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2016)蘇0116民初466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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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蘇0116民初4666號

2017年7月28日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1民終8048號民事判決書

原告:WEININGSHEN(沈韋寧),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漢族,住。

原告:沈丹燕,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

原告:MAIHENGSHENDIETRICH(沈邁衡),女,1953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

三位原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孫靜,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位原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趙衛康,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雄州街道峨嵋路300號743-3室。

法定代表人:葛亞平,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復友,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鮑菁,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暉,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偉,江蘇天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凱,江蘇天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WEININGSHEN(沈韋寧)、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邁衡)訴與被告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典拍賣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6年9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6年10月17日,原告申請追加張暉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分別於2017年1月20日、2017年3月13日、2017年7月28日進行了第二、三、四次庭審。第一次庭審中,三位原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趙衛康,被告經典拍賣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復友、鮑菁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中,三位原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趙衛康、孫靜,被告經典拍賣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復友、鮑菁,被告張暉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偉、陳凱到庭參加訴訟。第三、四次庭審中,三位原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趙衛康、孫靜,被告經典拍賣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復友、鮑菁,被告張暉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WEININGSHEN(沈韋寧)、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邁衡)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就涉案作品作為美術作品的展覽權、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作為文字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2、判令兩被告在新華網、人民網、中國作家網、《光明日報》、《北京日報》、《揚子晚報》、《南京日報》、《金陵晚報》及被告經典拍賣公司官網上承認錯誤並向原告賠禮道歉;3、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50萬元。

事實和理由:茅盾先生出生於1895年5月27日,卒於1981年3月27日,是我國著名作家、文學家和社會活動家。原告系茅盾先生之孫,是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權的合法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原告有權依法繼承茅盾先生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展覽權、複製權、發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行使其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包括發表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

涉案作品《談最近的短篇小說》是茅盾先生於1958年用毛筆書寫的一篇評論文章手稿,手稿的文字內容發表於《人民文學》1958年第6期,但該手稿除了文字內容之外,還呈現了作者把語言凝結在紙上的過程,具有極高的書法藝術價值,是一件難得的書法作品,再加上茅盾先生作為中國文學泰斗級人物的重要性,更增強了涉案作品的珍貴性。因此涉案手稿既屬於文字作品,同時也具備美術作品的特徵。

涉案手稿原件理應存放於《人民文學》雜誌社或國家檔案館等依法負有保管職責的單位,故委託拍賣人張暉不是手稿的合法所有人,涉案手稿系遺失物,張暉無權進行展覽和委託拍賣。且涉案手稿系文物,屬於《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禁止拍賣的標的,張暉對其占有不符合《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經典拍賣公司提交的「茅盾手稿來源情況說明」中,張暉僅模糊說明涉案手稿是從徐州一位收藏家處購得,該收藏家的姓名、是否手稿的合法所有權人等均未提及,張暉亦未提交轉讓憑證,完全不符合文物拍賣標的證明和審核要求。有多項證據表明委託人張暉、競買人(買受人)岳某、拍賣人經典拍賣公司惡意串通、虛假拍賣。張暉是富有經驗的收藏家,其利用涉案作品作者茅盾先生的社會地位、知名度及影響力,委託經典拍賣公司拍賣,並提供複製件配合經典拍賣公司進行發行、複製、展覽,炒作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2014年1月3日和4日,被告經典拍賣公司在南京丁山花園大酒店鑽石廳對茅盾毛筆手稿書法作品進行了拍賣前的預展。在預展前,經典拍賣公司在其官網××/article/128和微博×××/njjdpm#!?ishot=1對涉案手稿以圖文結合的方式進行了宣傳介紹以招徠買家和觀眾。預展過程中經典拍賣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觀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作品的宣傳冊,且未對觀展人員進行出入限制。2014年1月5日,涉案手稿在經典拍賣公司的2013季秋拍中國書畫專場上進行拍賣,當天人氣持續暴漲,現場座無虛席,參與者眾多,涉案作品經過44輪激烈競價,最終被以1050萬元的高價拍出,打破了中國文學作品手稿拍賣價格的記錄,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顯著提升了經典拍賣公司的知名度。加之新華網、中新網等許多媒體對拍賣結果的宣傳報道,經典拍賣公司從涉案作品的拍賣行為中獲益更是難以估量。直至目前,《談最近的短篇小說》手稿仍被完整收錄在被告經典拍賣公司官網w××的《南京經典2013秋季拍賣會中國書畫》專場欄目中,手稿的全部細節內容至今都可以由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經典拍賣公司不僅公開發表和展覽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公開了當時刊發該文的《人民文學》的發稿簽,其行為是對非法占有和轉讓茅盾先生手稿的誇耀。

