WEININGSHEN(沈韦宁)、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迈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就涉案作品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判令两被告在新华网、人民网、中国作家网、《光明日报》、《北京日报》、《扬子晚报》、《南京日报》、《金陵晚报》及被告经典拍卖公司官网上承认错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万元。
事实和理由:茅盾先生出生于1895年5月27日,卒于1981年3月27日,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原告系茅盾先生之孙,是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依法继承茅盾先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展览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包括发表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涉案作品《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是茅盾先生于1958年用毛笔书写的一篇评论文章手稿,手稿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但该手稿除了文字内容之外,还呈现了作者把语言凝结在纸上的过程,具有极高的书法艺术价值,是一件难得的书法作品,再加上茅盾先生作为中国文学泰斗级人物的重要性,更增强了涉案作品的珍贵性。因此涉案手稿既属于文字作品,同时也具备美术作品的特征。
涉案手稿原件理应存放于《人民文学》杂志社或国家档案馆等依法负有保管职责的单位,故委托拍卖人张晖不是手稿的合法所有人,涉案手稿系遗失物,张晖无权进行展览和委托拍卖。且涉案手稿系文物,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禁止拍卖的标的,张晖对其占有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典拍卖公司提交的“茅盾手稿来源情况说明”中,张晖仅模糊说明涉案手稿是从徐州一位收藏家处购得,该收藏家的姓名、是否手稿的合法所有权人等均未提及,张晖亦未提交转让凭证,完全不符合文物拍卖标的证明和审核要求。有多项证据表明委托人张晖、竞买人(买受人)岳某、拍卖人经典拍卖公司恶意串通、虚假拍卖。张晖是富有经验的收藏家,其利用涉案作品作者茅盾先生的社会地位、知名度及影响力,委托经典拍卖公司拍卖,并提供复制件配合经典拍卖公司进行发行、复制、展览,炒作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014年1月3日和4日,被告经典拍卖公司在南京丁山花园大酒店钻石厅对茅盾毛笔手稿书法作品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在预展前,经典拍卖公司在其官网××/article/128和微博×××/njjdpm#!?ishot=1对涉案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以招徕买家和观众。预展过程中经典拍卖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作品的宣传册,且未对观展人员进行出入限制。2014年1月5日,涉案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的2013季秋拍中国书画专场上进行拍卖,当天人气持续暴涨,现场座无虚席,参与者众多,涉案作品经过44轮激烈竞价,最终被以1050万元的高价拍出,打破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价格的记录,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显著提升了经典拍卖公司的知名度。加之新华网、中新网等许多媒体对拍卖结果的宣传报道,经典拍卖公司从涉案作品的拍卖行为中获益更是难以估量。直至目前,《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仍被完整收录在被告经典拍卖公司官网w××的《南京经典2013秋季拍卖会中国书画》专场栏目中,手稿的全部细节内容至今都可以由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经典拍卖公司不仅公开发表和展览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公开了当时刊发该文的《人民文学》的发稿签,其行为是对非法占有和转让茅盾先生手稿的夸耀。
两被告均以营利为目的而合作,共同实施了多项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在经济和精神层面均对原告造成损害,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曾委托律师与被告交涉,但被告经典拍卖公司置之不理,继续实施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原告为此次维权,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
被告经典拍卖公司辩称: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位原告享有对涉案手稿著作权的全部继承权。2、涉案手稿不具备著作权法中书法作品的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而涉案手稿不具备该特征。涉案手稿是茅盾先生对短篇小说的评论,反映茅盾先生在该问题上的思考和思想,手稿的价值体现在文字内容的独创性,故涉案手稿应属于文字作品。茅盾先生所处的时代,人们将毛笔作为书写工具,而非创作工具。书法作品需要具备内在和外在的特征,且具有著作权法中的创造性。外在特征通常体现在字体、结构、布局、题跋、印章、纸张等方面的完美结合。涉案手稿的作者署名位于稿件首部,时间写在稿件尾部,有133处涂改,书写所用纸张也是普通稿纸,显然不具备书法作品的外在特征。3、经典拍卖公司对手稿的拍卖行为合法,并无不当。经典拍卖公司依法成立,拍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业规范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手稿来源,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以图录和文字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后进行拍卖公告,履行展示义务,最终拍卖成交。4、被告经典拍卖公司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的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展览权与发表权的行使即使有冲突,也是展览权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八条、《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第8.1、8.2、9.4条,以及相关部门报批审核的规定,拍卖过程中如涉及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也可以理解为合理使用。原告要求被告经典拍卖公司与张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晖、岳某、经典拍卖公司没有恶意串通,虚假拍卖。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经典拍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张晖辩称:2000年12月,张晖从刘某处购得涉案手稿,并以现金方式支付价款38000元。