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國二十年善後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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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國二十年善後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0年8月1日(非現行條文)
1931年8月1日
1931年8月8日
公布於民國20年8月8日

中華民國 20 年 8 月 1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20 年 8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本公債,定名為河南省民國二十年善後公債。

第一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或損壞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三百萬元。

第三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八釐。

第四條

  本公債按照票額十足發行,但為優待購戶起見,准按九八實收,即每額面百元,實收國幣九十八圓。

第五條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年八月十日發行。

第六條

  本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年付息二次,於十二月及六月末行之。

第七條

  本公債自發行後第二年起,開始還本,分十次償清,每次償還十分之一,每年於十二月六月末日為開始還本之期。
  前項還本,以抽籤法定之,於每次開始還本日期前二十日執行抽籤。

第八條

  本公債應付本息基金,指定在本省營業稅項下撥付,由財政廳按月提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存於經理本公債之河南農工銀行,專儲備付。

第九條

  本公債發行後,由省政府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公債基金,並監督還本付息事宜。
  前項保管委員會,由省政府派員一人、財政廳派員一人、銀行業及商會各推舉代表一人,並就承購本公債最多者遴派三人,組織之。其組織章程,由河南省政府訂定之。

第十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

第十一條

  本公債債票分為百圓、十圓、五圓三種。

第十二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並得為公私保證之用,其中籤債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納本省一切租稅。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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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河南省民國二十年善後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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