兩被告均以營利為目的而合作,共同實施了多項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在經濟和精神層面均對原告造成損害,故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曾委託律師與被告交涉,但被告經典拍賣公司置之不理,繼續實施侵犯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原告為此次維權,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時間,支付了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等。

被告經典拍賣公司辯稱:1、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三位原告享有對涉案手稿著作權的全部繼承權。2、涉案手稿不具備著作權法中書法作品的特徵,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的定義是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而涉案手稿不具備該特徵。涉案手稿是茅盾先生對短篇小說的評論,反映茅盾先生在該問題上的思考和思想,手稿的價值體現在文字內容的獨創性,故涉案手稿應屬於文字作品。茅盾先生所處的時代,人們將毛筆作為書寫工具,而非創作工具。書法作品需要具備內在和外在的特徵,且具有著作權法中的創造性。外在特徵通常體現在字體、結構、布局、題跋、印章、紙張等方面的完美結合。涉案手稿的作者署名位於稿件首部,時間寫在稿件尾部,有133處塗改,書寫所用紙張也是普通稿紙,顯然不具備書法作品的外在特徵。3、經典拍賣公司對手稿的拍賣行為合法,並無不當。經典拍賣公司依法成立,拍賣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業規範和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嚴格審查手稿來源,簽訂委託拍賣合同,以圖錄和文字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報批,並獲得批准後進行拍賣公告,履行展示義務,最終拍賣成交。4、被告經典拍賣公司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美術作品的所有人享有展覽權。展覽權與發表權的行使即使有衝突,也是展覽權優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八條、《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第8.1、8.2、9.4條,以及相關部門報批審核的規定,拍賣過程中如涉及發行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也可以理解為合理使用。原告要求被告經典拍賣公司與張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張暉、岳某、經典拍賣公司沒有惡意串通,虛假拍賣。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經典拍賣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張暉辯稱:2000年12月,張暉從劉某處購得涉案手稿,並以現金方式支付價款38000元。張暉以支付對價的方式購得涉案手稿後,並沒有隱藏,而是在徐州藝術館公開展覽,在此期間原告均未提出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物權法》的司法解釋,涉案手稿屬於動產,張暉是涉案手稿的合法持有人。原告主張張暉非法取得涉案手稿需提交證據,因為原告對其主張的積極事實負有舉證義務。涉案手稿系茅盾先生在世期間公開發表的文章,茅盾先生沒有向第三人追索過手稿,也沒有要求其子女向任何人追索過手稿,該行為可以推定手稿在茅盾先生去世之前已經處理,並非需要繼承的遺產。陳某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形式不合法,真實性無法確認,原告沒有取得全部的繼承權。張暉有權將涉案手稿委託拍賣,沒有侵權。茅盾先生願意其作品讓更多人了解,而不是敝帚自珍地放在家裡。張暉通過展覽形式公開手稿,符合茅盾先生的意願,有利於作品的傳播和社會價值的實現。立法保護動產持有人的所有權,鼓勵有價值動產的流轉,即使劉某是通過收廢舊的方式取得涉案手稿,也是保護了作品的傳承。張暉委託經典拍賣公司拍賣涉案手稿,符合《拍賣法》的相關規定,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且原告對張暉的起訴已超過時效。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張暉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主張著作權的手稿

涉案手稿系茅盾先生用毛筆書寫的一篇評論議文章——《談最近的短篇小說》,全文近一萬字,創作完成後,茅盾先生向人民文學雜誌社投稿,並將手稿交給人民文學雜誌社。該篇文章的文字內容發表於《人民文學》1958年第6期。《人民文學》創刊於1949年10月25日,1966年6月至1975年12月停刊,1976年正式復刊。茅盾先生是《人民文學》雜誌社第一任主編(任職時間為1949年至1954年)。現任主編施某稱,《人民文學》雜誌社不會擅自處理作者投稿的手稿原件,涉案手稿可能還給了茅盾先生本人,也可能在文革時期流失。2000年左右,《人民文學》雜誌社專門組織成過一次手稿返還活動。2010年左右,應上級要求,《人民文學》雜誌社向中國現代文學館移交了全部名人手稿和文物,目前雜誌社已無任何名人手稿。

