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國二十年善後公債條例
外观
河南省民國二十年善後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0年8月1日(非現行條文) 1931年8月1日 1931年8月8日 公布於民國20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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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公債,定名為河南省民國二十年善後公債。
第一條
-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或損壞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二條
-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三百萬元。
第三條
- 本公債年息定為八釐。
第四條
- 本公債按照票額十足發行,但為優待購戶起見,准按九八實收,即每額面百元,實收國幣九十八圓。
第五條
-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年八月十日發行。
第六條
- 本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年付息二次,於十二月及六月末行之。
第七條
- 本公債自發行後第二年起,開始還本,分十次償清,每次償還十分之一,每年於十二月六月末日為開始還本之期。
- 前項還本,以抽籤法定之,於每次開始還本日期前二十日執行抽籤。
第八條
- 本公債應付本息基金,指定在本省營業稅項下撥付,由財政廳按月提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存於經理本公債之河南農工銀行,專儲備付。
第九條
- 本公債發行後,由省政府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公債基金,並監督還本付息事宜。
- 前項保管委員會,由省政府派員一人、財政廳派員一人、銀行業及商會各推舉代表一人,並就承購本公債最多者遴派三人,組織之。其組織章程,由河南省政府訂定之。
第十條
-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
第十一條
- 本公債債票分為百圓、十圓、五圓三種。
第十二條
-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並得為公私保證之用,其中籤債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納本省一切租稅。
第十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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