张晖以支付对价的方式购得涉案手稿后,并没有隐藏,而是在徐州艺术馆公开展览,在此期间原告均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涉案手稿属于动产,张晖是涉案手稿的合法持有人。原告主张张晖非法取得涉案手稿需提交证据,因为原告对其主张的积极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涉案手稿系茅盾先生在世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茅盾先生没有向第三人追索过手稿,也没有要求其子女向任何人追索过手稿,该行为可以推定手稿在茅盾先生去世之前已经处理,并非需要继承的遗产。陈某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形式不合法,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没有取得全部的继承权。张晖有权将涉案手稿委托拍卖,没有侵权。茅盾先生愿意其作品让更多人了解,而不是敝帚自珍地放在家里。张晖通过展览形式公开手稿,符合茅盾先生的意愿,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社会价值的实现。立法保护动产持有人的所有权,鼓励有价值动产的流转,即使刘某是通过收废旧的方式取得涉案手稿,也是保护了作品的传承。张晖委托经典拍卖公司拍卖涉案手稿,符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且原告对张晖的起诉已超过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晖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手稿
涉案手稿系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的一篇评论议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全文近一万字,创作完成后,茅盾先生向人民文学杂志社投稿,并将手稿交给人民文学杂志社。该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人民文学》创刊于1949年10月25日,1966年6月至1975年12月停刊,1976年正式复刊。茅盾先生是《人民文学》杂志社第一任主编(任职时间为1949年至1954年)。现任主编施某称,《人民文学》杂志社不会擅自处理作者投稿的手稿原件,涉案手稿可能还给了茅盾先生本人,也可能在文革时期流失。2000年左右,《人民文学》杂志社专门组织成过一次手稿返还活动。2010年左右,应上级要求,《人民文学》杂志社向中国现代文学馆移交了全部名人手稿和文物,目前杂志社已无任何名人手稿。
江苏省文物局委托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江苏管理处对被告经典拍卖公司“2013秋季拍卖会”图录号353号“茅盾.谈最近的短篇小说”进行了审核。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江苏管理处对“南京经典2013秋季拍卖会”标的审核意见表明,该拍品并非文物。
(二)关于原告对涉案手稿著作权的继承
沈雁冰,别名茅盾,与夫人孔德沚育有一子韦韬、一女沈霞。韦韬与陈某于1951年9月15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即为本案原告WEININGSHEN(沈韦宁)、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迈衡)。1994年12月18日,韦韬与陈某协议离婚。
经查,茅盾先生于1981年3月27日逝世,夫人孔德沚于1970年1月29日去世,儿子韦韬于2013年7月14日去世,女儿沈霞于1945年8月20日去世,沈霞无子女。韦韬与陈某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分割本案所涉手稿的著作权。韦韬去世后,陈某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声明书表示其“对茅盾先生全部作品(特别是手迹、手稿)物权和著作权,自愿放弃一切权利主张”。
(三)关于被告经典拍卖公司及张晖的被控侵权行为
2013年11月13日,被告经典拍卖公司及与张晖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张晖委托经典拍卖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双方约定拍卖成交后佣金按落槌价的15%收取。同日,张晖向经典拍卖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承诺涉案手稿为张晖合法持有,该拍品是张晖于2000年12月在江苏徐州一位著名收藏家处购得。2013年12月13日,江苏省文物局出具对于经典拍卖公司“2013秋季拍卖会”涉及文物拍品的审核意见。
之后,经典拍卖公司在《东方卫报》发布拍卖公告,向公众告知2014年1月5日至6日举行2013年秋季拍卖会,推出名家书画、佛像杂件1273件拍品。竞买人办理普通竞投号牌请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2013年12月30日,经典拍卖公司在其公司网站w××article/128和微博w×××njjdpm#!?ishot=1上对涉案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2014年1月3日至4日,经典拍卖公司在南京丁山花园大酒店钻石厅、君悦厅对涉案手稿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预展过程中,经典拍卖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传册。2014年1月5日,涉案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2013季秋拍中国书画专场进行拍卖,竞拍涉案手稿时展示的是手稿复制件,拍卖现场有竞拍人、参观者、拍卖活动组织者和新闻媒体等。当日,涉案作品经过多轮激烈竞价,最终落槌价为1050万元。新华网、中新网等众多媒体对拍卖结果进行了报道。
20132014年1月5日,岳某在“竞投登记协议单”上签字确认,保证金一栏填写为“免”,经典拍卖公司未收取岳某保证金。岳某最终以落槌价1050万元竞得涉案手稿,并作为买受人在成交确认书中签字,但此后岳某未向张晖支付购买涉案手稿的价款,因拍卖未成交,岳某和张晖也未向经典拍卖公司支付佣金。目前,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晖持有。
原告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2016年6月22日对被告经典拍卖公司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又于2016年6月22日对被告经典拍卖公司微博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根据三份公证书的记载,被告经典拍卖公司在其网站、微博展示涉案手稿的全部内容。