江蘇省文物局委託國家文物局進出境審核江蘇管理處對被告經典拍賣公司「2013秋季拍賣會」圖錄號353號「茅盾.談最近的短篇小說」進行了審核。國家文物局進出境審核江蘇管理處對「南京經典2013秋季拍賣會」標的審核意見表明,該拍品並非文物。

(二)關於原告對涉案手稿著作權的繼承

沈雁冰,別名茅盾,與夫人孔德沚育有一子韋韜、一女沈霞。韋韜與陳某於1951年9月15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二女,即為本案原告WEININGSHEN(沈韋寧)、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邁衡)。1994年12月18日,韋韜與陳某協議離婚。

經查,茅盾先生於1981年3月27日逝世,夫人孔德沚於1970年1月29日去世,兒子韋韜於2013年7月14日去世,女兒沈霞於1945年8月20日去世,沈霞無子女。韋韜與陳某離婚協議書中沒有分割本案所涉手稿的著作權。韋韜去世後,陳某於2017年2月27日出具聲明書表示其「對茅盾先生全部作品(特別是手跡、手稿)物權和著作權,自願放棄一切權利主張」。

(三)關於被告經典拍賣公司及張暉的被控侵權行為

2013年11月13日,被告經典拍賣公司及與張暉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張暉委託經典拍賣公司拍賣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雙方約定拍賣成交後佣金按落槌價的15%收取。同日,張暉向經典拍賣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一份,承諾涉案手稿為張暉合法持有,該拍品是張暉於2000年12月在江蘇徐州一位著名收藏家處購得。2013年12月13日,江蘇省文物局出具對於經典拍賣公司「2013秋季拍賣會」涉及文物拍品的審核意見。

之後,經典拍賣公司在《東方衛報》發布拍賣公告,向公眾告知2014年1月5日至6日舉行2013年秋季拍賣會,推出名家書畫、佛像雜件1273件拍品。競買人辦理普通競投號牌請繳納保證金人民幣20萬元。2013年12月30日,經典拍賣公司在其公司網站w××article/128和微博w×××njjdpm#!?ishot=1上對涉案手稿以圖文結合的方式進行了宣傳介紹。2014年1月3日至4日,經典拍賣公司在南京丁山花園大酒店鑽石廳、君悅廳對涉案手稿進行了拍賣前的預展。預展過程中,經典拍賣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觀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傳冊。2014年1月5日,涉案手稿在經典拍賣公司2013季秋拍中國書畫專場進行拍賣,競拍涉案手稿時展示的是手稿複製件,拍賣現場有競拍人、參觀者、拍賣活動組織者和新聞媒體等。當日,涉案作品經過多輪激烈競價,最終落槌價為1050萬元。新華網、中新網等眾多媒體對拍賣結果進行了報道。

20132014年1月5日,岳某在「競投登記協議單」上簽字確認,保證金一欄填寫為「免」,經典拍賣公司未收取岳某保證金。岳某最終以落槌價1050萬元競得涉案手稿,並作為買受人在成交確認書中簽字,但此後岳某未向張暉支付購買涉案手稿的價款,因拍賣未成交,岳某和張暉也未向經典拍賣公司支付佣金。目前,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張暉持有。

原告申請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分別於2016年4月11日、2016年6月22日對被告經典拍賣公司網站進行證據保全,又於2016年6月22日對被告經典拍賣公司微博內容進行證據保全,根據三份公證書的記載,被告經典拍賣公司在其網站、微博展示涉案手稿的全部內容。

另查明,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公證費4898元、差旅費420.50元。

上述事實,有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信、(2016)京長安內民證字第18634號公證書、(2016)京長安內民證字第18633號公證書、(2016)京方正內民證字第23118號公證書、《人民文學》出版社幹部履歷表、《延安四年(1942-1945)》部分頁面、《茅盾回憶錄》部分頁面、百度百科中關於茅盾先生婚姻情況的說明、《人民文學》雜誌社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國現代文學館出具的情況說明、瘦金體作品圖片、委託拍賣合同、張暉向經典拍賣公司出具的涉案手稿原件來源的情況說明,拍賣公告、拍賣圖錄、拍品目錄、(2016)京長安內民證字第5459號公證書、(2016)京長安內民證字第5459號公證書、(2016)京長安內民證字第10186號公證書、(2016)京長安內民證字第10187號公證書、新聞媒體對涉案作品拍賣的報道、(2016)京長安內民證字第18746號公證書,蘇文物博(2013)235號文件、南京經典2013秋季拍賣會備案資料、競投登記協議單、拍賣現場視頻、成交確認書、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來函、江蘇省拍賣行業協會來函、委託代理協議、公證費發票、差旅費發票、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如下:第一、原告是否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第二、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第三、涉案手稿是否具備美術作品的性質;第四、被告張暉是否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第五、被告經典拍賣公司在拍賣前有無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第六、被告張暉與經典拍賣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及侵權責任的承擔。