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4898元、差旅费420.50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信、(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8634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8633号公证书、(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23118号公证书、《人民文学》出版社干部履历表、《延安四年(1942-1945)》部分页面、《茅盾回忆录》部分页面、百度百科中关于茅盾先生婚姻情况的说明、《人民文学》杂志社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现代文学馆出具的情况说明、瘦金体作品图片、委托拍卖合同、张晖向经典拍卖公司出具的涉案手稿原件来源的情况说明,拍卖公告、拍卖图录、拍品目录、(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5459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5459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0186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0187号公证书、新闻媒体对涉案作品拍卖的报道、(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8746号公证书,苏文物博(2013)235号文件、南京经典2013秋季拍卖会备案资料、竞投登记协议单、拍卖现场视频、成交确认书、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来函、江苏省拍卖行业协会来函、委托代理协议、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原告是否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第二、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第三、涉案手稿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性质;第四、被告张晖是否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第五、被告经典拍卖公司在拍卖前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六、被告张晖与经典拍卖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本案中,茅盾先生去世后,韦韬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茅盾先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并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韦韬去世后,鉴于陈某书面表示同意三位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相关权利,并自愿放弃对茅盾先生全部作品著作权主张相关权利,三位原告作为韦韬的继承人依法有权对涉案作品主张相关权利。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自2013年底起持续至诉讼时,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知晓被控侵权行为的时间,故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涉案手稿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性质。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正确认定作品,是处理著作权侵权争议的前提。
“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本案所涉手稿是茅盾先生创作的一篇近万字的评论文章,题为《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文中对多篇小说做出精准而有力的评论,以层层递进的方式,在评论几篇短篇小说的构思及写作方法的同时,指导短篇小说的创作,施某先生称其为中国当代文学评论性文章的经典之作。该篇文章的文字表达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是把线条按一定规律组合起来塑造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具有审美意义的书法作品是线条美和结构美相得益彰的产物。本案所涉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文字外观具有一定的美感与独创性,故涉案手稿具备美术作品的特征。
同一智力创作成果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涉案茅盾先生用毛笔撰写的《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既属于文字作品,亦为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第四项争议焦点,被告张晖是否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
本院认为,物权变动应遵循公示公信原则,以保障物权法律行为的良好秩序,保证市场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涉案手稿系动产,且无法定物权登记机关,张晖实际持有该手稿,在无证据证明张晖为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应认定张晖系涉案手稿合法所有人。另外,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书翰留韵》“编后”可见,张晖是徐州丰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州市收藏家协会副会长,张晖作为收藏爱好者,从文化市场购买藏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关于原告主张涉案手稿是遗失物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动产)。本案中,茅盾先生于1958年将手稿原件投稿给《人民文学》杂志社,并非无意间丧失对手稿原件的占有。自1958年起至张晖2014年委托经典拍卖公司拍卖,时隔五十六年,手稿原件在此期间如何流转,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人民文学》杂志社现任主编施某先生基于茅盾先生曾是该杂志社第一任主编,及《人民文学》杂志社对作者手稿处置的严谨态度,猜测杂志社已将手稿原件还给茅盾先生,或者因杂志社在文革期间停刊而遗失手稿。但是,施某先生所说两种可能性,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涉案手稿原件还可能存在其他多种流转方式。因此,原告主张涉案手稿原件是遗失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五项争议焦点,被告经典拍卖公司在拍卖前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本院认为,《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由此可见,拍卖人对于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对拍品的权利情况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经典拍卖公司及张晖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涉案手稿为张晖委托经典拍卖公司拍卖的物品之一,因案涉手稿并无物权登记机关,根据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张晖作为动产的持有人,向经典拍卖公司书面说明以买卖的方式购入该手稿,并保证自己为合法所有人,经典拍卖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晖是物权人,有权拍卖涉案手稿。因此,经典拍卖公司已尽到拍卖人对于委托人身份及对拍品相关权利的合理注意义务。