關於第一項爭議焦點,原告是否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

本院認為,《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內,其發表權可以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本案中,茅盾先生去世後,韋韜作為唯一的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茅盾先生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部分,並依法行使其著作權中的發表權。韋韜去世後,鑑於陳某書面表示同意三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相關權利,並自願放棄對茅盾先生全部作品著作權主張相關權利,三位原告作為韋韜的繼承人依法有權對涉案作品主張相關權利。

關於第二項爭議焦點,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本院認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案中,原告主張兩被告的侵權行為自2013年底起持續至訴訟時,且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知曉被控侵權行為的時間,故被告主張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第三項爭議焦點,涉案手稿是否具備美術作品的性質。

本院認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正確認定作品,是處理著作權侵權爭議的前提。

「文字作品」是指用語言文字符號記錄的,用以表達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作品的創作成果。本案所涉手稿是茅盾先生創作的一篇近萬字的評論文章,題為《談最近的短篇小說》,文中對多篇小說做出精準而有力的評論,以層層遞進的方式,在評論幾篇短篇小說的構思及寫作方法的同時,指導短篇小說的創作,施某先生稱其為中國當代文學評論性文章的經典之作。該篇文章的文字表達形成了具有獨創性的內容,應當作為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書法是漢字的書寫藝術,是把線條按一定規律組合起來塑造出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具有審美意義的書法作品是線條美和結構美相得益彰的產物。本案所涉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筆書寫,其文字風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現了瘦金體楷書書體的魅力,文字外觀具有一定的美感與獨創性,故涉案手稿具備美術作品的特徵。

同一智力創作成果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涉案茅盾先生用毛筆撰寫的《談最近的短篇小說》手稿既屬於文字作品,亦為美術作品,具有較高的文學藝術價值,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關於第四項爭議焦點,被告張暉是否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

本院認為,物權變動應遵循公示公信原則,以保障物權法律行為的良好秩序,保證市場交易安全。根據《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本案中,涉案手稿系動產,且無法定物權登記機關,張暉實際持有該手稿,在無證據證明張暉為非法持有人的情況下,應認定張暉系涉案手稿合法所有人。另外,從原告提交的證據《書翰留韻》「編後」可見,張暉是徐州豐順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徐州市收藏家協會副會長,張暉作為收藏愛好者,從文化市場購買藏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關於原告主張涉案手稿是遺失物問題。對此,本院認為,遺失物是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動產)。本案中,茅盾先生於1958年將手稿原件投稿給《人民文學》雜誌社,並非無意間喪失對手稿原件的占有。自1958年起至張暉2014年委託經典拍賣公司拍賣,時隔五十六年,手稿原件在此期間如何流轉,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證明。《人民文學》雜誌社現任主編施某先生基於茅盾先生曾是該雜誌社第一任主編,及《人民文學》雜誌社對作者手稿處置的嚴謹態度,猜測雜誌社已將手稿原件還給茅盾先生,或者因雜誌社在文革期間停刊而遺失手稿。但是,施某先生所說兩種可能性,均無證據予以證明,涉案手稿原件還可能存在其他多種流轉方式。因此,原告主張涉案手稿原件是遺失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第五項爭議焦點,被告經典拍賣公司在拍賣前有無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本院認為,《拍賣法》第十八條規定,拍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第四十一條規定,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由此可見,拍賣人對於委託人的身份信息及對拍品的權利情況有權利也有義務進行審查。本案中,被告經典拍賣公司及張暉簽訂委託拍賣合同,涉案手稿為張暉委託經典拍賣公司拍賣的物品之一,因案涉手稿並無物權登記機關,根據動產的物權公示原則,張暉作為動產的持有人,向經典拍賣公司書面說明以買賣的方式購入該手稿,並保證自己為合法所有人,經典拍賣公司有理由相信張暉是物權人,有權拍賣涉案手稿。因此,經典拍賣公司已盡到拍賣人對於委託人身份及對拍品相關權利的合理注意義務。