关于第六项争议焦点,被告张晖与经典拍卖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著作权权项,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院认为,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随之转移。当某一特定作品的物质载体上,既存在所有人的物权,又存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时,物权的排他性和著作权的专有性在处分作品载体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冲突。保障商品的自由流通、物尽其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因此,作品原件的物权合法转移后,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产生著作权的权利穷竭,著作权人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转。但是,所有人亦不得滥用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晖作为所有人,有权以拍卖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被告经典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依法在拍卖过程中展示、宣传作品,不应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但此类行为的对象、方式、范围等,都必须严格以实现拍卖目的为限,并符合《拍卖法》及《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等相关规定,否则即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两被告在拍卖过程中,将涉案手稿印于拍卖图录中,在正式拍卖前向特定人群无偿少量发放,在公司网站和微博中介绍拍品的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及拍卖惯例,是以拍卖为目的,向潜在竞买人进行的必要宣传,不应构成侵犯原告就涉案手稿作为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发表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典拍卖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及2016年6月22日在其公司网站及微博上展示涉案手稿,此时,距离2014年1月5日拍卖结束已有两年多时间,原告主张被告于拍卖结束后仍在互联网上持续使用涉案作品,本院予以采信。经典拍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拍卖结束后其仍然在公司网站、微博上展示涉案作品的合法性,故原告主张该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典拍卖公司依法应当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并未提交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证据,被告经典拍卖公司亦未提交其使用涉案作品所获利润的证据,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根据茅盾先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价值、经典拍卖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因两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且原告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对涉案作品的作者或原告的名誉造成损毁,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其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EININGSHEN(沈韦宁)、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迈衡)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WEININGSHEN(沈韦宁)、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迈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WEININGSHEN(沈韦宁)、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迈衡)负担7000元,由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经典拍卖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43×××18
审 判 长 陈久荣
审 判 员 崔宵焰
审 判 员 吴 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张文婷
见习书记员 朱逸笑
附:相关的法律、规章条文
[编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品终生及其死亡后第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2.8拍卖图录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文字资料。
8.1制作目的拍卖活动举办前,拍卖人应制作拍卖图录,以便相关各方了解拍卖活动以及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8.2图录内容拍卖图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拍卖活动名称、预展及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规则等拍卖参与各方应知悉的内容、委托竞投授权文本、拍卖人联络方式等信息、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特别说明。基本情况包括拍卖标的名称、作者及生辰、年代、形式、质地、尺寸、钤印、题跋、参考价等内容。拍卖图录的内容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于禁止出境的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于拍卖图录上特别标注。应竞买人的要求,拍卖人可提供拍卖标的状态报告,作为拍卖图录的补充。全部拍卖标的应刊印于拍卖图录,并可根据需要配附图片,图片应尽可能准确反映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和品质。
9.2拍卖公告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或拍卖场次、拍卖标的的预展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联系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9.3日程安排与岗位设置拍卖日程通常包括:新闻发布、拍卖公告、标的预展、现场拍卖、财务结算、标的移交等各阶段的实施日期和期限。拍卖会应设置现场指挥、客户接待、安全保卫、新闻报道、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主要岗位。9.4标的展示9.4.1标的预展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预展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艺术品展示场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灯具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拍卖人可选择专业机构负责展区设计、展场布置工作。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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