關於第六項爭議焦點,被告張暉與經典拍賣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著作權權項,及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院認為,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轉移,作品的著作權並不隨之轉移。當某一特定作品的物質載體上,既存在所有人的物權,又存在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時,物權的排他性和著作權的專有性在處分作品載體的過程中往往會產生衝突。保障商品的自由流通、物盡其用,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因此,作品原件的物權合法轉移後,在一定範圍內,可能產生著作權的權利窮竭,著作權人無權再控制該商品的流轉。但是,所有人亦不得濫用作品,著作權人的權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被告張暉作為所有人,有權以拍賣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被告經典拍賣公司作為拍賣人,依法在拍賣過程中展示、宣傳作品,不應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但此類行為的對象、方式、範圍等,都必須嚴格以實現拍賣目的為限,並符合《拍賣法》及《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等相關規定,否則即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 兩被告在拍賣過程中,將涉案手稿印於拍賣圖錄中,在正式拍賣前向特定人群無償少量發放,在公司網站和微博中介紹拍品的行為,均符合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及拍賣慣例,是以拍賣為目的,向潛在競買人進行的必要宣傳,不應構成侵犯原告就涉案手稿作為美術作品享有的展覽權、發表權,以及作為文字作品及美術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但是,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經典拍賣公司於2016年4月11日及2016年6月22日在其公司網站及微博上展示涉案手稿,此時,距離2014年1月5日拍賣結束已有兩年多時間,原告主張被告於拍賣結束後仍在互聯網上持續使用涉案作品,本院予以採信。經典拍賣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拍賣結束後其仍然在公司網站、微博上展示涉案作品的合法性,故原告主張該行為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經典拍賣公司依法應當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並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鑑於原告並未提交因涉案侵權行為受到損失的證據,被告經典拍賣公司亦未提交其使用涉案作品所獲利潤的證據,故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本院根據茅盾先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涉案作品的價值、經典拍賣公司的過錯程度,以及侵權行為的時間、規模、性質、情節,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因兩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權,且原告未舉證證明兩被告對涉案作品的作者或原告的名譽造成損毀,故對於原告要求兩被告向其賠禮道歉,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第(十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項、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二、被告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WEININGSHEN(沈韋寧)、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邁衡)經濟損失100000元;

三、駁回原告WEININGSHEN(沈韋寧)、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邁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WEININGSHEN(沈韋寧)、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邁衡)負擔7000元,由被告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負擔1800元(原告預繳的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經典拍賣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該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帳號:4343×××18

審 判 長  陳久榮

審 判 員  崔宵焰

審 判 員  吳 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見習書記員  張文婷

見習書記員  朱逸笑

附:相關的法律、規章條文[編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製、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品終生及其死亡後第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十八條拍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二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四十一條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八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

第十七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受遺贈人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八、《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

2.8拍賣圖錄拍賣人於拍賣日前製作、對拍賣標的進行介紹的圖片或文字資料。

8.1製作目的拍賣活動舉辦前,拍賣人應製作拍賣圖錄,以便相關各方了解拍賣活動以及拍賣標的的基本情況。8.2圖錄內容拍賣圖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拍賣活動名稱、預展及拍賣的時間和地點、拍賣規則等拍賣參與各方應知悉的內容、委託競投授權文本、拍賣人聯絡方式等信息、拍賣標的基本情況及特別說明。基本情況包括拍賣標的名稱、作者及生辰、年代、形式、質地、尺寸、鈐印、題跋、參考價等內容。拍賣圖錄的內容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於禁止出境的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標的,拍賣人應於拍賣圖錄上特別標註。應競買人的要求,拍賣人可提供拍賣標的狀態報告,作為拍賣圖錄的補充。全部拍賣標的應刊印於拍賣圖錄,並可根據需要配附圖片,圖片應儘可能準確反映拍賣標的的實際狀況和品質。

9.2拍賣公告拍賣人應於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拍賣的時間和地點、拍賣標的或拍賣場次、拍賣標的的預展時間和地點、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拍賣人聯繫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9.3日程安排與崗位設置拍賣日程通常包括:新聞發布、拍賣公告、標的預展、現場拍賣、財務結算、標的移交等各階段的實施日期和期限。拍賣會應設置現場指揮、客戶接待、安全保衛、新聞報道、聯絡協調、後勤保障等主要崗位。9.4標的展示9.4.1標的預展拍賣人應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預展場地應符合國家有關文物藝術品展示場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燈具等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拍賣人可選擇專業機構負責展區設計、展場布置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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